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我們精心挑選了數篇優質水環境治理難點文章,供您閱讀參考。期待這些文章能為您帶來啟發,助您在寫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層樓。
關鍵詞:水污染綜合治理;環境審計;績效審計
中圖分類號:F239文獻標識碼:A
一、研究意義
滇池是目前中國污染最嚴重的內陸淡水湖泊之一,滇池污染治理已被列入云南省重點督查的20個重大建設項目之一。根據滇池治理長期規劃,從2008年到2020年,滇池治理投入資金將突破1,000億元。由此可見,對滇池的水污染治理進行審計工作是非常必要的。現階段,環境審計更注重其中的財務審計與合規性審計,而忽視了環境績效審計的重要性。本文結合云南滇池水污染治理的審計實踐,對環境績效審計方法進行了研究,以期推動環境績效審計在我國的發展。
二、國內外研究現狀
(一)國外環境績效審計方法研究現狀。英國績效審計開發了如問題解析法、碰頭會法、繪制結構關系圖等一系列適合于績效審計的特殊方法,保證了績效審計的順利開展。英國績效審計已基本形成體系,正在實踐中不斷成熟。
瑞典國家審計署采用的三種績效審計方法:目標實現法、控制方法、系統控制方法等。其中,目標實現法是指主要檢查環境部門完成法律規定的環境目標的情況,將環境目標作為開展環境審計的起點;控制方法是為保證環境目標的實現國家建立的控制措施,包括禁止使用某些物質、環境方面的收費、信息披露等方面;系統控制方法,側重調查各部門為實現環境目標而采取措施以及采取措施的實際效果。
德國環境績效審計也采取了多種形式:抽樣審計、項目審計、重點審計、橫向審計、定向審計和措施審計等。
美國環境績效審計方法分為數據收集方法和數據分析方法。其中,資料收集方法包括采訪、調查、觀察和查閱檔案等;數據分析方法包括對信息進行比較分析、成本收益分析、統計定性和定量分析、回歸分析等。
(二)國內環境績效審計方法研究現狀。我國環境績效審計方法的研究,目前還沒有形成比較系統和成熟的方法,仍處于一種摸索階段,其主要觀點和方法如下:
1、對環境績效審計方法的必要性研究。陳正興認為對環境審計方法進行系統研究,不僅有助于完善審計學科體系,而且有助于指導環境審計工作的實踐。宋尉在深化環境審計的思考中提到環境績效審計是一種新型審計,必須了解環境績效審計方法才能搞好環境審計。
2、對采用常規環境績效審計方法的研究。關于環境績效審計的方法,大家一致認為常規的審計方法通常也適用于環境績效審計。浙江省審計學會課題組在開展我國環境審計的構想中提到開展環境審計的方法,常規的審計方法同樣適用于環境績效審計,包括審閱、核對、查詢、觀察、鑒定、分析性復核等。
3、對借用相關學科方法的研究。關于借用相關學科方法尤其是環境經濟學、環境工程學的方法,多數學者的觀點一致。宋尉提到環境審計是一種新型審計,常規的財務審計、績效審計方法同樣適用于環境績效審計,只是這些環境績效審計方法應與環境問題的產生和治理緊密聯系起來。
三、滇池水污染治理環境審計現狀
通過對昆明市政府審計部門進行了實地調研,發現昆明地方政府幾乎沒有組織過專門的環境審計工作,在其他工作中伴隨進行的環境審計工作的內容極其狹窄。通過對調查的深入分析,滇池水域環境審計中存在的問題具體表現為:
(一)我國審計立法不夠完善,缺乏水污染治理環境審計準則指導。目前,我國環境審計仍然處于起步階段,盡管我國現已頒布了環境保護法律、與環境相關的資源保護法律,基本形成了審計及環境法律法規監督體系,但仍然缺乏具體實施的指導,也缺乏環境審計的具體實施辦法和評估標準。從滇池水域環境審計的實踐看,缺乏環境審計準則的指導與規范使得環境審計工作遇到許多困難。環境審計人員在環境審計中只能借鑒傳統的財務審計的方法,然而環境審計同財務審計在許多方面存在差異,例如環境審計有不同于財務審計的目標、方法和程序。財務審計的方法不能滿足環境審計的需要,使得環境審計的開展遇到許多困難。
(二)環境審計范圍過窄、內容單一。由于我國環境審計開展較遲,目前仍缺少系統的環境審計理論闡述,審計工作中的主要問題為審計內容過于單一。調查表明滇池水域目前進行的與環境相關的審計主要是環保資金財務收支審計。環保資金財務收支審計主要審計環保資金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財務收支審計當然是環境審計工作中的重要內容,但環境審計工作不應該局限于此,更多的如環境審計依據、績效審計、環境經濟政策也應當納入環境審計范圍之中。
(三)環境審計人員素質有待提高。從滇池水域的環境審計看出,審計人員單獨承擔專門水污染治理環境審計任務還有一定困難。環境審計是一門交叉性的學科,其深度和廣度對審計人員的素質是一個很大的挑戰。它不僅要求審計工作人員懂得審計方面的知識,還要具備一些其他學科如社會學、環境法規、工程學等多方面的知識。而從目前審計人員的現狀看,還難以適應環境審計的發展要求。
四、加強滇池水污染治理環境審計初步構想
(一)轉變思路,推進績效審計。對滇池水域進行的環境審計,應該把“評價水污染防治取得的效益――查找效益不高的原因――提出意見和建議促進水污染防治”作為效益審計的基本思路。在這種思路下,把財務收支審計中發現的一些違法違規問題作為效益審計的基礎和素材,作進一步審計挖掘,對治理效益不高的原因進行分析,進而有針對性地提出對水污染治理的意見和建議。這樣就可以將效益審計與財務收支審計結合起來,使審計項目最終落到效益審計上。
(二)積極探索滇池水污染治理效益審計方法。對于滇池水污染治理環境審計可以嘗試效益審計方法。在搜集數據時,可以采取實地觀察、問卷和表格調查等方法獲取有關數據,同時還可以借用其他學科領域的分析方法,例如市場價值法(即分析水質變化引起的漁業、農業產值變化)、人力資本法(即分析水質變化導致人類患某些疾病的概率,進而分析對國內生產總值的影響)、機會成本法(即分析水質改善后,取水距離的縮短帶來的管道建設成本的降低)等,將環境變化帶來的收益或損失予以貨幣化,用以評價水污染治理的環境效益。另外,為了監督評價環保部門及有關部門的工作績效,應建立一套科學的環保指標體系,在環境監測的基礎上,對不符合環保指標要求的進行跟蹤審計,分清責任,監督環保部門及有關部門改進工作,使環保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到實處。
(三)積極開展聯合審計,逐步提高環境審計人員自身素質。環境審計既涉及到財務審計,又涉及到績效審計和合規性審計,具有極強的專業性、技術性和綜合性,這對審計人員提出了較高的要求。滇池地方政府可以通過進修班、組織交流會等形式提高環境審計人員的素質,建立一支合格的環境審計人員隊伍。
通過調查研究,可以預見,在不久的將來,無論國內還是國外,環境績效審計研究方法都不會僅限于常規審計方法,它與其他相關學科如環境工程學、環境經濟學等學科將會更緊密地融合在一起;而其可操作性更強,理論體系也會更加完善,能夠在實務中得到更廣泛的應用。最后,希望能向社會推廣應用這一針對水污染治理的環境績效審計方法,從而提高社會的整體效益。
(作者單位:1.云南財經大學會計學院;2.青島理工大學商學院)
主要參考文獻:
[1]劉長翠.環境審計研究,歷史、現狀與未來[J].審計研究,2005.5.
[2]宋尉.深化環境審計的思考[J].現代審計,2003.5.
[3]浙江省審計學會課題組.太湖流域水污染綜合治理環境審計實證研究[J].審計研究,2004.1.
[4]張文華,錢鳳.我國環境審計初探[J].中國青年政治學院學報,2002.5.
為使保護城市水環境的理念深入人心,我們應積極健全水環保稅收制度。其一,擴大征稅范圍,動員全社會成員共同承擔水環保責任,無論是企業還是居民,都應納入征稅范圍,把收費改成征稅,以有效限制企業、居民浪費水資源。其二,城市水環保稅收標準需要改善,針對企業及個人消耗水資源的實際情況進行區別對待,一旦發生破壞水環境的行為就提高稅收標準。其三,完善相關水環境污染稅費政策。一直以來,城市環保部門的工作難點就是征收稅費,應真正落實污染罰單,跟法律部門協商進行強制征收,以有效約束企業及居民的污染行為。另外,城市不僅要重視經濟發展,還需加強調整其產業結構,努力提高企業的生產效率、技術含量等,鼓勵企業啟用綠色環保設備,努力降低企業對城市水環境造成的污染。
2科學治理城市水環境
2.1嚴格控制污染源
河流、湖泊等最主要的污染源之一就是城市生活污水及工業廢水等。所以,城市有效治理水環境的先決條件是嚴格控制污染源。這不僅需要政府相關部門及時完善法律法規,還需要城市的水務監管機構依法辦事,嚴格限制居民及企業的污染排放,嚴厲打擊違法的水體污染行為。同時,城市應加強建設處理污水的設施,擴大污水處理廠的規模,爭取將整個城區覆蓋,確保一切生活污水、工業廢水等經過有效的污水處理后才排放到河流、湖泊里,促使城市從根源處治理水環境污染問題。
2.2綜合整治水環境
城市水環境的治理不能只在城區進行,而應實施綜合整治,認真貫徹引、截、治、疏、保、管得六字方針,并以先城區后農村、先上游后下游、先重點后一般為綜合整治原則,始終堅持引疏結合、截污先行、治保并重、多管齊下,有效實施城市水環境的綜合治理措施。當然,水環境的綜合整治需要各部門協調合作,重點推進建設城市截污管網及污水處理廠等,確保企業工業廢水的排放達到標準,爭取對城市水環境進行長效管護。
2.3加強雨污資源化
在城市水環境的治理中,污水回收利用也占據著重要的位置[2]。目前,城市水資源日趨貧乏,污水經過二次安全處理后可回收利用于市區的綠化、公園景觀等,還可用于工業及道路噴灑,在投資較小的基礎上將收獲較可觀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同時,城市新建的小區應加強建設水循環系統,完善小區的綠色基礎設施,通過滲水管道、植樹種草等方法有效控制雨水滲透,充分利用雨水資源,有效緩和城市水資源貧乏的困境,從而減輕城市水體污染。
3加強公眾參與城市水環境治理
3.1強化城市水環境治理決策民主化
治理城市水環境是一個長期的過程,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參與,努力實現公眾參與治理水環境的權利,促使他們共同參與決策[3]。其一,城市水環境治理決策的過程應民主化,確保居民履行自己的民利,參與制定水環境的治理決策;其二,水環境治理的內容應民主化,促使治理決策及治理內容的制定能充分考慮公眾的利益,重視群眾給出的意見、建議,提高城市水環境治理決策的民主化程度。
3.2加強宣傳教育,公開環境信息
保障公眾的言論自由,并給予新聞媒體一定程度的言論自由,有效利用微信、微博等新型社會媒體為公眾宣傳水環境保護觀念。建立信息平臺,定期公布相關的環境信息,促使公眾能及時了解城市水環境動態,從而有效提高水環境保護信息的公開度、透明度,鼓勵公眾監督非法污染企業及個人等,并通過獎勵等手段有效激發出公眾的監督熱情,實現城市水環境治理的全員參與性。
3.3建立健全公眾參與渠道
當然,如果參與渠道不暢通,公眾就無法有效參與城市水環境治理。公眾不管是參與水環境治理的決策還是監督,都需要政府相關部門建立健全參與渠道,邀請公眾參加定期舉行的信息會、聽證會等,并鼓勵他們為城市水環境的治理提出建議;官方設立舉報平臺,針對公眾舉報的信息進行公開,并告知公眾后續的處理辦法,定期收集公眾意見,確保公眾切實履行自己的監督權等。
4結語
在眾多參與者蜂擁而至的趨勢下,水環境治理行業真的美好嗎?筆者相信現有及未來一個時期的產業政策是將行業向健康、可持續的發展方向引導,但如果各方因素使得地方政府和參與企業兩者不會做、做不好、不好做,那么行業的良性發展將受到嚴重制約。
地方政府的“不好做”體現在很難從需求出發,而是選擇利益平衡
在我國,由于PPP和水環境綜合整治剛剛起步,經驗欠缺、單位成本較高,會存在“不會做、做不好”這兩個問題。但是,隨著治理模式成熟,這些問題能夠得到比較好的解決。但“不好做”的問題,則對政府、參與企業以及水環境治理行業十分不利,這種情況在現階段十分普遍,挑戰更大。
政府層面的“不好做”主要由以下兩方面的因素造成。一是PPP模式缺乏專門的立法,只有部委和地方相關政策文件對其進行規范,效力層級不高,系統性不強。這就使得PPP項目在推進實施的過程中隨意性較大。
二是諸多水環境治理PPP項目,尤其是投資金額較大的項目,從醞釀識別階段開始,就有很多環保/非環保公司、建筑公司等參與者介入進行角力。這就使得地方政府很難從需求角度出發,考慮當地需要什么樣的供給才能使項目達到更好的效果。在搖擺不定、比權量力的過程中,政府最終的選擇大多是利益平衡,而非真正滿足項目需求。
比如,一個大項目一般有十幾家甚至幾十家企業在運作,地方政府選擇參與企業的出發點往往是看哪家企業商務關系好、得罪誰的負面影響最小、誰承諾的條件優厚,而不是誰能把項目做優。
參與企業業務同質化嚴重,舍本逐末
企業層面的“不好做”主要體現在業務的同質化和舍本逐末兩個方面。
細數國內水環境治理領域主流和非主流的企業,其業務類型、業務模式,乃至推介話語體系基本相同,幾乎全部以“綜合解決方案服務商”、“環境綜合服務商”作為定位;幾乎全部具有“融資、設計、建設、運營”產業鏈全覆蓋等優勢;幾乎全部都有幾個“全國/全球第一”的項目或設備。
且不論真實的水平和美好的愿景之間有多大差距,當自身和競爭對手同時具備上述屬性時,水環境治理企業其實并沒有“優勢”和不可替代性。
而同質化的企業提供同質化的產品和服務,正推動水環境治理行業加速進入沒有技術和模式創新基礎的“偽成熟期”。
邁克爾?波特提出的三大競爭戰略――總成本領先戰略、差異化戰略和集中化戰略似乎完全不適用于我國水環境治理企業,至少筆者從沒接觸過選擇并一貫執行三種戰略之一的企業。
如果企業要做強保持競爭優勢,就只能選擇其中一種戰略,而不能既想有成本優勢又具有差異化服務,這樣的企業是做不大的,這就是“夾層企業”。目前筆者了解的情況是業內沒有一貫堅持一種戰略的企業,都想做、都做,但不精深。
當水環境治理行業從快速發展轉向成熟和衰退階段時,當企業由盲從到理性時,我們就會發現很多事情沒做好,甚至是錯誤的。那時,多數處于“夾層”的企業將會更加艱難。
同時,水環境治理行業區域壟斷性較強,當行業快速發展時,競爭對手都在跑馬圈地,不搶占意味著失去市場,無差異化的跟風導致低價惡性競爭愈演愈烈。
現階段,收益率超過7%的水環境治理項目已經難覓蹤跡,大多數項目收益率在2%~5%的水平。水環境治理項目和房屋裝修類似,投入和選材的彈性很大,在項目收益難以覆蓋融資成本的情況下,利潤從何而來?
筆者認為,企業的“本”是價值,“末”是利潤,有價值才能創造利潤,有效供給才能創造需求。遺憾的是,多數水環境治理企業并沒有“有效供給”的基礎,而是通過股東背景、政商關系和同質化產品滿足需求。
應加強招投標、工程建設監管,制定績效考核辦法
政府和企I囿于自身的“難處”,使得水環境項目落入“不好做”的境遇。那么要克服這些“難處”,筆者提出以下幾方面的建議。
筆者認為,政府層面應該重點加強監管,創造公平競爭環境,倒逼企業升級。
財政部數據顯示,截至2016年12月末,全國入庫PPP項目11260個,投資額13.5萬億元。PPP熱潮來襲是不爭的事實,推廣PPP需要完善政府監管體制建設才能保證PPP的持續發展。
具體來說,一是完善招投標監管,尤其是招標條件的合理性、歧視性和排他性。二是加強工程建設環節監管,杜絕工程分包、轉包等現場,防止中標企業為節約建設成本導致的劣質工程。三是科學制定項目運營績效考核辦法和內容,使地方水環境實現長治久清,而非“假運營”坐等投資回款。
市場主體應優化戰略、修煉內功
對于PPP項目參與企業,應該主要從戰略執行、修煉內功與合理利潤三個方面克服項目“不好做”的問題。
當前全球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蓄勢待發,我國經濟發展方式加速轉變,傳統長期戰略規劃的方式已經很難適應市場的“善變”,這就要求企業的戰略要緊隨市場而動。
制定戰略相對容易,難點在于執行以及執行如何適應戰略的不斷調整。從戰略制定到執行可概況為“定目標、找路徑、配資源”,事實上,多數水環境治理企業僅停留在第一步,忽略了更重要的后兩步。
水環境綜合治理行業在我國仍屬新鮮事物,多數企業將其作為主營業務的一項,“內功”普遍堪憂。2015年,按研發投入總量排名前10位的環保企業共計投入18.5億元,前20名共計投入24.8億元,前30名共計投入27.7億元,約占當年合計營業收入的1%~3%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