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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證制度(hearingsystem)是指行政機關在作出影響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決定前,由行政機關告知決定理由和聽證權利,行政相對人表達意見,接納證據的程序所構成的一種法律制度[1]。它源于英美普通法中的自然公正原則,即任何人或團體在行使權力可能使別人受到不利影響時,必須聽取對方意見,每個人都有為自己辯護和防衛的權利[2]。
聽證制度最初適用于司法領域,稱為司法聽證(judicialhearing),后來逐漸擴展到立法領域,稱為立法聽證(legislaturehearing)。20世紀初,隨著行政權力的不斷擴張,聽證程序開始在行政領域得到運用,稱為行政聽證(administrativehearing)。行政聽證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聽證是指行政機關在制作行政決定的過程中征求有關利害關系人意見的活動;狹義的聽證則僅指聽證會,也叫正式聽證(formalhearing),即行政機關為了合理、有效地制作和實施行政決定,公開舉行由利害關系人參加的聽證會,廣泛聽取各方意見的活動[3]。
一、聽證制度在城鄉規劃中的適用情形
從各國行政程序法關于聽證制度的規定來看,對于聽證適用范圍的規定可以區分為三種類型,第一種是以美國為代表的,對于聽證適用的情形完全由行政程序法之外的單行法律規定,即具體在什么情形下適用聽證程序由單行法律規定,而有關聽證程序的具體規定則在《聯邦行政程序法》中作出。第二種是由單行法律作出規定之外,行政機關也可根據需要自行決定是否適用聽證程序,如韓國。第三種則是采用列舉適用情形和賦予行政機關自由裁量權相結合的做法,如日本《行政程序法》的規定[4]。由于中國目前尚未制定行政程序法,雖然新修訂的城鄉規劃法第26條和第50條對于聽證程序的適用情形作出了概括式的規定,但是對于聽證程序的細節方面并未作出規定,可見未來在制定城鄉規劃立法時有必要對聽證制度的具體程序在實施細則或有關行政法規中加以明確規定。
至于城鄉規劃在哪些階段和事項中應當適用聽證制度,從目前世界各國和中國有關立法中聽證制度的規定來看,聽證主要有三種類型:立法聽證(包括國家法律和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的聽證);行政決策聽證(包括行政法規、規章、行政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抽象行政行為、政策的聽證);具體行政行為聽證(包括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給付等行政處理決定的聽證)。結合以上聽證類型的劃分,可見城鄉規劃涉及的內容十分復雜,規劃的編制和審批階段類似于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應適用行政決策聽證的方式,而規劃的許可和實施階段關系到相對人的權利義務實現,應適用具體行政行為聽證方式。因此總體來說,對于城鄉規劃的各個階段都應設立聽證程序,使它成為相對方的一項權利。但考慮到所有的城鄉規劃的程序中都適用聽證程序可能會影響行政行為的效率,可以參照美國聯邦行政程序法的做法,將城鄉規劃中的聽證制度區分為正式聽證與非正式聽證兩種方式,對于城鄉規劃中總體規劃、分區規劃的編制、審批等階段,由于其制定的規劃內容較為抽象,并未直接影響相對人權利義務,可以采取非正式聽證的方式,如聽取意見,召開座談會、論證會等;而對于城市規劃中的詳細規劃的編制和規劃的許可、實施階段中行政機關采取的具體行政行為,對一定范圍內的相對人利益產生影響,應當適用正式聽證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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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排除聽證適用的特殊事由
公眾參與應當成為城鄉規劃程序中的一項基本原則,但是法律明確規定排除聽證程序的適用時,應當適用該法的規定。如德國《聯邦行政程序法》第28條第1款規定:“干涉當事人權利之行政處分作出前,應給予當事人對與決定有關之重要事實,表示意見之機會。”但是如果根據案件的情況,沒有聽證的必要的,可以不舉行聽證。特別是在下列情況下,行政機關可以免除聽證:(1)于急迫的情形,或為公共利益有必要應立即決定的;(2)如舉行聽證將難遵守對決定有重大關系的期限的;(3)官署拒絕當事人的請求,而且對當事人在申請或聲明中所作的關于事實的陳述,作出不同的對其并無不利的認定的;(4)官署作一般處分,或作大量相同種類的行政處分,或通過自動機器設備作出行政處分時,不適用聽證;(5)行政執行時所采取的措施;(6)與公益的強制性要求相抵觸時。日本、葡萄牙、韓國、澳門地區等國家和地區也采取了與德國相同的做法。
中國城鄉規劃立法中應當明確哪些情形不適用聽證程序,總體來說,舉行聽證會的事項應當是涉及公民較重要利益且利害方有較大的分歧的事項,結合外國行政程序法的規定和城鄉規劃的特點,筆者認為,中國城鄉規劃立法時可以考慮作出列舉式規定,排除適用聽證的情形包括:(1)規劃內容涉及國家秘密的;(2)規劃事項關系重大公共利益,且規劃實施具有緊迫性的;(3)規劃的制定、實施對于相關人沒有產生不利影響的;(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不適用聽證的情形。此外,對于涉及總體規劃、區域規劃的編制行為等對相對人利益不產生直接影響的抽象性行政行為,可以參照規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宜采用非正式聽證方式,而不需要適用嚴格的正式聽證程序
三、聽證制度中的當事人和參加人
擴大公眾參與的范圍是當代行政程序法發展的基本趨勢,在聽證程序方面,有關利害關系人的范圍也在不斷擴大。對利害關系人范圍的確定從中國立法及司法實踐來看,目前主要有兩種觀點,一是認為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必然是一種直接的、嚴格的權利義務關系,具體行政行為只有對相對人的權利義務已經產生或將會產生實際影響時,才能被認定為有利害關系;而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對于利害關系人的認定并不是看行政行為對相對人利益是否產生法律上的直接影響,而應當擴及到凡是因規劃行為可能產生不利影響的人,都應當認定為利害關系人。筆者贊同后一種觀點,將間接利益相對人排除在聽證之外不符合公正原則,與城鄉規劃的公眾參與的理念也不一致。而對于有直接利益影響的人和間接利益影響人也可以進一步作出區分,前者一般稱為當事人,后者被稱為參加人。從英美法系國家的判例看,參加聽證的利害關系人有逐步擴大趨勢。如美國哥倫比亞特區上訴法院認為,“為了保證聽證能夠有效率地進行,方法不在于排除有權參加聽證的利害關系人,而在于控制聽證的進程,要求所有參加聽證的人不偏離所爭論的問題,不提出重復的或無關的證據。”[5]
各國行政程序法對于聽證中當事人和參加人的規定也有所不同,有的對當事人和參加人分別作出規定,如日本《行政程序法》第17條第1款規定,聽證主持人認為有必要時,對當事人以外之人,依該不利益處分所依據之法令認為與該不利益處分有利害關系者,得要求其參加該聽證程序或許可其參加該聽證之相關程序。有的則將當事人的范圍進一步擴大,包括了參加人在內都由行政機關依申請或依職權,通知其參加為當事人,如德國和中國臺灣地區《行政程序法》對當事人的界定。德國《行政程序法》第13條規定則采用了聽證參與人的概念,聽證參與人包括:(1)申請人和被申請人;(2)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擬指向的或已指向的人;(3)行政機關擬與之或已與之訂立合同的人;(4)行政機關可依職權或應請求,通知可因行政程序結果而損害利益的人作為參與人;(5)程序結果對第三人有影響的,應其請求亦應通知其為參與人;行政機關知道該等人的,應在行政程序開始時即對其作出通知。所以,中國在城鄉規劃立法中應當明確聽證程序當事人與參加人,范圍包括一切受規劃直接影響其利益的人和因規劃實現產生不利影響的人。
結合各國行政程序法的規定,城鄉規劃聽證程序中的當事人一般應享有以下權利:(1)獲得相關規劃信息的權利。可以由規劃機關在擬定、初步決定時發出公告,也可以由當事人申請獲得,公告和申請內容一般應包括聽證所要涉及的主要事實和法律問題。(2)委托人的權利。城鄉規劃的內容既涉及很多技術問題,同時又涉及事實認定和法律問題,因此,應允許當事人和參加人委托專家進行論證和律師。(3)陳述意見和提出異議的權利。聽證的內涵即體現為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因此,當事人有權陳述其意見并可提出異議,對于異議聽證機關應當在限期內給予書面答復。(4)提出證據和質證的權利。證據是行政程序的核心問題,行政決定要根據被聽證主持人所接受的證據作出,因此,當事人應有權提出證據,并對不利于自己的證據進行質證,以防止行政機關只根據一面之詞作決定[5]。
四、城鄉規劃中聽證制度的主要內容
按照上文關于城鄉規劃聽證程序的分類可以將聽證程序區分為正式聽證和非正式聽證兩種形式。然而,城鄉規劃中的聽證程序與一般的正式聽證程序相比,又存在特殊性,一般程序中的正式聽證程序主要涉及一個行政機關與一個或少數幾個當事人的關系,而城鄉規劃事項不僅涉及其他相關行政機關的職權,還與多個利害關系人有關。規劃程序中的聽證不僅是發表意見的機會,還是一個多種利益協調的過程。所以城鄉規劃的聽證除了適用聽證程序的一般要求外,理應有更為縝密的特殊規定[6]。在德國和中國臺灣地區對于一定地區內土地的特定利用或重大公共設施的設置,涉及到多數不同利益人及不同行政機關權限的,應當采取規劃確定裁決程序,必須經過公開和聽證,最終作出的規劃確定裁決具有核準規劃實施、集中事權和形成效果。有鑒于此,筆者認為,在中國對于城市總體規劃和跨區域性的規劃編制、審批一般屬于宏觀性、概括性的方案,不宜采用正式聽證的方式,而對于各城市、鄉鎮的詳細規劃、特定區域內的規劃、重大公共設施的建設規劃和舊城改造規劃等方案應當采用正式聽證的方式,城鄉規劃中正式聽證的主要步驟如下:
1.聽證機關接到規劃擬定主體的規劃草案后,首先應當向規劃事項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機關送達規劃草案,征求這些機關的意見。這些機關在收到聽證機關的通知和材料之日起的法定期限內發表意見。表達的意見必須充分具體,主要是表明規劃是否影響其利益,以及如何考慮該利益。
2.規劃草案的公開。聽證機關應當把規劃草案公布在受規劃影響的地方政府網站、地方日報或是公告欄上。程序法應當規定規劃草案被陳列的時間,以保證社會公眾有足夠的機會能夠了解該規劃的內容。例如德國《行政程序法》規定,聽證機關可以決定將規劃展示于預計受規劃影響的鄉鎮一個月,以供人查閱。
3.提出異議。所有認為自己的利益受到規劃影響的人都可以提出異議。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可以采取書面或口頭的形式,如果是口頭方式提出的異議,聽證機關應當制作記錄。
4.舉行聽證會。在異議期限屆滿之后,聽證機關應當組織規劃擬定主體、利害關系人和與規劃事項相關的其他行政機關進行聽證,根據單行法律的規定或者聽證機關認為必要時,還可以邀請專門問題的專家或是為本規劃提供鑒定結論的專家參加聽證會。規劃確定程序中聽證會的目的就是要權衡與規劃事項相關的各種利益。所以,聽證會不僅僅具有聽證功能,還具有協調功能;聽證會不僅給予了各方以發表意見的機會,而且使彼此沖突的意見盡量得以協調,從而使最終的規劃確定裁決的內容更為理性。規劃確定中的聽證程序除了適用針對規劃的特殊規定之外,也要遵守聽證程序的一般規則。
5.聽證機關作出聽證結論。聽證結束后,聽證機關應當作出聽證報告書,遞交規劃確定機關[6]。
以上是正式聽證程序的主要內容,而對于城鄉規劃的擬定、初步方案的公布等階段和總體規劃、分區規劃編制等抽象性行政行為,應當采用非正式聽證的方式以提高行政效率。非正式聽證的方式主要有聽取公眾意見,召開座談會,論證會等方式,這些方式的內容方面可以參照正式聽證中的有關內容,主要目的不是對規劃涉及的利益進行協調,而主要是就規劃內容與公眾磋商,以做到事先使公眾了解規劃的內容,取得公眾的認同和理解。
五、聽證結論的法律效果
聽證會本身是半正式的,很少記錄證詞。主管部門的首腦應主持會議,提出問題并了解預算申請。主要的預算官員參加表現得相當活躍。為了有助于整個過程,為行政首腦準備一些問題。機構提交一份聲明和相應的問題,或者審查完全通過提問和問題來進行。若不考慮采用的類型,機構應解釋其項目,特別是任何項目變動。提問者應對模糊觀點以及潛在的政治或管理問題進行詳細探究。聽證會的目的僅是為了獲取信息,利用這類討論會作出暫時性或最終決策是不恰當的,因為決策必須進行更多的思考。
美國的法律《國會的預算與財政管理》對聽證會和有關的報告作了具體規定:在為各個財政年度提出預算共同議案時,參眾兩院的預算委員會應當舉行聽證會,并應聽取國會議員、以及聯邦政府部門和機構、公眾人士和全國性組織的預算委員會認為適當的代表的證詞。美國聯邦政府,每年至少有四個預算聽證會。在正式開始聽證之前,一般要進行聽證會排演或模擬是一項標準操作。部門管理者承擔著諸如撥款委員會主席這樣的關鍵審查者的職責。在聽證會開始之前,已對棘手的問題進行了預計并作了相應解答。模擬聽證會能揭示缺乏說服力的理由,有處理問題時建立部門間的有效合作,并了解審查者觀點。模擬聽證會政治家助于預算官員決定在傳統的公開聲明中應討論和強調什么主題。
準備預算聽證會的關鍵是充分的調查研究,以避免或使聽證會上的意外情況減至最小。一個意外常使管理者看上去無知,并會使他們在回答其余問題時也顯得很糟糕。對以往聽證會和陳述的詳細研究往往能顯示出審查者認為是重要的方面。此外,在設想很難回答的問題時,對項目本身以及對項目的反應的審查是必不可少的。通常,預算官員和其他人(比如中心預算辦公室中的人)的密切關系,能夠成為智慧的重要來源。
關于聽證會的簡明書籍是有幫助的。一般而言,它們僅包括預計到的很難作答的問題或標準問題以及答案。它們可能包括對每一審查者觀點的簡要討論,但這些信息常常是一般性的知識。這些描述還可能產生誤導,引發不必要的困惑。
聽證會的問題有許多來源,包括審查者(比如一位參議員)、職員、顧客、甚至部門本身。問題有時完全根據部門提供的問題清單來設置。有時設置的問題是非常困難的,這樣部門便能夠以可能是最好的方式繼續記錄某一主題。機構和OMB的聽證會很少設置問題,但當友好的立法者想援助一個項目時,在國會聽證會上設置問題也司空見慣的。有時職員間關系相當融洽,其效果與設置問題相似。
聽證會上的表現往往會在審查者心目中勾勒出該部門的領導狀況。聽證會是部門塑造自我形象和營造對自身良好感情的一個機會。領導者將被披上公共安全衛士、科學家、政治家、環境保護者等外衣。在聽證會上的出色表現有利于避免對部門費時的和非善意的審查。
了解預算是在聽證會上留下好印象的最佳方法。了解有關知識必不可少,而知識又往往伴隨著好的有組織的表現。通常,為接下去更深入的問題提供機會的簡短的回答和恰如其分的表現最為有效。關注使人感到重要的主題沒有被忽視。管理者不了解某一細節是可以原諒的,此類數據在聽證會后常常被補充進記錄。但對管理者來說,不知道如何回答有關管理方向的問題,卻是不可原諒的。問題——甚至在細節上——常能被預計和回答或在聽證時被傳達。這一活動能給人留下深刻印象,并能建立信心。
聽證會是一項有某些禁忌的游戲。部門官員意識到他們有兩個管理者——立法部門和行政部門,但部門官員不能對行政首腦的預算提出異議,盡管他們希望得到更多的支持。如果核心預算辦公室或機構認為該部門不遵守已建立的行政部門政策,那么部門領導或其他政治雇員便會被解雇。但在一些情況下,核心預算辦公室或機構從政治策略的考慮出發可能并不希望部門違背立法部門的愿望,將預算提高到行政部門規定的水平之上。每種情況必須被單獨加以考慮。此外主管部門不應當同意向客戶的壓力讓步。主管部門應當對的有的人負責;因此,向某一客戶讓步意味著偏袒。它也承認施加壓力可能取得成功。與此相反,主管部門精心組織語言,表示他們希望聽取民眾的建議,并且會依照有價值的建議行事;主管部門的確接受好的建議,但只根據建議的內在價值決策。由于這項禁忌,壓力沒有什么影響,不會被公開接受。
聽證會結束后,預算分析人員仔細地復核他們的記錄并重新考慮提案和其他材料。來自行政首腦的指導也被加以考慮。通常審查者會通過書面或電話形式詢問一些附加問題。接下來部門預算辦公室著手準備其最終的分析和建議。主管部門的首腦就預算作最后指示。指示的內容取決于行政首腦的管理模式。有的人將整個責任交與預算辦公室,其他人仔細地審查申請。通常,行政管理面臨的時間壓力不允許其對申請作長時間的、詳細的審查。一套指示信息通常包括:1.機構申請概要;2.預算辦公室的建議;3.行政首腦上一年度有關預算意見的概要;4.預算辦公室的附加建議;5.初步預算(州和地方政府必須平衡);6.政策問題概要。
二、焦作市
實施的部門預算聽證
河南省焦作市財政局根據市政府提出的“公開透明理財、科學民主決策、規范預算管理、提高資金效益”的總體要求,將進一步深化和完善預算管理制度改革列為工作重點之一。經過充分醞釀和準備,2004年3月23日下午召開了首次部門預算聽證會,市水利局、衛生局、司法局和焦作大學四家即將提交市十屆人大一次會議審議的部門預算舉行了局內聽證和社會聽證,廣泛征求各方面意見,以提高預算編制的規范性和科學性。
1.會議組織情況。會前焦作市財政局專門就舉行聽證會的有關事項進行了認真研究,由于時間較為倉促,與規范的聽證會程序相比,本次預算聽證會未能提前30天向社會公眾告知聽證會的內容、時間、地點和程序,沒有聘請相關專家,沒有接受社會公眾的參加申請。參會人中僅限于財政局副科級以上干部、預算單位代表,各會計站站長和財政局從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單位、社區中聘請的10位社會財政監督員,因此辦能稱為準意義上的預算聽證會,是一次益嘗試
2.預算聽證情況。聽證會按照業務科室介紹、聽眾提問的程序進行,采取了投影儀顯示的現場互動形式,臺聽眾對四個部門的每一筆支出安排情況都一目了然,對有疑問的地方隨時提問,農業科、社保科、行政政法科、教科文科的四位科長現場給予解答,對一些涉及四個部門具體業務的項目支出安排,由預算單位代表給予具體的補充說明。由于現場觀眾提問十分踴躍,并且涉及到一些深層次的問題,聽證會一直持續了四個多小時。
3.聽證會取得的成效。通過財政預算社會聽證,讓納稅人和老百姓知道了政府財政的錢是怎樣花的,準備為老百姓辦哪些事情,增強了政府理財的透明度和公信力,讓納稅人有了知情權、參與權與監督權,體現了政府為民理財、科學民主、公開透明、權力制衡、主動接受監督的親民為民形象。但由于此項工作剛剛開始,各方面阻力也比較大。加上目前預算管理體制的先天性欠缺,財政局內部也僅僅是各個支出科室與預算科的相互討價還價,導致預算編制的透明度不高,定額、標準等技術性問題也不盡完善,暴露出部門預算編制存在一些亟待規范的地方,歸納起來主要有幾個方面:一是預算內外資金安排標準不統一,綜合預算落實不到位。財政預算內資金基本上都能安排到項目,相對較為規范。但預算外收入安排一粗二寬,缺乏成本核算和定額標準,寬打窄用的問題比較突出。如焦作大學預算外收入3300多萬元基本沒有落實到項目,結防所200多萬元預算外收入成本支出失真等,資金安排的科學性無法考察,反映出財政對預算外郊外的管理相對落后。二是預算安排的依據有待規范。主要是財政資金的供給范圍不清導致一些項目安排不能叫人信服,如醫院的定額補助和貸款貼息問題是個熱點,許多聽眾提出財政對醫院補助不能適應公共財政的基本要求,建議能否將補助與項目結合起來,按照醫院所提供的公共衛生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安排相應支出實行零基預算,不搞一刀切,同時也體現出財政支出與群眾受益間的對應關系。三是預算編制的一些基礎性工作仍有待加強。如基本支出預算不管是人員經費還是公用經費都有定額,但項目預算缺乏合理的定價機制,且經費與專項資金界限不清,實際工作中單位有虛報項目支出用作公用經費的對策,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不高與此有很大關系。四是財政內部各個業務科室在編制預算時存在水平和標準不統一的問題,表現在預算編制質量差別較大,同類支出在不同單位間執行不同標準,如會議費支出、車輛燃修費、臨時工工資等。五是預算編制缺乏績效評價前提,預算單位在項目申報時追求預算最大化目標,往往是寬打窄用,最終表現為年終結余,但這并沒有與單位申報下年度預算結合起來,結果是預算編制與預算執行結果相脫節,最終導致財政資金的浪費。
三、重慶市財政局的預算追加實施聽證
預算追加聽證是指在年度部門預算執行中,有關部門或部門提出追加支出申請后,經財政部門聯系處室初審并提出聽證提議,由聽證評議小組對預算追加項目進行審議、確定的過程。過去,單位或部門提出申請后,主要由聯系該單位的處室審核意見,并按程序審批。這種方式在操作上缺乏公開和透明,決策上缺乏公開和透明,決策上缺乏民主和科學,容易產生分配上的不平衡。市財政局在進行了大量調查研究和可行性論證的基礎上,2003年上半年,制定了《重慶市財政局預算追架聽證會暫行制度》,用于規范追加預算指標的審議和確定程序,建立了從聽證準備(單位申請、處室初審、建檔入庫、提請審議、列入議程)到聽證審議(聽取意見、研究討論、初步確定)、聽證確立(呈報局長辦公會)和指標公示、追加預算等一整套程序。即:市級預算單位提出預算追加的申請后,由市財政局聯系該單位的處室進行調查研究并提出聽證提議,然后召開聽證會,由局主要領導主持,辦公室、條法處、監督處、監察室等不管資金或不聯系預算單位的處室人員組成評議小組,聽取處室匯報項目情況、資金需求和申請理由,由聽證評議小組集體研究決定是否給予追加,然后報局長辦公會審定。
預算追加聽證制度從2003年7月25日正式啟動,第一次聽證會議對市檢察院申請辦案經費等四個項目進行了聽證。2003年11月27日,第二次預算追加聽證會議對市級機關綜合樓辦公家具購置等四個項目進行了聽證。兩次聽證會均取得成功。一起追加預算項目因實施理由不充分、條件不成熟未獲通過,其他項目預算單位共申請追加預算5230萬元,聽證后確定為3900萬元,核減25.4%.同時,按照輕重緩急的原則,對原申請使用方向、結構等進行了調整。
(一)、聽證程序
具體分為聽證準備(處室初審、建檔入庫、提請審議、列入議程、召開會議),聽證會議(聽取意見、研究討論、初步確定),聽證確立(呈報局長辦公會),指標公示,追加預算等程序。
1、聽證準備包括:(1)。處室初審。由支出處室審核有關市級部門的追加預算申請,提出初步處理意見,確定項目是否確立。(2)。建檔入庫。按照局專項資金管理有關辦法,對已確立的項目進行梳理、排序后,輸入局專項項目庫。(3)。提請審議。由相關支出處室整理項目內容,并向評議組辦公室提出審議請求。(4)。列入議程。評議組辦公室根據處室提交項目數量及項目輕重緩急,擬定會議議程,報局領導審定。(5)。召開會議。按照局領導的批示,由評議組辦公室確定會議時間,通知相關部門。
2、聽證會議。包括聽取意見、研究討論、初步確定等程序。(1)。聽取意見
由會議主持人宣讀聽取議程、介紹參會人員、告知責任義務、宣布會議開始。
提議者提供項目資料、陳述項目內容、發表初步意見。(原則上控制在20分鐘內完成)。
評議組成員詢問項目事由、可行依據及經費需求。(2)。研究討論。評議組成員闡述個人觀點、進行會議討論。(3)。初步確定。由會議主持人宣布提議者退場、綜合各位意見、進行評議表決,宣讀會議結果。
3、聽取確立。由評議組辦公室整理會議內容,形成會議紀要,呈報局長辦公會審定。如需
動支預備費,要擬文報市領導審批。
4、指標公示和追加預算等程序。經局長辦公會研究同意確立的項目預算指標,要通過局網絡和會議紀要等多種方式予以公示。同時通知項目單位,辦理預算指標下達相關手續。
(二)、復議程序
具體分為提出復審申請、申述復議理由、研究復議內容、回復復議處室。采取會議集中研究或分別征求意見等方式進行。
聽證結果公示過程中,聽證提議者如有異議,應在公示后3個工作日前向評議組辦公室提出復議申請,由聽證秘書聽取復議理由申述,整理申述內容,向局領導及評議組成員處室通報有關情況或召開復議會商會議,形成復審決定,并及時將復審決定通知復議申請人。
1.聽證過程中,提議者有過激行為致使聽證無法進行的,聽證主持人有權宣布聽證中止;
2、聽證全部活動,應當由聽證秘書整理形成聽證筆錄,經聽證主持人審閱,并由聽證主持人、聽證評議組成員和聽證秘書簽名后,呈報局長辦公會審議。
3、聽證結束后,聽證秘書應當依據聽證情況及筆錄,寫出聽證紀要,連同聽證筆錄報局長辦公會審議。聽證紀要應當載明下列事項:聽證的時間、地點、議題、主持人、秘書和其他參加人;提議項目內容及其可行性、初步意見、經費額度,以及評議主要分歧和聽證主持人的意見和建議。
4、聽證會議內容、聽證筆錄、聽證紀要在未經局長辦公會研究及公示前均為機密資料,所有涉及人員要嚴格保密,不得泄露。
5、聽證主持人、評議組人員、聽證秘書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行使其權利,如有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將取消其作為相應資格,并按有關法律法規承擔相應責任。
四、預算聽證的意義作用和需要改進的意見
舉行預算聽證將對提高預算管理水平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對政府財政接受社會監督,實踐執政為民和政治民主也將產生重大推動。公開透明本身就是一種進步,把聽證制度引入預算管理中是財政管理制度的創新,也是深化財政支出改革、強化財政管理的一項重要舉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實行預算追加聽證制度是加強財政管理、規范財政資金分配的有效途徑。作為財政支出改革的一種形式,預算追加聽證制度首先規范的是財政自身的行為,有利于促進財政部門不斷加強自身建設,促進財政支出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制度化。
2、實行預算追加聽證制度是提高財政資金分配公開、透明的主要形式。預算追加聽證制度的建立,使財政資金分配在“陽光”下進行作業,對于杜絕“人情”預算、“個人”預算,防止資金分配中的暗箱操作和不正之風,從源頭上防治腐敗具有重要作用。
3、實行預算追加聽證制度是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有效性的重要保證。實行預算追加聽證,旨在通過規范的審核制度,嚴格的審核程序,從可行性、有效性等多方面加強對預算追加項目的審核,切實保證財政資金分配科學合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4、實行預算追加聽證制度是財政部門科學理財、民主決策和依法行政的具體體現。實行預算追加聽證制度,引入了民主、科學的決策機制,免了一家之言,合理地確定預算額度,是財政部門實踐“三個代表”,對納稅人、對廣大人民群眾高度負責精神的具體體現。
從兩個地方開始的預算聽證的情況看,我國的預算聽證還處于初始階段,主要是內部和少數部門的聽證活動,內容和范圍較少,公開性不夠,因此作用甚微,但畢竟邁開了步子。為了進一步做好預算聽證工作,需要完善以下方面的內容:
一是完善預算法。在修訂預算法時增加關于預算聽證的內容。根據法律,再制定《財政部門預算聽證實施辦法》,推動預算聽證制度的全面實施。應當逐步將預算聽征的內容和范圍擴大到整個預算。
二是擴大預算聽證的公開形式,逐步將預算聽證由內容聽證、部門聽證擴大到報紙、電臺、電視等公開媒體的聽證。
三是建立專門的預算聽證機構,可以由財政機關預算、法規和辦公室負責這項工作。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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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死刑;死刑聽證;死刑復核程序
中圖分類號:D924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3)20-0131-02
一、死刑聽證制度的概述
1.死刑聽證制度的定義
死刑聽證制度,是指在案件經過一審或二審,被告人被判決死刑立即執行后,通過在死刑復核程序中引入一個程序完備的聽證機制,來最終決定是否對被告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制度。
2.死刑聽證制度的法律價值
通過死刑聽證制度,再次對死刑案件進行公開質證,聽取當事人和偵查機關代表等各利害關系方的意見。同時也可以根據案件需要或者當事人的請求,邀請人大、政協等有關專家及與案件有關的人參加,其他公民和新聞記者也可以旁聽和采訪,以便了解案情,監督程序,保證聽證會的公開和公正。經過聽證,可以傾聽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對證據材料進行多方面的考察和酌量,依法做出是否立即執行死刑的決定。隨著案情的內容、證據及利害關系人的意見的公開,案情的結果逐步水落石出,社會公眾依據法律對案情的評價也逐漸成熟,死刑案件的判決結果才能得以服眾。死刑聽證制度的法律價值主要表現在:一是有利于死刑案件的公開和透明。二是有利于對國家權力進行有效制約。三是有利于保障人權同時消解當事人的不滿情緒。四是有利于公民積極參與司法。五是有利于貫徹我國的基本刑事政策。
3.死刑聽證制度運用的法理基礎
聽證程序作為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其產生及發展有著深厚的法理淵源。普遍認為,英國的“自然公正原則”是聽證程序得以依存的法理基礎,之后美國出現的“正當法律程序”又進一步深化了這一法理,二者被視為現代聽證制度的兩大法律基石。自然公正原則是一個最低限度的公正原則,適用范圍很廣。英國皇家法院要求下級法院和行政機關行使權力時必須遵守這一原則。同時一切其他行使權力的個人和團體,在其行使權力的時候,也都不能違背這個原則。就自然公正原則的核心問題而言,不在于公民是否享有某種權力,而在于行使權力對公民可能產生不利后果時,需要遵守一個公正的程序。對自然公正原則具體適用的借鑒,導致了聽證制度在美國的產生與發展。美國憲法修正案第5條規定,未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財產。聽證是憲法上的正當法律程序的主要內容,對審判機關而言,應當按照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公正行使權力,所有對當事人不利的決定,必須聽取當事人的意見,這是必須履行的憲法上的義務。正當法律程序是所有個人享有的公平的最低限度標準,是一個不斷發展演變的理想要求。
二、死刑聽證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自200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復核權以來,死刑立即執行案件的數量大幅度下降、案件的質量有了明顯的提高。但是,由于社會公眾對死刑案件的復核過程不了解、不同社會階層的人對死刑社會作用的認知也存在著較大差異,導致部分公眾對于死刑的實施過程存在著一些懷疑和指責,從而影響到司法機關的權威。如果我們能在死刑復核程序之中引入聽證制度,將大大提高死刑判決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一是死刑聽證可以最大限度地獲取民意支持和社會認可,做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高度統一,裁決結果才能更好的得到社會的認可。二是可以控制死刑與國際接軌。讓公民直接參與到死刑案件的聽證中去,通過聽證制度廣泛吸取各個社會階層的人士對于死刑制度看法和意見,有利于我國在刑罰輕刑化以及減少死刑總量、最終取消死刑方面與國際接軌。三是能加強對死刑案件的監督,確保公正判決。聽證程序事實上就是由社會公眾對生效裁決質量的評判,也是對審判程序中行使審判權的法官的職業道德、敬業精神等綜合素質的評判。四是可以減少誤判。死刑作為一種無可回復的、終極性的剝奪犯人生命的刑罰,一旦誤判就無法糾正,會給受害人及其家屬造成無可挽回的損失和遺憾,也動搖了人們對司法的信仰。因而對死刑案件應當慎而再慎,死刑聽證制度的確立勢在必行。
三、美國死刑的程序考察和借鑒
在西方發達國家中,美國是保留并且適用死刑最多的國家。國家通過設置嚴格的訴訟程序,來最大限度地避免錯判、誤判,保障公民的生命權利。這對我國建立死刑案件的聽證制度具有重要的借鑒作用。
美國的死刑司法制度具有幾個特點:第一,要經過特殊批準和大陪審團決定才能對死刑案件。美國的大陪審團專門審罪案件的,對于死刑案件具有絕對的決定權,體現了國家在司法領域對普通民眾權利的重視。第二,充分保障死刑案件中被告人的辯護權。在《美國法典》里明確規定了被告可以自行指定律師而且該律師可以在任何時間與被告相溝通。美國的法律和司法重在保證每一個死刑案件被告人都能夠得到充分的律師辯護和自我辯護。第三,多渠道的救濟程序。在美國,審判后免予處死的機會主要有三種:一是通過上訴對原來的裁決進行改判。二是通過人身保護令程序進行改判。三是可能通過赦免或減刑獲得不判處或者不執行死刑的機會。
美國的死刑案件審查制度、陪審團決定死刑的制度、死刑案件辯護制度、死刑訴訟救濟程序和死刑執行制度,都有很多地方值得我們總結和借鑒。以下幾個方面可以作為我們在設計死刑聽證制度時的借鑒。首先,死刑審判程序應當更加的嚴格和公正。其次,要給予被告人充分的辯護權利,而被告人辯護權在我國現行的死刑復核程序中完全缺失,因此未來設計的死刑聽證制度應該賦予被告最充分的辯護權利。第三,要給予被告充分的救濟機會和救濟渠道。
四、死刑聽證制度設計程序初探
1.死刑聽證制度的主體
聽證會的主體由法院、公訴方、被告方、聽證團以及旁聽的人民群眾組成。法官作為聽證會主持人,站在中立的立場上聽取被告人、被害人、檢察機關和其他聽證參與人的意見和證據,并在此基礎上做出裁決。為了保證法官的中立性,原案件承辦法官不得作為聽證會的組成人員。公訴方即控訴方,由檢察機關和被害人代表組成,承擔證明被告所犯罪行確實達到應當被立即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責任。被告方由被告和其辯護律師組成,與公訴方就是否立即執行死刑進行最后的辯護。聽證團由社會各界人士包括人民陪審員、人大代表、新聞媒體界代表以及有關辦案專家組成,這些人可以獨立地提出自己的觀點和看法供法官中立裁決。最后是旁聽的人民群眾,由于死刑案件的特殊性還有秘密性,因此應該對旁聽人數做些限制,這樣也可以避免一些意外情況發生。
2.死刑聽證的適用范圍
死刑聽證制度是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護被告人的生命權利而設置的最終補救程序,重點在于防止錯判錯殺造成無法挽回的后果。因此為了提高司法效率,并非所有的死刑案件都要實行聽證,死刑緩期執行的案件就沒有聽證的必要。需要進行死刑聽證的案件具體體現為以下兩類:一是被告人不服的案件。因為死刑聽證制度是為被告人權利設計的一個最終保障制度,因此只要被告提出聽證要求,法院就必須為其提供完備的程序保障,這樣才能最大限度地保障被告人的基本權利,同時維護司法的公正與權威。二是法院認為應當聽證的案件。針對部分案件如果被告未提出聽證要求,法院復核案件時認為判決死刑立即執行過重或者案件本身還有部分疑點即法院復核時認為需要征求民意再進行裁決時,可以依職權舉行聽證。
3.死刑聽證程序
目前我國對死刑聽證制度尚無法律規定,其相關法律關系的規制尚待完善。在此參照審判程序的開庭方式和行政聽證的一般程序而設計擬定了如下的死刑聽證程序:一是聽證程序的啟動。由最高院依職權啟動聽證程序。二是聽證團的選定。聽證團由被告方、法院、控訴方三方在陪審員名單中各選若干名組成。之所以在陪審員名單中選擇聽證團成員,一方面是考慮與我國現有的人民陪審員制度接軌,方便聽證團成員的選擇,另一方面是因為我國的人民陪審員本身就代表了廣大的人民群眾,能夠很好體現民意的選擇。三是送達聽證通知書。法院在確定聽證會日期后,應當在舉行聽證若干日前將聽證通知書以法定方式送達給參與聽證的各方代表。四是聽證。聽證是死刑聽證程序的核心,一般可分成四個階段進行。第一是聽證準備階段,由書記員核對到會人員情況,宣布聽證事由以及介紹主持人組成人員和書記員名單,并詢問各方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及說明申請回避的原因。第二是聽證調查階段,由被告人檢察機關分別主張權利或陳述意見和提供相關證據。然后各方到庭人員圍繞法官提示的證明對象對證據的真實性和證明作用進行舉證、質證,各方到庭人員也可向他方提問,同時聽證參與人也可以在法官的許可后向各方提出疑問。第三是聽證辯論階段。聽證調查后,經過短暫合議,法官當庭確認經聽證程序認定的證據,歸納出案件的爭議焦點問題,引導各方到庭人員根據有效證據和相關法律依據進行聽證辯論。之后各方到庭人員作最后陳述,對聽證情況發表各自意見。第四是裁決階段。聽證會結束后,休庭一小時左右,由聽證參與人進行秘密討論,對是否應當執行死刑立即執行給出肯定或否定的意見。若給出的意見是不同意執行死刑立即執行,則法院必須無條件服從,并改為死刑緩期執行;若意見為同意,那么是否執行死刑立即執行的決定權交由聽證主持人組成的合議庭經過合議后做出。死刑聽證的全部內容,由書記員記錄在卷。聽證筆錄應交參加死刑聽證的各方當事人核對后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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