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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貨幣是一種由技術創新帶來的新型貨幣形式,因其具有去中心化、匿名性等特性,在交易過程中能夠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率,因此受到了人們的追捧。數字貨幣的推出在一定程度上顛覆了人們對貨幣的認識,改變了人們傳統的支付方式,同時也克服了傳統貨幣的諸多缺陷,比如高交易成本、國際流通受限制、不能匿名支付、支付效率低、不可追溯、易造偽、易篡改等。正是由于這些特點,數字貨幣交易備受廣大投資者關注,其影響在全球范圍內不斷擴大。根據區塊鏈公司鏈塔智庫的數據顯示,2018年第一季度末數字貨幣的種類有1200余種,其市場單日交易額約1600億元。截至2019年4月9日,數字貨幣種類達到2100多種,單日交易額超過3500多億元。可見,數字貨幣市場整體發展迅猛,數字貨幣仍然受到諸多投資者的青睞。
然而,目前數字貨幣的法律地位不完善、廣大民眾對其認識不夠清晰和全面,隨著數字貨幣快速發展,其蘊含的諸多風險也逐漸凸顯出來,比如數字貨幣被盜、敲詐、洗錢、偷稅漏稅、非法交易等。這些風險給投資者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同時也給社會增添了諸多不穩定性因素。為了克服數字貨幣發展過程中存在的潛在風險和挑戰,促使數字貨幣市場更規范和健康發展,減少市場上的不確定性因素,各國政府實施了各種手段來對數字貨幣進行監管。比如美國將數字貨幣納入反洗錢監管范圍;英國則使用法律法規對數字貨幣交易的相關主體進行監管;日本和韓國對交易機構通過數字貨幣獲得的資本收益進行征稅;俄羅斯禁止私人數字貨幣交易;中國則出臺規范文件來對數字貨幣風險進行監管;等等。但各國政府對數字貨幣的監管無先例可循,這些對數字貨幣的監管措施仍然處于初級和探索階段,其是否能取得既定的效果仍然不確定。
因此,本研究擬在界定數字貨幣的概念和特點介紹的基礎上,進一步梳理現階段數字貨幣發展現狀,分析數字貨幣發展過程中存在的風險,以及各國政府針對數字貨幣的風險已實施的監管措施,發現其中存在的缺陷,再根據這些缺陷提出相應的改善舉措。本研究在一個整合的框架內對數字貨幣現狀、風險問題、監管舉措等進行系統的分析,并有針對性地提出政策建議,希冀研究結論能夠幫助類似數字貨幣的金融創新減少不確定性,促進其更健康和穩健地發展,進而充分發揮其在經濟增長中的積極作用,同時為后續類似數字貨幣的金融創新相關研究提供借鑒,以及為監管政策制定的政府部門提供一些參考。
一、數字貨幣的概念及特點
目前,學術界關于數字貨幣的定義尚未統一。盛松成和張璇從貨幣的來源視角出發,認為數字貨幣是一種虛擬數據表示的非真實的貨幣,是互聯網技術不斷開發和發展的衍生物。國際清算銀行和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均從貨幣的職能視角指出數字貨幣是價值的數字表現形式,通過數據交換的方式來實現其功能,比如交易、流通、記賬以及儲存等;同樣歐洲銀行管理局也從該視角將數字貨幣定義為是價值的數字化,可以進行支付、轉移、儲存或交易,但是不同于法定貨幣。麻世珺從貨幣形態的角度對數字貨幣進行定義,認為數字貨幣是不同于實物貨幣,不以物理介質為載體、不存在于現實世界的貨幣形式。簡而言之,本文認為數字貨幣是一種新型貨幣形式,在互聯網上進行發行和流通,經過信息交換來發揮貨幣的基本功能,如媒介作用、賬本記錄和貯藏等。數字貨幣發展至今,其種類數以千計,主要的數字貨幣有比特幣、以太幣和瑞波幣等,其中比特幣是最為出名的一種數字貨幣類型。
數字貨幣主要有去中心化、匿名性、安全性、交易成本低且便捷、通縮性等特點。
(1)去中心化:數字貨幣具有去中心化特點主要是因為數字貨幣交易是依托具有去中心化特點的區塊鏈技術,這種去中心化特點可以讓交易主體進行點對點交易、全球支付、無地域阻礙,也無需任何金融中介機構參與。同時,這種特點也能提高交易效率,相比于有銀行等金融機構參與的傳統交易,大大地降低了交易成本。
(2)匿名性:數字貨幣交易過程中保持完全匿名方式進行交易,這種方式增加了用戶隱私的保護強度,減少了信息泄露,有效地阻止其他個體或者團體獲取可以揭示數字貨幣用戶身份的其他信息。
(3)安全性:分布式總賬模式是數字貨幣交易的模式,這種交易模式是加密機制采用的算法,無法被破解,這使得任何人在交易過程中都無法偽造或者篡改貨幣,不可能存在數字假鈔或者虛假交易。因此數字貨幣避免了傳統貨幣容易出現假幣的缺陷,從而使得數字貨幣交易具有一定的安全性。
(4)交易成本低且便捷:數字貨幣的生產成本較低,在其交易傳輸過程中費用低且便捷。這主要是因為數字貨幣是非實物流通,其交易不受時間和空間的限制,能快速有效地實現低成本且便捷的資金轉移。相比于傳統貨幣交易的需要通過銀行機構輔助完成一系列復雜的跨境轉匯手續,并且交易過程耗時長、需要支付手續費高,數字貨幣交易則具有明顯的優勢,跨境轉匯只需要知道對方的賬戶地址,便可實現資金點對點轉移,整個交易過程耗時短、手續費低。
(5)通縮性:數字貨幣總量設置不變,不會增發,其供應速度會隨著時間逐漸減慢。與傳統的法定貨幣相比,國家有權利增發貨幣,從而可能導致貨幣貶值,發生通貨膨脹的危機,而數字貨幣永不增發使得其天然地具備了通縮性特點,不會發生通貨膨脹。
二、數字貨幣發展現狀
目前,全球數字貨幣增長趨勢呈現出低增長趨勢。從2013—2019年數據可知,全球數字貨幣總市值和日交易量波動較大。具體地,2013—2017年期間,全球數字貨幣的市值增長較小,保持在5億美元左右。數字貨幣市值增長高峰期出現在2018年上半年,最高超過了813億美元,日交易量高達75億美元。到2018年下半年年底,全球數字貨幣市值表現出負增長態勢,但2019年初,全球數字貨幣市值呈緩慢增長形勢,其日交易量仍然較高,日前最高超過82億美元。截至2019年4月9日,全球數字貨幣的種類達到了2157種,其交易市場數有17414個,總市值超過180億美元,日交易量超過54億美元。其中,全球前十大數字貨幣的市值之和為149.27億美元,約占總數字貨幣市值的82.6%。比特幣的市值排名第一,占總數字貨幣市值的50.9%,以太幣和瑞波幣的市值與比特幣相差甚遠,占比分別為10.42%和8.15%。但是這些數字貨幣中,超過一半的數字貨幣價格變動為負。
三、數字貨幣發展存在的風險
(一)數字貨幣去中心點特點引發安全風險
數字貨幣去中心化特點引發較大的安全風險。雖然數字貨幣采用較嚴格的密碼學系統,不容易被攻破或者篡改,能夠為數字貨幣交易提供一定的安全保障,但是,由于數字貨幣發展時間短,存在交易平臺不嚴密、運營設施不完善或者技術漏洞等問題,交易網站很容易出現賬戶被盜等事件。消費者的數字貨幣被盜會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比如Mt.Gox和Coincheck是日本兩大數字貨幣交易所,曾遭受黑客攻擊,導致其損失的數字貨幣近千億日元。更重要的是,消費者還無法追回這種損失。因為數字貨幣具有去中心化的特點,黑客可以通過多種途徑盜取用戶的數字貨幣,比如木馬程序、操作系統或者交易平臺漏洞等,這使得警方即使能夠發現被盜數字貨幣的動向,但也無法鎖定使用者,很難對其發起訴訟。而且判定這種訴訟也存在挑戰,因為黑客已經擁有了私鑰,原數字貨幣持有者很難對其所有權進行證實。這種案件如果涉及人數多、金額較大,則會對社會產生嚴重的不良影響。
(二)數字貨幣通縮特點引發投機風險
數字貨幣幣值波動較大,容易引發投機行為。這種投機風險主要來自兩個方面,一是投資者的預期,二是投機分子操縱。前者主要是因為數字貨幣算法較嚴密,在具體時段產生的數字貨幣有限,在某個時刻數字貨幣供給總規模不變的情況下,投資者預期未來數字貨幣的價值會增加,就會儲藏更多的數字貨幣,導致市場上用于交易的數字貨幣減少,價值則上升。隨著數字貨幣價值上升,投資者更傾向儲藏更多的數字貨幣,從而造成數字貨幣儲藏的惡性循環,導致通縮,最后可能造成其退出市場,給投資者帶來巨大損失。比如,第一筆交易的比特幣幣值僅為0.0025美元,但是截至2019年4月9日,1比特幣的價格為35094.38美元。這主要是因為數字貨幣的價格受諸多不確定性因素影響,波動劇烈,容易被投機分子操縱。數字貨幣價格波動原因來源于其發展時間短、法律界定模糊、認可度和透明度不高、應用范圍有限,但是關注度高、參與者多。投機分子正是利用這些特點,對數字貨幣進行惡意炒作,人為干預操縱其價格。
(三)數字貨幣匿名性引發法律風險
數字貨幣的匿名性特點為犯罪分子提供了便利。數字貨幣的交易具有高保密性,交易方式是點對點交易,而且不受時間和地域限制。數字貨幣的這種優勢在給用戶帶來便利性的同時也吸引了犯罪分子。因為當犯罪分子進行洗錢、交易、賭博、逃稅等犯罪活動時,交易匿名性能夠助其逃過監管當局的監控。而且匿名性又使執法機構無法對其真實身份進行追查,從而增加了執法機構追蹤犯罪分子活動和行為的難度。全球最大黑市交易網站AlphaBay就是個典型的例子,在兩年時間里,不法分子在這個網站上進行市值超過了10億美元的、武器、黑客等數字貨幣交易。為了控制犯罪分子的活動,美國和英國不得不聯合關掉AlphaBay數字貨幣交易網站。
(四)數字貨幣無信用擔保引發信用風險
數字貨幣缺少法定機構和國家政府政策支持,容易出現信用風險問題。傳統的貨幣有固定機構和單位來進行貨幣發行,有國家信用作為擔保,貨幣價值具有穩定性。然而,數字貨幣的獲得過程中沒有任何發行機構參與,因此數字貨幣沒有國家信用作擔保,貨幣價值易波動。在整個數字貨幣交易過程中,各主體只有依靠交易雙方、第三方交易平臺、技術的信用來完成數字貨幣交易,一旦交易任何一方或第三方或技術不支持,交易則會受到阻礙。
(五)數字貨幣無國際限制引發世界貨幣風險
圖1 數字貨幣現存的風險
數字貨幣的交易和流通是世界性的,沒有國際限制。在數字貨幣獲取的過程中需要消耗大量電力,世界各國發展不均衡,發達國家有先進的硬件設備和電力,可獲得大量的數字貨幣,而發展中國家國力則相對較弱,獲得的數字貨幣有限,因此大量財富聚集在少部分發達國家,它們可以控制全球數字貨幣的價值。如果發達國家發生影響數字貨幣價值的事件,就會給投資者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比如日本最大的數字貨幣交易平臺Mt.Gox倒閉時,導致了很多發展中國家的數字貨幣貶值。除此之外,數字貨幣在全球流通,也加劇了犯罪分子洗錢、逃稅等犯罪活動。由數字貨幣本身特性引發的交易過程中的安全風險、投機風險、法律風險、信用風險和世界貨幣風險(如圖1所示),不僅給直接參與交易活動的投資者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同時也給各個國家增添諸多不確定性因素,有觀點指出ISIS會借助數字貨幣展開籌資活動。
四、數字貨幣現有的風險監管措施
針對數字貨幣交易過程中的風險,各國政府均紛紛實施監管舉措,以期完善數字貨幣交易系統,減少風險和不確定性。總結歸納多個國家在數字貨幣監管方面的舉措,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將數字貨幣發展為法定貨幣
數字貨幣出現之后,引起各個國家的關注,各國央行也在考慮是否要把數字貨幣發展為法定貨幣。特別是美國,在將非數字貨幣發展為法定數字貨幣方面保持著積極的態度。雖然俄羅斯在2014年禁止在國內進行數字貨幣相關交易,并且將多家數字貨幣交易平臺、網站和社區關停,但是隨著數字貨幣的發展,其在國家經濟增長中的作用越來越重要,俄羅斯政府在2017年后也積極地轉變了對數字貨幣的態度。面對發行法定數字貨幣,我國政府的態度也比較積極。早在2014年,我國就為論證發行法定數字貨幣的可行性成立了專門的研究小組,后續針對數字貨幣的關鍵技術、數字貨幣的運行框架等課題展開了研究,并取得了階段性成果。2016年我國將發行法定數字貨幣作為戰略目標,并就數字貨幣多場景應用問題展開深入研究和探討。2017年,為了探討央行數字貨幣的發行、運行框架、關鍵技術等問題,我國央行專門成立了數字貨幣研究院,同時也展開了對數字貨幣相關領域的研究。
(二)規避數字貨幣交易的投機行為
為了規避數字貨幣帶來的投機行為,部分國家在一定范圍和一段時間內采取禁用措施對數字貨幣進行監管。2014年,俄羅斯央行發表聲明,指出數字貨幣交易沒有國家實體支持,是一種虛擬交易,在交易過程中存在較強的投機性和較高的風險性;在其監管范圍內,任何人不得使用數字貨幣,禁止相關的金融活動和服務,對于違反相關規定的主體進行刑事處罰。2015年俄羅斯財政部指出對從事數字貨幣相關交易和活動的人予以刑事處罰,因為數字貨幣相關交易被列為非法活動。2016年,俄羅斯禁止所有私人在該國從事數字貨幣相關的交易和活動。2017年,我國首次全面禁止虛擬貨幣交易的公告,隨后限制甚至要求完全停止數字貨幣的交易活動。近期,國家發改委公布的《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征求意見稿)》中,將虛擬貨幣“挖礦”活動列入淘汰類產業。
(三)規范數值貨幣交易平臺和機構
規范數字貨幣交易平臺和開立相關賬戶的金融機構進行監管的國家主要有日本、美國和韓國,監管的主要方式是通過向提供數字貨幣服務的機構頒布經營許可證,以及對通過數字貨幣獲取的資本收益征收課稅。日本主要是通過實行牌照式管理對數字貨幣的交易所進行監管,到目前為止,日本已經有16家數字貨幣交易所持有金融服務管理局所頒發的營業執照。日本國家稅務局裁定,交易所通過數字貨幣獲得資本收益,需要進行課稅,其稅率在15%~55%之間。美國部分自治州,比如紐約州等,要求數字貨幣交易所在州內運營期間要申請經營許可證。美國的稅務局也表示,數字貨幣屬于一種資產,通過數字貨幣取得長期資本收益要進行課稅。韓國政府也對交易所提供的賬戶服務進行監管,為了規范數字貨幣交易和提高其透明度,韓國還要求數字貨幣實行實名制管理。此外,韓國也向交易所通過數字貨幣交易獲得的資本收益征收24.2%的稅費。
(四)明確和完善數字貨幣法律地位
各個國家逐漸對數字貨幣交易制定規則。比如美國國家稅務局專門針對數字貨幣出臺了相關指導意見,將其視為一種特殊資產,需要向聯邦政府繳納聯邦稅。在2013年,美國將數字貨幣監管納入《銀行保密法》,重點打擊和監管洗錢等金融犯罪活動;紐約州金融服務局以監管金融機構的方式對提供數字貨幣服務進行監管,并在2014—2015年期間通過了《虛擬貨幣條例草案》和《虛擬貨幣監管法案》。日本在2017年實施了《資金結算法》,明確數字貨幣作為支付手段的法律地位,但它也有別于法定貨幣,被視為一種資產。法國在2018年制定了數字貨幣監管的法律法規,以防止犯罪分子利用數字貨幣進行逃稅、洗錢等犯罪活動,除此之外,法國金融市場監管局對數字貨幣及其衍生品進行監管。我國在2016年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規定網絡虛擬財產等的民事權利,但在2013年和2017年央行先后了《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和《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以規范數字貨幣交易。
(五)加強各國政府監管合作和協調
由于數字貨幣交易無國別限制,多個國家表示各個政府之間要加強合作和協調,共同克服數字貨幣監管困難和挑戰。特別是在2018年的G20峰會上,二十國集團表示,就數字貨幣風險問題,各個國家政府應該具有國際合作意識和保持良好的合作關系,制定全球統一的國家監管規則;按照反洗錢金融行動特別工作組(FATF)的標準來管理數字貨幣,希望FATF制定審查標準。在FATF的呼吁下,提高全球各個國家對數字貨幣的監管意識,并在全球實施該標準。FATF也強調,在類似數字貨幣金融資產未來的發展中,要重點考慮如何促進各國采取更加一致措施來共同降低它們潛在的風險,減少犯罪活動,同時又能夠支持和發展此類金融創新。
可見,針對數字貨幣交易中存在的風險問題,各個國家紛紛采取監管措施,在監管對象和內容上來看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從數字貨幣本身屬性出發,政府出臺政策,盡量明確其法律地位,支持其發展為法定貨幣。二是從提供數字貨幣服務的機構出發,政府頒發營業許可證,并對通過數字貨幣取得的收益征稅。三是從實施監管者出發,各個國家加強合作協調,或者直接禁用數字貨幣,從而達到規避數字貨幣潛在風險的目的。但是這些數字貨幣監管舉措仍然存在不足,不能全面地克服數字貨幣潛在的風險和挑戰。監管不是直接禁止民眾使用數字貨幣來規避其風險,也不是讓數字貨幣從市場上消失,而是要揚長避短。對于類似數字貨幣的金融創新,對整個社會經濟發展具有重要作用,各國政府更應該積極引導,促進其健康發展并為社會經濟增長做出相應的貢獻。
五、完善數字貨幣現有風險監管的舉措
本文認為,為了更好地規范和發展數字貨幣交易市場,降低其發展過程中的不確定性,以及引導投資者進行理性投資、減少盲目性和投機性行為,除了上述已經實施的監管舉措之外,各國政府還需要從支撐數字貨幣發展技術、投資者以及政府和市場方面對現有的監管舉措進行完善,具體如下:
(一)提升對新技術利用和監管的能力
數字貨幣是網絡科技不斷發展的產物,尤其是區塊鏈技術對數字貨幣的形成起著決定性作用。區塊鏈技術采用的分布式賬本技術為加密數字貨幣的交易提供了一定的科技保障,這種分布式賬本技術可以根據時間秩序來公開數字貨幣所有交易清單,因此有效地利用分布式賬本技術可以減少市場參與者、交易機構、監管機構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和不確定性,實現交易信息共享,使市場參與者能夠更好地利用數據做投資決策,使監管機構基于數據有效地減少洗錢、逃稅等犯罪活動。因此,進一步完善區塊鏈技術,為數字貨幣運行的區塊提供穩健性平臺,以及創造良好的條件來保障數字貨幣從發行到流通的過程尤為重要。和其他新興技術結合也能最大限制發揮區塊鏈技術的優勢,比如結合密碼技術、生物識別技術和人工智能等,共同加強數字貨幣的安全性,以及幫助投資者和監管機構識別藏有欺騙性的交易,從而能夠快速采取相應的行動。除此之外,區塊鏈技術還可以有效地和傳統的加密科技結合起來,借助彼此共同的技術特征來完成數字貨幣的發行、存儲和流通等,保障交易的安全性。
(二)加強宣傳教育以提高投資者風險意識
雖然部分國家出臺了相關文件來規范數字貨幣市場,提醒投資者要注意防范數字貨幣交易中的風險和存在的騙局,但對大部分投資者,特別是盲目跟風的投資者來說,數字貨幣仍然是一個新概念。比如我國央行在2013—2017年先后了《關于防范比特幣風險的通知》和《關于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提醒廣大民眾有關數字貨幣投資中的風險并要加強防范。政府除了出臺這種規范性文件外,還應利用海報、宣傳片、公眾平臺如微信、QQ、微博等進行廣泛宣傳,向廣大投資者解釋數字貨幣是什么、怎么產生的及其運作原理,提高投資者對數字貨幣的認知。同時,政府還應采用案例分析等方式告知在投資過程中會遇到哪些風險和存在什么樣的騙局,提高投資者的風險意識。通過這些措施,引導投資者理性投資、減少投機行為等,從而減少盲目跟風投資帶來的經濟損失。
我的問題是關于數字貨幣,央行此前說正在研究發行數字貨幣,請問進展如何?對于數字貨幣的正式問世是否有時間表和路線圖。請問周行長,您如何看待未來數字貨幣的應用前景?謝謝。
周小川:
可能大家也注意到,人民銀行在三年多以前就開始組織了關于數字貨幣的研討會,隨后成立了央行的數字貨幣研究所,最近的動作是和業界共同組織分布式研發,依靠和市場共同合作的方式來研發數字貨幣。在概念上來講,大家頭腦當中的數字貨幣概念都是不一樣的,央行用的研發的名字叫“DC/EP”,DC,digital currency,是數字貨幣;EP,electronic payment,是電子支付。實際上電子支付的是什么呢?支付的東西實際上也就是通過移動通信或者是其他的網絡系統傳輸的數字的東西,并不是紙面的貨幣,所以電子支付本身也是有數字貨幣的屬性。
關鍵詞:數字貨幣;金融監管;法律問題
圍繞數字貨幣的法律概念和監管,學界存在諸多爭議,至今還沒有形成統一的認知和得出理性的結論。因此,關于數字貨幣立法方面的進展更是舉步維艱。然而,執法部門和司法部門在實務中又不得不對數字貨幣的定性、歸屬、糾紛等予以回應。數字貨幣的理論研究跟不上實踐發展的需要,更何談用理論來指導實踐?相較于傳統的支付手段和交易形式,數字貨幣有其獨特的優勢———較為明顯的是使銀行業的經營成本明顯減少,助力共享金融的發展。數字貨幣借助區塊鏈技術,可以大大提升支付的便捷性,改變傳統法律規則下執行效率低下的弊端。但同時需要注意,數字貨幣也存在諸多的隱患,比如:沒有穩定的幣值、價格容易受到波動,尤其是其去中心化和匿名性等特征更給金融監管機構增加了監管壓力。
一、數字貨幣的界定
目前,學界對數字貨幣(DigitalCurrency)的定義沒有統一的標準,總體上對數字貨幣的本質內涵不明晰。本文試圖通過與電子貨幣、虛擬貨幣的比較和分析,總結出數字貨幣最一般的共性與個性,以期對數字貨幣做一個清楚明確的界定。實踐中數字貨幣、電子貨幣和虛擬貨幣的概念容易使人產生混淆,使數字貨幣法律體系的建構和安全監管陷入僵局。基于此,只有對數字貨幣的法律概念界定清楚,方能為數字貨幣的立法和金融監管奠定理論基礎。傳統意義上,因為電子貨幣被大眾廣泛使用,學界對電子貨幣都有比較清楚明晰的了解。有學者將電子貨幣(E-lectronicCurrency)的定義解釋得很明確,即電子貨幣是一種在網絡電子信用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新貨幣形式,是以電子脈沖進行資金傳輸和存儲的信用貨幣。〔1〕電子貨幣在本質上屬于一種支付手段,是法定貨幣的一種。比如,常見的借記卡和信用卡,還有現如今常用的微信支付和支付寶等都是電子貨幣的一種。〔2〕電子貨幣不具備可視性、可觸摸性,不需要借助實物為載體。虛擬貨幣是以電磁符號形式存在、僅在一定范圍內流通的私人貨幣,如Q幣、U幣等各類游戲幣。〔3〕這種傳統的虛擬貨幣仍然需要借助互聯網等技術。而網絡企業發行的法幣預付充值型網絡虛擬貨幣不是交易媒介,在性質上不是真正的貨幣,只是局部性單向支付工具。〔4〕它需要依托虛擬社區,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成為雙向支付的工具。數字貨幣從本質意義上來說,也屬于虛擬貨幣的一種,但是區別于虛擬貨幣,數字貨幣需要借助區塊鏈技術,具有去中心化的特點,故而應用范圍非常廣泛。電子貨幣、虛擬貨幣、數字貨幣存在諸多不同,具體如表1所示。從表1可以看出,數字貨幣和電子貨幣、虛擬貨幣相較,區別還是明顯而突出的。數字貨幣的優勢在于較為安全穩定,付出的成本較低,更加契合市場的發展需求。因此,人們對數字貨幣的投資熱情與日俱增,使得數字貨幣逐漸成為金融市場的投資“潮流”。數字貨幣和電子貨幣、虛擬貨幣一樣,以網絡信息技術的“形象”展現在大眾面前。但數字貨幣也有其獨有的特征,不僅交易成本較低,而且安全可靠,存在很大的市場空間。本質上,數字貨幣介于電子貨幣和虛擬貨幣之間,既有共性特征,也有其獨特之處。然而,目前關于數字貨幣的界定還處于爭議階段,尚未形成一致的認識。數字貨幣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上的發行主體包括國家和私人主體,技術支持上依賴區塊鏈。因發行主體的不同,數字貨幣又被劃分為法定貨幣和非法定貨幣。而狹義上的數字貨幣主要是指非法定貨幣,更加凸顯數字貨幣去中心化的特征。筆者認為數字貨幣是一種依托區塊鏈技術,兼具去中心化和匿名性等特征,并且不需借助物理載體的新型貨幣支付手段。
二、數字貨幣的現狀和困境
數字貨幣借助區塊鏈技術,呈現去中心化、隱蔽性強、安全便捷的優勢,但有利也有弊。數字貨幣因為缺少中心管理者,極易被市場所操縱。過度泛濫地推廣使用的數字貨幣,容易引發普遍的刑事、民事責任風險,如利用數字貨幣進行洗錢活動、逃稅避稅等。故而,金融監管部門既要加強對數字貨幣的監管,也要發揮數字貨幣的優勢———創新金融市場。總之,數字貨幣是一把“雙刃劍”。
(一)數字貨幣缺少法律依據
數字貨幣需要進入市場進行大規模的流通,解決其法理依據問題成為最關鍵的前提條件。而根據現有的法律法規,數字貨幣的法律定位并不能和電子貨幣、虛擬貨幣一樣被具體明確。首先,目前我國中央銀行發行的法定貨幣中,不包括數字貨幣。這意味著數字貨幣在我國市場上缺乏國家的支持。其次,《中國人民銀行法》中也只明確規定了硬幣和紙幣,沒有對數字貨幣進行規定,導致數字貨幣的法律地位模糊不清。如果相關的法律法規對數字貨幣不進行明確規定,那么實踐中就容易出現執法和司法方面使用的混亂。在科技創新不斷驅動金融發展的今天,雖然金融立法相比于其他領域立法要顯得更加“不穩定”,但是立法的更新變化不意味著立法的被動,我們應該使相關立法更具前瞻性與大局視野。〔5〕另一方面,關于數字貨幣的貨幣屬性問題也有諸多的爭論。中國人民銀行等五部門曾聯合下發了一份文件,將比特幣定義為特定的虛擬商品,不歸屬于法定貨幣的范圍,并且還禁止相關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利用比特幣提供服務。虛擬商品是一個經濟學概念,并不是完整意義上的法律概念,而現有《民法典》中只有虛擬財產的概念,因此上述五部門的文件是否將比特幣認定為虛擬財產尚有疑問。而且就算官方文件將數字貨幣認定為虛擬財產,很多學者卻對此并不贊同,更傾向于將其定性為貨幣。比如,有學者指出虛擬商品的定義并不能涵蓋數字貨幣的真實情況。以特定的虛擬商品給比特幣定性,并不是一個清晰的界定,反而是以一個模糊的概念去界定另一個模糊的概念。〔6〕從大眾對比特幣的使用情況來看,也不是完全將其作為虛擬商品。同時,上述認定也沒有體現出數字貨幣與法定貨幣之間的對應關系,而且違背國家賦予數字貨幣與實體貨幣相等的金融地位和法律地位的意旨。當下以比特幣為主的數字貨幣正在不斷興起、發展,對于激發市場活力有帶動作用,所以不宜全盤否定數字貨幣的運用。然而,現有的法律法規不能為數字貨幣推廣使用提供法律依據,進而導致實踐中執法部門和司法部門難以依法而行。
(二)數字貨幣加大金融監管力度
數字貨幣極大地沖擊了現有的金融監管機制,因為數字貨幣借助區塊鏈技術得以實現無中心管理者監管。當任何人都可以成為數字貨幣的發行者時,若缺乏中心管理者,金融市場監管勢必更加困難。在一般的監管法規中,監管機構的作用較為突顯,主要就是對中心管理機構提出合規性要求,而中心機構依據合規要求開展業務活動。〔7〕而以比特幣為主的數字貨幣因具有去中心化的特征,這導致傳統的監管法規不能全面約束和規范數字貨幣。其次,在數字貨幣領域內,發行主體不是單一化的,既可能是處于數字貨幣網絡節點的“礦工”,也可能是一些實體企業。〔8〕以比特幣為例,它不像傳統的貨幣種類,不需要借助一個中心管理者,不管是國家,還是私人主體都可以自由發行。在這樣的情況下,利用數字貨幣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情形逐漸增多,監管部門對這種新型貨幣進行實時監控的難度加大。而且,相比于傳統貨幣,數字貨幣不需要依賴賬戶系統證明資產的歸屬,只需利用公開密鑰技術以及能夠隨意生成的私鑰的途徑便可完成交易,〔9〕這更加便利了犯罪分子利用數字貨幣進行洗錢、詐騙等犯罪活動。另外,數字貨幣除了具有去中心化的特征,還有一個較為明顯的特征就是匿名性強,不會輕易被察覺,這種特征也是一體兩面的,既可以提高保護隱私的力度,也可能加大對其進行管控的難度。以比特幣為主的數字貨幣之所以具有該特征,主要是借助區塊鏈技術中的加密算法。借助區塊鏈技術進行交易,身份信息不會像傳統貨幣一樣容易泄露,因此,數字貨幣的保密程度高。數字貨幣交易的匿名性〔10〕雖能保障交易雙方隱私信息不被泄露,但是無疑也助長了金融犯罪活動的肆虐。而且監管部門還沒有完全認識和了解數字貨幣這一新事物的情況下,實際上也難以開展監管調查。這種明顯的漏洞,如果出現黑客攻擊的情況下,由于交易信息的匿名性以及不可逆性,讓很多受害者不能通過法律途徑追回自己的損失。
(三)數字貨幣的廣泛應用影響金融秩序的穩定
相較于傳統的貨幣,發行數字貨幣不需要借助中心管理機構,這似乎打破了銀行發行貨幣的“壟斷權”、沖擊了銀行的專有職責。數字貨幣發行者可以隨意決定發行的數量多少,會導致貨幣的供應量不穩定。最為嚴重和麻煩的是,數字貨幣的發行與流通越過監管部門,因缺乏監測,就不能實時了解經濟運行的實際情況,這給政策制定者帶來了困擾,同時削弱了政策傳導和執行的有效性。〔11〕基于此,如果數字貨幣以后被廣泛運用且被賦予貨幣的職能,那么勢必會影響貨幣政策的穩定,甚至沖擊金融市場的秩序。而且,隨著數字貨幣被廣泛應用和推廣,數字貨幣的交易平臺建設也方興未艾,但這些數字貨幣交易平臺還沒有完善的法律制度進行規制,導致國內交易平臺的標準和監管混亂。以比特幣為例,比特幣交易平臺開展的一系列衍生性金融業務已經違反了金融監管制度的相關規定,隨著業務量的增大,最終可能會影響金融秩序的穩定。〔12〕如果不對數字貨幣交易平臺進行規制,提高數字貨幣的準入門檻和完善數字貨幣的監管機制,將導致數字貨幣完全淪為普通的投機炒作商品。綜上,以上的問題都需要立法者和監管者予以關注,創新和完善相關法律制度的同時,還需認真處理科技、法律、金融三者之間的關系,確保數字貨幣在法治的軌道上運行。
三、對策與建議
數字貨幣雖然存在很多法律問題,也給金融監管造成一定的麻煩,但不可否認的是,數字貨幣具有不同于電子貨幣和虛擬貨幣的優勢,一味地否認數字貨幣的合法地位,甚至嚴禁商家運用數字貨幣的做法并不符合當下時展的趨勢。在一定意義上來說,針對數字貨幣現有的問題,采取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加強金融監管等對策和措施,一定程度上可以實現數字貨幣在不影響金融秩序的條件下發行、交易和推廣。
(一)完善數字貨幣方面的法律法規
西方國家對待數字貨幣大都是采取比較開放的態度,同時也在不斷加大對數字貨幣的監管力度。不同的監管機構對待數字貨幣態度也不大一樣,但總體上是較為樂觀的。美國在明確數字貨幣法律地位的基礎上,完善數字貨幣監管法規,針對利用數字貨幣進行洗錢、恐怖融資、非法交易以及損害交易安全和投資者利益等方面的違法犯罪活動,監管部門會重點關注并打擊。德國賦予了數字貨幣合法性地位,并專門對數字貨幣存在的法律問題進行規范,同時也明確了數字貨幣的貨幣屬性,即將其劃歸私人貨幣。日本對數字貨幣的態度非常積極,并打算利用數字貨幣作為重振國家經濟的工具。面對數字貨幣本身存在的風險,日本也不斷完善和創新數字貨幣方面的法律法規。比如,日本將數字貨幣的相關內容添加到《資金結算法》中,并詳細規定了數字貨幣的法律地位、監管體制等。〔13〕綜上所述,我國監管部門對私人數字貨幣的認識和態度沒有西方國家積極、樂觀。以比特幣為例,以中央銀行為主的監管部門沒有賦予比特幣合法性地位,甚至嚴禁相關運營商在交易中運用數字貨幣。正是因為相關部門沒有對數字貨幣的法理依據進行明確,才導致在實踐中數字貨幣運用的混亂。然而,在數字貨幣日益發展壯大的背景下,我國作為其中一員,無法杜絕數字貨幣,相關部門應主動采取積極措施,將數字貨幣盡早納入法治的軌道。筆者認為在全球金融背景的環境下,國家應不斷完善數字貨幣方面的法律法規,使數字貨幣在發行和流通領域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具體而言,國家應當修訂和完善《中國人民銀行假幣收繳、監管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法》《人民幣管理條例》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使數字貨幣的運用真正實現有法可依。只有如此,執法部門和司法部門才能采取相對應的措施解決實踐中出現的法律問題。
(二)構建數字貨幣的金融監管機制
如前所述,數字貨幣具有去中心化、匿名性程度高等特征,也會加大金融監管難度。基于此,筆者認為應當從數字貨幣本身來加強監管。首先,針對數字貨幣沒有中心管理機構問題,最好的做法就是不斷創新科技,推進科技監管。具體做法就是在底層區塊鏈中將監管部門設置為“特權節點”,由分開化監管走向合作化監管。監管部門以中間人的身份對區塊鏈治理中的糾紛做出仲裁或者調解,以及對重要的程序實施進行公證。〔14〕其次,針對數字貨幣匿名性強的特征,需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保證數字貨幣交易活動公開、公正、公平。最后,應該加強監管部門和中國人民銀行對數字貨幣的管理力度。筆者認為應建立由有關監管部門監管為主,中國人民銀行主管下的行業協會監管為輔的監督機制。只有在有關監管部門和行業協會共同監管的情況下,數字貨幣的運行和流通才會更加規范化、制度化。而且,因為數字貨幣本身就具有自我完善、自我約束的機制,以及去中心化的設計理念這使得對其的監管只能是以引導為主、管制為輔。
(三)確保數字貨幣在法治的軌道上廣泛應用
數字貨幣的發行者通常都是不受監管的第三方,如果對數字貨幣不加以規范的話,勢必會影響貨幣政策的穩定,最終危及金融秩序。而這種情況的出現完全是因為數字貨幣沒有一個中心管理者,導致任何私人主體都可以成為貨幣的發行者。我國為了金融秩序的穩定和安全,明確規定私人主體嚴禁利用數字貨幣投機炒作。基于此,筆者認為私人數字貨幣不被認可的前提下,應保證國家作為發行主體的法定數字貨幣更加規范化。中國人民銀行要積極主動推動法定數字貨幣方面的研究和探索。比如,可以在一些地區對數字貨幣進行試點工作,加快數字貨幣的發行與流通。針對數字貨幣交易平臺的亂象,首先,要對現有交易平臺的運營狀況、資金狀況進行全面篩查,嚴格提高數字貨幣交易平臺的準入門檻。〔16〕加強監管部門與交易平臺的溝通和對接,實現相關信息和數據的實時共享。其次,為了避免數字貨幣完全淪為投機炒作的商品,要取消現有的交易平臺的做空機制,暫停數字貨幣的一切交易。現有交易平臺必須整改轉型,向數字貨幣有償存儲平臺和支付平臺的方向轉變。〔17〕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數字貨幣交易平臺的規范力度,改變現有數字貨幣交易平臺的不規范運作。最后,監管部門應當引導各交易平臺公平競爭,建立完善的平臺管理運營機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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