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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法治政府;政府職能;依法行政;稅務機關
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要求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建設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同時在財稅改革方面提到要落實稅負公平原則,稅收政策要統一于稅收相關的法律法規,實質就是通過依法治稅實現稅收職能。而依法行政在法治政府的建設中處于核心地位,稅務機關作為政府的一個重要職能部門,依法行政在整個依法治稅中的地位也十分重要。法治政府,法學界的共識是一個“有限的、開放的、誠信的、利益中立的、責任的政府”,最終落腳于服務于民,即實現“六型”政府建設。在十八屆三中全會這種精神要求下,如何進一步推進稅務的依法行政工作,完善服務職能是稅務機關應當思考的問題。
一、稅務機關依法行政的重要性
依法行政:指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設立,并依法取得和行使其行政權力,對其行政行為的后果承擔相應的責任的原則。該原則包括三方面:1、合法行政,它要求稅務機關權力的存在和運行都必須依據法律,而不能與法律發生抵觸或沖突。這與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有限政府”相吻合――權力來自法律,依法行使權力。2、合理行政,它要求行政自由裁量行為必須適當、必要,過罰相當。3、責任行政,是指行政機關必須對自己實施的行政活動承擔責任,整個行政活動應處于一種負責任的狀態。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要求對責任政府的評價標準不再唯GDP,還考察生態環境、政府負債、安全生產等指標。誠信政府需要政策穩定、適用公平、變更受償。這些要求對稅務機關依法行政起到深層次的理論支撐,為其完善服務職能拓展更廣闊的視野。
(一)稅務機關依法行政,是依法治稅的核心。所謂依法治稅,作為法治政府的有機組成部分,是指通過稅收法制建設,使征稅主體依法征稅,納稅主體依法納稅,從而達到稅收法治的狀態。
1、依法行政是稅收法治的中心環節。依法治稅包括稅務的立法、執法、司法以及法律監督等在內的統一體,稅收行政執法是這一體系的中心,任何行政執法都必須依法行政,所以依法行政是稅收法治的中心環節。2、依法行政是依法納稅的前提。將“征稅主體依法征稅”置于“納稅主體依法納稅”之前,突破了二者的傳統排序,表明了依法治稅的重點在于前者。從法治政府的實質即依法治權和依法治吏來看,依法治稅首先也應當是指“征稅主體必須依法征稅”。3、依法行政是提高服務效能依法治稅的有效途徑。
(二)稅務機關依法行政是文明稅收的重要標志。
易中天講,文明來自野蠻,文明是對野蠻的改造,文明就是客客氣氣地收你的錢。恩格斯講“為了維持國家這種公共權力,就需要公民繳納費用――捐稅”。公民交了錢,國家有了保證機構運行的費用,就能保護每一個納稅人合法經營不受侵犯,經營所得收益有安全保障,所以霍爾姆斯說:“稅收是我們為文明社會付出的代價。”依法行政,是現代政治文明的重要標志。十六大報告在一系列論述“民享”的基礎上,提出政治文明,其本質是一種回歸主體性的文明,其核心意義在于“民治”,就是讓每一個公民真正成為能夠決定自己命運的政治上的主人,擁有參與管理國家事務的權力。2010年也提到“要讓人民生活的更加幸福、更有尊嚴”,整個社會的發展必須以每個人的發展為前提,因此“我們要給人的自由和全面發展創造有利的條件,讓他們的聰明才智競相迸發,這就是我講的尊嚴的含義”。十期間講“中國夢是民族的夢,歸根到底是每個中國人的夢。”所以從政治文明演進的走向來看,其特征為:第一,從暴力政治走向協商政治。現代政治文明注重以協商政治為導向,通過談判、妥協、讓步來獲得政治問題上的共識和認同。第二,從權力政治走向權利政治。現代政治文明以權利為政治的核心,權力服從權利,權力保障權利,權利制約權力,權利是權力的目的。第三,從無序政治走向有序政治。政治文明的進程是要建立一整套保證政治穩定的制度規則和行為規則,從而使政權的交替、政策的變革等,都能在一種既定秩序下進行。這些政治要求的變化,使得行政工作必須依法行政,因而依法行政是政治文明的標志。通過對文明、政治文明的認識,可理解文明稅收,是基于依法稅收基礎之上,倡導行政主體以行政相對人為主體,與行政相對人的關系為文明祥和、互愛互信,共存共榮,是法、理、情三者的統一。稅務機關依法行政是文明稅收的重要標志。
(三)稅務機關依法行政是現階段完成好稅收職能的重要保證。
【關鍵詞】 政府信息;主動公開;限期公開
一、據以討論的案例
1、基本案情
原告陳啟震以特快專遞形式向被告沂源縣國土資源局郵寄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申請內容為“公開青蘭高速沂源段土地征收所涉及沂源縣石橋鎮石樓村總面積、地上附著物明細及補償款數額”,該申請被告認可于2014年1月4日收到。2014年1月9日原告第二次以特快專遞的形式向被告郵寄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申請內容與第一次的內容一致。2014年2月11日被告向原告做出了“你的信息公開申請無法律依據”的不予公開書面答復。行政機關向原告送達該答復時,原告拒收。對于原告 “個人地上附屬物明細和數額”的訴訟請求,原告在前未向被告提出公開申請。因青蘭高速建設沂源段征地并未征占原告個人承包地及地上附屬物,原告請求公開的“個人地上附屬物明細和數額”的政府信息不存在。
2、審判情況
經審理,一審法院認為,關于“石樓村總面積、總補償款和土地安置費數額、集體地上附屬物明細及補償數額”的政府信息,屬于被告依法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關于“原告個人地上附屬物明細和補償數額”的政府信息實質上不存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九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1)被告沂源縣國土資源局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陳啟震公開“青蘭高速沂源段集體土地征收所涉及石樓村總面積、總補償款和土地安置費數額、集體地上附屬物明細及補償數額”政府信息。
(2)駁回原告陳啟震請求公開“青蘭高速沂源段集體土地征收所涉及原告個人的地上附屬物明細和數額”政府信息的訴訟請求。
二、相關問題的探討
本案涉及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一是原告申請公開村集體部分的占地補償信息是否需提供“三需要”(生產、生活、科研)方面的證據;二是人民法院就原告關于村集體部分的占地補償信息請求應如何裁判;三是對于原告要求公開的個人部分占地補償信息,人民法院應當如何做出裁判。
1、原告要求公開村集體部分占地補償信息是否需提供“三需要”證據
我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第三十條又規定:“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下列事項,接受村民的監督:……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隨時公布”。可見,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村集體部分的占地補償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本案原告是石樓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故有權知曉關于該村的占地補償情況。另外,《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條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九條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確定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具體內容,并重點公開下列政府信息: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第十一條也規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使用情況;……”,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主動并重點公開有關征收或者征用土地和房屋拆遷及其補償、補助費用的發放與使用情況。對于本案原告要求公開的石樓村部分集體占地補償信息,被告負有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法定職責,無需原告提供符合“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的證據。
2、原告要求公開村集體部分的占地補償信息應如何做出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第九條第一款規定:“被告對依法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拒絕或者部分拒絕公開的,人民法院應當撤銷或者部分撤銷被訴不予公開決定,并判決被告在一定期限內公開”。對于原告要求公開的村集體部分占地補償信息,被告在行政程序中做出了原告公開申請于法無據的答復。而在訴訟中,原告既請求判令被告公開該部分政府信息,同時也請求判決被告對信息公開申請做出明確答復,但并未請求法院撤銷被告不予公開的行政答復。因村集體部分占地補償信息屬被告依法應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人民法院宜直接判決被告限期公開相關信息。因原告關于被告對信息公開申請做出明確答復的訴訟請求可在責令被告限期公開政府信息的判決中得以解決,故無需在判決中單獨回應。至于被告做出的對原告申請不予公開的答復,因原告未請求撤銷,便無需判決撤銷,在文書的證據認定和裁判說理部分就其不合法性予以認定和說明理由即可(關于此答復,被告曾作為證據在訴訟中提交過)。
3、原告要求公開的個人部分占地補償信息如何進行裁判
《若干規定》第三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義務,直接向人民法院的,應當告知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本案原告提出的個人地上附屬物明細和補償數額方面的公開請求,是在時提出的,在訴前并未向被告提出公開申請。故原告的這一訴訟請求不符合案件的受理條件,法院應裁定不予受理,對于已經受理的,應裁定駁回。另外,通過審理查明,本案高速路征地亦未占用原告個人承包地(審理中原、被告均認可了這一事實)。因此,本案不存在原告個人部分的占地補償信息。根據《若干規定》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政府信息不存在,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從簡便訴訟、徹底解決糾紛與減輕當事人訟累角度出發,對原告個人部分的占地補償信息公開請求,一并判決駁回訴訟請求較為妥當。
【參考文獻】
[1] 周蘭領,宋艷慧.論公立高校信息公開行為的司法救濟[J].西部學刊,2013.03.
[2] 莫于川.行政程序法治觀與行政許可透明度――從制度創新努力看建設陽光政府的方向[J].現代法學,2008.03.
【作者簡介】
司法及司法活動的產生源于人類對社會正義的追求,而司法公正則是人類社會及社會公眾群體對司法活動過程和結果的質量要求和最終需求。縱觀人類社會司法活動的演變進程,不難看出,人類對社會正義的追求明晰地呈現出由簡單到復雜、由低級向高級的漸進式的發展過程—一即由最初階段的僅僅單純地追求“結果正義”到因對“遲來的正義為非正義”的認識轉而追求“有效率價值的正義”再到追求“以效率為核心的正義”。可以認為,人類對社會正義的追求層次的不斷提升是人類社會文化的發展、文明的進步,尤其是人們對社會正義認識的不斷深刻以及對社會利益和公眾利益的效率價值認識的逐步深化密切相關的。當然,這種追求提升的物質基礎和最深刻的根源則是人類社會生產方式的進步和生產效率的不斷提高,司法公正是法制社會永恒的追求,是法治的必然要求。人類社會對司法公正的追求正如對社會正義的追求一樣,是一個漸進的并不斷提升的過程。在人類文明的不同歷史時期,在不同的國度以及同一國度不同的發展階段,司法公正的價值和取向是不盡相同的,其內涵也在不斷的豐富。從人類社會對司法公正的認識、需求、要求和追求的發展過程著眼,大體上可劃分為以下三個階段:一是單純追求結果公正;(實體公正)的階段;二是對司法公正的程序內涵和效率價值的意識覺醒和認識的深化并追求程序公正和司法效率的階段;三是形成司法效率是司法公正的核心和生命線的觀念并不懈追求以效率為中心的司法公正階段。需要明確指出;上述階段劃分是以人類法制文明的總體發展為坐標并以當今世界法治國家和法制發達國家為范例加以歸納總結而得出的結論。由于不同國家各自法制的歷史、法制的現狀千差萬別,其所處的階段以及同一階段的發展程度也是各不相同的。但是,無論如何對司法效率的追求已成為以現代司法理念為基石構建的現代司法制度的一個十分重要的基本價值取向和奮斗目標。
二、司法效率與程序公正的關系
上文論及司法效率的公正價值以及司法效率在司法公正中的核心地位。英國有句名諺:“正義被耽擱等于正義被剝奪”。這句法律諺語深刻揭示了司法效率與司法公正的同一性。可以認為;司法效率與司法公正的相互關系中,司法效率與程序公正是直接關聯的,是程序公正的核心,并通過司法程序作用于訴訟的實體結果,最終成為司法公正(。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的核心和有機組成部分。因此,司法效率的公正價值首先是程序公正的價值,其程序公正價值的實現方可轉化為實體公正價值的實現。程序不公的司法效率不是公正的效率,也注定不能保障實現實體公正的目標。
筆者認為,對程序公正與司法效率關系認識的核心和關鍵是對兩者統一共有的本質的認識。準確地講,程序公正與司法效率的重要本質和共同價值應在于它們在對社會正義追求的互動中可以形成這樣一個動態平衡點,這個平衡點所對應的一種司法狀態即是司法制度所尋求的價值目標實現的最大化。當人們對程序公正和司法效率的權衡和取舍偏離這個平衡點的時候,就會出現對司法的價值目標的偏離甚至背離,并且偏離平衡點的程度與司法的價值目標的實現程度成反比。因而,尋找平衡點和縮小偏離度的過程就是謀求司法價值目標最大化的過程,也恰恰是人類追求最大化的社會正義的過程。由于任何正義都是相對的,不存在純粹的、絕對的正義,因此,人類對社會正義的追求只能而且必須理性地尋求其最大化,而對純粹的、絕對的社會正義的追求只能是一種烏托邦式的憧憬和理想目標。同時,正因為人類在對社會正義的理想目標的追求過程中,才使社會正義最大化的實現成為可能。
三、司法效率的內涵及其構成要素
在明確程序公正與司法效率之間的客觀辯證統一關系和本質的前提下, 自然而然地要思索一個重要問題“即司法效率的內涵是什么?要充分認識司法效率的內涵,必須首先明確幾個概念,即司法成本、司法效益、司法效率,以及與程序公正的辯證關系。
司法成本是指訴訟活動中對司法資源的消耗和當事人訴訟成本的投入的總和,其中包含訴訟時間的耗費。司法效益是指通過司法活動而達到的司法價值目標的實現程度。具體地講就是司法活動所產生的法律效果、社會效果、政治效果和經濟效果等方面的綜合性結果。其中包括有形的結果(如法律效果、經濟效果),也包括無形的結果(如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司法效益的顯著標志就是司法公正化程度。司法效率是指司法活動中司法成本與司法效益的邏輯比值。因此,司法效率與司法效益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兩者之所以不同,是源于詞義學上的“效益”僅僅是一個具有量的規定性的絕對值,而“效率”則是兩個具有量的屬性的絕對值之間的數理邏輯比例值,即邏輯比率。簡單地說,司法效益是相對于司法成本而言的司法活動的“產出”;而司法效率則是衡量司法活動的法律經濟價值的量化指標。由于司法資源和司法成本的可概算性,司法效益的有形與無形因素以及無形因素的不確定性,決定了司法效率的可變性,也決定了程序公正和司法效率在司法價值目標實現(司法公正化)中的所占成分和比重,同時,還決定了因程序公正和司法效率雙重因素形成的司法價值目標平衡點的動態性。
由此可見,司法效率的內涵應當包括其本身所蘊含的程序公正的價值內核、實體公正的價值屬性(本質)以及司法成本的法律經濟學指數(評價)。司法效率內涵中的三個組成部分也就是司法效率的有機構成三要素。“三要素‘,充分表明了司法效率自身固有的質的規定性,即司法效率的公正價值和法律經濟價值。
四、程序公正與司法效率關系的數理模型
為使司法效率(C)、程序公正(D)、司法成本(B)、司法效益(A)之間的辯證關系更加清晰、直觀,不妨用以下數理方式加以標明:
[SX(]司法效益—司法成本[]司法效益[SX)]:司法效率二[SX(]司法效益[]程序公正[SX)]([SX(]A—B[]A[SX])=C=[SX(]A[]D[SX)])
需要說明的是:(一)上述公式并不完全等同于數學公式,僅僅表明公式中各變量(因素)之間的數理邏輯關系,而非純粹意義上的數學關系;(二)上述公式實際上包含三個獨立的等式。
等式一:司法效率:[SX(]司法效益—司法成本[]司法效益[SX)](C=[SX(]A—B[]A[SX)])
等式二:司法效率二[SX(]司法效益[]程序公正[SX)](C=[SX(]A[]D[SX)])
等式三:[SX(]司法效益—司法成本[]司法效益[SX)]=[SX(]司法效益[]程序公正[SX)]([SX(]A—B[]A[SX)]=[SX(]A[]D[SX)])
以上三個各自獨立又相互關聯的數理等式分別蘊含著不同的司法精神和司法規則。
第一,“等式一”表明司法成本與司法效益的辯證關系以及兩者對司法效率的影響。從這個等式不難看出,在司法效益規模確定的情況下,司法成本越高,司法效率越低;反之,司法成本越低,司法效率越高。在司法成本不變的前提下,司法效益越大,司法效率就越高,反之,司法效益越小,司法效率也越低;同時,司法效率的高、低又直接決定司法效益的大小。在司法效率保持不變的階段,司法效益和司法成本也隨之保持不變。上述分析表明:(一)司法成本與司法效益共同決定司法效率的高低;(二)通常情況下,司法成本與司法效益成反比,司法效益與司法效率成正比;(三)司法效率的提高或者降低直接作用并導致司法效益的增大或者減小,同時,也會減少或者增加司法成本的投入;(四)在特定情形下,即司法效率不變情況下,司法效益不可能提高,司法成本也不可能降低。
第二,“等式二”表明司法效率、司法效益和程序公正三者之間的數理邏輯關系和法律經濟關系。為使對三者間關系更明了,可將“等式二”變形為:司法效益二司法效率X程序公正。(A=cXD)從變形后的等式很容易看出其間蘊含著這樣一個客觀法則,即司法效益是由司法效率和程序公正兩個變量決定并且交互作用的。這一法則有三層含義:一是在司法效益恒定(即司法價值目標實現程度一司法公正化程度)特定的情況下,程序公正與司法效率的變化成反比,兩者呈現出矛盾與沖突的態勢。這種態勢所映襯出的司法景象有兩種,一種是因對絕對公正和超越社會現實的公正無限追求,在客觀上導致司法成本的增加,從而降低了司法效率;另一種是因對司法效率的不適應追求,甚至無限追求司法高效,致使程序公正難以在司法活動中得以實現。二是司法效率的提高有賴于程序公正和司法效率兩者中單一因素的適度提高或者雙重因素的共同提高。換句話說,要謀求司法效率的提高,必須努力尋求程序公正和司法效率的有機融合,使兩者平衡發展,以實現兩者相輔相成的共存共升狀態。這種狀態映襯出的司法圖景是:對程序公正的適度追求和對司法效率合乎社會現實條件、發展進程和規律的定位,以及司法效益、程序公正和司法效率三者同進的良好社會環境、公眾對司法的信任和司法權威的提升。三是司法效益降低的根源在于對程序公正和司法效率的追求嚴重失衡、司法活動中對程序公正和司法效率的標準要求嚴重降低。在這種情形下,程序公正和司法效率之間呈現出相互遏制和彼此損毀的局面。這種局面的背后映襯出的司法景象是司法人員司法職責的淡化、司法機關司法職能的弱化、法律秩序的混亂、法制的破壞和法律公信力的減弱以及司法權威的喪失。
第三,“等式三”可以變形為:
程序公正二[SX(](司法效率) 2[]司法效率—司法成本[SX)](D=[SX(]C 2[]C—B[SX)])
從變形后的等式明顯看出:(一)司法成本越高,程序公正化越低,反之亦然;(二)要實現司法效率的最大化,必須降低司法成本,提高程序公正化程度,以求最終實現司法公正的最大化。
五、加快我國訴訟制度的變革和法官職業化(結束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