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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金融監管法的基本原則貫穿于金融監管法的始終,充分體現了其法律目的和根本價值,反映了金融監管法所調整的金融監管關系的客觀要求,并對這種關系的各方面和全過程都具有普遍意義的基本準則和指導思想。根據金融監管法在金融體系中所起的作用和金融監管法的立法目的和根本價值,結合我國現有的法律規定提出六個金融監管法的基本原則,以指導金融監管法的實施。
[論文關鍵詞]金融監管;金融監管法;基本原則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金融業擔負著貨幣供應、資金融通、資本形成、風險管理、支付服務等一系列特殊職能,是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但是利益產生的同時風險也相伴而生,另外金融市場的多變性、自發性等特點也決定了金融市場必須要有法律和制度的監管,才能確保金融活動的穩定進行。因此,金融監管法在整個金融法體系中占有基礎的重要地位。
一、金融監管法
金融監管是金融監督管理的簡稱,是金融監管機構利用公權力對金融機構和金融活動進行直接限制和約束的一系列行為的總稱。而金融監管法則是調整金融監管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根據我國分業監管體制,我國金融監管法包括銀行業監管法、證券業監管法和保險業監管法等。金融監管法在整個金融法律體系中處于重要的基礎地位,是規制整個金融市場的最有力工具。進行金融監管可以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確保金融安全和債權人利益。進行金融監管是維護金融秩序、保護公平競爭、提高金融效率的要求。金融監管法作為金融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制定和實施有利于確保金融監管行為適時、適度、規范進行,防止監管過度和不足等“失靈”現象,保護金融市場秩序和金融運行效率,實現金融監管的理念和目標。
二、金融監管法基本原則
金融監管法的基本原則是指金融監管法所確認并反映金融監管法本質和特征,其效力貫穿于金融監管法律規范之中,對金融監管法律規范的制定與實施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基礎性或本源性的法律準則。金融監管法的基本原則貫穿于金融監管法的始終,充分體現了其法律目的和根本價值,反映了金融監管法所調整的金融監管關系的客觀要求,并對這種關系的各方面和全過程都具有普遍意義的基本準則和指導思想。另外,金融監管法的基本原則還具有彌補金融監管法律空白的重要作用。因此,更值得我們加以研究。金融法的基本原則在不同性質的國家有所不同,在同一國家經濟發展的不同時期也會有別。它往往與一國某一時期的經濟發展水平、貨幣金融政策目標等密切相關,是一國特定的經濟、金融環境在法律上的反映。
我國對金融監管法的基本原則并沒有統一的定論,說法不一,但是根據金融監管法在金融體系中所起的作用和金融監管法的立法目的和根本價值,結合我國現有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國人民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以及巴塞爾《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以下介紹我國金融監管法應遵循的六項基本原則:
(一)依法監管原則
依法統一監管是憲法依法治國理念和行政法依法行政原則在金融監管法領域的具體體現。所謂依法監管,就是監管法定,是指金融監管活動必須依照法律規定。依法監管包括監管主體的法定性、監管內容的法定性﹑監管程序的法定性和監管權力的法定性等。我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條規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正和效率的原則。”《證券法》第七條與《保險法》第九條也分別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全國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保險業實施監督管理”。依法監管原則要求合法的金融監管主體利用合法的監管職權,遵照法定的程序進行法定的監管行為。該原則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第一,所有金融機構應毫無例外地接受監管;①第二,金融監管機關的設立及其職權的取得必須有法律依據,這是金融監管機關行使監管職權,進行監管活動的必要前提和條件。第三,金融監管職權應依法行使,也就是說金融監管職權的取得,范圍和程序都應該依照法律的規定。第四,金融監管應有平衡制約機制,必須控制金融監管自由裁量權的濫用。權力是把雙刃劍,既然法律賦予權力,就應同時對權力加以限制,避免濫用。
(二)監管主體獨立性原則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Quintyn And Taylor(2002)在2002年發表的“監管獨立性與金融穩定性”的論文中首次提出了監管獨立性的概念及其構成要素。這一原則要求金融監管機構有明確的責任和目標,享有操作上的自主權和充分的資源。金融監管機構獨立性包括監管機構相對于政治干涉的獨立性和相對于被監管機構“行業俘獲”的獨立性兩個方面。只有以上兩個方面的獨立性都能得到保證,金融監管機構才能夠保持充分的獨立性。作為巴塞爾協議的核心原則,監管主體獨立性主要是指監管主體應獨立于政府。我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五條規定銀行監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時,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對其進行干涉。按理論講,一個獨立的金融監管機構應具備組織獨立、執行獨立、規制獨立和預算獨立四點特征。
(三)合理適度監管原則
適度,即適當。行政執法不僅要求做到依法行政,更要做到合理行政。金融市場合理、適度的監管是遵循市場規律的必然要求,金融市場保持活力的必要手段。合理適度監管是指金融監管主體必須以保證金融監管目標的實現為前提,尊重金融市場的規律,運用有效的監管措施增進金融效率,維護公平競爭,以此促進金融業的發展。根據適度監管原則,金融監管主體的監管行為必須滿足以下要求:第一,金融監管必須以金融市場的自發性調節為基礎,尊重市場自身的規律。市場有自身的運行規律,應讓其自我調節機制得到充分發揮,只有在出現市場失靈、市場的成本過高的情況下,才需要金融監管機構的介入。第二,監管者應避免直接微觀管制金融機構。直接微觀管制金融機構容易造成對經營者權利的侵犯,抑制市場活力,監管者應盡力避免。第三,在金融市場失靈、金融行為不當時,應該能及時應對、運用適當的方法、有力的措施,維護金融穩定;第四,應對監管對象實行分級分類,區別監管,運用激勵相容的金融監管理念,實現監管者與被監管者行為之間的良性互動,提高金融監管的效率。
(四)公開、公正原則
公開原則或稱金融監管的“透明度原則”,其基本含義是金融監管行為除依法應保密的以外,應一律公開進行。根據公開原則,有關金融監管的目標、框架、決策及依據、數據和其他信息等需要全面、方便、及時地告知社會公眾和有關當事人,以保障社會公眾和有關當事人對監管過程和監管結果的知情權。我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條規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正和效率的原則。”《證券法》第三條規定,“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而公正原則是指金融監管主體要按照公平、統一的監管標準和監管方式對金融機構實施監管,規范金融機構的市場行為,保證金融市場正常有序運行。公正原則要求監管主體及其工作人員秉公辦事,不徇私情,平等對待金融市場上不同的被監管者。公開、公正原則不僅是金融監管活動應該遵循的原則,也是其他金融活動應該遵循的重要原則。
(五)安全與效率并重原則
安全與效率是金融監管的永恒主題。金融安全原則要求監管者采取各種措施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保障金融系統的安全、穩健運行。金融安全關系著整個金融市場的健康和穩定,也是金融監管的根本出發點。而金融效率原則是指監管者應為金融機構創造一個良好的、公平的競爭環境,提高金融機構的競爭力,為本國經濟的快速、健康發展發揮作用。效率原則是有效金融監管理念的必然要求,是確保金融業和金融市場生機活力的重要保證,同時也為防止金融監管過度所必需。金融安全與金融效率并重,金融安全是金融效率的前提,金融效率是金融安全的體現和終極目標。我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一條就規定:“為了加強對銀行業的監督管理,規范監督管理行為,防范和化解銀行業風險,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促進銀行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法。”體現了這一原則。金融監管的效率原則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金融監管應講求經濟效率,即金融監管不應導致金融機構效率的喪失,而是要通過規范、引導和鼓勵等來提高金融業的整體效率;二是金融監管應講求行政效率,即金融監管應以盡可能小的成本達到最大化的金融監管目標和效果。金融安全原則和金融效率原則并重,才能最好的激發金融市場的活力,保證金融市場健康穩定。
(六)協調監管原則
一、金融監管法
金融監管是金融監督管理的簡稱,是金融監管機構利用公權力對金融機構和金融活動進行直接限制和約束的一系列行為的總稱。而金融監管法則是調整金融監管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根據我國分業監管體制,我國金融監管法包括銀行業監管法、證券業監管法和保險業監管法等。金融監管法在整個金融法律體系中處于重要的基礎地位,是規制整個金融市場的最有力工具。進行金融監管可以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確保金融安全和債權人利益。進行金融監管是維護金融秩序、保護公平競爭、提高金融效率的要求。金融監管法作為金融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制定和實施有利于確保金融監管行為適時、適度、規范進行,防止監管過度和不足等“失靈”現象,保護金融市場秩序和金融運行效率,實現金融監管的理念和目標。
二、金融監管法基本原則
金融監管法的基本原則是指金融監管法所確認并反映金融監管法本質和特征,其效力貫穿于金融監管法律規范之中,對金融監管法律規范的制定與實施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基礎性或本源性的法律準則。金融監管法的基本原則貫穿于金融監管法的始終,充分體現了其法律目的和根本價值,反映了金融監管法所調整的金融監管關系的客觀要求,并對這種關系的各方面和全過程都具有普遍意義的基本準則和指導思想。另外,金融監管法的基本原則還具有彌補金融監管法律空白的重要作用。因此,更值得我們加以研究。金融法的基本原則在不同性質的國家有所不同,在同一國家經濟發展的不同時期也會有別。它往往與一國某一時期的經濟發展水平、貨幣金融政策目標等密切相關,是一國特定的經濟、金融環境在法律上的反映。
我國對金融監管法的基本原則并沒有統一的定論,說法不一,但是根據金融監管法在金融體系中所起的作用和金融監管法的立法目的和根本價值,結合我國現有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國人民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以及巴塞爾《有效銀行監管核心原則》,以下介紹我國金融監管法應遵循的六項基本原則:
(一)依法監管原則
依法統一監管是憲法依法治國理念和行政法依法行政原則在金融監管法領域的具體體現。所謂依法監管,就是監管法定,是指金融監管活動必須依照法律規定。依法監管包括監管主體的法定性、監管內容的法定性﹑監管程序的法定性和監管權力的法定性等。我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條規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正和效率的原則。”《證券法》第七條與《保險法》第九條也分別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全國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保險業實施監督管理”。依法監管原則要求合法的金融監管主體利用合法的監管職權,遵照法定的程序進行法定的監管行為。該原則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第一,所有金融機構應毫無例外地接受監管;①第二,金融監管機關的設立及其職權的取得必須有法律依據,這是金融監管機關行使監管職權,進行監管活動的必要前提和條件。第三,金融監管職權應依法行使,也就是說金融監管職權的取得,范圍和程序都應該依照法律的規定。第四,金融監管應有平衡制約機制,必須控制金融監管自由裁量權的濫用。權力是把雙刃劍,既然法律賦予權力,就應同時對權力加以限制,避免濫用。
(二)監管主體獨立性原則
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Quintyn And Taylor(2002)在2002年發表的“監管獨立性與金融穩定性”的論文中首次提出了監管獨立性的概念及其構成要素。這一原則要求金融監管機構有明確的責任和目標,享有操作上的自主權和充分的資源。金融監管機構獨立性包括監管機構相對于政治干涉的獨立性和相對于被監管機構“行業俘獲”的獨立性兩個方面。只有以上兩個方面的獨立性都能得到保證,金融監管機構才能夠保持充分的獨立性。作為巴塞爾協議的核心原則,監管主體獨立性主要是指監管主體應獨立于政府。我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五條規定銀行監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時,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對其進行干涉。按理論講,一個獨立的金融監管機構應具備組織獨立、執行獨立、規制獨立和預算獨立四點特征。
(三)合理適度監管原則
適度,即適當。行政執法不僅要求做到依法行政,更要做到合理行政。金融市場合理、適度的監管是遵循市場規律的必然要求,金融市場保持活力的必要手段。合理適度監管是指金融監管主體必須以保證金融監管目標的實現為前提,尊重金融市場的規律,運用有效的監管措施增進金融效率,維護公平競爭,以此促進金融業的發展。根據適度監管原則,金融監管主體的監管行為必須滿足以下要求:第一,金融監管必須以金融市場的自發性調節為基礎,尊重市場自身的規律。市場有自身的運行規律,應讓其自我調節機制得到充分發揮,只有在出現市場失靈、市場的成本過高的情況下,才需要金融監管機構的介入。第二,監管者應避免直接微觀管制金融機構。直接微觀管制金融機構容易造成對經營者權利的侵犯,抑制市場活力,監管者應盡力避免。第三,在金融市場失靈、金融行為不當時,應該能及時應對、運用適當的方法、有力的措施,維護金融穩定;第四,應對監管對象實行分級分類,區別監管,運用激勵相容的金融監管理念,實現監管者與被監管者行為之間的良性互動,提高金融監管的效率。
(四)公開、公正原則
公開原則或稱金融監管的“透明度原則”,其基本含義是金融監管行為除依法應保密的以外,應一律公開進行。根據公開原則,有關金融監管的目標、框架、決策及依據、數據和其他信息等需要全面、方便、及時地告知社會公眾和有關當事人,以保障社會公眾和有關當事人對監管過程和監管結果的知情權。我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條規定,“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實施監督管理,應當遵循依法、公開、公正和效率的原則。”《證券法》第三條規定,“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而公正原則是指金融監管主體要按照公平、統一的監管標準和監管方式對金融機構實施監管,規范金融機構的市場行為,保證金融市場正常有序運行。公正原則要求監管主體及其工作人員秉公辦事,不徇私情,平等對待金融市場上不同的被監管者。公開、公正原則不僅是金融監管活動應該遵循的原則,也是其他金融活動應該遵循的重要原則。
(五)安全與效率并重原則
安全與效率是金融監管的永恒主題。金融安全原則要求監管者采取各種措施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保障金融系統的安全、穩健運行。金融安全關系著整個金融市場的健康和穩定,也是金融監管的根本出發點。而金融效率原則是指監管者應為金融機構創造一個良好的、公平的競爭環境,提高金融機構的競爭力,為本國經濟的快速、健康發展發揮作用。效率原則是有效金融監管理念的必然要求,是確保金融業和金融市場生機活力的重要保證,同時也為防止金融監管過度所必需。金融安全與金融效率并重,金融安全是金融效率的前提,金融效率是金融安全的體現和終極目標。我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一條就規定:“為了加強對銀行業的監督管理,規范監督管理行為,防范和化解銀行業風險,保護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促進銀行業健康發展,制定本法。”體現了這一原則。金融監管的效率原則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金融監管應講求經濟效率,即金融監管不應導致金融機構效率的喪失,而是要通過規范、引導和鼓勵等來提高金融業的整體效率;二是金融監管應講求行政效率,即金融監管應以盡可能小的成本達到最大化的金融監管目標和效果。金融安全原則和金融效率原則并重,才能最好的激發金融市場的活力,保證金融市場健康穩定。
(六)協調監管原則
關鍵詞:互聯網金融;金融監管;重要性;監管原則
近些年來,我國互聯網金融行業發展十分迅速,為正規的金融行業提供了補充,引起了全社會的充分關注。互聯網金融是通過互聯網技術和移動通信技術來使支付、資金融通等功能在網絡上實現的一種新興金融模式。我國現階段主要的互聯網金融包括P2P、網絡借貸、互聯網支付、眾籌融資等。雖然社會上存在一些輿論,夸張了互聯網金融的作用和影響,但互聯網金融確實比傳統的金融在一定程度上更好地改善了交易效率和優化了資源配置。由此也說明了互聯網金融的巨大潛力和生命力,對未來的金融經濟發展有一定的推動力。本文主要通過探討互聯網金融監管的重要性來分析互聯網金融監管原則的制定。
一、互聯網金融監管的重要性
2008年的全球性金融危機導致國際經濟環境越來越嚴峻,各個國家的金融監管機構逐漸認識到金融監管的重要性,金融界專家都認為自由放任的監管模式僅適合市場理想的背景之下。當有效市場處于理想的背景之下,市場參與者是理性化的,市場通過個體自利行為實現了均衡化,進而使市場的信息正確且完整地表現了出來。在這個情況之下,金融監管機構應利用自由放任的方式來發揮出市場機制應有的作用,通過少監管或不監管來防止對金融創新的抑制。具體原因有以下幾點:第一,通過對存在管理漏洞和問題的金融機構進行整理清算,來保證市場競爭和優勝劣汰的潛在規律。第二,當市場處于均衡狀態時,市場價格正確,進而根據已有的市場紀律來控制有害的風險行為。第三,監管機構不應該對金融創新進行監管,這種行為是沒有必要的,市場的競爭會逐漸淘汰沒有價值的商品,而運作良好的金融機構不會發展具有很高風險性的產品,并且理智的消費者不會選擇需要承擔過多風險的金融產品。然而我國現階段的互聯網金融還未實現這種理想的情景,所以還不適合采取自由放任的方式。首先,在現在的金融市場之中仍存在著集體和個體之間無法避免的非理。例如P2P中的網絡借貸業務,消費者所購買的是個人的信用貸款,雖然P2P平臺承擔了一些相應的信用風險,但大部分所購買的信用貸款仍是高風險的投資,消費者大部分都不會意識到如若投資失敗會造成多大的影響。其次,個人的理性不能代表集體的理性。例如對我們來說較為熟悉的余額寶,市場貨幣基金和第三方支付平臺結合到了一起,如若市場出現激烈的波動時,投資者可以及時地收回資金,但當資金發生大規模的收回,就會造成市場沖擊和擠兌現象,這也就是集體不理性的現象。再次,互聯網金融的創新存在著一定的缺陷,導致在互聯網金融市場之中出現非理性消費和詐騙的現象。我國的P2P平臺已經呈現出混亂的現象,有一部分出現了很多平臺負責人攜款潛逃的現象,還有一部分為了高效提高平臺效益而向投資者宣傳高風險產品,或是向投資者隱瞞產品的重要信息,哄騙其進行資金投資。
二、互聯網金融監管的監管原則
1.對大規模的數據應充分注重監測和分析。金融監管機構的存在是為了更好地防控市場風險,保證市場健康平穩運行。我們的時代隨著互聯網技術和應用的發展逐漸步入大數據時代。以往經驗證實,對大規模的數據進行分析和監測有助于監督和預防各類金融風險的發生,并能根據數據制定合理可行的解決方法和發展計劃,由此可見數據監管的重要性。例如阿里巴巴公司根據支付寶和淘寶的交易數據來分析用戶的購物規律,深入分析用戶的資金流動情況,并預測時間段的資金流動來保證余額寶的正常運行。同時,大數據的時代背景也促進了金融監管范圍的擴大和整體掌控的實現,豐富了金融監管機構對金融風險的監管和防控手段。對金融監管機構來說,數據的準確性和即時性是十分重要的,所以監管部門要根據市場的變化及時反應數據,并對數據進行分析和監測,進而使監管機構能夠及時發現和防止風險的發生。2.互聯網金融監管應對適度的風險持容忍的態度。原有的金融創新是按照客戶的投資需求變化而變化的,這樣的金融產品才可以充分滿足市場,進而促進市場的整體發展。互聯網金融是在互聯網技術和應用的背景之下產生的,是為了適應信息技術所帶來的市場供給的波動。通過新興的互聯網技術和互聯網金融來讓消費者和金融機構之間的聯系更加緊密,進而讓二者之間的互動及服務更加流暢方便。金融監管機構對這種新興的金融機構應保留一定的出錯空間,對其不能一味地嚴打,這種監管模式會對互聯網金融創新造成一定的阻礙,不利于金融市場的發展。除此之外,監管機構既要保留容錯空間,也要掌握好這個風險的范圍。金融創新要在不引發金融風險的前提之下進行研究和摸索,防止致命性錯誤的發生。所以,金融監管機構要對金融創新適度忍耐,也要鼓勵金融機構創新,做好防控和監管。3.對金融犯罪違法行為進行嚴厲的打擊。現在我國的互聯網金融的發展還處于不成熟的階段,監管機構的具體措施得不到落實和貫徹,導致市場上出現了很多金融犯罪違法行為。在我們重視互聯網金融的普及和創新的同時,也要注意到市場中已存的缺陷,對各類金融違法犯罪行為都要進行及時的打擊和控制,進而保證公平競爭和市場紀律。互聯網金融在市場中的發展有好有壞,有一小部分金融企業打著互聯網金融的頭銜,實則是在進行傳統的金融業務,對相關數據沒有進行采集和設立數據庫,甚至有的對法律的底線發起了挑戰。為了消除這些現象,我們應該對互聯網金融的發展趨勢時刻保持注意,將各類的金融違法犯罪行為劃分清界限,制定相關的法律監管互聯網金融,對金融犯罪違法行為進行嚴厲的打擊。與此同時,通過打擊犯罪行為來總結經驗和教訓,進而修訂和改善相關的法律法規,保證金融市場的健康和穩定發展。4.進一步增強對消費者的保護。金融監管的重要目標之一就是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同時也是世界上大多數國家互聯網金融的關注點。首先,應加強對消費者的教育,這樣有助于幫助大眾理解互聯網金融的相關產品,充分了解到互聯網金融的風險性和建立防范意識,并且讓大眾對互聯網金融的發展產生自信心。互聯網金融產品的銷售不是和顧客面對面進行溝通和接觸,消費者只要在網絡上了解產品的基本信息后購買投資即可,這樣有效減少了不必要的成本浪費,如果網上銷售的產品真實地披露了自己的特征及風險,就有助于監管機構進行市場監督和管理,有效控制市場風險。其次,應增強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除了加強消費者教育之外,也要充分保證消費者購買和投資互聯網金融產品時的合法權益,同時注重對客戶信息的保密工作,增強對客戶信息的保護和安全。綜上所述,互聯網金融監管保證了互聯網金融的健康平穩發展。互聯網金融監管應將傳統的監管模式和監管基礎理論有機結合在一起,進而保證市場的正常運行,維護良好的金融市場秩序。
參考文獻:
[1]王莉莉.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必要性與核心原則探討[J].電子商務.2012(19):72-73.
[2]蔣彬.淺談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必要性及核心原則[J].經貿實踐.2016(23):2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