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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農民權益保障必然性對策
一、農民權益受侵害的表現
由于我國原來實行的是,它在一定時期對農村生產力的提高起到了積極作用,但其自身的缺陷如經營規模小、土地條塊分割等,農業難以形成規模經濟,與國際競爭漸漸處于不利地位。因此,農村土地流轉成為現代農業發展的必然。同時,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與農村經濟及個體企業的增多,農民不再專業務農,一些農村勞動力開始轉向其他產業,農村的產業、就業結構發生了改變,而非農業的收入與農業相比是比較客觀的,因此土地流轉使無力或無心經營土地的農民可以轉出土地。此外,目前的三農問題亟待解決,土地流轉可以促進農民增收,為三農問題的解決創造了良好的條件。因此,農村土地流轉是大勢所趨。但在土地流轉中也出現了一些對農民權益侵害的情況,具體有以下幾方面:
(一)操作不健全侵害了農民利益
目前的土地流轉的操作還很不規范,個別干部自以為是,認為自己是土地所有者的代表,濫用行政權力,強行流轉,或私下與承租者達成交易,對農民的土地承包權造成了很大的損害。且在手續上沒有正式規范的合同,僅以口頭協議或承諾,對往后的糾紛埋下了隱患。
(二)擅改土地的農業用途農民合法權益無保障
一些干部為了招商引資,在沒有得到農戶同意的情況下擅自與投資者簽訂土地包租合同。有的濫用權力,隨意變更承包合同,把農民的土地強行收回轉讓與出租,且租金非常低廉。而一些投資者在受到損失時會拖欠農民費用或消失,農民無法得到應有的利益,此外由于租賃土地的期限較長,投資者有的建造了固定建筑物,徹底改變了土地的用途農民的長遠利益得不到保障,這些都使農民的合法權益受到了極大的侵害。
(三)政府行政干預侵害農民利益
目前我國各地的土地流轉正在興起,呈現快速增長的勢頭,這是農村經濟發展的結果。但土地流轉可能會使某些人得到一些利益,個別基層干部有時會議行政手段干預。據相關調查顯示,政府干預的土地流轉占到了四成之多,而有村級組織干預的近六成。這原本該由農戶自主、自由的,但基層的行政干預剝奪了農戶應有的權益,使農民的合法權益經濟利益受到極大侵害。
二、農民權益受侵害的原因
(一)土地產權不明
我國的土地產權制度還很不完善,存在著缺陷。一個健全的產權應由所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置權組成,但我國農村的土地集體所有,農民只有使用權。但對土地的主題、農戶使用權的保護等相關問題沒有做出明確規定。這就使基層政府濫用行政手段提供了可乘之機,理論及法律的難點與缺陷為鄉鎮政府、村級干部的侵權提供了便利,鄉、鎮、村基層組織常常以土地所有權者的身份自居,做出土地流轉的決策,而不考慮、尊重農民的意志,無視農民的合法利益,而實踐中農戶亦無力抗拒各級所謂的土地所有者對土地流轉中收益權的恣意分享。這些都損害了農戶的合理權益。
(二)相關法律法規未建立完善
目前,我國對土地流轉的相關法律法規尚未建立完善,對流轉的范圍、條件、主體、收益分配等都沒有明確的規定,這很大程度上對土地流轉的健康發展產生了障礙,且成為農民權益受侵害的原因之一。由于法律法規的缺失,使得個別基層干部,大鉆法律漏洞,以土地流轉為名,中飽私囊,大大侵害了農戶合法權益。也使土地流轉處在價格不確定、效率不高的怪圈中,對土地流轉的正常運行帶來了障礙。
(三)政府職能未轉變
由于受原來計劃經濟時代的影響,政府職能還未完全轉變,但在目前的市場經濟下,這種情況已不能適應經濟的發展。此時,政府主要是為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的條件,在一定情況下進行調控。但在農村土地流轉中,政府沒有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對該管什么,不該管什么沒有明確的定位,造成行政混亂。也為一些基層干部、投資者謀取私利、非法轉讓、擅變土地用途創造了條件。
三、對農民權益保障的對策
農村土地流轉是農村經濟發展的產物,是為了農戶更好地生活。面對土地流轉中的問題,今后的土地流轉要堅持自愿、效率及公平的原則,對農民的合法權益要保障,為了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使得土地流轉健康發展,今后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健全相關法律法規及土地政策
今后要對相關土地政策及法律法規進行建立完善,并對承包權進行明確規定,農民在承包期內的土地權益不會因其是否主要從事農業而改變動放棄的除外,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以任何手段讓農戶失去承包土地。土地政策中也要對農戶的土地權利進行規定,使農民擁有占有、使用、收益與處分的權利,這將是土地政策繼法律法規在不斷完善中需要解決的重要方面。
(二)完善土地流轉市場
由于目前土地流轉中沒有統一規范的組織及協調機構,土地流轉效率低下、秩序混亂,因此要建立土地資源優化、低成本高效益、規范化的流轉市場來解決。這就需要建立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讓農戶了解并與之交易,這樣可以使談判等費用得到合理的下降,而中介機構要培育其農戶的信任,把農戶的土地集中并推進農民土地租賃市場。這可以由土地管理部門牽頭,建立如土地流轉委托中心等中介機構,由他們直接負責接受農民委托,并把要求流轉的土地資料存檔,建立土地流轉交易信息網絡,及時登記匯集可流轉土地的數量、價格等,動員相鄰地塊的農戶自愿流轉或調換土地,進而使可供調整的地塊成片化,以提高土地流轉的成功率促進土地市場的完善發育。
(三)政府要做好職能定位
在今后的土地流轉中,政府要找到合適的定位,做好服務工作,改變過去以行政手段進行干預的做法。農戶應是土地流轉的主體,在市場經濟下要遵循自愿的原則,一些地方政府不能,以替農戶流轉或管理為借口去分享地租,損害農戶利益。但這不代表政府就放開,不用做好相關的服務?;鶎咏M織在土地流轉中要做好資格審查、資料管理、監督、合同簽證等服務工作,并做好與中介、投資者等的協調以及做好土地長期規劃,為流轉創造條件。
(四)弱化農村土地保障功能
目前土地是農民的最基本的生產要素,還有社會保障的功能。在此功能沒有弱化的條件下,農戶很難愿意放棄承包權,有時候農戶寧可荒廢土地也不放棄,這就對土地的規模經營及農村經濟的發展帶來的阻礙。因此,要改變土地作為農村社會保障的過渡形式,它難以充分盡到保障的功能。所以,今后政府要下氣力在農村建立
起養老、醫療等保險保障、最低生活等救濟措施等保障體系來全面保障農戶,使農民可以享有與城市市民一樣地權利及社會經濟發展的帶來的益處。
參考文獻
[1]周慶.農業現代化進程中農村土地流轉經營思考[J].湖南農業大學學報,2005,(02)
[2]王西玉.新形勢下農民同土地關系的再認識[J].中國農村經濟,2003,(10)
一、中心城區農民工現狀
——據調查統計,全國農民工在整個二產中占現有職工人數的58%,在加工制造業職工隊伍中占68%。××中心城區工業及加工業也不例外,在近幾年發展起來的民營企業中,幾乎所有職工都來自農民,原有城市人口在其中就業所占比例很小。××經濟開發區、袁州醫藥園區目前有大約1.5萬人就業,這些從業人員嚴格意義上仍不是中心城區常住居民。
——近幾年,××中心城區每年竣工的基本建設規模約80萬平方米(住宅約60萬平方米,其它商品房和公共設施約20萬平方米)。據建筑商及專家估算,每平方米從土建到簡易裝修需要2個工作日,按每個農民工年300個工作日計算,僅建筑行業每年用工就在5300人左右。
——××中心城區現有運營出租車404輛,按平均每輛出租車2個司機計算,約有司機800人,他們中70%來自高安市農村鄉鎮,已經在××工作、生活多年,有不少人還帶來老婆、孩子租房居住、生活,但目前仍然不是中心城區市民。
——××中心城區有數百上千的豐城、進賢籍木工、油漆工,常年在城里為市民裝修房子、做家具,但沒有帶家眷,也沒有購房落戶,晚上常常在出租屋內聚眾打牌,管理上存在一些漏洞。
——××中心城區還有大量的搬運工(俗稱“板車佬”)、收舊利廢者(俗稱“撿垃圾”)、修車補鞋、擦皮鞋和零星攤點經營者,他們大多數來自袁州區的偏僻鄉村,往往男的搞搬運、做苦力,女的擦皮鞋或撿垃圾,勤快者夫婦倆每月能掙兩三千元甚至更多,他們也尚未成為中心城區市民。
二、對“零散勞動者”需引起重視的幾個方面
以上這幾類“零散勞動者”,人數不少,成員復雜,在中心城區流動人口中占有相當比例。對這些“零散勞動者”,有以下幾個方面需要引起我們的重視。首先,他們是合法的勞動者,有進城的欲望,不甘于困守老家的一畝三分地,希望進城謀生甚至安家落戶;其次,他們中多數人還沒有完成進城的“原始資金積累”,在城里買不起房,只能在城中村租房居住;第三,他們中多數人仍然把城市戶口看作是可望而不可及的奢侈品,更不知道進城以后也可進醫保、社保、低保等;第四,他們當中多數人在市民面前還有嚴重的自卑感,在不熟悉的人面前不敢表露自己是農村人和現在在城里做什么、住哪里;第五,由于目前這個群體寄居城市,遠離農村,“上不服天管,下不服地管”,不少家庭成為“超生游擊隊”,既增加了管理難度,又加重了家庭和社會的負擔。此外,因為種種原因,政府及有關部門尚未關注到這個群體的生存狀況,使他們在城里成為“被遺忘的群體”,更沒有對他們提供實質性的幫助。
三、幾點建議
根據工業化和城市化相關系數測算,工業企業對人口的帶動率為1:4,即一個企業吸納1名工人,實際可以增加4個城市人口。目前,省外一些城市已經或多或少開始注意或已著手解決這些問題。如武漢市已從20xx年開始全面推行外來人員公寓式管理;寧波市成立了專門的外來人員服務與管理辦公室,并出臺了《寧波市外來人員社會保險暫行辦法》;重慶市南岸區由政府牽頭,做了“棒棒公寓”,讓廣大搬運工入住,每晚象征性收房租1元;杭州富陽市政府在城郊樹林茂密處,用500萬元做了廢品收購一條街,每戶50平方米,樓下20多平方米倉庫門面,樓上20多平方米小套房,讓收舊利廢者入?。ㄆ裎词辗孔猓?,有效地促進了廢品再生利用,又可以防止偷盜破壞市政公共設施。
當前,我市正在大力推進工業化和城鎮化進程,為此,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應把如何對待中心城區“零散勞動者”盡早擺上議事日程,盡早關注他們的工作、生計問題,并盡量采取一些具體措施,幫助他們在中心城區過得安穩、舒心,增強他們的認同感、歸屬感,從而進一步增強中心城區的安全穩定,加快推進中心城區人口五年倍增,促進中心城區繁榮發展。
一是建立登記管理臺帳。外來務工人員來自四面八方,并具有流動性大、人員結構不穩定等特點。對這些人,若管理不好,他們就會成為一盤散沙;若管理得當,他們就可能成為中心城區一支不可低估的建設力量。建議由市勞動就業部門牽頭負責,制定措施,通告,并聯合××經濟開發區及建設、房管、城管等部門,分類歸口、統一登記各類零散務工人員,免費發證,掛牌上崗,既可以有效增強這些從業者的自信力和自律性,又能準確統計中心城區流動人口 數量。
二是納入住房保障范疇。居有其屋,安居樂業,是保持社會安定、完善社會管理、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方面。要重視解決“工者有其居”的問題,在工業園區及周邊建設一批員工周轉房、廉租房或經適房,以低價、廉租的形式租借給“零散勞動者”居住,為他們安心就業解除后顧之憂。要創造條件,在中心城區規劃建設一批農民建筑工、搬運工、出租車司機、收舊利廢人員的“安居公寓”,讓他們分行業相對集中居住,過上市民生活。
關鍵詞:農民權益保障必然性對策
一、農民權益受侵害的表現
由于我國原來實行的是,它在一定時期對農村生產力的提高起到了積極作用,但其自身的缺陷如經營規模小、土地條塊分割等,農業難以形成規模經濟,與國際競爭漸漸處于不利地位。因此,農村土地流轉成為現代農業發展的必然。同時,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與農村經濟及個體企業的增多,農民不再專業務農,一些農村勞動力開始轉向其他產業,農村的產業、就業結構發生了改變,而非農業的收入與農業相比是比較客觀的,因此土地流轉使無力或無心經營土地的農民可以轉出土地。此外,目前的三農問題亟待解決,土地流轉可以促進農民增收,為三農問題的解決創造了良好的條件。因此,農村土地流轉是大勢所趨。但在土地流轉中也出現了一些對農民權益侵害的情況,具體有以下幾方面:
(一)操作不健全侵害了農民利益
目前的土地流轉的操作還很不規范,個別干部自以為是,認為自己是土地所有者的代表,濫用行政權力,強行流轉,或私下與承租者達成交易,對農民的土地承包權造成了很大的損害。且在手續上沒有正式規范的合同,僅以口頭協議或承諾,對往后的糾紛埋下了隱患。
(二)擅改土地的農業用途農民合法權益無保障
一些干部為了招商引資,在沒有得到農戶同意的情況下擅自與投資者簽訂土地包租合同。有的濫用權力,隨意變更承包合同,把農民的土地強行收回轉讓與出租,且租金非常低廉。而一些投資者在受到損失時會拖欠農民費用或消失,農民無法得到應有的利益,此外由于租賃土地的期限較長,投資者有的建造了固定建筑物,徹底改變了土地的用途農民的長遠利益得不到保障,這些都使農民的合法權益受到了極大的侵害。
(三)政府行政干預侵害農民利益
目前我國各地的土地流轉正在興起,呈現快速增長的勢頭,這是農村經濟發展的結果。但土地流轉可能會使某些人得到一些利益,個別基層干部有時會議行政手段干預。據相關調查顯示,政府干預的土地流轉占到了四成之多,而有村級組織干預的近六成。這原本該由農戶自主、自由的,但基層的行政干預剝奪了農戶應有的權益,使農民的合法權益經濟利益受到極大侵害。
二、農民權益受侵害的原因
(一)土地產權不明
我國的土地產權制度還很不完善,存在著缺陷。一個健全的產權應由所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置權組成,但我國農村的土地集體所有,農民只有使用權。但對土地的主題、農戶使用權的保護等相關問題沒有做出明確規定。這就使基層政府濫用行政手段提供了可乘之機,理論及法律的難點與缺陷為鄉鎮政府、村級干部的侵權提供了便利,鄉、鎮、村基層組織常常以土地所有權者的身份自居,做出土地流轉的決策,而不考慮、尊重農民的意志,無視農民的合法利益,而實踐中農戶亦無力抗拒各級所謂的土地所有者對土地流轉中收益權的恣意分享。這些都損害了農戶的合理權益。
(二)相關法律法規未建立完善
目前,我國對土地流轉的相關法律法規尚未建立完善,對流轉的范圍、條件、主體、收益分配等都沒有明確的規定,這很大程度上對土地流轉的健康發展產生了障礙,且成為農民權益受侵害的原因之一。由于法律法規的缺失,使得個別基層干部,大鉆法律漏洞,以土地流轉為名,中飽私囊,大大侵害了農戶合法權益。也使土地流轉處在價格不確定、效率不高的怪圈中,對土地流轉的正常運行帶來了障礙。
(三)政府職能未轉變
由于受原來計劃經濟時代的影響,政府職能還未完全轉變,但在目前的市場經濟下,這種情況已不能適應經濟的發展。此時,政府主要是為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的條件,在一定情況下進行調控。但在農村土地流轉中,政府沒有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對該管什么,不該管什么沒有明確的定位,造成行政混亂。也為一些基層干部、投資者謀取私利、非法轉讓、擅變土地用途創造了條件。
三、對農民權益保障的對策
農村土地流轉是農村經濟發展的產物,是為了農戶更好地生活。面對土地流轉中的問題,今后的土地流轉要堅持自愿、效率及公平的原則,對農民的合法權益要保障,為了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使得土地流轉健康發展,今后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健全相關法律法規及土地政策
今后要對相關土地政策及法律法規進行建立完善,并對承包權進行明確規定,農民在承包期內的土地權益不會因其是否主要從事農業而改變動放棄的除外,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以任何手段讓農戶失去承包土地。土地政策中也要對農戶的土地權利進行規定,使農民擁有占有、使用、收益與處分的權利,這將是土地政策繼法律法規在不斷完善中需要解決的重要方面。
(二)完善土地流轉市場
由于目前土地流轉中沒有統一規范的組織及協調機構,土地流轉效率低下、秩序混亂,因此要建立土地資源優化、低成本高效益、規范化的流轉市場來解決。這就需要建立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讓農戶了解并與之交易,這樣可以使談判等費用得到合理的下降,而中介機構要培育其農戶的信任,把農戶的土地集中并推進農民土地租賃市場。這可以由土地管理部門牽頭,建立如土地流轉委托中心等中介機構,由他們直接負責接受農民委托,并把要求流轉的土地資料存檔,建立土地流轉交易信息網絡,及時登記匯集可流轉土地的數量、價格等,動員相鄰地塊的農戶自愿流轉或調換土地,進而使可供調整的地塊成片化,以提高土地流轉的成功率促進土地市場的完善發育。
(三)政府要做好職能定位
在今后的土地流轉中,政府要找到合適的定位,做好服務工作,改變過去以行政手段進行干預的做法。農戶應是土地流轉的主體,在市場經濟下要遵循自愿的原則,一些地方政府不能,以替農戶流轉或管理為借口去分享地租,損害農戶利益。但這不代表政府就放開,不用做好相關的服務。基層組織在土地流轉中要做好資格審查、資料管理、監督、合同簽證等服務工作,并做好與中介、投資者等的協調以及做好土地長期規劃,為流轉創造條件。
(四)弱化農村土地保障功能
目前土地是農民的最基本的生產要素,還有社會保障的功能。在此功能沒有弱化的條件下,農戶很難愿意放棄承包權,有時候農戶寧可荒廢土地也不放棄,這就對土地的規模經營及農村經濟的發展帶來的阻礙。因此,要改變土地作為農村社會保障的過渡形式,它難以充分盡到保障的功能。所以,今后政府要下氣力在農村建立起養老、醫療等保險保障、最低生活等救濟措施等保障體系來全面保障農戶,使農民可以享有與城市市民一樣地權利及社會經濟發展的帶來的益處。
參考文獻
[1]周慶.農業現代化進程中農村土地流轉經營思考[J].湖南農業大學學報,2005,(02)
[2]王西玉.新形勢下農民同土地關系的再認識[J].中國農村經濟,20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