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我們精心挑選了數篇優質傳統文化與法治文章,供您閱讀參考。期待這些文章能為您帶來啟發,助您在寫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層樓。
論文摘要:現代意義上的法治作為一種治國方式、社會控制模式以及價值系統,不僅強調國家通過法律來控制社會,而且也強調國家本身受法律的支配。但作為西方文明產物的法治有著深厚的西方文化基礎,體現出人權、民主、平等的文化精神;而中國傳統文化并不具備民主法治的文化精神。因此,本文從中國傳統文化入手,探討了我國法治進程中應正視和思考的幾個問題。
一、困境:中國傳統文化對推進民主法治的消極作用
一定的文化是一定社會的政治和經濟的反映,又給予偉大影響和作用于一定社冬的政治和經濟。本文在使用文化這個概念時,僅指一個民族在長期的社會發展中所內化而成的一套價值觀念和評判標準,并表現為一種普遍、持續和較為穩定的思維與行為的方式。簡言之.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共同具有的觀念與標準.即觀念文化。
作為近代西方文明產物的法治,體現出了人權、民主、平等的文化精神;而中國傳統文化是在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基礎上,秉承儒家“內圣外王”的指導思想,經封建君主專制的固化長期沉淀而成的。契合中國傳統文化的是“德治”或“人治”,這便成了在中國推行法治之艱難的社會心理因素。
(一)中國傳統文化中基于血緣紐帶的宗法倫理導致了權力絕對化
宗法倫理是原始社會父系家長制公社成員之間的親族血緣關系和社會政治關系密切交融的產物,其直接表現為等級制和禮教。根據宗法制原理,與國君血緣最近的、輩分最近的在政治上地位最高,相反則政治地位低。而禮教則把宗法人倫等級制度以文化的形式正式固定下來,成為維護等級制度的精神工具。“禮所以定親疏、決嫌疑、別同異、明是非也。”基于血緣紐帶的宗法倫理,只承認人倫關系網絡的存在,而否認個人可以獨立于這種關系之外享有的民主權利,整個社會就分成尹命令和服從兩個等級。個人毫無權利可言,沒有公平、正義,只有絕對的服從,權力由此而絕對化了。
宗法倫理形成的文化,導致人們在進行行為選擇時,總是首先考慮是否符合上司的要求、會不會使當權者的利益受損,而不管是否符合正義或是法律。對上級的絕對服從.反過來必然導致對普通民眾權利和法律規則的視而不見。權力的絕對化還會導致對權力的絕對崇拜。權力本位的社會結構中,人的個體主體意識喪失,權利意識、平等觀念匾乏,不能形成追求正義、公平、權利、自由的行為模式。
(二)中國傳統文化中的法律工具主義致使對法律權威的信仰難以樹立
伯爾曼說:“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它不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還包含了他的情感,他的直覺和獻身,以及他的信仰。”法律權威信仰是民主法治社會人們普遍守法的情感基礎。在西方文明中,這一信仰己憑借宗教對上帝權威的信仰而內化為每個成員的文化基因。正是基于對上帝的忠實信仰,法律權威淵源的合法性得到鞏固。
在中國傳統文化中,由于古往今來強烈的法律工具主義性質和意識,使得人們難以產生神圣的法律情感,而法律情感恰恰是法律信仰的心理基礎。按照馬克斯·韋伯的觀點,作為人文精神載體的中國傳統文化是“宗法倫理”,而非“宗教倫理”,它的目的是為了純粹的實用,因政治而生,又被所利用,文化的價值觀念體系本身缺乏對公平、正義與公正的追求。法律只是一種統治手段,不體現公平和正義,人們也只是敬畏法律而非信仰法律,法律權威的神圣性并不存在,因而社會心理中也就難以樹立對法律權威的信仰了。
(三)中國傳統文化強調國家本位主義,忽視個人權利自由
中國傳統文化價值觀使人們長期意識不到對社會的獨立性,不能從社會中分離出來。專制政治的目的是為專制統治的穩定和統治者利益的實現服務,強調整體為本位,把整體看做起點、核心和目的,整體利益高于一切;個體沒有任何地位,個體不是作為個體而是作為整體的部分而存在。絕對整體主義的道德要求個人無條件服從整體,為整體不惜犧牲個人的一切,要求個體完全融于整體之中。個人不得有個性和人格,更談不上獨立、權利、價值和尊嚴。
從文化發生學的角度看,人類建立個性主體觀念走過了兩個歷程:一是人類擺脫對自然的依賴,二是擺脫對社會(家庭、組織)的依賴。后者在中國至今尚未完成,而且其進程也是緩慢的。強調國家利益,要求個人利益服從集體利益,注重團結,這本是中華民蘇的美德,但是如果這種妥協沒有了限度,就否定了人作為社會主體的個性。而尊重人的權利、自由和個性正是法治所追求的。今天國家本位主義的法律傳統雖然在制度層面上已經被否定了,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仍然控制著人們的思想,這直接導致了現今我國公民對權利的不尊重,維權意識的淡薄。在“國家利益高于一切”的口號下。中華民族的人民習慣了順從、忍讓.無形中導致了對法律的輕視、遠離和不信任,因此他們難以真正地以納稅人的身份理直氣壯的監督政府行為,理所當然地要求政府保障自身的權利,不卑不亢與政府對話。
二、關于文化的兩對范疇:民主與法治論題下的中國傳統文化
可以看出,中國傳統文化確實對推進民主法治產生了消極影響和一定程度的阻礙。但如何才能突破困境,找到由中國傳統文化通向民主法治的出路呢?
在回答這一問題之前,我們首先要弄清兩對范疇:一是文化的道德層面與法律層面;一是學術思潮與社會心理。
道德層面和法律層面是文化的兩個基本層次。道德層面的文化主要是一種觀念形態,它以一些社會公認的價值準則為內核,來指導和制約著人們的個人行為,因而也具有社會規范的作用。法律層面的文化與道德層面的文化不同,往往帶有國家意志屬性和廣泛的約束力,調整的強度也要大于后者。但某些情況下,二者是可以互相轉化的,某些公認的社會道德也可能上升為法律,成為法律層面的文化淵源之一。由此可見,法律與道德之間有著密切聯系:前者體現的是國家強制的普遍性;后者體現的則是意志自由與自覺的個體性。二者調整的范圍與方式均有所不同。
著名學者梁治平曾經指出中國古代法律隱含了“一個絕大的秘密,即道德的法律化與法律的道德化”。傳統意義上的中國法往往包括禮儀、倫常等的道德內容,刑罰制裁與道德禮教互為表里,道德的內在要求被賦予法律的形式而得以表現。這就形成了作為中國傳統文化基本特征之一的泛道德主義”在法律領域的具體表現,而泛道德主義對中國傳統法文化的性格形成有著全面而深遠的影響。法律的道德化和道德的法律化一方面使得法律與其本身所固有的確定性相沖突,另一方面也阻礙了道德的理性化。道德產生于人的思想,必須以自由為前提。但“在中國,道德是一樁政治的事務,而它的若干法則都由政府官吏和法律機關來主持”困。因此,以執行法律的方式來強調道德,在某種程度上是壓制了道德,從而使得思想的自由沒有發展的空間。
道德層面與法律層面是文化的兩種靜態劃分,而學術思潮和社會心理則是文化發展過程中兩個密切相關而又各具特色的階段。學術思潮是某種具有代表性的學術觀點在學術界內引起了多數人的共鳴而形成的思想潮流:而社會心理是指社會在長期的歷史發展過程中形成的性格、感情、愛好以及習慣等心理特質的總和。一般來說,一種文化的發展與變化以學術思潮為先導,而變化發展的結果則體現在社會心理上。
從社會心理的層面來看,決定一個人思維與行為方式的主要因素是內在趨利避害的本性和外在環境的某種規律性。對文化所作的任何結構性解釋,也是按照個體心理作出的解釋,但他既依據心理學,也依賴歷史。人們對自己行為的決定一般并不是以所謂“文化”為取向,而是以現實過程中的利害關系為依歸。而處于不同文化背景之下的各個民族,將本民族在人類文明進步的過程中所創造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價值觀加以積累,使某種觀念在人們心理中凝聚,經過世代相傳從而形成該民族一種“超穩定形態”的民族法律社會心理,成為千百年來民族文化傳統積淀的產物。因此,學術思潮本身與民族文化之間并無必然聯系,而民族社會心理才是民族文化存在的基礎。那么很明顯,不管古代典籍中存在多少體現民主與法治的成分,不管其記載的學術思想有多么先進,如果它沒能轉化為社會心理,則仍舊不能說它是民族文化的體現。
三、出路:在傳統文化與民主法治之間
基于以上兩對范疇的分析,可以得出結論,在尋求從中國傳統文化到民主法治的出路之時應當從兩個方面著手。
(一)為法律和道德正位,抑制泛道德主義的影響,推動法律成為最主要的社會控制方式
法律與道德將人區分為外部行為與內在精神世界。法律對人的行為的規制是直接的、強制性的,制裁力度較大;而道德對人的行為的約束是間接的,非強制性的,制裁力度與前者相比也較小,只能通過自我良心、社會輿論等潛移默化地發揮作用。因此,法律的規制才是客觀的、確定的,并具有相當的穩定性,其約束效果明顯優于道德。再次,道德的作用需要權威的支持。在其它一些形式的社會中,宗教組織、社會組織常作為支撐的力量。但在以市場經濟為基礎的現代社會中,法律是唯一的權威,道德規范對人的有效約束必須借助法律的權威方可建立。
所以,中國傳統文化的泛道德主義是不能適應現代民主法治社會的需求的,也不可能產生適應現代民主法治需要的新文化。實現民主法治的過程,必須完成現代民主法治社會的傳統文化更新,而傳統文化的更新和進步也并不意味著完全驅除道德對法律的作用。換言之,法律和道德在現代民主法治社會是兩種不可或缺的社會控制方式,我們要做的只是擺正二者各自的地位和關系。由此,筆者提出“法主德輔”的思路,即以法治為價值目標,以法律和道德為共同手段,來推動我國的法治進程。具體的現實途徑主要有:
1.客觀評價道德的規范作用,加強以法制為支撐的制度建設。不可否認,目前在傳統文化的影響下,有過分高估道德的規范作用的傾向。在某些領域,對個人行為依靠道德進行自律的方式寄望過高,實際效果也不盡人意。這實質上是傳統“人治”遺留下來的影響。而現代經濟學的研究成果認為,人是“經濟人”,不僅會作出“利己”的選擇以實現個人福利和效應最大化,而且還會作出損人利己的“敗德行為”。因此,必須重新客觀評價道德約束的實際效果,改變過分倚重個人道德自律的現狀,加強以法制為支撐的制度建設。該用法律規范的地方堅決壁律,該用制度規范的地方堅決用制度,這樣社會秩序才能得到有效保障,個人行為才能得到有效約束。
2.充分利用利益激勵,正面引導遵紀守法的行為。從心理學的角度上講,動機“是指引起個人行為,維持該行為,并將此行為導向某一目標(個人需要的滿足)的動力”。它體現著所需要的客觀事物對人的行為的激勵作用,并把人的行為引向一定的、滿足其需要的具體目標。個體利益動機的形成和發展既有個體內在因素的作用,也有客觀環境的制約。在我國,要使大多數人主動遵守客觀上已經建立的法律制度,就要大力加強其對形成個體利益動機的內在因素的作用,特別是對個體需要和個體價值觀的作用。具體來說就是通過對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的協調來強化個體的法治觀念。如此,個人在按法律規范去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就能在滿足自己利益的同時也維護了社會利益。例如,國家為了鼓勵人們消費之后索要發票而推出了有獎發票,起到了很好的激勵作用,索要發票的人較之以前普遍增多,有效地減少了逃稅漏稅現象。這實際上是法律對是非的一種評價,而這種評價向也個體傳達了法律所體現的價值觀。如果個體接受了這種觀念,并反復實施法的規范要求,其價值觀就在個體意識中逐漸得到強化。
(二)促進先進學術思潮向社會心理轉化
事實上,不管社會心理在多大程度上與傳統文化相一致,都與積極維護傳統文化認識的努力基本上不相干,其原因在于從學術思潮到社會心理的過渡缺乏一種有效的轉化機制。“認為西方與中國之‘精華’的結合將產生一種很好的新文化的看法將是錯誤的。因為,那些能被現代人重新肯定的中國的傳統價值,將依然是符合現代人各自的標準的價值,其中包括甚至對傳統一無所知的人所肯定的價值。社會心理中所遺留的傳統性糟粕與這種努力同樣無關,而只是由于這些糟粕產生的外在條件目前還未徹底改變。
文化是政治、經濟的集中體現,其形成和積淀只是果,而非因。文化在政治與經濟的長期作用下自然形成,而不是由專家直接設計出來的。因此,即使中國傳統文化在今天依然給民主法治事業造成了影響,也不能(其實也不可能)通過就“文化”論“文化”的方式來消除這種影響。要使得學術思潮向社會心理有效轉化,筆者認為主要途徑有兩個:
【關鍵詞】傳統文化;“孝”文化;作用
一、我國古代“孝”文化的起源與發展
古人云:人之行,莫大于“孝”,百行“孝”為先。“孝”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是中國傳統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孝”文化是在長期的歷史過程中形成的,大致經歷了“孝”行、“孝”德、“孝”道、“孝”治等幾個階段,最終走向成熟,成為中國社會最普遍的理念。
“孝”的概念產生于原始社會末期,是一種基于血緣關系的樸素的自然情感。在虞、夏、殷商時代,“孝”尚未上升到理論層面,更沒有成為普遍的社會風氣,處于散在的、自發的“孝”行狀態,是中國“孝”文化的發展初期。進入西周以后,“孝”不再是可有可無的個人行為,而是人人必須都具備的美德。推行“孝”行,是周人施行德政的重要內容,這一時期,進入“孝”德的發展階段。到了東周,“孝”發展到了“孝”道階段,春秋亂世,禮壞樂崩,但在這亂象四起的時代,人們對“孝”卻有了更深刻的認識,并在反復論述,研討的基礎上將“孝”提升到理論層面,成為“道”。這一時期的關鍵認為是孔子,“孝”道形成的標志性成果是《孝經》的出現。《孝經》是古代世界唯一的一部系統論述“孝”道的文獻,深受執政者的青睞。漢魏及以后歷朝,則為“孝”治階段。“孝”治,即將“孝”道轉化為治國的基本理念,“孝”治始于漢初,強化于魏晉,成熟于唐宋,貫穿至明清。
二、“孝”文化世代傳承的原因
(一)“孝”文化適用于封建的中央集權的君主專制制度
封建社會在政治上大多主張實行大一統的封建君主專制制度。封建君主強調“天人感應”和“君權神授”的思想。儒家“孝”文化中的“父父、子子、君君、臣臣”的思想主張不僅有利于社會的穩定,而且提供了封建君主的中央集權君主專制統治合法化的基礎。因此封建君主大多主張“以“孝”治國”。正是因為儒家“孝”文化的主張迎合了封建君主統治的需要,才使得“孝”的思想上升到國家意識的高度,并促使這一思想從上到下,從中央到地方得以迅速推廣。總之,“孝”文化的官方化,政治化和正統化使“孝”的觀念深入人心,保證了“孝”文化世代相傳和經久不衰。
(二)“孝”文化適應自給自足的封建經濟發展的需要
封建社會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占主導地位,自給自足的經濟形式決定了以家庭為單位的生產方式,以家庭為單位的生產方式催生和促進了“三綱五常”、“三從四德”的觀念,這些觀念的核心就是“孝”。同樣的,“三綱五常”、“三從四德”的觀念反過來又強調和突出家庭的作用,進而決定了封建社會適于實行自給自足的經濟形式,這些觀念又進一步強調和鞏固了“孝”的思想。因此“孝”文化與封建經濟的相互適應保證“孝”文化延綿不斷,得以傳承。
(三)“孝”文化確定并鞏固封建宗法等級觀念,有利于封建文化建設
《管子》認為“孝”論主要包括三大系統,“血緣”、“師承”和“君臣”。這三大系統涵蓋廣泛的人物群體,凡是自然人,不可能脫離這些人物群體而獨立存在。這三大系統以“血緣”為基礎。“師承”和“君臣”是“血緣”的延伸。按照血統的遠近和親屬,封建國家形成了封建宗族制。封建宗族制,不僅有利于小宗即家庭宗親的延續與穩定,還保證了各級貴族在政治上的壟斷和特權地位。同時,在封建宗族制的基礎上,“孝”文化形成了嚴密的封建等級觀念,這一觀念,更加有利于加強對人民的控制和統治,因而受到統治者的極力推崇與宣揚。有利于封建社會的文化建設。
三、“孝”文化的作用
(一)古代“孝”文化的積極作用
從個體來講,“孝”道是修身養性的基礎。通過踐行“孝”道,可以完善個體的道德。倡導“孝”道,可以很好的培育下一代,具有修身養性的作用;從家庭來說,實行“孝”道,促進長幼有序,規范人倫秩序,促進家庭和睦,具有凝聚家庭的作用;對社會而言,“孝”道思想規范社會行為,建立禮儀制度,調節人際關系,從而具有凝聚社會,促進天下一統的作用;對國家而言,“孝”道推崇忠君思想,倡導報國敬業。儒家認為,實行“孝”道,即在家敬父母,在外事公卿,這其中蘊藏著的報效國家和愛國敬業的積極思想;對文化而言,中華民族文化博大精深,中華文明之所以具有強大的同化作用,其根本原因在于“孝”道文化。“孝”的思想始終統領中華民族文化的發展方向。
(二)古代“孝”文化的消極作用
不可否認,“孝”文化是特定時代的產物,具有封建性、愚民性和不平等性,這些時代局限性具有消極色彩。首先,儒家思想本質上為封建統治階級服務,是中國歷代封建王朝的意識形態。在封建制處于上升階段,相對于奴隸制來說,具有進步性。但是,在資本主義開始萌芽、封建階級處于沒落趨勢時,儒家思想的封建性成為社會發展的嚴重障礙。其次,“三綱五常”的思想,其目的是為了實行愚民政策。孔子曾說:“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歷代統治者也是在“孝”道思想的掩蓋下,利用“孝”道思想的外衣實行封建愚民政策,為其封建統治服務;再次,儒家“孝”道思想及封建等級觀念使人與人之間的不平等合法化。不平等的關系中長永遠在上,幼永遠在下,強調下對上,卑對尊的單項的絕對服從,增強和加劇了社會奴性。家庭生活、政治生活、社會生活中都充斥著不平等的價值觀念。總之,對于古代“孝”文化的社會作用我們應該辯證的看待,既看到其積極的作用,也不能忽略了消極作用。
四、弘揚“孝”文化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今天的現實意義
(一)“孝”文化是調節代際關系,實現家庭和睦的一劑良藥
“孝”是“眾德之根、諸善之源、立身之本、齊家之寶、治國之道”。“孝”表現為尊老愛幼、父慈子“孝”、夫敬妻賢、兄友弟恭。一個和諧的家庭必然是一個有“孝”道、有愛心、有親情的家庭。“孝”道,則是處理家庭關系的核心內容。兩代人成長的時代不同,經歷不同,觀念不同,思維方式和行為方式都有差異,因此不可避免地在代際之間存在隔閡。因此,家庭要和睦,就必須協調好代際關系,最基本的就是要傳承弘揚以“孝”道為核心的尊老敬老優良傳統。家庭和諧促進社會的穩定與團結,有利于構建和諧社會。
(二)“孝”文化有助于形成良好的道德風尚,增強全民素質,增強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
“孝”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是精神文明建設的一項基本內容,“推廣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的社會風尚的形成,不僅能夠調節和諧人際關系,更能夠加強人與人之間的團結協作,有利于增強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我相信,強大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的比想成為我國的核心競爭力,必然有利于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中國夢”!
參考文獻
中華民族傳統節日有著豐富的文化特質,其中,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等被國務院列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中華民族傳統節日在道德風尚形成中具有獨特價值。北京市第一六六中學作為一所百年老校,歷來重視對學生進行傳統文化教育,博雅課程中的雅行課程正是傳承傳統文化的載體之一。在這樣的背景下,學校教師們認真分析了時代要求和學校情況,自2013年起,開發了“過好民俗節,永葆中國心”傳統民俗節系列德育課程。該課程將傳統民俗節知識、文化傳遞給學生,培養學生的民族自豪感和自信心,并在這個過程中強化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全面提升學生的博雅素養。在課程的實施過程中,學校注重系統性、自主性、融通性、思想性,取得了良好的教育效果。
系統設計,完善課程體系
民俗節課程緊緊圍繞五個主要的民俗節日――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重陽節、冬至節面向全校學生開設。課程開設時間為節日當天或放假前一天、前一周(如課程需要,也可延展到一個月)。五個民俗節都是文化內涵深厚的重要節日,文化知識、民間風俗以及與之相關的知識豐富,因此,每個民俗節日都能作為一個單元進行深入學習。而這五個民俗節日的課程又在一年內完成,從而形成了一個循環,構成了一套完整的民俗節課程系統。
每個民俗節日的文化內涵不同,因而相應的民俗節課程內容各有側重:清明節重在追思先人,祭奠英雄先烈;端午節重在挖掘內涵,增強愛國情懷;中秋節重在以文抒懷,感悟團圓親情;重陽節重在愛老敬老,提升孝順意識;冬至節重在感念師恩,培養責任態度。這五個民俗節日課程的學習點串聯在一起,將中華民俗文化中的精華傳遞給學生。
融通學科,豐富課程內容
學校在設計課程時,以民俗節日的相關文化為基礎,融合多個學科,從文學、音樂、繪畫、動手實踐等多個方面綜合提升學生的博雅素養。這種融通的綜合課堂的課程學習模式受到了學生的歡迎,利于學生在自己擅長的領域里充分發揮自己的能力。例如,2015年端午節課程在2014年端午節課程的基礎上,增加了“文綜大課堂”環節。在這節課中,地理、歷史、政治老師圍繞端午節文化,融合各自的學科內容,共同完成一節文綜課。也就是說,在一節課程里,學生可以從文綜的角度學習到更為綜合、更為全面的知識。這就增大了課堂的知識容量,提高了教學效率。
提倡自主,增加課程情趣
與其他的課程不同,“過好民俗節,永葆中國心”傳統民俗節系列德育課程自始至終充分尊重學生的意愿,注意調動學生的興趣,在課程各環節體現學生的自主選擇性。這增加了民俗節系列課程的趣味性,使課程深受學生歡迎。
1.年級承辦,自主設計
每次民俗節課程都由一個年級的學生承擔,從課程設計到組織、實施都由學生來完成。這就改變了學生被動接受課程、拒絕深入課程的尷尬局面。兩年來,每個承擔課程設計的年級都是師生齊行動,群策群力,結合年級特點,深入開發課程。大到課程方案、實施流程,小到背景視頻、主持文稿,都由學生完成。例如,2015年“品味端午,傳承文化”端午節課程由初二年級學生設計實施,分為“話說端午”“詩誦端午”“書繪端午”“端午倡議”四個篇章。其實,這個過程就是學生自育的過程。
學生自主設計課程,還使得每個民俗節都亮點紛呈:初中學生設計的課程更具趣味性,高中學生組織的課程更具思想性。
2.自查資料,分享交流
為了能夠使課程內容受到全校同學的歡迎,所有承擔設計的年級學生都利用業余時間積極查閱資料,主動分享交流。經粗略地統計,每個年級為民俗節課程準備的資料、文稿都在萬字以上。在這個過程中,學生通過閱讀歷史文獻資料、優秀詩文作品等,經歷了一次完整的自主學習過程。同時,課程中的演講、對話展演等環節,是對學生綜合能力的鍛煉與提高。
3.自創精品,展示才能
在承辦課程的過程中,或是在學習之后,學生們紛紛將自己的思考、收獲融入各類的原創作品中。例如,在“清明時節話清”中,師生創作朗誦詩歌,共同抒發對先烈的緬懷之情;在“端午文化我傳承”中,學生自制端午文化書簽,演唱原創歌曲《端午?紀》;在“愛在中秋,情滿校園”中,學生繪制個性化的兔爺造型;在“重九敬長輩,登高祭故人”中,學生創作《敬老愛老歌》并誦讀;在“冬至情長,感謝有您”中,學生通過演講自己的文學作品抒發對老師們的感謝。這些原創作品中不乏精品。總之,民俗節系列德育課程給學生的才藝提供了充分的展示空間。
4.主動實踐,體驗風俗
每一次民俗課程,學生都親自參與其中:端午包粽子、中秋舞龍獅、重陽系香囊、冬至開始繪制“九九消寒圖”……這些實踐項目讓學習內容不再停留在書本上,而是融入學生的生活中。學生們親自去實踐,感受自是不同。
注重思想,探索課程深度
如果課程只有外在熱鬧的形式而沒有深刻的內涵,就不是一門成功的課程。在民俗節系列課程中,學校注意引導學生深入挖掘民俗節蘊含的文化內涵,在課程中融入自己的思考,不斷拓展課程的深度。
1.發掘節日文化內涵
吃月餅、賽龍舟等民間習俗,只是民俗節日的一些外在形式。民俗節有著深刻的內涵。例如,冬至節的文化內涵除了祭祀祖先外,還在于感恩天地萬物。因此,在設計冬至節課程時,學生們充分把握住了“感恩”這個內涵。學生們將自己對教職員工們――任課教師、年級組長、職員老師和保安、保潔人員的感激之情,浸潤在文字里,寄托在演講中。可以說,他們關注到了所有幫助自己成長的人們,在冬至這個寒冷的日子,送上了他們最真摯的祝福。
2.結合現實各有側重
我們不僅發掘民俗節的歷史文化內涵,更注重其現實意義。2015年是勝利七十周年,結合這個年度主題,2015年的重陽節課程的設計重點突出、意義深遠――“敬老愛老”成為“重九敬長輩,登高祭故人”課程的主題,而敬老愛老的主要對象則是抗戰老兵。這就使得課程的內容從簡單地傳遞民俗知識上升到愛國主義教育。同時,此課程與學校之前開展的“關愛老兵校園義賣”結合起來,讓學生們對抗戰老兵不只停留在精神仰慕階段,而是將關愛與敬老落實到實際行動中。
3.引導思考啟發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