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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廣義上來說,信用卡風險指的是信用卡在使用、信用卡相關的交易的過程由于受諸多因素的影響,存在的會給發卡機構、信用卡特約單位、信用卡持卡人等所造成的資金損失所面臨的危險程度。狹義上來說,信用卡風險指在信用卡業務特殊性決定的,由于持卡人善意透支與惡意透支行為共存而導致的銀行損失的可能性。
綜合考察我國信用卡法律體系,尤其是在與其他國家信用卡法律體系對比之后可以發現,我國的信用卡法律體系尚處于不完善階段,還存在著很多缺陷。這些缺陷主要表現以下幾個方面:
(一) 我國信用卡法律制度立法層級偏低
我國目前尚無專門的信用卡法。綜觀我國現有賴以調整信用卡交易的法律法規,既沒有一個較高層次的法律作為核心,也沒有形成系統的信用卡法律體系。除了《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外,信用卡的相關法律規制僅見諸于民法、刑法、金融法律法規中零星的條款,且在這些已經較為稀缺的信用卡法律規范中,有些僅僅是調整普遍民事法律關系的原則性規定,對信用卡業務本身的針對性不強,這導致了使用上述法規調整信用卡法律關系時,其操作性很難體現。
(二) 個人信用制度有待完善
個人信用制度是指根據居民的家庭收入與資產、己發生的借貸與償還、信用透支、發生不良信用時所受處罰與訴訟情況等,對個人的信用等級進行評估并隨時記錄、存檔,以便信用的供給方決定是否對其提供信用和提供多少信用的制度。在我國,個人信用體系尚未建立,這將給信用卡風險控制中持卡人風險控制環節樹立極大障礙。
(三) 信用卡擔保制度不完善
消費信用擔保缺乏法律明文規定,同時缺乏完善的信用評估機構。由于我國沒有相應的信用評估機構,對持卡人及其保證人還無法進行有效的綜合分析評估。
鑒于我國信用卡風險管理法律制度供給不足的現狀,結合美國信用卡風險管理立法及制度的先進經驗,特提出完善我國信用卡風險管理法律制度的相關對策 :
(一) 健全和完善我國信用卡風險防范和管理的法律制度
信用卡風險管理的效果除了依賴商業銀行自身的努力外,還離不開外部法律制度的供給。針對目前我國在商業銀行信用卡風險管理方面存在的法律制度和征信體系不完善的現狀,必須進行完善,為商業銀行信用卡風險管理提供良好的外部環境。面對日益龐大的信用卡交易與層出不窮的信用卡違法違規案件,只依賴于中國人民銀行于 1999 年出臺的《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相關通知已經不能適應當今市場發展的需要。因此,應提高信用卡的立法層級,將信用卡所涉及的法律關系集中規定于一部法律文件中已迫在眉睫。
(二) 完善個人信用制度
我國的個人信用市場起步較晚,許多方面還很不成熟,國家要盡快頒布實施個人信用制度法規及其配套措施,以盡快從單位信用保證和道德約束逐步過渡到以個人信用保證為主和法律制約的信用中來,用法律的形式對個人賬戶體系、個人信用的記錄和移交、個人信用檔案的管理,個人信用級別的評定、披露和使用做出明確的規定,同時明確個人信用制度的主管部門和各部門所負的職責,合理分工,嚴格獎罰措施,以國家的強制方式來推行個人信用制度,以使個人信用制度在法律的框架范圍內合理運行,規范發展,從而真正建立完善的社會征信體系。
(三) 完善信用卡擔保制度
由于持卡人用信用卡進行消費并透支的目的為了購買超過自身即期收入限度限度的,同時要在較長的期限內還款的如高檔家具等等消費品。也就是說,銀行在發放消費貸款給消費者時,要求用抵押、質押、擔保作為還款的保證,有利于保證貸款的安全收回,是發放高額信貸必不可少的形式。針對我國信用卡發放與消費的特殊性,在采取擔保制度方面,措施主要包括:
1. 設立存入保證金制度
此保證金制度不但要求持卡人向銀行提供有效擔保,還需要持卡人存入一定數額的保證金以此降低風險。而保證金的數額則由發卡行依據其核實的由申請人向發卡行申請領用信用卡時提供的相關資料進行評級。信用等級高則保證金可以少些,反之則較多。保證金必須由申請人在進行信用卡申領的時候需要將其事先存入,同時在保證的期間內,申請人不能動用保證金。當持卡人的信用卡賬戶有透支情況發生時,發卡行會立即催收。經發卡人多次催收沒有結果的,就可以直接將持卡人所繳納的保證金余額轉讓到持卡人的信用卡存款賬戶同時扣收。發卡行能夠通過持卡人在事先所存入保證金的途經將信用卡所帶來的風險轉移到持卡人身上。
[關鍵詞] 企業 法律風險 防范
一、企業法律風險的概念
《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中提出了法律風險的術語,但是該《辦法》沒有對法律風險的含義加以界定。國務院國資委副主任黃淑和在2005年《國有重點企業法律風險防范國際論壇》上的講話中,對國有企業的法律風險進行了分類,并認為法律風險是以承擔法律責任為特征的:“企業法律風險按照不同的屬性具有多種類型。從企業作為獨立的法人實體的角度看,我們認為企業風險主要有自然風險、商業風險和法律風險等。其中前兩種風險分別以不可抗力和市場因素為特征的,而法律風險是以勢必承擔法律責任為特征的。”持此相同觀點的還有曲新久教授:“法律風險是指因違犯國家法律、法規或者其他規章制度導致承擔法律責任或者受到法律制裁的風險。”筆者認為這個概念不夠全面。這個概念僅僅從由于企業不懂法律、疏于法律審查、逃避法制監管等原因,而做出的違法行為給自己帶來的不利后果,包括承擔法律責任或遭受經濟損失的風險。這僅僅是法律風險產生的一個方面。另一個方面是由于企業不懂法律、疏于法律審查等原因,從主觀上不知道可以采取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權利,或者對自己已經或將要遭受的損失未進行法律救濟所帶來的經濟損失的風險。例如合同法上的代位權、撤銷權的行使;無效民事行為的撤銷權等。這種經濟損失我認為也應當屬于法律風險的一種。因此,法律風險是指由于企業不懂法律、疏于法律審查,或者逃避法律監管而違犯國家法律、法規或者其他規章制度導致承擔法律責任或者受到法律制裁的風險和主觀上不知道采取法律手段對自己的權利或者將要遭受的經濟損失進行法律救濟所帶來的經濟損失的風險。
二、企業法律風險的特征
與企業的自然風險、商業風險相比,企業的法律風險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法律風險具有相對的確定性。由于自然風險、商業風險產生的原因分別是不可抗力和市場因素,自然風險、商業風險的產生具有不確定性。與之相反,法律風險的產生具有相對的確定性,這是因為法律風險主要是由于企業違犯法律或者是沒有及時采取法律手段進行救濟導致的。這種確定性是相對的,例如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如果該著作權人追究侵權人的民事責任,該企業就一定會承擔民事責任;也可能該企業沒有追究其侵權責任從而使侵權企業的這種法律風險沒有發生。但是這種法律風險的發生是必然的,不發生是偶然的。而自然風險、商業風險的發生正相反。法律風險的相對確定性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法律風險的發生具有相對確定性。企業違犯了法律法規或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利,只要國家機關或被侵權人追究其法律責任,該企業就肯定承擔法律責任。二是法律風險給企業帶來的經濟損失是相對確定的。企業違犯法律進行經營,就會受到行政處罰;企業侵犯了他人的知識產權,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法律明文規定了行政處罰和承擔民事責任的幅度和方式。由于具有法律的明文規定性,因此法律風險給當事人帶來的損失,當事人是可以事先確定的。即使當事人事先確定的數額與法院最終判決確定的數額有一定的偏差。因此,法律風險從損害結果上也具有確定性特征。
第二,法律風險是可防可控的。自然風險和商業風險雖然也可以通過風險管理,使發生風險的可能性降到最底。但是由于自然風險和商業風險產生的原因是不可抗力和市場因素,因此它不可能從根本上避免風險的發生。而法律風險完全可以從根源上加以防范和控制。只要企業建立了完善的法律風險防控機制,在懂法、守法的基礎上從事各種生產經營活動,在他人侵犯自己的合法權利時能夠及時拿起法律武器,法律風險的發生基本上是可以得到杜絕的。
第三,法律風險具有損害性。法律風險一旦發生,企業就會遭受嚴重的經濟損失。企業的經濟損失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由于企業的違法行為而承擔的行政責任、民事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企業承擔的行政責任往往是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罰款直接給企業帶來經濟損失;吊銷營業執照會使企業停止經營活動從而影響盈利。企業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一般表現為賠償損失。企業承擔刑事責任的方式主刑由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承擔;附加刑由企業承擔。另一種是由于企業主觀上認為某種損失不能通過法律途徑救濟,而忽視了那一方面的權利保護,從而使企業遭受了經濟損失。法律風險的損害性與企業的其他風險相比,有過及而無不足。
第四,法律風險的發生具有可預見性和不可保險性。自然風險的發生具有突發性,往往使企業措手不及。而法律風險的發生是可以通過法律規定、違法行為等情況予以預見的。法律通過授權或禁止的方式規定了一定的行為模式及違犯該行為模式的法律后果。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判斷企業的行為是否違法、會導致什么樣的不利后果;企業在經營中,完全可以通過保險的方式分散企業的自然風險。由于法律風險與法律責任密切相關,因而,企業的法律風險是不能通過保險分散的。
通過上述對企業法律風險的含義及特征的分析,可以得出企業的法律風險是能夠有效防范和控制的。企業應當重視建立法律風險的防范機制。有效防范和化解法律風險是增強企業依法經營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手段;也是企業提高競爭能力,適應日益嚴峻的市場競爭環境的需要;更是企業改革和發展的有力保障。
參考文獻:
[關鍵詞]企業法律風險防范
一、企業法律風險的概念
《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中提出了法律風險的術語,但是該《辦法》沒有對法律風險的含義加以界定。國務院國資委副主任黃淑和在2005年《國有重點企業法律風險防范國際論壇》上的講話中,對國有企業的法律風險進行了分類,并認為法律風險是以承擔法律責任為特征的:“企業法律風險按照不同的屬性具有多種類型。從企業作為獨立的法人實體的角度看,我們認為企業風險主要有自然風險、商業風險和法律風險等。其中前兩種風險分別以不可抗力和市場因素為特征的,而法律風險是以勢必承擔法律責任為特征的。”持此相同觀點的還有曲新久教授:“法律風險是指因違犯國家法律、法規或者其他規章制度導致承擔法律責任或者受到法律制裁的風險。”筆者認為這個概念不夠全面。這個概念僅僅從由于企業不懂法律、疏于法律審查、逃避法制監管等原因,而做出的違法行為給自己帶來的不利后果,包括承擔法律責任或遭受經濟損失的風險。這僅僅是法律風險產生的一個方面。另一個方面是由于企業不懂法律、疏于法律審查等原因,從主觀上不知道可以采取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權利,或者對自己已經或將要遭受的損失未進行法律救濟所帶來的經濟損失的風險。例如合同法上的代位權、撤銷權的行使;無效民事行為的撤銷權等。這種經濟損失我認為也應當屬于法律風險的一種。因此,法律風險是指由于企業不懂法律、疏于法律審查,或者逃避法律監管而違犯國家法律、法規或者其他規章制度導致承擔法律責任或者受到法律制裁的風險和主觀上不知道采取法律手段對自己的權利或者將要遭受的經濟損失進行法律救濟所帶來的經濟損失的風險。
二、企業法律風險的特征
與企業的自然風險、商業風險相比,企業的法律風險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法律風險具有相對的確定性。由于自然風險、商業風險產生的原因分別是不可抗力和市場因素,自然風險、商業風險的產生具有不確定性。與之相反,法律風險的產生具有相對的確定性,這是因為法律風險主要是由于企業違犯法律或者是沒有及時采取法律手段進行救濟導致的。這種確定性是相對的,例如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如果該著作權人追究侵權人的民事責任,該企業就一定會承擔民事責任;也可能該企業沒有追究其侵權責任從而使侵權企業的這種法律風險沒有發生。但是這種法律風險的發生是必然的,不發生是偶然的。而自然風險、商業風險的發生正相反。法律風險的相對確定性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法律風險的發生具有相對確定性。企業違犯了法律法規或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利,只要國家機關或被侵權人追究其法律責任,該企業就肯定承擔法律責任。二是法律風險給企業帶來的經濟損失是相對確定的。企業違犯法律進行經營,就會受到行政處罰;企業侵犯了他人的知識產權,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法律明文規定了行政處罰和承擔民事責任的幅度和方式。由于具有法律的明文規定性,因此法律風險給當事人帶來的損失,當事人是可以事先確定的。即使當事人事先確定的數額與法院最終判決確定的數額有一定的偏差。因此,法律風險從損害結果上也具有確定性特征。
第二,法律風險是可防可控的。自然風險和商業風險雖然也可以通過風險管理,使發生風險的可能性降到最底。但是由于自然風險和商業風險產生的原因是不可抗力和市場因素,因此它不可能從根本上避免風險的發生。而法律風險完全可以從根源上加以防范和控制。只要企業建立了完善的法律風險防控機制,在懂法、守法的基礎上從事各種生產經營活動,在他人侵犯自己的合法權利時能夠及時拿起法律武器,法律風險的發生基本上是可以得到杜絕的。
第三,法律風險具有損害性。法律風險一旦發生,企業就會遭受嚴重的經濟損失。企業的經濟損失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由于企業的違法行為而承擔的行政責任、民事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企業承擔的行政責任往往是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罰款直接給企業帶來經濟損失;吊銷營業執照會使企業停止經營活動從而影響盈利。企業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一般表現為賠償損失。企業承擔刑事責任的方式主刑由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承擔;附加刑由企業承擔。另一種是由于企業主觀上認為某種損失不能通過法律途徑救濟,而忽視了那一方面的權利保護,從而使企業遭受了經濟損失。法律風險的損害性與企業的其他風險相比,有過及而無不足。第四,法律風險的發生具有可預見性和不可保險性。自然風險的發生具有突發性,往往使企業措手不及。而法律風險的發生是可以通過法律規定、違法行為等情況予以預見的。法律通過授權或禁止的方式規定了一定的行為模式及違犯該行為模式的法律后果。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判斷企業的行為是否違法、會導致什么樣的不利后果;企業在經營中,完全可以通過保險的方式分散企業的自然風險。由于法律風險與法律責任密切相關,因而,企業的法律風險是不能通過保險分散的。
通過上述對企業法律風險的含義及特征的分析,可以得出企業的法律風險是能夠有效防范和控制的。企業應當重視建立法律風險的防范機制。有效防范和化解法律風險是增強企業依法經營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手段;也是企業提高競爭能力,適應日益嚴峻的市場競爭環境的需要;更是企業改革和發展的有力保障。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