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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綜合運輸法律法規;體系;運輸法
一、研究構建綜合交通運輸法律法規體系的現實背景
綜合運輸體系是指用最恰當的方式去最大限度地滿足有效的國民經濟運輸需求的交通運輸體系。不同于傳統的交通運輸業只是五種運輸方式的簡單總和,綜合運輸體系更突出各種運輸方式的協作配合,有機結合,連接貫通,達到運輸發展的協調和運輸管理的協同。所以說,發展綜合交通運輸不僅能提高交通運輸總體效率和效益;同時增強交通運輸組織管理;促使運輸市場更加協調有序的發展。原交通部撤銷、鐵道部并入,交通運輸部新成立以來,大部門體制改革被提上記事日程,綜合交通運輸法律法規體系構建作為體制建設的重要方面,其地位重要、作用突出。在2016年全國交通工作會議中,就如何實現“交通運輸行業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又一次被推到風口浪尖,在今后五年綜合交通運輸工作部署和規劃中要全面推進法治建設,加快形成完備的綜合交通運輸法治制度體系。交通運輸法律體系本身作為交通運輸管理活動的重要前提和依據,對運輸活動當事人起到指引、評價、預測、強制和教育作用。梳理和完善綜合交通運輸科學發展的法規體系,構建適應新形勢要求的、符合交通運輸發展規律的體制機制,是大部門體制改革的重點工作之一。
二、目前學術界關于構建綜合交通運輸法律法規體系的主要觀點
目前就綜合交通運輸法規體系研究展開了如下探討:一、應建立一種什么樣的交通運輸法律法規體系。二、在現有的交通運輸法規規章中,對需要重新建立,以及修改完善和立即廢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做出判斷、整理和說明。三、鐵路、公路、水路、民航、郵政的法律、法規應如何銜接以提升綜合運輸效率等等。這些都有待于進行深入細致的研究,達到“及時性”要求。本文就關于“建立什么樣的法律法規體系模式”的問題,梳理出兩種體系結構模式構建觀點:第一種綜合交通運輸法規體系“5+1”模式即道路、水路、鐵路、民航法和管道交通運輸法,分別調整五種運輸方式內部關系,各自完善并在此基礎上增加城市公共交通法規;第二種是制定道路、水路、鐵路、民航和管道交通運輸關系法,統一調整五種運輸方式之間的關系,即綜合運輸促進的法規體系(“促進法”)。
三、對建立何種法律法規體系模式的兩種觀點的評析
在這兩種不同觀點下,研究結論或者完全倒向一邊,或者完全贊成兩者,或考慮如何協調兩者,均對這兩種模式的構建展開了理論分析和實際評析,力求找到一種符合我國綜合運輸發展和管理規律的模式。1.支持“5+1”模式。張庭柱認為交通運輸部成立以后,提出了構建綜合交通運輸法律法規體系的想法。這并不是不是意味著要把現有的立法模式推倒重來,建立一套新的體系,而是在現行的交通法規體系基礎上,將民航、郵政、城市客運的立法問題統一納入進來,統籌考慮。交通立法還是應該遵循:鐵路、公路、水路、民航、郵政由各行業主管部門根據自己的行業特征來制定的方式。我國按不同運輸方式立法的做法已取得很大成果,不會也不可能制定一部能解決各種運輸方式問題的法律,用一部綜合運輸法律調整幾種運輸方式幾乎不可能實現。認為應該在保留鐵路運輸法規、道路運輸法規、水路運輸法規、民航運輸法規、郵政法規體系的基礎上,不專門增加綜合運輸促進的法規,而是修訂和完善原有的幾個法規體系,將需要調整的綜合運輸銜接問題在各自的法規體系中予以明確。2.既支持“5+1”模式,又支持“促進法”模式。張迎濤等人認為既要考慮制定道路交通運輸法、水路交通運輸法、鐵路交通運輸法、民航法和管道交通運輸法,分別調整五種運輸方式內部關系,又要考慮制定道路、水路、鐵路、民航和管道交通運輸關系法,統一調整五種運輸方式之間的關系。3.考慮根據不同分類方法下選擇不同模式(協調兩者)。張迎濤等人提出對綜合運輸事項進行分類,認為在制定綜合交通運輸的法律時,可以根據上述分類進行立法,分別制定調整各種類型內部關系的法律和調整各種類型之間關系的法律。a)類型內部關系法是指調整各種類型內部事項的法律,把綜合運輸事項按某一標準分為幾種類型,相應地制定幾部調整類型內部事項的法律。例如,根據運輸路徑、狀態、空間、對象的進行劃分,分別制定不同的運輸法;b)類型之間關系法是指調整各種類型之間關系的法律,將綜合運輸分為道路、水路、鐵路、民航和管道交通運輸等五種運輸方式之后,從邏輯上講,既要考慮制定道路交通運輸法、水路交通運輸法、鐵路交通運輸法、民航法和管道交通運輸法,分別調整五種運輸方式內部關系,又要考慮制定道路、水路、鐵路、民航和管道交通運輸關系法,統一調整五種運輸方式之間的關系。4.對建立何種法律法規體系模式的預測。綜合上述觀點可以預測,按不同運輸方式分別立法基本格局一時不會改變,原因在于,《民用航空法》、《鐵路法》、《公路法》、《海商法》、《港口法》、《郵政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已經實施多年,已經形成較為成熟的管理模式,加上各種運輸方式有著自身發展的規律和特點,其管理依據的變更面臨一些阻力,銜接還需要一段準備期和實驗期。雖然這種按不同運輸方式分別立法的基本格局暫時不會改變,但在一些法律法規層面,對管理方式的改進應予以進一步規定,如果加以改善將會更加符合現代道路運輸管理的特點。如在對承運人責任限制制度方面、賠償額度方面、旅客運輸合同成立憑證方面等存在一些操作上的差異和管理上不能有效銜接,政府部門實際管理工作和人民生活出行帶來不便,應在這些方面予以進一步研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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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顯神通的外國公共交通補貼
立法、稅收雙重保障
從20世紀60年代開始,美國政府就出臺了《城市公共交通法》、《城市公共交通扶持法》、《綜合地面交通效率法》、《國家能源政策法》、《21世紀交通平衡法》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規,保證對公共交通的財政補貼。1982年首次建立了聯邦公共交通賬戶,列入公路信托基金。聯邦汽油稅對每加侖汽油加收5美分,其中1美分進入公共交通賬戶。洛杉磯還向市民收取0.5%的零售稅用于發展公共交通。
德國《鄉鎮社區交通資助法》和《區域化法》規定聯邦政府推行公交優先政策及推動公交建設中的投資數額。政府還對公交企業減少公共交通銷售稅(增值稅)的50%,免收公共交通的車輛稅,另外還減收公共汽車的用油稅。
法國交通法規定:“公共交通企業執行規定的票價和服務標準,應該得到合理的政府補貼?!倍惙ㄒ幎?,9人以上企業需按工資總額提取1.2%~2%的公共交通稅。交通稅由巴黎交通管理委員會每月分配給公交總公司、國鐵等交通企業。政府還規定企業要支付員工公共交通黃票(類似于月票)成本票價的一半。
公共交通投資補貼
英國運輸部《英國2000~2010年交通運輸發展戰略:10年運輸規劃》提出,大量投資將用于資助現代公交、有軌電車、輕軌系統和自行車道建設,使公交乘客人數增長10%;擴大農村地區公共交通補貼;實行老年人和殘疾人公共汽車半價制度。
1996年~2016年,美國聯邦政府為改善交通基礎設施計劃補貼185.53億美元,其中用于巴士公交43.3億美元,用于城市鐵路(包括地鐵、城市鐵路等)建設142.23億美元。
日本中央政府對新建公共交通設施給予50~60%的資助比例。歐洲國家的很多城市政府對購置公交車輛和公交專用道的修建都給予巨額財政補貼。例如德國、奧地利和瑞士修建軌道交通享受50%的財政補貼。法國對于有軌電車資助比例可達35%,對地鐵資助比例可達20%。
公共交通運營補貼
法國巴黎每3年由公交企業提交收支平衡的計劃,由巴黎交通管委會根據計劃審核客運收入。交通稅以外的收支差額,全部由財政補貼補齊。國家負擔51%,地方負擔49%。政府還在公交企業安插監督員,保證公交財政補貼的效益。
依據德國城市交通財務法,城市公共交通都得到政府的財政補助。票款收入約占公交公司收入的40%,州和城市或縣政府的補助比例占公交公司收入的50%以上。
美國公交運營成本中40%來自票款收入,21%來自當地政府,16%來自非政府及稅費,州和聯邦政府分別占20%和3%。
香港和臺灣 贏的精彩補的公平
全世界少有的地鐵盈利
香港政府對公交的補貼主要是通過稅費優惠、周邊土地開發經營權、廣告和商貿的特許經營權等隱性機制實施。如公交企業免征燃油稅和車輛進口稅(或僅征收5%)。地鐵采取了地鐵與房地產的聯合開發策略。在地鐵場站的上面或周圍劃出一定面積的土地協議出讓給地鐵公司,與地鐵場站一并規劃、設計和實施。地鐵公司按照未建設地鐵時的市場評估地價向政府交納地租,通過公開招標確定房地產的合作開發商,建造費用由地產商承擔,地鐵公司一般可分享一半的開發利潤,地鐵商場由地鐵公司統一出租。土地的商業運營彌補了地鐵建設和運營的虧損,實現了全世界少有的地鐵盈利。
按企業虧損比例分配補貼款
臺北市以公交企業的“服務路線”為補貼對象,“服務路線”是指“為滿足居民出行的需要,由本市公共交通企業經營的郊區、山區偏遠路線,專車和特殊路線、特殊班次的運行路線,配備方便殘疾人設施的路線和其他應該進行補貼的路線。”補貼的具體對象和數額需召開臺北市補貼審議會議討論通過。路線基本運營虧損補貼金額=(每車公里合理運營成本-每車公里實際收入)×路線總行駛里程。
北京公交補貼機制需繼續改進
正確把握財政補貼的“度”
城市公共交通行業具有公益性特點,其定價、線路等都在政府管制下,不可能完全按照市場原則運作,因此政府有責任保持一定的補貼扶持。但是公交行業同時具有經營性,過分強調補貼的作用會產生企業效率下降、資源浪費等消極作用。因此財政補貼在維持公交企業正常經營的同時還應激勵其提高效率,從上述國家(地區)經驗看,補貼程度以“恰好能夠抵償運營成本”為恰當,而非“越多越好”。
強化財政補貼的監督考核
數據顯示,2010年北京市公交補貼為135.3億元(包括地面交通和軌道交通),2011年將增至140億元。但是目前公交運營成本以及補貼金額的測算、使用等情況都無法從公開渠道獲知。
每年100多億的公交補貼既然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公眾理應享有充分的知情權和監督權。筆者建議首先要建立公交補貼的信息披露制度。以法律法規的形式規定相關部門和公交企業定期公布公交補貼的信息,包括企業虧損情況、補貼金額的測算和使用等相關情況。其次是強化政府與公眾對公交企業進行更加透明化的監督和考評,促使企業提高經營效率,提升服務質量。政府應加強對公交運營成本的監控和審計,強化財政補貼核查。
改進財政補貼的方式
一是加大公交建設投資補貼力度。一般而言,建設投資補貼比運營補貼更能實現財政資金的放大作用,因為建設高效、合理的公交運營網絡能夠最大限度吸引客流量,因此各國(地區)政府都重視對公交建設投資投入大量補貼。就北京而言,相信舒適快捷的地面公交和方便準時的軌道交通比“低票價”更能有效地吸引廣大市民乘坐公交。二是借鑒香港經驗,充分發揮隱性補貼方式的積極作用,從稅費減免、規劃等方面予以支持,激發企業經營活力。三是鼓勵社會資本積極參與城市公共交通投資、建設和經營。通過實施特許經營權的競爭,把線路經營權優先給予能夠達到服務標準、要求補貼最少的企業,以此激活企業提高效率,而不是把精力放在爭取更多的補貼上。
交通安全承諾書樣本一一是公司對因工作需要外出辦事的人員,實行統一派車制度,職工不得駕駛私有機動車辦公事,不允許駕駛公車辦私車,對違反規定者,發生交通事故由交通管理部門處理,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二是公司專職駕駛員要認真學習《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堅持出車前、行駛中、收車后的車輛檢查,不開帶病車,不酒后駕車,不無證駕車,不肇事逃逸,開文明車。自覺遵守單位的交通安全管理和日常管理;
三是公司根據職工居住地區分布情況,配發了班車,因此,凡職工駕駛車輛、騎摩托車和自行車上下班者,屬個人行為,如發生交通事故,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四是根據鉆二質安【2019】4號和鉆二【2019】1號文《關于轉發關于禁止一線鉆井職工在隊期間回家的通知的通知》的文件規定,鉆井隊職工在隊上班和下班休息期間禁止回家,換班時職工必須統一乘坐公司安排的換班車,禁止駕車、騎摩托車和自車倒班,否則,發生交通事故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交通安全承諾書樣本二遵章守法,從每一步做起。作為xx小學四年級三班的一份子,為了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秩序,預防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確保我們生命健康安全,作為一名交通參與者,我們自覺承諾做到:
1、已認真學習《BMW小學生交通安全讀本》和交通安全知識,并已了解了相關交通安全知識,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識和防護自救能力,時刻提醒自己注意維護自己和他人的交通安全。
2、我們未滿12周歲,不騎自行車上下學,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靠路邊右側順行。不在馬路上互相追逐、并行或攀扶其他車輛。轉彎前減速慢行,伸手示意,不突然猛拐。
3、步行時做到一停二看三通過、紅燈停,綠燈行,走路靠右行,走斑馬線或過街設施,不亂穿馬路。
4、乘車時不將頭手伸出窗外,上車時不擁擠、遵守先下后上規則,下車時不急于過馬路。拒絕乘坐黑校車或無牌無證電瓶三輪車、拖拉機等存在安全隱患的車況差、超載的車輛。
不搭乘駕駛員有問題(酒后、疲勞等)的車輛。
5、服從交警指揮,嚴格遵守其他應該遵守的交通法規。
本人自愿遵守以上承諾,對本人行為負責,做文明守法公民。
承諾人簽名表
交通安全承諾書樣本三我們生活在一個喧囂繁華的城鎮里,我們每天都要在行人、車輛擁擠的街道上行走,公司門口正在分半擴建維修,擁擠的車輛在我們眼前來來往往。因為上班趕時間不遵守交通法規或存有麻痹和僥幸心理,我們看到了血的事實,經受了血的教訓。多少慘痛的教訓和血的代價讓我們深深地體悟到維護交通安全的重要性,遵守交通法規是我們應盡的責任和義務,只有遵守交通法規,平安才會伴我們一生,只有文明交通,事故才會與我們無緣。為了珍惜和關愛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做一名自覺遵守交通法規的模范,我們承諾如下:
一、認真學習交通法規知識,自覺遵守交通法規規定,文明交通,各行其道,養成良好的交通習慣。
二、行路走人行道,沒有人行道的,須靠右邊行走;過馬路走斑馬線,不準穿越、倚坐人行道、車行道和鐵路道口的護欄。
三、乘車時不準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不準乘坐貨車、農用車、無牌無證以及非客運車輛。乘坐公交車時需在站臺等候,不得追車或強行攔車。(村主任競選承諾書)
四、騎自行車、電瓶車和摩托車等非機動車時要走非機動車道,騎車時不戴耳塞聽歌,不雙手離車,不攀扶其他車輛或手中持物行駛;不牽引車輛或被其他車輛牽引,不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曲折競駛;進出公司大門時要減速慢行或下車推行,未戴頭盔或無駕駛證不駕駛摩托車,不違規帶人,不駕駛三無車輛。
五、駕駛機動車輛時,不酒后或服用藥物后駕駛,做到開車不喝酒,酒后不開車;不無證駕車、不闖紅燈不飚車,自覺遵守交通規定。
生命只有一次,遵守交通法規,就是珍愛生命,我們要從自身做起,增強交通安全意識,積極維護交通秩序,行安全路,做文明人,
以上承諾我堅決遵守,若有違反后果自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