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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教學法由前任哈佛大學法學院院長蘭德爾教授(C.C.Langdell)于1870年首創,并被全面引入該學院的法律課程,后來也被引入經濟學院、管理學院教學中,目前已成為美國教育中使用最廣泛的教學方法。案例教學法就是在授課過程中利用案例作為教學媒介的一種教學方法。《教育大辭典》將案例教學法定義為“高等學校社會科學某些科類的專業教學中的一種教學方法。即通過組織學生討論一系列案例,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案,使學生掌握有關的專業技能、知識和理論。”我國傳統的法學教育界一直認為高等本科教育是一種素質型教育,而非職業教育。這導致長期以來,我國本科教育中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分離。到底何種教學質量更高,近些年一直存在爭論,不同的學校也偏重不同的教學模式。比如,同是本科教育,一所學校定位偏重于學術型,要求學生有寬厚的基礎知識和扎實的理論根底,但學生的實際知識和操作能力就可能顯得比較弱;另一所學校面向職業應用,對學生要求打好比較專門的應用知識基礎,實際操作能力強,但知識視野較窄,理論功底不高。③認知心理學的代表人物布魯納(JSBruner)認為,學習任何一門科學的最終目的是構建學生對該學科的良好認知結構,而構建學生良好的認知結構常需要經過三個過程:習得新信息、轉換和評價。認知結構學習理論的基本觀點可以概括為:為了使學生學得好,掌握提供的信息是必要的;學生不是被動的知識的接受者,而是積極的信息加工者;掌握這些信息本身并不是學習的目的,學習應該超越所給的信息。學生的心智發展主要是遵循他自己特有的認知程序,教學是要幫助或促進學生智慧或認知的生長。由此,他提出了發現學習法。發現學習理論基本觀點:強調創設問題情境;注重內在動機的激發;注重學生的自我發現;注意信息的提取。④從布魯納的觀點可以看出,培養學生主動學習的能力,注重學生的自我發現能力對于構建良好的認知結構至關重要。而案例教學法通過在法學課堂中引入案例,針對案例進行啟發和引導式教學,對于學生既掌握良好的理論知識又具備相應的案例分析能力具有很好的效果。法學作為一門社會科學學科,本身就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隨著社會生活的發展變化,勢必對法學教育、法學研究不斷提出新的要求。近年來,我國法學教學中越來越多開始引入案例教學法,國際法教學也不例外。
二、國際法的特點及要求
國際法是在國際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調整國際關系(主要是國家間關系)的,有法律約束力的各種原則、規則和制度的總稱。⑤國際法不同于調整私人之間或私人與國家之間的法律關系,除了國籍、引渡、人權等部分內容涉及個人之外,國際法主要調整國家之間的各種權利義務關系。相對民法、刑法等國內法,學生往往對國際法的印象是“高冷”,即與現實生活關聯度不高,適用性不強。教學過程中,如果只是系統的傳授知識,會導致學生愈發覺得“高冷”,這就需要為學生創設一定程度的現實感和實用感。國際法內容體系龐大,國際公法就涵蓋很多部門法,包括領土法、海洋法、空間法、國際環境法、國際人權法、國際組織法、外交和領事關系法、條約法、國際爭端解決法、戰爭法等。每一部門法又包括諸多國際條約、宣言、決議等,比如《聯合國》、《維也納條約法公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而人權公約就包括普遍性國際人權公約和專門性國際人權公約,專門性國際人權公約包括《保護種族權利的國際公約》、《保護婦女權利的國際公約》、《保護兒童權利的國際公約》等等。而國內法往往都有相對簡單的法律體系,比如《民法》、《民事訴訟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合同法》等。對于剛開始接觸國際法課程的本科生而言,相比國內法,整個國際法課程就會顯得體系繁雜,內容繁多。全球化的發展,以及社會科技進步和經濟建設發展,對國際法專業人才提出了新的要求。傳統的以講授為主的國際法教學已經難以適應新時期的需求,各個高校也都對國際法課程進行了教學改革。武漢大學國際法研究所一直非常重視“案例法”的教學,教師在講解國際法相關理論的同時,穿插一些典型案例在課堂上分析討論。案例教學法的運用,能夠充分提高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使得學生具備理論聯系實際的能力。
三、國際法案例教學法的概念及改革思路
國際法案例教學法就是國際法教師在具體講授課程中運用與其講授有關的國際法案例(包括已作出判決、裁決的案例或者正發生的尚未作出裁決的案例),結合相關的國際法原理,促使學生積極主動學習國際法知識的一種教學方法。國際法主要研究國家與國家之間權利義務的關系,是一門理論性強、實踐豐富的課程。由于國際法的內容浩如煙海,相關的國際條約、國際慣例、國際案例非常多,對于剛剛接觸國際法知識的本科生而言,激發其內在興趣尤為重要。如果教師一味追求國際法知識點的介紹,平鋪直敘的灌輸相關內容,學生的興趣和信心未建立,教學效果肯定不好。在教學過程中,應結合國際法知識,在講授既有經典案件外,通過結合近年或當前發生的國際時事熱點問題引導學生思考。教學模式上可采用“案例-理論-案例”模式,根據不同知識要點,有針對性的講授。教學手段上,除了課堂講授,案例分析外,還可結合“蘇格拉底討論式”教學方法,一問一答,啟發學生思考;也可結合實習模擬教學法,將學生分為原告、被告兩組,針對已發生或正在發生的國際爭端案例,展開辯論,鍛煉學生法律推理能力和口頭辯論能力。此外,為使學生對國際法產生更直觀的感受,還可以通過播放經典影視資料,比如聯合國網站視頻資料,有效引導和疏導學生的愛國情緒,理解和把握我國和平外交政策。
(一)國際爭端案例與國際時事熱點問題相結合
《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規定了國際法的淵源,其規定國際法院在第59條的規定下,可適用“作為確定法律原則之補助資料”的司法判例及國際法學家的學說。雖然司法判例不是國際法的主要淵源,但它是重要的補助資料。國際法院的裁判活動及其判例,對國際法規范的確定和解釋,對國際習慣法的形成和發展,都起著重要作用。因此,學習經典的國際爭端案例對于學生研習國際法知識以及培養學生法律思維能力十分重要。但基于國際法院或WTO爭端解決機構判決的案例,無論是案情還是所涉法律問題都比較復雜,判決書達上百頁。國際法授課過程中,應根據所講內容重點,有針對性的結合既往案例。但是,由于學生往往對既往案例缺乏現實感,倘若結合當前國際時事熱點問題,學生則會產生更強烈的現實感,會很有興趣的參與討論。比如在分析領土與海洋權益問題時,就可列舉中日案或者中菲仲裁案,學生結合國際法理論知識,對這些時事熱點問題進行分析、討論或辯論,提交自己的看法和結論。要注意的是,對國際時事熱點的選擇、問題的設計、小組討論、總結歸納都要僅僅圍繞所授國際法內容有針對性的選擇。這種理論聯系實際的做法可以最大限度地激發學生參與的熱情,并形成對中國外交政策的理解。
(二)“案例-理論-案例”模式
“案例-理論-案例”模式是指在講解一部分(一章或一節)前,以一個經典案例作為引子,提出問題。學生帶著問題學習相應國際法理論知識,再結合理論知識分析該案例。這種模式的本質是從國際法問題出發,有利于激發學生學習興趣,更容易理解相關的理論知識,并能夠掌握案例分析的要點。比如講到引渡和庇護內容時,可以先引出學生們比較熟悉的賴昌星案,然后講授國家之間的三種引渡方式、雙重犯罪原則、政治犯不引渡原則以及死刑犯不引渡原則。通過這些理論的講解,再分析賴昌星案,學生就能融會貫通,較容易的理解這些國際法理論和原則。在“案例-理論-案例”模式中,要注意對案例的選擇需真實、可靠、具權威性和針對性。
(三)啟發和引導相結合原則
啟發和引導兼用原則是指教學活動應以啟發為指導,并引導學生從事積極的智力活動,從質疑問題、答疑解惑中理解教學內容,融會貫通地掌握知識,并培養、訓練學生良好的思維能力和積極主動精神。⑥國際法專業學生的學習對象是比較深奧的國際法學理論知識,這就要求教師應循循善誘,通過案例啟發學生主動思考,通過對國際法案例所涉法律問題的仔細分析,理解有關理論知識。此外,教師應當改變單一的“自問自答”或“我問你答”的形式,可以引導學生進行相互辯論或問答,或結合模擬法庭、辯論等多種途徑,不斷變換教學形式以喚起學生的積極性。
(四)案例法與討論式教學法相結合
案例教學法偏重于運用經典案例分析相關理論,討論式教學法偏重問題導向,學生討論為主。武漢大學國際法所早在20世紀90年代就將討論式教學作為教學改革的重要一環。討論式教學法主要是啟發學生的思維,如在講授《國際法》一課時,老師采用課堂討論式,把海灣戰爭、蘇聯解體、等問題與國際法上的基本原則、國家的基本要素、國家的承認、國家的繼承、國際責任、民族自決權等理論問題結合起來,使學生的參與積極性顯著提高。討論十分熱烈,既啟發了學生的思維,也鍛煉了學生的口頭表達能力。⑦討論式教學法重在鍛煉學生的國際法思維和口頭表達能力,但因為討論式教學所耗時間比較長,需要授課教師加以引導,分組討論,并控制時間節奏。在整個國際法授課進程中,為保證國際法授課內容的完整性和系統性,考慮到本科生以學習基本理論知識為主,討論式教學法的運用不用太多,其更適合于研究生階段學習。
(五)采用實習模擬教學法
武漢大學國際法所在國際法授課中也一直采用實習模擬教學法(也稱疑案論辯教學法)。實習模擬教學法,也是培養學生實際能力的重要方法。其做法包括,一是把典型的或正在辦理的國際爭端案引入課堂,結合教學內容把學生分成原、被告兩個小組針鋒相對地辯論。二是用“模擬法庭”教學,讓學生通過模擬法庭學會如何用訴訟的方式處理涉外法律糾紛。⑧這種模擬教學法適合于在課程授課末期,在整個課程內容授課結束前,引入一正發生的國際爭端,學生代表分為原、被告,由學生自行組織一場模擬辯論賽,將所學知識運用到具體國際爭端中,讓理論與實際融會貫通、相得益彰。
(六)影視資料
為提高學生興趣,增強學生現實感,國際法影視資料可作為一種教學媒介。比如,《中國恢復聯合國席位》介紹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獲得聯合國席位的整段歷史,授課過程中播放這一珍貴影視資料,一方面可以讓學生了解這段歷史,另一方面,也能學習聯合國相關決議程序。而《東京大審判》、《盧旺達大飯店》等影視資料討論了戰爭罪、反人類罪、人道主義干涉與國家原則、聯合國維和行動等國際法問題。在收集和篩選這些國際法影視資料時要保證其權威性,同時要避免一些史料不實、誤導性的影視資料。
四、結論
一、故意殺人罪簡單條文設置的原因及不足
故意殺人罪,是我國刑法典分則所有中罪名中最為特殊的一項罪名,因為只有它是法定刑倒序設置的,其首選為死刑,從而向下排列。①原因是因為故意殺人罪是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自由的犯罪,它侵犯了社會所保護的至高無上的利益-人的生命。根據中華民族幾千年來所形成的刑法報應思想,從墨家的“殺人者死,傷人者刑”至劉備約法三章“殺人者,死”再至《唐律》的“七殺”直至今天的故意殺人罪首選死刑,殺人償命成為一種約定成俗的習慣,善有善報,惡有惡報,刑罰的報應復仇理論有著酣暢淋漓的體現。詹姆斯。斯蒂芬爵士曾說過:“刑法之復仇的激情有如婚姻之與性的欲望。”美國大法官霍姆斯認為,不僅法律事實上使滿足復仇成為刑罰的目的之一,而且法律也應該這么做。雖然我們-無論是私人還是造法者,并不鼓勵復仇,但法律應當順應社會的實際情感和要求,而不論這種情感和要求是對是錯。如果人們渴望復仇,假如法律不幫助他們滿足這種復仇的激情的話,他們就會在法律之外尋求滿足,那么法律就別無選擇,只能自己來麻醉人們對復仇的渴望,以避免私人報復這種更大的惡。所以,立法者在立法設置上便將故意殺人罪設置為簡單罪狀,法定刑以死刑為首倒序設置為司法者提供判斷的依據。
對此種簡單立法設置的支持者認為,對立法設置如此簡單的原因有二,一是法律應當簡單明了,簡單條文是對“殺人者死”那句經典臺詞的立法重復,不論是司法者還是普通的老百姓對此條文都能一目了然,特別是對后者,更能體現刑法的威懾、預防之功能。二是留有足夠空間讓司法者自由裁量。法有限而情無盡,法律不能窮盡萬事萬物,不能包羅萬象,現實的社會中存在形形的故意殺人案件,類同殊異,差別甚巨,刑法不可能面面俱到,因此,留下足夠的空間讓案件的裁判者能夠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來作出自由裁量,實現個案公正。
但是,這樣大幅度的自由裁量空間給司法審判帶來了很大的難度,導致在具體操作中的混亂。如同《唐律疏義》中所言,“今之憲典,前圣規模,章程靡失,鴻纖備舉,而刑憲之司,執行殊異,大理當其死坐,刑部處以流刑;一州斷以徒年,一縣將為杖罰。。。”審判法官必須要根據個案的基本情況,考慮被告人的行為惡劣程度、是否主犯、從犯、少年犯、累犯、慣犯、立功自首等一系列的法定情節,還要認真考慮案件的社會影響、民意民憤等酌定情節。而這些因素的考慮都必須根據承辦法官的個人法律素養來決定,而法官的個人好惡、職業道德、生活閱歷、法律素質都會影響個案的審判。“法律的精神可能會取決于一個法官的邏輯推理是否良好,對法律的領會如何;取決于他的感情的沖動;取決于被告人的軟弱程度;取決于法官與被害人之間的關系;取決于一切足以使實物本來面目在人民波動的心中改變的、細微的因素。” ②在現今我國法官隊伍素質參差不齊的情況下,將故意殺人罪的認定權利全部下放并不是明智之舉。因此,對于如何保持立法之科學化與司法之公平正義相平衡,是我們不得不面對的問題。
二、通考古今中外的故意殺人罪的條文設置
我國古代的刑律規定的故意殺人罪,有“七殺”之稱。最早出現于《秦簡》中的殺人罪,有賊殺、斗殺、故殺和擅殺4種,漢律中有賊殺、謀殺、斗殺、戲殺和過失殺5種,從《晉律》來看,有故殺、謀殺、斗殺、誤殺與過失殺6種,七殺始見于《唐律》,宋、明、清律均沿襲之,并影響當時的朝鮮、日本和越南的刑法,他們均在體制和內容模仿唐律。③七殺內容如下:
謀殺,指二人以上合謀殺人,在特定情況下,一人亦可謀殺。《唐律疏義。賊盜》:“謀殺人者,謀二人以上,若事已彰露,欲殺不虛,雖獨一人,亦同二人謀法。”唐律按謀殺進行的階段不同,分別規定謀議的徒三年,已殺傷的絞,已殺死的斬。
故殺,指故意殺人。《唐律疏義。斗訴》:“非因斗爭,無事(指斗爭事)而殺,是名故殺。”故殺的斬,故殺未死的,依故意傷人論罪。明清斗毆及故殺人條節注:“臨時有意欲殺,非人所知,曰故。”故殺比謀殺的輕,比斗殺的重。
劫殺,指因劫奪囚犯而殺人,不分首從,一律處斬。
斗殺,指相互斗爭中殺人。毆打人致死,也稱毆殺。《唐律疏義。斗訴》:“斗毆者,原無殺心,因相斗毆而殺人者。”斗殺的絞;毆傷的依照傷情處罰,又依照身份不同而有加減。雖因斗,而用兵器致人于死的,擬制其有殺人故意,罪刑與故殺同。斗毆后已分散,去而又來殺傷的,依故殺處斷。
誤殺,指有殺人故意,但殺錯了人。《唐律疏義。斗訴》:“諸斗毆而誤殺旁人者,以斗殺傷論,致死者減一等,流三千里。”
戲殺,指本無殺意,而以殺人的行為作游戲,因而致人死亡。戲殺對殺人的結果有預見,只因兩相和好而減輕刑罰。戲殺人的,減斗殺人二等,即徒三年。因斗毆、僵仆(躺倒在地,或仰或伏)而致旁人于死的,以戲殺論。
過失殺,同我國刑法典的過失致人死亡罪。
從上可以看出,我國古代刑律對殺人罪的條文設置,有6條規定了故意殺人的類型,根據殺人的不同對象、主觀故意等內容的不同而在罪狀、罪名和法定刑進行合理區分。
同時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刑法典亦對故意殺人的不同罪狀、法定刑根據主觀故意、行為情節、殺害對象等不同來區別對待。
就越南刑法典來說,由于其古代刑律受唐律影響較大,其現行刑法典亦繼承不少其古代刑律的合理之處。其在分則第二章危害他人生命、健康、人格、名譽罪中,從第101條到108條規定了不同的殺人罪狀和量刑。如第101條規定殺人行為惡劣、情節嚴重的類型及量刑,義憤殺人的罪狀及量刑,第102條規定防衛過當殺人的罪狀及法定刑,第103條規定執行公務殺人罪狀和法定刑,第104條規定過失導致他人死亡罪及量刑,第105條規定逼死他人罪及量刑,第106條規定了鼓動或協助他人自殺罪及量刑,第107條規定了危險情況下的故意不救罪及量刑,第108條規定了威脅殺人罪狀及法定刑。
澳門刑法典分則第一編第一章侵犯生命罪中,用了6條規定區分了不同的殺人類型。其第128條規定,殺人者,處十年至二十年徒刑,第129條規定了加重殺人罪的8種不同的惡劣情節或可譴責的情節,第130條規定了激情殺人、大義滅親及減輕殺人罪及量刑,第131條規定了殺嬰的罪狀和量刑,第132條規定了應被害人請求而殺人之處罰,第133條規定慫恿、幫助或宣傳自殺的罪刑。同時,還有一條比較有趣的規定,即136條墮胎之規定,對未經同意使孕婦脫胎的始作俑者定罪量刑,如果造成孕者身體傷害甚至死亡的加重處罰。
臺灣刑法典在分則第二十二章專門設立了殺人罪一章,其中有5條規定了故意殺人罪,其在第271-275條分別規定了普通殺人、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義憤殺人、生母溺嬰以及教唆或者幫助他人自殺、受托殺人或者得其承諾殺人等不同的罪狀及量刑幅度,同時還規定了未遂犯的處罰原則和預備犯的處罰規定。
其他國家刑法典也分別根據故意殺人行為的不同類型作出不同認定。日本刑法典第2編第26章設專章規定了殺人罪,共有5條規定區別了不同情況下殺人犯罪的處罰原則。法國刑法典也規定了故殺、謀殺、殺害尊長或者嬰兒和毒殺等不同類型。④美國模范刑法第2編第201章也將殺人罪分為謀殺、故意殺人及過失殺人,分別規定了罪狀及法定刑,而且在量刑的適用上采用的像元素周期表一樣的科學分布,按照不同行為對應不同刑期累計相加。
從上面來我們可以看出,無論古今,無論中外,對故意殺人罪的罪狀和法定刑的設置很為相似,都根據不同的殺人類型規定了不同的處罰原則,力圖求全,內容詳細,具有很強的合理性和科學性。與他們相比,我國對故意殺人罪的條文設置則呈現單薄蒼白之態,心有余而力不足。在立法技術逐步科學化的今天,我們應該中學為體,西學為用,學習借鑒科學的條文設置,將法律本土資源化,符合繽紛復雜的司法實踐。
三、重新設置:本土的繼承和法律的移植
意大利刑法之父貝卡利亞在其《論犯罪與刑罰》一書的結論中說道,“為了不使刑罰成為某人或某些人對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從本質上來說,刑罰應該是公開的、及時的、必需的,在既定條件下盡量輕微的、同犯罪相對稱的并由法律規定的。”這段公理包含了刑法的二大基本原則:罪行法定原則和罪行相適應原則。對故意殺人罪的法律適用,既要做到罪行法定,又要做到罪行相適應,因此我們必須務求實效,求全精細,根據不同的殺人故意、殺害對象、行為情節等作出不同的法律規定,對我國刑法典重新進行科學化、合理化的配置,使得曾出現的“科學家萬人簽名求刀下留人案”“董偉槍下留人未果案”等諸多有爭議且影響甚大的案例不再出現。
對現今刑法典的條文設置進行改變,有三種選擇:修改刑法、人大解釋和司法解釋。對此,人大修改立法為上上之策,因為像故意殺人這種生殺予奪的犯罪最好由法律固定下來,同時,其條文設置之不足本為立法之局限。但是,修改刑法現今條件下暫無可能,因為修改刑法畢竟牽一發而動全局。因此,最好的現實選擇是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聯合作出司法解釋,參照古今中外刑法典的合理設置,對故意殺人罪的罪狀和法定刑重新編排設置,對故意殺人行為所侵犯的不同類型的法益規定具體的故意殺人罪名,對情節嚴重的殺人行為如謀殺、故殺、殺害直系血親尊、卑親屬等動機、手段卑劣或者造成多人死亡、民憤極大等殺人行為分列罪狀和處罰原則,對情節較輕的如義憤殺人、激情殺人、生母溺嬰、受托殺人及安樂死、幫助自殺、致人自殺、相約自殺等行為亦單列處罰。建議排列設置如下:
1、(故意殺人罪)
故意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加重殺人)
有下列情節的,加重處罰:
a、行為人系被害人三代直系血親,或者被害人收養之人;
b、行為人動機卑鄙,行為惡劣,如以殺人為樂,或者折磨被害人以增加其痛苦的;
c、殺害多人的或者多次殺害一人的;
d、使用毒物、爆炸物等殺人的;
e、集團或者團伙殺人的;
f、買兇殺人的;
g、殺害孕婦的;
h、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3、(激情殺人)
因情緒之激動、絕望、恐懼以及道德價值上之動機所支配的大義滅親行為,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生母溺嬰)
生母于產后受精神之刺激而殺嬰的,處最高七年有期徒刑。
5、(受托殺人)
應被害人之明確、堅決之書面請求而殺害被害人的,處最高五年有期徒刑。
6、(教唆自殺)
教唆他人自殺,如他人系為已遂,處最高十年有期徒刑,如為未遂,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教唆未滿十八周歲之未成年人自殺的,無論既遂、未遂,處最高刑為無期徒刑。
7、(相約自殺)
對相約自殺者,如無教唆或者欺騙行為,處最高為三年有期徒刑。
8、(幫助自殺)
勿論精神或者物質上支持他人自殺者,處最高刑為三年有期徒刑。
附注:
①王世洲,論中國死刑的保留與限制及其對故意殺人罪的適用(J)政法論壇,2001.(6)。65.
②貝卡利亞,論《犯罪與刑法》,黃風譯,第115頁,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年6月第1版。
關鍵詞:伊斯蘭文化;婦女問題;權利;社會框架
中圖分類號:B96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2)24-0147-02
伊斯蘭文化中的婦女問題比較復雜,也比較敏感。一方面,有觀點認為“在許多穆斯林國家存有壓迫婦女,剝奪婦女的人權的現象”[1]。持這一批評聲音的主要為西方政界、學界的人士。另一方面,也有觀點認為伊斯蘭教作為有著一千多年歷史的宗教,其教義充滿了尊重婦女的內涵。可以說,出現這種觀念上的差異是與不同人士對各地區伊斯蘭文化多元性的認識及對伊斯蘭教義的解讀視角相關的。本文將從婦女的地位、經濟權利、政治與宗教權利、社會文化權利、婚姻權利五個方面分析伊斯蘭教中關于婦女問題的教義和思想,并對誤解性的認識進行辨析論證。
一、婦女地位
所有的婦女問題都是與男女平等概念相關的,也即男女的地位問題。伊斯蘭教認為:男女都是真主的造化,二者在靈魂、人格和生命權利上是平等的。
(一)靈魂上的平等
《古蘭經》中反復提到“真主以你們的同類做你們的妻子”,這說明在真主創造男女之時,在靈魂上是將其看做具有平等地位的個體,是“從一個人創造”的,是“同類的”、同出一源的。比如,《古蘭經》在第七章中講述阿丹的故事時,是將男人與女人放到靈魂平等的位置上,指出男女應在真主面前單獨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可見,經典中使用的是諸如“他們”、“我們”、“你們”這樣富有平等意味的詞語,將男人與女人看成是一體的,體現了男女在地位上的平等,是作為共同責任的承擔者。
(二)人格上的平等
真主說:“她們是你們的衣服,你們是她們的衣服。“我絕不使你們中的任何一個行善者徒勞無酬,無論他是男的,還是女的——男女是相生的”。可見,在真主看來,男女不僅在權利上、而且在義務上也是完全平等的。《布哈里圣訓實錄》中講到“女人猶如肋骨,如果你要將它矯直,它必折;如果你享受它,那你就讓它保持彎形而享受吧。”這段圣訓說明,男女雖同出一源,但婦女有其天然的特長和弱點,因而要求男性對女性應溫柔體貼、關心、照顧,忍受其性格“彎曲”,在靈魂上對婦女近而愛之,對女性的特點要善于尊重、引導,不能強行改變。
(三)生命權利的平等
伊斯蘭將一切都看做是真主的決定,在對待生命問題上也是如此,《古蘭經》講到“天地的國權歸真主所有。他欲創造什么,就創造什么;欲給誰女孩,就給誰女孩;欲給誰男孩,就給誰男孩”。《圣訓》中也講到:“誰撫養女孩而加以善待,將被保護免于火獄的刑罰”。《古蘭經》中嚴厲譴責和禁止殺害女嬰的罪惡行為,維護生命平等的權利。穆圣說:“無論誰有一個女兒,只要他不將她活埋,不侮辱她,不愛子勝于愛女,真主將讓他進入天堂”。
二、經濟權利
伊斯蘭教賦予婦女以財產的獨立擁有權利,完全承認女子對金錢、房產及其他財物的所有權,這一權利不會因未婚或已婚的情況而變的不同。婦女可買賣、抵押、出租她任何的財產,婚前和婚后的財產均歸她所有,所有權不會因婚姻而轉移到丈夫那里。
伊斯蘭賦予婦女遺產的繼承權。早在公元6世紀的《古蘭經》中就規定“男子得享受父母和至親所遺財產的一部分,女子也得享受父母和至親財產的一部分,無論他們所遺財產多寡,各人應得法定的部分”。但《古蘭經》又規定“一個男子,得兩個女子的份”。針對這一點有必要作出解釋。首先,伊斯蘭教法是一個復雜的體系,為人所不知的是教法中那些對于遺產分配非常詳盡的規定,伊斯蘭教法會根據亡人所有親屬的情況規定具體的遺產分配情況,充分考慮女性在物質擁有上的平等權利。第二,男女繼承的份額多寡是由他們各自所承擔的義務上的差別決定的。伊斯蘭教規規定女子沒有掙錢的義務,女性所得的那份遺產,任何人包括她的父親與丈夫都不得占有。所以說女方的經濟壓力非常小,她們也較少有花錢的機會。參照這樣的框架,我們對伊斯蘭文化中的對女性遺產繼承方面規定的理解便是合情、合理、公正的了。
三、政治與宗教權利
(一)政治權利
每一個都是獨立的個體,所以無論男人、女人都享有個人思想、言論和行為自由的權力。伊斯蘭對個人在思想上的根本原則,是自由與自覺的選擇。從伊斯蘭婦女的政治地位看,伊斯蘭認為,婦女和男人具有同樣的政治權利,包括選舉權、被選舉權、參政權以及言論自由等。有這樣一個故事講述了婦女在政治上與男性具有平等的地位,在歐麥爾執政期間,有一位婦女曾同他在清真寺發生爭議,最終,這名婦女證明了自己觀點的正確性并說服了歐麥爾,于是歐麥爾當著眾人的面宣布:“這位婦女是對的,而歐麥爾錯了。”
(二)宗教權利
伊斯蘭文化中重視男女在宗教問題上的平等,且更加注重保護婦女的特殊利益。比如《古蘭經》與《圣訓》中都有關于婦女在經期和分娩時期可以免禮和免齋。在婦女懷孕和哺乳期間,考慮到婦女和嬰兒的身體健康,婦女亦可免齋。此外,主麻日的聚禮穆斯林男子是必須參加的,但考慮到婦女因哺乳或照顧子女生活而無法出門等原因,她們可選擇參加或者不參加聚禮。可見,伊斯蘭教極富體諒和保護女性的人道主義精神。真主是按每個人的能力規定其義務的,“真主要你們便利,不要你們困難”。
四、社會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