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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安全事故,保障我鎮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建立健全安全監管網絡體系,明確任務,責任到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山西省安全生產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全我鎮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一、鎮人民政府鎮長是全鎮安生產工作的行政第一責任人,分管副職是本和行業或領域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人,各包片領導為所包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人,各下鄉干部是鎮政府派駐所包村的安全監管員,各村支書和主任是所在行政村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
二、全鎮安全生產工作實行安全生產領導組實地排查檢查與片長、下鄉干部、村干部分級負責抓的辦法。鎮安全生產領導組的主要職責是,領導全鎮安全生產工作,加強日常安全監管、安全隱患排查、提出安全隱患整治措施,全程督促和落實整改措施并將整改情況書面報鎮安委會辦公室;各包片領導負責所包行政區域內安全的監督和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日常安全監管、安全隱患排查、提出安全隱患整治措施,全程督促和落實整改措施并將整改情況書面報各分管領導和鎮安委會辦公室;各下鄉干(來源:文秘站)部負責所包村安全生產的監督和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日常安全監管、安全隱患排查、提出安全隱患整治措施,全程督促和落實整改措施并將整改情況書面報包片領導、各分管領導和鎮安委會辦公室;各村委主任負責所包村安全生產的監督和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日常安全監管、安全隱患排查、提出安全隱患整治措施,全程督促和落實整改措施并將整改情況書面報下鄉干部、包片領導、各分管領導和鎮安委會辦公室。
三、分管領導和包片領導每周至少開展一次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活動,隨時掌握安全生產動態,并將活動情況書面報鎮安委會辦公室,發現重特大安全隱患直接報鎮主要領導,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下鄉干部每日進點開展一次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活動,隨時掌握安全生產動態,并將活動情況書面報包片領導、鎮安委會辦公室,發現重特大安全隱患直接報鎮主要領導,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如發現私挖濫采、非法建筑等非法生產立即制止,如制止有困難,立即報鎮主要領導和鎮安委會辦公室;證照不全的責令停產辦證;證照齊全但存在安全隱患的責令停產整頓,并將情況及時報告鎮安委會辦公室。各村委24小時開展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活動,隨時掌握安全生產動態,在本村范圍內的一切企業的新建、生產、工程建筑等都必須報告鎮黨委、政府、下鄉干部、包片領導和鎮安委會辦公室,發現重特大安全隱患直接報鎮主要領導,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四、各安全生產監管責任人在安全檢查和隱患排查活動結束后,將排查出的問題以書面形式反饋給出被檢查單位,以便被檢查單位及時整改。
五、各安全生產監管責任人要及時收集各類安全生產信息,對于無證非法和違法生產經營活動要嚴厲打擊,堅決予以取締。不得虛報、瞞報,造成嚴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責任。
六、各安全生產監管責任人要依法行使權利,不得,以不正當理由干擾合法生產經營單位的正常運行,違者嚴肅查處。
七、實行向企業派駐安全監管員制度。各村下鄉干部兼任所在村企業的安全監管員,職責是發現、報告、排除安全隱患。
(一)為加強水利行業安全生產管理工作,明確水利部安全生產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和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辦公室的主要職責,規范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的工作制度,特制定本規則。
(二)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是水利部的議事協調機構,主要任務是在水利部的領導下,研究部署、指導協調、檢查督促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研究提出水利安全生產工作的方針政策,研究解決水利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三)因工作需要變更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成員或成員單位時,經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辦公室報水利部有關領導和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組長同意后,由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印發通知。
二、安全生產領導小組主要職責
(一)在水利部領導下,負責研究部署、指導協調、檢查督促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
(二)分析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形勢,研究提出水利安全生產工作的方針政策和重大措施。
(三)研究解決水利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四)指導和組織協調水利特大安全生產事故調查處理和應急救援工作。
(五)完成水利部交辦的其他安全生產工作。
三、安全生產領導小組辦公室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和宣傳國家關于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研究提出水利安全生產方針政策、目標、計劃和措施建議。
(二)督促檢查、指導協調水利部直屬單位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
(三)組織水利部安全生產大檢查和開展水利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工作。
(四)承辦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召開的會議和重要活動,檢查督促安全生產領導小組決定事項的貫徹落實情況。
(五)協調和參與水利部有關司局和直屬單位涉及安全生產的相關工作。
(六)承辦安全生產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四、工作制度
(一)安全生產領導小組全體會議原則上每年召開1-2次,會議由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組長或組長委托的副組長主持,會議議題由主持人確定。
(二)安全生產領導小組組長認為必要時可召開全體會議或有關成員、有關司局和單位參加的專題會議。
一、市人民政府是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責任主體,全面領導本市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落實國家和省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措施;
(二)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時組織制定和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綜合性規定;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責任制,并組織考核、獎懲,對考核不合格的,實行“一票否決”制度;
(四)建立職責明確的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機構,按照充實加強的原則,配備足夠的監管力量和監管裝備,并將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與檢查的經費、安全生產專項費用等列入財政預算;
(五)加大對安全生產的投入,安排專項資金用于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對國家安排的安全生產專項資金加強監督管理,保證專款專用,并安排相應配套資金;
(六)支持、督促下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七)部署、督促下級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依法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組織實施對非法生產經營活動的打擊和取締工作;
(八)組織有關部門制定重大、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保障應急救援投入;接到發生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報告后,立即啟動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
(九)及時作出并督促下級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單位落實對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發生負有責任的人員的行政責任追究決定;對在安全生產工作和事故搶救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及時給予表彰獎勵;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市長對本市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副市長對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產事項負有分管領導責任。
二、對安全生產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市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各自范圍內對有關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切實履行下列安全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措施;
(二)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安委會)報告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及時將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報告分管副市長或者市安委會;
(三)設立或明確安全生產工作機構,配備相應人員,明確監管職責,制定并實施安全生產責任制;
(四)依法對生產經營活動單位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情況進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認真排查事故隱患,對重大、特大事故隱患進行治理,對重大危險源實施監控;
(五)接到發生職責范圍內的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報告后,立即向市安委會辦公室報告,并派員趕赴現場,啟動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組織或參加事故調查處理;
(六)做好本行業、本系統的安全事故的統計、分析工作,每月向市安委會辦公室報送安全事故統計報表;
(七)依法對在安全生產經營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進行處罰;
(八)按照規定組織相關單位做好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增強從業人員和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意識,提高生產經營單位和從業人員防范事故的能力;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對安全生產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市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機構的正職負責人,是本部門、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部門、本機構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副職負責人對其分管工作中涉及的安全生產事項負分管領導責任。
三、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其他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市安委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二)研究重大安全生產政策措施,并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建議;
(三)承擔對其他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目標管理監督和考核工作;
(四)組織制定、實施本市安全生產工作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定期分析和預測本市安全生產形勢,提出相應對策;
(五)組織檢查本市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綜合性規定、標準的貫徹執行情況;依法組織開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
(六)負責經營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的審批和民爆器材生產、經銷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以及礦山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
(七)負責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安全監督審查工作,依法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
(八)對本市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特大事故隱患治理工作實施監督;
(九)按照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參加實施重大、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做好3人(不含3人)以下安全生產傷亡事故批復結案工作;
(十)負責本市各類傷亡事故的統計、分析、上報和安全生產形勢公告工作,及時公布安全生產嚴重違法行為以及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有關信息;
(十一)做好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十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四、市公安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和消防安全、危險化學品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實施對道路交通安全的監督管理,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職責,依法查處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
(二)實施對消防安全的監督管理,指導、監督、檢查有關單位落實消防安全的責任和措施,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負責組織實施公眾聚集場所消防安全專項整治,排大火災隱患,落實整治責任;
(三)負責危險化學品公共安全管理職責,審查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公路運輸通行證,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四)負責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民用爆炸物品購買、運輸、爆破作業的安全監督管理,監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
(五)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監督檢查煙花爆竹道路交通運輸環節安全,負責焰火晚會活動和群眾文化、體育、商業等大型集會活動的煙花爆竹燃放安全工作;
(六)依法查處涉及安全生產的刑事犯罪和治安管理案件,參與安全生產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它安全生產職責。
五、市經濟委員會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工業生產和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措施;
(二)負責建筑材料等工業生產和行業生產安全工作;
(三)參與有關企業安全生產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它安全生產職責。
六、市交通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水上交通安全和職責范圍內的公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負責工程船、采砂船、公務船及批準從事客貨運輸的船舶(包括經批準從事運輸的漁船)安全監督管理,負責船舶建造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二)負責通航水域的安全監督管理;
(三)依法對公路建設工程施工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四)負責汽車客運站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五)負責公路(包括橋涵)、航道交通安全設施(包括路標、航標、交通安全標志、標線、安全護欄等)的設立、維護與管理,以及事故多發的公路路段和橋梁的改造;
(六)按照規定參加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七)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單位、車輛和相關人員資質的培訓、考核、認定工作;
(八)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七、市建設委員會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對各類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工程質量及施工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二)依法組織實施對建筑施工企業的安全資格審查;
(三)負責建筑物拆除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四)負責城市燃氣、液化氣、供水等行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五)負責城市園林水域的安全監督管理;
(六)按照規定參加建筑行業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八、市農業委員會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漁港、漁船和鄉鎮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組織實施對漁港(漁業養殖水域)、漁船和鄉鎮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二)依法組織實施漁港、漁船檢審;
(三)按照規定參加漁港、漁船和鄉鎮企業發生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九、市農業機械化管理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對農業機械的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組織做好農業機械及駕駛(操作)人員入戶、辦證和檢審工作;
(二)按照規定參加農業機械發生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十、市教育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在校學生在校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督促學校加強對教師和在校學生的安全教育,提高教師和學生的安全意識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二)加強對學校組織學生進行勞動技能教育和參加公益勞動、愛國主義教育等社會實踐活動的監督,確保學生安全;
(三)嚴禁學校以任何形式、任何名義組織學生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勞動或者其他危險性勞動;
(四)嚴禁學校將學校場地出租作為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產、經營場所;
(五)負責對學校校園內建筑物、道路、設備和涉及安全的教學、實驗用危險物品的安全監督管理;
(六)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十一、市體育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體育運動安全和體育經營活動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體育比賽及比賽器械的安全監督管理;
(二)依法對涉及人身安全和公共安全的體育經營項目進行審批;
(三)負責督促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對公共體育設施安全進行管理;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十二、市質量技術監督管理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和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和大型游樂設施等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管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實施對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和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和大型游樂設施等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及檢驗環節的安全監督檢查,并組織做好檢測檢驗工作,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二)按照規定組織或參加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和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和大型游樂設施等特種設備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十三、市人民防空辦公室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對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設計、施工、質量實施監督管理;
(二)依法對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實施監督檢查,督促其管理單位采取有效的措施,防范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發生;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十四、市水利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水利設施(包括水庫、水電站、堤、壩、水閘等)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實加強對病、危、險水庫的調度管理,防范決堤、垮壩事故的發生;除泄洪特殊需要按有關規定執行外,開閘泄水必須保證上、下游船舶、房屋、農田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十五、市氣象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防雷減災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并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減少雷電災害對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危害。
十六、市衛生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職業衛生監察工作,依法加強對食品衛生的監督管理并組織實施對安全事故受傷人員的醫療搶救工作。
十七、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負責在審批、核準礦產資源采礦權時,嚴格審查其礦產資源開發設計方案;未取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安全審查意見,不得發放采礦許可證;負責查處非法勘查、開采和越層越界開采的礦山企業,依法注銷或吊銷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采礦許可證。
十八、市發展與改革委員會應當將安全生產和改善職工勞動條件列入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并在項目可行性研究、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時,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三同時”規定。
十九、依法對涉及安全生產事項負責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進行審批的市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機構,必須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安全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并對取得批準的單位和個人實施嚴格監督檢查;對未依法取得批準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負責對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進行審批的市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機構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后,應當立即予以查封、取締,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屬于經營單位的,由市工商局依法相應吊銷營業執照。
二十、市財政局應當將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與監督檢查的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二十一、市勞動保障局應當按照規定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并組織做好傷殘等級鑒定以及參加工傷保險的傷亡人員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的撫恤工作。
二十二、市廣電局應當加強對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教育,并利用新聞媒體對本市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和安全生產領域內存在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隱患進行輿論監督。
二十三、市監察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對市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實施監察,按照有關規定參加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并依法對負有責任的單位和人員追究行政責任。
二十四、市總工會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組織從業人員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參加安全生產事故調查,提出保障安全生產的意見和建議,維護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工會組織在安全生產方面的監督檢查作用。
二十五、**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負責開發區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要明確安全監管機構和職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督促開發區有關部門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開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落實安全生產措施,消除各類事故隱患,防范開發區內各類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
二十六、市招商局負責城東工業園區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要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開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落實安全生產措施,消除各類事故隱患,防范工業園區內各類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
二十七、市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或者機構的正職負責人,是本部門、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部門、本單位職責范圍內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負全面領導責任,按照規定加強對本部門、本單位和直屬企業、事業單位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并對本部門、本單位和直屬企業、事業單位安全事故的防范、發生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