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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合同信用;工商行政管理;合同監督管理;職責;法理
正文
市場經濟的本質是契約經濟,合同關系是契約經濟最基本的法律關系,合同信用是社會誠信建設的重要基石。我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履行合同監督管理職責中,從規范行業合同行為到維護市場交易秩序,從促進企業發展到服務新農村建設,合同監督管理崗位上的工商人與時俱進,走在了新時代行政執法隊伍的前列。在當前建設法治政府、服務政府的新形勢下,合同監管執法工作具有得天獨厚的理論基礎和潛在價值。
一、合同監管工作的法理基礎
1.“契約自由原則”的變遷,開創了合同監管工作的發展空間
“契約自由原則”(Freedom of Contract)即“合同自由原則”,是指當事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地決定是否訂立合同,決定合同的內容以及合同的形式等。此原則與所有權絕對原則、過失責任原則共同構成了近代社會中商品自由交換的基本保障。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的高度發展,過分地強調尊重個人意志,會造成壟斷行業對社會的支配。出現了擁有資源優勢、信息優勢、技術優勢的一方,利用合同對弱勢的另一方予以侵害的現象。合同參與方的平等地位,“合同自由原則”這一賴以建立的基礎,已從根本上受到動搖,因此,對于契約自由原則的反省和批判也日益強烈,運用公平正義這一基本法律價值觀對合同行為進行限制,顯得勢在必行。
《合同法》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利用合同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負責監督處理。”工商部門利用自身監管地位的超然性,開展合同行政指導和監督查處合同違法行為,避免一方自由的濫用而對他方自由的踐踏。這一職責正是消除自由的絕對性,使平等、公正與自由有機結合起來,確保整個社會的合同行為在誠實守信的原則下運行。
2.“契約信守精神”的傳承,奠定了合同監管工作的理論基礎
一言九鼎、一諾千金、一言既出駟馬難追……這些載負著歷史文化的成語,都在傳遞著中國古代仁人君子堅守著的一個信念“守信”。法國啟蒙思想家盧梭,從另一個角度闡釋了“守信”的意義:人人生而自由,但卻無往而不在枷鎖之中。在現代社會,人一出生,各種各樣的規則就會對他產生效力。我們的社會之所以需要這么多的規則,原因就在于規則作為人們的一種生活方式,在為社會提供良好秩序的同時,還在總體上降低了治理社會的成本。規則的有效實施離不開規則的強制作用,但也不能僅依賴強制作用。理想的狀態是,每位公民都養成一種很強的規則意識,讓依照規則辦事成為一種習慣。這就是契約精神。
中國古人的君子之風,法國思想家的啟蒙之聲,“穿越”到二十一世紀的今天,這種“守信”精神在履行合同監管職責的工商人身上得以傳承。一方面是針對自己而言,要求自己嚴守職責、公正執法、傾心服務,是為律己;另一方面是針對服務對象而言,要求他們“守合同重信用”,是為律人。
(1)用“合同文本工程”夯實合同履約的基礎。
合同示范文本,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單獨制定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與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聯合制定,經過長期實踐、反復調研、評審、正式規定后再予以公布,具有合法性、公平性和完整性,是從交易的源頭上規范合同行為,有著較高的社會效益。目前,除國家工商總局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以外,各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地經濟發展的情況,從“政府關心的難點問題,老百姓關心的熱點問題”入手,通過制定和宣傳推廣各類合同示范文本,解決老百姓消費領域的難題,行業涉及房地產轉讓、旅游、裝潢、物業管理等,從而有利地保護了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用“守合同重信用”活動打造合同誠信的表率。
開展“守合同重信用”活動,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中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依據企業合同履約的客觀記錄,經過嚴格評價、對合同履約信用程度達到規定標準的企業,向全社會予以公示,是弘揚企業誠信守約行為,促進全社會良好信用觀念的形成,推動社會信用機制建立的一項重要措施。全國“守合同重信用”活動已開展20多年,在企業界形成了濃厚的氛圍,“守合同重信用”企業的社會公信力和市場含金量越來越高,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守合同重信用”活動為平臺,改進工作方式,激勵企業信守合同,誠實履約,做誠實守信的表率。
二、合同監管工作的法理價值分析
1.監管工作長效化,實現公平正義的法律價值
公平和正義是法律的精神和靈魂,是執法者應當始終奉行的核心價值觀。當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初步建立,在訂立和履行合同配置資源的同時,市場的盲目性、無序性也相伴而生,具體表現為:合同欺詐等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違法行為屢禁不止;“霸王條款”等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層出不窮;因當事人合同責任意識缺失導致的惡意違約行為屢見不鮮。因此,迫切需要強化合同監督管理。工商部門在推廣合同示范文本、調解合同爭議的同時,依法嚴厲查處合同違法行為,是解決上述問題的有效手段。
合同監管工作秉承公平正義的理念,以求權利義務相統一以及合同雙方的利益平衡,并最終實現實質意義上的公平與社會正義。
2.監管方式多樣化,實現剛柔并濟的監管價值
“十二五”時期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關鍵時期,是深化改革開放、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攻堅時期,也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高監管執法效能、提升服務發展水平推進自身改革發展的重要戰略機遇期。在過去的30年,工商行政執法過多地采取了剛性手段,為改變群眾心中“不是收費就是處罰”的形象,各級工商部門適時提出了“創新工作方式、服務經濟發展”的理念,以動產抵押、訂單農業、企業信用管理為重點,堅持依法行政、普法宣傳、指導幫扶多管齊下。
推進“訂單農業”,服務“三農”發展;拓展服務平臺,幫助企業破解融資難題;注重培育引導,加強企業信用管理等柔性合同監管新方式,有效地彌補了剛性執法的盲點,最終達到市場秩序誠信穩定的監管目標。
3.執法辦案專業化,實現和諧安定的社會價值
法的和諧價值表現在:通過協調和化解不同的利益,來緩和矛盾、化解矛盾;通過協調同一主體內部或不同主體之間的自由與紀律、公平與效率、發展與穩定等諸多方面的關系,來促進和諧。發揮法的和諧價值,要求在司法、執法中嚴格依法辦事,在法律規定的方向和限度內,允許必要地自由裁量,加強法律監督。
據有關部門統計,中國每年眾多的合同糾紛已經給仲裁和訴訟機制帶來了巨大壓力,高昂的訴訟成本、困難重重的舉證程序,普通消費者的合同糾紛甚至無法得到解決,從而給社會穩定帶來了潛在的威脅。工商合同監管部門積極探索運用行政手段指導和介入民事法律關系的長效機制,完善監管,制度治本。制定合同示范文本正是發揮行政力量的靈活性與主動性,從合同關系的源頭進行治理。通過規范、正義、公平的條款降低出現合同糾紛的機率,進而降低整個社會合同管理的成本,促使合同運行環境更加和諧。
在合同爭議進入訴訟或者仲裁程序之前,合同雙方當事人自愿的情況下,工商部門依據《合同爭議行政調解辦法》組織開展合同爭議行政調解工作,對合同爭議情況進行調查了解,并制定《合同爭議調解書》,經合同爭議雙方簽訂生效。需要履行權利與義務的,工商部門將監督簽訂雙方履行約定,使由合同爭議引發的矛盾及時化解,從而促進人們之間的和諧、促進社會的和諧。
三、以法理為視覺,探索合同監管工作的路徑
當前,全球經濟復蘇依然面臨嚴峻挑戰,在保持經濟增長的同時,各個國家都面臨進一步提高經濟發展水平、改善民生的艱巨任務,在經濟轉型和改革方面仍面臨挑戰。工商部門作為主管市場監督管理的行政執法機關,急需要在執法中以經濟自由與經濟秩序的統一和諧作為價值追求的目標。當代中國又是一個社會經濟發展不平衡的東方大國,法制現代化的任務十分艱巨。這就需要一個充分行使公共職能的強大國家的存在,需要依靠一個現代的、理性的、法制化的政治架構來推動法制的轉型,需要各級行政機關自覺地擔負起正確引導法律發展走向的時代責任。
站在新的歷史起點上,國家工商總局黨組書記、局長周伯華同志審時度勢提出了“五個更加”,既是重大的理論問題,又是重大的實踐問題。“更加自覺服務經濟發展”是根本任務,“更加高效加強市場監管”是職能所在,“更加有為強化消費維權”是民生所系,“更加努力推進依法行政”是必然要求,“更加嚴格鍛煉干部隊伍”是基本保證。“五個更加”的靈魂是服務,要義是發展,它要求我們牢固樹立為民理念,切實增強服務意識、責任意識、創新意識、效能意識和協調意識,延伸職能不猶豫,挖掘潛力不懈怠,拓展服務不停步,不斷提高服務的效能、服務的層次和服務的水平。
1.增強服務意識,,更加自覺服務經濟發展
在工作中牢記“服務”宗旨,擺正位置,增強服務意識。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把管理寓于服務之中,把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作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首要任務,把群眾滿意與否作為檢驗自己工作的重要標準,真正做到“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要始終牢記我們的根基在人民、血脈在人民、力量在人民,無論是監管還是執法,出發點和落腳點都是保護人民的利益,更加自覺地運用工商監管執法權力為人民做事、謀利,使人民切身感受到工商人的存在、工商人的價值。
以人為本、真情為民,把提升服務質量與維權維穩促經濟發展有機結合。一是提升服務層次,由熱情服務向效率服務轉變,及時預見預測在服務經濟發展中可能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注重提高服務工作的超前性,提前介入研究,及早應對。二是提升服務方式,由現場服務向網上服務轉變。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強與社會公眾交流和互動,全面提高辦事效率。三是提升服務舉措,由政策優惠向機制創新轉變。在工作中倡導簡化環節、提高效率,積極探索,大膽嘗試,確保成效。
2.增強責任意識,更加高效加強市場監管
增強責任意識,就要“在其位,謀其政;行其權,盡其職”。在實際工作中,就要努力做到:明確職責之所在,守土有責,胸中有數,盡心竭力把職責范圍內的事情完成好。把責任意識貫穿于監管工作的每一個環節,促進工商職能有效發揮,樹立紅盾隊伍嶄新的風貌。
維護穩定,促進和諧,把加強工商責任與強化市場監管有機結合。堅持站在主動服務、解難幫困、利民惠企的角度,始終著眼“群眾得實惠”這一根本目標,全力做好助企融資、合同幫農、紅盾護農、整治合同違法行為等合同監管服務工作。牢固樹立執法是手段、規范是目的的理念,在嚴格執法中更加注重抓治本、抓規范、抓信用建設。努力為企業、群眾解煩事難事,辦實事好事,取得看得見、摸得著的實際效果,贏得廣大經營者與消費者的信賴與支持。
3.增強創新意識,更加有為強化消費維權
首先進一步解放思想,創新監管理念。要調解好心態,把自己從狹隘的思想籠子里解放出來,不能死守老一套,沉迷在過去的“經驗主義”格局中。把上級部署與本地具體實際有機結合起來,創造性地開展工作。其次是創新工作方式,積極主動作為。公開監管執法的內容、依據、程序、標準和服務承諾,對違反承諾規定的嚴肅處理。不能僅滿足于會議部署和一般號召,要注重實效,提高工作效率,做到快想、快干、快出成效。
立足職能,開拓創新,把創新監管機制與強化消費維權有機結合。適應市場經濟秩序不斷完善、不斷健全、不斷規范運作的新形勢,努力在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和法治化上下功夫,做到高效率、高質量、高水平監管。一是不斷拓寬監管領域,堅持實體市場與虛擬市場監管并重、低端市場與高端市場監管并重,不斷拓展對新興行業、新興領域、新型業態、新型市場的監管;二是將突擊式、運動式的監管向長效、規范的監管轉變,將事中監管、事后處理向事前規范指導、預警防范轉變,探索建立依法、科學、高效的長效監管機制,做好保護消費權益、提振消費信心、釋放消費潛力、升級消費結構等工作,努力把消費過程中的矛盾解決好,為社會和諧奠定重要基礎。
4.增強效能意識,更加努力推進依法行政
市場經濟的發育與成熟,效能政府與法治政府的提倡,一方面要求工商部門改變以往那種單一的以強制為特征的行為方式,而更多地采用非權力性行政,借助柔性管理的方法,努力提高行政效能。另一方面要求工商部門努力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完善法治工商建設。工商部門作為政府進行社會主義市場監管的行政執法部門,努力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完善法治工商建設,是職責要求所在。更加努力推進依法行政,就是要轉變執法理念,堅持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創新執法方式,提高執法科技手段,強化執法監督。更加努力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完善法治工商建設,要加快完善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切實加強執法監督,大力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創新執法機制。
求真務實、精益求精,把高效行政與建設法治工商相結合。各業務部門分步推進,在嚴格依法履職盡責中落實法治工商建設長效機制。一是法制部門積極協調,對法治工商建設加強指導,進一步修改完善行政執法評議標準,扎實做好規范性文件的審查和清理工作;建立訴訟與行政調解對接機制,提高行政調解、化解矛盾糾紛的效率,確保履行職責不越位、不缺位。二是大力提高行政執法透明度,推進陽光執法、和諧執法,通過上網絡、上媒體、上墻面、上手冊等多種形式,向社會公開公示執法權職的清單目錄和辦事流程。做到案情公開、調查過程公開、處罰結果公開,并通過案后逐一回訪,實現行政執法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和諧統一。
5.增強協調意識,更加嚴格鍛煉工商隊伍
一方面,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較為復雜,涉及面比較廣泛,經常會因為各職能交叉部門的多頭管理,給工商監管工作帶來諸多不便,這就需要協調與外部環境的關系,增強本行政系統的適應力、創新力,形成多部門聯動執法、齊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另一方面,協調內部縱橫向的關系,以增強本行政系統的協作力、整合力。系統內部上下級之間、各部門之間形成整體的“合力”,為開展各項工作掃清障礙,以提高工作效率。
立足崗位,學以致用,把工商主體工作與建設工商隊伍有機結合。廣大工商行政管理干部就需要認真學習國家工商總局制定的《工商行政管理人員職業道德規范》(以下簡稱《規范》),在潛移默化中加深對《規范》的理解,真正把《規范》的基本要求轉化為自覺行為,切實增強服務科學發展的使命感和責任感,為推動工商行政管理事業改革發展貢獻智慧和力量。進而進一步提升隊伍素質,推動“政治上過硬、業務上過硬、作風上過硬”的干部隊伍建設不斷向更高水平邁進。
當前,我國既處于發展的重要戰略機遇期,又處于社會矛盾凸顯期,社會管理任務更加艱巨繁重,社會管理的重點在基層,難點在基層,出路也在基層。在目前政府維護市場秩序的職能部門中,工商部門是唯一能把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觸角延伸到鄉鎮基層中的部門,是唯一能夠進行市場主體準入、交易、競爭、退出全程監管的綜合執法部門。從此項意義上說,各級工商部門具有與眾不同的組織體系和職能優勢,在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上大有可為。工商部門的紅盾衛士順應當前的經濟社會發展趨勢,不斷探索拓寬合同監管新領域,關注民生多角度多渠道為消費者維權,必將為創新監管手段、提升監管水平、建設服務型政府作出有益的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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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的開展,我認為要加強城市管理,必須從以下四個方面努力。
一是加強城市管理的立法工作。對現行的法律規章進行系統梳理,對一些重復規定、多頭規定的,以層次最高、操作性最強的法規進行具體明確;對一些法規缺失,執法沒有依據的,盡快明確規范;對一些自由裁量權過大的,要以細則的形式進行細化分解。
二是強化城管執法的司法保障。公檢法等部門都應為城市管理的行政執法提供有效保障,形成城管執法、公安護法、法院司法“三位一體”的城管行政執法機制。切不可將城管執法中的暴力抗法事件當作一般民事案件處理。要及時處理暴力抗法問題,對不法分子嚴厲打擊。要提高行政執法機關移交案件的處理效率和質量。應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增設我市城管警察隊伍的人員編制,強化 “城管當先鋒,公安為后盾”的執法模式,努力遏制暴力抗法事件的發生。
三是明確職能職責,落實單位責任。目前全國各地都在大力推行公廁免費工作,我市作為國家衛生城市及旅游城市,此項工作的開展勢在必行。但由于部分公廁過去已經拍賣了經營權,至今合同期未滿,給公廁全部免費開放工作造成一定難度。建議盡快給予政策和資金支持,以加快我們與經營單位對接的步伐,使全市公廁實行統管,爭取早日全部實行免費開放;針對各街道、社區的保潔時間、保潔質量與我單位工作標準不一致造成的一系列問題,建議拿出剛性的規定和硬性的措施,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使各街道辦事處、機關、學校、企業等事涉單位真正負起環境衛生的管理責任,真正做到“誰的衛生誰管理”; 加大協調力度,積極改善鎮街城管中隊的管理面貌。改變現有鄉鎮城管撥款機制,將考核成績與鎮街城市建設管理經費的多少掛鉤,按照考核成績的高低撥付城市建設管理經費;研究制定出臺對鎮街城管中隊隊伍建設管理的相關標準和具體要求和一整套切合實際的考核機制,加強對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城市管理工作的考核,并將鎮街城管中隊隊伍建設、辦公條件、辦案質量等列入考核內容;針對市場管理混亂等的實際問題,進一步明確市場攤點的管理職責,達到各司其職,各盡其責。
論文關鍵詞:共同犯罪主體;刑事責任能力;共同犯罪的成立;犯罪論體系
一、問題的提出
據報道,2007年l0月8日,黃某等三名小學生在高速公路立交橋上向過往行駛車輛投擲石塊。石塊從立交橋上落下,擊穿一輛剛好駛過的轎車的前擋風玻璃,并致乘坐該車的王某死亡。但是,并不能確定是三人中的哪一人丟出的石塊導致慘禍。鑒于三行為人為未成年人,法院認定三人為共同危險行為人,其六名監護人承擔連帶責任;因而并沒有追究三人的刑事責任。對于這一判決當無疑義,可若是我們將該案例稍加改變,則會出現不同的結局,即(設例J)如果三名致害人中,有一人是已滿十八周歲的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這三人是否構成共同犯罪?如果認為構成,理由何在?這其實就是構成共同犯罪的主體是否要求行為人必須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問題。
二、質疑通說
(一)通說主張
關于共同犯罪的成立條件,通說認為,應當是二人以上,同時,對于自然人都必須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依照通說,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與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共同實施危害行為的不構成共同犯罪,而只能要么無法處理,要么將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作為間接正犯處理。
然而,如此處理,不僅會導致處罰的漏洞,而且也可導致處罰上的不合理。比如說,(設例2)母親A教唆l2歲的兒子B實施盜竊行為,若是依照通說,A只能作為盜竊罪的間接正犯,適用刑法第264條的規定,進行處罰。可是,已經l2歲的B是有一定程度的意識和控制能力的人,將其評價為工具而將其母評價為間接正犯,未免有些牽強。又如,(設例3)15周歲的C和l9周歲的D共謀并且由C親自實施搶奪行為,如果認為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與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不能構成共同犯罪,而若要使有責任能力的D承擔刑事責任的前提條件就是其構成共同犯罪。那么,堅持通說的話,就會出現無人對被害人的損失負責的現象。這顯然不盡合理。
(二)質疑通說
目前,亦有學者對此持反對觀點。有人認為,關于共同犯罪成立的條件,“二人以上,并不要求兩個人都具備完全的責任能力。有責任能力者和限制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共同實行犯罪的,后者按照刑法第18條第3款的規定應當負刑事責任,二人以上就可以成立共同犯罪。”有人主張,通常情況下,“二人以上”都是達到法定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現實中存在沒有達到法定年齡的人與達到法定年齡的人共同故意實施符合客觀構成要件的違法行為的現象。
對于這一問題的爭論,從根本上來說,關涉的是對“犯罪”一詞的理解。由于“犯罪”一詞有不同的含義,那么“共同犯罪”自然也是有不同含義的。一般來說,所謂犯罪,是指具備了成立犯罪的全部條件的行為。可是,從結果無價值的立場來看,犯罪的本質是侵害法益,因此可以說,只要是侵害了法益的行為就是具備了犯罪的本質。所以,在一定場合下,“犯罪”是指具備了犯罪的客觀要件的行為。如果要求犯罪是指完全符合犯罪構成所有要件的行為,有些法律條款就無法理解了。如:我國刑法第124條。該條第一款規定:“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款規定:“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認為犯罪是具備了成立犯罪的全部條件的行為的話,則是要求將該條第二款理解為“過失犯前款故意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這顯然是不合適的。所以,對于該條第二款的理解就應當是將“過失犯前款罪”中的“罪”理解為僅指符合前款規定的客觀構成要件及其性質的行為,而不要求行為人像第一款那樣出于故意。因此,在有些場合下,對“犯罪”一詞的含義宜理解為具有法益侵害性的符合犯罪的客觀構成要件的行為即可。
在共同犯罪的場合下,若認為“犯罪”并不必須是具備了成立犯罪的全部條件的行為,無刑事責任能力人就可以與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一道,構成共同犯罪了。因為,無刑事責任能力人的行為,完全符合犯罪的客觀構成要件,雖然由于其無刑事責任能力而阻卻了有責性,但他的侵害法益的行為仍不失為“犯罪”。況且,將年齡作為評價刑事責任能力有無的標準之一,從而構成有責性阻卻事由,只是基于刑事政策的考慮,在法益侵害性這一點上,未成年人未必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的危害性小。
這樣,本文前述兩個設例所出現的尷尬境況便可以得到解決。母親A教唆12歲的兒子B盜竊,由于A并沒有達到對B以及整個犯罪事實的支配的程度,將其評價為間接正犯過于牽強。這種情形是可以將A、B以共同犯罪論處的,盡管B由于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而阻卻有責性,從而不予定罪處罰,但由于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含義僅指符合犯罪客觀構成要件,具有法益侵害性即可。那么,A就是盜竊罪的教唆犯,除了適用第264條之外,還適用第29條第一款后段:“教唆不滿l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也就是說作為教唆犯的A受到了比作為間接正犯更嚴厲的處罰,同時也解決了架空第29條第1款后段的現象,使得刑法得到了更好的貫徹。同樣,第二個設例中,15歲的C和19歲的D構成共同犯罪,且為共同正犯,由于C未滿l6周歲,在搶奪罪上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從而阻卻了有責性,因此不對其以搶奪罪論處。而D由于和C成立共同犯罪,且不具有違法阻卻事由以及責任阻卻事由,因此可以按照搶奪罪定罪處罰。至于文章開頭所提到的案例的“改編版”,本文認為,三人中有一人已經具備刑事責任能力,兩人為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依然是成立共同犯罪的。只是,兩個未成年人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阻卻了有責性。只有首先認定成立共同正犯,才能適用部分實行全部責任的原則,才能在不能查明因果關系的情況下,讓三人共同對結果負責,從而僅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者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
顯然,通說是希望通過對共同犯罪的主體要件進行限制,從而限制刑法的處罰范圍,然而,事與愿違,這種限制反而將共同犯罪的成立范圍限定得過窄,不利于對法益的保護。所以,認為共同犯罪成立的條件中的“二人以上”不以均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為必要反而更有利于對案件的處理和對法益的保護。
行文至此,不得不考慮,對“犯罪”一詞可以有多種含義,是否有前提呢?也就是說,在何種語境之下,才有可能將“犯罪”做多層次、多角度的理解呢?這又涉及到對犯罪構成體系的選擇。
三、階層犯罪構成體系的合理之處
我國通說采取平面耦合式的四要件說。該說一般認為,犯罪構成要件由犯罪客體、客觀方面、犯罪主體、主觀方面四個要件。一旦滿足了這四個要件則構成犯罪。反之,只要不具備其中任何一個犯罪構成要件,就不構成犯罪。在這樣的犯罪構成體系下,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是當然不構成犯罪的,進而更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所以,文中三個設例中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不構成共同犯罪,設例1和設例3無法處理,設例2中的A只能作為間接正犯處理,不得對其從重處罰。這反映出我國通說理論中,四要件式的犯罪構成形式判斷與實質評價同時完成。也就是說,四要件緊密關聯,彼此印證,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明體系,從而共同維持著犯罪實施的整體性。如果行為事實符合構成要件,在理論上就可以得出結論,說四個要件的行為可以受到否定的實質評價,即依據犯罪構成,就可以具體的構成要件為標準,來判斷哪些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和應受刑罰處罰的犯罪行為。在司法裁判中,這種“一次性”的過程也是難以完成的,同時也與思維規律并不符合,并且使一次評價行為承載的使命過多,就會出現判斷誤差,司法的準確性則會相應的降低。此其一。
其二,犯罪構成理論應當反映定罪的過程,而平面耦合式的四要件模式并沒有突出地反映出這一過程的推理形式、進路,而是更多地具有了靜態性的特征。那么,由它們組合起來的犯罪事實在犯罪實施終了以后就不可能有任何變化,從而使法律推理和論證變得比較困難。以通說立場來處理三個設例,結論不免給人草率的感覺。
而采取階層式犯罪成立理論,尤其是二階層式的犯罪構成理論,則可避免這些問題,并合理地解決問題。我國權威學說也是提倡該種犯罪構成理論。因為,一是,采取二階層說有利于堅持客觀違法性論,即符合客觀構成要件的行為,就是具有違法性的行為,行為是否侵犯法益并不以行為人是否具有非難可能性為前提。在上述三個設例中,各未成年人對所犯的罪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但這并不妨礙對他們行為所導致的法益侵害性的認定,從而可以得出他們實施了具有違法性的行為,因此可以肯定與同案的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構成共同犯罪。二是,階層體系是違法性與有責性處于不同層面,形成了“違法是客觀的,責任是主觀的”定式。13周歲的人實施的諸如故意傷害這樣的犯罪行為,是沒有法律依據地對他人的身體健康或者是身體機能實施了侵害,從客觀上來講,無疑是具有法益侵害性的,但是,不追究其刑事責任就是因為其為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從而阻卻了有責性。三是,上述的“犯罪一詞有多重含義”,只能在階層體系中可行。在上述三個設例中,認定未成年人或者說是此類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構成犯罪的目的,并不是為了一定要追究他們的刑事責任,而是為了妥善地認定和處理與他們共同實施犯罪行為的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的責任。在平面體系中,犯罪是不可能有多種含義的,那么,在如設例的場合下,很容易造成認定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