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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訴訟法的共同點:
刑事訴訟法與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同屬于程序法,都是進行訴訟活動應當遵守的法律規范,都是為正確實施實體法而制定的,有著很多共同適用的原則和制度,如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審判公開,
以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合議制,在程序上實行二審終審制,有一審程序、二審程序以及對已生效裁判的審判監督程序等。Www.133229.cOM
三大訴訟法的區別:
一、因三大訴訟法所要觖決的實體問題不同,故在訴訟主體、原則、制度、舉證責任、證明標準和具體程序上,三大訴訟法有著不同的特點。(一)刑事訴訟法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所要解決的實體問題是追訴犯罪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問題。(二)民事訴訟法保證民商法、經濟法的正確實施,所要解決的問題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的爭議糾紛問題。(三)行政訴訟法保證行政法的正確實施所要解決的問題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與行政機關之間因具體行政行為發生的爭議糾紛,即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保護公民和法人組織合法權益的問題。
二、三大訴訟法所解決的實體內容不同,決定了各自的訴訟原則、制度、程序上有很大差異。例如:刑事訴訟法與民事訴訟法的區別是:(一)刑事訴訟多數由檢察機關行使起訴權,民事訴訟則由直接利害關系人行使起訴權;(二)刑事訴訟實行國家干預原則,民事訴訟實行當事人處分原則;(三)兩者在證明責任的劃分、證明標準的要求、訴訟階段等方面也不相同。又如:刑事訴訟法與行政訴訟法的區別有:(一)刑事訴訟依法由公、檢、法三機關進行而行政訴訟只能由人民法院進行;(二)在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負舉證責任而在行政訴訟中由被告一方負舉證責任;(三)刑事訴訟解決的問題是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應否給予刑事懲罰和給予什么懲罰的問題,而行政訴訟所解決的問題是國家行政機關與公民、法人之間的行政糾紛,并不是犯罪方面的問題。綜合所述,三大訴訟法的區別具體表現如下:
第一,訴訟主體方面:(一)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國家專門機關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而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為人民法院。(二)當事人在刑事訴訟中為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被告人,而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為原告、被告以及第三人。
第二,訴訟原則方面:(一)刑事訴訟法特有的原則是: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二)民事訴訟法特有原則是:當事人平等原則、調解原則、處分原則;(三)行政訴訟法特有原則是: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原則,不適用調解原則。
第三,證據制度方面:(一)在舉證責任上:刑事訴訟法實行控訴方負舉證責任,被告方不負舉證責任;民事訴訟法實行誰主張誰舉證,原告、被告都負有舉證責任;行政訴訟法實行被告負舉證責任。(二)在證明標準上:刑事訴訟法是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民事訴訟法是合法證據優勢;行政訴訟法是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第四,強制措施方面:(一)刑事訴訟法規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強制措施有: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二)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對訴訟參與人和其他人可采取訓誡、罰款、拘留、責令具結悔過。
第五,訴訟程序方面:(一)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的程序分為第一審、第二審、審判監督程序和執行程序;(二)刑事訴訟,要復雜許多,審判前有立案、偵查和起訴程序,審判程序中另有死刑復核程序。
黑龍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田永東
刑事訴訟法與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同屬于程序法,都是進行訴訟活動應當遵守的法律規范,都是為正確實施實體法而制定的,有著很多共同適用的原則和制度,如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審判公開,以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合議制,在程序上實行二審終審制,有一審程序、二審程序以及對已生效裁判的審判監督程序等。
三大訴訟法的區別:
一、因三大訴訟法所要觖決的實體問題不同,故在訴訟主體、原則、制度、舉證責任、證明標準和具體程序上,三大訴訟法有著不同的特點。(一)刑事訴訟法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所要解決的實體問題是追訴犯罪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問題。(二)民事訴訟法保證民商法、經濟法的正確實施,所要解決的問題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的爭議糾紛問題。(三)行政訴訟法保證行政法的正確實施所要解決的問題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與行政機關之間因具體行政行為發生的爭議糾紛,即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保護公民和法人組織合法權益的問題。
二、三大訴訟法所解決的實體內容不同,決定了各自的訴訟原則、制度、程序上有很大差異。例如:刑事訴訟法與民事訴訟法的區別是:(一)刑事訴訟多數由檢察機關行使起訴權,民事訴訟則由直接利害關系人行使起訴權;(二)刑事訴訟實行國家干預原則,民事訴訟實行當事人處分原則;(三)兩者在證明責任的劃分、證明標準的要求、訴訟階段等方面也不相同。又如:刑事訴訟法與行政訴訟法的區別有:(一)刑事訴訟依法由公、檢、法三機關進行而行政訴訟只能由人民法院進行;(二)在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負舉證責任而在行政訴訟中由被告一方負舉證責任;(三)刑事訴訟解決的問題是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應否給予刑事懲罰和給予什么懲罰的問題,而行政訴訟所解決的問題是國家行政機關與公民、法人之間的行政糾紛,并不是犯罪方面的問題。綜合所述,三大訴訟法的區別具體表現如下:
第一,訴訟主體方面:(一)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國家專門機關為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而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為人民法院。(二)當事人在刑事訴訟中為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被告人,而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為原告、被告以及第三人。
第二,訴訟原則方面:(一)刑事訴訟法特有的原則是: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二)民事訴訟法特有原則是:當事人平等原則、調解原則、處分原則;(三)行政訴訟法特有原則是: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原則,不適用調解原則。
第三,證據制度方面:(一)在舉證責任上:刑事訴訟法實行控訴方負舉證責任,被告方不負舉證責任;民事訴訟法實行誰主張誰舉證,原告、被告都負有舉證責任;行政訴訟法實行被告負舉證責任。(二)在證明標準上:刑事訴訟法是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民事訴訟法是合法證據優勢;行政訴訟法是事實清楚,證據確鑿。
關鍵詞:刑事訴訟;民事訴訟;進步;不足
中圖分類號:D925.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3)05-0099-02
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概述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指司法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在解決被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附帶解決因被告人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物質損失而進行的訴訟活動[1]。認識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首先要理解其性質。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對附帶民事訴訟的性質,未做明確規定,因此法學理論界對此理解各異,共有四種不同的觀點。第一種觀點是刑事說,持該觀點的人認為附帶民事訴訟本質上就是刑事訴訟,因為附帶民事訴訟就是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進行的。第二種觀點是民事說,持該觀點的人認為附帶民事訴訟是一種民事訴訟,因為其目的是解決民事責任。第三種觀點是綜合說,持該觀點的人認為附帶民事訴訟是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相結合形成的特殊的訴訟。第四種觀點是特殊民事說[2],附帶民事訴訟在性質上是民事訴訟,在訴訟過程中要遵守民事實體法和民事程序法的規定,但是又因其是在刑事訴訟過程中解決的,且由犯罪行為引起,因此為特殊的民事訴訟。第四種觀點已為多數學者接受。
其實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的產生基礎是刑民分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最主要是為了解決被害人的損害賠償問題。最早見之于法條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1808年的《法國刑事訴訟法》。在世界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并不是一個普遍實行的制度,各國對它的態度褒貶不一。不論是有無設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各國都以各自不同的方式解決被害人的損害賠償問題。學理上把各個國家的運行模式分為三種模式。平行式以美國和日本為代表,民事賠償問題原則上由民事訴訟程序予以解決。附帶式以法國、德國、前蘇聯為代表,大都規定受犯罪行為侵害的被害人可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由法院在處理刑事案件的同時對附帶民事訴訟一并裁決。但各國在具體運行中又各有不同。折中式以英國為代表,允許在一定情況下,可以通過刑事訴訟程序附帶解決犯罪行為引起的民事賠償問題,而在其余情況下通過民事程序或其他方法予以解決。
二、我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的進步之處
我國1979年制定、1996年修正的《刑事訴訟法》對附帶民事訴訟僅有兩條原則性的規定,分別為第77條和第78條。第77條中指出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前提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而第78條又規定只有在為了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遲延的情況下,附帶民事訴訟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后進行,其余都是與刑事案件一并審判,并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審理。從以上兩條內容分析,我國采取附帶式的模式來解決民事損害賠償請求。2012年3月18日新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第七章附帶民事訴訟部分的條文,由原來的兩條擴充為四條,主要表現在“三個增加”上:即被害人的法定人、近親屬在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時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或者人民檢察院享有申請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權利;人民法院可以對附帶民事訴訟案件進行調解,在做出判決、裁定時也可以考慮物質損失情況。這三個增加是對刑事附帶民事制度的重大修改,刑事附帶民事制度主要是解決被害人的損害賠償問題,立法機關在設計條文內容時不僅將訴訟效率的提高和定紛止爭的需要考慮在內,而且也特別重視被害人的權利保障,使被害人能夠及時獲賠。
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的執行問題,一直以來都是我國刑事附帶民事制度的一大“敗筆”,我國刑民事法律及司法解釋之前并沒有做出任何具體規定。對此,新刑事訴訟法第100條構建了兩類保全措施:依職權的保全措施和依申請的保全措施。不僅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凍結被告人的財產,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或者人民檢察院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新刑事訴訟法還特別規定人民法院在采取保全措施時,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152條還規定:“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居住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以上規定將申請財產保全的時間大大提前,從此,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在刑事案件立案后即可申請保全犯罪嫌疑人的財產,這對于被害人權益的實現具有重大的意義。
新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物質損失情況做出判決、裁定。”該條規定將調解納入人民法院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結案方式,而且調解協議具有法律效力,應當為訴訟雙方當事人所遵守。另外,新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第155條第三款規定:“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就民事賠償問題達成調解、和解協議的,賠償范圍、數額不受第二款、第三款的限制。”根據該條規定,調解的內容完全可以突破“物質損失情況”的限制,而且被告人也可以通過給付死亡賠償金、死亡賠償費等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形式來取得被害人及其近親屬的諒解,同時人民法院在判決時可以將這一點作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認罪、悔罪的量刑情節予以考慮。法律的上述規定對于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的各方來說都是利大于弊的。
三、我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的不足之處
1.受案范圍
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第99條第1款只是規定附帶民事訴訟必須以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犯罪為前提,但至于具體種類及所屬案件范圍沒有限制。從新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第138條內容可以得知附帶民事訴訟案件范圍主要限制于兩類: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致物質損失的和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隨著我國市場經濟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各類新型犯罪案件不斷出現。若只將案件范圍限制于以上兩類案件會嚴重影響被害人合法權益的平衡保護。根據司法解釋,對于兩類案件之外的其他案件,人民法院通過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方式來解決被害人的物質損失。從實踐情況來看,追繳和責令退賠并不容易。如果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之后被害人的損失仍然不能彌補,那么被害人還要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訴訟,這不僅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也給訴訟當事人帶來了訟累,使物質損失賠償問題的解決更加復雜化,不利于案件的及時處理。
2.賠償范圍
新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第138條第二款規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它徹底堵死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尋求救濟這一途徑的可行性。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限于因犯罪導致的物質損失,而根據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于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失,當事人既可以請求物質損失的賠償,又可以請求精神損失的賠償。這就造成同一事實,因為適用不同的訴訟程序,而產生不同的裁判結果。附帶民事訴訟本質上仍然是民事訴訟,理應適用民事法的有關規定。而且實踐中刑事案件被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損害比民事侵權案件中被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損害程度甚至更深。我國法律一方面從實體與程序上授予公民人身權利被侵害時得到救濟的權利,另一方面,在不同的法律中又從實體和程序上予以剝奪。這種現象難以體現法律的公正。
3.證明標準和證據規則的適用
雖然民事訴訟的認定事實與刑事訴訟的認定事實基本一致,但二者在證明對象、舉證責任、認證規則、證明要求上均有較大的差異。我國刑事訴訟證明標準是:“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排除一切合理懷疑”。而民事訴訟采用優勢證明原則,即在證據對某一事實的證明無法達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情況下,對蓋然性較高的事實予以確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集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于一體,我國法律和司法解釋卻并沒有對其應采用何種證明標準予以明確。若采用刑事訴訟證明標準,會導致刑事訴訟中并未認定有罪的行為,在附帶民事訴訟中也不能構成侵權,無法追究責任,但是在獨立的民事訴訟中卻能構成侵權。若適用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在刑事訴訟中證據不足以認定有罪的行為,在民事訴訟中卻可能構成侵權。此外,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對于自認效力的認定也是不一致的。在刑事訴訟中,自認即被告人的口供,法律規定若僅有被告人的口供而沒有其他證據是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而在民事訴訟中,自認即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所主張的事實的予以承認或者一方當事人對于對方當事人主張的對己不利的事實不予反駁,法院對于以上的情形可以徑行判決或者視為默認。由于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不同,對證據完全相同的同一案件,得出的法律事實結論可能完全相反。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