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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于規范性文件的條款大致可以分為程序性條款和實體性條款,所謂實體性條款是指法律關系的雙方所應當享有的權利和履行的義務,所謂程序性條款是指法律關系的雙方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時所應當遵守的步驟、方式與期限。本文將從這兩個方面分析現有政策的不足之處。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二分法”并不是十分嚴謹的,規范性文件的條款并不是絕對的“一分為二”,許多條款中往往同時包括實體內容和程序內容。但盡管如此,從此入手能夠為我們分析問題提供一個較為清晰的徑路。
一、所得稅核定征收現狀分析
(一)政策規定略顯粗疏
1、實體性條文定性多、定量少,自由裁量空間過大。關于稅務機關有權適用核定征收的具體情形,總局的《暫行辦法》規定的六個條件都屬于定性規定,并沒有量化的標準,稅務機關與納稅人容易各執一詞、產生爭議。在實踐中,部分地區采取“一刀切”的做法,嚴格說來對總局文件是一種突破,于法無據。總局《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所得稅的核定征收方法包括定額征收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兩種方法,以及其他合理的辦法。對于定額征收,總局《暫行辦法》并沒有規定全國適用的定額標準或幅度。對于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暫行辦法》規定的應稅所得率僅僅區分了五種行業,上限最高的是娛樂業,達40%,下限最低的是商貿企業,為7%,且娛樂業的上限與下限之間的跨度達20%之多。此外,《暫行辦法》對于稅務機關在合法的幅度之內合理確定每一個企業適用的定額或應稅所得率所應當參照的指標并沒有詳盡的規定,自由裁量的空間過大。
2、程序性條款過于簡單。在現代社會,法治與程序正義是不可分的,“正是程序性條款決定了法治與恣意的人治之間的區別”。任何良好的規范性文件都要通過正當的程序才能體現其應有的價值。一個良好的程序性條款不但具有所謂的“工具價值”、有助于實體性條款的實現,而且其自身也具有獨立價值,即它不僅是實現實體正義的手段,而且是正義本身。但事實上,現行的規范性文件往往缺乏程序正義的理念,更多地強調令行禁止、正名定分的實體合法性,而對程序問題則語焉不詳,并未把程序問題看作一個具有獨立價值的要素。總局的《暫行辦法》也未能免俗。《暫行辦法》共十八條,嚴格來說,只有第三條和第八條涉及到了在核定征收過程中稅務機關行政權力的行使方式。第三條規定:所得稅的核定征收……必須按照一定的程序、標準和方法進行。第八條規定:對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按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分類逐戶核定其應納稅額或應稅所得率。公平、公正、公開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正是因為在實體上不得不授予行政機關以很大的權力,所以必須在程序對之加以控制,稅務部門自然也不例外,關鍵是過于宏觀,沒有具體的、詳細的程序性的配套制度,更沒有依據“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的原則規定相關的制約措施加以保障。
(二)部分核定征收企業稅收負擔率偏高
制定核定征收辦法的初衷之一就是通過提高核定征收企業的實際負擔率,促使企業實行查賬征收。應該說,通過從高核定應納稅額或者適用較高的應稅所得率,核定征收企業的實際負擔可能確實要高于同行業的平均水平。但另一方面,適用核定征收的企業除一部分屬于盈利水平較高的房地產、中介等行業之外,相當部分屬于規模較小的第三產業,在當前鼓勵民營企業發展的形勢下更是如此。民營經濟的發展,對吸收、分流下崗企業職工、穩定社會起到相當的作用,屬于國家政策大力扶持的對象,稅收負擔偏高顯然是不合適的。例如,商貿企業尤其是從事批發的商貿企業如果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名義稅負最低為2.21%,顯然偏高;而相比較而言,中介機構、房地產行業利潤率較高,則不應允許其實行核定征收。另一方面,核定征收與查賬征收都屬于稅法允許的征收方式,且企業的應納稅額也是有權稅務機關經過法定程序核定的,但現行政策不允許核定征收企業享受稅收優惠,似不盡合理。特別是對于當前國家大力扶持的安排下崗失業職工再就業較多的行業,更是如此。
二、完善核定征收的基本思路及建議
核定征收、查賬征收作為所得稅的兩種征收方式,本身并無優劣之分,關鍵在于適用于不同的企業。由于來自于納稅人與稅務機關雙方面因素的影響,核定征收作為一種征收方式存在有其合理性,完善核定征收的基本思路不應局限于通過較高的稅收負擔率促使核定征收的企業向查賬征收轉變。稅收法治要求平等對待所有納稅人,但平等對待并不等于一刀切,同等情況同等對待、不同情況區別對待才是真正意義上的公平。
(一)從納稅人角度分析
前文已經指出制定核定征收辦法的初衷之一就是通過提高核定征收企業的應稅所得率,促使企業實行查賬征收。事實上,此初衷能否實現依賴兩個前提,即企業愿意準確核算且能夠準確核算其成本、費用和利潤,較高的應稅所得率能夠轉化為企業的實際稅負。我們認為,這兩點都有待商榷。
關于第一點,財務核算不健全、不能準確核算成本、費用、收入、利潤的企業是一種客觀存在。新注冊企業對核定征收和查賬征收的第一反應往往是哪種方式“更加合算”,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納稅人有此想法顯然無可厚非。盡管我們很難揣測每個納稅人的效用需求,但是對“更加合算”顯然不能局限地理解為經濟利益。如:許多企業之所以愿意核定征收就是因為聘用的會計人員“嫌麻煩”、業主“怕稅務機關會經常來檢查”。
事實上,企業的規模,業主有無準確核算的要求,人員的素質,準確財務核算的所需費用與之可能帶來的收益,查賬征收對企業財務核算的要求比核定征收高等主客觀因素都會影響企業對此的態度,稅收負擔率的高低只是眾多因素之一,而不是決定性的因素。更何況,由于有限理性、信息不足,使得業主往往難以能夠準確的計算查賬征收與核定征收之間可能存在的稅負差異,據此做出選擇又從何談起?
其二,較高的應稅所得率并不一定能夠轉化為企業的實際稅負。納稅人作為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經濟人必然會努力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這種努力大致可以分為生產性努力和分配性努力,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做蛋糕”和“分蛋糕”的問題。顯然,在稽查力量難以對所得稅有足夠投入、不能形成有效威懾作用的前提下,企業從成本、效益的角度出發,利用種種合法或不合法的手段(即偷稅)盡量減少應納國家稅款以增加自己的稅后收入也就在所難免。從此角度看,提高應稅所得率的同時應當提高納稅人偷稅的成本,但稽查力量的不足使得納稅人對后者幾乎可以忽略不計。
經驗已經反復證明,規范性文件的條款本身固然取決于立法者的意圖,但是實際效果則取決于制度的實際運作環境,往往可能與立法意圖相去甚遠。
(二)從稅務機關角度分析
從稅務機關的角度來看,征收資源在一定的時間內是有限的。如果對新辦企業實行大面積查賬征收,工作量較之核定征收將會成倍增長,征管力量必將捉襟見肘、更顯尷尬。其次,實踐表明,實行核定征收的企業即使實際上屬于盈利,如果實行查賬征收往往賬面大都反映虧損、無稅可征,應了“人至清則無朋,水至清則無魚”的古語。
也就是說,如果對中小企業大規模實行查賬征收,可能會事倍功半,反而會帶來國家稅款的流失,造成稅收成本與稅收收入的嚴重失調。事實上,征管力量與稅收收入是影響基層稅務機對核定征收態度的兩個重要因素。
制度的變遷取決于制度下博弈的雙方對制度變遷可能帶來收益的預期。如果變遷所需要的成本高于變遷可能帶來的收益,即使由上而下實行強制性制度變遷,由于上級稅務機關與基層稅務機關、稅務機關與納稅人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的客觀存在,即使有足夠的強制力作后盾,預期目標也可能很難實現。
(三)完善核定征收政策的基本思路
前文我們已經分析過現行核定征收政策存在的主要問題在于無論是實體性條款還是程序性條款都過于簡單,下面我們仍從這一角度提出我們的基本思路。
1、量化實體性條款。鑒于核定征收的企業之中大都規模較小,新開業或經營期不長,征管數據的積累需要一個過程,且限于征管力量的不足,我們很難在近期內對所有行業的應稅所得率(或應納稅額)的適用依據進行細化。但近期內,我們可以選擇一個或多個具有代表性的行業,挑選一些與企業的經營收入關系較為密切的指標(參數),作為核定企業應稅所得率(或應納稅額)的依據。如:對于生產加工業,核定企業應稅所得率(或應納稅額)時應該考慮下列指標:產品銷售區域僅局限于本地區或跨地區乃至跨省、所屬區域同行業相對較為集中還是較為分散、主要設備規格及數量、擁有交通工具數量及種類(貨車或是轎車)、經營年限、有無廣告及廣告覆蓋范圍、信譽程度、發票使用情況等等。核定商業企業應稅所得率(或應納稅額)時應該考慮下列指標:經營地段、商譽、擁有交通工具數量及種類(貨車或是轎車)、經營方式屬專賣或批發或零售、經營年限、有無廣告及廣告覆蓋范圍、商譽、發票使用情況等等。
【關鍵詞】稅額核定;核定征收;查賬征收
一、稅額核定的概念
(1)查賬征收與核定征收的關系。查賬征收是指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稅務機關審查核實后,由納稅人繳納稅款的一種稅款征收方式。核定征收是查賬征收的補充,也一種稅款征收方式。只不過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沒有這一規定,其意圖是在常態下,不允許稅務機關以核定稅額的辦法設定為納稅人設定納稅義務。但在部門規章層面,例如2000年國稅總局《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并且規定:“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額征收和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兩種辦法,以及其他合理的辦法”。核定征收屬于簡單易行的征稅方法,其他的還有如定期定額、定率征收等。下位法與上位法沖突,下位法應當及時進行調整。(2)稅額核定與核定征收的關系。如上所述,核定征收是一種稅收征收方式。稅額核定則是為稅務機關的一個具體行政行為,就如同納稅調整一樣,當納納稅人沒有如期申報,或者申報不實情況下,稅務機關可以核定稅額,并限期納稅人繳納。所以,核定征收與查賬征收一樣,是稅收征納的正常形態,稅額核定則是稅收征管的一種特殊狀態。在申報納稅方式下,如果納稅人已經如實申報納稅,也就沒有必要再進行稅收核定。只有在申報不實或未辦理申報時,稅務機關才能啟動稅收核定程序,確認已發生稅收的具體數額、繳納期限和地點等。稅額核定不以納稅義務發生為前置程序,而是以不申報為前置程序。
二、稅額核定的性質
(1)稅額核定是一種納稅稅額確認行為。根據稅收債權債務理論,稅收法律關系的發生獨立于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只要稅收構成要件完備,納稅義務便自動發生,不需要等待稅務行政機關的確認。可見,稅收核定不是創設納稅義務,稅額核定只是一種事后的確認行為,也就是說在不能夠查明事實的情況下,稅額核定才起作用。(2)稅額核定是一種具體的稅務行政行為。從立法層面來看,稅收征管法一般是要求稅務機關參照市場價格進行稅額核定,并沒有施加懲罰的意圖,這是符合稅收法定主義原則的。可見,稅收核定是一種行政確認行為,是一種以確定應納稅額為主要目的的行政確認行為。稅務處罰的是其前置程序,如延期納稅申報行為,而不是納稅義務本身。因此,要特別注意不能將兩個程序混為一談,或者在前置程序進行了處罰,再在后一程序進行重復處罰。
三、稅額核定擴大化及其后果
(1)對所得稅稅額核定政策的濫用。如上所述,稅額核定政策針對的是在稅務稽查過程中發現的納稅人沒有如期申報或者申報不實的現象,它并不是一種稅收征收方式。雖然我國稅收征管已經取消了核定征收方式,然而在規章層面卻沒有取消核定征收方式。所以,在操作層面有些地方稅務部門出于稅收簡便的需要,不適當地把這一稅收管理方式擴大為一種稅收征收方式,即所謂的核定征收,因而地現實中產生了一些消極作用。(2)核定征收方式的消極后果。一是不利于公平稅負。稅收負擔的標準和比例應當建立在一個相對公平合理的基礎上,使每個經濟組織和個人能夠履行稅收責任和承擔納稅義務。同一行業中的不同企業,由于企業規模、管理水平存在差異,盈利能力也會不同,如果簡單地定額讓賢收方式取代查賬征收方式,用同一個所得率核定企業所得,并以此作為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依據,對于那些規模小、技術水平低、盈利能力差的的企業顯然是有失公平的。特別是對于那些虧損企業,本來是可以免繳所得稅的,一旦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即根據銷售收入或者經營成本支出核定所得,很可能會出現實際虧損卻被核定為盈利的情況出現。二是違背了量能負擔的原則。量能負擔原則認為稅收應在實質上實現稅收負擔在全體納稅人之間的公平分配,使所有的納稅人按照其實質納稅能力負擔其應繳納的稅收額度。就所得稅而言,所得多的說明負稅能力強,應規定較重的稅收負擔;凡所得少的,說明負稅能力弱,應規定較輕的稅收負擔或者不納稅。我國現行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可以適用20%的所得稅優惠稅率,就是這量能負擔原則的體現。但是,小型微利企業這一優惠政策是以查賬征收為前提的,一旦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小規模企業將不可能再享受到這一稅收優惠。三是稅收優惠政策難以落實。我國現行的企業所得稅法有60條,其中有12條是有關有關所得優惠政策的規定。稅收優惠在所得稅法體系政策中的重要性是顯而易見的。從目前所得稅稅收優惠的具體規定可以看出,政策目標是促進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鼓勵企業重視環境保護,采用低炭生產方式。這些政策都是以企業會計核算為基礎的,自然不適用于核定征收的納稅人。因此,在核定征收方式下,稅收優惠政策的效用得不到發揮,國家稅收的宏觀調控效果將大打折扣。四是不利于企業加強成本管理。現代稅收是以完善的會計核算為基礎的,會計信息是有決策價值的。納稅人出于納稅申報的需要,通過對收入和成本的核算,可以發現管理中存在薄弱環節,并予以改進,從而幫助企業提高資源的利用效率,實現企業價值最大化目標。五是不利于會計市場的發展和成熟。中小型企業是我國會計市場健康發展的重要推動力量之一,稅收制度對推動會計發展功不可沒。美國有會計學家曾經指出,如果不是出于納稅的的需要,中小型企業根本就不需要會計核算。稅收可以促成會計產業鏈的形成,首先從源頭上講,納稅需要會計核算;其次,缺乏會計核算能力的納稅人可以聘請專業會計師代為記賬,從而推動了會計中介的發展;納稅鑒定,又可以催生會計服務市場向更深層次發展。因此,不適當地擴大核定征收方式,勢必會鼓勵納稅人放棄會計市場,從而會打擊會計中介和會計服務市場的發展,不利于會計產業鏈的形成。六是限制了稅收征管機制的作用。對于小規模企業納稅人而言,如果大面積地用核定征收方式取代查賬征收方式,納稅人出于降低采購成本的動機,在采購商品的時候,可能會有意識地放棄索取采購發票,因為發票作為扣稅憑證的角色不復存在。上游采購商放棄索取采購發票,會導致下游銷售商收入記錄不實,從而為偷漏稅創造了條件。發票鏈條的中斷,形成一個征管漏洞,致使大量的中間環節的稅收流失。七是加大了納稅人風險。在稅額核定征收方式,地方稅務機關獲取了更大的自由裁量權。稅務管理人員如果不能夠正確理解和運用這一政策工具,有可能會基于征罰的目的,對納稅作出從高核定稅額的決定,從而加大了納稅人的稅收負擔和涉稅風險。
四、結語
稅額核定本來只是一種稅務行政行為,與核定征收方式存在本質上的不同,但是在具體稅務行政過程中,如果不能準確掌握二者的區別,將會導致稅額核定擴大化為核定征收方式的后果。另外需要指出的是,目前也有一些納稅人也更愿意接受核定征收方式,因為該種方式征收簡單,既不需要建賬建制,又省去了聘任會計人員的工資成本,只要按照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稅收定額完稅,便會一了百了,不需要承擔任何稅收風險,還可以逃避稅務機關的監督。為此,關鍵是要采取有力的措施消除這一思想基礎,例如適當地提高核定稅額的水平,至少不低于建賬建制納稅人的負擔水平,督促其建賬建制,為查賬征收創造條件。此外,具體稅務行政部門也要轉變觀念,加強理論研究,吃透政策精神,幫助納稅人組織會計核算,積極推動查賬征收方式的全面實施。
參 考 文 獻
[1]徐志軍.征收方式簡單化所帶來的諸多影響[J].審計與理財.2010(11)
查帳征收
查帳征收,是指納稅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根據自己的財務報告表或經營成果,向稅務機關申報應稅收入或應稅所得及納稅額,并向稅務機報送有關帳冊和資料,經稅務機關審查核實后,填寫納稅繳款書,由納稅人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稅款的一種征收方式。因此,這種征收方式比較適用于對企業法人的征稅。
查定征收
查定征收,是指由稅務機關通過按期查實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則確定其應納稅額,分期征收稅款的一種征收方式。這種征收方式主要適用于對生產經營規模小,財務會計制度不夠健全、帳冊不夠完備的小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征稅。
查驗征收
查驗征收,是指稅務機關對某些難以進行源泉控制的征稅對象,通過查驗證照和實物,據以確定應征稅額的一種征收方式。在實際征管工作中,這種方式又分就地查驗征收和設立檢查站兩種形式。對財務會計制度不健全和生產經營不固定的納稅人,可選擇采用這種征收方式。
定期定額征收
定期定額征收,是指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按稅法規定直接核定其應納稅額,分期征收稅款的一種征收方式。這種征收方式主要適用于一些沒有記帳能力,無法查實其銷售收入或經營收入和所得額的個體工商戶。
自核自繳
自核自繳,是指納稅人在規定的期限內依照稅法的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開稅款繳納書,自己直接到稅務機關指定的銀行繳納稅款的一種征收方式。這種方式只限于經縣、市稅務機關批準的會財務計制度健全,帳冊齊全準確,依法納稅意識較強的大中型企業和部分事業單位。
代扣代繳、代收代繳
代扣代繳、代收代繳,是指依照稅法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按照稅法規定對納稅人應當繳納的稅款進行扣繳或代繳的征收方式。這種方式有利于加強的對稅收的源泉控制,減少稅款流失,降低稅收成本,手續也比較簡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