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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高職;安檢;航空法;教學
一、高職民航安檢專業法律教學的現狀和問題
航空法是目前高職民航安全檢查專業的一門專業基礎課程。由于它是一門綜合性的法律課程,其內容涉及到多個部門法,并包括大量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高職民航院校的民航安檢專業法律教學內容的側重點也經歷了一系列的探索。最早航空法教學側重講授行政法、刑法等方面的內容,現在逐漸側重于航空運輸相關的國際公約、國內民事立法及安檢業務法規,這一系列的變化的背后原因也在于業內對民航安全檢查權的法律性質的討論仍在不斷發展變化。
相應地,現階段航空法課程在高職實踐教學中仍存在以下問題:第一,在民航安檢專業的實踐教學中未體現出學生學習法律知識所需要達到的能力目標。第二,在民航安檢專業專業的法律實踐教學中未符合崗位需求,即更多在于介紹法律“是什么”,以理論性、記憶性知識為主。第三,在民航安檢專業專業的法律實踐教學中未激發學生的興趣。
二、民航安全檢查權的性質決定法律教育的側重點
我國《憲法》規定“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安全檢查作為特殊執法行為必須取得國家頒布的法律正式授權才能實施。至今,法律尚沒有明確授權民航安檢部門實施上述行政執法權力的條款。民航安檢工作人員屬于民航運輸企業的員工,從這個角度說,安檢工作人員與民航旅客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關系。但是,安檢工作卻是強制性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旅客是不得拒絕安檢的,從這個意義上說,安檢的行為又帶有一定的“公行為”的色彩。所以,關于民航安全檢查權本身的性質到底應當如何界定,在學界仍處于討論的階段。
此外,由于安檢工作需要一定的體力和耐力,目前民航業的安檢工作人員流動性很大,到了一定年齡之后員工由于身體原因無法應付一線高強度的工作量,都必須轉崗甚至轉行。所以,隨著民航業的高速發展,要求高職院校培養出的未來安檢工作人員應當具備一定的法律知識,成為綜合性的高級安檢人才,以適應職業長遠發展的需求。
所以,法律教學的側重點在于使學生厘清安檢職權與機場公安行政執法權力的界限,平衡安檢的強制性與服務性之間的沖突,在提供安保服務的同時也能應對日益嚴峻的國內國際反恐局勢;同時,培養有法律知識和法律素養的綜合型機場工作人才,使學生獲得更好的職業發展前景。
三、關于高職民航安檢專業法律教學側重點的建議
如前文所述,航空法與安檢法規課程作為高職安全檢查專業職業能力的必修課程,在教學中如果仍然側重于行政法、刑法等公法,則不符合民航安檢專業的學生課程的能力目標要求以及就業特點,也不能激發民航安檢專業學生的興趣。教師在課堂教學中必須抓住核心重點,有的放矢。
在課堂內容上,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一,自身定位。安檢工作人員首先需要明白自身的職權在法律上的性質,明白機場安全檢查權不等于行政執法機關的人身檢查權力。在對旅客進行安全檢查過程中應當體現出服務性的特點,任何時候都不能“過界”,在發現違法情況時應當立即移交機場公安機關處理。第二,機場秩序相關的法律制度。由于機場安檢工作崗位包括停機坪護衛、安檢通道上的驗證、前傳、開箱包、人身檢查等崗位,在每個崗位上都可能遇到不同的違法違規旅客,例如旅客攔飛機或擾亂機場秩序等“空鬧”行為、隱匿攜帶違禁物品、冒用或者使用假身份證件等情形時有發生,對這類相關行為的定性和法律后果,機場安檢工作人員應當熟悉并了解,才能及時對旅客行為進行劃分,并根據情況通知機場公安。第三,目前與機場相關的突出社會現象及法律制度。例如航班不正常現象、航班超售現象等,在機場安檢通道如果發生旅客問詢或者質疑時,能夠及時解答或指引旅客到相關單位辦理下一步手續。
在課堂形式上,教師可以采取情景式教學方式,將每個法律知識點分為案例導入、案例所涉及的重點法律法規解析、情景模擬三部分。即首先以工作中的現實案例為主線引入,使學生自覺代入未來工作崗位場景并模擬可能發生的各種問題;然后,結合案例中的法律法規進行課堂活動,以情景模擬教學法重現之前講授的法律法規,總結突發事件處理的操作規章制度,但不再拘泥于法律條文本身“是什么”、“為什么”,而是有側重點地強調在崗位中安檢工作人員應當“怎么做”。通過情景模擬鍛煉學生的口才、抗壓能力,使學生明白學習航空法、鍛煉法律邏輯思維對于自身職業規劃和職業發展的重要意義。
關鍵詞:船舶安全檢查規則
檢查定義檢查程序
中圖分類號:U6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3973(2011)002-136-02
新《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檢查規則》(以下簡稱《09安檢規則》)的頒布實施,它構建了海事監管新模式,體現了“三個服務”,明確了立法的目的、船舶安全檢查程序和內容,規定了海事管理機構及檢查人員和行政相對人的權利和義務,體現了平等和責權統一的原則。對促進海事管理機構履行職責,規范船舶安全檢查行為,提高檢查人員素質,提升檢查質量和效果,將起到很好的作用。
筆者認為應該從以下三個方面來理解其對內河船舶安全檢查工作的影響,讓讀者對我國新的船舶安檢規則的特點以及新規則實施后遇到的一些問題有一個新的認識。
1 船舶安全檢查的幾個定義
1.1 船舶安全檢查
是指海事管理機構按照本規則規定的程序,對船舶技術狀況、船員配備及適任狀況等進行監督檢查,以督促船舶、船員、船舶所有人、經營人、管理人以及船舶檢驗機構、發證機構、認可組織等有效執行我國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范,以及我國締結、加入的有關國際公約的規定。這也是迄今為止對“船舶安全檢查”的權威定義,它界定如下內容:
(1)船舶安全檢查的主體,即“海事管理機構”:
(2)船舶安全檢查的內容,即“船舶技術狀況、船員配備及適任狀況等”;
(3)船舶安全檢查的標準,即是否“有效執行我國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范,以及我國締結、加入的有關國際公約的規定”;
(4)船舶安全檢查督促的范圍,即“船舶、船員、船舶所有人、經營人、管理人以及船舶檢驗機構、發證機構、認可組織等”。
1.2 初步檢查
對船舶進行巡視,核查船舶證書、文書和船員證書。船舶安檢員在進行船舶安全檢這前對船舶的歷史檢查情況進行評估,對于評估后風險系數較低,或船巡視后發現船舶安全狀況較好的船舶,安檢人員可對船舶進行初步檢查或對檢查項目進行檢查。
1.3 詳細檢查
對于船舶安全狀況較差、風險系數較高船舶或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檢查人員應當對船舶實施詳細檢查,并告知船方進行詳細檢查的原因:
(1)巡視或者核查過程中發現在安全、防污染、保安、勞工條件等方面明顯存在缺陷或者隱患的:
(2)被舉報低于安全、防污染、保安、勞工條件等要求的:
(3)兩年內未經海事管理機構詳細檢查的;
(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要求進行詳細檢查的。
1.4 船舶復查
海事管理機構根據船舶所有人、經營人、管理人或船長中的任意方向海事管理機構提出的復查申請,對船舶缺陷的整改情況進行現場核查的一種行為。根據新安檢規則規定,為了充分體現了誠信、高效、便民的原則,對于安檢中發現的缺陷,安檢任意要求船方按處理意見進行糾正,除導致滯留、限制船舶操作、禁止進港、驅逐出港的缺陷外其他缺陷,船方可以自愿申請復查,而非強制性復查,同時要求船方要自行核查缺陷糾正情況,并在航行日志中進行記錄。
需要注意的是對船舶進行復查時,復查內容應限于檢查報告中船舶申請復查的缺陷的糾正情況。缺陷復查合格后,檢查人員應及時解除相應的處理措施。
1.5 船舶跟蹤檢查
它是船舶安全檢查的延伸檢查,是選擇性、目的性的結合性檢查。新安檢規則第十八條規定采取“滯留”、“禁止船舶進港”、“限制船舶操作”、“驅逐船舶出港”等處理措施對應缺陷之外的缺陷可視為一般性缺陷,不再強制實施復查。發生以下情形的,相關海事管理機構應對船舶缺陷糾正情況進行跟蹤檢查:“應其他海事管理機構請求,船舶確需在本港糾正滯留的。”,“根據需要,核查前述一般性缺陷糾正情況的。”
需要注意的是跟蹤檢查作為船舶安全檢查的延伸檢查,跟蹤檢查新發現的缺陷可作為對船舶進行詳細檢查的證據,若跟蹤檢查發現該船安檢缺陷未按照處理意見進行整改或整改未到位,安檢人員可借此對該船開展詳細檢查,但新的詳細檢查需與正在進行的跟蹤檢查相互分離,在跟蹤檢查結束后方能實施。
2 船舶安全檢查的工作程序
1997年,交通部以15號部令第一次了《船舶安全檢查規則》(以下簡稱《97安檢規則》),縱觀《97安檢規則》及相關的海事管理法規,除了沒有對船舶安全檢查工作進行明確定義,也沒有制定一套規范統一的工作流程;在海事管理機構實施船舶安全檢查的法規依據上,除了《97安檢規則》,部海事局還針對小型船舶專門了《小型船舶安全檢查規定》;而且,我國以前的船舶安全檢查工作面對不同的管理對象實行三種工作模式,即內河船舶安全檢查、船旗國監督檢查和港口國監督檢查,在工作程序和有關執行標準上均存在較大差異。
為了解決上述問題,進一步規范船舶安全檢查工作,《09安檢規則》在第二條第一款就規定了“本規則適用于對中國籍船舶以及航行、停泊、作業于我國港口(包括海上系泊點)、內水和領海的外國籍船舶實施的安全檢查活動”,在第二章規定了“船舶安全檢查和處理”,對船舶安全檢查的工作流程進行了規范,“船舶安全檢查”對中國籍船舶、以及相關外國籍船舶按照統一的工作程序實施監督檢查。
《09安檢規則》對于不同的安檢對象,根據檢查內容來區分,而不是在工作流程上進行區別對待;它所規定的船舶安檢工作流程,基本是以港口國監督檢查的工作流程為藍本,如選船機制的建立、檢查分為初步檢查和詳細檢查、船舶安檢信息的通報等等均是在港口國監督檢查中的基本工作要求,但是對內河船舶安檢人員來說,這些都是比較新的做法和要求。
3 《09安檢規則》對缺陷處理提出了新要求
《09安檢規則》對船舶安全檢查的缺陷處理的新要求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3.1 《09安檢規則》第十二條規定了船舶安檢人員對船舶存在的缺陷可以采取八種處理意見
(1)開航前糾正缺陷;(2)在開航后限定的期限內糾正缺陷;(3)滯留;(4)禁止船舶進港:(5)限制船舶操作;(6)責令船舶駛向指定區域;(7)驅逐船舶出港;(8)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際公約規定的其他措施。
這些處理意見,除了第三項滯留在《97安檢規則》中明確提到,其他幾項均是第一次在規則中列明。但是這些新的處理意見,并不是《09安檢規則》制訂者的新創,而是來源于我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授權,如《海上交通安全法》的第十八條、十九條中規定主管機關有權對違反有關規定的船舶采取的強制措施包括禁止其進港或令其離港,或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業。《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2002)》第五十九條、六十一條中規定為保障安全,海事管理機構對船舶采取的強制性措
施包括責令其臨時停航、駛向指定地點,停止作業,禁止進港、離港、強制卸載、拆除動力裝置、暫扣船舶等。
3.2 《09安檢規則》對缺陷整改復查的新規定
按照規則第十八條、十九條的規定,船舶對安檢缺陷整改后,按照不同的處理意見,除滯留、禁止船舶進港、限制船舶操作和驅逐船舶出港須強制申請復查外,對其它缺陷糾正后,船舶可以自愿申請復查。
增加了中國籍船舶的船長或者履行船長職責的船員應當對缺陷糾正情況進行檢查,并在航行日志中進行記錄的要求,同時還規定海事管理機構可以根據需要對缺陷糾正情況進行跟蹤檢查;此外,對于船舶自愿申請復查的項目,海事管理機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不受理復查申請。
相對目前要求船舶安檢缺陷按規定整改后必須申請復查,海事管理機構收到復查申請后也必需到船舶現場復查的工作規定,有相當大的區別。
當然,《09安檢規則》的實施后,按照其規定除在上述三個方面對內河船舶安全檢查的影響變化外,在其他方面如對檢查人員的管理要求,使用新的《船旗國監督檢查記錄簿》和《港口國監督檢查報告》,船舶整改情況必須在航行日志進行記載、行政處罰額度的變化等都將對船舶安全檢查工作的具體實施帶來相應的影響。
4 《09安檢規則》實施中值得探討的一些提法以及需要明確的一些問題
4.1 《09安檢規則》用詞準確,表述清晰,歧義不多,但也還是存在著一些值得探討的地方
(1)第二條稱“船舶安全檢查”系指海事管理機構按照本規則規定的程序,對船舶技術狀況、船員配備及適任狀況等進行的監督檢查,這里沒有提到對保證船舶安全至關重要的船舶安全體系運行情況的檢查,讓人感覺在表述上有所欠缺。
(2)第八條規定船舶安檢內容包括“對船員人身安全、衛生健康條件的檢查”;如果能參照2006年海事勞工公約,將這句話改為“對船員在船工作最低要求、就業條件、勞動安全與社會保障的檢查”似乎更好。
(3)第九條規定:經海事管理機構檢查的中國籍船舶或經“東京備忘錄”成員當局檢查的外國籍船舶在六個月內一般不再進行檢查,能否將經“巴黎備忘錄”成員當局檢查的船舶也包括進六個月內一般不再進行檢查的范疇呢?
(4)《09安檢規則》中多次提到“隱患”和“缺陷”一詞,第三十三條對什么是“缺陷”有定義,但對什么為“隱患”卻無定義。另外《09安檢規則》多次提及對“缺陷”要加以糾正,但沒有提及對“隱患”應該如何處理?
4.2 《09安檢規則》中還有一些需要明確的問題
(1)第九條規定:依選船標準核算具有較高安全風險指數的船舶不受六個月內不在檢查的限制。但具有較高安全風險指數的船舶是怎樣核算出來的,規則本身并沒有做明確規定。
(2)第十七條規定:應在航行日志中記錄在船舶安檢過程中發現的缺陷的糾正情況。是否所有在船舶安檢過程中發現的缺陷的糾正情況都要記錄?是記在航海日志的記事欄內還是重大事項記載欄內?怎樣記?規則都沒有說明。
(3)第十九條規定:海事管理機構可以根據需要對缺陷糾正情況進行跟蹤檢查:第二十條規定:對連續二年不能返回國內港口接受船旗國監督檢查的船舶,船籍港海事管理機構可以到船舶所在地港口對船舶實施船旗國監督檢查:第二十一條規定:對發生海上交通事故和(或)污染事故的船舶,可以指定有關船舶檢驗機構對其實施境外臨時檢驗。這些新規定在實踐中如何執行,需要海事管理機構以適當的形式加以明確。
[關鍵詞]地鐵站;安檢;必要性;可行性
中圖分類號: R15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安檢對象和內容
按照“逢包必檢、液體必檢、人機結合”的思路,實現地鐵安檢需求的“機檢”、“人檢”二檢一體的安檢模式,即對大包行李使用固定式“X光行李檢查機”進行逐一檢查,防止大容量危險品進入地鐵;對乘客隨身攜帶的小件物品進行檢查,增加安檢系統的嚴密程度;對檢查出的可疑物品,使用爆炸物探測器等儀器確定具體性質。
安檢過程中,安檢員負責引導乘客,并操作安檢設備對包裹、行李包、液體等進行檢查;安檢員負責對發現的危險品、可疑物品進行先期處置。
1.1安檢工作流程
基本流程:引導、檢查、定性、處理。
⑴引導:旅客進站后,由安檢指示引導牌和安檢工作人員引導至安檢區域接受安檢。
⑵檢查:對于攜帶行包的旅客,使用通道式X光機對旅客行包及其隨身物品進行檢查;可疑行包被送至開包臺,同時掃描的X射線圖像將被傳送至復檢區域的開包查驗站,用以對比嫌疑行包的X射線圖像進行開包檢查;可疑行包由安檢工作人員在開包臺使用炸藥探測器對其進行復檢;對于可疑液體,使用液體檢查儀進行檢查;安檢人員使用手持金屬探測儀對可疑旅客實施抽查。
⑶定性:根據檢查結果對可疑物品進行定性。
⑷處理:根據檢查定性結果,按規定執行相關處理。
1.2安檢系統構成
安檢系統由通道式X光行李檢查機、便攜式毒氣探測設備、易燃易爆化學藥品探測設備、液體檢查設備、便攜式金屬探測設備、防爆器材、開包查驗站及安檢輔助器材構成。
2.地鐵設置安檢系統的必要性
2.1地鐵的安全隱患
⑴運行線路相對封閉:地鐵交通一般為地下、地面和高架線路,列車按照計劃線路開行。線路是封閉空間,一旦發生諸如爆炸、火災或投毒等災難事件,將給現場控制、救援和疏導帶來極大困難和障礙。
⑵空間狹窄,人流密集:地鐵站臺大多采用的是孤島型敞開式設計,安全性和防護性較差。而其出人口和通道狹窄,一旦遇上突發事件或大客流等情況,乘客的人身安全難以得到充分保障。
⑶社會人群復雜:地鐵是一個開放的場所,每天承載著南來北往的人群,復雜的社會環境和乘客自身因素都會影響運營安全。
⑷管理和監督機制較弱:雖然地鐵制定了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明文規定,但巨大的交通客流量及監督機制的缺乏,使得處罰辦法無法有效地落實,管理多以倡導和警示為主。
⑸乘客人站安檢不全面:地鐵在實際操作中不可能象航空和鐵路一樣,在乘客登機或人站前例行必要細致的安全檢查(包括人身檢查和隨行物品檢查),因此存在著極大的安全隱患。
2.2白俄羅斯地鐵爆炸案
莫斯科地鐵站爆炸案的硝煙剛剛散去不久,11年的4月11日,白俄羅斯的首都明斯克市又發生了一起地鐵爆炸案。爆炸裝置被事先放在奧克佳布里斯卡婭(Oktyabrskaya)地鐵站臺的一個長椅下面,爆炸威力相當于約3-5千克的TNT炸藥,在該裝置中還被塞入了大量的鐵釘和鋼珠,很明顯是希望造成更大的人員傷亡。
當兩列地鐵幾乎同時到達地鐵站時,襲擊者用手機引爆了該爆炸裝置,共造成15人死亡、近200人受傷。
總結這起地鐵襲擊案件,不難看出,除了犯罪分子的兇殘與瘋狂之外,一個重要原因還是地鐵的安全防范不夠。實際上,無論時沙林毒氣還是自制爆炸裝置,倘若有嚴密的安檢措施,如對隨身包裹進行X光檢查、或者及時對無人看管的包裹進行回收與監控,這些慘劇或許都不會發生。
2.3地鐵設置安檢系統的必要性
地鐵交通由于人流密集、空間封閉等客觀因素導致其產生一旦發生災害事故人員不易于逃生的特點,加之此特點易于被不法分子甚至是所利用,造成大面積人員傷亡,所以地鐵內的安全隱患一直是政府密切關注的重點。近年來,越來越多的地鐵緊跟首都地鐵安檢常態化的步伐,致力于將安全隱患降到最低,也取得了很大成果。本人認為在地鐵站設置安檢設施,將安檢常態化是有必要的。
3.廣州地鐵實行常態化安檢的可行性分析
前文已從控制風險源的角度分析了地鐵實行常態化安檢的必要性,那么,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實行安檢常態化對于地鐵公司來說會存在哪些困難和阻力呢?而我們利用現有的資源又能夠如何解決這些問題呢?下面將就一下幾點進行分析。
3.1延長乘客進站時間
延長乘客進站時間,這一直以來都是地鐵安檢遭受詬病最多的環節。但是從另一個角度講,安檢對于控制地鐵高峰時段的客流量,減少地鐵運營壓力,還有一定的正面作用。因為地鐵的運載能力畢竟是有限的,如果無限制地將地鐵人流引導到站臺上,可能會造成更大的安全隱患,但是有了安檢,相當于有了一道緩沖,有利無害。
盡管地鐵安檢的“隱性”好處――緩解站臺客流壓力可以為“延時”贏回一分,但是對于生活節奏越來越快的上班族來說,即便是20s的安檢時間都顯得彌足珍貴。
對于此問題,可以通過設置安檢門來解決。這就需要設置X光行李檢查機與固定安檢門相結合的安檢設施。對于攜帶大件行李的乘客引導其走X光行李檢查機的路線,而對于僅攜帶隨身物品的乘客(通常趕時間的上班族屬此類)來說,可引導其走安檢門進入地鐵,這樣就在保證安全的同時也盡可能的保證了乘客的出行速度,同時保證了地鐵的服務質量。
3.2人力財力消耗巨大
站在公司的角度出發,在全線網內實行安檢常態化并不是一件容易事,安檢設備的購進需要一筆巨額開支,另外,站內需要增設安檢崗專門駐守在行李安檢儀旁,這是否是一種人力財力的浪費?
對于以上質疑,筆者提出以下觀點:①人力方面,目前北京地鐵和上海地鐵的安檢員都是由公安部門擔任,如若由公安全權負責在實施上存在難度的話,我建議可以采取地鐵和公安一方負責一方配合的責任制原則進行安檢的實施,并由政府及時出臺相關法規明確各方責任的同時將地鐵安檢合法化。②另一方面,為了不浪費不必要的人力資源,各地鐵站可以根據自身的客流特點細化各時間段的安檢工作,根據客流量的大小隨時增減安檢設備和人員配置。
4.結語
綜上所述,廣州地鐵實行常態化安檢是必要且可行的。我國地鐵近些年來的建設速度飛快,地鐵乘客流量更是以幾何級數增長,面對洶涌的人潮及不容樂觀的反恐形勢,加強安檢措施已是勢在必行。不可否認,地鐵實現常態化安檢的阻力很多,以目前國內的現狀來看,地鐵安檢仍然還很稚嫩,不完善之處不可避免,但是相信隨著科技的不斷進步,安檢管理模式的不斷創新以及人們對于安檢接受度的不斷增強,地鐵安檢必將更為順暢地融入我們的生活,并發揮出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