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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性參保人員退休年齡的確定相對簡單,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報退休:
1.年滿60周歲的;
2.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者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并達到規定年限,年滿55周歲的;
3.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殘,經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年滿50周歲的。
二、女性參保人員退休年齡的確定相對復雜,整體上可以分為50歲、55歲、45歲三類。
1.符合下列條件的女參保人員的退休年齡為50周歲:
(1)單位在職女職工。由企業招收錄用,在工人崗位上工作,并由單位按照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女職工。包括曾經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參保繳費、申請退休時在企業等用人單位參保繳費,符合一定繳費年限要求的女工人。
(2)原固定工身份的女失業人員、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和靈活就業人員。“固定工”,也稱為“正式工”,是建國后至80年代計劃經濟時期的歷史產物。“原固定工身份”的人員包括:原為用人單位固定工,后因用人單位破產、關閉、改制等原因離開單位的人員;原為用人單位固定工,后因用人單位改制或用工制度改革與用人單位重新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人員;原為用人單位固定工,后與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的人員等。參保人員的用工性質在其本人的檔案中均有明確記錄。
為了推動我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健康有序發展,根據年初工作安排,從5月下旬開始,縣政協組織部分委員,深入城關、毛壩、漢王、繞溪、高灘、高橋等十個鎮及部分村組和人社局、考評辦、財政局、審計局等四個部門,采取召開座談會、問卷調查、個別走訪等方式,對我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進行了專題調研。現將調研情況報告如下:
一、基本情況
繼2005年實施農村醫療保險后,縣委、縣政府又于2011年8月啟動了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工作,各鎮和相關部門按照縣委、縣政府的安排,積極引導,廣泛發動,認真實施,全力推進,連續兩年完成市政府下達的任務,考核位次名列全市前茅。
﹙二﹚強化工作督導。縣人社局實行領導包片、干部包鎮的責任制,經常深入鎮村,走訪了解工作開展情況,協調解決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縣考評辦加強督查,強化考核,先后四次組織人員進行督導檢查,促進了工作的開展。截至2012年7月底,已收繳保險基金1645萬元,繳費人數達到13.8萬人,參保率達到98%,實現了參保率達到95%以上的目標,率先在全市實現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全覆蓋。
﹙三﹚各鎮狠抓落實。各鎮按照“早謀劃、快推進”的工作思路,一是結合鎮情制定了《實施方案》,狠抓政策學習和相關培訓,使鎮村干部熟悉政策,掌握基本的操作方法;二是按照包組聯戶的工作要求,主要領導積極主動抓落實,鎮村組干部,深入農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各種問題,有序開展養老保險調查摸底、養老金的收繳和兌付工作;三是采取召開群眾會議、印發資料、發送手機短信等形式,多渠道宣傳政策;四是以村為單位對參保繳費情況和待遇領取人員進行公示,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
﹙四﹚積極兌現待遇。及時兌付養老金,讓參保群眾及時享受待遇,贏得了廣大群眾的信任。一是財政部門加強資金調度,確保了養老資金按時到位;二是各鎮及時收集上報申領人員資料,縣經辦中心快速審核批復,經辦銀行及時辦理兌付手續;三是對在領待遇人員實行動態管理,縣社保中心和各鎮社保站嚴格審核領待遇人員變動情況,杜絕了養老金的流失。止7月底,全縣領取待遇人員4.3萬人,占應發放人數的100%,上半年累計發放養老金1986萬元,占應發放金額的100%。養老金的及時兌現,打消了群眾的顧慮,調動了群眾參保積極性。
二、存在的問題
我縣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由于我縣農戶居住分散、外出務工人員多、實施時間短等因素,工作中仍存在一些問題和不足。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思想認識不夠到位。一是個別鎮領導思想上沒有引起高度重視,把該項工作看成是一項短期的突擊性的工作,認為只要把款一解,考核不受影響就行了,沒有站在講政治、重民生,促和諧、保穩定,拉內需的高度去認識國家實行這一政策的目的和深遠意義,工作落實停留在文件上、會議上;二是少數干部不認真學習,對國家政策一知半解,沒有認識到此項工作的重要性、長期性和復雜性,不深入細致的做宣傳動員、調查摸底、登記造冊等基礎性工作,反而埋怨縣上下達的任務量大、人數多,對自己所包聯村組究竟有多少參保對象、哪些人應該參保,說不清道不明。三是部分群眾對養老保險政策認識不夠,年輕人說“我還早”,老年人嫌錢太少;有的怕政策變,擔心幾十年之后是否能兌現待遇;還有的存在嚴重的等靠要思想,總想政府大包大攬,主動參保的意識差。
(二)宣傳工作不夠廣泛。一是全縣上下還沒有形成濃厚的宣傳氛圍,沒有把黨和國家施行養老保險政策目的意義、現階段經濟基礎與國家每年巨的大財政支出矛盾、農民參保后的好處等,給干部群眾宣傳到位,群眾知曉率僅在47%;二是縣廣播、電視、網站等媒體,專題宣傳農村養老保險政策的節目偏少;三是大部分鎮村沒有形成有效的宣傳機制,沒有建立固定的宣傳欄和公示欄,沒有在集鎮、要道口刷寫永久性宣傳標語,沒有利用好養老金發放、集鎮逢集和典型事例進行宣傳;部分鎮村沒有召開村組干部會和群眾會議,僅靠打電話通知群眾,宣傳效果差。尤其對外出務工人員這一參保主體,沒有采取切實可行的宣傳辦法,將政策及時傳達給他們。加之部分干部的政策理論水平有限,解答不了群眾提出的問題,致使部分群眾的參保積極性還沒有真正調動起來。
﹙三﹚檔案管理不夠規范。一是部分鎮沒有按照縣上的檔案管理要求,統一規范檔案內容,造成了檔案內容不統一,材料收集不齊全,反映內容不完整,繳費數據不清的現象;二是部分鎮經辦機構沒有固定的檔案室,少數檔案保存在經辦人員手中;三是參保繳費證發放速度慢,群眾意見較大。
三、幾點建議
﹙一﹚進一步加強組織領導,使利民政策落到實處。
一要加強組織領導。各鎮和相關部門要進一步統一思想,高度重視,從思想和行動上,把養老保險工作納入重要議事日程,把政策的落實放在執政為民、和諧民生的高度,專題研究部署,常抓不懈,切實推進該項工作有序健康發展。
二要強化工作措施。各鎮要根據本轄區實際情況,進一步完善養老保險實施方案,明確工作思路。建立和落實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及包村聯戶干部的工作責任制,做到任務到人,責任到人,獎罰到人。
關鍵詞:機關事業;養老保險;改革
自從2015年1月,國家出臺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決定后,各地相應的制度改革工作已有序開展。但在執行過程中還存在著各種問題和爭議,需要理順工作思路,完善工作制度,使之能夠順利開展。
1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意義
1.1建立和完善機關事業社會保險工作關系到經濟的長遠發展及社會穩定
從經濟發展的角度看,養老保險制度是一項根本性的制度,關系到國民經濟的健康發展、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社會穩定。目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水平要遠遠高出企業人員養老金水平,影響了社會的穩定和經濟的平衡發展,國家為了平衡兩者之間的差距,對企業人員養老金標準進行了頻繁地調整,但由于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的核定制度等原因,造成了這一差距不但沒有減少,反而有擴大的趨勢。要從根本上解決這一問題,就必須建立和完善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制度。因此建立和完善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工作,對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和完善,對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將發揮重要的作用。
1.2建立和完善機關事業社會保險工作是建立完整的社會保險制度和應對人口老齡化的需要
從社會發展的角度看,建立養老保險制度是迎接人口老齡化的挑戰和實現國民經濟目標的一項戰略性措施。我國老齡化問題形勢非常嚴峻。第五次人口普查數據顯示,60歲以上的老年人口占總人口比例達10.4%,我國已經步入人口年齡結構老年型國家。只有早做準備,國家、社會和個人日積月累,才能避免將來積重難返。因此,社會保險制度是面向未來的大工程,不是權宜之計,而是一項戰略性措施。
1.3機關事業社會保險工作的完善和發展決定著人事制度改革的進程和發展
從人事制度改革的角度看,養老保險制度決定著人事制度改革的發展和進程。人事制度改革不能簡單地適應市場經濟,而是要建立與市場經濟相配套的人事管理體制。隨著《公務員法》的頒布實行,事業單位聘任制度改革的推進,社會保險具有了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它既是人事管理體制的一部分,又是其它人事制度改革的前提條件。它不是一項孤立的工作,而是關系到人事制度改革的進程。
2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則
2.1公平與效率相結合
公平與效率相結合主要表現為待遇水平既要體現社會公平,確保參保職工都能維持基本生活,又要體現不同人員之間的差別,以提高單位和職工參保繳費的積極性。力求公平與效率兼顧、統一與差別并重。
2.2權利與義務相對應
權利與義務相對應是社會保險制度賴以存在的前提條件。每個勞動者都享有養老保險的平等權利,同時又都對養老保險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和義務。參保者只有履行了法定義務之后,才能享受養老保險待遇。這些義務主要包括:從事社會勞動,依法參加養老保險,依法繳納養老保險費,并達到規定的最低繳費年限等。
2.3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
立足目前的基本國情,根據國家、單位、個人的承受能力,合理確定與生產力發展水平相適應的養老保險待遇標準。
2.4改革前與改革后待遇水平相銜接
立足增量,實現改革的平穩過渡。對改革前的“老人”,保持原有待遇并參加以后的待遇調整;對改革后參加工作的“新人”,通過新機制,實現待遇水平的合理銜接;對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年人”,通過采取過渡性措施,確保待遇水平不降低。
2.5解決突出矛盾與保證可持續發展相促進
根據實際情況,把握好改革的節奏和力度,先行解決養老保險“雙軌制”的突出矛盾,再結合頂層設計,堅持精算平衡,逐步完善相關制度和政策。
3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思路
3.1推進機關事業養老保險與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的并軌
改革前,一方面因存在機關事業人員實行退休費和企業人員實行養老金的“雙軌制”的原因,導致機關事業人員的退休費和企業人員的養老金待遇標準之間存在差距較大的社會問題,客觀上影響了社會的穩定。另一方面因機關事業單位未開展養老保險制度,客觀上阻礙了機關事業人員向企業流動,影響了人才的合理流動。為解決這一問題,客觀上要求對機關事業養老保險與企業養老保險制度進行并軌。重點應做好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建立統一的養老保險征繳基數、比例和待遇核定標準,確保機關事業人員和企業人員繳納和領取保費享受同樣的待遇;二是規范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制度,確保兩者之間的有序銜接,為人才合理流動提供制度保障;三是建立和應用統一的業務流程和業務工作軟件,保證信息的互聯互通,提高經辦效率和水平。
3.2建立和完善機關事業養老保險法律和政策
建立和完善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的法律和政策是開展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前提,若在法律和政策方面存在漏洞,將直接影響改革的具體落實。目前,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工作主要是依據《社會保險法》,該法律的具體條文和實際政策執行方面還有遺漏的情況。在法律方面,比如喪撫費是否應在基金中發放的問題上,《社會保險法》規定可以發放,而在具體執行的政策方面規定為不可在基金中發放,再比如《社會保險法》未就職業年金進行規范,而具體政策執行要求職業年金為強制繳費項目;在政策制定方面,比如目前還未確定職級并行晉升人員的視同繳費指數,導致無法計算其養老待遇。
3.3加強隊伍建設,提高經辦能力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一項全新的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歷史遺留問題多、情況復雜,為能順利推進該項工作,需要一支業務素質強的經辦隊伍。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該項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員編制和經費保障;各級經辦機構要嚴把人員入口關,選錄(調)工作能力強、業務素質高的人員充實到經辦機構中去。各上級主管部門要多組織培訓,提高工作人員對政策的把握能力,確保改革政策的準確落地和執行。
3.4建立合理的財政分擔機制
由于歷史原因,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較多,撫養費用比較高,每年基金支出存在巨額缺口。以筆者所在的高平市為例:2016-2019年各年份基金缺口分別為0.8億、0.95億、1.1億、1.2億元、2020年預算缺口為1.6億。中央財政補助分別為:334萬、783萬、1026萬、1534萬、1622萬元,其余部分均由地方財政進行兜底,地方財政負擔壓力極大。而且在實際工作中,還存在中央財政補助分配無具體規定、隨意性大的客觀情況。為推進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工作的順利開展,需要國家建立基金缺口財政補助的分擔機制并明確財政補助的分配方式。
3.5完善職業年金制度
職業年金是用人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實施的一項具有強制性質的補充保險,目的是進一步提高退休人員的生活水平。與企業年金直接向各商業保險公司投保不同,職業年金的征收和管理均由各級社保經辦機構負責,如何確保職業年金的保值增值成為擺在管理部門的一道難題。與企業年金的自愿性質不同,職業年金具有強制參保性質,這無形中增加了各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負擔,甚至出現無力繳費而導致欠費的情況,影響退休人員養老金的領取。所以建議職業年金制度應與企業年金制度進行并軌,實行自愿投保,由各商業保險公司具體承辦。在養老保險改革制度過渡期的新老辦法對比中,不再考慮職業年金的因素。
3.6加強政策宣傳,提高改革的認同感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與每一個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已日益成為目前的社會熱點之一,再加之,改革后養老金與原有退休費計發辦法有本質的不同,部分退休人員習慣性將養老金的計發標準與原有退休費標準進行比較,存在對政策的不理解和抵觸情緒,從而影響改革的順利實施。所以要務必加強政策宣傳,打消參保人員的疑慮,為改革工作創造堅實的群眾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