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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合同簽訂階段的風險分析
隨著科技創新的迅速發展,新材料、新工藝、新技術不斷地被應用到施工領域,使得工程規模越來越大,使用功能高且多樣化。施工單位及專業越來越短。自然環境,現場條件及社會因素的影響。因此沒有不存在風險因素的工程。并且因工程項目存在履約周期長、涉及金額大,市場競爭激烈等因素,構成了項目承包合同的風險性。所以慎重分析研究各種風險因素,在合同簽訂過程中識別各種風險,在履行合同中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風險是十分重要的。
綜合單價綜合了工料消耗及費用報價,因其報價風險較大,施工施工承包企業方應在合同簽訂前對其進行風險分析。綜合單價的報價將最終體現在合同中,由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風險較大,在合同簽訂前對合同進行風險的總體分析和預測是十分重要的。
2.清單計價模式下合同各方的風險管理
2.1業主風險種類與對策
業主風險很廣泛,有環境要素風險、行為主體風險、管理過程中的風險等。也可以分為不可抗力的風險、人為風險、政治風險。
在所有的風險中,產生于社會風險和自然條件的風險部是業主的最主要風險,而人為風險、經濟風險對業主的威脅最大。
業主的合同風險管理措施主要有以下幾點:
2.1.1管理措施。包括給起草招標文件、評標留足夠的時間,起草責任明確的招標文件和合同文件,明確責任和風險分配,設置嚴格有效管理程序和責任體系等。
2.1.2合同措施。包括起草完備的合同,減少合同中的漏洞;在合同中明確雙方的風險責任:在合同中設置保全措施,以加大對承包商的責任和加強對承包商的控制,如各種保函、保留金、對承包商設備和材料進場后所有權的定義等。
2.2承包商合同風險與對策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風險的客觀存在是由其合同特殊性、合同履行的長期性、多樣性、復雜性以及建筑工程的特點而決定的。常見的風險由以下幾類:業主的信用風險、外界環境的風險、工程技術、經濟和法律等方面的風險。
承包商對合同風險應在對工程承包文本進行審查的同時進行,針對具體的風險提出相應對策,在合同談判中就要減少或避免風險。對于在工程中承包商分析出的風險,主要對策如下:
2.2.1清單報價中。承包商應對風險不同的分項工程采取不同的報價,對于風險大的分項工程要充分考慮風險附加費,或采用多方案部平衡報價工業主選擇,還要充分考慮承包商自身的承擔風險能力。
2.2.2重視合同談判。談判階段是個很重要的階段,由于建筑市場“僧多粥少”,施工企業處于被動和弱勢的現狀,目前還難以改變,業主往往利用自己的強勢地位,在合同談判時提出一些不合理、不公平的條款。
2.2.3審查發包人的資質等級和履約信用。如承包人承包的項目必須是依法批準的合法項目,否者承包合同無效;發包人的履約信用差,經常拖欠工程款,將會影響到以后的工程進度,甚至造成工程承包無利可圖。
2.2.4通過工程擔保和工程保險,降低工程風險。這是一項很重要的風險管理措施,如承包商想業主提供履約擔保的同時,業主也應該向承包商提供工程支付擔保;工程保險將使得在工程施工過程出現的意外風險得到保障。
另外,在合同簽訂中對材料設備采購、檢驗、施工現場安全管理、違約責任、不可抗力的量化等也要充分重視,更要有明確的約定。二對于施工項目工期、造價、質量的約定,價款結算支付程序等更是承包合同的基本要素,更不能忽略在和同實施中的重要性;承包商海應加強分包管理。
3.工程量清單計價下施工合同的簽訂
工程量清單計價下的合同類型,最主要的有兩類形式,及固定總價和固定單價,無論采取哪種形式,在施工合同簽訂之前對其風險進行了有效地分析并制定了相應的防范措施之后,方可著手進行合同的簽訂工作,合同簽訂前合同當事人可以利用法律賦予的平等權力,進行對等談判,充分協商。但對于承包商而言,應注意以下基本原則:
3.1重視合同的審查和風險分析
在合同簽訂前,承包商應認真地、全面地進行合同審查和風險分析,弄清楚自己的權益和責任,完不成合同責任的法律后果,對每一條款的利弊得失都應該清楚了解。
常見的合同問題在工程實施過程中,常會出現如下合同問題:(1)合同簽訂后才發現,合同中缺少某些重要的、必不可少的條款,但雙方已簽字蓋章,難以或不可能再作修改或補充。(2)在合同實施中發現,合同規定含混,難以分清雙方的責任和權益;合同條款之間,不同的合同文件之間規定和要求不一致,甚至互相矛盾。(3)合同條款本身缺陷和漏洞太多,對許多可能發生的情況未作估計和具體規定。有些合同條款都是原則性規定,可操作性不強。(4)合同雙方對同一合同條款的理解大相徑庭,在合同實施過程中出現激烈的爭執。雙方在簽約前未就合同條款的理解進么溝通。(5)合同一方在合同實施中才發現,合同的某些條款對自己極為不利,隱藏著極大的風險,甚至中了對方有意設下的圈套。(6)有些施工合同甚至合法性不足。例如合同簽訂不符合法定程序,合同中的有些條款與國家或地方的法律、法規相抵觸,結果導致整個施工合同或合同中的部分條款無效。
3.2符合承包商的基本目標
承包商的基本目標是取得工程利潤。這個“利”可能是該工程的盈利,也可能是承包商的長遠利益。沒有合適的利,即使喪失工程承包資格,失去合同,也不能接受責權利不公平、明顯導致虧損的合同,這應座位基本原則。
承包商在簽訂施工合同常常會犯以下這些錯誤:
3.2.1由于長期承接不到工程而急于使工程成交,而盲目簽訂合同;
3.2.2初到一個地方,急于打開局面,承接工程,而草率簽訂合同;
3.2.3由于競爭激烈,怕喪失承包資格而接受條件苛刻的合同
上述這些情況很少有不失敗的。所以,座位承包商應該確立寧可不接工程,也不能簽訂不理與自己、明顯導致虧損的合同?!袄嬖瓌t”不僅是合同談判和簽訂的基本原則,而且是整個合同管理和項目管理的基本原則。
(1)盡可能使用標準的施工合同文本
現在,無論在國際工程中還是在國內工程中都有通用的、標準的施工合同文本。由于標準的合同文本內容完整、條款齊全;雙方責權利關系明確。而且比較平衡;風險較小,易于分析;承包商能得到一個合理的工作條件。
(2)積極地爭取自己的正當權益
合同法和其他經濟法規賦予合同雙方已平等的法律地位和權利。任何一方得到的利益應與自付給對方的代價平衡。但在實際經濟活動中,這個地位和權利還需承包商自己爭取。如果合同一方自己放棄這個權利,盲目地、草率地簽訂合同,致使自己處于不利地位,受到損失,常常法律對他難以提供幫助和保護。
(3)重視合同的法律性質
分析國內外承包工程的許多案例可以看出,許多施工合同失誤是由于承包商不了解或忽視合同的法律性質,沒有合同意識造成。
合同一經簽訂,即成為合同雙方的最高法律,他不是道德規范,合同中的每一條都與雙方厲害相關,合同簽訂是一個法律行為,所以在合同談判和簽訂中,也不能用他們來束縛自己。這里要注意如下幾點:
①一切問題,必須事先商定好,用合同來約束。對各種情況和各個細節問題都要考慮到;并作明確的規定,不能有僥幸心理。
盡管從取得招標文件到投標截止時間很短,承包商也應將招標文件內容,包括投標人須知、合同條件、圖紙、規范等弄清楚,斌詳細地了解合同簽訂前的環境,切不可期望到合同簽訂后再做這些工作,不能為將來合同實施留下麻煩和“后遺癥”。這方面的失誤由承包商自己負責。
②在合同的簽訂和實施過程中,不要輕易相信任何口頭承諾和保證,少說多寫。雙方商討的結果、做出的決定或對方的承諾,只要寫入合同,或雙方文字簽署才算確定,不要相信“一諾千金”,而要相信“一字千金”。
③對在標簽會議上和合同簽訂的澄清會議上的說明、允諾、解釋和一些合同外要求,都應以書面的形式確認,如簽署附加協議、會議紀要、備忘錄等或直接修改合同文件,寫入合同中。這些書面文件也作為合同的一部分,具有法律效力,常??梢宰鳛樗髻r的理由。
4.施工合同的履約
施工合同的履行施工合同簽訂后即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應嚴格按照合同規定履行自已的義務,才能實現自己的權利。施工合同履行的過程即是完成整個合同中規定任務的過程,也即從工程準備、施工、竣工、試運行直至維修期結束的全過程。這個過程有時時間很長,某些大型工程往往需要3-5年甚至更長的時間,因此合同履行過程中的問題十分重要。
4.1施工合同履行的準備工作施工合同簽訂后,承包商應做好開工前的準備工作,在業主或監理工程師下達開工令后盡快開工。承包商的準備工作主要有:
4.1.1組織項目經理部,落實施工隊伍主要工作有:(1)挑選項目經理及其他主要人員;(2)選擇其他工程管理人員和施工隊伍;(2)落實分包單位,并簽訂分包合同;(4)建立項目管理的各種規章制度等。
4.1.2施工準備主要工作有:(1)接收現場、辦理現場交接手續;(2)領取有關文件(如圖紙、技術規范、工程質量表等);(3)建立現場生活和生產基地;(4)編制施工進度計劃,包括人員進場、各項目材料設備進場時間;(5)編制付款計劃表;(6)提交現場管理機構及名單;(7)采購機械設備;(8)材料定貨采購;(9)辦理人員進場的有關手續等。
4.1.3辦理保險、保函(若合同有規定)一般主要工作有:(1)選擇金融機構,辦理履約保函、預付款保函等;(2)選擇保險機構,辦理工程險、第三者責任險等。
4.1.4籌措工程所需資金主要工作有:(1)分析工程收入與支出情況;(2)編制現金周圍計劃;(3)估算工程流動資金需要量;(4)多渠道籌措工程所需資金(如公司內部墊資、銀行貸款等)。
4.1.5研究合同文件主要工作有:(1)組織有關人員,學習、研究合同文件;(2)建設現場合同管理機構,確定合同管理人員及職責;(3)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和方法等。
4.2施工合同履行中各方的職責在施工合同中明確了業主和承包商的權利,義務和職責,監理工程師的權利、義務雖然在業主與監理工程師的監理合同中加以規定,但在施工合同中也應對監理工程師的權力和職責的范圍有明確的、具體的規定。以下概括性地介紹在施工合同履行中,業主、監理工程師和承包商的職責:4.2.1業主的職責(1)選定業主代表、任命監理工程師,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承包商;(2)及時提供合格的施工現場,并按合同規定完成通水、電、所、現場內道路等準備工作;(3)辦理施工所需的種準建手續;(4)及時提供施工圖紙或對承包商負責設計的圖紙給予批復;(5)按時向承包商支付各種款項;(6)及時簽發工程變更指令;(7)對承包商的信函及時給予答復;(8)及時組織工程竣工驗收;(9)主持解決合同變更和糾紛處理;(10)批準監理工程師上報的有關報告等。4.2.2監理工程師的職責根據業主的授權,監理工程師可部分或全部履行業主代表的職責,主要負責工程的進度控制、質量控制、投資控制和合同管理以及工程協調工作。4.2.3承包商的職責(1)制訂工程施工實施計劃并報監理工程師批準;(2)負責提供工程所需的有關管理人員和勞動力;(3)按合同要求采購工程所需的有關材料,并接受監理工程師的檢查;(4)嚴格按合同要求施工,工程質量達到合同要求;(5)按合同要求按時完成全部工程項目的施工;(6)制訂施工安全措施、質量保證措施和現場文明施工辦法;(7)按合同要求負責設備的采購、運輸、檢查、安裝、高度及試運行;(8)按合同要求負責工程有關的設計工作,并報監理工程師批準;(9)接受或執行監理工程師的檢查和有關指令;(10)遵守工程所在國的法律、法規。
本文首先分析了清單計價模式下施工合同各方的風險來源及對策,包括來自業主、承包商自身及編制清單主體單位的風險,因為清單計價的綜合單價和工程量會明確在合同中,因此可以說清單計價下,合同的管理比定額計價下要求更規范。比如工程量變更對合同價款的影響,可以直接根據單價,初步估算價差,這有利于業主對投資的控制。另外本文還中電提出了針對承包方施工合同簽訂階段的防范措施。合同簽訂過程中,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計劃,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尤其在中國“僧多粥少”的建筑市場下,施工單位必須加強合同簽訂及履約階段的風險問題研究,必須建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審查與分析制度。
總之,建立健全合同制度,保證工程項目在整個實施過城中順利進行,減少索賠,保護買賣雙方的各自利益,合同的簽訂必須公正、嚴謹,合同的履約務必要遵循合同文本。
參考文獻:
一、Y醫院目前經濟合同審核及管理的現狀
筆者主要從Y醫院現行的相關管理制度及審批流程來展開闡述Y醫院目前經濟合同審核及管理的現狀。
(一)醫院相關制度
1.在合同審核方面,紀監審室于2012年擬定了Y醫院經濟合同管理制度(試行),制度里規定了審核經濟合同內容時的注意事項、合同履行、變更、解除,糾紛的處理,但沒有約定各個部門的職責及權限。
2.在合同簽署、歸檔管理方面,院辦于2012年擬定了Y醫院規范辦事程序,制度里規定了醫院所有協議、合同原件必須交院長辦公室統一歸檔;凡屬醫院公務范圍的各類合同協議必須由醫院法定代表人或醫院法定代表人書面委托副院長簽字并蓋章,否則一律視為無效合同。事實上,Y醫院的合同散落在各經辦部門,從沒有進行統一歸檔處理。同時,有些科研類的合同科室主任未經院長的授權自己就與對方單位簽署,其實這類合同是無效合同。
3.在物資采購方面,設備科于2013年擬定Y醫院進一步規范醫療設備采購及使用管理規定(暫行)制度里規定了無預算、無計劃原則上不予采購;逐級審批,10萬元以上的設備需論證,合同簽訂金額大于10萬元的預留質保金。Y醫院在物資采購方面,除了有該項制度外,再無其他采購制度,比如自行采購的制度就比較欠缺,這樣給合同審核帶來一定的難度,因為沒有制度可依。
(二)Y醫院的采購合同審批流程(以設備采購為例)
Y醫院的采購合同審批流程如下頁圖1所示,科室提出申請后,經過一系列的論證及審批,通過后經辦組織招標采購,招標結束后中標方把合同送到經辦部門,經辦部門就把合同送到審計部門審核,審計部門審核通過后把合同反饋給經辦部門,經辦部門又把合同送到財務部門審核,財務部門審核通過后把合同反饋給經辦部門,經辦部門又把合同送給分管院長審核,分管院長審核通過后把合同反饋給經辦部門,經辦部門又把合同送給院長審核,院長審核通過后在合同上簽字,最后,經辦部門把合同拿到院辦去蓋章。
二、存在的問題
筆者在日常的合同審核中發現Y醫院的合同審核及管理存在如下問題:
第一,規章制度較籠統,沒有明確各部門的職責及權限,可操作性較差,比如合同管理制度,制度里沒有明確經辦部門、財務部門、審計部門的職責及權限,有制度跟沒制度一樣,實際工作中業務人員很難把控資金的職責及權限,所以推諉扯皮的事件時有發生。
第二,送審環節不嚴密,審核信息未共享。Y醫院所有的合同都是經辦人員拿著合同到各個部門簽字,其實各個相關部門都不知道最終經辦人員送給院長簽字的合同是不是曾審核過的合同,這樣的審批流程潛在很大的風險。同時,審計部門的審核信息財務不知道,財務部門的審核信息審計部門也不知道,這樣就形成了信息孤島,不利于多方的信息共享,風險控制。
第三,合同未歸口管理。Y醫院的合同分散在各個經辦部門,事實上各經辦部門也未對本部門所簽訂的合同進行統計管理,各經辦部門也搞不清楚自己一年中到底簽了多少分合同,更有甚者還會存在合同遺失的情況,由此可見Y醫院的合同管理很混亂。
第四,合同審批環節多、耗時長,管理方式落后。Y醫院的合同從開始審批到最終院長簽字蓋章最快需一個周,平均需兩個周,而Y醫院的合同都是手工簽署,分管院長及院長經常不在醫院,他們不在合同就簽署不了,所以這種落后的管理方式也造成了Y醫院合同審批耗時長。
第五,合同種類繁多,對專業性較強的合同審核人員無法進行全面深入的審核。Y醫院目前的合同涉及到物資、設備、耗材、基建、科研、勞務、租賃、信息等方面的內容,而審計部門加領導就3人,而且都是學會計、審計專業出身,人少且專業單一,遇到專業性較強的合同審核人員無法進行全面深入的審核。比如基建類的合同,僅僅能把握商務條款,其他的專業條款審計人員確實也不懂,所以審核起來就比較困難。
三、管理合同的規范措施
鑒于以上存在的這些問題,筆者提出一些可行性的建議,希望對醫院日后的合同審核及管理工作有所幫助。因合同管理信息化目前很多醫院都沒開展,因此筆者將重點介紹合同的信息化管理。
第一,建立健全經濟合同管理制度。醫院經濟合同種類繁多,涉及領域廣泛,管理部門較多,醫院應建立具有可操作性的合同管理制度,明確相關管理部門職責、分工與權限,規范合同簽訂程序,加強合同簽訂歸口管理工作。
第二,建立經濟合同事前控制制度。醫院所有對外簽訂的經濟合同由經辦部門擬定后,要經過相關業務部門的審核,重大經濟合同要經法律顧問把關,醫院應當設定一個范圍,比如100萬及以上的合同就算重大經濟合同,這類合同的話要法律顧問把關,重大經濟事項,應當經單位領導班子集體決定,比如重大的投資決策,就應該醫院領導班子共同決定。
第三,審核經濟合同的重點內容。制度里應明確規定審計人員在審核合同時應該重點關注哪些內容,比如資金保障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權利與義務是否合理、平等;經濟合同標的的數量、質量、價款、履約方式、合同期限以及支付方式是否明確、恰當;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是否明確等。
第四,加強經濟合同執行過程的監管。對已簽訂的經濟合同,應當開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工作,檢查有關部門是否按照合同約定執行,對合同執行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提出解決辦法。
第五,完善經濟合同的歸口管理。應當明確合同歸口管理部門,由其負責對所有簽訂的合同統一編號,統一加蓋印章,并進行歸檔管理。合同執行部門對已經簽訂的合同要及時向歸口管理部門備案。
第六,建立責任追究制度。應當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對未按單位有關規定執行的、應當報送相關部門審核而未報送審核的、未經單位領導批準私自更改或簽訂經濟合同的相關人員,應當追究責任。比如科研類的合同,要是科室主任擅自與外單位前協議的話就應該追究科室主任的責任。
關鍵詞:房屋建筑;勞務分包合同;簽訂及執行管理
中圖分類號:F715.4 文獻標識號:A 文章編號:2306-1499(2013)03-(頁碼)-頁數
1.引言
在房屋建筑行業內,施工責任單位和負責招募工人施工的施工單位雙方依法簽訂的一種關于勞務分包的合同。建筑行業內,甲施工單位承攬工程并購買材料,再請乙勞務施工單位負責承辦招募工人施工,即為勞務分包。目前,房屋工程項目建設,越來越多,在工程施工當中,部分施工企業合同管理人員較少,專業水平不高,對勞務分包合同重視程度不夠,對勞務分包合同的理解不夠深入細致,導致勞務分包過程中出現了大量的問題,值得關注和重視。
2. 房屋建筑勞務分包合同的簽訂:客觀問題分析
2.1合同主體不符合法定要求,勞務合同簽訂不完善
一般來說,某個建設項目,在開工領取施工許可證時,應當提供施工企業與具有勞務分包資質企業單位之間的勞務合同,但實際情況往往是勞務公司只是一個應付國家制度的擺設,僅是被掛靠的一個皮包公司,在現場實際施工的班組仍是由“包工頭”組織和管理的,且這些班組人員與勞務公司之間根本沒有正規有效的用工合同?!鞍ゎ^”直接與施工單位簽訂了合同,甚至是直接與項目部簽訂了合同,而且還存在“包工頭”簽了合同后再轉手分包給其他包工頭的現象,也就是再分包或轉包。在這種情況下,由于“包工頭”眾多,市場混亂,使得發包人處于強勢地位,發包人利用買方的這種強勢,往往直接與“包工頭”簽訂很不利于承包人的合同,甚至存在大量的未簽合同先干活兒的現象。而承包人也一樣具有強勢,工人們往往在“包工頭”的授意下停工鬧事,利用合同漏洞講各種條件抬高合同價格。這樣一旦發生糾紛往往難以得到法律的支持,進而引起的發生。
2.2合同中的價格條款不明確內容多,易缺單價分析表
一個工程在實際施工中有很多道工序或工作內容,例如:在房屋建筑工程中,泥(瓦)工一般是負責基礎土方的修整、基礎和主體的砌筑、混凝土結構工程中的澆筑混凝土工作,而在很多分包合同中都是一個綜合單價,在我國很多地區一般都是按建筑物的建筑面積為計量單位約定一個價格,而沒有詳細的劃分挖土方是怎么計量和計價,砌筑中的普通磚是怎么計價,砌塊是怎么計價,澆筑混凝土時的泵送混凝土是怎么計價,利用垂直運輸工具和人工澆筑是怎么計價。同樣在木工、鋼筋工、抹灰工、油漆工的分包合同中也存在諸多這樣的現象。因為沒有詳細的單價分析表,在工程施工過程按已完工程量付款則無法計量工程進度款,如果這些工作內容中的一項施工工藝變更,則也沒有相關依據調整合同價格。而且大多合同中的工作內容和范圍同樣不夠明確,一些工作究竟應該誰來做在合同中找不到明確的依據,承發雙方爭執和糾紛就再所難免。
2.3合同中對現場的幾個管理要素說明不嚴格、不明確
合同中對進度的要求,只是一個總的工期要求,在實際發包中,往往是一個分包隊伍只是承包某一分項工程,在施工中受其他工程的進度制約,同時也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會發生變化,最后工期達不到合同要求,而發包人卻最后按合同辦事,使得承包人受到損失。在安全要求上不明確勞保用品由誰提供,如安全帽、安全帶是由發包人統一提供還是由承包人自行配備不明確,還有就是現場的安全防護設施是由發包人安裝還是由承包人自己設置不明確。對工序質量的檢查標準和規定不完善,平時在撥付進度款時沒有嚴格的檢查和驗收就付了進度款,有些工程直到在竣工驗收時才發現問題,這時承包人合同款已經拿得差不多了,工人也都撤場了,再讓承包人來返工處理就會引起很多麻煩。現場的各項管理制度在簽訂合同時沒有提供,僅寫明承包人進場必須遵守現場及發包人制定的各項管理制度,這些制度里有很多處罰條款,這些條款在簽訂合同時承包人并不清楚,進場施工時往往會受到許多處罰,結算時被扣除這部分罰金就會很不高興,甚至引起糾紛。
2.4工資結算和完工結算問題多、矛盾多
工人工資支付和完工結算的條款不合理、不明確,進度款支付不及時,完工時尾款遲遲不付,導致工人不能按時領到工資而恐慌或鬧事。在合同中,發包人對承包人確保支付農民工工資的保障缺少規定,對進度款的計量約定不明確;有的發包人在完工應該進行結算時,以沒有和建設單位結算、或還沒有通過竣工驗收、沒有核算好工程量等各種理由拖延支付,而勞務承包方因為沒有應急資金支付給工人就會導致工人集體性事件的發生。有的發包人在發放工程款時直接發到了“包工頭”的手中,而“包工頭”并沒有足額的發放到工人手中,甚至有的“包工頭”卷款私逃,最后工人不得不向發包人討要工資,而發包人為了避免事態擴大維護社會安定,則必須再支付給這批工人應得的工資。
3. 房屋建筑勞務分包合同的執行管理:對策建議
3.1應堅決杜絕直接與包工頭簽訂合同的現象
項目立項后,在選擇承包人時,一定要選擇有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進行發包,有些合作多年的“包工頭”不具備勞務資質,可以要求他們包括他們的每一個工人與具有勞務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簽訂勞務合同,審查勞務企業派遣到施工現場的每一個工人是否都有合同,是否勞務企業都為這些工人繳納了勞動保險及參加了社會保險。在招標或合同談判時,要求勞務企業要為工人繳納意外保險,并要求勞務企業具有安全管理人員和支付工人工資的保證金。同時,國家、各地方政府建設行業主管部門及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強監管和檢查,定期不定期的到施工現場進行檢查,發現問題應給予行政處罰或通報批評。
3.2 認真組織做好合同簽訂前的合同條款分析
由于建筑工程本身的復雜性、多樣性、單件性等特點決定了各工種在不同的地區、不同的工程項目上的施工特點也是各不相同的,這就要求發包人和承包人的企業都要有專門的合同管理人才,在企業生產、技術及經濟等部門人員的配合下,對承發包的工作內容進行詳細的分析,明確各項專用條款,并制定透明合理的獎罰條款。在合同中明確合同的組成文件及解釋順序,發包人的企業制度或現場的管理制度已經形成的,要在簽訂合同時作為合同附件一并提交給承包人,在施工過程中形成的雙方簽字認可的往來文件均要做合同組成文件,并具有優先于合同的效力。合同中亦應明確發包人在施工過程要對每一道工序進行及時的檢查和驗收,杜絕不合格品流入下道工序,對已完合格的工作內容要履行簽字驗收手續,并作為發放月進度款的依據,避免在最后結算時產生糾紛。合同簽訂后,承發包雙方都要對管理人員進行詳細的合同交底,分析和指出合同中的風險及日常行為中應注意的事項,為合同的順利履行打下良好的基礎。
3.3 重視對合同標的價格條款的細化
由于建設行業勞務工作內容的特殊性,其價格組成也比較多,不同地區、不同工程、不同的材料,不同的施工工藝對同樣的工種來說其價格也是不一樣的。這就要求在合同簽訂時,發包人與承包人要針對本工程工作的材料、工藝等方面的特點對每一項可以單獨計量的工作內容列出單價。同時要明確結算時的計量口徑,是按圖紙面積還是按實際面積計量,是以砌體的體積計量還是磚的數量計量,這些都要在合同中寫清楚。合同中的單價分析表做得好,便于在施工過程中進度款的計量和支付,也有利于承發包雙方進行成本控制和成本分析。
3.4 不斷建立健全勞務分包的工程支付制度
在與勞務企業簽訂合同時,應有在發包人不能按時支付工程款時承包人不得為由拖延發放勞動工人工資的條款,即不論何種情況發生,都應保證工人得到工資。完善工人工資發放的程序和監督,發包人應監督承包人發放工人工資的行為,確保支付的工程進度款和工程款都優先足額發放了工人的工資,要求承包人及時提供由工人本人簽名領取了工資的工資發放表,杜絕直接將工程款發放到“包工頭”個人手中的現象。
3.5 重視運用勞務分包動態管理的信息化工具
信息時代,要充分重視和加強勞務合同的數字化、信息化管理,積極采用工程項目管理軟件和合同管理軟件進行勞務分包的動態管理。隨時將施工現場的勞動人員數量、工程進度、工程款發放及農民工工資發放情況記錄備案,并充分利用網絡資源加強承發包人之間的橫向聯系。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也應充分目前我國飛速發展的信息管理資源,加強與建筑施工企業之間的管理與交流,做到動態管理,隨時掌控建筑市場中的合同履行情況及規章制度的落實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