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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美章網 精品范文 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范文

      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范文

      前言:我們精心挑選了數篇優質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文章,供您閱讀參考。期待這些文章能為您帶來啟發,助您在寫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層樓。

      第1篇

      行政訴訟,是解決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行政糾紛的一種訴訟制度。民事訴訟,是解決平等民事主體民事糾紛的一種訴訟制度。在司法實踐中,經常出現民事訴訟涉及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涉及民事訴訟的交叉問題,如何對這些交叉問題進行解決,從審理中出現的交叉問題進行探討。

      實踐中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交叉問題的表現形式,國家對民事主體在經濟交往領域中的干預和限制,實踐中民事訴訟涉及到對行政主體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是經常出現的,主要是行政機關確認性行政行為和許可性行政行為,具體行政行為是行為人行使權利依據,而民事訴訟為了查清事實,依法也必須對當事人主張的權利的依據進行審查,以查明其是否合法。

      司法實踐中對此交叉問題有三種不同的處理方法:一是出現交叉問題后,先中止訴訟,建議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或民事行為提起訴訟,待有結果后再恢復訴訟;二是可以直接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或民事行為的效力作出認定;三是在訴訟中涉及到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或對民事行為的效力認定問題時,應首先審查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為是否已超過了法律法規規定的救濟期限,民事行為是否已超過訴訟時效,若不超過,可以告知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若當事人同意提起訴訟,應當先中止原訴訟,待相應的訴訟結果產生后再恢復原訴訟,若當事人明確表示,不再提起訴訟,法院在民事或行政訴訟中可以直接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或民事行為的效力作出認定,但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或對民事行為的效力作出認定時,必須依據其所對應的實體法規規范作出判定,不能只審查其形式是否符合規范的要求。

      一、論文前提

      行政訴訟,是解決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行政糾紛的一種訴訟制度。民事訴訟,是解決平等民事主體民事糾紛的一種訴訟制度。二者是兩種不同類型的訴訟制度,存在著本質區別。但在司法實踐中,經常出現民事訴訟涉及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涉及民事訴訟的交叉問題,這種交叉問題是如何產生的,兩大訴訟在哪些方面存在交叉,如何對這些交叉問題進行解決。筆者試從個方面對兩大訴訟存在的交叉問題進行探討。

      二、實踐中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交叉問題的表現形式

      (一)受理中的交叉問題的表現形式

      1、法律法規或規章授權部分壟斷性企業及事業單位一定的行政職能,該單位向服務對象收取服務費用時,若法律法規對此均未規定如何處理,應由法院還是行政機關主管。如《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授予廣播電視局(雖然冠以局的稱號,但實為事業單位)對破壞有線電視傳播系統的違法行為享有處罰權,但對有線電視服務費的案件,相關的法律、法規均未規定,在實踐中,各地的作法不盡一致,有些地方認為廣電局屬于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享有行政職能,廣電局可直接作出征收決定,逾期有線電視用戶不起訴,不申請復議的,廣電局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而另外一些地方則認為,有線電視用戶拒交有線電視收視費的,廣電局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其理由是,廣電局雖經法規授權取得了行政執法主體資格,但其畢竟不是行政機關,其只能在法規授權的職責范圍內行使其有限的行政權,對于法規沒有明確授權的則不能行使,用戶安裝有線電視后,與廣電局形成了一種合同關系,用戶拒交收視費的,屬合同違約行為,應按民事訴訟程序進行處理。這里就存在具有行政職能的組織主管范圍與法院民事訴訟主管范圍的交叉問題,若廣電局作出征收決定,用戶不服,提起的是行政訴訟,而廣電局起訴,法院則只能按民事案件處理,以上是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征收服務費時遇到的實際問題;實踐中還有一類值得注意的問題是,部分行政機關或其下屬的事業單位向公民提供了有償服務,而公民拒交服務費時,部門規章規定該行政機關享有征收權,如建設部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凡轄區內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使用公用垃圾中轉設施而拒交垃圾清運費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征收。在處理拒交垃圾清運費的案件中,有三種不同的作法:一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作出征收決定,相對人逾期不起訴又不申請行政復議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二是由建設主管部門下屬的環衛所作為原告,向人民法院強提起民事訴訟;三是對建設主管部門作出的征收決定法院因其依據的規章授權不合法為由不予執行。其中第二種情形環衛所提起民事訴訟因不屬民事訴訟主管范圍而裁定駁回起訴,出現了行政機關不能管法院不去管的兩難境地。

      2、對涉及自然資源物權糾紛的案件,法律法規規定了行政機關及人民法院民事訴訟案件各自的管轄范圍,但在實踐中經常存在交叉問題。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 管理法》條十六條規定,涉及土地 確權糾紛案件,根據糾紛主體確定由各級人民政府作為行政確權案件處理;而《河南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規定,侵權糾紛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作為民事案件受理,確權案件和侵權案件主管機關已經明確,似乎不存在交叉的問題,但在司法實踐中,這種交叉是經常存在的,如甲擁有宅基地一塊,縣政府為其頒發了宅基地權屬證明文件,乙是其鄰居,因雙方宅基地邊界不清,且乙沒有取得合法的宅基地權屬證明文件,甲以乙侵犯其宅基地使用權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審查甲所持的權屬證明文件載明的四至及長寬尺寸與其實際使用狀況不相符合,認為甲乙糾紛屬土地 使用權糾紛,遂裁定不予受理;而甲又向某政府提出申請,要求確認其與乙的宅基地邊界,而某政府以甲的宅基地已經政府確權,其與乙的糾紛屬侵權糾紛為由通知甲不予受理該案。甲在申請處理其與乙的土地 糾紛案件中可謂處處碰壁,問題在是屬于侵權糾紛還是確權糾紛的爭論中遲遲得不到解決。

      (二)審理中出現的交叉現象

      1、民事訴訟中涉及行政訴訟問題的交叉現象。

      由于國家對民事主體在經濟交往領域中的干預和限制,實踐中民事訴訟涉及到對行政主體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是經常出現的,主要是行政機關確認性行政行為和許可性行政行為,都是由當事人提出申請,行政機關依據有關行政法規審查后予以確認或許可,是國家允許當事人行使某項權利的證明。民事訴訟與具體行政行為并無直接的聯系,它的任務是在平等主體的當事人的參加之下,查清事實,分清是非,依法確認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維護當事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由于法律或行政法規規定了當事人的某項權利的取得或行使必須得到行政機關的確認或許可,具體行政行為是行為人行使權利的依據,當事人為了證明請示司法保護的民事權益的合法性,必然要提供具體行政行為加以證明,而民事訴訟為了查清事實,依法也必須對當事人主張的權利的依據進行審查,以查明其是否合法,正因為如此,具體行政行為才出現在民事訴訟之中,而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是行政訴訟的任務,這里就產生了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的交叉現象,如何解決這一問題,司法實踐中有不同的作法,筆者試圖從判決已生效的三個案例加以說明:

      案例一、甲與乙協議離婚,房產歸乙所有,但甲背著乙將該房賣于丙,并辦理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丙領取了該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書,乙發現后,以丙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訴訟中丙出示了房產局頒發的產權證,但法院以該房屋系甲與乙的共有財產,出售該房時未征得乙的同意,甲與丙的買賣協議無效為由,否定了丙所持房產證的合法性,將該房屋判歸乙所有。

      案例二、甲與乙系兄弟,甲將土地 使用權轉讓給乙,乙持該轉讓協議到土管部門辦理了土地使用證變更登記,政府為乙頒發 了土地 使用證,并持該證到房管部門辦理了房產證,甲死之后,其妻丙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乙返還該塊土地的房屋,乙出示了土地 使用證和房產證,法院中止訴訟后,丙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撤銷縣政府和房管局為乙頒發的土地 使用證和房產證,法院審查后,撤銷了這兩個產權證;法院恢復了民事訴訟,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將房屋判歸丙所有。

      案例三、李某訴吳某排除妨礙一案,一審二審均認為:李某“三證”齊全、合法,判決李某勝訴。吳某隨后又以行政機關為李某發放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違法為由,向一審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審判庭經審理后判決撤銷了行政機關為李某發放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上述三案中涉及的土地 使用證,房屋產權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均是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表現形式,當民事訴訟中涉及到對這些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時,就涉及到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的交叉問題,實踐中,由于法官的認識不統一,導致對此問題的處理方式不盡相同,破壞了法律的統一性和司法的權威性。

      2、行政訴訟中出現的與民事訴訟交叉現象

      現代行政法的創設,是國家公權力在對民事主體的法律行為的干預下發展起來的,大量的行政行為是行政機關干預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時而與民事主體產生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行政機關在作出涉及民事主體權利義務關系的行政行為時,必然涉及到對民事主體所為的民事行為的效力認定問題,若相對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在對行政機關認定的案件事實進行合法性審查時,也會涉及到對相對人所為的民事行為的效力認定,而對民事行為效力的認定則是民事訴訟所要解決的問題,這樣就存在行政訴訟中對民事訴訟領域若干問題的審查,與事事訴訟產生交叉。司法實踐中有這樣一個案例,甲與乙是兄弟關系,其父擁有宅基地一塊,其父死亡之后,弟兄二人對該塊宅基地及該土地 上的房屋進行分家析產,并立了分單,但未辦理土使用權變更登記,后甲在該宅基地上建房時,乙以甲所建房屋的土地 分家時歸乙使用為由予以阻攔,與甲產生糾紛,甲申請某政府予以處理,某政府依據甲乙二人所立分單,將爭執土地確權歸乙使用,某甲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該法院行政庭審理后認為,甲與乙所立分單系民事法律行為,應由法院作為民事案件予以審理,遂以某政府超越職權為由判決撤銷了某政府的處理決定。判決生效后,某乙申訴,該院審監庭復審后認為甲與乙所立分單雖然是民事法律行為,但土地產生權屬糾紛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土地產生權屬糾紛應由政府予以處理,某政府依據兄弟二人所立分單作出處理決定并未超越職權,判決撤銷了行政判決,維持了某政府作出的處理決定。司法實踐中之所以存在認識上的不統一,是因為法律、法規對此沒有作出相應的規定而造成的。因此,對此類問題進行深入的探討和研究是非常必要的。

      行政訴訟在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所認定的事實進行合法性審查時,有時為了驗證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有可能涉及到對行政相對人所為的民事行為的效力的認定問題,而該民事行為的效力行政機關在行政程序中沒有必要涉及即可作出行政行為。因為行政訴訟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的是全面的排除式的審查,這是行政訴訟中與民事訴訟產生交叉的第二種現象。實踐中有這樣一個案例,甲村委會與乙簽訂果園承包合同一份,該合同約定甲村委會授權乙可以對果園內的果樹進行更新、采伐,合同簽訂后,乙得知果園內的梨樹可以冒充紅木做家俱,乙持承包合同及該果園的林權證書,申請縣林業部門為其辦理了采伐許可證,乙將果園內的梨樹砍伐,引起群眾不滿,新任村委班子研究后,向縣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林業局為乙頒發的采伐許可證,并要求縣林業局陪償其經濟損失,其理由是乙與甲村委所簽訂的果園承包合同是村委的部分干部與乙惡意串通后簽訂的,林業局依據無效合同的約定為乙頒發采伐許可證是錯誤的,法院審理后認定甲村委與乙簽訂的承包合同確系惡意串通后簽訂的,屬無效合同,判決撤銷了林業局為乙頒發的采伐許可證。后乙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法院依法確認合同的效力,法院審理后認為甲村委與乙簽訂的果園承包合同合法有效,判決雙方繼續履行合同。

      三、審理中交叉問題的解決方法

      在審判實踐中,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的交叉主要表現形式有二種,一是民事訴訟涉及到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二是行政訴訟中涉及到民事行為的效力認定,而具體行政行為與民事行為的載體均是作為證據而出現在訴訟之中,限于篇幅,筆者把這二種交叉問題在司法實踐中的處理方式及解決方法放在一起論述。

      司法實踐中對此交叉問題有三種不同的處理方法: 一是出現交叉問題后,先中止訴訟,建議當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或民事行為提起訴訟,待有結果后再恢復訴訟,理由是:兩大訴訟法都規定了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或行政案件時,必須遵循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基本原則。同時規定,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依據。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作為民事訴訟證據之一,而民事法律行為作為行政訴訟的證據之一,在訴訟中當然應進行全面、客觀的審查,否則不能作為定案依據,但是,由于法律規定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的認定,是行政訴訟的任務,而對民事行為效力的認定是民事訴訟的任務,而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在訴訟主體、適用法律、任務和目的、舉證責任等方面完全不同,不能相互替代,因而,在訴訟中當當事人提出異議或法官認為具體行政行為有不合法之處或民事行為的效力存在問題時,應當中止訴訟,建議當事人另行提起行政或民事訴訟,待有結果后再恢復原訴訟。

      二是可以直接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或民事行為的效力作出認定。理由:民事訴訟中當事人請求司法保護的是基基于具體行政行為所產生的民事權利,民事訴訟必須審查當事人的請求是否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而具體行政行為本身不是法律、法規,當事人主張的權利或實施的行為違反了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或侵害了其他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時,盡管其權益已被具體行政行為所確認,同時雖然具體行政行為具有公定力,拘束力,執行力的效力,但根據法治國家司法最終原則以及本著事實求是的原則,民事訴訟必然涉及到對具體是否合法的審查。從訴訟理論上講,具體行政行為在民事訴訟中是訴訟證據民事訴訟審查其是否合法是為了確認當事人依此主張的民事權利是否合法,最終裁決也只涉及當事人主張的民事權利能否得到保護,而不涉及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行政訴訟是對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通過對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審查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行政訴訟中涉及對民事行為效力的認定,表現在二個方面,一是行政機關基于對行政相對人的民事行為效力的認定而作出的具體行為,法院在審查時需要對該民事行為效力重新予以認定,二是法院在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時,需要對與行政行為有關連的民事行為的效力認定,這二種情況中法院對民事行為效力認定是不能回避的,因為這涉及到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證據是否確鑿或者具體行政行為所認定的事實是否充分的合法性審查。而對民事行為效力的認定恰恰是法院主管范圍內的事情,且在行政訴訟中,民事行為所涉及到的當事人一般均參加訴訟,法院可以依據民事法律規范對民事行為的效力直接作出確認從而為法院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掃清障礙。

      三是在訴訟中涉及到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或對民事行為的效力認定問題時,法官應首先審查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為是否已超過了法律法規規定的救濟期限,民事行為是否已超過訴訟時效,若不超過,可以告知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若當事人同意提起訴訟,應當先中止原訴訟,待相應的訴訟結果產生后再恢復原訴訟,若當事人明確表示,不再提起訴訟,法院在民事或行政訴訟中可以直接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或民事行為的效力作出認定,但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或對民事行為的效力作出認定時,必須依據其所對應的實體法規規范作出判定,不能只審查其形式是否符合規范的要求。

      筆者同意第三種作法,這是因為:

      一、第一種作法雖然便于區分案件性質,以保證處理的準確,合法。缺點是中止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后,必然會出現兩種情況,一是當事人既不起訴又不放棄權利,法院既不能動員又不能限期當事人起訴,從而使法院限于被動的兩難境地;恢復審理無法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或民事行為的效力作出確認,裁判因缺乏依據而不能作出,繼續中止,案件久拖不決,有違“公正與效率”的世紀主題,案件因為久拖不決而影響法院的形象。

      二、第二種作法雖然維護了法院的嚴肅性和權威性,有助于提高辦案效率。但問題是:由于沒有告知當事人若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或民事行為的效力有異議可以提起訴訟,法院判決后,當事人可能提起行政或民事訴訟,由于基于法官的專業性及知識的局限性,難免有審查不到之處,從而有可能出現民事審判認定有效,而行政審判予以撤銷的現象。

      三、第三種作法克服了上述二種作法的局限性,吸收了其操作的優點,即保證了辦案效率,同時又保證了辦案質量,是當事主義訴訟模式和職權主義訴訟模式的完美結合,同時又避免了因認識上的不統一出現民事訴訟認定有效,而行政訴訟予以撤銷的現象。其理由如下:1、二大訴訟對當事人訴權的保護期限均有明確規定,因此在告知當事人權有權提起訴訟前必須對當事人是否具有明確規定,因此在告知當事人有權提起訴訟前必須對當事人是否具有訴權進行審查。2、明確告知當事人可以提起訴訟,是尊重當事人意思自由的體現,同時也是法定對當事人進行訴訟指導的必然要求,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兩大證據規則均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向當事人說明舉證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當事人在合理期限內積極、全面、正確地完成舉證,這一規定表明法院在當事人舉證中承擔釋明權的義務。3、是法院重要職能的體現。無論是民事訴訟還是行政訴訟,都是在法院主持下進行,行政訴訟法賦予法院在行政訴訟中的司法審權具有撤銷或者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效力,民事訴訟法賦予法院在民事訴訟中的司法審查權具有全面、客觀地審查所有訴訟證據,確認其有效或無效的效力,可見,對作為民事訴訟證據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或是對作為行政訴訟證據的民事行為的審查,是法律賦予法院的重要職能,只是訴訟程序不同,審查的方式、角度、結果的處理等不同而已。4、是法院公正司法的本質要求,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享有處理社會各種民事權益及大部分行政爭議的最終裁決權,獨立、公正、權威是其本質要求,這就決定法院主持進行民事訴訟,必須平等對待和審查雙方當事人所提出的證據,不因證據制作主體不同而有區別;同時,法院主持行政訴訟,必須對行政機關所認定的事實進行全面的審查,而不能僅僅以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認定的事實為依據,唯此也才能體現法院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的獨立、公正與權威。

      值得注意的是,筆者設計的解決兩大訴訟交叉問題的方法,還有待于立法上的支持。矛盾焦點體現在告知當事人對證據有異議,具備訴權的可以提起訴訟,而當事人明確表示不再另案提起訴訟,法院審查認定作出判決后,當事人另案提起訴訟是否應予立案的問題。筆者認為,在此情況下,應當對當事人起訴作出限制,因為在訴訟中當事人明確表示不再提起訴訟是其放棄訴權的意思表示,應當理解為是當事人的訴訟行為,法院依據當事人放棄訴訟的意思表示,依職權啟動了對涉及其它訴訟領域的證據效力的審核認定,可以避免當事人濫用訴權,有利于司法的公正與統一。如果不限制當事人的訴權,法院的告知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已無實際意義,不能從根本上避免判決不統一的現象。綜上,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的交叉問題是困擾法院的一個難題,正確處理好兩大訴訟在受理與審理中的交叉問題,對于化解社會矛盾,避免當事人纏訴,提高訴訟效率,維護社會穩定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四、注釋:

      1、建設部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 P15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 P10

      五、參考文獻:

      1、《行政法與行政訴訟》作者:姜明安

      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

      2、《民法學》作者:王耀琪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3、《法律的運作行為》 作者:唐納德 J.布萊克 著

      第2篇

      一、必須修改我國現行的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從法律上真正確立“民事可以附帶行政訴訟”、“行政可以附帶民事訴訟”的審判原則

      首先,從我國現行的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看,已經在刑事訴訟中明確規定了刑事可以附帶民事訴訟的審判制度。實踐證明,實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可以提高審判效率、節省司法資源,有利于及時、公正、正確地處理刑、民交叉案件,依法保障公民的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相對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言,民事附帶行政訴訟或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法律關系比較簡單,也更容易把握。既然我國法律已經設置了相對比較復雜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審判制度,那么也完全可以設置民事附帶行政訴訟或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審判制度。應松年教授在其主編的《行政訴訟法學》教材中已經提出了“行政附帶民事訴訟”這樣一個具有創新意義的法律新概念。

      其次,從國外發達國家的立法實踐和審判方式看,普遍主張或強調司法救濟應實行便捷當事人的訴訟原則,這是大勢所趨。如《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法國新民事訴訟法典》、《日本新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則,都強調“將系屬于本法院的多個訴訟合并審理之”。雖然這些發達國家的立法尚未明確提出“民事可以附帶行政訴訟或行政可以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則概念,但從中不難看出他們十分注重提倡維護 “當事人主義”,提高審判效率,節省司法資源,減少當事人訴累,充分保障和體現程序公正。這應該成為我們推行附帶訴訟而修改現行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的基本指導思想之一。

      二、必須明確民事附帶行政訴訟和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從法律程序上保證當事人有權充分地行使和自由地選擇訴訟權利

      根據司法實踐經驗,一般民事附帶行政訴訟案件的種類可以分為:1.侵權糾紛。如因相鄰關系、拆遷安置、土地征用等引起的民事爭議,與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等具體行政行為之間有某種內在的關聯性。2.確權糾紛。如房屋買賣、車輛買賣、船舶買賣、股權轉讓、證照轉讓等行為引起的民事訴訟,往往都與有關行政機關的登記或變更登記行為有直接關系,且這類案件大多為確認之訴。3.損害賠償糾紛。同樣,一般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范圍大致也有權屬糾紛和損害賠償糾紛兩類。

      民事附帶行政訴訟和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具有當事人交叉重疊、證據交叉重疊、訴訟程序交叉重疊、法律關系交叉重疊等顯著特點。所以,只要符合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的起訴條件,法院就應當受理“附帶訴訟”,不應當限制當事人自由選擇訴訟的權利。當然,附帶訴訟必須在同一法院和同一訴訟程序中提起。當事人除了在向法院起訴立案時有權選擇“附帶訴訟”外,在起訴立案以后的訴訟過程中,直至在開庭后的法庭調查結束之前,都可以隨時提出“附帶訴訟”的請求,法院對此應當合并審理。

      三、必須堅持民事附帶行政訴訟和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從根本上保護當事人依法享有并充分行使公平、正義的訴訟權利

      第3篇

      一、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必要性

      審判實踐中,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已在我國的刑事訴訟法作了明確規定,而在當前,確立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制度也具有明顯的必要性。

      1、符合審判經濟原則,可減輕當事人的訴累,使爭議得以迅速解決,當事人的權益得到及時、合法的保護。在行政訴訟案件中,有許多行政爭議涉及公民的民事權益,為此在行政機關對該行為進行處罰而引起行政訴訟時,如人民法院不受理利害關系人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那么公民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及時有效的保護,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將會給群眾帶來不必要的訴累。

      2、避免人民法院就兩個具有內在關聯性的案件作出相互矛盾的判決,使法院的判決失去確定性和嚴肅性。因為若相關當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將可能使基于同一事實而產生的兩個案件分屬不同法院或不同審判庭審理,不同的審判組織可能對同一事實的案件作出不同的判決,這樣就使法院的判決缺乏穩定性和嚴肅性。

      3、有利于節約審判資源,節省辦案時間,提高辦案效率。民事爭議并入行政訴訟中解決,可解民事案件過多而給民事審判人員增加的壓力,以集中審判力量,處理其他民事糾紛。

      二、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成立的條件

      民事訴訟并入行政訴訟中解決,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

      首先,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必須以行政訴訟的成立為前提。人民法院就當事人提起的行政訴訟進行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并已立案受理。如果行政案件不成立,那么附帶民事訴訟便無從談起,當事人只能單獨提起民事訴訟。

      其次,兩種不同性質的訴訟有關聯性,即附帶民事訴訟與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相關,是由同一行政行為引起的,且民事糾紛的解決依賴于行政訴訟的解決。如技術監督局發現甲所賣藥品系假藥,而對甲進行行政處罰。甲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乙購買了該藥造成傷害而提起附帶民事賠償訴訟。如技術監督局對甲進行的行政處罰是正確的,那么乙就有請求賠償的依據,否則請求不一定能得到支持。

      第三,附帶民事訴訟本身必須能夠成立。即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起訴的四個要件。

      第四,附帶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必須發生在同一訴訟程序中。附帶民事訴訟必須與行政訴訟同時提起,或在行政訴訟審理終結之前提起,在行政訴訟之間或審理終結之后提起,就不能稱其為行政附帶民事訴訟。

      三、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

      并非所有的民事爭議均可在行政訴訟中一并審理,對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應嚴格界定,不應任意擴大,否則不但達不到減輕當事人訴累,節省庭審時間,提高辦案效率的目的,相反還會拖延行政案件的審理,影響行政案件的及時審結,當事人的權益也得不到及時、有效的保護。筆者認為,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應界定在下面三大范圍內:

      1、不服權屬爭議的行政裁決案,如土地確權裁決案。甲、乙雙方對宅基地使用權有爭議,經土地管理部門裁決后,甲不服而提起行政訴訟,乙則就相鄰關系對甲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可一并處理。

      2、不服行政許可行為而引起的行政訴訟案。如規劃管理部門許可甲在某處建房,乙得知后認為影響其通行而阻止甲建房,并提行政訴訟,甲則以排除妨礙為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可一并處理。

      3、不服侵權賠償裁決案。如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而提起行政訴訟,受害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中涉及的民事賠償內容(或對未作出民事賠償方面的裁決)不服而提起民事訴訟,人民法院可一并處理。

      四、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局限性

      行政案件的復雜性及處理方式的多樣性決定了行政附帶民事訴訟的局限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案件受理范圍的局限性,因我國行政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就管轄權的不同規定,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可能分屬不同法院管轄。

      2、程序上合并審理的局限性。如行政訴訟中大部分舉證責任在被告,而民事訴訟中,實行的是“誰主張,誰舉證”,這樣在訴訟中,有可能兩種舉證責任發生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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