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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內基本建設投入產出效益審計研究現狀
在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進程中,基本建設項目的投入是社會固定資產再生產的主要手段。十四屆三中全會確立市場經濟體制以來,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增幅較快,年均增幅在25%以上,投資總額超過萬億,其中新工程項目投資所占比例達到60%左右。一方面是投資逐年增加,另一方面是基本建設項目的投入產出方面投資效益低下,損失浪費嚴重的問題比較嚴重,這些問題已經引起全社會廣泛的關注。加強對基本建設項目的投入產出的效益審計,已成為國家有關部門面臨的一項重要工作任務。基本建設項目投入產出的效益審計活動的根本目的是服務,而開展基本建設項目的投入產出的效益審計能夠直觀地提高經濟效益,實現單位目標,因此,開展基本建設項目的投入產出的效益審計勢在必行。
隨著高校基本建設投資體制的改革,以前建立在計劃經濟體制上的投資行為已逐步轉移到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高校后勤社會化改革的軌道上來。
二、我國高校基本建設投入產出效益審計分析中存在的問題
(一)難以確定評價投入產出經濟效益審計的標準
如何來確定高校基本建設投入產出的效能或效率、成本與效益缺乏標準。而目標是否達成,社會的影響性又如何等都不是僅憑觀察或感覺就可下定論的。由于我國高校工作性質等原因,審計人員還沒有一個公認可接受的適用于各種情況的審計標準可供參考利用,在這種情況下,就造成了對經濟效益的評價無據可依,無疑會影響經濟效益評價的質量和審計結論的可信度。
(二)我國缺乏相應的投入產出經濟效益審計準則
從審計法看,對審計機關開展經濟效益審計的授權,法律地位等方面缺乏明確的規定性;在規范上,審計署頒布的規范和命令基本上不涉及經濟效益審計;在指南層面上,投入產出經濟效益審計開展的具體方式、技術方法、指南等的編制工作尚未形成。受此影響,目前投入產出經濟效益審計工作只能依附于財務收支審計和預算執行審計進行。
(三)缺乏投入產出經濟效益審計的人才
我國所需的審計專業人才,必須具備財務審計、經濟效益審計及法律等有關專門學識,才可能恪盡職責。但當前審計專業人員的錄用條件隨意性較強,與美國GAO雇用或聘請具備會計、統計、法律、工程、審計規劃及技術方法、資料處理、公共行政、經濟社會科學或精算等方面的專業人員作法相比,差距較大,制約著經濟效益審計的發展。
三、加強我國高校基本建設投入產出效益審計的建議
(一)加大投入產出經濟效益審計理論研究和人才培養
投入產出經濟效益審計的理論研究,短期內,我國可以通過選擇系統的翻譯國外審計機關的績效報告作為教學教材,借鑒他國投入產出經濟效益審計的審計經驗,并及時了解各國執行各項方案的實際成效與不足等,針對所執行的審計工作對象,建立應具備的知識及專業能力;在中期方面,聘請外部專家來共同參與或協助辦理審計案件,有效提升審計質量,在長期方面仍應依據審計業務需要,積極研究審計人員聘用法規的修正完善,以提供多元的用人渠道,解決專業技能不足的問題。
另外對現有審計人員進行強化培訓,實行嚴格的審計質量責任制、審計工作稽查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進一步明確審計人員的審計責任,規范審計人員的審計行為,提高經濟效益審計的績效。
(二)加快投入產出經濟效益審計評價標準的建立
結合我國實際狀況,可以在現有真實合法審計的基礎上,發展完善投入產出效益審計。因為真實合法審計是經濟效益審計的基礎和組成部分,目前的真實合法審計的法規依據和審計的規范化建設已經基本完成,建立我國效益審計模式必須堅持以真實合法性審計為基礎,在尚未構建科學、規范的投入產出經濟效益審計及評價體系的情況下,需要審計專業人員借鑒國外審計經驗,同時在實踐中摸索,善于總結,運用創造性的思維方法,積極探索。在探索投入產出效益審計過程中,應加強學習和借鑒國際先進經驗和做法,起草修訂和逐步完善我們的效益審計評價指標和準則體系,初期可以稱之為“指導意見”或“管理辦法”,以后逐漸修改完善,逐步向效益審計準則過渡。
(三)建立完善投入產出經濟效益審計的準則
我國在大力開展投入產出經濟效益審計的同時,結合投入產出經濟效益審計的特點,加強投入產出經濟效益審計準則的建設,尤其是投入產出經濟效益審計的審計目標,審計現場工作準則、審計報告準則方面。在投入產出經濟效益審計準則的建立過程中,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可以分為兩個階段來進行:第一階段,在總結我國已有經驗和借鑒國外經驗的基礎上形成一些初步的投入產出經濟效益審計規范;第二階段,在不斷完善初步規范的基礎上,形成投入產出經濟效益審計準則和具體的操作指南。
(四)進行基本建設項目全過程跟蹤審計
第二條 技術產業開發園等8個沿三個辦事處由開發區投資的基本建設項目,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基本建設項目投資主體是各園區投資開發有限公司。
第四條 開發區成立基本建設項目審查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由建設管理局、紀工委、財政審計局、國土規劃局、各辦事處、各園區的主要負責人組成,對項目申請、招投標和資金撥付進行審查管理。
第五條 基本建設項目申請和招投標的審查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各園區管委會根據項目進區情況和總體規劃要求,提出基本建設項目申請。
(二)辦公室對申請項目進行現場調研和綜合平衡后,報管委會批準,下達基建項目批準文件。
(三)各園區投資開發有限公司根據批準文件辦理建設項目的選址、立項、定點手續,并委托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施工圖設計,也可以委托建設管理局商請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施工圖設計。
(四)辦公室負責商定招標辦法并編制招標文件。
(五)辦公室委托有資質的中介機構編制標底,實施招標。
(六)辦公室根據招投標結果下達施工通知書,通知書明確施工單位、中標總價、竣工日期、監理單位等內容。各園區投資開發有限公司同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簽訂施工合同書和監理合同書。
第六條 各辦事處、各園區管委會負責項目建設的實施。具體包括項目建設涉及的房屋拆遷安置、土地征用、地面附屬物補償、施工隊伍和人員管理矛盾糾紛的調處等,保證基本建設項目的正常推進。
第七條 建設管理局負責對工程質量、項目進度實行監督。
第八條 招投標結束后,建設項目需要增加或減少工程量的,增減量在50萬元以下項目,由建設管理局會同設計、監理和施工單位現場審核,報辦公室批準后實施。增減量在50萬元以上項目,報開發區管委會主任辦公會議確定。
第九條 開發區基本建設項目資金撥付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突出重點原則。對重點區域和重大項目實行傾斜。
(二)分類結算原則。將開發建設和公益事業、集鎮建設資金分開結算。
(三)多元投入原則。
第十條 集鎮改造、公益事業建設資金原則上由各辦事處自籌解決,并按市場化方式運作,不足部分經辦公室審查報管委會批準后予以適量定額補貼。
第十一條 資金撥付程序。施工單位提出用款申請,填寫用款申請表,由現場監理簽署意見,辦事處或園區建設管理科科長、分管領導簽字,建設管理局工程科長、局長簽字,審查管理辦公室主任簽字,財政局簽字、投資公司領導簽字,管委會常務副主任簽字。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結束后,由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施工單位必須編制工程決算,報開發區建設管理局初審后,由開發區財政審計局委托有資質的審計(會計)事務所審核,確定工程決算金額。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經濟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基礎設施建設管理,加強基本建設項目的監督審核,確保建設資金合理有效使用,根據開發區實際情況,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凡使用財政性資金(國有、集體資金)的基本建設項目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開發區各辦事處、園區、各所屬投資公司、行政事業單位的基本建設項目管理必須執行本辦法。
第四條 開發區財政審計局負責基本建設項目審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業務委托
第五條 開發區財政審計局負責確定基本建設項目審核的社會中介機構。
第六條 受托審核基本建設項目的社會中介機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國家建設部或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證書》乙級以上,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
2、有一定數量的專職專業技術人員;
3、有較高的服務質量和較好的工作業績。
第七條 較大項目(工程總造價1000萬元以上)或重點項目的審核,中介機構除具備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1、具有專職國家注冊造價師6名以上;
2、近兩年內獨立完成過同類型項目5個以上;
3、近兩年內無違規違法行為,有較高的社會信譽。
第八條 工程項目的送審,由開發區財政審計局簽發《經濟開發區基本建設項目結算審核委托書》,其主要內容有:1、項目名稱;2、委托內容、要求、標準;3、履行期限;4、其他。
第九條 中介機構接受項目審核委托不得有下列行為:1、接受同一工程咨詢文件的編制和審核業務;2、超越資質等級承接工程造價咨詢業務;3、將開發區委托項目轉包或分包給其他單位或個人;4、以個人名義接受委托。
第十條 中介機構審核人員應遵循回避制度。
第十一條 社會中介機構為《工程造價審核報告書》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章 基本建設項目審核工作的內容及程序
第十二條 基本建設項目竣工結算審核的主要內容包括:
1、招投標文件及工程施工合同的執行情況;
2、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技術標準的執行情況;
3、施工中發生的設計、施工變更情況;
4、工程量的計算情況;
5、分項工程預算定額套用是否符合規定;
6、工程取費情況;
7、材料實際用量情況;
8、設備、材料的計價情況;
9、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審核的其他內容。
第十三條 所有工程項目的竣工結算資料必須在工程竣工驗收結束后按國家規定的時間內編制完成,經建設單位確認簽字蓋章并報開發區建設管理局初審后送開發區財政審計局。
第十四條 送審資料的主要內容:工程合同、竣工驗收資料、施工圖紙、工程結算書、工程量計算書、招投標文件、現場簽證及工程設計變更資料等。對個別因特殊情況而缺少的資料,需由送審單位書面說明情況報開發區財政審計局。
第十五條 結算編制單位應對送審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負責,所有簽證資料必須以原件報送。資料送審后,非經開發區財政審計局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送審價或送審項目內容不得再作調整,各社會中介機構不得擅自接收由施工單位直接提供的補充結算資料。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加強對現場管理人員及委托監理人員的管理,嚴格按照規定權限進行簽證。單項工程價款增減在50萬元以下的現場簽證,由建設單位負責人、監理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簽證蓋章;單項工程價款增減在50萬元以上的現場簽證,除以上手續外,還需報開發區建設管理局簽字確認;工程項目實施跟蹤審核的還需跟蹤審核單位簽章確認。
第十七條 開發區財政審計局接到送審資料后必須在5天內委托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核。
第十八條 社會中介機構接受審核委托后必須在45天內將審核初步結果送開發區財政審計局進行復核,60天內出具審核報告書,遇特殊情況必須經開發區財政審計局同意后方可適當延長審核時間。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必須為社會中介機構提供必要的審核條件。
第二十條 開發區財政審計局應根據中介機構審核進程會同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進行定案,重大重點項目需會同開發區建設管理局、紀工委進行定案。
第二十一條 開發區財政審計局根據中介機構的審核報告簽發《基本建設項目審核意見書》,建設單位依據《基本建設項目審核意見書》結付工程款。
第二十二條 對審核核減率超過15%的建設項目,施工單位及結算編制人員必須向開發區財政審計局作出書面解釋,并報開發區建設管理局、紀工委登記備案,同時承擔超過15%部分的審核咨詢費用。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指定專人負責結算審核的銜接、協調和定案工作。
第二十四條重點建設項目或較大建設項目,開發區財政審計局應組織社會中介機構實施工程建設全過程跟蹤審核,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及監理部門必須積極主動予以配合。
第二十五條開發區財政審計局應加強對中介機構受托基本建設項目審核工作的管理。對中介機構工程審核過程中的違規、違法行為予以制止,問題嚴重的撤銷其委托并提請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開發區財政審計局應對重點建設項目進行抽查復審,復審核減率超過3%的應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第四章 咨詢費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