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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主任檢察官 檢察委員會 權限
基金項目:本文系2014年度四川省人民檢察院檢察理論研究課題成果。
作者簡介:連小可,成都市金牛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李薇薇,成都市金牛區人民檢察院研究室主任;田萍,成都市金牛區人民檢察院研究室干警。
一、問題的提出
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是當前司法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是以實現檢察辦案扁平化管理為目標 ,觸及檢察機關基本辦案單位,理順“檢察一體化”與“檢察官獨立性”關系的重大變革。縱觀各地主任檢察官制度改革探索實踐,對主任檢察官與檢察委員會這一特殊辦案組織體的關系均未涉及,或一筆代過、語焉不詳。
二、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視野下檢察委員會制度現狀分析
(一)當前檢察委員會制度理論研究和法律規定相對滯后
從理論實務研究現狀來看,對主任檢察官改革的研究集中在對主任檢察官崗位管理和執法辦案模式的探索和論證上,更多關注檢察辦案一線責任主體的確立和完善以及主任檢察官――副檢察長――檢察長三者關系的重塑。對檢委會的研究針對檢委會組織體系完善、辦事機構建設、議事程序設置及職能作用發揮等方面進行微觀、細節、局部的反思和改革,而對司法體制改革大背景下檢委會宏觀職能定位、檢委會制度與主任檢察官責任制的契合、兩者之間決策權合理分配和無縫銜接、檢察委員會改革的價值向度和路徑選擇等方面全面系統的研究仍較缺乏,當前理論研究視角多以檢委會的具體工作機制為切入點,停留于技術操作層面,對于檢委會的宏觀改革問題,普遍關注有限。
從法律規定來看,現行與檢委會工作最密切、最具指導意義文件《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組織條例》(2008年)和《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議事和工作規則》(2009年),其立法背景和司法實踐已經與司法改革不斷深化的今天相去甚遠,內容也與正在進行的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存在矛盾脫節之處。因此,配合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的改革,檢委會的相關規定必然需要修正。
(二)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中檢察委員會定位與職責權限模糊不清
對于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下檢委會定位,理論界主要有兩種聲音:一是將其定位為咨詢建議機構,認為檢委會制度和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是一對矛盾,但現階段廢除檢委會的客觀條件尚不具備,將檢委會由議事和決策機構轉變為咨詢與建議部門不失為一種折中之法 。另一觀點認為檢委會制度是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的補充,檢委會屬于第二辦案組織,以此來避免司法的民主害到司法獨立與司法權威 。
(三)當前基層檢委會工作存在不適應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的方面
一方面,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必然要求檢委會工作與之配套適應,另一方面,檢委會作為檢察機關最高業務決策機構,是推動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的重要保障。但不可否認的是,現行基層檢察院檢委會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困惑,不適應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趨勢。以筆者所在的成都市金牛區人民檢察院為例,基層檢委會工作尚存以下問題:
1.委員行政色彩較濃。檢委會并非行政領導機構,但實踐中,委員均系院領導和部門負責人的現象并不鮮見,即使其具有較高的法學理論水平和豐富的檢察實務經驗,但煩瑣的行政管理事務必然分散其一部分精力。此外,與行政職務緊密相關的委員很難擺脫“部門負責人”角色,如自偵、偵監及公訴等部門既相對獨立又前后環節相互制約,當議案提請部門與前承辦部門有分歧之時,檢委會委員或因某些原因,可能影響檢察委員會的最終決定。
2.議事程序行政化。首先,當前檢委會仍遵循“承辦人員――部門負責人――檢察長”這一科層式審批模式,這種“三級審批制”與檢察事務行政管理模式高度重合。承辦人員必須經過部門負責人同意才能將議題納入檢委會審查范疇,部門負責人在其中具有較強的管理作用,主任檢察官無提請議題的實際建議權,這種行政化的“上命下從”處置方式并不符合公正高效的司法規律,更與主任檢察官責任制的設置相背離。
其次,檢委會議題內容無論事項、制度或案件,均按照“匯報――討論――決定”這一審議模式進行,并未針對事項或案件設計不同的程序。一方面體現出較為濃厚的行政色彩,另一方面導致了議事程序與議事內容不協調,易導致決策質量不高,決策效率低下。
最后,議案程序缺乏司法親歷性。“對當事人言辭的判斷,對證人所作證詞可信性的判斷,都離不開判斷者對被判斷者的近距離觀察” 。但實際中檢委會委員主要通過審查議案報告、聽取承辦人口頭匯報、會議討論審議案件,缺乏對辦案過程的直接參與,既可能影響檢委會對案件的準確認定,又使得議事程序呈現出工作匯報式的“行政色彩”,缺少親歷案件的“司法化”。
其次,專職委員作用未能最大限度發揮。根據相關規定,檢委會專職委員是專門從事檢察委員會工作的檢委會委員。但實際上專職委員往往承擔多部門管理工作,如金牛檢察院專職委員也分管辦公室、研究室、預防局等部門工作。這種兼任安排雖有利于發揮專職委員本身業務骨干作用,但也容易產生角色和精力上的沖突,如何保持其超脫性和中立性成為難題。
三、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視野下檢委會制度的創新探索
(一)適當修改完善檢察委員會的制度規定
制度規定是開辟工作辦理的約束機制,適當地對檢察委員會的制度規定進行修改完善有利于工作開展和制度體系創新,以便適應主任檢察官制度改革對檢察委員會的影響。
(二)善于剖析檢察委員會與主任檢察官之間的關系
1.厘清檢察委員會與主任檢察官的權屬性質。從主任檢察官改革目的和實踐探索來看,更多地凸顯檢察工作的司法屬性。而檢委會既有審議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政策重大問題的行政職能,也有決定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司法職能,既有行政性也具有司法性。在體現司法權運行的案件決定過程中,檢委會所擁有的決定權屬于上位權,而主任檢察官行使的決定權屬于下位權,兩者并非行政性的上命下從關系,是并行的權力,在各自的權限范圍內擁有獨立決定的職權。在屬于檢委會行使行政性權限的范圍內,檢委會對主任檢察官有進行指導和監督的權力。
其次,科學、合理“放權”于主任檢察官,將案件審批決定權交由主任檢察官,但這種“放權”需要控制在一定范圍內,前文所述納入檢委會審議的事項不宜“放權”于主任檢察官。對于其他事項的審批決定權,則需要在檢察長、副檢察長和主任檢察官之間劃分。
3.賦予主任檢察官參與檢委會的權利。充分賦予主任檢察官對其所負責的案件業務行使相關權力,使之成為真正行使檢察權的主體,是司法化的集中體現。一是賦予主任檢察官提請檢委會審議議案的建議權,即主任檢察官對自己或本組檢察官辦理的案件,可以提請啟動檢委會程序,經檢察長同意后將案件提交檢委會審議,實現檢察官自行決定一般普通案件與檢委會議決重大復雜案件的有效對接。二是賦予主任檢察官列席檢委會相關議案的權利,即對檢委會審議的本辦案組的案件,主任檢察官應當列席,一方面對案件辦理情況進行補充,對執法活動提出建議,另一方面接受檢委會的監督和制約。
(三)淡化檢委會參與人員行政色彩
1.建立外聘委員機制。根據規定,基層檢委會委員人數為7至15人,實踐中大部分基層院未達人數上限,因此,可嘗試邀請具有法學專業知識、責任心強、時間精力充分保障的人民監督員擔當外聘委員,參與檢委會重大事項和案件議題的討論決策。外聘委員享有與其他檢委會委員同等的議事權利,在不違背檢委會組織條例等相關規定前提下,賦予其一定限度表決權,其發言順序在其他委員之后,檢察長之前,意見可作為檢委會決定的參考。通過外聘委員超然地位和中立性,增強檢委會工作的平等氛圍和民意基礎,也是對檢委會進行外部監督一種創新機制。
2.健全委員選任機制,適當擴充委員人數。突破以往在部門正職中任命委員的常規做法,將非部門負責人、業務水平較高的檢察官到納入委員選任的備選范圍。依照公平、公開、公正原則,采取個人報名、資格審查、考試、演講、答辯、評議等程序進行公開競選,鼓勵優秀的業務骨干進入檢委會,不論資排輩,不局限范圍,真正強化檢委會的司法屬性。
(四)對檢委會議事程序進行二元化改造
所謂“二元化改造”,即根據檢委會議題性質的不同,分別適用不同的議事程序:對于側重司法屬性的案件適用準司法化模式的議事程序,對于側重行政屬性的事項適用行政化模式的議事程序,以消除目前議事模式單一化的不足,具體程序設想如下:
3.“司法性”案件審議程序。“司法性”案件又可細分為簡易和普通審議程序,前者與“行政性”審議程序類似,一般進行書面審議,在委員分歧意見較大情形下,由檢委辦建議檢察長將此案轉為普通程序。后者則類似于現行檢委會議事程序,但又與傳統審議程序不同的是,該程序將進行以下方面改革:
第一,增加議案的親歷性。檢委辦作為檢委會承辦人,對檢委會負責應在會前查閱案卷材料、參與科室討論、就議案中的問題聽取承辦部門、承辦人的匯報,必要時啟動專家咨詢程序,提出明確的咨詢意見,保證檢委會作出獨立決定。委員也可查閱案卷材料,對證據進行質證,對有關問題進行質詢。
第二,適時引入辯論機制。“委員間可就案件的事實認定、法律適用等疑難問題的處理展開直接交鋒和辯駁,使不同觀點得以充分交流碰撞,使所討論的案件進入類似司法‘準裁判’的過程” ,使案件越議越清、真理越辯越明,使檢委會能夠在充分考慮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做出公正、合理的決定。
第三,規范發言和表決程序。承辦人匯報完畢后,由檢委辦進行補充并宣讀檢委辦審查意見;委員就相關問題提問、討論;由專職委員發表意見后,由未擔任院領導職務的委員發表意見,再由擔任院領導職務的委員發表意見,確保每位委員享有獨立、平等的發言機會,以保證檢委會科學民主決策。
本輪司法體制改革中難度最大的法官員額制改革,必將對中國19萬余名法官重新“洗牌”。
在這場牽涉面廣泛的改革中,如何超越利益羈絆、現實所困,按司法規律科學配置司法人力資源,是改革的難題。
怎么測算法官員額、每個法院多少法官才能夠用、院庭長是否一律進入員額、入不了額的法官怎么安置等問題,困擾著每個改革者和被改革者。雖然法官員額制的改革道阻且艱,但必須堅定不移地推進。法官員額制的改革,是法院人員分類管理改革的基礎,又是法官職業化建設的關鍵。
此前不久的4月17日,中央政法委書記孟建柱主持召開座談會,專題研究司法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孟建柱稱,必須下決心實行法官、檢察官員額制改革,敢于動真碰硬,有效改變法官、檢察官素質良莠不齊的狀況,真正讓素質高的人進入員額,讓高素質的人在一線辦案。“從這個意義上講,員額制關系到這輪司法體制改革的成敗。” 員額比例怎么算
“廣東將在5年內將法官員額逐步減少到編制人數的39%以下,39%在全省范圍內統籌實現,每個法院的員額比例因當地經濟發展程度、案件數量等因素不同而存在差異,這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廣東省高院政治部主任周玲稱。
因廣東區域經濟發展極不平衡,不同地區、不同層級法院的實際情況差距較大。周玲說,“可以這么比喻,廣東法院是全國法院的縮影。”在廣東一些欠發達地區,經濟不活躍、案件量少,法官占中央政法專項編制的比例在25%左右就基本夠用;而珠三角地區,案多人少的矛盾非常突出,法官長期超負荷工作。
廣東省是此輪司法體制改革的首批試點之一。周玲稱,這次改革要解決困擾法院發展體制機制上積壓了多年的老問題,還要解決改革中出現的新問題,“實事求是地說,困難的確很大。既有廣東區域經濟發展極不平衡帶來的問題,也有全國試點法院面臨的共性問題。”
廣東是以中央政法編制數作為基數計算員額。2002年至2014年,廣東省編制數增長率為8.53%,但受理案件數增長率為77.88%。2014年廣東省法官人均結案比全國法官人均結案數高出45.5%。“長期以地域面積、戶籍人口數為主要依據確定編制的歷史原因,導致廣東省法院現有編制和案件量不匹配。有的法院編制數與案件數量的矛盾更突出,員額制的落實難度較大。對這種極不平衡的編制、人員構成,有關部門正在研究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法。”周玲說。
經中央批準確定的試點地區員額比例是不能動搖的“紅線”。員額比例的核算是一道復雜的“海量”數學題,與轄區案件數量、不同審級、法官工作量和審判輔助人員配置狀況等關鍵因素緊密相關。
試點地區法院的員額比例目前有不同的版本。作為全國首批跨行政區劃法院、北京市首批整建制綜合改革試點法院,北京市四中院的員額比例是編制數的33%,其根據審級職能、案件數量等,以法官年均審理150件案件的飽和工作量進行測算所得。上海市的員額比例則是法院全體工作人員的33%。
計算法官員額的一個關鍵因素是對法官工作量的測算。廣州市天河區法院曾對法官進行抽樣調查,統計審理一宗案件中法官需完成的開庭、合議、撰寫裁判文書等核心工作量所需的時間。經統計,剔除改革后可由法官助理承擔的事項,平均而言一件刑事案件法官親歷的事項平均至少需耗時13.6小時,一宗民事案件平均至少耗時11小時,這還未計算法官對于案件的思考、分析、斟酌的時間。據此推算,該院刑事和民事法官的飽和工作量分別是每年結案120件-150件、150件-180件。如果根據該院的收案數量推演法官員額,將大大超出39%的標準。
廣東省高院研究室主任金軍稱,有的法院還將民事案件區分為70多個辦案環節,測算每個環節用時多少,“精細到這種程度”。
除此之外,在非審判一線的立案庭、執行庭等部門的法官配備也困擾著試點法院。北京市四中院院長吳在存對《財經》記者稱,四中院的法官員額主要是依據審判一線法官的飽和工作量測算,而其他一些部門也有行使裁判權的必要,“比如,執行部門執行裁決崗位的人員,及立案庭的部分人員等,這些部門配備多少法官,現在還沒有細致的方案。目前,四中院從審判一線部門拿出少量法官員額配置到這些崗位,法官超負荷運轉,這不是長久之計。下一步應建立法官員額動態調整機制。”
北京市四中院員額還沒有“用足”。吳在存稱,考慮到今年五月一日后立案登記制和行政訴訟制度的改革,及今后跨區法院管轄范圍可能調整,案件數量上升的因素,員額使用上留有一定余量。 院庭長是否當然入額
“員額”是一道坎,誰能入誰不能入?對不能進入員額但已經享有法官資格的人員怎么分流?不少年輕法官擔心在“論資排輩”面前,只能轉成法官助理。
最高法院司法改革辦公室主任賀小榮多次強調,員額的設置一定要考慮法官職業群體的年齡結構、不同審級法院的要求、不同地方的實際需要,讓年輕的優秀法官留在法官隊伍里面。“在選擇法官時,不能簡單地論資排輩,而是要根據法官的業務水平、業務能力、職業品德來選拔,不能搞‘一刀切’。”
在試點法院的先行探索中,各地法院多采用考核與考試相結合的辦法,遴選法官的標準并不相同。上海試點對參與遴選的審判員、助理審判員采用不同的標準。比如,要求高院、中院較年輕的助理審判員報名入額需滿足從事司法工作滿6年的條件,基層法院則需從事司法工作滿5年。而在有些試點法院則要求從事司法工作滿10年以上。
4月17日,在聽取中央政法單位和5個試點省市司法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匯報后,孟建柱稱,對領導干部進入員額要有嚴格規定。領導干部要進入員額,必須依照統一標準和程序進行遴選,并親自辦案,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
廣東省高院研究室副主任王慶豐稱,在遴選法官時,包括院庭長在內的參與遴選人員須經同等的遴選程序,在程序上要求第三方主導或參與,確保公開公正。對于院庭長辦案能力的質疑,他認為,“中國的法官參照公務員管理,在科層制的行政體制下,優秀法官上升的空間就是當領導,近些年成長起來的院庭長多是專業出身的法官,有豐富的審判經驗,這是普遍現象。”
廣東正在考慮對院領導入額應承辦的案件比例作出規定,比例不會太高,還會因法院的層級、案件數量有異,“不能強求院長和普通法官辦同樣數量的案子,院長還承擔法律規定的履職事項,如主持召開審委會、監督本院的審判活動等,身兼審判實務和行政事務。院庭長應主要辦理疑難復雜案件,自然也不能簡單要求數量。”
對未入額的法官分流也是現實的難題。在汕頭法院,因歷史改革的遺留因素,人多案少,需分流出較多的法官,不能入額的法官存量超出一半有余,分流壓力較大,必須有相關部門配套解決。
吳在存稱,北京市四中院對不符合遴選條件的人員根據組織推薦和個人意愿結合的方式確定新的崗位,對到齡退休和符合提前退休政策的人員及時辦理退休手續,“只有改革到位,才能保持隊伍穩定”。
廣東省高院研究室主任金軍很關心改革后轉為法官助理的法官,尤其是年輕法官。他說,按照現有方案,在5年過渡期內,如果本院法官員額出現空缺并進行遴選,他們可以優先報名參與。但過渡期后,如果還沒有入額,又將面臨未來初任法官一律到基層法院任職,上級法院法官一般從下一級法院遴選,以及完善從優秀律師、學者中遴選法官的尷尬。“這對高院、中院未入額的法官來說,將是很大的考驗。可能還會出現副廳級的法官助理輔助處級的員額法官。我們正在研究未入額法官轉為法官助理的意見,這必須與其他制度相銜接,也必須穩妥,不能讓他們職業尊榮感降低,工作積極性受影響。”金軍稱。 遴選的方式
法官員額比例確定后,遴選法官的任務將落到法官遴選委員會上。這是伴隨司法改革出現的又一新生“事物”。
目前,在試點地區已經成立了遴選委員會,如上海市法官、檢察官遴選(懲戒)委員會、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法官遴選委員會等。遴選委員會的人員由政法相關單位分管領導和法官、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律師等組成。中央政法委要求,社會各界代表不低于50%。
廣東省律協副會長王波參與了廣州市知產法院法官的遴選。遴選委員會共有25名委員,除1名常任委員外,每次遴選均從24名非常任委員中隨機抽選8人。王波有幸成為首個遴選法官的律師,審核報名法官的資質、參與面試等,“每個委員可以平等發表對參選者的意見”。
廣東并未采取上海法官、檢察官遴選委員會合一的模式,而是分別設立。在廣東省高院研究室副主任王慶豐看來,遴選委員會如何設置、是否和法官懲戒委員會分開、是否是常設機構、委員是相對固定還是因事而設、如何遴選等都有待進一步明確,怎么讓遴選委員會更有公信力,也需要探索。
他說,“為什么要設置法官遴選委員會?我們已經有了組織部的提名考察、人大的任命,有一套程序,那遴選委員會的遴選就要側重于專業性和職業化建設,并考慮公眾的認可度,以此來定位和設置遴選委員會才更符合設立本意。”
他還建議,對不同類型的法官應采用不同的遴選方式。“改革前已經具有法官資格的應側重看其法律基礎、辦案經驗等。而初任法官的選拔、上級法院的逐級遴選,方式又不一樣,這都需要實踐。”目前,廣東省已制訂了法官、檢察官遴選委員會章程和遴選工作辦法。
此次司法改革還提出,將完善優秀律師、法律學者,及在立法、檢察、執法等部門任職的專業法律人才選任為法官的制度。但目前法官職業的吸引力還不足以吸引這些社會人才。深圳司法改革走在全國前列,已經實現了法官待遇和法官等級掛鉤,但法官薪酬標準提升有限。比照同樣實行薪級制的行政執法類公務員,每一薪級的法官只高出10%的標準。據悉,最初方案是提升25%,但最終定下的是10%。而在多數試點法院因各方面的因素,法官待遇還未有改善。又怎能吸引優秀的律師、學者? 訴訟制度的配套改革
在法官員額制改革中,人案矛盾是必須謹慎渡過的一處“險灘”。目前在廣東珠三角核心地區的廣州、深圳、佛山等地,基層法院一線法官人均辦案已超過250件,有的法官多達400多件。需要聘用大量輔助人員才能完成任務,而立案登記制改革后還可能帶來法院受案量的“井噴”。法官員額制改革在全部推行后,怎么用更少、更精英的法官辦理更多的案件?
廣東省高院研究室主任金軍稱,經常也有人表示質疑,“一個法官年均結案兩三百件就說法官很累,白加黑、5+2工作,但國外的法官年均結案率七八百件,兩三千也有。我也很好奇,專門對這個問題進行了研究。”
經過考察后,他發現,不能簡單對比,必須聯系案件類型、訴訟制度、審判方式等多方因素。以美國聯邦上訴法院為例,基本上每名法官一年辦案兩千余件。與一些國家和地區相比,首先是案件類型不同,他們審理的有些案件在中國屬于行政事項,比如欠稅案件,稅務官都是批量案件,案件也比較簡單,法官能在短時間內審結一批。其次是,審判方式和審判程序,美國聯邦上訴法院有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ADR),約94%以的案件沒有走完庭審程序,就已被化解。而不少學者將其按照都走完庭審程序核算入法官的審結數量。第三,在美國層級越高的法院,員額比例越少,二審和三審案件,一般不進行事實審,只進行法律審,“但我們的上訴、再審案件,不分事實審、法律審,法官圍繞事實問題都折騰不清,工作量因此相對多出很多。”
接到省、州法院__號和__號明傳后,執行局結合__工作實際,及時作出了具體可行的工作方案,并向分管副院長進行了專題匯報,由分管副院長向院黨組報告討論決定,經院黨組同意,從人財物各方面給予了全力保障。宣傳周活動主要從兩個方面入手,一是開展執行款兌現會,二是組織各鄉鎮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座談會。
執行款兌現會是將今年01至06月份以來在開展涉民生案件執行專項活動和2014年集中強制執行專項活動中實際執行到位的56件144.23萬元案件款安全發放到債權人手中。兌現會前后分四次進行了發放,其中20__年__月11日下午15:00-16:00時在本院五樓會議室開展的“執行款集中兌現發放大會”是規模較大的一次。
在組織開展與各鄉鎮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座談會工作中,取得了__縣人大常委會、政協常委會分管聯系領導的高度重視和關心,他們親自安排各鄉鎮做好各項前期準備工作,安排有關工作人員和部門積極組織配合法院開好座談會。座談會從06月13日至07月04日為期21天,主要是以執行局全體干警為主,副院長__、__、紀檢組長__三位院領導親自參加了座談,法警大隊、民一庭、民二庭、立案庭也積極協助參與,法院干警參與座談共43人次。在當地人大主席團、政協聯絡委及黨委、政府全力支持下,共召開9次座談會,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加人數達到300人次以上,發放執行工作匯報材料300份以上,執行宣傳材料250份以上。
1、執行宣傳效果比預期要好。整個執行款兌現過程秩序良好,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普遍反映非常好,大大提升了法院的司法公信力,特別是在座談會中向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匯報到執行款兌現會實際發放達到144多萬元時紛紛給予法院高度肯定,確實感受到__法院執行工作的認真負責、措施有力。
2、加強了與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監督聯絡。座談會上,與會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從執行機構、執行程序、執行措施、典型案例以及“六難三案”、執行聯動機制、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制度、消極執行、司法腐敗等熱點、焦點問題進一步深入了解了執行工作情況,并提出了很多寶貴的工作意見和建議,為他們今后更好的、多角度、多渠道、多層次的了解、支持、宣傳、監督人民法院及執行工作打下了堅實基礎。經梳理提出的主要意見和建議有:第一深入基層、深入群眾中廣泛法律宣傳。在宣傳方式方法上多下功夫,建議人民法院可以結合實際制作展板、小手冊、宣傳教育片等資料,法院可以積極參與當地法制夜校的普法工作,各庭室分工聯系到每個鄉鎮,在當地黨委政府、基層組織配合下等定期或不定期廣泛開展宣傳活動,擴大人民群眾法制受教育面。第二加大執行力度,創新執行措施。在與取得的經驗基礎上,建議執行工作創新可以邀請檢察院介入執行監督,法院內部在立審執各個階段加強配合,用好訴訟保全措施,加強與了解村情、社情、民情的基層組織執行聯絡溝通,及時把握執行時機,提高案結事了率,并避免一些暴力抗法、的發生。第三法院加強巡回辦案、專項執行力度,起到以案說法作用,充分發揮審判庭審功能,真正實現法庭進農村、進社區、進學校、進廠礦。第四法院多加強工作調研和矛盾排查力度,積極應對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新形勢,特別是山林、土地、違法用地強拆、行政執行等比較復雜的案件。第五加強法院隊伍管理,提升干警綜合素質和執法辦案水平,強化干警群眾服務意識,多為老百姓提供方便、快捷、熱情的司法服務,多為黨委、政府提供可靠的法律參考,積極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第六在辦理特殊案件中關注涉民生案件、加大司法救助力度,注意未成人、婦女、兒童權益的保護。第七規范法院工作作風,廉潔司法,強化訴訟費用的管理,杜絕群眾反映強烈的司法腐敗和吃拿卡要行為。
3、密切了與當地黨委、政府、基層組織的聯絡。接地氣是這次活動中一大重要成果,在與當地黨委、政府聯絡中,法院工作積極主動,不辭辛苦深入各鄉鎮進行座談、開展法律宣
傳,活動實效性強,內容通俗易懂,當地參與的人員具有代表性,起到了以點帶面作用,為下一步加強聯絡奠定了堅實基礎,為推動地方經濟發展、社會穩定、民族團結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4、領導重視,組織周密。整個活動之所以取得非常好的實效,主要取決于院黨組的重視,加強了院領導與局領導對執行工作的管理,活動有條不紊、可操作性強。
5、創新執行工作管理。活動中多數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當地主要領導都反映,法院主動開展這樣有效的座談會是尚屬首次或是第一次參加,希望__法院經常性、多層面組織這樣的法律宣傳工作。可以說這是在院黨組領導下,今年執行工作的一個創新舉措,一方面加強了執行工作宣傳,自覺接受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監督,另一方面提升了執行干警的綜合素質,強化了群眾服務意識,轉變了執行作風。
1、個別干警責任心不強,事不關己,在組織活動中不注意小細節,出現一些小失誤、小混亂,如在兌現會上會場次序安排、款物清點等配合不到位,材料沒有事先打印準備好,今后需強化工作職責和分工,方案再細化明確,干警間多加強溝通配合補臺。
2、個別干警在座談會上由于法律業務知識不全面,回答、解釋問題綜合能力、表述能力不強,需進一步加強業務學習。
3、活動參加人員單一,很多代表、委員提的意見和建議并不僅僅是執行方面的工作,參加過的院領導或部門負責人回來后及時向院黨組匯報請示,如能在工作允許下各庭室都參與效果會更好,另各個鄉鎮主要領導基本都親自參加,本院院領導多因工作忙未能親自組織全程參與,有失法院不夠重視。
這次活動為下一步強化執行工作搭建了很好的平臺,針對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提出的建議和意見,將認真進行剖析整改,具體做好以下工作:
1、在院黨組領導下,協調好各種關系,排除執行阻力和干擾,為執行工作營造健康發展的外部環境,重點完善和健全執行工作聯動長效機制,落實好執行工作監督聯絡制度,提高接受人大、政協監督的自覺性,及時解決執行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
2、按照上級法院部署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創新執行工作管理,從__實際出發強化執行隊伍管理,并結合當前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深查問題,立行立改,努力提升執行干警綜合素質和執法水平,切實促進執行工作良性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