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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日前宣布:該部將集中力量探索失業調控方法,爭取用2至3年的時間,初步形成我國失業調控的政策措施體系。
2003年末我國城鎮登記失業率為4.3%,今年城鎮登記失業率將控制在4.7%。“失業調控的基本思路,是從保持就業局勢穩定出發,以控制失業率為目標,結合擴大就業的政策措施,運用法律、經濟和行政手段對城鎮失業的源頭進行調控,把失業造成的影響控制在社會可承受的程度。”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張小建說。
我國失業調控要實現4個目標:有效調控失業過量;努力縮短失業周期;防止失業過于集中;保證生活和求職有著落。
據了解,2003年底我國參加失業保險人數達到10373萬人,比1998年底增加2400多萬人。目前,我國領取失業保險的人數近450萬人,比1998年增長7倍,失業保險已成為下崗失業人員基本生活保障的主要形式。
7月1日起我國將允許個人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
根據修訂后的對外貿易法,從今年7月1日起,中國的個人也可以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
中國修訂后的對外貿易法規定,對外貿易經營者是指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或者其他執業手續,依照修訂后的對外貿易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而修訂前的對外貿易法規定,中國的自然人不能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
根據中國加入世貿組織的有關承諾,在貿易權方面應給予所有外國個人和企業,并不低于給予在中國的企業的待遇。如果外國的自然人能在中國做外貿,中國的自然人也應當能夠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對外貿易法作為外貿領域的基本法,應當允許自然人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特別是在技術貿易和國際服務貿易、邊貿活動中,自然人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已經大量存在。因此,這次修訂對外貿易法時就對對外貿易經營者的范圍作出了新的規定。
北京:財政兜底出口退稅
北京市今年在出口退稅方面將進行重大調整,除去中央財政承擔的數額外,市財政將承擔超過基數部分的25%的出口退稅款,不再分攤到區(縣)財政。目前在全國省市級財政部門提出全部承擔剩余部分出口退稅款的只有北京一個地方。
去年10月13日,國務院正式關于改革現行出口退稅機制的決定,主要內容是將平均退稅率由目前的15.11%下調為12.11%。而北京在落實政策時進行了一些較大的修改,一是調降部分產品出口退稅率,出口退稅率的調整幅度為4個百分點,平均退稅率從目前的15%降到11%。二是過去出口退稅主要由中央財政負擔。目前全國省、直轄市當中,都將超過基數的25%的退稅款除了由省級負擔一部分外,還把剩余的部分再分攤到市、縣財政部門身上。
廣東:放寬農村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準入條件
廣東省將全面放寬農村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準入條件,其中農村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都可以進入法律法規未禁入的基礎設施、公用事業及其他行業和領域投資。
廣東省工商局日前出臺的有關文件規定,除國家明確限制的投資領域外,法律法規未禁入的基礎設施、公用事業及其他行業和領域,農村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都可以進入;鼓勵跨行業、跨地區多種經營,不限經營方式和經營規模;對符合私營企業條件的農村個體工商戶,可直接變更登記為個人獨資企業,或引導其規范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
此外,對農產品物流業、農產品超市、城鎮社區居民服務業等新興行業,在不違反有關規定的前提下,各地可積極開展登記試點工作。
[關鍵詞]貿易關聯性 對外貿易
一、引言
20世紀90年代以來,中美雙邊貿易迅猛增長雙邊進出口總額占世界貿易總額的比重穩步上升。在美國對華出口大幅度增加的同時,中國對美出口增速更為顯著,據美方統計,2007年與1994年相比,美國從中國進口增長7.3倍,中國成為其超過墨西哥和日本、略低于加拿大的第二大進口來源國。美國對華貿易持續逆差且呈不斷增加態勢。世界范圍的貿易不平衡,在中美雙邊貿易中得到充分體現,中美兩國已成為名副其實的“利益相關者”。從某種意義上講,中國的供給因素與美國的需求因素共同作用,成為驅動世界經濟增長的雙引擎。因此,本文主要通過分析我國出口貿易與美國進口貿易的依存度,對我國對外貿易的方向作出建議。
二、實證分析
1. 數據與變量
本表采用的是1998年至2008年的數據。數據來源于中國國家統計局與美國國際經濟研究局數據庫,主要包括中國貨物出口、服務出口總額以及美國貨物服務出口總額。
表1:數據匯總(單位:億美元)
2.平穩性ADF檢驗
(1)美國進口總額ADF檢驗
(2)中國出口總額ADF檢驗:
3.回歸分析
從上述數據Tau統計量的P值顯著大于0.05可知,這些序列非平穩,至少存在一個單位根,可以對它們做回歸分析。回歸的結果如下。
從上表可以得出回歸方程:Ai3=1043.1+0.10099*Ce3, (Ai3為美國進口總額,Ce3是中國出口總額)并且回歸系數的T統計量遠小于0.05,系數顯著有效。
三、結論
通過以上分析,我們可以發現我國的貨物出口與美國的貨物進口關聯性比較大。由此在發展國際貿易中,我們應繼續加大和美國的貿易往來,建立對美貿易發展的長遠規劃,促進對美貿易結構升級。可以從以下幾點入手:
1.政府方面繼續實施對外貿易優惠政策。鑒于稅收優惠政策的極大推動性,應繼續實施稅收優惠政策,給廣大的我國貿易市場和商品需求增添吸引力,但是需要注重的是,企業在使用優惠政策上要規范。
2.進一步健全相關法律法規健全的法律法規是對外貿易健康發展的有力保障和助推器,我們應根據國際貿易法和WTO規則等貿易原則,結合我國具體國情,充分利用WTO賦予各成員國的權利與義務,進一步完善和健全相關法律法規,使我國對外貿易法律體系更加成熟,做到從貿易大國向貿易強國轉變過程中有成熟的法律法規可依。
3.加強環境保護,增強環保意識,樹立“環保與外貿相互促進”的思想,實現綠色貿易。企業要努力提高員工綜合素質,進一步增強質量意識,打品牌戰。同時也要重視貿易市場戰略戰術。
參考資料:
[1]郭鵬輝.對外貿易輝煌成就背后的冷思考[J].經濟理論研究,2009.14
[2]王紹媛. 中國對外貿易的戰略選擇[J]. 財經問題研究, 2003,(05)
[關鍵詞] 外貿經濟 法律體系 保護措施
入世五年來,我國忠實地履行入世承諾,逐年按計劃降低稅率,按入世談判確定的進度放松對貿易的管制,一些領域的改革速度已經超出了入世承諾。同時,我國成功地渡過了入世的五年過渡期,入世時不少人擔心的國內產業大范圍受沖擊的后果沒有出現,國內需重點保護的產業蓬勃發展,抵御風險的能力迅速增強。我國正致力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市場經濟與自由貿易是一脈相通的。由于我國勞動力資源充足,大部分產品相對成本低廉,在國際市場上占有比較優勢。但我國仍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生產力發展水平相對于西方發達國家還有很大差距,一些行業尤其是一些重要的國民經濟支柱行業仍不具備與國外相應產業進行短兵相接地競爭的能力。如果我國放棄適度的貿易保護,我國的一些產業可能將面臨滅頂之災,一些新興產業或尚未建立起來的產業可能無法正常建立和發展。為了盡快形成具備國際競爭力的產業體系,我國需要進一步完善法律保護體系,特別是要對部分幼稚工業加以必要的保護。主要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盡快修訂對外貿易法律
為全面履行入世承諾,適應入世過渡期后面臨的新形勢,急需迅速建立一整套完備的法律法規來管理我國的對外貿易。首先應對現行《外貿法》進行必要的修訂。現行《外貿法》是我國政府管理對外貿易、維護對外貿易秩序、促進對外貿易發展的一部基本法律,于1994年頒布。12年來,我國外貿體制改革不斷深化,經營主體和經營市場更加多元化,貿易規模迅速擴大,對外貿易領域中出現了許多新問題,其部分內容已不適應對外貿易發展的實際需要。WTO不少規則允許各成員方為維護公平的貿易環境采取適當措施。WTO成員,特別是美、歐、日等均在其外貿立法中以各種形式列明這些措施,以增強其保護本國企業和市場,開拓海外市場的能力。與此相比,我國外貿法顯得過于原則,手段不足,可操作性不強,不能適應激烈的國際競爭和抵御形形的貿易壁壘。此外,為了應對進口可能對國內市場和產業的沖擊,我國先后頒布了新的《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反傾銷條例》、《反補貼條例》和《保障措施條例》等,這些法規中的不少內容已經突破了外貿法,急需修改外貿法,使這些條例有上位法依據。新完善的法律首先應當成為適度的貿易管理法。既要加強政府對外貿發展的宏觀調控,維護公平、有序的貿易秩序,又要充分保障企業開展對外貿易的權利,減少和規范行政審批,充分體現按照市場經濟規律辦事,建立健全公正透明的貿易管理制度;要從法律上進一步建立和 完善我國對外貿易促進體系,從而為我國對外貿易的長期穩定發展提供切實有力的保障;應針對我國加入世貿組織以及貿易保護主義不斷抬頭的新形勢,建立健全我國有效的貿易防御和貿易救濟措施的法律體系,防止進口產品對我國造成的市場擾亂或產業損害,以保護我國國內產業的利益。同時,我國還應繼續抓緊清理涉及對外貿易管理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內部執行的規范性文件。
二、進一步提高法律法規的透明度
要通過立、改、廢建立和保持一套與WTO規則相適應的法律法規體系,并增強法律法規的透明度。當前,政府行為法治化方面的要求突顯出來,簡言之就是立法要公開、透明,執法要公正、公平。與貨物進出口許可制度有關的管理理念、管理制度、管理方法等還需要進一步調整。我國承諾,所有影響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保護或外匯管制的法律、法規及其他措施實施或執行前,均應對外公布,不公開的不予執行;在執行前應留出一段時間以供向主管機關提出意見;與技術標準和服務有關的法律、法規及其他措施還要公布草案征求意見,或給成員提供磋商機會;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措施應在指定刊物上公布,并且應該容易獲得。
三、進一步改進執法手段
目前,我國對外貿易管理方面立法無序、執法不嚴,出現問題相互推諉的現象仍然存在。為理順國家對外貿易管理秩序,必須嚴格按照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進一步明確和調整國家各有關主管部門的職責,避免交叉和重復。只有各部門各行其職、各負其責,統一、協調的處理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問題,才能達到事半功倍的結果。為做到這一點,要克服“國家權力部門化,部門權力利益化”傾向,在現有管理體制的基礎上,進一步按商品明確各部門管理范圍,由多頭管理向有序管理轉變。由于外資企業在進出口許可制度上的優惠已經逐步減少,需對外資企業的管理辦法進行清理,使之盡快過渡到“國民身份”,進而取消由商務部單獨對外資企業實行特殊政策管理的規定,把外資企業進出口貨物按照進出口商品屬性,統一納入進出口許可制度的體系中,不再“獨樹一幟”。要進一步實現貿易便利化,應通過法律法規的調整, 促使政府部門進一步轉變管理思路,充分利用現有的信息手段,在統一的信息化平臺上統一管理對外貿易,形成“政府部門建立平臺,執法部門使用平臺,第三方運行平臺”的模式,實現網上發證和建立許可證件的“電子底賬”,實現行政執法的“嚴密”和“高效”。
參考文獻:
[1]劉萍屈廣清:國際商法與國際經濟法關系的法理學思考[J].政法論叢,2005,(02)
[2]段麗娜郭晶:WTO在國際經濟法中的作用及對我國的啟示[J].遼寧經濟,20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