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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完善高職院校規章制度,是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內在要求。科學發展觀為高等職業教育和高職院校發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思路,高職院校的發展需要長遠規劃,需要法律、制度保障。沒有制度保障的發展,必然不可持續,沒有制度保障的發展,必然不會協調,沒有制度保障的發展,必然不會全面。實現高職院校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需要高職院校完善規章制度。
2 完善高職院校規章制度,是構建和諧校園的必然要求。構建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和諧校園,需要高職院校完善規章制度。完善的規章制度是民主法治的基本要求,是構建和諧校園的基本保障。
3 完善高職院校規章制度,是高職院校依法治校的迫切需要。高職院校依法治校要求學校管理者對全校各項事務運用法律或制度進行管理,并在管理中最大限度地體現法治精神,實現學校管理的法治化。高職院校管理走向法治化、規范化和科學化,必須實行依法治校。而依法治校需要法律制度的具體化,需要管理者依據法律制定符合實情的規章制度。建立完善、科學的規章制度成為依法治校的當務之急。
二、高職院校規章制度存在的問題
1 高職院校規章制度制定程序不規范。目前,高職院校規章制度制定程序不規范主要表現在:沒有嚴格審查環節,對擬制定的規章制度缺乏調查論證和征求意見的過程;審查機制不健全,往往部分領導主導規章制度的制定,使得規章制度存在較多問題就開始試行規章制度制定中專業法律人員參與不夠,很大程度上受到起草部門意愿的影響;沒有規范頒布實施主體,一些關系學校全局的規章制度由職能部門發文頒布實施。
高職院校規章制度制定程序不規范使得規章制度的合法性難以保證,同時會導致規章制度缺乏整體統籌,相互矛盾,難以保證規章制度的權威性。
2 高職院校規章制度的內容不規范。目前,高職院校規章制度的內容不規范主要表現在:有些制度原則性表述過多、用語比較空泛、模糊,缺乏可操作性;有些高職院校在管理過程中采取了一些措施,部分內容與現行法律相沖突;有些規章制度的章節、條款編排混亂,格式不規范;部分高職院校在制定規章制度時使用的名稱不規范,一律統稱為“條例”,不符合名稱使用的要求。
由于規章制度的內容不規范,不同程度地受到師生員工的抵制,使規章制度執行的效果大打折扣。
3 高職院校規章制度監督機制不健全。監督機制不健全,其主要表現有:首先是監督主體不明確。一些高職院校在規章制度的監督上也有相應規定,甚至規定較為全面,但是沒有規定監督主體。其次是監督職權不明確。一些高職院校在規章制度的監督上規定了監督主體,但監督什么,如何監督沒有規定,沒有賦予相應的職權。再次,監督程序不清晰。高職院校雖然也賦予了教代會等部門監督的權利,但并沒有規定具體的監督程序,結果造成監督機構似乎無不監督,最終又無可監督的尷尬局面。
現行的監督機制往往不能建立一種平衡機制,失去監督的應有作用。
4 高職院校規章制度執行救濟程序不健全。我國《教育法》、《教師法》等法律制度賦予了高職院校師生員工較多的權利,在賦予師生權利時,必須有保障其權利的救濟途徑,無救濟即無權利。目前,高職院校師生員工權益受到損害時的救濟途徑還不暢通。
現實生活中,大多數高職院校學生如果涉嫌違反規章制度,經校方調查,就直接作出對當事學生的處分,中間缺少學生就事實進行陳述與申辯的程序。通常情況下,對學生的處分決定即使與事實有出入,當事學生也只能無奈接受。
造成這些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是由于高等教育立法原則性強、實際可操作性差,高職院校制定的規章制度相對滯后造成的。
三、完善高職院校規章制度的對策
1 完善高職院校規章制度制定的程序。完善高職院校規章制度制定的程序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首先,明確高職院校相應部門、機構的規章制度制定的權限,賦予教代會相應的職權,重要的規章制度應當經教代會通過或批準,建立起規章制度制定的法定程序。
其次,建立聽證制度。在制定關系高職院校發展的重要制度、決策時,引入聽證制度,讓專家、代表充分發表意見,進行質證、辯駁,確保高職院校規章制度內容具有長期性、相對穩定性和可操作性。
再次,建立法律顧問審查制度。規章制度的草案完成后,在正式表決通過前,由法律顧問進行審查,確保其內容不與現行法律相抵觸。
2 完善高職院校規章制度合法性的審查。高職院校要實行依法治校、依法治教,對高職院校規章制度的合法性審查是一個不可缺少的環節。加強高校規章制度合法性審查主要做好以下三個方面的工作:
首先,規章制度制定程序的審查。一項好的規章的制定需要經過很多環節,審查規章制度主要是看其制定是否按照起草、審查、簽發、實施等程序進行,是否符合正當程序。
其次,規章制度內容的審查。規章制度內容的審查應包括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形式審查主要是看邏輯是否嚴密,條文是否明確、具體,用語是否準確、簡潔等;實質審查主要是看規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師生員工的合法權益是否得到保障,是否適應高校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需要,是否與國家行政規章相協調、與學校現行的規章制度相銜接。
再次,規章制度執行過程的審查。主要審查高職院校在規章制度的執行過程中是否經過法律規定的程序,是否給相對人申訴的機會等。
3 完善規章制度建設的監督機制。完善規章制度建設的監督機制,應當建立起事先、事中、事后監督機制,明確監督主體、監督職權、監督程序,確定由誰來監督、監督什么、怎么來監督。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首先,實現對制度起草、批準和執行職責的分離。規章制度制定職責的分離有利于防止權利、利益部門化,保證制度本身的科學性。
其次,建立一個綜合的監督部門,改變監督職責由紀檢監察、督導等部門分別監督的現狀。確立監督部門的職權、監督的方式、監督的程序,實現對全員的監督,將對領導的監督和對師生員工執行規章制度擺在同等重要的位置;實現全程的監督,對行政部門、教學部門執行規章制度的全部行為進行監督,從而保證監督的實效。
機關效能建設規章制度
為進一步改進工作作風,嚴肅工作紀律,提高工作效率,樹立良好的機關形象,并為年終考核和評優選先提供依據,對市教育局機關工作人員考勤作出如下規定:
一、完善考勤制度
1、遵守作息時間。市教育局機關作息時間根據市政府辦公室的規定,由辦公室及時公布。全體工作人員應自覺遵守,不得無故缺勤、遲到早退。
2、建立考勤登記制度。每月底辦公室匯總,考勤員要認真履行職責,不得搞回憶考勤。
3、實行外出通報制度。上班時間如有事外出,應征得科室負責人同意;告知辦公室。擅自離崗者,作曠工處理。
二、落實請假制度
1、請探親假、生育假、婚喪假,由請假者本人提出申請,科室領導提出意見后,報分管領導批準。
2、請事假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請,一天以下(含一天)的事假,由科室負責人批準,其中科室負責人由分管領導批準、局領導由局長批準。三天以下(含三天)的事假,由分管領導批準,其中局領導由局長批準。三天以上的事假均由局長批準。
3、請病假的批準權限與事假相同,三天以上的病假應附有醫療單位的證明。病假一般應當日請假,特殊情況可以稍遲補辦手續。
4、未辦理準假手續不到崗者,視作曠工;無故不參加機關集中學習和會議的視同曠工。
5、因公務不能簽到者,須由科長提前告知考勤人員,否則,按曠工論處。
6、把考勤與獎懲相結合。請事、病假者,按每天10元扣除考核獎;每月事、病假期累計超過15天者,扣除年終考核獎的10%;累計曠工一天以上的,扣除年終考核獎20%。同時,對確因工作需要加班較多的工作人員,年終將給予一定的補償。
三、自覺維護辦公秩序
1、機關工作人員在上班時間應全身心投入本職工作,嚴禁閑談、串辦公室聊天、玩電腦游戲、私自上街購物等。
2、自覺維護安靜、和諧、有序、文明的辦公環境,自覺保持辦公樓內的整潔和衛生,不準在辦公樓內亂掛張貼畫及圖表。
3、每天下班前,認真清理并妥善保管有關公文、函電,要嚴格按有關規定妥善保管。下班時關閉有關辦公設備,切斷電源,關好門窗。
4、辦公室要認真負責,經常對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加強教育,落實責任.
四、認真履行崗位職責
1、增強服務意識,強化責任心,辦事不拖拉、推諉、扯皮。
2、按計劃和職責要求完成本職工作和領導交辦的其它任務,不貽誤工作。
海南萬寧查處15名“不干事不擔事”干部。(新華網 10月26日)
今年以來,海南全省深入開展教育實踐活動,特別是在啟動整治庸懶散奢貪“不干事、不擔事”突出問題專項監督檢查以來,陸續查處系列案件,其中萬寧市15名“不干事、不擔事”公職人員日前被立案查處。
國家公職人員的工作形象代表著國家機關的形象,公職人員“不干事、不擔事”,在其位不履其職,不僅損害國家政府的形象和信譽。而且嚴重影響黨群干部關系,在中央大抓干部作風建設的高壓態勢下,仍有些有干部漠視紀律紅線,踐踏規章尊嚴。所以治理國家公職人員“慵懶散”勢必在行,但要達到標本兼治,還需制度跟上。
當前,部分國家公職人員庸庸碌碌、得過且過、不思進取,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鐘,出工不出力,敗壞了政府形象,老百姓已對此非常不滿。所以加大對國家公職人員的教育力度已成為擺在各級政府面前一項急需解決的任務。
要想治理“庸懶散”取得實實在在的效果,關鍵要在制度建設上做文章,建立起一整套完備的常態化約束機制,要以責任嚴格落實和制度真正執行,破解治理“庸懶散”難題。同時,要發揮紀檢監察機關的作用,加強對國家公職人員行為的監督,定期不定期對國家公職人員進行巡查,督促他們做好本職工作。同時還要發揮群眾的監督作用,鼓勵人民群眾積極舉報官員不作為、亂作為,使官員的一舉一行都置于群眾的嚴密監督之下。只有給那些“在崗不敬業、履職不盡責”的人當頭一棒,才能有效遏制“慵懶散”現象發生,才能促進各級領導干部始終堅守崗位職責,做好人民的勤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