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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資產證券化 金融體系 政策建議
一、引言
資產證券化是20世紀60年代末產生于美國的一種金融創新產品,它以可以預見的現金為支持,是一種新型的結構化融資創新產品,可以降低借款者的融資成本、提高金融機構的資本充足率、轉移和分散金融機構面臨的信用風險以及增強金融機構的流動性,其中轉移風險和擴大流動性是資產證券化的兩項基本功能。從次貸危機可以看出,資產證券化造成了系統性風險的積累、金融體系的不穩定、資產的價格泡沫以及內生流動性的擴張等,其對金融風險的作用機制遵循以下四個階段:形成—積累—爆發—傳導及擴散,本文遵循這四個階段來分析資產證券化在金融風險動態演進中的作用。
二、資產證券化的復雜運作機制——金融風險的形成
資產證券化在運作過程中涉及到初始債務人、貸款發放機構、信用評級機構、投資者、服務者以及第三方等主體,因此其運作機制是極其復雜的,這使參與主體難以掌握資產證券化的有效信息并形成理性的市場預期,同時導致大量委托—問題,這些不利因素均導致金融風險的潛在形成。
第一,種類繁多的基礎資產導致資產證券化的定價難度上升,證券化的基礎資產種類繁多,不同的資產具有不同的風險收益特征,這也相應的有不同的風險收益評估方式。在利率的波動下,各項資產價值評估的難度越來越大,這時市場會傾向于依賴假設條件模型進行評估,但這種評估結果大多不符合市場走勢。如果基礎資產不止一種,則定價的難度會上升。在金融市場中,有效的定價可以優化資源配置并減少市場波動,因此資產證券化定價難度的上升無疑使潛在風險不斷形成。
第二,資產證券化繁多的創新品種增加了信息披露和市場預期的難度資產證券化的創新品種是極其繁多的,并在初始證券化基礎上形成的證券化平方和立方,再加上眾多的參與主體,使資產證券化形成一個種類繁多、錯綜復雜的市場,增加了信息披露和市場預期的難度。一方面,眾多創新產品導致信息披露花費較高的成本,當信息分析成本超過收益時,市場參與者就不會進行信息分析,這是目前資產證券化評級機構壟斷的主要原因,這也會引起信息披露不充分以及評級機構的道德風險。另一方面,這些創新產品具有復雜的交易結構,加上難懂的定價模型,使投資者很難對價格走勢形成有效的預期,導致了潛在風險的形成。
第三,資產證券化的眾多參與者存在信息不對稱。資產證券化的創新過程中有一個不斷拉長的利益鏈條,其中包括借款人、貸款發放者、金融機構、投資銀行、信用評級公司、投資者以及服務商等。由于缺乏有效的激勵機制,資產證券化運作中的每個參與者都存在信息不對稱,每多一層的信息不對稱就會產生一層委托—問題,形成嚴重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隨著證券化的不斷創新,初始借貸關系變得越來越不清晰,參與主體之間的責任也變得越來越模糊,委托—問題會越來越多,使資產證券化的運作鏈條極其脆弱,并隱含了大量風險。
三、資產證券化的基本功能——金融風險的潛在積累
資產證券化具備轉移風險和增加流動性兩項基本功能。在資產證券化誕生之初,這兩項功能為解決儲蓄存款機構的流動性短缺、降低融資成本、優化資源分配以及提高資本充足率等方面發揮了有效作用。一般在金融危機爆發之前,風險會有一個積累階段,而資產證券化基本功能的過度濫用能夠促使金融風險潛在積累。
1、增加流動在風險潛在積累中的作用
(1)增加流動性導致抵押貸款機構的道德風險。在次貸危機中,抵押貸款機構通過證券化將一些缺乏流動性的資產變現。隨著流動性的增加,抵押貸款機構放貸的動機會隨之提高,從而忽視對借款人信用等級和財務狀況的調查,放松對基礎資產的監督,由此引發道德風險。
(2)增加流動性導致了內生流動性擴張。抵押貸款機構通過證券化實現了流動性增加,而證券化的投資者比如投資銀行也可以將其持有的證券化作為基礎資產再次證券化,從而實現流動性的擴張。這種手段在次貸危機中被不斷利用,即只要資產證券化存在,“投資約束”就等同于不存在。這種擴張集中在金融市場內部,沒有像貸款那樣從金融機構延伸至實體產業,因此這種流動性增加只能是內生流動性擴張,同時這種增加與基礎資產的價格緊密相關,一旦價格發生逆轉,流動性供給就會驟然減少,流動性危機就有可能爆發。
(3)增加流動性導致了資產價格泡沫。隨著流動性資源的增加,抵押貸款機構更熱衷于發放抵押貸款,導致大量信貸資金流入住房貸款市場,引起房價不斷上漲,形成資產價格泡沫。若房價上漲速度能與租金上漲速度持平,則房市就不存在泡沫。
2、風險轉移功能在風險潛在積累中的作用
在金融危機中,資產證券化風險轉移功能是金融風險積累的直接推手。首先,抵押貸款機構通過發行證券化將借款人的信用風險轉移至投資者。隨后,投資銀行通過金融創新將初始證券化作為基礎資產進行再次打包和重組,這些產品又會被其他投資者購買,形成風險的再次轉移。隨著監管的放松,這一過程會不斷衍生下去,形成巨大的信用鏈條。同時由于證券化產品之間的相關系數較高,其價格的漲跌幾乎趨同于基礎資產價格,由此引起金融風險的積累。一旦貨幣政策轉向緊縮,前期積累的金融風險就會超出投資者所能承受的水平,風險就會轉化為損失,引發借款者無力還貸、投資者得不到償付、資產價格下跌和金融機構破產的惡性循環。
四、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的價格波動——金融風險的爆發
資產證券化由基礎資產衍生而來,在初始證券化基礎上又衍生出了證券化的平方和立方等。衍生工具的價值取決于基礎資產的價值,基礎資產的價值波動會帶動衍生品的價值波動。如果經濟出現負向沖擊,基礎資產的價格就會下降,各類證券化資產的評級會隨著基礎資產的價格下降而下調,從而其價格也會降低,這時就會出現類似傳統融資中所面臨的“投資約束”,資產證券化的基本功能也會喪失,市場不能正常的擴充流動性和轉移風險,內生流動性擴張和資產價格上漲就會失去根基,整個市場將會出現下滑的趨勢,從而引起金融風險的爆發。
五、資產證券化在金融風險傳導中的作用
在金融風險爆發后,資產證券化的運作機制會通過兩種渠道引起風險的傳導:一種是基礎資產渠道,另一種是證券化產品渠道。
1、基礎資產渠道
金融風險爆發后,基礎資產價格不可避免的會發生下跌。在基礎資產價格下跌過程中,由于財富效應和托賓效應的影響,市場中微觀主體的消費和投資均會以乘數倍下降,市場有效需求不足,由此引起金融風險的傳導及經濟蕭條。
2、證券化產品渠道
金融風險爆發后,基礎資產價格下跌會引起證券化資產的降級和價格下降,發行者和投資者均會遭受影響,主要體現在以下兩方面。
(1)對于證券化投資者而言,證券化的降級及價格下跌將導致資本市場出現新的擠兌形式——“資本市場擠兌”,其特征是:作為證券化基礎資產市場的信貸市場發生違約,與信貸資產相關的證券化資產減值,投資者為了避免損失向市場套現,紛紛拋售資產,這會減少資金供給與資產交易,導致流動性危機爆發,而危機的爆發會導致資產進一步減值,資金供給又會進一步減少,最終導致整個市場出現流動性危機和緊縮。
(2)對于商業銀行來講,一方面,它們是市場中證券化的投資者,因此“資本市場擠兌”也會發生在其身上。另一方面,它們也是證券化發行者,隨著商業銀行持有的證券化資產不斷減值,其擁有的一些信貸資產也難以證券化,這使它們無法有效的補充流動性,這時商業銀行就會發生流動性危機和償付危機。因此可看出,在金融風險爆發后,資產證券化會從基礎資產和證券化產品兩個渠道,對資產證券化的發行者和投資者造成影響,使市場產生流動性危機和償付危機,從而引起風險的傳導。
六、政策建議
從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資產證券化從宏觀的角度上也會對金融體系產生影響,甚至會產生負面影響,因此我國在發展和創新資產證券化時必須審慎使用其各項功能。在本文中以次貸危機為背景,討論資產證券化對金融體系的各種影響,可以得出以下幾點啟示。
第一,重視金融創新和金融穩定之間的協調,加強對系統性風險的防范。金融創新在提高金融體系運作效率的同時,也有可能對金融體系的穩定造成影響,資產證券化也不例外。因此,應重視金融創新和金融穩定的協調,加強對金融創新的風險管理。此外,如果不能對金融創新產品進行有效的風險控制,有可能造成系統性風險的積累,必須加強對系統性風險的研究和認識,防止系統性風險的過度積累和擴散。
第二,在發展和創新資產證券化的同時,構建合理的資產證券化監管規則。要明確監管當局的監管權限、加強信息披露、加強資產證券化監管的協調以及正確處理金融創新和金融監管的關系。在信用評級方面,加強信用評級機構跟蹤評級和利益沖突規避機制的建設、加強對信用評級機構的監管、提高評級機構的透明度以及強化評級機構的數據積累。我們可從風險識別、風險預警和風險對策三個方面來構建資產證券化的風險預警機制。
第三,構建宏觀審慎監管的框架。傳統的微觀審慎監管只重視單個金融機構的安全,缺乏對整個金融體系風險的防范,無法有效的解決系統性風險,因此我們必須構建宏觀審慎監管的框架,將金融體系視為一個整體來制定監管原則,關注金融體系的穩定性,強化事前監管和功能監管,對各類金融機構的同類型業務進行統一標準的監管,減少監管的盲區,提高監管的效率,同時也要進一步加強跨部門的監管協調和溝通合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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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業資產證券化成本分析
資產證券化,就是要將企業內部流動性不足,但是在未來期間內能夠為企業帶來穩定現金流量的單項或多樣資產,通過重組資產要素,使得資產結構、信用、風險及收益等方面優化整合,轉化為可以市場化,并且帶有投資特征的帶息證券。
在傳統的債權融資和股權融資模式下,企業的管理成本和破產成本都比較高,而在引入資產證券化這種新的融資技術后,這兩種成本都會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降低,具體表現在:
(一)企業將被證券化的資產從總資產中“剝離”出去,這部分剝離出去的資產減少了管理者對其未來現金流的監督成本,同時也降低了職業經理人可能會控制或浪費這些資產現金流的可能性,從而降低了現金流的成本。
(二)當企業面臨資產證券化風險,企業通常會設置具備特殊效果的SPV,將證券所有者的破產風險與證券化交易進行隔離,在轉交證券化資產后,SPA則獲得出售資產,即便企業在出售資產后進行破產清算,這部分資產不會列入企業資產清算范圍內,這就實現了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風險隔離,同時這部分資產不會在資產負債表中體現,作為表外業務管理可以降低企業的資產負債率,提高資產權益比例。這一系列的流程和規則降低了企業的破產成本。
二、企業資產證券化對財務運營能力的影響
(一)對企業財務償債能力的影響。流動比率和速動比率是用來評價企業短期償債能力的指標,反映企業償付日常到期債務的能力。資產證券化恰恰是通過將企業批量的、流動性差的、非市場化的資產形成一個資產池經信用增級后證券化轉化成一次性的、大額的現金流,這樣就把流動性差的存量資產轉化成為現金資產,大大提高了企業資產的流動性,并且這個過程不會引起企業流動負債的增加、反而使現金流增加,流動資產隨之增加,從而使得流動比率和速動比率增大,降低了企業短期無法償債的風險。
(二)對企業資產負債率的影響。資產負債率等于期末負債總額除以資產總額,是反映企業財務狀況的最重要的財務指標之一。資產證券化過程中,資產性質的轉換即可影響企業資產負債率。通過向SPV出售部分流動性差的存量資產,企業資產負債表資產負債率會降低,這部分資產并不會組成企業負債,在降低資金風險的同時,實現了表外融資。與部分會增大企業資產總量的融資方式相比,資產證券化的結果是企業資產總量保持不變,現金資產的增加還可以償還部分負債,從而降低了企業的資產負債率,改善了企業財務結構。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障礙;機遇;SPV
一、我國資產證券化進一步推進存在的機遇
(一)資產證券化試點的成功為我國提供了寶貴的經驗
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取得了很大的發展。2005年12月15日,國家開發銀行第一期41.7727億元開元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和建設銀行30億元“建元2005-1”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成功發行交易,標志著中國第一支規范的信貸資產證券化業務在境內正式開展。截止到2006年11月31日,我國資產證券化產品總規模約471.5億元,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為129.24億元,涵蓋了銀行、電信、交通、電力、地產等諸多行業。
我國的資產證券化法案也有了較大的完善,這也是我國之所以能夠比較順利開展資產證券化的原因。
(二)政府的高度重視對資產證券化的進一步開展起到推動作用
從國外的經驗來看,各國的資產證券化的發展均離不開政府的大力支持,在過去幾年里,我國政府都積極組織人力、物力對資產證券化進行研究,并在法律等政策上給予了很大的支持。先后頒布了《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關于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設計的抵押權變更登記有關問題的試行通知》,此后又有一連串的法律出臺,為規范我國資產證券化給了法律上的保證,推動了資產證券化的順利開局。在“十一五”期間,我國將會繼續落實“國九條”,豐富資本市場投資品種,勢必會對資產證券化給予很大的支持。
(三)對外資銀行的全面開放有助于我國資產證券化的進一步開展
2006年12月11日,我國銀行業正式全面對外資銀行開展,外資銀行的介入對我國銀行業的發展提供了一種全新的管理模式。國外一些銀行在開展資產證券化方面具有比較先進的經驗,國外先進的發展模式會隨著外資銀行的進入而被引入,區對我國具有借鑒作用。
二、我國資產證券化發展中存在的障礙
(一)缺少長期合理規劃指導
2006年12月份的不良資產證券化的發行,表明不良資產證券化的發展已經開始放閘,對于房地產信托基金的研究和呼吁也是越來越高,市場上各個商業主體都在根據自己的利益來籌劃即將要開展的證券化產品。下個階段,資產證券化尚且缺少一個長期的合理的戰略安排。
(二)存在著法律、制度問題
1、中國資產證券化存在的法律問題制約資產證券化發展。(1)《證券法》本身對資產支持證券規定模糊。中國現行《證券法》的調整范圍是以發行證券企業自身整體信用為支付保證的,從而傾向于對企業經濟狀況的信息僻陋和監管;而資產證券化是以特定資產的未來收益能力為支付保證的,其監管法規應著重于金融資產的轉讓、融資機構的設計和擔保等方面。(2)關于SPV的企業性質和法律地位還沒有做出明確規定。如果采用公司制特別目的的載體,那么《公司法》對于有限責任公司發行公司債券做出了嚴格限制,這一方面要取決于公司股東的經濟性質,只有全部股東均是國有身份的有限責任公司才能發行公司債券,另一方面,對發債公司的凈資產額做出了嚴格限制。(3)在信用增級方面存在法律障礙。因為中國的《企業破產法》規定,擔保財產不屬于破產財產,但超額擔保的部分屬于破產財產,從而一旦發起人破產,債權對于超額擔保的部分具有追索權。而且中國的《擔保法》規定,國家機關不能為保證人,因此像美國那樣由政府機構為住房抵押證券提供擔保是不被允許的。(4)在資產支持證券化的投資主體方面存在法律障礙。在西方國家,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主體包括商業銀行、保險基金、養老基金等風險規避型投資者。但是中國目前對于金融保險機構、證券投資基金和養老基金的投資方向有著明確的法律制約。例如,在中國的現行法律下,商業銀行就不具備購買資產支持證券的資格。
2、中國實施資產證券化涉及的會計問題。(1)真實銷售的確認問題。按照目前的《企業會計制度》對有關商品銷售收入的確認原則來看,在證券化資產的轉讓過程中,帶有追索權和剩余權益返還的情況就處于灰色區域,缺乏法律保障;對于發起人可能是證券化資產的管理者證券化資產更有可能作為擔保融資處理,難以被確定為真實銷售。(2)合并報表問題。按照當前《企業會計準則》的合并報表規定,由發起人自己設立的特別目的的載體屬于合并報表的對象。這就限制了證券化資產的表外處理。而《試點規定》僅規定,發起人對SPV具有控制權的,應當將其納入合并會計報表。這一點即模糊也不充分。(3)會計要素的計量方法問題。雖然傳統會計準則利用穩健性原則部分彌補了歷史成本法的局限,但是仍然不能充分反映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現行價值,也不利于管理者根據融資環境的變化來調整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
(三)資產證券化規模增長迅猛,而銀行證券化動力不足
截止到2006年底,我國資產證券化產品總規模為471.5億元,增速迅猛。2006年全年證券交易額為62億元,較2005年的成交額1.2億元,為過去的50多倍,這也與我國2006年資產證券化的發行量急劇增加具有重要的關系。雖然交易量、交易額有了很大的提高,可是其所占發行總額的比重依舊很低,大約為23.6%,交易市場不活躍,交易冷清。其主要原因是銀行資產證券化的動力不足。
銀行資產證券化動力不足的主要原因有:
1、具有較高的資本充足率。開展資產證券化的一個重要的作用就是為商業銀行釋放風險資本金,提高資本充足率。根據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的最低要求平均在10%以上。2007年1月1日,我國商業銀行對風險資產的資本金都已符合這個要求,而目前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比較高。因此就這一功能來說,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的動力并不大。
2、資金充足遏制銀行證券化動力。近幾年來,由于我國社會保障體系改革不到位,居民對未來風險和收入預期的不確定性,現期消費不足,居民儲蓄率不斷升高,據資料顯示,1995年、1997年、2005年我國的國內儲蓄率分別為42%、40%、51%,呈增長勢頭。如此高的儲蓄率使商業銀行并不缺少資金;同時,巨大的國際貿易順差,1萬億美元的外匯儲備,致使外資的流入對我國造成資金充盈,流動性過剩。商業銀行資金充足使其沒有通過資產證券化融資的必要性。
3、銀行沒有合適證券化的基礎資產。現有的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產品都是以住房按揭或大型企業的優質貸款作為標的,與發達國家相比可證券化的基礎資產來源過于單一。優質資產的證券化并不能滿足商業銀行分散風險的需要,商業銀行發展這種類型的資產支持證券并不積極。同時在他們看來,住房抵押貸款被認為是優良資產,證券化之后會使銀行喪失更多了利息收入,縮小資產規模,這與其追求資產規模相違背。目前形式下商業銀行更希望對其不良資產進行證券化,而不良資產證券化并不適合當前試點形式下開展,很難成為主流。因此當前商業銀行缺少合適的基礎資產來進行證券化。
4、交易規模小、市場冷清。首先,我國資產證券化市場建設處于起步階段,資產支持證券發行和交易僅限于銀行間市場,商業銀行仍然是相關產品的主要投資者,投資主體單一化的局面與債券市場日益多元化的機構投資者結構極不相稱;其次,在不同監管體系影響之下,交易所市場和銀行間市場處于分割狀態,銀行類機構尚無法參與滬深證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銀行資產證券化產品單一,缺乏流動性,規模有限,交易冷清。
5、缺乏專業人才。證券化是一項專業技術性強,專業化高,程序復雜的融資工具,需要大量既有實踐操作技術和經驗,又有豐富的理論知識的復合型人才。在我國當前“試點”階段,市場對該專業人才的需求量很大,可是真正具有該素質的人才卻相對顯得比較匱乏,人才的稀缺是造成商業銀行證券化動力不足的又一原因。
(四)投資主體缺乏,產品需求不足
1、政策的限制,很多機構投資者不能涉入證券化交易。我國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投資主體范圍得到進一步擴大,一定程度上活躍了產品交易市場,但我國目前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投資主體仍然比較缺乏。目前國內的資產證券化產品投資者大多集中在基金公司、證券公司等機構投資者中,銀行和保險資金還沒有被允許涉入企業資產證券化產品投資領域。短期內投資基金對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需求力度有限。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個人賬戶虧空巨大、入不敷出;保險公司在保費收入連年增長的背后,是資產質量的普遍下降甚至虧損,同時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還受到投資領域的限制,難以成為資產支持證券的主要投資者。
2、缺乏個人投資者。近來,個人投資者也出現在了證券化交易市場,但數量微小。其主要原因是:一是由于證券化產品在風險評估上要求一定的專業性,個人投資者沒有能力對自己投資的證券進行分析、判斷、風險規避和投資組合,無法大量選擇資產證券化產品進行投資。二是目前證券化產品不能進行回購操作,投資者在購買了該產品后只能持有到期,如果投資者急需資金,在目前二級市場成交不活躍不能立即找到下家的情況下,投資者會面臨很大的風險,從而提高了個人投資者進入的難度。
三、對進一步推進我國資產證券化發展的建議
(一)從監管和法律體系上推進資產證券化市場的發展
1、對分散的監管體系做出改進,明確究竟應該分業監管還是混業監管,做出規劃。考慮到和證監會在業務上有交叉,應該讓兩個市場融合起來,需要建立一個統一的監管機構,打通銀行間市場和交易所市場,增強產品流動性。
2、完善資產證券化的法律制度體系。我國目前無論是《證券法》、《公司法》、《企業債券管理條例》還是《企業債券發行與轉讓辦法》等,對資產證券化都無明確的規定。SPV作為證券化運作的核心機構,應當享有特殊的法律地位;證券化運作中資產的“真實出售”、SPV與發起人的“破產隔離”、證券的發行和流通問題也應由法律做出明確的規定。許多國家和地區為了便于證券化業務的開展都相應出臺了各自的資產證券化法規和條例,我國也應當結合金融市場發展的特點并根據資產證券化運作的具體要求出臺一部《資產證券化條例》,為今后開展各類資產證券化業務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積極開展擴大基礎資產范圍的試點工作
由于資產證券化本身有其涉及到多方面的復雜性,產品本身以及涉及到的相關緩環節等很多方面也是我國市場創新的。同時資產證券化市場在我國從法律環境、監管環境、市場環境以及投資者認知等各個角度來看都有其特點,不能簡單套用國際市場作法,更不能紙上談兵般地創造出缺乏可行性的監管規定。鑒于此,建議下一步工作中,首先明確進入資產證券化的資產池的選擇標準,建立更加嚴格的審核與評估機制,對進入證券化市場的基礎資產進行認真審核;其次要大力擴大基礎資產的范圍,只要符合選擇標準的資產都應該鼓勵進行證券化,如銀行汽車貸款、助學貸款、信用卡貸款等的證券化,待時機成熟時,也可以考慮企業貸款、不良資產的證券化。
(三)加強市場基礎建設
為提高市場效率,勢必打造完善的市場平臺,政府要做好主導角色,主動建立風險定價標桿,加強基礎市場建設,完善市場和投資產品評級。投資產品市場上的各種產品通過風險、收益等方面的綜合比較,以市場行為的方式形成不同收益與風險的投資產品序列產品和結構,使投資者能夠進行符合自己風險偏好的投資。
(四)培養能夠符合開展資產證券化的專業化人才和市場投資者
資產證券化是一項技術性強、專業化高、程序復雜的融資工具,需要大量的既有實踐操作技術和經驗、又有豐富的理論知識的復合型人才。目前中國金融領域的資產證券化人才極度短缺,尤其是金融機構的高層對證券化了解的不多,評級、法律、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也普遍缺乏專業人才。可以考慮從發達國家和地區引進具備豐富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的專家,同時加大對現有從業人員進行培訓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