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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開放以來,我國民間借貸作為正規金融制度的有效補充,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是我國民營經濟平穩運行的強大后盾,是我國經濟制度平穩轉軌的劑。尤其是21世紀以來,我國連續多年保持高位經濟增長率,經濟的高速發展對資本的需求日益旺盛,而我國正規金融機構受很多客觀條件限制,很大程度上滿足不了經濟發達地區中小企業的融資需求,而民間借貸先天與民營經濟聯系在一起,具有靈活高效等正規金融機構不具備的優勢,成為我國中小企業融資的主要途徑。
我國民間借貸的特點
近年來我國實行緊縮性貨幣政策,中小企業越發依賴民間資本得以生存和發展。當前我國民間借貸主要呈現以下幾個特點:
民間借貸規模和用途區域性差異明顯。由于民營經濟的發展程度不同,我國不同地區民間借貸資本的規模和用途也有很大差異:北京、上海等正規金融體系健全的一線大城市,民間借貸相對不活躍,對正規金融的替代作用不明顯;新疆、、寧夏、甘肅等西部欠發達地區,民間借貸規模較小,且主要用于農業生產和家庭消費;浙江、江蘇、廣東、山東等東部沿海地區市場經濟發展程度高,中小規模的民營企業占半壁江山,以生產經營性借貸為主的民間借貸已達到相當規模;另外,一些地區隨著民營資本規模的不斷擴大,投資渠道的不斷拓寬,民間借貸資金流向開始由實體經濟轉向虛擬經濟,其中尤以溫州最具代表性,在溫州可以說全民借貸。
民間借貸形式靈活多樣,中介機構數量急速攀升。經歷了悠久的歷史演化發展到現在,我國民間借貸以靈活多樣名目眾多的形式存在著,大致可歸納為三種:一是民間個人或家庭之間自發的直接借貸,沒有金融中介的介入;二是以一定組織形式存在的各種金融合會,有聚會、搖會、標會、抬會等,這些合會組織是以社會網絡中的個人信用和個人之間的相互信任為基礎,在成立之初大多以互助互利為目的,但隨著經濟的發展它的趨利性愈發明顯;三是通過一定中介機構進行的融資形式,也是目前在民間借貸發達地區最為普遍的形式,如典當行、擔保公司、投資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基金會、私人錢莊等。
隨著民間借貸形式的不斷發展創新,民間借貸已由最初無需中介機構的單純的友情借貸發展到通過各式各樣中介機構關系更為復雜的民間借貸,尤其是民間借貸活動狂熱進行的一些地區,如溫州、鄂爾多斯等地,參與民間借貸的中介組織更是隨處可見,由于民間借貸監管處于真空狀態,中介機構雖數目眾多,但質量參差不齊,其中也不乏一些空手套白狼的中介組織,無掛牌無自有資金,民間借貸中介系統內潛藏著極大的信用風險。
民間借貸利率偏離理性范圍,已處于歷史高位。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民間借貸利率可適當高于正規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但不得超過其4倍,也就是說,超出銀行貸款利率4倍的民間借貸也就超出了法律的保護范圍。然而在現實中,我國民間借貸市場完全實行市場化的利率水平,借貸利率受供求關系影響明顯,近幾年由于民間資本始終處于供不應求的局面,且在緊縮的貨幣政策下民間資本供不應求的缺口更加嚴重,我國民間借貸利率水平已普遍超出法律保護范圍,逐漸偏離理性范圍,不斷爆出新高。據不完全統計,溫州民間借貸年利率從12%到96%不等,且多數超出30%,維持在30%~60%之間,有極少數甚至高于100%,達到180%,高利貸性質昭然若揭。在鄂爾多斯、廣州等民間借貸活動活躍的地區,民間借貸利率水平也都遠超法律保護的利率上限,各個地區的民間借貸利率水平都屢創新高,居于歷史高位。
我國民間借貸危機發生的誘因
民間借貸所具有的內在穩定機制盡管保障了我國民間借貸活動長久穩定的演化和發展,但由于內在穩定機制本身并不具備絕對的穩定性,在外在因素的大力沖擊下難免有被破壞的可能,從而造成民間借貸風波甚至大規模危機的爆發。
民間借貸資本供求的瘋狂式增長為危機埋下隱患。近幾年來,尤其是2010年以后隨著世界金融危機不良影響的減弱,我國經濟迅速回暖,房地產、股市等投資領域出現資產泡沫,我國政府開始改變之前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時連續采取的大力度寬松的貨幣政策,取而代之的是更大力度的銀根緊縮和信貸控制,從而控制投資領域過剩的流動性。然而,宏觀調控在調節過熱的投資領域的同時,也催生了異常活躍的民間借貸活動,大量中小企業及個體商戶的資金需求無法從正規金融機構得到滿足,紛紛轉向民間借貸領域,旺盛的需求促進了借貸利率的不斷走高,其利率水平早已超出正規金融機構同期、同檔次貸款利率4倍的法律保護范圍,變為實際意義上的高利貸,從而吸引更多的閑置民間資本加入進來,加之樓市、股市等投資領域的低迷,民間借貸資本供給變得愈加瘋狂和不理性,故而民間借貸井噴般繁盛起來。
據人民銀行溫州中心支行公布的《溫州民間借貸市場報告》顯示,溫州民間有89%的家庭個人和59.67%的企業參與民間借貸,儼然由十年前享譽中外的制造之都轉型成為借貸之城、炒錢之鄉,打著擔保公司等旗號從事民間借貸業務放高利貸的行當已如同其十年前發達的制造業一樣成為極為普遍的經濟現象,而沒有經營執照的更是數不勝數。其民間借貸利率也已超出歷史最高水平,一般月息從2%到6%,有的甚至高達15%,年利率高達180%,民間借貸利率持續走高,這樣高額度的借貸利率所蘊藏的風險自然不言而喻。
民間借貸資本鏈條大規模斷裂誘致危機釀成。民間借貸資本循環正常進行的兩個隱含條件是高利潤行業的平穩運行和信用環境的成熟穩定,除去極少數惡意的信貸詐騙,高利潤行業的平穩運行決定了民間借貸資本鏈條的接連不斷,也就決定了民間借貸活動的健康進行。2008年世界金融危機后,我國為保證經濟不陷入衰退,采取了十分寬松的貨幣政策,銀行紛紛以各種優惠政策向中小企業慷慨勸貸,許多企業取得貸款后除了用于優化原有企業經營外,四處尋找投資項目,將資金投入房地產、新能源、金融衍生品等領域,貸款被迅速消化到各種投資項目中。不幸的是,當大多數企業仍處于投資周期中時,為了抑制通貨膨脹,從2011年1月開始,央行6次上調存款準備金率,開始了新一輪大力度的緊縮貨幣政策,銀行紛紛收回貸款,本來資金實力就不夠雄厚的中小企業更面臨著資金鏈緊張、資本周轉不開的窘境,為了經營下去不得不求助于民間借貸,而民間借貸巨大的利息壓力更使得中小企業舉步維艱,如此就陷入了資金鏈緊張的惡性循環。
由于貨幣政策具有滯后性,其發揮作用往往要經歷一段時間,當大量民間借貸資本投向房地產行業后,房產調控的效果開始顯現,房價出現松動,且消費者普遍持觀望態度,房地產市場由熱轉冷,很多人將借來的資金投進了房地產,不但沒有預期的高利潤回報,還面臨著轉手困難及虧損的困境,一些運作大規模民間借貸資金投資房地產的組織和團體更是虧損嚴重,無力償還借貸本息。高利潤行業的支撐是借款者能夠還本付息的前提,沒有高利潤行業,人們就喪失了參與民間借貸活動的動力,而高利潤行業的突然變故,則會使得民間借貸資本循環不能正常運轉,導致大規模的民間借貸資本鏈條中斷,引發大規模借貸風波及嚴重的信用危機。
信用惡化的多米諾骨牌效應促使危機不斷蔓延。自2011年4月溫州出現涉高利貸老板出逃事件以來,民間借貸資金鏈斷裂之勢便一發不可收拾地鋪天蓋地而來,一批信譽好的甚至是行業中的龍頭企業也陷入了“倒閉潮”,老板紛紛跑路,使整個溫州沉浸在人心惶惶的不安氣氛中。溫州“跑路潮”蔓延之勢尚未削減,鄂爾多斯民間借貸也傳來噩耗,鄂爾多斯房地產老板因不堪高利貸追逼而自殺,此后民間借貸資金崩盤的消息屢屢傳來。
民間借貸生存于信息相對對稱的熟人社會,稍有風吹草動就會傳遍整個圈子。民間借貸風波使這些地區長期精心培育起來的信用環境受到重創,銀行與企業、企業與企業、企業與個人之間的信用關系急劇惡化,而信用的惡化又進一步引發大規模擠兌,民間借貸資金的出借者紛紛撤回資金,更加劇了借款企業資金周轉的困難,使得原本相對安全的企業也無法進行正常有序的資本循環,陷入到資金鏈斷裂的危機中,于是信用惡化的多米諾骨牌效應促使危機的雪球越滾越大。
民間借貸危機發生的根源
盡管國家宏觀調控政策與此次民間借貸危機脫不了干系,變幻莫測的貨幣政策破壞了民間借貸的內在穩定機制,引發了危機浪潮,但單純看宏觀調控和內在穩定機制,二者都沒有錯,歸根結底有錯的則是我國現有的金融體制和法律監管這一制度層面的缺陷。
二元金融體系和利率雙軌制成為民間借貸發展的根本制度阻礙。我國現有的金融體制是在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下建立并發展至今的,我國現有的金融體系仍是國有金融機構一尊獨大民間金融市場夾縫生存、體制內金融與體制外金融格格不入的二元金融體系結構。國有金融機構主要服務于國有大型壟斷企業,而占全國企業總數90%以上的中小企業則得不到應有的金融支持。我國金融機構的發起與設立都實行嚴格管制,使得我國金融領域存在嚴重的金融抑制。
與二元金融結構體系對應的則是雙軌制利率體制,即我國完全市場化的利率和受管制的存貸款利率這兩種利率體系并存,這就導致資金體現出雙重價格,即管制的體制內價格和不受管制的體制外價格。基于這一雙軌制體系,大型壟斷企業享受著低利率的融資優勢,中小企業在融資難的情況下轉向民間借貸市場則要處于高利率的融資劣勢下。
由此,二元金融體系和利率雙軌制嚴重背離了我國實行市場經濟的初衷,不僅扭曲了資金配置資源的機制,更扭曲了我國的經濟體制,造成了民營企業做實業的生存困境。這樣的制度安排逼出了民間借貸的瘋狂發展,逼出了房地產投資脫離理性的狂熱,逼出了資產泡沫的無限膨脹,更注定會逼出一場民間借貸危機。
政府監管缺失使民間借貸缺乏法律保障。盡管民間借貸在我國有著悠久的發展歷史,而且近十幾年來隨著經濟快速發展民間借貸活動也變得更加活躍,但我國至今尚未出臺一部完整系統的法律將民間借貸行為納入法律監管體系,央行起草并準備多年的《放貸人條例》一直未能出臺。而目前我國有關民間借貸的法律規定只是零星出現在《刑法》、《合同法》、《民法通則》、《擔保法》等法律以及國務院的行政法規、規章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且有些法律法規對民間融資行為的管制規定立法不清晰,甚至出現不一致相互矛盾的地方,造成了對民間借貸進行有效法律監管的障礙。總體來說目前我國對民間借貸發展采取以行政管理為主、刑罰為輔的基本管理思路,監管主要以事后監管為主,缺乏有效的事前和事中監管。
現有的法律法規和指導性意見構成了我國民間借貸的相關法律和政策體系,與規范正規金融業的法律體系相比較,它的不完備和滯后嚴重影響到民間借貸的規范化發展,使得大量存在的民間借貸始終沒有一個合法陽光的身份,游離于法律和宏觀調控之外,同時民間借貸市場長期處于監管混亂的灰色地帶,民間借貸風險也很難得到有效及時的控制和化解,從而難免對我國經濟的平穩運行造成很大威脅。
我國民間借貸發展的法制路徑選擇
事實表明,盡管民間借貸有著自身的內在穩定機制,但它處于復雜多變的經濟環境中卻也有著自身的脆弱性,憑借自身的力量無法做到始終在安全的軌道上平穩運行,所以不論是事前避免危機的發生還是事后應對危機的破壞都需要政府的作為。從法制角度而言,政府應該加快相關法律制度建設,完善現有監管體系。
我國的民間借貸由于缺乏健全的法律法規和完備的監管體系而一直處于一種無序狀態,游離于法律監管之外的灰色地帶,長期以來不僅地位尷尬,而且管理困難問題棘手。發展民間借貸急需制度保障,而制度建設則是一項無比艱巨的任務,我國對于民間借貸的制度建設應以明確的目標為導向,以實現民間借貸陽光化、規范化、可控化為基本目標展開制度細則的制定。
陽光化,即在法律上明確承認民間借貸的合法性,這是制度建設首先要堅持不動搖的立場取向。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離不開民間借貸的支持,與其讓其一直在夾縫中生存游離于監管體系之外并成為經濟動蕩的隱患,還不如利用此契機將民間金融活動合法化,以便將其正式納入政府完善的監管體系中。將民間借貸陽光化不僅要給出合法民間借貸活動的精確內涵,還要明確非法集資等非法民間融資活動的判斷標準,從而使正常民間融資活動陽光化的同時嚴厲打擊非法融資行為,從法律層面上徹底規范民間金融市場。
規范化,即建立一整套嚴格嚴密的制度作保障,規范民間融資行為,引導陽光化的民間借貸健康有序地發展。這是一項系統的工程,必須做到面面俱到,方能達到預期的目標。規范化的制度規定應貫穿在民營金融組織運作的整個流程,要建立民營金融組織的準入和退出機制,并從貸款額度、期限、利息、擔保、登記以及資金來源等方面作出具體規定,徹底改變民間融資市場混亂無序的局面。
可控化,即建立起規避風險的相關制度安排及配套的法律監管體系。建立規避風險的相關制度也是事前監管的重要方面,一個好的制度安排在規避風險的同時還可以使監管事半功倍,民營金融組織不妨借鑒正規金融組織規避風險的一些制度,如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使民間金融組織公開其資本規模、業務范圍、經營細則等,從而保障民間金融市場信息的相對對稱,進而降低風險。監管方面首先要完善相關法律條文,使監管部門有明確清晰的法律依據,其次要針對監管對象指定明確的監管部門,使銀監會、央行、地方政府等部門權責明晰,防止出現權責不明的灰色監管地帶,要徹底改變以前主要依靠事后監管的被動局面,使監管貫穿在民間融資行為的始終,而且尤其要重視事前和事中監管,并加大對事后監管中違規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保證民間金融市場良好的秩序。
綜上,要想從根本上保證民間借貸市場的平穩運行,政府則要發揮至關重要的作用,加強監管創造穩定的外在穩定機制,同時要從制度根源上徹底切斷民間借貸危機發生的可能性,只有這樣,民間借貸才能真正成為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中堅力量,為我國民營經濟的發展乃至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做出更大的貢獻。
關鍵詞:民間借貸;放貸人條例;民間金融;高利貸;放債人營運守則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4)04-0254-03
一、民間借貸的概念及其法律性質
(一)民間借貸的概念
“借貸”一詞,在中國古代就已經存在,它主要是指非金融機構的社會個人、企業及經濟主體之間進行的以貨幣資本為標的的價值讓渡及本息還付[1]。隨著人們在日常交往中的日益頻繁、密切,這種約定俗成的習慣也逐漸上升為法律。現如今,中國《合同法》中就有相關借款合同的規定。在國內外的學術著作中,我們也可以看到學者們對“民間借貸”的相關研究,但對于“民間借貸”的認識卻是各不相同,主要有以下幾種:(1)部分國外學者認為[2]:“民間借貸”是游離于正規金融體系之外的,不受國家信用控制和中央銀行管制的存款、貸款以及其他金融交易,民間借貸和正規金融在同一國家中同時并存又相互割裂。它與正規金融不同之處在于,民間金融是在國家信用和相關金融法規的控制之外存在,正規金融則是處于國家信用和相關金融法律法規的控制之下,另外,二者在利率、借款條件等方面也不盡相同。(2)部分國內學者中則認為民間借貸是公民之間,未經國家金融行政主管機關批準或許可,依照雙方約定所進行的關于資金借貸的民事法律行為。也有學者認為,民間借貸是公民與非金融機構的法人、其他組織之間、公民之間所進行的借貸貨幣、和其他財產借貸的行為。
(二)民間借貸的法律性質
民間借貸在本質上為法律行為,其是當事人之間基于借貸的意思表示而進行的行為,能夠引起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民事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與終止,符合法律行為的特性,故應定性為民事法律行為。但隨著中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民間借貸的性質已經不僅僅局限于私法領域的法律行為上,其對公法領域的金融市場亦產生了較大的影響,因此其在性質上又兼具了公法性質。
二、中國內地民間借貸的形式及現狀
(一)中國內地民間借貸的形式
中國民間借貸從最初的實物借貸到現在的資本融通,已走過千年歷史。現目前,中國內地的民間借貸形式主要有三:一是中小企業為謀求發展,在向正規金融機構融資出現困難的情況下,轉而向民間籌措資金。但由于民間融資利率要比正規金融機構高,期限也較長,在無法律規制與保護的前提下就有形成非法集資的趨勢;二是發放高息借貸。資金相對比較寬裕的個體戶和中小企業主,在暫時沒有新的資金投向的情況下,為了給閑置資金尋求新的“出路”,向一些資金匱乏且又急需資金的企業及個人提供高息借貸;三是親朋好友之間的借貸,這種情況在民間借貸中最普遍。
(二)中國內地民間借貸的現狀
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重新審理后,對原浙江本色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吳英以犯集資詐騙罪作出終審判決,這起因吳英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逮捕,經歷了一審、二審、重審的涉及民間融資的案件終于暫落帷幕。而我們從這起不斷改變定性的案件背后,也不難看出中國民間借貸的現狀與困境:(1)法律制度滯后。據中國農村固定觀察點對2萬多農戶的調查數據顯示,2003年的農戶借款中,銀行信用社貸款占32.7%,私人借款占65.97%,其他占1.24%。可見,中國民間借貸仍是如今乃至今后相當長時期內國民借貸資金的主要來源,但是作為主要來源的民間借貸形式在法律法規上卻沒有任何合法地位,更沒有一部專門性的法律法規進行規制。而且,中國內地民間借貸與非法集資的邊界十分模糊,判案時常分歧不斷。(2)隨著民間借貸逐漸呈現全國蔓延的趨勢,風險亦無可避免,市場上更多次爆出民間借貸危機、擔保公司資金鏈告急或民間高利貸面臨破產等新聞。
因此,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規對中國內地民間借貸進行規制,既能優化市場經濟配置,也能消除金融風險,促進和諧社會的發展。
三、香港民間借貸的形式及其操作模式
民間借貸亦在香港歷史悠久,其民間借貸形式多樣、模式繁多。不僅包括民間投資擔保公司、小額借貸公司等 “地上組織”,也有高利貸、網絡借貸等民間金融“地下組織”,在民間借貸體系中,其作為正規金融的補充,它們共同造就了香港經濟的活躍。從1980年起,香港便出臺了專門規制民間借貸的法律——《放債人條例》,對小額信貸加以監管,在《放債人條例》中,對“放債人”、放債業務等都有專門性的規定,至2012年,香港持牌放債機構已達600多家。香港放債人不吸收公眾存款,僅僅經營放債業務[3],主要包括:(1)個人及商業信貸;(2)按揭;(3)汽車、辦公設備、重型機器、工廠租賃;(4)信用卡融資、期票貼現;(5)中小型企業貸款;(6)抵押貸款;(7)銀團借貸等。
(一)高利貸
在香港,高利貸形式也形式多樣,主要有高利貸邦會、地下錢莊等。
1.高利貸邦會。這種邦會組織是以個人、個體經營者等自發組織起來的一種高利貸形式。由親朋好友、鄰居同事等匯集起來,少則數十人、多則數百人,定期交納一定的會金,由邦會的發起人作為“會主”或“會首”,負責高利貸的發放、回收和賬務管讓,其他入會的人叫“會員”、“會子”、“會腳”,定期分紅或用高利貸賺來的資金擴大會金。這種邦會組織在香港民間十分廣泛。
2.地下錢莊。地下錢莊多以“典當行”(俗稱“當鋪”)的形式出現。典當行,以物換錢是其本質特征和運作模式,主要是以財物作為質押進行有償有期借貸融資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在典當行中,當戶把自己具有一定價值的財產,交付典當機構實際占有作為其債權擔保,從而換取一定數額的資金使用,當期屆滿,典當公司通常有兩條營利渠道:一是當戶贖當,收取當金利息和其他費用營利;二是當戶死當,處分當物用于彌補損失并營利。港澳的典當業全盛時期可以分為“當”、“按”和“押”三種,三者中以“當”的經營資金及規模最大及最雄厚,“按”的經營資金則次之,“押”的資金最小,現時港澳地區主要采用“押”的模式經營。
(二)網絡借貸
個人網絡借貸這一新型金融商業模式逐漸成為居民投資理財新方式,個人網貸也稱P2P(Peer to Peer)網絡借貸,是利用網絡平臺,需要資金的人在平臺上面借款的信息,借出人利用網絡平臺,將自己的資金有償地借給需要資金的人。整個交易過程都是“個人”對“個人”之間的交易,網站只提供一個雙方交易的平臺,本身并不參與借貸。網絡借貸已然成為居民投資理財的新方式之一。比起民間貸款的其他形式,個人網貸的優勢較為明顯,網貸平臺的收益率比較高,而且門檻低,很便利,有一點點閑錢就可以投資。P2P平臺將有閑余資金的人群引向有融資需求的中小額度借款人。目前,在歐美乃至亞洲,已經出現一批這樣的P2P借貸公司,足有幾十家之多,其中部分企業已經有了上市的計劃。中國內地也出現了此類公司,如拍拍貸、宜信等。
(三)民間投資擔保公司
民間投資擔保公司是指個人將資金借貸給經過擔保公司嚴格考察、審核過的,并以房產、汽車或其他資產作為抵(質)押物的具備較強還款能力的借款人。投資擔保公司作為中介,對借款人資金使用及回收情況進行全程監控并提供擔保,使投資人獲得安全、穩定、較高收益,同時民間擔保公司收取一定的擔保服務費。總而言之,投資擔保公司是為中小企業融資擔保以賺取利潤差價而贏利的中介性公司。共分小、中、大型三種。投資擔保公司只是個中介加擔保的盈利機構,目前《放貸人條例》規定除了銀行以外,任何個人、單位沒有經過批準都無權進行資金放貸,擔保公司只是收取相應的中介加擔保的費用,手續費根據項目的風險情況都不同。擔保公司是不能夠融資的,但可以進行增資,這是公司的內部增資。
(四)小額借貸公司
傭金、經紀業務,以及孖展借貸(又稱:保證金借貸)業務一直是香港券商盈利的主要來源。2011年下半年以來,港股市場的蕭條以及傭金減價戰的局面,讓不少香港本地券商將業務轉向為企業經營提供貸款。香港上市公司向內地中小企業小額放貸年利率40%。當內地中小企業仍為資金緊缺而煩惱時,香港上市公司向內地中小企業提供小額信貸業務的市場漸成規模。“粗略估計,目前業務涉及小微貸款的香港上市公司不少于30家。” 香港資深股評人蔡清偉指出,小微貸款的高額收益率吸引了不少資金富足的上市公司。如果在香港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募集資金,普遍需要付出超過30%的年利率。如果借方對貸方抵押品不滿意,年利率一般不會低于35%。
四、香港對于民間借貸的規制模式
(一)《放債人條例》
1980年12月香港頒布《放債人條例》,規定了貸款協議內容和形式的要求,并對貸款機構利率水平進行限制,目的是為了保護借款人免受不道德的貸款手法影響(如高利貸)。①條例共分五大部分,三十六條。第一部分:放債人注冊處處長及其監管職能、保密等。第二部分:經營放債人業務的限制、牌照申請、牌照有效期、牌照撤銷及暫時吊銷、牌照轉讓。第三部分:放債人的交易,包括協議形式、放債人向借款人提供資料的責任、放債人向保證人提供資料的責任、借款人提早還款、非法協議等。第四部分:過高利率的禁止。第五部分:對放債廣告的限制、注冊處長及警方調查的權力、罰則及取消資格、舉證責任等。香港不接受存款的貸款機構不受香港金管局監管,但必須向法庭申請發債人牌照,稱為放債人。放債人須在《放債人條例》的框架內運作。
1.對放貸利率的確定。香港對小額信貸利率的規定比較寬松,更多地是遵循市場利率,允許小額貸款機構根據成本、供求等因素制定合適的利率水平,使其利息收入在覆蓋了運營成本和呆賬損失之后還留有盈余。香港《放債人條例》規定,除例外情況,①任何人(不論是否持牌放債人)以超過年息60%的實際利率貸出款項或要約貸出款項,均屬違法,關于任何貸款的還款協議或關于任何貸款利息的付息協議,以及就該等協議或貸款而提供的保證,如其實際利率超逾年息百分之六十,則不得予以強制執行。利率小于60%大于48%是否合法,要取決于法官的判斷,這個區間法官有自由裁量權。
2.對非吸收存款類放貸人的監管。香港《放債人條例》中明確規定了對于小額貸款的監管部門。②申請牌照的放債人必須同時向注冊處處長和警務處處長提交申請,在監管過程中,注冊處處長和警務處處長均有權提出異議。形成完整的監督機制,達到監管過程中的公平公正,防止“一權獨大”。
3.關于準入門檻的限制和規范措施。香港 《放債人條例》并未對民間金融機構準入門檻的具體金額有所規定,但其對不愿進入 “合法化”門檻的民間金融機構卻有規定進行規范。在該條例中明確規定,③任何人經營放貸業務而:(1)沒有牌照;或者(2)在其牌照內指明的處所以外的任何地方經營該業務;或者(3)不按照其牌照內所列條件經營該業務;或者(4)在牌照被暫時吊銷期間經營該業務,均屬違法行為。
(二)關于香港自律組織
在香港,與《放債人條例》同時規制放債人權利義務的,還有放債人自律組織“持牌放債人公會”制定的自律規則——《放債人營運守則》。
1.自律組織:香港持牌放債人公會。香港持牌放債人公會是香港放債行業的同業組織,成立于1999年12月,會員超30余個。其職責為:(1)維護和保障持牌放債人的整體利益,制訂行業業務的營運守則;(2)鼓勵放債人同業間的相互交流和合作,提高和促進放債人的業務操守與自律精神;(3)在現行法律和《放債人條例》下就放債業事務到政府及有關機構進行游說、磋商,目標是爭取成為一個有公信力及具影響力、權威性的代表和咨詢團體,提高放債業的社會地位。
2.自律規則——《放債人營運守則》。2002年,香港持牌放債人公會自律性的業務運作指引——《放債人營運守則》,其主要包括對借款人知情權、數據隱私及平等信貸機會等消費者權益的保障,對信貸風險的評估以及對放債人雇用的追債公司行為的約束等。
五、香港模式對中國內地民間借貸合法化的啟發
香港《放債人條例》是規范民間融資的成功立法例,其對促進中國內地民間借貸合法化,制定相關立法具有借鑒價值。
(一)明確專門監管機構,規范民間借貸秩序
香港《放債人條例》在“放債人的領牌事宜”中規定,牌照申請人必須同時向注冊處處長和警務處處長提出申請。兩者在監管過程中相互監督,均有權對申請提出異議。而在中國內地現行法律中,并沒有明確民間借貸的監管主體,因而經常使民間借貸處于無人監管或重復監管的狀態。據《中國人民銀行法》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的主要職能在于宏觀調控,而不是對具體金融機構的監管。同樣,據《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的相關規定,銀監會只負責對全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其也沒有明確對非正規金融機構的監管職權。因此明確監管部門,規范民間借貸,能更好的維護社會安定和金融秩序。中國內地可以考慮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工商管理等部門共同加強對民間借貸的監督管理,在監管過程中,既能加強各部門之間的協調和聯系,也能避免“一權獨大”的現象出現。
(二)設置適當放貸利率,優化借貸市場配置
香港對小額信貸利率規定比較寬松,更多的是遵循市場利率。香港《放債人條例》規定的放貸利率上限為60%,也就是說,任何人(不論持牌放債人與否)貸款或者提供貸款,其利率如超過年息六分,均屬違法。因此,制定較為靈活的,設置或高于商業商業貸款但低于高利貸的利率,使利息能覆蓋所有成本并有一定盈利空間,就能為融資困難的個人、中小企業等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提供有力的資金支持,也使得更多的民間機構愿意加入到規范化進程中,進而優化借貸的市場配置。
(三)設立放債人門檻,規制放債人行為
由于中國各地域經濟發展不平衡,設立單一的具體數額為放債人門檻勢必會帶來立法困擾,對此中國內地在設立放債人門檻時可以采用原則一致,數額彈性處理的方式,分別考慮中西部地區與東部經濟發達地區的放債人門檻,以此來更好地提高目前民間借貸的積極性。另外,從規制放債人的角度出發,中國內地應借鑒香港規制經驗,將監管的重點從規范借款人的角度轉向對資金供給方,用法律明確保障借款人或者保證人對與貸款相關的任何權利,促進放貸行為的規范化,促使監管內容的具體化、明確化。
參考文獻:
[1] 黃燕芬.中國民間借貸的現狀、成因及影響[J].中國戰略觀察,2011,(11).
[關鍵詞]民間借貸;監管;重構路徑
[中圖分類號]F8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6432(2012)31-0109-02
隨著市場經濟體系的不斷完善,單一的金融融資供給模式已無法滿足其需求,民間借貸日趨活躍。這種民間個人之間、個人與經濟組織之間直接的借貸活動,成為了滿足日前不斷增加的資金需求的重要形式。在河南只要有民營經濟和鄉鎮企業存在的地方,民間借貸都和正規的國家金融一樣無處不在。民間借貸一直存在并對河南民營經濟的發展起著不可忽視的作用。但民間借貸長時間在正規金融“體制外”運行。這種“體制外”運行使得政府對其監管困難重重。2012年3月28日,總理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設立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實驗區。批準實施《浙江省溫州市金融綜合改革實驗區總體方案》,要求通過體制機制的創新,構建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匹配的多元化的金融體系,使金融服務明顯改進,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能力明顯增強,金融環境明顯優化,為全國金融改革提供經驗。然而,對于民間借貸的理論研究,尤其民間借貸監管制度的建構理論還沒有形成完整的體系,筆者擬以河南為研究范圍,探討民間借貸監管制度的體系建構路徑。
1 河南民間借貸的現狀和特點
河南民間集資方式多種多樣,如信托式、債權式、股權式等。資金用途不外乎用來發展企業的流動資金或企業生產設備的購置,這大大彌補了企業發展后勁的不足,有利于企業做大做強。還有一種歷史悠久的集資模式是合會,它是一種基于血緣、地緣關系的帶有合作性質的、互動的、自發的群眾融資組織。因交易方式和內容的區別,又稱抬會、輪會、搖會、標會等,其主要作用是將剩余的閑散資金尋找到合適的位置,調劑余缺,互助互利,發揮資金的高效運作性質,以獲取最大的經濟利益。農村合作基金會主要存在于有一定經濟實力的鄉、村,利用集體積累的資金在內部開展有償借貸服務,興起于20世紀80年代中期,90年代末被國務院統一取締。
目前河南民間借貸特點鮮明,主要表現為以下幾點:第一,民間借貸資金用途相對集中,由過去主要以生活領域向生產經營領域轉變;第二,民間借貸具有廣泛性和規模的擴張性;第三,民間借貸地域性和差異性并存,在鄉鎮地區,常表現為互助合作的性質,其形式主要表現為傳統的民間自由借貸和民間集資;在城市地區,表現為一種商業性質的融資行為,其形式主要表現為合會、錢莊等;第四,民間借貸期限短、形式靈活、利率市場化程度較高,通常表現為正規國家金融利率的數倍;第五,民間借貸逐漸由地下轉向公開,成為了中小企業融資的主要渠道。隨著金融改革向縱深的推進,利率管制也逐步放松,從理論界到整個經濟社會對民間借貸的認可度和接受度都有所提高,民間借貸的積極作用逐漸被社會公眾理解和認可,但是仍然存在很多問題。
2 河南民間借貸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2.1 民間借貸擔保方式混亂
目前河南大多數資金借貸行為發生在熟人社會,特定的地緣、血緣關系是民間借貸的運轉起因,因此有不少借貸雙方礙于情面,只做口頭擔保,連欠條都沒有,這種借貸行為一旦發生糾紛,維權便于法無據。因此,必須創新民間借貸的擔保方式,使這種混亂的、缺乏統一規范的擔保方式規范起來,民間借貸發揮其靈活簡便的方式,這樣才能將民間借貸的優勢無限放大。民間投資擔保公司大量涌現。資金擔保公司作為民間借貸的第三方,既保證了放貸人的資金安全又保障了借款人的權益,它使得民間借貸借助第三方的力量將風險控制到最低,但由于欠缺統一完善的法律法規,其弊端也不斷顯現,在發生借款人償還未能及時的情況下,甚至出現違法逼債、非法拘禁等犯罪情形,這在一定程度上損害了廣大群眾的合法權益,擾亂了當地的經濟秩序和金融秩序,不利于民間借貸的健康發展,亟待出臺相應制度予以規范。
2.2 民間借貸利率規定僵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規定,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于銀行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息的4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對借貸雙方因利率問題產生的爭議,如畸高利率等,司法機構可依據《民法通則》、《合同法》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公平原則判定合同的有效性和雙方的權利義務。我們知道,民間借貸實現融資的過程中,追求高額的利息是借貸行為發生的直接原因。高風險相伴的必定是高利率,利率是資金的價格。民間借貸所定的利率不是憑空想象出來的,也不是放款人強加給借款人的,而是在雙方都充分考慮了作為市場經濟平等交易主體的處境和自己所面臨的風險后約定的。因此,根據民事合同自主性原則,超過銀行利率4倍不予承認合同有效性的規定違背了契約自由這一民法的基本原則。因此筆者認為,我國目前有關利率的規定不盡合理,應當予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