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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主政治論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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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主政治論文

      第1篇

      一、代議民主與直接民主

      民主政治模式包括三個基本要素:通過普選確定執政者;一個擁有重大權力的議會;獨立的法官對權力系統的監督[1](第7頁)。而在民的民主主義思想的確立,是近現代民主政治實踐的必要前提。

      從斯賓諾莎開始,經過洛克到盧梭全面地確立了在民的理論,這是近代西方民主理論的核心。根據盧梭的設想,人民訂立契約建立國家,人民便是國家權力的主人。盡管盧梭關于國家起源的契約論有一定局限性,但他第一次提出了徹底的人民思想,具有巨大的歷史進步意義。在民思想的確立,徹底了君權神授、在君的專制傳統,使民主政治的發展成為可能。但是,在政治實踐中,國家的擁有者——全體人民——不可能全部親自地參與管理國家具體事務,而是將這種管理和統治的權力交給一個特殊的機構——政府,這樣就出現了民主政治生活中的委托—關系。

      與經濟領域中的股份制公司類似,對民主政治中的委托—關系也可以從國家所有權和管理權兩方面進行分析。民主政治分為直接民主與間接(代議)民主兩種。在直接民主制中,全體人民直接決定與管理國家事務,故不存在委托—關系。在代議民主制中,人民直接通過政治選舉和全民公決等形式決定國家大事,不存在國家所有權上的委托—關系;而在對國家具體事務的處理上,則是由人民委托經選舉產生的議會和其他政府機關負責,形成國家管理權上的委托—關系,此時人民是所有者,政府是人。

      對于民主政治中的委托—關系,需要作以下幾點說明:

      1.關于委托人和人。委托人是所有者,根據利益分析,應當擁有剩余索取權。在國家這個政治組織中,人民擁有國家,即取得了國家的所有權,這是毋庸置疑的。而人受人民的委托,對國家和社會事務進行管理,目的是增進社會公共利益,實現人民(所有者)的剩余索取權。所以,在現代政治實踐中已經形成共識:人民是國家的主人,人民作為委托人把國家管理的具體權力委托給政府;政府代表人民對國家進行治理,成為人民的人,政府官員就是人民的公仆。

      2.關于委托—關系中的權力。政府官員是接受人民委托的公仆,并不享有特權,他們行使職權的過程只不過是在履行向人民承擔的義務。根據盧梭的看法,人民不可轉讓,因為體現人民的意志,是公意的運用,是集體的生命,因而人民委托給政府的只是一種管理權。正是在這個層次上,可以說民主政治中委托—關系的直接后果是造成了國家所有權與管理權分離,這種分離的目的是為了更好地增進公共利益,實現民主。

      3.關于代議民主制。代議民主制,反映了人民與政府之間的委托—關系,它不同于中世紀關于國王是人民的代表或者受委托者的虛構概念,而是一個現實的概念。代議民主制是一種間接民主形式,盡管它在現代政治生活中被廣為采用,也與民主的根本原則不相抵觸,但由于其中委托—關系的存在,因而也有需要進一步完善的地方。

      從人類政治的歷史發展來看,古代大民主是“直接”的民主,傾向于讓所有的公民都參與政務的決定與管理,是不存在委托—關系的。但隨著疆域與人口的增加,直接民主在技術上遇到了無法逾越的瓶頸限制。因此,代議制理論在17世紀開始發展起來。在代議制政體中,作為國家主人的全體人民具體化為一個個選民,他們通過定期或不定期的投票,決定重大事項,產生政府官員,并由政府官員代表自己管理國家事務。這樣,民主政治中的委托—關系就不可避免地出現了。

      代議民主制是現實中最常用的政治制度,但從理想的狀態而言,直接民主制無疑是實現民主的最佳形式。代議民主制盡管也是一種民主制度,卻是對民主妥協的結果。這樣,一方面,理想的民主形式是直接民主制,而代議民主不管是代表全體還是多數,都不是理想狀態的民主形式;另一方面,在現代政治生活中,直接民主制卻很難實行,實踐中盛行的絕大多數都是以委托—關系為基礎的代議民主。而且,從人類政治實踐來看,從直接民主制向代議民主制的過渡是符合歷史發展規律的。

      一般來說,直接民主制是指公民親自參與國家立法、決定和管理國家事務的制度。直接民主制之所以被推崇、被認為是真正的民主,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每一個公民都能自由地表達自己的意志,而不是交由別人代勞;公民通過親自參與來影響和決定國家活動,無論是在精神上、還是在行動上,他都是自由的。盧梭就堅決反對代議制,主張直接民主制,他認為:“正如是不能轉讓的,同理,也是不能代表的;在本質上是由公意所構成的,而意志又是絕不可以代表的;它只能是同一個意志,或者是另一個意志,而絕不能有什么中間的東西”[2](第125頁)。公民通過直接參與公共事務的討論和決策,保護了個人利益,保證政府為公民服務,使每個人在政治上成為自己的主人。斯賓諾莎也認為:“天意賦于每個人以自由”,“任何人不應別人讓他怎么樣就怎么樣,他是他自己的自由權的監護人”[3](第16頁),每個人應當是“他自己的思想的主人”[3](第271頁)。個人作為社會組成的基本單位,有自己的利益,而個人永遠是自身利益的惟一判斷者,他人不可能代替其進行價值判斷。

      然而,受現實條件的制約,直接民主制往往不能實行,取而代之的是代議民主制。喬·薩托利也指出:“以個人參與為基礎的民主只在一定條件下才是可能的;而相應的是,如果這些條件不存在,那么代議制民主就是唯一可能的形式”[4](第318頁)。直接民主制的現實障礙有如下幾點:

      1.外部條件的制約。有學者指出:“由于近、現代國家一般領土較大,人口較多,采用直接民主制困難重重”[5](第17頁)。無疑,交通、通訊、社會關系等客觀條件的制約是極為關鍵的。在當今世界,還沒有哪個國家能完全克服這些條件的限制,創造出適合直接民主制的可能的環境條件。

      2.公民素質的制約。公民素質是一種綜合的東西,它與文化、意識、宗教以及社會生產力都息息相關。惟有公民素質達到了相當高度,從公民個人出發,有了表達意志的愿望與能力,有了相對正確的價值判斷標準,才有可能實施直接民主制,而現實中缺乏的正是良好的公民素質。

      3.泛政治化效應的制約。既然由人民自己行使權力,那么人民就必須經常性地參與政治活動。在直接民主觀念中存在一種“你若不主動行使權力,別人便代你而行,因而變成騎在你頭上指揮;或者別人有統治你的自由,你就沒有不被統治的自由”的想法,于是政治生活籠罩一切,人民必須高度參與各種各樣的政治活動。這個弱點導致直接民主制有其難以被人接受的一面,當人民知識水平較低時更是如此。

      4.操作制度上的缺乏。盡管空想家、革命家做了種種努力,但是仍然不能說人們對直接民主制有了一致的、明確的設想。大多數對于“真正”的民主的假想都近似于烏托邦,即使是極力反對代議制的盧梭,也不得不承認:“就民主制這個名詞的嚴格意義而言,真正的民主制從來就不曾有過,而且永遠也不會有。多數人統治而少數人被統治,那是違反自然的秩序的”[2](第88頁)。缺乏實施藍圖的直接民主制,尚沒有一條現實可行的道路。

      所以,在現實中,代議民主制就成了必然選擇。正如羅伯特·達爾指出:“沒有代議制度,民眾有效參與大規模的政府是不可能的。即使代議思想的根源是不民主的,我們也沒有必要感到奇怪,為什么在十八世紀后半葉,當民治政府的擁護者認識到代議可以同整個國家大規模民主過程相聯結起來時,他們把這個驚人的新結合看成是歷史上最大的政治創造之一”[6](第9頁)。列寧也說:“擺脫議會制的出路,當然不在于廢除代議機構和選舉制,而在于把代議機構由清談館變為工作機構”[7](第210頁)。代議民主制通過內在的委托—機制,相對集中民意,縮小公民直接參與的幅度,增加了操作上的可行性,從而被廣泛地采用,成為現實中占主導地位的民主形式。

      二、委托—關系與代議民主制的缺陷

      從某種意義上講,人類在政治生活中采用代議民主制是一種不得已而為之的選擇,是一種免不了的缺憾。因為,委托—關系本身存在不可避免的缺陷,在代議民主的政治實踐中必然會出現一些弊端。隨著社會發展,人們對民主程度的要求日益提高,其不足之處便日趨明顯。

      1.權力的變異。民主政治中委托—關系的客體是權力,具體就是指對于國家和社會事務的決策與管理權。由于這種權力是由政府官員代表所有者(人民)行使,因而具有獨占性和權威性。它不同于企業內的權力,沒有與之相平行、共同存在、本質相同的另一種權力。政治權力的運用直接影響社會公共利益的分配,必須加以嚴格限制。而委托—關系卻常常使權力的運用出現偏差,臺灣學者顧不先將其概括為:一是“在民的變質”。在代議制度下,“人民只有一個選舉權,人民選舉出代議士之后,一切由代議士代表人民管理政府。這樣就形成人民徒有國家主人之名,無國家主人之實”,而“代議士變成了國家的主人”[8](第398-399頁)。二是“議會權力過大”。既然“國家的實際上已由人民移到議會手中,或者說政治的重心從人民移到議會”,“自然就形成議會第一,議會至上,議會權力過大,造成議會的專橫”[8](第400頁)。三是“政府力量的不足”?!白h會權力的過大所造成的直接影響,就是政府力量的不足”[8](第404頁)。更為嚴重的是,作為權力所有者的人民一旦喪失了權力——盡管盧梭認為人民享有革命權以防止政府篡權——便會造成惡性循環,即人民權力越少,失去的也就越多。

      2.腐敗的滋生與效率的低下。當人擁有了權力但其報酬卻與付出不相符的時候,他便可能利用權力來損害公共利益,在追求自身利益時不惜損害委托人的利益,這就增加了成本。民主政治中之所以產生腐敗,委托人與人之間激勵不相容是主要的原因,而信息不對稱則提供了可能。由于公共利益是一個龐大的整體,難以量化,人們難以將政府官員個人的努力與之相聯系,因而難以滿足官員個人的期望值,這就誘發了人利用權力謀私利的動機。而人相對于人民整體來講,往往受過良好教育,有著豐富的政府管理知識和經驗,掌握著大量的內部信息,而這種信息資源是其他人所缺乏的,于是在缺乏有效監督的情況下,政府官員腐敗屢禁不絕。也正是由于上述兩方面的原因,人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動力不足,轉而追求自身利益,造成公共管理的效率低下,現實中表現為辦事拖拉、推諉責任、追求享受、等。

      3.內部人控制問題。內部人控制,其實就是人通過其信息優勢和權力侵犯委托人的利益。民主政治中委托—關系下的內部人控制問題是廣泛存在的,內部人控制不僅僅容易招致腐敗,還會帶來一些另外的后果。首先是階級立法的危險,“就是意圖實現(不管是否真正實現)統治階級的眼前利益,永遠損害全體的那種統治的危險”[9](第98頁)。密爾也認為,即使是民主制也不能避免“階級立法”的危險,因為人一旦掌握了權力,人性中壞的部分,對于眼前私人利益的欲望就會在心中很快燃燒起來?!斑@就是建立在普遍經驗之上的、人們被權力所敗壞的普遍規律”[9](第96頁)。從這里可以得到肯定的是,無論從人性的自利性出發,還是從階級的自利性出發,都不可避免會出現少數人損害整體利益的可能。其次是體制臃腫,冗員龐大。遠遠多于實際需要的政府官員隊伍是各人培植親信、排斥異己的結果,在最大的個人報酬表現為政治升遷的前提下,這樣做就顯得很有用。然而造成的客觀后果是,財政吃緊、效率落后、職責不清、辦事紊亂,間接地擴大了公共利益的損失。所以,行政體制改革的一個關鍵性問題就是要解決內部人控制問題。

      4.公民的政治參與問題。公民的政治參與率是衡量政治民主化的客觀標準之一,高度的政治參與是高度民主的前提之一。從理論上講,隨著國家民主主體的普遍性、民利的廣泛性和民主內容的真實性的發展,政治破天荒地“不是少數個人的行為”[10](第823頁),而“成為人民的事”[11](第407頁)。然而,民主政治中的委托—關系卻不可避免地影響著政治參與。作為擁有剩余索取權的委托人,其參與積極性是與利益相關的。但是,由于對于人的監督只有通過“一人一票”和某種以代表制度為基礎的個人行為的加總程序才能實現,是一種典型的“公共選擇”,于是,當委托人的基數很大或者的層次較多時,對人的監督相對比較困難,監督成本較高,就會出現“搭便車”的現象。人們會產生一種心理,即個人利益只是集體中微小的一部分,從而產生無所謂的態度,出現政治冷漠。另外,信息不對稱,政治透明度不高,也影響了政治參與。“政治參與要求接受一般的和特殊的信息,那些獲得這些信息的人,即在效應和心理上更多介入的人,就更有可能參與政治。反之,那些沒有得到這些信息的人,則無動于衷,缺乏心理上的介入。因此,也就很少有可能參與政治生活”[12](第293頁)。此外,也不排除人為了自身利益,故意阻礙公民的政治參與,設置虛假信息,制造人為障礙,這種現象在公民文化程度不高的時期出現較多。

      代議民主制雖然克服了簡單直接民主制的局限性,又發揚了民主制的一般原則,但其中委托—關系的存在,使之不可避免地產生上述缺陷,這就需要研究改革和完善的措施。

      三、改革代議民主制的思路

      改革代議民主制,首先應當明確改革的基本原則。密爾認為,檢驗政府好壞的標準應當是“社會利益的總和”[9](第17-18頁)。因為政府從本質上來說只是一個手段,手段的適當性必須依賴于它的合目的性。政府的目的,是促進社會的利益。好的政府要促進人們的智慧和美德,有效地將人們組織起來,管好社會事務,促進社會利益。本著這一原則,基于民主政治中的委托—關系,筆者認為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出發對代議民主制做一些補充和完善:

      1.合理劃分權力,進行良好的安排。要明確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國家權力都應當被、都可以被。作為權力行使后果承擔者的委托人,應該合理地把某些權力委托給人行使,而相應地保留另一部分權力。必須明確委托人對人的控制權,包括選舉和罷免權等。人民應保留對政府的最終決定權,當政府的行為偏離了公共目標、損害了公共利益時,人民有權通過合法的形式來選擇新的人。從理論上講,委托人保留的是對人的選擇與決定權,因為政治生活不能像經濟活動那樣隨時通過經濟利益的調整引起人員的更迭,人民必須直接保留對政府官員的控制權,譬如選舉權、罷免權、全民公決等;而政府則主要是掌握對國家事務的具體決策和管理的權力。惟有進行合理的分工,才不至于使人民在制度上陷于被動局面,造成權力的變異。

      2.建立完善的激勵與監控機制。當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動力不足時,其行為就會萎縮,進而影響整體的利益和效率,因此必須對人進行有效的激勵。給人以高薪是極富誘惑力的,這直接滿足了其利益最大化的期望。然而高薪不應是固定的,要隨人的業績而變動。在企業管理實踐中,行之有效的做法是給人以部分剩余索取權,使其主觀上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客觀上促進了股東總體利益,也可以相對地減少人為了自利而不惜損害公利的扭曲行為。政府部門的高薪養廉便是出于這一考慮,而且從發展趨勢看,這也是一條必然的道路。雖然在中國目前還無法實行高薪養廉,但隨著社會的發展,公民素質的提高,法制的逐步完善,高薪制將是提高政府效率、防止腐敗的有效途徑之一。當然,對于政府官員僅僅給予激勵是不夠的,還必須進行有效的監督和約束。西方政治學者也認為,政府作為全體公民的惟一人,既可以辦好事,也可以辦壞事,必須對政府加以監控。馬克斯·韋伯認為,科層制中存在著濫用權力、違法、低效等通病。官員們具有一種人類本能的傾向,試圖增大自己的權力,并擴充自己的權利。對此,韋伯提出的救治措施有:其一,在行政職能部門內部實行合議制,擴大決策參與范圍;其二,改變行政首長的非專業現象,因為只要非專業的官員依賴專業人員的幫助,那么真正的決定總是由后者做出的;其三,實行直接民主制,保證政府官員直接受到議會的監督。在對人的外部監控方面,有兩點特別值得我們注意:一是要建立一個發達的競爭性的人市場,隨時對人進行評定和更換,使其保持潛在的動力。如果一名人政績很差,在人市場的價值就會貶低,再一次被選中的機會就很少。這樣一個市場的存在,自發地約束了人,提高了其工作積極性。二是要加強法律監督。完善的法律是極好的強制力量,法律所具有的規范功能可以防止人的違法行為??傊?,完善的激勵和監控機制是一把雙刃劍,可以有效地消除委托—關系引起的不良后果,減少代議制的負面影響。

      3.建立良好的溝通機制。溝通機制之所以重要,是因為代議民主制從本質上來說仍然是一種間接民主,良好的溝通是發揚民主的必要條件。代議是在互相充分了解的基礎上進行的“代議”,如果在人民與其人(政府官員)之間有了阻隔,則難保“代議”的有效性。由于人擁有“私人信息”,容易采用欺騙手段,促進人民與政府官員之間的信息交流就顯得尤其重要。假如到了信息對稱的地步,那么一切問題就迎刃而解了:人民可以掌握充分的信息,從而能夠進行有效的管理,監督也就變得極為容易。為此,促進信息的交流,減少委托者與人之間的信息差距,是一種可行的途徑。正如阿爾蒙德指出:“若民主政治有什么意義,它意味著政府精英必須以某種方式對公民的愿望和要求作出應答”[13](第556頁)。

      4.探索將代議民主制與直接民主制相結合的可行方法。直接民主制在現實政治中的某些運用,并不能完全取代代議民主制,而是為了克服其弊端,共同促進政治民主化程度的提高。隨著生產力的發展、科學技術的進步和公民素質的提高,公民直接的政治參與具備了更為便利的條件,這使直接民主制在一定程度上的實行成為可能?!凹夹g的日新月異,特別是計算機和新媒介的發展,使本來基于技術性理由而形成的代議制有可能因為這些新技術的發展而失去其代議的作用。毋庸置疑,技術的發展已經完全可以將其列入即將實現的大綱之中。過去只有通過中介才能表達的國民意志,現在可以在瞬間得以傳遞?!盵14](第171頁)雖然科技的發展難以一下就使代議制被取代,但在小范圍內的確具備了實現直接民主制的可能性。在瑞士的某些州一直是實行直接民主制,事實上并沒有跡象表明它與環境是相互排斥的。[15](第204頁)政治生活中的一般規律是,隨著公民素質的提高與科技的發達,直接民主制的比重會相應增加。當然,無論是直接民主制還是代議民主制,都只是一種手段,不能人為地強行發展直接民主制,而要符合社會現實,真正地促進民主,真正地增進人民利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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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法]盧梭.社會契約論[M].北京:商務印書館,19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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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俄]列寧.列寧文稿: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2.

      [12][美]安東尼·奧羅姆.政治社會學[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

      [13][美]加布里埃爾·阿爾蒙德.公民文化——五國的政治態度和民主[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9.

      第2篇

      公民精神的內涵十分豐富,與民主政治關系緊密的主要有三要素:公民的權利意識、規則意識和責任意識,且三者相互關聯,相互促進和制約。

      1.權利意識。包括對自己權利的認知和對他人同樣權利的認同。國家權力來自于公民權利,是公民將部分天賦權利轉讓于國家,委托國家來行使以求更好地保護自身的權利。正因國家的權力不是天然具有的,是由民眾授予的,所以國家及其政府就有義務忠實履行這一委托而不可濫用公權力,否則公民可隨時收回委托,另擇賢能。另外就是在堅守自身權利的同時也承認他人有同等的參與政治、表達利益訴求的權利,哪怕他們與自己意見相左,是公民中的少數或弱勢群體。公民自覺而理性的權利意識既可通過參與政治有效建構和維系民主制度以選擇和監督國家的管理者,又可履行與權利對應的政治義務,服從自己所選擇的權力信托者的合法管理,同時寬容地對待政治上的少數派或異端,承認并保護其應有的基本權利。這些都是民主政治的題中之意。而專制政治中的臣民是沒有權利意識的,他們或接受君權神授思想,奴化自己,跪著仰視同類,或認同“成者為王敗者賊”的“叢林原則”,否定政治對手的基本權利而走向另一極端,這就是專制政治的思想和社會基礎??梢哉f,社會成員是否普遍地具有自覺而理性的權利意識是民主政治和專制政治的界碑,因為這是構成兩種政治形態重要的思想與社會基礎。

      2.規則意識。沒有規矩不成方圓,民主政治就是由一系列公認的運行規則維系的。民主和自由主要在規則的制定中體現,一旦規則制定并獲得通過就必須執行。民主政治是多數人參與的政治,各利益集團乃至每個人的權利和訴求都有表達的機會,這種情況下若沒有一定規則是無法有序運作的。其中政治運行的程序就是重要的規則,包括議事程序、立法程序、選舉程序、決策程序、職位任免程序、利益表達程序等。公民的規則意識就是指對這些規則的尊重和遵守,如對規則不認同可以通過政治途徑在更高層界的程序框架內謀求改變規則,如對規則認同或不能依法改變規則那就得遵守,而不可以以自己利益之得失決定是否遵守既定規則。尊重和遵守規則是民主政治的基礎,否則政治秩序就會混亂,因為沒有了規則也就沒有了標準,人人都各行其是,民主政治就會崩潰。專制政治是不講規則的,也沒有穩定程序,一切都以專制者的意志為轉移。因此與專制政治相應的臣民也就沒有真正的規則意識,就像一群在牧羊者鞭子下哆嗦的羊,完全依據牧羊者的脾性決定行為,躲避懲罰和獲得利益是唯一考慮的因素??梢詳嘌?,公民規則意識的有無或強弱是考量社會政治形態的重要依據,也是判斷一個社會的民主政治是否成熟的標準。

      3.責任意識。包括對自己政治行為的責任和對行為所體現的特定價值堅守的責任,前者是指具體的政治行為,后者是指堅守對社會和政治價值信仰的責任。民主政治是公眾參與的政治,也是公開的政治,需要每個公民承擔相應責任,因為每個公民的政治行為都可能因彼此互動而成為推進或阻礙民主政治的影響因素,因而民主政治也可視為責任政治。在倫理學意義上責任與義務有所不同,義務是外加的,而責任是內生的,是自覺意識到并成為內在需求的義務。民主政治需要公民的責任意識支撐主要有兩條理由,其一,政治是影響社會大局和公眾利益的事務,必須以負責任的態度對待之,否則是危險的。印度國父甘地曾說過,有七樣東西可以使人毀滅:沒有道德觀念的政治,沒有責任感的享受,不勞而獲的財富,沒有是非觀念的知識,不道德的生意,沒有人性的科學和沒有犧牲的崇拜。[1]無獨有偶,法國學者路易斯.博洛爾在《政治的罪惡》一書中引用了拉貝萊名言:“學術無良知就是靈魂的毀滅,政治無道德就是社會的毀滅?!保?]政治上的無道德顯然包括了責任意識的缺失。其二,與專制政治不同,民主政治是通過人們參與政治時尊重并自覺遵守既定規則維系的,這就需要政治參與者的責任意識支撐。一旦規則被破壞,民主政治便會陷于混亂,因此公民的責任意識比在專制政治體制中顯得更為重要。專制政治中的責任意識至多由少數政治精英承擔,且多在威權之下被遏制或瓦解,而在民主政治中則囊括了所有的政治參與者。除了政治行為以外,責任意識還包括對特定的社會與政治價值堅守的責任,這是更高層次的責任。將民主政治作為價值信仰,并堅守這一信仰便意味著對阻礙或破壞其價值偏好的專制行為或規則的反對和排斥,無論這種反對和排斥是否需要付出代價。如果公民能達到這樣的責任意識層次,那么民主政治便可固若磐石,什么力量也無法將其摧毀。因此公民是否具有自覺的責任意識,也是判斷一個社會的民主政治是否成熟的標準。

      以上三個要素是相互關聯的。權利意識能促進規則意識的生長,沒有規則或不遵守規則,個人的權利便無法實現。這是因為在一個相互關聯的社會中,每個人的權利實現都需要他人的相應義務來保障,從而使每個享有權利者也必須履行相應的義務以保障他人的權利,因此一定的規則就顯得十分重要。意識到規則的重要性自然會促進對規則的尊重和遵守,使人們的規則意識得到生長和強化。這是很淺顯的道理。同樣,規則意識也促進了責任意識的生長,因為有尊重和遵守規則的意識必然會約束自己履行相應義務,這種約束經?;瘎t必然有助于將義務內化為責任感。而責任意識的生長則又有助于規則意識的強化,因為責任意識是將對規則的遵守義務內化為了自身需要。從三個要素的相互關系看,人的權利意識無疑是首要推動力,處于互動的主導地位。

      當前公民精神缺失的表現和原因分析

      1.公民精神的缺失體現在多個方面,首先是權利意識缺失。雖然隨著社會的改革開放,特別是市場經濟觀念深入人心和相應體制的發展,人們的權利意識已開始生長和發展,對自身權利的關心度也在提升,但還處于不成熟階段。理由有二,其一,這種權利意識還基本上僅體現于日常生活中的私人領域,比如商品交易、服務經營、人際關系等。在公共領域,在政治行為中的權利意識則要淡得多,至少還未在社會政治領域有普遍和深刻地體現,因而對民主政治而言是不成熟的,這從人們行使選舉權的隨意態度中便可感受到。而且這種不成熟還囊括了社會中的精英人群,可見問題的普遍性。其二,權利意識包括了對自己權利的認知和對他人權利的認同,而現實生活中對他人權利的認同更為薄弱。很多人會關注自身權利但卻往往忽視他人的同樣權利,比如開車的司機關注自己的行路權,將車開得飛快,但忽視了路人的通行權,以致將車禍出在本應保護行人的斑馬線上。又如,抽煙是你的權利,但很多人會在公共場所不顧他人側目旁若無人地吞云吐霧。這樣的例子舉不勝舉,筆者稱之為片面的權利意識,對民主政治不僅無益甚至還有害。

      其次是規則意識缺失。雖然我們從小被要求循規蹈矩,但奇怪的是很多人的規則意識卻遠遠沒有建立起來。一些人對規則的遵守與否幾乎完全依據是否有利于自己來決定,有就遵守,沒就拋棄,規則成了這一些人可自由取舍的擺設。最常見的例子是在交通違規上,闖紅燈、違規停車、酒后駕車、超載、超速……,不勝枚舉,雖然這么做未必真有利。其他很多方面也都可發現違規現象,而且幾乎可在任何社會階層找到樣本。這種規則意識的缺失使人十分擔憂。因為規則意識的缺失會阻礙民主政治的發展。

      再次是責任意識的缺失。這里所言的責任意識缺失是指在公共生活領域,社會領域。很多人在某些方面將公域與私域,己域和他域分得很清,以致于對己責任有而對人責任無,家庭責任有而社會責任無。比如,一些辦教育的將管理學生的條規向己方傾斜,避免承擔風險,而是否有利于學生的成長則不在首要考慮之列。又如,一些醫療機構在制定相關條規時也多從有利于醫者的角度出發,以避免或減少責任風險,至于是否對患者最有利通常也不是首要考慮。這種對他人、社會和公共事務責任意識的缺失對民主政治建構與發展的影響顯然是消極的。

      2.導致公民精神缺失的原因有很多,筆者以為主要有兩個方面。其一是歷史和文化傳統因素,其二是現實社會體制因素。

      從歷史和文化傳統看,在中國傳統政治文化中權利思想是缺失的,無條件服從是主導觀念。特別在專制皇權社會,臣民無權利可言,只有服從統治的義務。傳統政治文化缺乏權利思想的基因。至于規則意識的缺乏也與傳統有關。按道理說,專制社會應當是培植循規蹈矩者的理想場所,經過專制威權的熏陶,人們的規則意識理應增強。但事實恰恰相反,究其原因恐怕在于,專制和威權削弱了對既定規則遵守的自覺性,只需服從就行,而且因為規則的制定是少數統治者,服從的動力便是外在的約束,是趨利避害而不是理性的需求。所以在這里規則是不重要的,重要的是趨利避害的結果。因此若遵循規則有利則遵循之,若違背規則有利則違背之,由此自覺而理性的規則意識便蕩然無存了。這種缺乏權利意識和規則意識的歷史和文化傳統也必然影響到責任意識的建構。因為規則意識缺失,對規則尊重和遵守的責任意識當然也就無從生長。

      從現實的社會體制看,公民精神生長的土壤也不理想。首先是我們的教育體制并沒有為權利思想的生長提供足夠的空間,人們從小被教育要服從長者,要聽話,要履行對社會和他人的義務,就是不提人有什么絕對和相對的權利,似乎這種義務與權利是沒有關聯是可以相互脫離的。其次是我們的政治體制還沒有為公眾參與政治提供廣泛、可行和有效的體制內的路徑,一定程度上也影響了人們權利意識的生長和成熟。因為當人們發現自己的參與只是一種形式,根本不能影響現實的時候,話語和選票所代表的權利就顯得沒有實質意義,權利意識自然受到極大挫傷。其三是國家行政體制的低效阻礙了人們對自身應有權利的追求,導致相應權利意識的消解。比如,公民在維權活動中的屢遭挫敗很多時候就源自于行政體制的職責重疊、互相推諉而導致的權力無為。其四是規則制定程序的不民主或規則本身的不合理,阻礙了人們規則意識的生長和發展。只有公眾參與并認同的規則才可能很好地得到遵守,當然規則本身也應當具有合理性。而我們制定的規則有時就缺乏廣泛聽取意見的民主程序,甚至規則本身還欠合理性,這當然很難培養起人們的規則意識來。其五是在我們的體制內還未建立健全有效的監督和懲治機制,以使惡意違規者無從躲避且得到懲罰。若違規者可以躲避懲罰且有利可圖,對遵守規則者的引誘作用就十分巨大,最終將導致紛紛效仿而使規則形同虛設,如此人們的規則意識就永遠無法建立。其六是一些社會體制的不健全影響著人們的責任意識在公共領域的消解。如前所言,人們的責任意識基本上存在于私域,而影響自己利益的主要因素是體制內的資源掌控者,這是我們社會體制的特征。因此對社會和公眾的責任意識基本上是很淡的,甚至沒有,而將有限的責任意識投向與自己命運相關的對象,也就是投向于自己。從以上分析可見,當前的社會體制,包括政治體制是阻礙公民精神生長和發展的社會性因素。這一現實體制因素和歷史與文化傳統因素共同構成了當前公民精神缺失的主要原因。

      培育公民精神的路徑思考

      雖然公民精神的培養非常重要,但也非常之難。這是因為首先有多種影響因素糾合在一起,互相發生牽制作用,無法單路獨進解決問題;其次是主體涉及面非常之廣,既包括社會精英層,也包括蕓蕓大眾層,任何階層都無法單獨構建公民精神;再次是因為公民精神內涵豐富,其構成諸要素之間的互動和制約也增加了公民精神培育的難度。因此我們可從三個方面來思考培育路徑。這就是思想啟蒙和體制變革同步進行;大眾需求和精英主導互動推進;理順公民精神諸要素間的邏輯關系,從基礎入手建構整體。這樣的路徑才是合理和有效的,才有可能達到預期目標。

      1.思想啟蒙和社會體制變革同步進行。

      公民精神是價值觀,是信仰,是靈魂,是人內在素養的體現,依據的存在決定意識的理論,必須有相應的土壤才能生長。除了文化淵源這一精神土壤之外,社會體制便是其現實土壤,這里所說的社會體制包括了經濟體制和政治體制。因此變革傳統的社會體制對培養公民精神就顯得十分重要,因為體制變革為思想啟蒙提供了生存和發展空間。另外,變革社會體制需要一定條件,除了現實社會發展,特別是經濟發展的推動以外,人們的思想觀念和價值取向也十分重要,這將直接為社會發展提供精神動力,而價值取向的確立與轉變在形成它的社會土壤尚未充分滿足要求時,思想啟蒙就十分重要。這樣就形成了如下的互動模型:思想啟蒙使人們有了新的價值追求和變革社會的精神動力,對不合理的傳統社會體制帶來了變革推力。這種精神層面的推力一旦發揮作用,就有可能對社會諸多層面產生連鎖反應而使體制開始發生變化,這種變化又能使思想啟蒙所傳導的價值取向得到強化鞏固,并對社會變革產生更大的內在動力。因此這是個彼此關聯的互動過程,我們要做的是使其形成相互促進的互動而不是相反。

      2.大眾需求和精英主導互動推進。

      任何社會中都有大眾和精英階層存在,無論在文化領域還是在現實層面他們都扮演著互補角色,也承擔著不同的社會責任,在公民精神的培育和鍛造過程中也不例外。思想啟蒙和體制變革的實施最終要有社會精英層承擔,因為他們掌控著必需的資源,但最初的動力卻未必來自于他們,特別是社會政治精英,因為他們通常是體制的既得利益者,變革的動力往往不足。但社會大眾則因其所處的草根地位而對社會的缺陷有切膚之痛,期待變革,他們的民主政治要求和大群體優勢構成了對精英層的促變壓力,推動了精英層中的有遠見者積極回應大眾需求,借勢推動社會體制的變革。而且大眾的民主政治要求越是強烈,其群體優勢越明顯,壓力越大,越有可能促使精英層的積極回應。而社會精英層實施的社會體制變革則為大眾需求的釋放、公民精神的生長提供了制度性空間。這樣又構成了另一重互動關系:大眾的民主政治需求為他們培育公民精神提供了內驅力,也為社會精英層的思想啟蒙和體制變革創造了條件。而精英層的思想啟蒙和體制變革則為大眾需求的滿足和公民精神的形成與發展,提供了價值引導和現實體制保障。大眾和精英的互相影響和互動推進無疑是比較理想的變革路徑。

      3.公民精神諸要素間合乎邏輯順序的建構。

      公民精神內涵包括多種要素,其中與民主政治關系緊密的主要是三要素:權利意識、規則意識和責任意識。但這三者關系并非是并列的,而是有主次與生長先后之分。必須了解其內在邏輯關系并按其邏輯順序分清主次、先后、輕重才能構成和諧整體以推動公民精神的發展與成熟。在這三要素中公民的權利意識是基本的,必須首先促其生長。理由是,權利意識是公民社會獨有的精神要素,是民主政治的思想基礎和動力資源,由權利的基點出發可形成義務觀念。因為在一個相互關聯且連續博弈的社會中,不付出義務就無法享有權利,義務是享有權利的代價,人的權利不能脫離義務而存在。對規則的尊重和遵守就是一種義務,因而也就自然有助于規則意識的生長。反過來從義務出發,或從規則的遵守出發就無法可靠導向權利結果,因為遵守義務滿足了相對人的權利需求,但卻失去了對同等回報的制約,因此這時候義務就可能脫離權利而存在,變成了有人可享有權利而無需履行相應義務,而有人在履行義務卻不能享有相應權利。離開權利的義務和沒有權利為基礎的規則遵守是臣民社會和專制政治的特征,與民主政治相距甚遠。當然規則意識的形成也有利于權利意識的穩固,因為規則意識本質上是對義務的自覺。對義務的理性認識可促進人們權利意識的理性化,使其趨于成熟。理性而成熟的權利意識是民主政治極重要的思想基礎和精神資源。其次,規則意識可促進責任意識的生長,因此將其放入第二序列。理由是,規則的遵守是社會人的基本義務,而義務是社會的要求,是外在的,是對相應權利享有所支付的必要代價。責任則是內在的需求和自覺擔當,處于更高的義務層面。因此規則意識是責任意識的基礎,而責任意識是規則意識發展成熟的結果。同時由于責任意識出于人的內在需求,所以對規則的遵守更為自覺和堅定,由此可促進人們規則意識的強化和鞏固。要言之,責任意識在公民精神內涵的三要素中便處于最后序列。以上分析表明,以權利意識的生長入手促進規則意識的生長,再導向責任意識的覺醒既符合三者關系的內在邏輯,又符合現代公民精神的價值理念。若沒有人們權利意識的覺醒和相應的價值堅守,規則意識和責任意識完全有可能導向民主政治的反面,公民精神也就不復存在。因此應始終將促進和保障權利意識的生長、發展和成熟放在公民精神培育和鍛造的首位。

      毫無疑問,公民精神的培育和鍛造是個長期過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而且還是個系統過程,須從思想啟蒙和體制變革、大眾推動和精英主導、權利意識切入到規則意識和責任意識的生長不同層面各自互動而又相互整合協同的路徑實現目標。另外這一過程還顯示了社會心理學上的馬太效應:當社會成員普遍處于公民精神貧乏時,巨大的傳統慣性和互相的牽制使每一步的前行都異常艱難。而一旦擺脫了慣性束縛,有了較廣泛的思想基礎和群體基礎之后便可快速生長、發展,獲得廣泛認同并內化為信仰,成為推進和支撐民主政治的堅實基礎和巨大動力。但無論其過程有多長,系統有多復雜,傳統的阻礙有多大,我們都應對公民精神的培育和鍛造有足夠的信心和耐心,因為以其為內在支撐且相互匹配的民主政治是人類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也是不可阻擋的歷史潮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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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路易斯·博洛爾.政治的罪惡.北京:改革出版社,1994:320

      第3篇

      在全球化浪潮日益高漲的今天,各個民族國家的外部環境與內部結構都在發生著深刻變動,面臨諸多挑戰與考驗,政治穩定問題自然倍受關注。政治民主是政治穩定的直接的、重要的相關因素,圍繞二者關系學術界有諸多討論。本文擬從民主,作為一種政治權力的結構形式及運行機制

      ── 即從政治體制的層面上,梳理政治民主與政治穩定的關系,旨在探討民主的政治體制是否具備政治穩定的功能、能否產生政治穩定的效應。

      一、 制度民主與體制民主

      在傳統的政治思維之中,有關民主的認識主要是在政治制度的層面上展崐開的。對于民主的政治制度的論述最早可以追溯到亞里士多德,他提出了古崐希臘城邦國家民主制度的標準

      ──“凡照顧到公共利益的各種政體就都是正當或正宗的政體;而那些只照顧統治者們的利益的政體就都是錯誤的政治崐或正宗政體的變態(偏離)?!雹?/p>

      即使在被稱為“黑暗時代”的歐洲中世紀,在西方人的精神生活中仍有對于民主的追求,有著他們對于民主,作為一種社會關系及政治制度的理解。中世紀人在精神領域中皈依于神權。但就世俗關系而論,社會關系的有序與各個階級、階層利益的協調即意味著那個時代的民主。奧古斯丁認為,政、教合一的政治制度的合理性在于它是“一種被安排得很好的秩序。秩序就是崐有差異的各部分得到最恰當的安排,每一部分都安置在最合適的地方?!痹谑浪讓虝牡那疤嵯?世俗也受到教會的關懷與協調,便是中世紀的民崐主的制度安排。

      盧梭是近代以來民主理論最重要的闡述者之一。盧梭說:“唯有公意才能夠按照國家創制的目的,即公共幸福,來指導國家的各種力量?!雹?/p>

      國家屬于參加社會契約的全體人民,人民即國家,公意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盧梭的民主理論不僅把西方的民主思想推到了空前激烈的制高點,也為西方崐近代以來的資本主義的民主制度提供了理論基礎。

      亞里士多德、奧古斯丁、盧梭是人類歷史上三個不同時代中的三位重要的思想家,他們的民主思想分別代表各自所處時代中普遍的民主觀念

      ──對于民主政治/,!/制度的理解。由于時代的差異,他們所論述的民主的制度含義和階級屬性各不相同。但是,他們關于人類民主制度的觀念仍然具有明顯的同質性,即他們不約而同地把民主概括為體現著平民主義價值取向的制度安排(只不過平民主義的標準因時代差異而有所區別)?;仡櫲祟惷裰骼碚摪l展演進的歷史,不難看出:民主,在政治制度的層面上,反映的是不同時代標準下的平民主義的價值觀念體系,它在本質上是對國家政治關系作出的平民主義的原則規定。當然,這種價值觀念與原則最終是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的。換言之,當某種平民主義的價值觀念被以法律形式確定為國家意志的時候,一種民主制度便誕生了。傳統的政治思維從總體上就是這樣認識與思考民主問題的。從表象上看,這也就是為什么

      ── 人們一直習慣于把民主歸崐入判斷政治制度性質的標準范疇。

      進入本世紀以來,有關民主問題認識的視角才逐漸發生了改變。這種改變應首先歸功于熊比特。熊比特對于傳統的民主觀念作出了方法論意義上的批判,熊比特指出:以平民主義的“人民的統治”定義的民主,只是一個意識形態中的政治理念,在現實中卻難于界定。而如果觀念規范在現實中得不到經驗的實證,這一規范也無法成立。事實上,傳統的政治思維中,甚至連觀察與實證民主的經驗性手段都沒有提出。熊比特不滿足于傳統政治思維對民主的理解,而要在新的層面上,以新的視角觀察與認識民主問題。

      在熊比特看來,民主是一種政治方法、一種社會政治權力運作的方式。具體到現代資本主義社會中,民主表現為:政治精英競取社會權力,人民選擇政治領導的兩個政治過程的統一,而選舉則是其集中的表現形式。如果說現代西方社會是民主的話,它就具體地、實在地表現在選舉之中。在政治體制層面上,選舉程序即是民主。除此之外,人們不能說出民主還有什么其他崐的實際意義。

      熊比特與盧梭的在民主觀念上的分歧,實際上反映了民主作為一種政治制度和作為一種政治體制的區別。盧梭揭示的是“制度的民主”──

      對于崐國家及權力的價值規定;而熊比特更關注的是“體制的民主”── 對于某種價值規定的實現形式。

      二、 兩種政治體制的結構與功能比較

      從現實性看,民主建設的真正含義與其說是人們如何對國家及權力做出價值規定,還不如說人們能在多大程度上找到那些價值規定的實現形式。同一民主制度可以有不同的民主體制作為其實現形式,而不同的民主制度也可以表現為相同的民主體制。因此,選擇和建立什么樣的民主體制就成了民主政治建設和發展的關鍵。

      所謂政治體制是指國家的權力結構及其運作方式。權力結構即政治權力主體間相對固定的關系形式,表現為對權力主體權限的法律規定;權力的運作方式即行使權力的程序。集權與民主是兩種基本的政治體制。

      集權政體的權力結構內部為等級型政治關系,權力運行以支配 —

      服從的方式進行;民主政體的權力機構內部為平等型的政治關系,權力運行以博奕方式進行。集權政體與民主政體的政治穩定功能各具特點,有十分明顯的差別。

      集權政體要么具有絕對的穩定性,要么處于絕對的不穩定狀態。結構決定功能,功能影響結構。集權政體的自穩功能與其內部結構密切相關。集權政體的等級結構產生了政治行為的高度同質性,上層政治角色的意圖決定下層角色的行為,下層的行動滿足上層的需要。從而形成了“壓力—穩定”機制。集權政體下的穩定性的前提是政治權力、特別是政治權力的上層角色具有權威性,否則權力結構就難以穩定。這一前提條件導致了政治權力(機構)必須在行使權力過程中不斷排斥對于其權威可能構成的威脅,必須不斷排斥來自體制內外的不同意見。換言之,“壓力—穩定”機制具有使集權政體下的社會的、政治的矛盾積累起來的負面效應。從另一方面看,集權政體下社會重大矛盾的解決只能以否定政治權力的權威性為前提,集權政體下的社會矛盾、政治矛盾發展的總趨勢必然是對政權的否定,終究會引發政權的合法性危機,導致政治不穩定、甚至政權更迭。

      民主政體常常處于相對穩定和相對的不穩定之間的平衡狀態。民主政體的內部結構中的平等型政治關系決定了權力角色行為的異質性,這是該體制的相對不穩定性的原因所在。但由于民主政體下的權力精英間平等的政治關系,即政治角色之間具有形式上相等的影響力、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政治權力又處于相對平衡的狀態。平衡意味著穩定,民主政體內在的“平衡—穩定”機制導致了它的政治穩定功能。進一步講,民主政體的政治穩定功能具體表現為:

      ──緩釋功能。在民主政體權力結構中平等的政治關系形成了權力精英間的制衡,同時也使政治權力具有了更廣泛的社會基礎和代表性。在沒有絕對的政治權威的條件下,各種社會群體利益表達渠道的較為通暢,各種社會矛盾可以及時釋放,不易積累、釀成危機。

      ──微調功能。民主政體下的權力運作采取博奕方式,各種政策的制訂要經過代表不同利益群體的權力精英的反復交涉、協商最終達成妥協。這樣國家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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