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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 安全生產 法律體系 市場經濟
安全生產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中通過采取一定的事故預防與控制措施來避免發生人員傷亡與財產損失等事故,保證職工人身安全與企業生產順利進行的活動。安全生產法律體系不僅是對職工合法權利的規定,也是監督企業安全生產、保證職工人身安全的法律依據。雖然我國的安全法律體系已取得了一定進展,但在經濟社會高度發展的今天仍存在一定的滯后性。本文即以此為切入點,探討了市場經濟條件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建設,希望能對廣大同行和有關部門提供幫助。
一、市場經濟與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關系
(一)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強調依法治安
市場經濟的發展離不開一定的法則基礎,對于處于經濟轉型的國家來說更加重要。在計劃經濟體制下,企業是國家機器的組成部分,安全生產管理也是通過行政管理手段來執行,是從上到下的命令服從型,這樣的管理模式雖然也有不少文本和規則約束,但缺少法制理念。與其截然不同的是,市場經濟依賴嚴謹的安全生產法律體系,且法律規范須符合理性精神與民主理念,實現從人治向法治的轉變,市場主體和政府都需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活動。
(二)市場經濟要求主體自由,明確企業責任
近年來,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非公有制經濟成分越來越多,企業是市場經濟活動的主體,各項安全生產法律規范不應盲目的強制推行,而是在充分尊重企業合法權利、保證企業自主進行經營活動的前提下指導企業做好隱患治理、安全管理等基礎工作,同時,政府監管人員并非企業安全管理員,企業作為市場經濟活動的主體,應承擔第一安全責任。
(三)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符合市場經濟的成本效益關系原理
根據制度經濟學的觀點,任何法律制度的存在都需符合成本效益原理,法律的制定和實施也需消耗一定的成本,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建設也是如此。企業在生產經營中,受各種因素的影響,難免會存在一定的安全風險,風險一旦發生,將給企業造成難以估計的損失,而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建設,正是立足于通過提供制度規定來減少企業額外損耗的發生。
二、我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存在的現狀
(一)我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已初步形成
經過幾十年的發展后,我國的安全生產法律體系已經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各級立法機關的努力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得以頒布實施,以《安全生產法》為主,相關行政法規、政府規章為輔的安全生產法律體系已經初步形成,實現了社會公眾、市場主體、司法機關的有章可循和有法可依。從覆蓋范圍上看,我國現行的安全生產法律體系覆蓋了包括煙花爆竹、各種礦山、危險化學品、交通、建設等在內的多個行業和領域。從法律內容上看,我國當前的安全生產法律規范了企業在安全投入、安全管理、隱患排查、安全教育培訓等行為,各種執法文書也規定了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的行政許可、處罰、檢查、強制、訴訟、輔以等方面。總而言之,我國的安全生產法律體系已初步形成。
(二)安監部門監管范圍不明確
根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所有在我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都適用本法。但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到底包括哪些行業?從三大角度的角度而言,生產包括了第一和第二產業,而經營則涵蓋了第三產業,然而,《刑法》對“生產、作業”的規定似乎又將第三產業排除在外,因此,應以哪個為準,還存在一定的爭議。此外,由于部分行業的特殊性,如第一產業并無固定的作業時間與場所,且主要作業工具——農機農具歸農業部門管理,安監部門很少涉及,在管理活動中,又常因職能問題發生爭議。
(三)安全生產法律過多,部分法律不一致引起的問題
首先,“重傷”概念定義不明。“重傷”是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重要指標性定義,很多安全生產法規都將重傷與死亡人數作為定量標準,死亡人數的認定是很簡單的,但對重傷的認定卻存在一定的困難。從理論上看,重傷是很多法律法規的定量標準,但對“什么才是重傷”,當前的安全生產法律體系并沒有進行明確的定義,給安全行政執法帶來了一定的難度。
其次,部分出發標準互相沖突。如《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而導致安全生產事故,不夠刑事處罰的,應給予撤職,或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而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多少是以企業年收入的百分比來決定的,很容易超出《安全生產法》中20萬元的處罰上限。導致法律間的沖突。
(四)違法責任處置不合理
首先,“撤職”處分已過時。根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而發生安全事故的,不夠刑事處罰的要給予撤職處罰,這很明顯是計劃經濟時代的特色。當前,我國大部分企業是私有企業,政府無權干涉企業內部的人動,即使干涉了,撤職之后的負責人人選仍是企業主說了算,這樣的懲罰根本起不到實際作用。
其次,“停業整頓”要慎用。《安全生產法》對承擔責任的企業,先是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則要勒令停業整頓。然而,在市場經濟高度繁榮的現在,很多企業停業一天造成的損失很可能超出處罰金額,且會影響到其他利益相關者的經濟利益,甚至影響一個地區的社會穩定,因此,要真正的執行停業整頓,存在較大的困難。
最后,對部分行為缺乏處罰規定。《安全生產法》對很多企業責任做出了要求,但卻缺少明確的責任規定。如在企業主要負責人的安全培訓上,《安全生產法》雖做出了“必須具備與本單位產生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與管理能力”的規定,但卻未相應的處罰后果,極大的削弱了法律的可操作性,難以達到設立目的。
三、加強安全生產法律體系建設的措施
(一)明確安監部門的管轄范圍
“生產經營單位”的確認問題。有些安監部門的管轄范圍為“工礦商貿企業”,然而, 很多第三產業如浴室、賓館等并不屬于“工礦商貿”的范圍,但仍屬于“生產經營單位”,也確實應由安監部門負責,因此,在實際管理中應以“生產經營單位”為準。
對“生產安全事故”的劃分。可從事故原因著手分析事故是否是因可控因素引起,可控性為即可以控制的人的行為,企業應當,且能夠做到的預防措施,如違章操作,定期檢修設備等,若是可控因素引起的,則適合認定為安全事故。如果是因不可控因素引起的事故,則不適合確認為安全生產事故。
(二)整合現有法律法規,減少不同法律的沖突
首先,要明確“重傷”這一概念。重傷的定義,不管是依據哪個標準,都應在《安全生產法》中進行明確規定,避免出現異議。《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對工傷進行了更加細致的劃分,能更好的保證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保證法律的公平公正,
其次,要統一處罰標準。如前文所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與《安全生產法》在處罰標準上有所差異,條例本意雖是對上位法的補充,但隨著時代的發展,其規定范圍早已超出了上位法的規定。可根據行政處罰的要求與實際情況將二者進行協調。
此外,《條例》還規定了兩種處罰情況,一種是“事故發生單位負有責任的”。另一種是“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然而,當前很多中小型企業并不存在董事會之類的機構,企業事務是由企業負責人一個人說了算,如果發生了安全事故,應視為個人行為,還是企業行為,對其進行一條處罰,還是兩條,《條例》并沒有明確的規定。筆者認為,這種情況雖然兩條法律都適用,但不宜并處,一方面,兩條并處企業負擔過重,可操作性較差。另一方面也不符合一事不二罰的原則。可根據實際情況,擇一重罰。另外,安全生產法律也要明確規定企業行為與個人行為的區別。
(三)調整違反安全生產法律的法律責任
首先,要慎用“停業整頓”處罰,“停業整頓”雖是預防事故的有效措施,但其影響難以預料,可能會涉及到的社會諸多方面,因此,可縮小停業整頓的適用范圍,采用部分停業整頓的方式,在立法上賦予供電、供水企業拒絕執行停業整頓的權力,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
論文關鍵詞 安全生產 法律體系 市場經濟
安全生產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中通過采取一定的事故預防與控制措施來避免發生人員傷亡與財產損失等事故,保證職工人身安全與企業生產順利進行的活動。安全生產法律體系不僅是對職工合法權利的規定,也是監督企業安全生產、保證職工人身安全的法律依據。雖然我國的安全法律體系已取得了一定進展,但在經濟社會高度發展的今天仍存在一定的滯后性。本文即以此為切入點,探討了市場經濟條件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建設,希望能對廣大同行和有關部門提供幫助。
一、市場經濟與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關系
(一)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強調依法治安
市場經濟的發展離不開一定的法則基礎,對于處于經濟轉型的國家來說更加重要。在計劃經濟體制下,企業是國家機器的組成部分,安全生產管理也是通過行政管理手段來執行,是從上到下的命令服從型,這樣的管理模式雖然也有不少文本和規則約束,但缺少法制理念。與其截然不同的是,市場經濟依賴嚴謹的安全生產法律體系,且法律規范須符合理性精神與民主理念,實現從人治向法治的轉變,市場主體和政府都需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活動。
(二)市場經濟要求主體自由,明確企業責任
近年來,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非公有制經濟成分越來越多,企業是市場經濟活動的主體,各項安全生產法律規范不應盲目的強制推行,而是在充分尊重企業合法權利、保證企業自主進行經營活動的前提下指導企業做好隱患治理、安全管理等基礎工作,同時,政府監管人員并非企業安全管理員,企業作為市場經濟活動的主體,應承擔第一安全責任。
(三)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符合市場經濟的成本效益關系原理
根據制度經濟學的觀點,任何法律制度的存在都需符合成本效益原理,法律的制定和實施也需消耗一定的成本,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建設也是如此。企業在生產經營中,受各種因素的影響,難免會存在一定的安全風險,風險一旦發生,將給企業造成難以估計的損失,而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建設,正是立足于通過提供制度規定來減少企業額外損耗的發生。
二、我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存在的現狀
(一)我國安全生產法律體系已初步形成
經過幾十年的發展后,我國的安全生產法律體系已經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各級立法機關的努力下,《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得以頒布實施,以《安全生產法》為主,相關行政法規、政府規章為輔的安全生產法律體系已經初步形成,實現了社會公眾、市場主體、司法機關的有章可循和有法可依。從覆蓋范圍上看,我國現行的安全生產法律體系覆蓋了包括煙花爆竹、各種礦山、危險化學品、交通、建設等在內的多個行業和領域。從法律內容上看,我國當前的安全生產法律規范了企業在安全投入、安全管理、隱患排查、安全教育培訓等行為,各種執法文書也規定了安全生產監管部門的行政許可、處罰、檢查、強制、訴訟、輔以等方面。總而言之,我國的安全生產法律體系已初步形成。
(二)安監部門監管范圍不明確
根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所有在我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都適用本法。但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到底包括哪些行業?從三大角度的角度而言,生產包括了第一和第二產業,而經營則涵蓋了第三產業,然而,《刑法》對“生產、作業”的規定似乎又將第三產業排除在外,因此,應以哪個為準,還存在一定的爭議。此外,由于部分行業的特殊性,如第一產業并無固定的作業時間與場所,且主要作業工具——農機農具歸農業部門管理,安監部門很少涉及,在管理活動中,又常因職能問題發生爭議。
(三)安全生產法律過多,部分法律不一致引起的問題
首先,“重傷”概念定義不明。“重傷”是安全生產法律體系的重要指標性定義,很多安全生產法規都將重傷與死亡人數作為定量標準,死亡人數的認定是很簡單的,但對重傷的認定卻存在一定的困難。從理論上看,重傷是很多法律法規的定量標準,但對“什么才是重傷”,當前的安全生產法律體系并沒有進行明確的定義,給安全行政執法帶來了一定的難度。
其次,部分出發標準互相沖突。如《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而導致安全生產事故,不夠刑事處罰的,應給予撤職,或處以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而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多少是以企業年收入的百分比來決定的,很容易超出《安全生產法》中20萬元的處罰上限。導致法律間的沖突。
(四)違法責任處置不合理
首先,“撤職”處分已過時。根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而發生安全事故的,不夠刑事處罰的要給予撤職處罰,這很明顯是計劃經濟時代的特色。當前,我國大部分企業是私有企業,政府無權干涉企業內部的人動,即使干涉了,撤職之后的負責人人選仍是企業主說了算,這樣的懲罰根本起不到實際作用。
其次,“停業整頓”要慎用。《安全生產法》對承擔責任的企業,先是要求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則要勒令停業整頓。然而,在市場經濟高度繁榮的現在,很多企業停業一天造成的損失很可能超出處罰金額,且會影響到其他利益相關者的經濟利益,甚至影響一個地區的社會穩定,因此,要真正的執行停業整頓,存在較大的困難。
最后,對部分行為缺乏處罰規定。《安全生產法》對很多企業責任做出了要求,但卻缺少明確的責任規定。如在企業主要負責人的安全培訓上,《安全生產法》雖做出了“必須具備與本單位產生經營活動相應的安全生產知識與管理能力”的規定,但卻未相應的處罰后果,極大的削弱了法律的可操作性,難以達到設立目的。
三、加強安全生產法律體系建設的措施
(一)明確安監部門的管轄范圍
“生產經營單位”的確認問題。有些安監部門的管轄范圍為“工礦商貿企業”,然而, 很多第三產業如浴室、賓館等并不屬于“工礦商貿”的范圍,但仍屬于“生產經營單位”,也確實應由安監部門負責,因此,在實際管理中應以“生產經營單位”為準。
對“生產安全事故”的劃分。可從事故原因著手分析事故是否是因可控因素引起,可控性為即可以控制的人的行為,企業應當,且能夠做到的預防措施,如違章操作,定期檢修設備等,若是可控因素引起的,則適合認定為安全事故。如果是因不可控因素引起的事故,則不適合確認為安全生產事故。
(二)整合現有法律法規,減少不同法律的沖突
首先,要明確“重傷”這一概念。重傷的定義,不管是依據哪個標準,都應在《安全生產法》中進行明確規定,避免出現異議。《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對工傷進行了更加細致的劃分,能更好的保證自由裁量權的行使,保證法律的公平公正,
其次,要統一處罰標準。如前文所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與《安全生產法》在處罰標準上有所差異,條例本意雖是對上位法的補充,但隨著時代的發展,其規定范圍早已超出了上位法的規定。可根據行政處罰的要求與實際情況將二者進行協調。
此外,《條例》還規定了兩種處罰情況,一種是“事故發生單位負有責任的”。另一種是“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負有責任的”,然而,當前很多中小型企業并不存在董事會之類的機構,企業事務是由企業負責人一個人說了算,如果發生了安全事故,應視為個人行為,還是企業行為,對其進行一條處罰,還是兩條,《條例》并沒有明確的規定。筆者認為,這種情況雖然兩條法律都適用,但不宜并處,一方面,兩條并處企業負擔過重,可操作性較差。另一方面也不符合一事不二罰的原則。可根據實際情況,擇一重罰。另外,安全生產法律也要明確規定企業行為與個人行為的區別。
(三)調整違反安全生產法律的法律責任
首先,要慎用“停業整頓”處罰,“停業整頓”雖是預防事故的有效措施,但其影響難以預料,可能會涉及到的社會諸多方面,因此,可縮小停業整頓的適用范圍,采用部分停業整頓的方式,在立法上賦予供電、供水企業拒絕執行停業整頓的權力,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
【關鍵詞】核特色;安全工程;安全法律法規;教學改革
一、課程的性質、任務及特點
《安全法規》是安全工程專業本科生的一門重要專業基礎平臺課程。通過教學使學生了解法的基礎知識,了解安全生產立法的重要意義及必要性、安全生產執法的原則;熟悉我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體系;掌握安全生產主要法律、法規和規章、標準的主要內容及基本要求,并能綜合運用于對安全實際問題的分析,培養學生運用安全法律法規知識來解決安全工程實際問題的能力。南華大學安全工程本科專業自2004年創辦以來,建設過程中一直以“核”為特色,培養熟悉輻射防護與核安全相關知識,具備安全工程扎實專業知識的安全技術與管理專業人才[1],主要為核工業企業及核電建設企業等輸送人才。《安全法規》課程既涉及法理學的知識,又涉及安全生產的相關內容,具有多學科交叉性、綜合性和較強的工程應用性等特點。為提高該課程的教學質量,結合專業方向和辦學特色,按照我國工程教育專業認證標準要求以及注冊安全工程師的培養目標,以學生畢業能力達成為核心任務,聚焦學生解決復雜工程問題能力的培養,教學過程中從教學內容的把握、教學方法及考核方式的優化等方面進行了改革探索與實踐。
二、課程教學改革實踐
(一)精心組織、及時更新教學內容,增設核特色教學內容模塊。課程教學要達到培養目標要求,首先必須選擇合適的教材,對教學內容進行精選,科學合理組織教學內容。目前南華大學安全工程專業采用的《安全法規》課程教材《安全生產法及相關法律知識》(2011版)是由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出版的注冊安全工程師考試教材,其中部分內容已經陳舊,部分法律、法規和標準是需要更新的。因此,在教學過程當中,必須利用好網絡資源對教學內容更新。該教材教學信息量大,且與《安全管理學》《職業衛生與防護》《建筑安全工程》等課程教材存在內容交叉和重復。全書共七章內容,而教學課時有限(24學時),因此必須依據專業的培養計劃和目標科學合理組織教學內容,及時更新相關內容,并通過系室教研活動與相關課程進行銜接,避免內容的重復,同時結合專業方向和辦學特色加以補充完善。課程講授的主要內容包括:第一章安全生產法律基礎知識,主要介紹法的概念、特征、分類和基本內容、安全生產立法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義、我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體系的基本框架等;第二章《安全生產法》,主要介紹安全生產法立法的必要性、立法的宗旨、貫徹實施《安全生產法》的意義、安全生產法的基本框架以及重要條款內容等;第三章安全生產單行法律,主要介紹《礦山安全法》和《消防法》;第四章安全生產相關法律,重點介紹《刑法》中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責任以及《職業病防治法》;第五章安全生產相關行政法規,主要介紹《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章安全生產相關部門規章和第七章安全生產標準體系以及第一至第五章未在在課堂上講授的內容要求學生自學。在介紹完上述內容后,根據學校安全工程專業的專業方向和辦學特色增設核特色教學內容模塊,即增加一章內容:第八章核安全法律法規體系,講授的內容主要包括:國際主要核能源國家的核安全法律法規體系;我國現行的核安全法律法規體系的發展歷程、國家核安全局歷史沿革和職責;我國核安全法律法規體系的構架、范圍;我國目前有關核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和導則以及核安全與輻射安全監督管理依據的主要法律和法規;核安全國際公約及有關文件;核與輻射安全有關的重要國際組織等,重點介紹《核安全法》和《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二)精選事故案例,采用案例討論式教學法。傳統的教學方法是“滿堂灌”,教師講、學生聽,聽沒聽、聽懂多少要到最后的測試時才能見分曉,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較差。在人們生產、生活及生存的空間領域中,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的各個環節都能體現安全法律法規和標準的內容。大量的事故案例統計分析表明:事故原因大多都是“三違”所引起的,其中很重要的一個原因就是沒有按照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去做。《安全法規》課堂理論教學都是單純的法律條文,如單純采用“說教”式的教學方法,學生學習起來比較枯燥,易產生疲勞心理,教學效果難以保證。教學中如果把法律條文與具體案例結合起來,則學生對法律條文就會有更深刻的認識和理解,才更能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案例討論式教學法是在該課程教學中采用的很重要的一種教學方法。教學過程中先由主講教師講授具體的法律法規條款,然后通過精選國內外典型案例,并以課堂討論的形式來展開,加深學生對知識點的理解。選擇案例時注重案例的真實性、典型性和價值性,可選擇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網站上通報的安全生產事故案例,這樣學生查找起來也比較方便。如介紹《安全生產法》時,對一些重要條款則結合具體案例來學習,并配以適量課堂練習題,由學生討論后回答,邊學習邊消化,加深了學生對法律條文的理解與記憶,教學效果較好;介紹《消防法》時,精選《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案例[2],運用安全管理學的原理、方法和手段,分析事故產生的原因,并對照《安全生產法》《消防法》指出違法之處,即分析討論各方責任主體,包括事故直接責任方瑞海公司、相關政府監管部門及相關中介服務機構———如安全評價公司等,具體違反了《安全生產法》和《消防法》哪些條款?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介紹《職業病防治法》時,通過精選國內典型塵肺職業病危害事故案例,如“張海超開胸驗肺塵肺事件”、“深圳塵肺門事件”等,讓學生依據安全管理學的知識來分析其事故產生的原因,并對照《職業病防治法》指出違法之處,提出預防控制措施。加深學生對《職業病防治法》的認識和理解,從而重視對職業病危害的防治,并增強對職業病危害防治的能力。又如介紹《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時,教學過程中結合身邊發生的事故案例———“湖南衡陽特大建筑火災事故”,分析事故產生的原因、相關責任方的違法之處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采用案例討論式教學法時,教師提前一周將案例布置給學生,讓學生先就案例進行消化,要求學生查閱相關法律法規及文獻資料,加深對理論知識的理解,然后采用課堂討論的形式,由教師進行啟發式提問,引導學生對事故產生的原因及存在的違法問題進行思考,緊接著由學生發言,分析其事故產生的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分清事故責任,指出事故各方責任主體有哪些違法之處?即具體違反了哪些法律、法規的哪些條款?并提出預防對策及措施,最后由教師進行點評和總結,加深了學生對相關法律法規內容的理解。通過對案例教學法和討論式教學法的有機融合,增強了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教學效果明顯提高。
(三)運用視頻、圖片資料,寓實踐教學于理論教學中。《安全法規》課程內容多為枯燥的文字條款,純理論教學不能使學生充分掌握這門課程的精髓,容易造成學生課堂注意力不集中,教學質量和效果欠佳。在教學實踐中,根據教學內容精選一些視頻和圖片資料,理論聯系實際,生動形象地反映相關法律法規的內容,便于學生理解和掌握。如介紹《安全生產法》時,對一些重要的條款配以圖片或視頻,簡單直觀、通俗易懂,教學效果好;又如在介紹《消防法》時,課堂上組織學生觀看《湖南衡陽特大建筑火災事故的剖析》典型案例視頻資料,并結合《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險品倉庫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圖片資料,使學生認識到火災的嚴重性和危害性以及學習《消防法》的重要性,增強其安全責任感。此外,還利用課間組織學生觀看消防安全系列片《火場逃生與自救》,使學生感受火災現場的緊張氣氛,并學習一些火場逃生的知識,使學生終生受益[3]。通過相關視頻影像及圖片資料的展示,讓學生輕松自如地學習,很好地掌握相關法律法規的內容,并在以后的工作中付諸于實踐。
(四)采用多樣化考核方式,以案例分析為主要考核內容。《安全法規》課程是一門應用性較強的課程。因此對該課程成績的考核,主要依據我國工程教育專業認證標準要求以及注冊安全工程師的培養目標,以學生畢業能力達成為落著點,聚焦對學生解決復雜安全工程問題能力的培養。即既要考核學生對相關安全法律法規條文的理解和掌握程度,又要考核他們初步運用安全法律法規知識來解決安全工程實際問題的能力。為此采用綜合考評的方式,進行多樣化的考核,即將到課考勤、課堂表現、平時作業、課堂討論與期末考試結合起來進行綜合考評。其中將到課考勤、課堂表現、平時作業、課堂討論四個方面作為平時成績占40%;期末考試采用開卷方式占60%,精選二至三道案例分析題,對于每道案例分析題均提出兩個問題:第一,要求學生依據相關安全法律法規指出相關責任方的違法之處,并說明理由;第二,要求學生依據相關專業課程(如安全管理學等)知識提出預防控制措施。這樣既考核了學生對相關安全法律法規條文的理解、掌握程度以及初步應用的能力,同時通過對相關專業課程知識的滲透,培養學生綜合運用相關知識來解決安全工程實際問題的能力。實踐證明,采用多樣化的考核方式,提升了教學效果。
三、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