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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在目前動蕩的國際宏觀經濟形勢下,我國籌備已久的存款保險制度呼之欲出。本文回顧了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發展歷程,剖析了這柄雙刃劍在推出前面臨的現實選擇,指出了適合中國國情的存款保險制度有利于當前的金融體系穩定及國民經濟發展。
國際金融危機席卷全球的今天,金融安全網承擔著有史以來最為艱巨的任務。金融安全網通常包含三大支柱——中央銀行最后貸款人功能、銀行審慎監管與存款保險制度。其中前兩者已經在各國維護金融穩定的過程中發揮著重要作用,而存款保險制度在不同國家的推進進度則大不一樣。
存款保險制度是指在金融體系內設立保險機構,由其定期向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收繳保險費,以建立存款保險準備金,一旦投保人遭受風險事故,由保險機構向投保人提供財務救援,或由保險機構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的一種制度安排。存款保險制度是保障經濟健康發展的重要基礎建設,是減少金融危機造成社會成本的重要手段。它作為一項制度設計,在許多國家被證明是成功的,可以有效地保護存款人,尤其是居于多數的小額存款人的利益;建立對出現嚴重問題瀕于倒閉的銀行進行處置的合理程序;提高公眾對銀行的信心,保證銀行體系的穩定。迄今為止,全球約有90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顯性存款保險制度。近年來,國際存款保險制度不斷完善,功能逐步增強,對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金融穩定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目前,我國的金融體系基本保持穩定,商業銀行改革順利進行,公眾對國家經濟發展和金融運行的公信力穩步提升,這都為我國籌備已久的顯性存款保險制度出臺創造了條件。同時,我們也應看到,內需的疲軟、出口的萎靡、房價的高企以及股市的巨幅波動也暗示著中國的金融系統隱藏著極大的風險,因此,存款保險制度的推出還要經過縝密的論證。
一、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發展歷程
隨著我國金融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加快建立適合中國國情的存款保險制度己經不僅僅是一項重大理論問題,而是一項越來越緊迫的實際問題。我國現在雖然沒有顯性存款保險制度出臺,但為此做出的積極努力已達十余年之久。
自1993年《國務院關于金融體制改革的決定》提出要建立存款保險基金到1997年底央行存款保險課題組成立;自2004年4月金融穩定局存款保險處掛牌到2004年12月《存款保險條例》起草工作展開;時至2006年底,中國人民銀行在的金融穩定報告中,指出了要加快存款保險制度建設,健全金融風險處置長效機制的必要性,并詳細闡述了所要重點研究的存款保險機構的職能、存款保險的成員資格、存款保險的基金來源、最高賠付限額、費率制度安排等細節問題。2007年全國金融工作會議的有關精神也促使了建立存款保險制度被納上議事日程。目前,我國經濟發展勢頭良好,降低了建立這一制度的成本和風險;銀監會成立以來我國銀行業監管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也為存款保險制度的出臺創造了前提條件;國有商業銀行改制上市取得顯著成效,銀行不良資產的大規模政策性集中處置工作已經告一段落,此外,經營不善金融機構的市場退出機制也在建立之中,所有這些都表明,在我國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所需要的主要條件都已具備。因此,中國人民銀行研究局局長張健華在參加2008年11月26日舉行的“第十四屆兩岸金融學術研討會”時表示,存款保險制度已經上報國務院……估計將于2009年推出。
二、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現實選擇
理論研究和國際經驗共同表明,存款保險這柄雙刃劍實際上是建立在提高存款人安全收益與降低市場約束之間權衡的結果,既有明顯優勢、又存在負面效果。如果盲目推行,效果適得其反。顯然,在目前復雜的國際宏觀經濟形勢下,我國顯性存款保險制度的推出一直在等待最佳時機。因此,在推出顯性存款保險制度之際,還必須仔細斟酌,周密論證,以有效防范存款保險可能帶來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問題。從參保前,參保時和參保后三方面而言,我國的存款保險制度面臨如下現實選擇:
1、參保前的現實選擇——強制保險與自愿保險。強制保險是指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的存款類金融機構均應參加存款保險,繳納存款保險費;自愿保險是指存款類金融機構可自愿選擇是否參加存款保險。
為避免參加存款保險前風險越大的銀行參與的積極性越高的逆向選擇問題,中國存款保險制度應該是強制性存款保險。這樣既有利于存款保險機構預期負擔的減小,也有利于強化參加存款保險的中小商業銀行在競爭中處于相對平等的地位,更可以提升公眾信心,并直接強化銀行業競爭,促進銀行業健康發展。
2、參保時的現實選擇——保險額度與費率斟酌。現今,金融風暴席卷全球,顯性存款保險制度健全的國家也未能幸免。而我國實行的隱性存款保險制度在這時因為其國家的全額擔保形式而有利于維持公眾信心,促進金融穩定。與美國存款保險公司的建立過程相反,我國存款保險的施行,并非為原本暴露的儲戶風險引入新的擔保機制,而是將事實上已經存在的隱性存款保險顯性化,并逐漸把無限的國家責任變成一種內容與邊界明確的、由獨立機構承擔的有限民事責任。因此,今天儲戶對于銀行的信任,很大程度上仍基于對國家擔保的信任,這一責任不可輕易放棄,所以我國顯性存款保險制度的推出初期,還應延續以往的政策,進行全額兜底。在經濟形勢明朗后,資金開始從銀行流出尋找投資渠道時,再逐漸過渡到分級兜底。這樣才不至于引起恐慌。
此外,由于單一費率可能引起的銀行追逐高風險項目行為,應對不同風險的銀行征收差別保費。這種差別保費是基于風險的存款保險安排的核心內容,它要根據每家投保機構的信用評級和資本充足率等因素定期調整,從而使得銀行的風險與收益相匹配,約束銀行的風險行為,并按照成本效益原則對問題銀行進行及時處置。
3、參保后的現實選擇——風險識別與有效監管。為避免參加存款保險后的銀行可能從事風險較大,利潤較高的項目而引發的道德風險問題,還需加強對銀行的審慎性監管并督促銀行進一步完善內部控制,促進銀行業內外兼修,降低由此引發的風險。因此,穩健的會計制度、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存款人與保險機構共保都是必須的,他們可以通過強化銀行股東、存款人和其他債權人以及社會公眾對銀行的監督,有效提高市場約束,減弱道德風險。
一般而言,存款保險制度的有效與否與存款保險機構能否有效識別參保者的風險狀況緊密相關。因此有效的風險識別系統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由于識別及預測未來本身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并且金融機構所面臨的風險多種多樣,也使得風險識別更為艱難。即使風險被識別出來,如何讓金融機構相信其存在的問題也會讓政策當局大傷腦筋:控制經營已明顯惡化的銀行風險是顯而易見的,但要那些表面上經營良好、能承擔其從事的風險行為且仍有盈利的銀行糾正其風險行為、調整其經營策略卻相當困難。因此有效的風險識別系統和理性而強勢的監管干預將是存款保險制度健康推行的前提。
三、小結
目前我國的國有商業銀行經營機制尚未完全轉變,資產負債結構不合理,風險抵御能力較差,在金融市場發育不完善、金融監管手段和方法落伍的背景下,建立顯性的存款保險機制并輔以適合中國現階段國情的條款,不但有利于維護公眾對金融體系的信心,而且順應了中國金融機構所有權結構變化趨勢,是符合中國實際、維護金融體系穩定的重要舉措。因此,適時地出臺符合國情的存款保險制度,在全球經濟四面楚歌之時提升公眾的信心,有利于保障金融體系的穩定,促進經濟的持續健康穩定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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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海外投資保險制度 單邊模式 雙邊模式混合模式
一、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概念
海外投資保險制度(overseas investment insurance scheme)又稱海外投資保證制度(investment guarantee program),是資本輸出國政府對本國海外投資者在國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風險,提供保險或保證,投資者向本國保險機構申請保險后,若承保的政治風險發生,致使投資者遭受損失,則由國內保險機構賠償其損失的制度。投資者向本國投資保險機構申請保險,在獲得批準后,若承保的政治風險發生,致使投資者蒙受損失,則由國內保險機構補償其損失。國際法條文中,通常用“海外投資保證制度”代替“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從嚴格意義上講,海外投資保險制度與海外投資保證制度是既有區別又有聯系的。承保范疇的區別: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是國家政府支持下的一種特殊的保險制度,承保范圍只限于政府指定的政治風險;海外投資保證制度,不僅包括對政治風險的承保,而且也包括對非政治性的商業風險的承保。賠償方式上的區別:投資保證,一般對所受損失進行全部補償;投資保險,只按投資的一定比例并且基于一定條件進行補償。從功能的聯系上講,二者是一致的,都是為了鼓勵、促進、保護本國海外投資而建立的保障制度。
二、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立法模式的幾種類型介紹
(一)雙邊模式
雙邊模式是以雙邊保護協定的存在作為承保海外投資風險的前提,即美國與東道國訂有雙邊投資保護協定,投資者只有在于美國簽訂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的國家投資,才可以申請保險。當規定的政治風險出現,美國向投資者賠償損失后,就取得了法定的代位權求償權。美國政府就有權向東道國索賠。
(二)單邊模式
日本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采用的是與美國截然不同的單邊模式。即不以日本同東道國訂立的雙邊保證協定為前提,只依據日本的國內法,就可以對海外投資進行保險。
(三)多邊模式
多邊模式又稱混合模式,以德國為代表。多邊模式將雙邊模式與單邊模式結合在一起,以雙邊模式為主,以單邊模式為輔,比單純的雙邊模式和單邊模式更具有靈活性。即與德國訂有雙邊保護協定的東道國采用雙邊模式,未與德國訂有雙邊保護協定的東道國采用單邊模式。將單邊模式與雙邊模式結合在一起后者,交相為用,以便更好得促進海外投資事業的發展,保護海外投資。
三、關于建立我國海外頭投資保險制度模式選擇的幾種學說
目前,過于構建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模式,學界的學說基本可以歸納為三類:
第一種主張,我國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應采取日本式的單邊主義模式。即投資保險制度不以投資母國和東道國之間簽訂雙邊投資保護制度為法定前提。主張單邊模式的理由是,我國與他國訂立的投資保護協定數量并不多,若實行雙邊模式,會使許多在沒有與我國訂立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的國家投資的投資者,得不到投資保險的保護,即投資保險制度不以投資母國和東道國之間簽訂雙邊投資保護制度為法定前提,也會使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發揮作用的范圍受到限制。
第二種主張,我國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應實行美國式的雙邊主義模式。即,投資者只能在與母國簽訂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的國家投資才能加入保險。也就是將國家間的海外投資保護協定作為投資母國國內法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法定前提。雙邊模式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最大的優勢是,有利于代位權的實現。
第三種主張,采用德國式的混合模式。一部分學者主張,采取單邊模式還是雙邊模式要依東道國的政治風險的大小而定,對于在政治風險小的國家投資,采取單邊主義的模式,對于在政治風險大的國家投資采取雙邊主義模式。另一部分學者主張,對于在于我國訂立雙邊投資保證協定的國家投資,采取雙邊模式;對于在沒有與我國訂立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的國家投資,采用單邊便模式。
我國在建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應充分考慮我國的經濟發展的實際狀況和海外投資的發展現狀。依據現實,根據實際需要,全面考察三種制度模式的利弊,做出科學合理有效的制度模式設計。
四、單邊模式與雙邊模式的比較分析
就雙邊模式而言,他有許多單邊模式所不具備的優點:
1.雙邊保險制度可以解決本國政府在私人海外投資保險機構的代位權中的出訴權問題。出訴權是指,投資國母國政府將本國海外投資保險的保險機構的向東道國政府行使代位求償權的請求提交國際法庭,或通過外交渠道支持這種代位求償請求權的資格。在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中經常出現投保人國籍不連續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出訴權是否要遵守國籍連續原則,國際上尚無共識,而雙邊保護制度中投資國和東道國可以通過簽訂條約商定是否適用“國籍連續”原則。
2.雙邊保險制度能加強本國海外投資的保險機構代位求償權的法律效力。投資母國的海外投資保險機構通過代位權的行使將投資者與東道國的經濟關系轉化為投資母國同東道國間的官方的關系。對于求償主體的變更往往會遭到東道國拒絕,在這種情形下,承保機構可以尋求外交保護或簽訂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然而外交保護受很多不確定因素的影響和嚴格原則的制約,而雙邊投資保護協定可以使代位權確定化、公法化,為保險機構代位權的實現提供了充分有效的制度保證。
但是,雙邊模式的保險制度和單邊模式的保險制度相比也有其不可避免的缺陷,雙邊模式的保險制度,以投資母國與東道國的雙邊保護協定為前提,這就排除了一部分與投資母國未簽訂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的國家或地區的投資者,這些投資者無法享有投資保險制度的保護。而單邊模式投資保險制度下的海外投資者不受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的限制,在任何國家地區投資的海外投資者都可以受到平等的保護。但是單邊制度下通過外交權途徑行使代位權受到一定的限制。如“國籍連續原則”“用盡當地救濟原則”“卡沃爾條款”的限制,這些限制使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施行處于不確定狀態。
五、我國海外投資保險制度雙邊模式的確立
筆者認為,根據我國海外投資發展的現實以及我國國情,我國適合采用美國式的雙邊模式的海外投資保證制度。雙邊模式最大的優點在于能保證海外投資承保機構的代位權的實現。在雙邊投資保護協定承認兩國海外投資保險機構的代位權的前提下,國際法上的履約義務使得原屬國際私人契約關系的這類代位賠償關系上升為國際法上的法律關系,從而使得海外投資行為受到國際法層面的保護。相對單純依靠外交權追償的單邊保證模式,雙邊模式可以有效地消除東道國政府援引“卡沃爾主義”條款拒絕投資母國依據外交保護提出國際索賠。也可以避免因“用盡當地救濟原則”“國籍持續原則”給糾紛處理帶來的不便。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雙邊模式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有利于代位權的實現。根據國際法原則,國家間的主權地位是平等的,任何國家都沒有權利將本國的意志施加給別的國家,因而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中最重要的權利——代位權,只有在東道國認可的前提下,才可以順利實現。因而雙邊模式是在兩國訂立雙邊投資保障協議的前提下,投資母國的代位權得到東道國的認可的前提下實施的,因而雙邊模式更有利于代位權的實現。
通過外交保護來行使代位權相比通過雙邊投資保護協定來行使代位權要受到更多的限制。外交保護權只有存在投資者在東道國受到不法侵害或不公正待遇時,東道國不提供救濟或救濟不合理時,投資者要求母國通過外交途徑對其進行保護。但實踐中外交權的行使是相當瑣碎復雜的。在國際慣例中,國家代表投資者通過外交途徑向東道國求償,要受到嚴格的條件(用盡當地救濟原則、國際持續原則)制約。除非投資者得不到東道國合理的司法行政救濟,否則外交保護權利是不可以行使的。同時,要求投資者受侵害期間或提出外交保護時屬于被請求國國民。可見如果不符合“用盡當地救濟原則”“國籍持續原則”,便會使海外投資保險制度中的代位權的實現受到阻礙。除此之外,“卡沃爾主義”被拉美廣大的發展中國家認可,投資者只有在放棄外交保護的前提下,才可以在東道國投資。目的在于防止發達國家濫用外交權以此損害東道國的國家利益。我國目前海外投資集中在發展中國家,在這種單邊模式下,通過外交途徑來實現代位權是相當困難的。
雙邊模式可以快捷地解決投資爭議。從對海外投資者提供的保護的實際效果來看,雙邊保護模式能跟有效的保護投資者的利益。濰坊學院教師王春燕認為,投資者能否得到有效的保護不僅要看投資者的損失能否及時得到賠償,更要看賠償后投資者能否盡快擺脫與東道國的投資糾紛。效率對于海外投資事業的發展至關重要,而在單邊模式下,投資者只能在用盡當地救濟之后,才可以向母國尋求外交保護,此過程耗費時間和精力使整個運作過程效率低下。而雙邊模式下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可以使投資者及時得到賠償,盡快脫離糾紛,把精力盡快地投入到建設投資項目中去。及時得到賠償、盡快解決糾紛是投資者投保的真正目的,卷入無休止的繁瑣的政治紛爭絕非投資者所愿。所以,雙邊模式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能使經濟糾紛通過商業化途徑解決,避免了國際經濟糾紛的政治化。
關鍵詞:銀行 保險 模式 發展
從1999年開始,我國壽險業掀起了銀保合作的浪潮,合作日趨頻繁,合作規模逐步擴大,合作方式也呈現出多元化的趨勢。尤其近幾年,銀保業務異軍突起,已成為繼個險營銷后我國壽險業發展的重要支柱。2008年銀保業務更是呈現“井噴”現象,銀保渠道保費收入3,590億元,同比增幅達111%,占總保費收入的近50%,成為推動行業增長的主力軍。但是,綜觀國內銀行保險業務的現狀,還存在很多問題,如:手續費支付不規范、成本惡意競爭、市場誤導、合作短期行為等。
依據國際經驗判斷,我國快速發展的銀行保險業務目前仍處于初級發展階段,屬于低水平擴張過程,而且積存了不少行業層面和公司層面的問題。在目前全球金融業發生一系列變革的關鍵時期,面對經濟全球化、一體化的發展趨勢以及金融業并購浪潮,如何為我國銀保業務發展尋求出路,探索我國銀保業務的未來發展模式,既是解決目前諸多問題的重要因素,也是我國銀保業務能否成功轉型的關鍵所在。本文將對我國銀行保險業務的發展模式進行思考,從系統、理性的角度探索適合我國銀保業務發展的現實模式。
一、銀行保險業務發展模式及其國際借鑒
從西方國家的理論和實踐看,按照銀行和保險業融合程度的不同,銀保業務的發展模式大致可分為銷售協議、戰略聯盟、資本滲透和金融控股集團四種。銷售協議模式是銀行與保險公司公司通過簽訂協議建立合作關系,是一種松散的、以手續費為基礎的經營模式,銀行介入保險的程度不深,只扮演保險銷售渠道的角色,該模式最簡單易行,成本相對較低。戰略聯盟模式是銀行與保險公司實現戰略合作,業務范圍由“銷售協議”階段的網點銷售擴展到聯合開發產品、建立統一的平臺等,實現雙方業務滲透、互惠互利,該模式是銀保雙方進一步合作的過渡模式。資本滲透模式是銀行和保險公司通過交叉持股、資本互換、建立合資公司等方式建立資本紐帶關系,強化業務融合的深度,實現更大程度的利益共享的經營模式,按照資本滲透的方式不同,又包括交叉持股和建立合資公司等。金融控股集團模式是一種銀行和保險全面融合的經營模式,是指成立金融控股集團,從事兩種以上的銀行、證券和保險業務,此種模式下的銀保業務從集團戰略的高度充分展開,拓寬了金融服務領域,增強了核心競爭能力和持續發展能力。
受各國金融環境、政策法規、開放程度及歷史變遷等方面的影響,銀行保險業務在西方各國的發展程度和表現形式也不盡相同。在歐洲,由于金融業一直允許混業經營,銀行和保險業的資本滲透得到允許,因此歐洲的銀行保險業務比其他國家發展早、規模大,但具體模式仍有差異,如在保險市場競爭程度不高的法國,銀行和保險主要通過新建企業的形式達到合作;而在保險業發達的英國,銀行更傾向于通過與保險公司合并或合資方式進入保險領域;德國是實行混業經營最為典型的國家,其金融體系的特征是全能銀行在國民經濟中占據主導地位,不受金融業務分工的限制,金融業務多樣化。而在美國,1933年頒布的《格拉斯一斯蒂格爾法》嚴格禁止金融業混業經營,1956年聯邦立法通過的《銀行控股公司法案》更是明令禁止銀行從事保險業務。隨著金融一體化和金融創新的不斷發展,1999年11月《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案》的通過終于清除了銀保融通的法律障礙,從此美國國內的金融業合并開始大規模展開,銀保業務得到迅速發展。
二、我國銀行保險發展模式的現狀及選擇
應該說,一個國家的銀保業務并沒有固定的發展模式,既要考慮國家的金融體制、法律環境、經濟發展、市場化程度等諸多因素,又要考慮單個銀行或保險公司的市場趨向和市場判斷。當前,受我國長期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限制,我國銀保業務最主要的發展模式仍以銷售協議為主。這種模式下雙方的合作關系比較松散,融合度有限,合作雙方主要把注意力放在產品銷售量與手續費上,常會造成以哄抬手續費為核心的惡性競爭,且合作協議多采取一年一簽的方式,銀行會根據保險公司的產品、費率政策以及以往銷量等因素決定網點資源的分配,這種合作的臨時性和不確定性也是制約當前銀保業務發展的因素之一。
隨著銷售協議模式的深入,我國有些保險公司也在尋求與銀行的戰略聯盟式合作,在產品研發、系統開發、投融資等方面進行深入合作,并且除柜面以外,逐步開拓理財中心、網上銀行、信用卡等其他銷售渠道,以擴大資源的整合范圍,如近年很多壽險公司開展的IC計劃(InsuranceConsultant,保險理財顧問)就是戰略聯盟的發展模式,且效果得到初步顯現(據統計,IC經理的人均件數和人均保費一般可達到普通人的3倍和7倍)。
在銀保股權合作方面,一些金融企業也進行了積極的探索,金融控股模式和間接參股模式已經出現,如中國郵政集團旗下既有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又成立了中郵人壽保險公司;中信集團下設中信實業銀行和信誠人壽公司;光大集團旗下的光大銀行和光大永明人壽等;中國人壽提出了“主業特強,適度多元”的戰略布局;中國平安也已形成以保險為主,集銀行、證券、信托、投資和海外業務為一體的緊密型金融控股集團的架構。
筆者認為,隨著銀行與保險公司綜合經營的推進以及監管環境的發展變化,未來我國銀行保險的發展模式會呈現以下趨勢:
(一)銷售協議模式仍會在很長時間內作為我國銀行保險發展的主要模式。
在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金融體制下,雖然銀行和保險公司的綜合經營有了突破性進展,但從試點到經驗總結,再到一定范圍內推廣,需要一個較長的過程。在此過程當中一體化程度高的發展模式雖會呈現較高的成長速度,但市場份額方面仍無法動搖銷售協議模式的主導地位。
(二)交叉持股會在試點中推進,在銀行保險市場中占據越來越重要的地位。
目前,保險公司和銀行互相參股已沒有法律障礙,從實踐來看,中國人壽已在銀行領域配置了大量資產,已先后投資了9家未上市和已上市銀行,但主要以財務投資為主;平安則通過收購深圳商業銀行組建平安銀行。在銀行入股保險公司方面,交通銀行收購中保康聯壽險公司51%的股份,北京銀行接盤首創安泰,搶得了商業銀行入主保險公司的頭班車。從實踐中看,交叉持股方式有利于銀行與保險公司建立長期的合作理念和發展規劃,促進銀行與保險業的深度合作,未
來將在銀保市場中占據越來越重要的地位。
(三)合資公司模式在我國很難發展成為主流模式。
雖然合資公司模式在英國、意大利、西班牙等國家取得了較大成功,但在我國當前的監管環境和文化環境看,合資公司難以在中國銀行保險市場快速發展壯大:首先,我國監管環境下短期內不會解禁銀行與保險公司共同組建專業的銀行保險公司,這從制度層面對合資公司模式產生限制;其次,受各種因素影響,中外合資保險公司在我國普遍發展緩慢,2008年底外資壽險公司保費收入僅占比不到5%。
(四)金融控股集團模式將逐漸成熟,成為未來金融一體化的較好選擇。
銀行保險的核心要素在于“融合”,銀行保險的未來發展趨勢也在于融合,從國際經驗看,金融一體化和混業經營是世界金融業發展的必然趨勢,具體到我國實踐,成立以保險公司為主載體的金融控股集團,將是金融分業監管體制下,順應全球金融一體化趨勢,應對國際巨型金融控股集團競爭的有效方式。
首先,金融控股集團各子公司間投資主體明確,產權制度清晰,混業中有分業,既方便發揮整體優勢,又便于分類指導、個別發展;其次,通過資本融合的方式,可有效形成同一集團在品牌、經營戰略、營銷網絡以及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協同優勢,降低整體運營成本并從多元化經營中獲取更大收益;第三,采取金融控股集團的形式,既可以保持原有產、壽險及相關業務的相對獨立性,又能在集團不同金融業務之間形成良好的“防火墻”,防止風險在各子公司間傳遞。
當然,金融控股集團模式在在近期和中遠期會有不同的體現。從近期來看,由于我國目前金融市場尚不完善,仍會在很長一段時間內沿用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辦法,還不宜實行過多的金融控股集團。從中長期來看,隨著金融控股集團內部經營管理水平的提高和國際、國內金融市場環境的改善,有關金融控股集團的優勢和潛力會逐步體現出來,將會在資產規模、范圍經濟、綜合型金融產品的設計開發與銷售、提供符合國際水準的全方位金融服務等方面,形成相當的競爭優勢。
三、基于金融控股集團模式下的制度環境分析
我國自1993年7月全國金融工作會議以后,一直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金融體制,對銀行、證券、保險、信托等金融業之間的相互投資和業務合作做出了諸多法律限制。但隨著金融全球化和一體化的迅猛發展,我國為適應金融業內在發展要求及應對國際金融競爭需要,在金融跨業經營,尤其是在銀行與保險的股權融合和綜合經營方面呈現出逐漸放松管制的趨勢。
2006年6月下發的《國務院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下稱“國十條”)中,明確提出“穩步推進保險公司綜合經營試點,探索保險業與銀行業、證券業更廣領域和更深層次的合作”,“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支持保險資金參股商業銀行”。“國十條”的頒布,為銀行與保險業的資本融合提供了政策依據。“國十條”頒布以后,2006年9月保監會出臺了《關于保險機構投資商業銀行股權的通知》,這使保險公司得以破冰銀保之間的資本融合。
在銀行投資保險公司方面,中國銀監會出于監管風險考慮,對銀行入股保險業一直較為謹慎。直到2007年底,國務院批準了銀監會和保監會聯合上報的《關于商業銀行投資保險公司股權問題的請示文件》(下稱“160號”文件),原則同意了商業銀行投資八股保險公司,但僅限三至四家銀行試點。2008年1月兩會聯合簽署了《關于加強銀保深層次合作和跨業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指出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以及有效隔離風險的前提下,“按照市場化和商業平等互利的原則,可以開展相互投資的試點”。“160號”文的獲批以及《備忘錄》的簽署從制度上允許了銀行投資入股保險公司。
從以上制度變遷路徑可以看出,我國雖然沒有放棄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金融體制,但對保險業與銀行業的綜合經營的方向非常明確,制度法規對于金融跨業經營的限制正在被逐漸打開,金融混業成為可能,這必將大大促進銀保業務在中國的發展。
四、加快銀保業務發展及促進金融一體化趨勢的政策建議
如前所述,雖然我國金融業制度法規對跨業經營的限制有所松動,但就中國目前情況看,仍然存在一些政策障礙。為了實現我國金融資源的優化配置,促使銀行業和保險業迅速跟上全球發展步伐,建議我國金融監管部門應對銀保業務的發展采取積極態度,從政策上支持商業銀行及保險公司在組織架構上開展創新。
(一)強化監管,立足解決當前銀行保險模式下的規范發展問題,引導銀行與保險公司建立長期合作發展機制。
根據對未來我國銀行保險業務發展模式的分析,雖然伴隨金融混業的進程,我國銀行保險業務發展模式將呈現多樣化格局,資本滲透、金融控股等模式均具有巨大潛力,但由于現實條件限制,協議銷售和戰略聯盟模式仍將在短期內占據市場主導地位。因此,應針對當前市場中暴露的諸多問題制定嚴格的監管舉措,堅決整頓市場非理性競爭行為,并通過政策導向引導銀行與保險公司建立長期合作理念,規劃形成長期合作機制。更為重要是,要積極倡導并嚴肅落實市場誠信建設,把市場誠信作為銀保業務的生命線來維護。
(二)盡快出臺保險公司和銀行股權投資的實施細則,適當放松股權投資的資格限制,促進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之間的交叉持股。
從前面的分析可知,我國在很長時間內占據市場主導地位的銀行保險發展模式仍是協議銷售和戰略聯盟方式。而交叉持股能夠有效加深這種合作關系,有利于雙方建立長期的合作理念和發展規劃,促進銀行與保險業的深度合作。我國現在雖然允許保險公司投資商業銀行股權,但對于投資主體的資格要求很高,這些政策限制將很多有意投資商業銀行股權的保險公司拒之門外,影響了他們與銀行的合作與共同發展。
(三)加快推進《金融控股集團法》的醞釀出臺。
我國商業銀行已獲準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現又允許對投資保險公司進行試點。隨著金融混業的步伐加快,各種金融交叉業務和衍生工具更是層出不窮,但《金融控股集團法》卻遲遲沒有能夠推出,影響了金融混業的規范與效率。因此應加快研究出臺《金融控股集團法》,探索保險企業和其他金融機構深層次合作機制,鼓勵具有一定規模、經營狀況好的保險(金融)控股公司實行綜合經營。
(四)盡快推動金融監管委員會的設立,實現金融聯席監管的協調統一,或通過其他方式發揮類似監管功能。
目前我國金融監管部門對銀保業務實行的是雙重監管的手段,即人主體是一個,但監管的主體卻有兩個。這種雙重監管,由于缺乏統一協調機構,難以形成協調配合的長效機制,在實踐中容易導致脫節現象。隨著我國銀行和保險業綜合經營進程的加快以及金融控股集團的出現,金融聯席監管變得越來越重要。因此,急需成立金融監管委員會,推動金融混業經營的相關立法,統一協調監管部門之間的監管沖突,防止和解決新時期金融監管的越位和缺位問題。
(五)產品開發的費率市場化改革勢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