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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范水利工程質量事故處理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各類水利工程的質量事故處理時,必須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工程質量事故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設過程中,由于建設管理、監理、勘測、設計、咨詢、施工、材料、設備等原因造成工程質量不符合規程規范和合同規定的質量標準,影響使用壽命和對工程安全運行造成隱患和危害的事件。
第三條水利工程質量事故處理,除執行本規定外,還應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因質量事故造成人身作傷亡的,還應遵從國家和水利部傷亡事故處理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發生質量事故,必須堅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過、主要事故責任者和職工未受到教育不放過、補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實不放過”的原則,認真調查事故原因,研究處理措施,查明事故責任,做好事故處理工作。
第五條水利工程質量事故處理實行分級管理的制度。
水利部負責全國水利工程質量事故處理管理工作,并負責部屬重點工程質量事故處理工作。
各流域機構負責本流域水利工程質量事故處理管理工作,并負責本流域中央投資為主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界及國際邊界河流上的水利工程質量事故處理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電)廳(局)負責本轄區水利工程質量事故處理管理工作和所屬水利工程質量事故處理工作。
第六條工程建設中未執行國家和水利部有關建設程序、質量管理、技術標準的有關規定,或違反國家和水利部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和合同管理制及其它有關規定而發生質量事故的,對有關單位或個人從嚴從重處罰。
第二章事故分類
第七條工程質量事故按直接經濟損失的大小,檢查、處理事故對工期的影響時間長短和對工程正常使用的影響,分為一般質量事故、較大質量事故、重大質量事故、特大質量事故。
第八條一般質量事故指對工程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經處理后不影響正常使用并不影響使用壽命的事故。
較大質量事故是指對工程造成較大經濟損失或延誤較短工期,經處理后不影響正常使用但對工程壽命有一定影響的事故。
重大質量事故是指對工程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較長時間延誤工期,經處理后不影響正常使用但對工程壽命有較大影響的事故。
特大質量事故是指對工程造成特大經濟損失或長時間延誤工期,經處理后仍對正常使用和工程壽命造成較大影響的事故。
水利工程質量事故分類標準見附錄。
第九條發生質量事故后,項目法人必須將事故的簡要情況向項目主管部門報告。項目主管部門接事故報告后,按照管理權限向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一般質量事故向項目主管部門報告。
較大質量事故逐級向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機構報告。
重大質量事故逐級向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機構報告并抄報水利部。
特大質量事故逐級向水利部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條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要嚴格保護現場,采取有效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防止事故擴大。因搶救人員、疏導交通等原因需移動現場物件時,應當作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作出書面記錄,妥善保管現場重要痕跡、物證,并進行拍照或錄像。
第十一條發生(發現)較大、重大和特大質量事故,事故單位要在48小時內向第九條所規定單位寫出書面報告;空發性事故,事故單位要在4小時內電話向上述單位報告。
第十二條事故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名稱、建設規模、建設地點、工期,項目法人、主管部門及負責人電話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工程部位以及相應的參建單位名稱;
(三)事故發生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和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
(四)事故發生原因初步分析;
(五)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
(六)事故報告單位、負責人及聯系方式。
第十三條有關單位接到事故報告后,必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并立即按照管理權限向上級部門報告或組織事故調查。
第四章事故調查
第十四條發生質量事故,要按照第十五、十六、十七、十八條規定的管理權限組織調查組進行調查,查明事故原因,提出處理意見,提交事故調查報告。事故調查組成員由主管部門根據需要確定并實行回避制度。
第十五條一般事故由項目法人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進行調查,調查結果報項目主管部門核備。
第十六條較大質量事故由項目主管部站組織調查組進行調查,調查結果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并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備。
第十七條重大質量事故由省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調查組進行調查,調查結果報水利部核備。
第十八條特大質量事故由水利部組織調查。
第十九條事故調查組的主要任務:
(一)查明事故發生的原因、過程、財產損失情況和對后續工程的影響;
(二)組織專家進行技術鑒定;
(三)查明事故的責任單位和主要責任者應負的責任;
(四)提出工程處理和采取措施的建議;
(五)提出對責任單位和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六)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二十條調查組有權向事故單位、各有關單位和人了解事故的有關情況。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實事求是地提供有關文件或材料,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或干擾調查組正常工作。
第二十一條事故調查組提交的調查報告經主持單位同意后,調查工作即告結束。
第二十二條事故調查費用暫由項目法人墊付,待查清責任后,由責任方負擔。
第五章工程處理
第二十三條發生質量事故,必須針對事故原因提出工程處理方案,經有關單位審定后實施。
第二十四條一般事故,由項目法人負責組織有關單位制定處理方案并實施,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較大質量事故,由項目法人負責組織有關單位制定處理方案,經上級主管部門審定后實施,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機構備案。
第二十六條重大質量事故,由項目法人負責組織有關單位提出處理方案,征得事故調查組意見后,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機構審定后實施。
第二十七條特大質量事故,由項目法人負責組織有關單位提出處理方案,征得事故調查組意見后,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機構審定后實施,并報水利部備案。
第二十八條事故處理需要進行設計變更的,需原設計單位或有資質的單位提出設計變更方案。需要進行重大設計變更的,必須經原設計審批部門審定后實施。
第二十九條事故部位處理完成后,必須按照管理權限經過質量評定與驗收后,方可投入使用或進入下一階段施工。
第六章事故處罰
第三十條對工程事故責任人和單位需進行行政處罰的,由縣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或經授權的流域機構按照第五條規定的權限和《水行政處罰實施辦法》進行處罰。特大質量事故和降低或吊銷有關設計、施工、監理、咨詢等單位資質的處罰,由水利部或水利部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處罰。
第三十一條由于項目法人責任釀成質量事故,令其立即整改;造成較大以上質量事故的,進行通報批評、調整項目法人;對有關責任人處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二條由于監理單位責任造成質量事故,令其立即整改并可處以罰款;造成較大以上質量事故的,處以罰款、通報批評、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水利工程監理資質證書;對主要責任人處以行政處分、取消監理從業資格、收繳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監理崗位證書;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三條由于咨詢、勘測、設計單位責任造成質量事故,令其立即整改并可處以罰款;造成較大以上質量事故的,處以通報批評、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吊銷水利工程勘測、設計資格;對主要責任人處以行政處分、取消水利工程勘測、設計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四條由于施工單位責任造成質量事故,令其立即自籌資金進行事故處理,并處以罰款;造成較大以上質量事故的,處以通報批評、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資質證書;對主要責任人處以行政處分、取消水利工程施工執業資格;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五條由于設備、原材料等供應單位責任造成質量事故,對其進行通報批評、罰款;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六條對監督不到位或只收費不監督的質量監督單位處以通報批評、限期整頓、重新組建質量監督機構;對有關責任人處以行政處分、取消質量監督資格;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七條對隱情不報或阻礙調查組進行調查工作的單位或個人,由主管部門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八條對不按本規定進行事故的報告、調查和處理而造成事故進一步擴大或貽誤處理時機的單位和個人,由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追究其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九條因設備質量引發的質量事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七章附則
關鍵詞: 工程事故; 調查; 分析
中圖分類號: K826.16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
意外的變故或災禍稱為事故。在工程建設中,由于自然災害或其他原因為當前人力所不能預防而造成的意外損害或破壞稱為“自然災害事故”;由于設計、施工、管理或操作時的過失所引起的事故稱為“責任事故”。任何事故都可造成結構的局部損壞或整體破壞,都可造成物質、經濟甚至生命的損失。我國建設部規定:凡質量達不到合格標準的工程,必須進行返工、加固或報廢,因此而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在10 萬元以上的稱為重大工程事故;直接經濟損失在10 萬元以下,5 千元(含5 千元) 以上的為一般工程質量事故;經濟損失不足5 千元的為質量問題。
一旦事故發生后, 尤其是重大事故發生后, 往往要進行調查、分析與處理,通過尋找事故根源,明確事故責任, 做好善后工作, 同時,更要從事故中吸取教訓, 防止事故再度發生。本文就事故調查與分析的基本內容做一概要性介紹。
1基本情況調查
事故發生后, 往往頭緒繁多, 甚至議論紛紛, 只要堅持按原則辦事, 按事故調查程序辦事,一定能明確事故的原因。基本情況調查包括:對建筑的勘測、設計、監理、施工等資料的收集, 對事故現場的調查以及對有關人員的詢問, 查閱竣工文件等。
1. 1事故情況調查
發生事故的時間、經過, 事故見證人及有關人員的調查詢問;建筑物的破壞程度、 破壞的特征,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情況; 現場的保護情況;當時的氣象條件, 是否發生過不可抗拒的因素,破壞時的荷載情況。建筑物用途,使用單位及人員情況,使用方法是否得當。工程竣工驗收情況,使用荷載,使用環境條件,使用變更維修記錄,使用目的是否恰當, 有無發生過災難性荷載。使用過程中的質量狀況, 使用單位及人員的反應等。
建筑物所在地的地形、地貌特征, 水文氣象、環境條件。建筑結構的主要特征, 事故發生時的工程進度情況或使用情況。 開竣工日期; 建設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的有關情況以及該項目的建設程序; 竣工驗收和交付情況;設計圖紙有無改變; 工程有無分包; 分包商的資歷水平; 合同執行情況以及原材料供應、使用情況, 供應商的資質; 質檢部門的有關情況。
當然, 調查有時要根據事故情況和工程特點,確定重點的調查項目, 如砼工程,對砼的質量應重點調查,鋼結構則應對構件損傷和焊接部分重點調查。有時還可以分兩步調查, 首先通過一般, 找出初步原因, 然后有針對性地進一步調查。
1. 2有關資料的收集
有關地質勘測報告, 與實際有無異常情況, 勘測單位的資歷水平, 破壞時的地質條件、環境狀況; 周圍有無其它引起破壞的因素等。
設計單位的資質、任務委托書, 主要負責人及設計人員的資歷水平, 設計的依據; 設計文件和施工圖, 計算簡圖是否正確,構造處理是否合理, 技術標準是否明確,有無技術交底書, 設計圖紙是否獲得設計院蓋章認可。
監理合同, 監理單位及監理人員的資歷水平,內部分工情況。監理日志是否填寫準確及時,簽證手續是否齊全, 簽證是否及時完備。 關鍵工序及特殊工序的監理記錄, 原材料和關鍵部位的實驗記錄,質量問題通知單, 質量情況匯報及處理意見等。
施工單位的資質等級, 施工負責人的有關情況, 施工合同, 具體技術負責人的資歷水平, 施工員的資歷水平,勞務的使用情況,技術工人的等級,有無上崗證, 工程分包情況, 原材料和地方材料的采購情況, 使用機械設備的性能L施工時間、氣溫、風雨、日照等記錄,施工組織設計方案,技術交底書, 圖紙會審紀要, 原材料合格證及現場試驗記錄, 質檢記錄, 施工日志,混凝土及砂漿強度檢驗記錄, 測量放線記錄, 打樁記錄,混凝土施工記錄, 預應力張拉記錄, 焊接試驗, 變更設計紀要,特殊處理記錄等。
2必要的測試與分析
2. 1必要的測試
1) 對地質情況重新進行勘探, 以檢驗原地質報告是否準確可靠,樁基要進行測試, 以檢驗其承載力以及樁身的質量等。
2) 測定建筑物中所有材料的實際性能。混凝土可用回彈儀或本體取樣等手段測定建筑物的實際強度, 從建筑物中截取鋼筋進行必要的化學成分分析和強度試驗;砌體結構要測塊體、砂漿的強度;鋼結構的焊條、鋼材以及焊縫的質量等。
3) 表面缺陷的觀測。測量構件的裂縫寬度、長度、分布情況, 以協助判斷構件的受力及變形狀態;混凝土的外觀質量; 焊縫的外觀質量以及構筑物破壞狀況等。
4) 內部缺陷的檢查。可用錘擊法、超聲探傷儀等檢查構件內的孔洞、裂紋等的缺陷;鋼筋探測儀檢測主要鋼筋的分布及數量;砌體結構應檢查砂漿的飽滿度、磚石塊體的搭接錯縫等情況。
5) 必要時可作縮尺模型試驗或現場承載試驗, 通過試驗檢查結構的實際承載力、抗裂性能與變形情況。
2. 2分析與計算
在基本情況調查和必要檢測的基礎上, 選擇有代表性或懷疑為首先破壞的構件進行復核驗算。
對于結構構件, 驗算時可取結構發生事故時的實際荷載, 結構的實際強度, 實測的構件截面尺寸, 依據國家或行業規程進行。除強度的驗算分析外, 必要時還需對變形、裂縫寬度等進行驗算、分析。
3事故調查報告的主要內容
事故調查報告必須真實地反映事故的全部情況, 只要以事實為依據, 以規范為指導, 以科學分析為基礎, 以實事求是的態度,才能正確判斷和處理事故。報告要準確可靠, 全面及時, 重點突出, 抓住要害。一般報告的主要內容是:
1) 工程概況: 重點介紹與事故有關的工程情況;
2) 事故情況: 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事故現場及發展情況以及采取的應急措施;
3) 事故調查記錄, 實測數據;
4) 復核分析, 事故起因推斷, 必要時進行模型試驗的報告;
5) 涉及事故的人員、單位及主要責任;
6) 對工程事故的處理意見。
a.施工工序質量檢查中施工班組要按施工技術標準進行操作,對該工序質量控制點進行自我檢查,并作好記錄。b.在進行主體分部驗收和工程竣工驗收時,須按規定及時填寫好檢驗批、分項、分部和單位工程檢驗評定表,作為完成工作量、考核質量水平的資料。
2質量事故的應急及處置
2.1質量問題處置
1)質量問題的分類:a.輕微質量問題:對分項工程的使用功能、結構安全、壽命沒有影響,只需采取簡單的返修措施能滿足要求,或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元(不含)以下的質量問題。b.一般質量問題:對工程的使用功能、結構安全、壽命有影響,需采取較復雜的返工或返修措施,才能滿足要求或預期用途,或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元(含)以上、5000元(不含)以下的不合格。
2.2質量事故應急響應
1)施工現場發生施工質量事故,現場人員要及時采取措施保護現場,采取有效措施搶救人員和財產,以防事態的進一步擴大。因搶救人員、疏導交通等原因需移動現場物件時,應當做出標志、繪制現場簡圖并做出書面記錄,妥善保管現場重要痕跡、物證,并進行拍照或錄像。2)施工隊現場負責人立即將事故實際情況,及時上報現場施工員,現場施工員必須立即到達施工現場,并立即以口頭、電話等形式及時上報項目部質量事故應急小組組長。項目部質量事故應急小組組長接到通知后立即趕赴事故現場。
2.3質量事故的處置
1)質量事故處理的原則。處理事故要按“四不放過”原則進行處理。2)事故處理要形成事故調查報告,報告的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過程、損失情況和原因;技術鑒定情況;確認事故主要責任者,責任單位,提出工程處理的方案及預防措施;對事故責任單位提出處理意見。3)發生事故的項目應按照事故調查報告中的處理方案進行整改,并實施相應的糾正措施,填寫《事故處理記錄》,工程質量事故處理的相關資料應納入工程檔案中。本文來自于《山西建筑》雜志。山西建筑雜志簡介詳見
3與工程建設有關方溝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