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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城市內(包括城市各類開發區)的城建檔案的管理。
本規定所稱城建檔案是指在城市規劃、建設及其管理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紙、圖表、聲像等各種載體的文件材料。
第三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建檔案工作,業務上受國家檔案部門的監督、指導。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建檔案管理工作,業務上受同級檔案部門的監督、指導。
城市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置城建檔案工作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城建檔案管理人員,負責全市城建檔案工作。城市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也可以委托城建檔案館負責城建檔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條城建檔案館的建設資金按國家或地方的有關規定,采取多種渠道解決。城建檔案館的設計應當符合檔案館建筑設計規范要求。城建檔案的管理應當逐步采用新技術,實現管理現代化。
第五條城建檔案館重點管理下列檔案材料:
(一)各類城市建設工作檔案:
1、工業、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礎設施工程;
3、公用基礎設施工程;
4、公共交通基礎設施工程;
5、園林建設、風景名勝建設工程;
6、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8、軍事工程檔案資料中,除軍事和軍事管理區以外的穿越市區的地下管線走向和有關隱蔽工程的位置圖。
(二)建設系統各專業管理部門(包括城市規劃、勘測、設計、施工、園林、風景名勝、環衛、市政、公用、房地產管理、人防等部門)形成的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
(三)有關城市規劃、建設及其管理的方針、政策、法規、計劃方面的文件、科學研究成果和城市歷史、自然、技術經濟資料等方面的基礎資料。
第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工程竣工驗收后六個月內,向城建檔案館報送一套符合規定的工程建設檔案。凡工程建設檔案不齊全的,應當限期補充。
停建、緩建工程的檔案,暫由建設單位保管。
撤銷單位的工程建設檔案,應當向上級主管機關或者城建檔案館移交。
第七條對改建、擴建和重要部位維修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單位據實修改、補充和完善原工程建設檔案。凡結構和平面布置等改變的,應當重新編制工程建設檔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個月內向城建檔案館報送。
第八條列入城建檔案館檔案接收范圍的工程,其竣工驗收應當有城建檔案館參加。
第九條建設系統各專業管理部門形成的業務管理和業務技術檔案,凡具有永久保存價值的,在本單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按本規定全部向城建檔案館移交。有長期保存價值的檔案,由城建檔案館根據城市建設的需要選擇接收。
城市地下管線普查和補測補繪形成的地下管線檔案應當在普查、測繪結束后三個月內接收進館。
房地產產權產籍檔案的管理,建設部另行規定。
第十條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同意收取的工程檔案保證金,須納入城市財政專戶管理。其利息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財政部門同意,用于城建檔案的保管和保護事業。建設單位按規定向城市建設檔案館報送工程檔案資料后,工程檔案保證金全部退還。
第十一條城建檔案館對接收的檔案應當及時登記、整理、編制檢索工具。做好檔案的保管、保護工作,對破損或者變質的檔案應當及時搶救。特別重要的城建檔案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其安全無損。
城建檔案館應當積極開發檔案信息資源,并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向社會提供服務。
第十二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在城建檔案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三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檔案行政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無故延期或者不按規定歸檔、報送的;
(二)涂改、偽造檔案的;
(三)檔案工作人員,造成檔案損失的。
第二條城市建設檔案(以下簡稱城建檔案)是指在城市規劃、建設及其管理活動中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紙、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建檔案的管理。
第四條城建檔案管理應遵循統一管理、多套分存的原則,建立健全以市城建檔案館為中心,以各縣(市)城建檔案館(室)為基礎的城建檔案管理網絡。
第五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城建檔案管理工作。各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的城建檔案管理工作。
市、縣(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具體負責轄區內城建檔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其范圍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城建檔案工作的法規、規章;
(二)接收、收集需要長期和永久保存的城建檔案資料;
(三)負責城建檔案資料的管理及利用工作;
(四)對重要工程的竣工檔案資料進行核查;
(五)對各有關單位、部門的城建檔案管理工作進行檢查、指導;
(六)開發城建檔案信息資源,為城市規劃、建設及其管理服務。
第六條市、縣(市)檔案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業務上加強對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的監督、指導。
第七條縣(市)政府應當配備與城建檔案管理任務相適應的工程技術和檔案專業人員,并對所需經費予以保障。
第八條各有關單位應當做好城建檔案資料的整理、歸檔、移交工作,保證城建檔案的齊全、準確、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九條市、縣(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重點管理下列檔案資料:
(一)城市建設工程檔案:
1、工業建筑工程:包括工廠、礦山等。
2、公共和民用建筑工程:包括文化、教育、衛生、體育以及住宅等建筑工程。
3、城市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工程:包括道路、橋涵、給排水、燃氣、供熱、照明和市容、環衛、環保設施等工程。
4、城市基礎設施工程:包括電廠、變電站、郵政電信樞紐、城市規劃區內輸配線路、鐵路、公路、港口、機場、公交等工程。
5、園林綠化、風景名勝建設工程:包括公園、綠地、文物古跡、雕塑以及紀念性、標志性建筑設施等工程。
6、城市防災工程。
7、城市人防工程。
8、軍事工程:包括除軍事營區和軍事管理區以外的各類工程設施及穿越市區的地下管線及有關地下隱蔽工程。
(二)城市建設各相關部門在城市規劃、市政、環保、房地產、人防等管理活動中形成的城建檔案資料。
(三)各有關單位在城市建設方面形成的科研成果資料以及與城市建設相關的城市歷史、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基礎資料。
人防工程、軍事工程涉及國家和軍事秘密的除外。
第十條列入城建檔案管理范圍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組織竣工驗收前,應當提請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對工程檔案進行預驗收。城建檔案管理機構預驗收工作應在建設單位提請之日起五日內完成,重大建設工程的預驗收工作期限不超過十日。驗收合格后,由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出具工程檔案認可文件。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在取得工程檔案認可文件后,方可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時,應當查驗工程檔案認可文件。
第十二條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在三個月內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報送準確、齊全的竣工檔案材料(原件)。
已建成的工程項目無現狀圖或竣工檔案不齊全、不準確的,其產權單位應進行補測、補繪,并在補測、補繪后一個月內將檔案移交城建檔案管理機構。
建設單位可以委托城建檔案管理機構代為整理、編制工程檔案,整理、編制的費用由委托單位支付。
第十三條城市建設各相關部門形成的城建檔案,應自形成之日起一年內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
城市房屋產權產籍檔案的移交期限,按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各有關單位在城市建設方面形成的科研成果以及與城市建設相關的城市歷史、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基礎檔案資料,應在形成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
第十四條本市市區的城建檔案向市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其他各縣(市)城建檔案向所在地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
移交單位在向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移交檔案正本的同時,應當自存檔案副本。
第十五條城建檔案不重復接收或移交。
對國家機關利用檔案或者單位、個人利用其移交、捐贈、寄存檔案的,城建檔案管理機構應當無償提供服務。
第十六條對在城建檔案的收集、整理、保護、利用和理論研究等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或向國家捐贈珍貴城建檔案的單位和個人,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七條工程建設單位不按照規定移交建設項目竣工檔案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條 為了加強深圳經濟特區城市建設檔案(簡稱城建檔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建設部及國家檔案局的有關規定,結合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具體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城建檔案是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應歸檔保存的各種圖紙、圖表文字材料、模型、樣品、照片、影片、錄相、錄音等技術文件材料的總稱。它是歷史的原始真實記錄,是城市建設和管理的重要依據及信息資源。
第三條 城建檔案工作是城市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凡在特區內進行城市建設、管理的各機關、部隊、院校、團體、企事業單位都應依照本規定搞好城建檔案工作。
第四條 特區城建檔案工作實行統一領導、統一制度、同一標準、集中分級管理的原則。
第二章 管理機構和職責
第五條 市城建檔案管理處是市政府管理城建檔案的專門機構;市城建檔案館是收集、保管、提供、利用城建檔案的科技事業單位。兩部門合署辦公,歸口市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領導。業務上受市檔案局指導。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集中統一管理和指導全市的城建檔案工作;起草、制定城建檔案工作法規性文件、標準、規范;進行業務培訓;組織全市性的檢查評比;協調城建檔案工作與其它工作之間的關系。
(二)參加城市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審查接收需長期、永久保存的城建檔案。
(三)對接收進館的檔案進行科學的系統管理;積極為城市規劃、建設、管理、科研等工作提供服務。
(四)利用聲像、影視等手段廣泛積累城市建設的檔案材料,不斷豐富館藏。開展編研工作,使市城建檔案館成為儲存、利用、咨詢和交流城市建設信息的中心。
第六條 各區、建設系統的各局、集團(總)公司有關專業公司和施工單位應分別設立城建檔案室,建立以市城建檔案館為中心,各單位檔案室為基礎的檔案管理網。
第七條 各城建檔案室應建立和健全城建檔案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配備庫房和必要的裝具,確保工作的正常開展。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收集本單位的城建檔案材料,并進行系統整理、編目、科學排列,做到查找方便,為本單位生產、建設、管理及科研提供服務。
(二)檢查、督促、指導所屬單位的城建檔案工作,并參加本單位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
(三)根據本規定,按時向市城建檔案館移交檔案。接受市城建檔案管理處的業務指導。積極參加市城建檔案系統組織和各項活動。
第三章 管理范圍
第八條 深圳經濟特區城建檔案分兩級管理,市城建檔案館為一級管理單位,各單位城建檔案室(或綜合檔案室)為二級管理單位。
第九條 市城建檔案館接收管理以下檔案:
(一)市政、公用工程檔案,包括:道路、隧道、橋梁、鐵路、港口、碼頭、機場、防洪、涵洞、電訊、消防、供電、供水、排水、供氣、供熱以及地下各種管線工程(含部隊、公安、海關、邊檢等所有的直埋通訊線路)和文教、衛生、廣播、電視、體育、環保、環衛、城市雕塑等市政公用設施檔案;
(二)本市確認的重點工程的檔案;
(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辦公、商業、住宅、綜合樓等其它單位建設工程的檔案:
1、十層以上(含十層);
2、投資在五百萬元以上(含五百萬元);
3、建筑面積一萬平方米以上(含一萬平方米)。
(四)設計新穎、有特色的建筑工程和具有紀念性的新、老建筑和構筑物的檔案。
(五)住宅區、工業區總體檔案材料(見歸檔范圍細則)、同一類型的單體建筑檔案。
(六)規劃檔案,包括:
1、總體規劃;
2、分區規劃;
3、詳細規劃;
4、專業規劃;
5、工程規劃;
6、編制規劃所依據的基礎材料。
(七)測繪檔案,包括:
1、控制測繪成果;
2、地形測量;
3、攝影測量、航測相片;
4、地質勘察資料。
(八)土地管理檔案,包括:
1、土地利用規劃;
2、土地劃撥和土地拍賣材料;
(九)建筑及施工管理檔案,包括:
1、方案審批;
2、建筑報建許可證;
3、招、投標材料;
4、施工批準書;
5、質量、安全檢查評比材料;
6、竣工驗收、質量評定匯總材料;
7、施工隊伍注冊材料;
8、優質樣板工程評定材料;
9、施工統計報表。
(十)產權檔案
(十一)環境保護檔案,包括:
1、城市環境保護規劃;
2、城市環境污染源的調查及監測統計,環境評價材料;
3、環境治理工程材料;
(十二)住宅管理檔案,包括:
1、住宅區維修、改建竣工檔案;
2、房改有關文件材料;
3、批準房屋出售的有關材料;
(十三)城市管理檔案,包括:
1、城市園林綠化、名勝古跡檔案;
2、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分布材料;
3、在城市管理方面獲得省級以上的榮譽材料;
4、頒發的城市規劃、建設、管理法規。
本條(一)至(四)項規定的工程按歸檔范圍要求報送全套完整的竣工檔案和系統的照片、錄像檔案,沒有條件拍攝的單位,可委托市城建檔案館或有關單位拍攝本條第(十)項規定的產權檔案,由于使用頻繁,設專門庫房,由產權管理部門派人管理,接受市城建檔案管理處的監督、檢查和指導,并定期向城建檔案管理處報送有關統計報表。
第十條 第九條規定范圍之外的、在市規劃部門報建的工程,其竣工檔案經市城建檔案館審查合格后,由各系統各單位檔案室管理,但移交書和驗收證明書應報市城建檔案館備案。
各區和有獨立報建及驗收權的單位按第九條規定范圍向市城建檔案館移交檔案,第九條規定范圍以外的城建檔案由各區和各單位檔案室審查保存。
第四章 歸檔要求
第十一條 工程竣工檔案由建設單位按下列要求匯總移交。
(一)屬于進市城建檔案館的竣工檔案,從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起六個月內移交完畢;不屬于進市城建檔案館的竣工檔案,從工程竣工驗收之日起三個月內移交完畢。
(二)屬于進市城建檔案館的工程竣工檔案,要求做到一式三套,原件交市城建檔案館,其它兩套交建設(或主管)單位和使用單位。不屬于進市城建檔案館的檔案,應做一式兩套,原件交建設(或主管)單位,另一套交使用單位。遇特殊情況需增加竣工檔案套數的,由建設單位統籌考慮解決。
(三)歸檔的城建檔案應齊全、完整、準確、系統;各種鑒證手續完備,字跡清晰;原件嚴禁用復印、復寫及易褪色的墨水編制和書寫。
(四)城建檔案的組卷,原則上按所屬類別和專業進行,對照歸檔范圍細則的順序號對號入座進行排列,每卷厚度不超過二公分,同一內容的檔案材料應緊接排列,防止內容脫節。
(五)竣工圖原則上由施工單位負責編制,對變更大的竣工圖由責任單位負責編制??⒐D應是與實際物相符的新藍圖,并經工程技術負責人審核簽字,加蓋“竣工圖”章。
對地下隱蔽工程,應有隱蔽記錄簡圖、復蓋前的現場實測數據,并經測量及驗收人員簽字。
(六)城建檔案的整理裝訂。文字材料以十六開紙規格為標準,不夠大的進行裱糊,去掉材料內的金屬物,采用市城建檔案管理處統一印制的表格和卷皮、盒,用棉線裝訂整齊??⒐D采用手風琴式折疊,大小為四號圖幅,按順序裝入檔案盒。
(七)整理好的工程竣工檔案,由建設單位向城建檔案管理部門移交。移交書就填寫真實,各種簽字蓋章完備。
第十二條 規劃、國土、測繪、環保、建筑報建、施工管理及住宅、城管等檔案的移交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設系統各部門形成的檔案每年年底向各局檔案室移交,由各局檔案室匯總后在次年三月份之前向市城建檔案館移交,如只有一份,并且在短期內要經常使用的,可在局檔案室保存二年,第三年一季度內向市城建檔案館移交。
(二)建設系統各局形成的檔案一般按項目或內容立卷,保持項目或文件內容的完整性。每一卷應書寫卷內目錄。采取散裝的辦法放入檔案盒內,一個項目裝一盒或若干盒。移交時由檔案室填寫移交一式兩份,隨檔案一起移交。
第五章 檔案的管理及利用
第十三條 市城建檔案館和各單位檔案室對接收的檔案應及時登記,科學排列,編制檢索工具,有條件的單位可采用電腦檢索。
第十四條 檔案管理部門應認真做好檔案的鑒定及保管工作,檔案庫房應嚴格按“七防”要求,定期檢查,對破損或變質的檔案應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對特別重要的檔案應嚴格保密,確保其安全無損。
第十五條 積極開展檔案利用工作,任何單位因工作需要可查閱檔案,充分發揮城建檔案在城市建設和管理中的作用。
第六章 竣工檔案保證金
第十六條 檔案保證金是保證竣工檔案完整、合格及時歸檔的一種經濟手段。凡在特區范圍內申報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工程報建前應向市城建檔案館或區及有關檔案室交納工程檔案保證金,交納保證金的回執為辦理建筑報建應提供的材料之一??⒐n案按規定合格移交后,保證金原數退還交款單位。
第十七條 交納檔案保證金標準。凡屬于第九條(一)至(四)項的工程按工程總投資額的百分之一交納;住宅小區及其它一般性建設工程,可按百分之零點五交納。最高不超過十五萬元。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未按規定交付檔案保證金的工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建筑報建和施工報建手續。
第十九條 驗收工程時,發現檔案不真實、不齊全的,驗收部門應責令建設單位限期改正,在限期內未改正的,不予驗收。
第二十條 在施工過程中,由于不重視檔案工作造成部分檔案材料丟失和損壞的,城建檔案管理處應責成責任單位補制檔案,并扣罰10%的保證金“
工程竣工后,不按規定時間移交檔案的,超過一個月,扣罰5%的保證金;超過一年仍不交檔案的,或不在限期內補制檔案的,除扣罰所有保證金外,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分清責任,給予處罰:屬于建設單位的責任,暫停其新工程的報建;屬施工單位的責任,暫停其參加工程報標。檔案移交后,恢復工程報建或工程報標。
第二十一條 建設系統機關各部門形成的檔案,必須按規定向檔案部門移交,集中管理。任何個人不得據為已有。違反者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 檔案管理人員未按規定妥善保管檔案,造成檔案遺失、損壞、不齊全者,情節輕微的,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三條 在檔案利用中,發現檔案與實際不符,城建檔案管理處有權責令原建設單位重新編制,并賠償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