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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農村 可持續發展 環境保護 可再生能源
一、我國農村能源的現狀和問題
目前我國農村能源存在的問題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農村能源消費對生態與環境的壓力大
農村能源對生態與環境的壓力來自開采和使用兩個方面。目前煤炭在農村能源中占有很大比例,而農村一些小煤礦的開發不當給當地造成環境破壞的情況屢屢發生。薪柴作為農村生活用能最主要的來源,目前仍占20%左右,其過度采集是導致森林植被破壞的原因之一。在使用能源方面,燃煤燒柴釋放出大量溫室氣體和污染物,也使得農村環境污染問題越發嚴重。
2.農村能源可持續發展機制仍不完善
解決農村能源問題必須加快農村能源可持續發展建設的步伐。中國在建立農村能源可持續發展機制方面,進行了大量的工作,但仍然存在很多問題。從政府到農民和相關企業,能源意識不強,造成了農村能源利用的低效和浪費。農村能源宏觀管理體系不健全、管理混亂的問題,仍然比較嚴重。有利于農村能源可持續發展的多元融資機制還沒有形成,農村能源建設的投入嚴重不足。
二、可再生能源在農村發展中的作用
我國的可再生能源資源絕大部分資源分布在農村。大力發展農村可再生能源不對農村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1.改善農村生活環境,提高農民的生活質量
我國農村商品能源地供給一直比較低,農民的很多家用電器因為電力供應不足而閑置,從而不利于各種科技信息在農村的傳播和農村精神文明建設。發展農村可再生能源有利于提高農村能源的自供率,農村能源供應的可靠性和穩定性,促進農村精神文明建設。
2.發展生態農業,實現農業生產的可持續發展
生態農業建設已成為各地實現農業可持續發展的必然選擇。大力發展的農村可再生能源技術,如沼氣發酵技術作為生物質能開發利用的一種主要技術,在我國己得到較為廣泛的開發利用,取得了很好的經濟、社會和環境效益。沼氣作為一種可再生潔凈能源,不僅可以燃燒,而且可以用于照明;沼肥可以回田,增加土壤肥力;沼液可以浸種,還可以預防蟲害。因而,可再生能源建設有利于農業生產的可持續發展。
1.我國農村可再生能源建設存在的問題
1.1技術開發體系與服務網絡尚未形成
從事農村能源工作人數少,缺少專業科技隊伍,可再生能源技術在農村的推廣困難,好的可再生能源項目由于技術難以消化而難以進行實施;技術推廣服務網絡尚未形成,可再生能源資源一般較為分散,必須就地開發,就地使用,必須有技術服務、物資器材供應功能齊全、覆蓋面廣的專業服務網絡。
1.2可再生能源開發尚未納入法制管理軌道,缺乏相應的保障激勵政策
農村能源機構所遵循的總體方針和相關政策、規劃、計劃都屬于指導性質,缺乏相應的法規條例的強制作用,主管部門沒有強制監督依據,其發展只能更多地取決于各方面的認識,因而發展緩慢;對可再生能源建設的戰略地位缺乏足夠認識,保障措施力度不夠,致使豐富的可再生能源資源效益沒有得到充分發揮;農村能源產品的生產經營比較混亂,質量低劣的農村能源產品充斥市場,損害了消費者利益。對可再生能源技術推廣工程、產品質量監督檢測缺乏手段和法規依據,從而不能實施有效的監督管理,影響了可再生能源事業的健康發展。
2.加快開發利用農村可再生能源的措施
我國農村地區可再生能源資源豐富,開發利用農村可再生能源是一項很有前景的事業。為了有效地促進可再生能源在農村的推廣應用,加快農村可再生能源建設步伐,應該采取以下措施:
2.1建立技術保障和服務體系
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涉及面廣,任務繁重,是為農民辦好事、辦實事的復雜的系統工程。要抓好這項工作,必須建立和加強市、縣、鄉可再生能源建設管理機構,形成一個比較系統的管理體系。可再生能源資源由于資源分散,不便于大規模集中開發,一般是上門服務,就地建設,就地開發,就地使用。項目的實施必須有覆蓋面廣,功能齊全的服務網絡支撐。因此,鄉鎮農村能源服務站的建立健全,在技術推廣服務中至關重要。服務站負責組織農村能源建設工程施工,物質、器材和產品的就地供應,產品工程的安裝和維護等,更重要的一個職責就是對民間技術隊伍的管理。
2000年以來,德國可再生能源發展一直保持較快增長速度。2000-2015年間,德國一次能源中可再生能源份額從2.9%增加到12.5%,電力總消費中可再生能源份額從6.2%增加到32.6%,分別增加了3.3倍和4.3倍。德國也因此成為全球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模范生”。同時,德國能源轉型的“經驗與啟示”成為國內學者關注的話題。
然而,當跟隨者在積極“借鑒”和“推進”時,作為“先行者”的德國已開始面臨可再生能源快速發展中暴露的種種問題。對跟隨者來說,總結經驗固然重要,但對可再生能源發展進程中存在的問題,以及未來將面臨何種挑戰研究更為重要。遺憾的是,混淆“問題”與“挑戰”已經成為當前德國能源轉型研究中的一個普遍現象。
德國能源轉型的階段:從1.0到4.0
德國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最終目標是2050年實現總發電中可再生能源占80%以上。因此,目前德國可再生能源仍處于發展的初期階段。發展初期階段所暴露出來的問題,大多是發展中的階段性問題,并不一定是影響可再生能源未來高比例發展目標的“挑戰”。因此,研究能源轉型“挑戰”的第一個“挑戰”就是如何區分“問題”與“挑戰”。也就是說,按照什么樣的邏輯來區分“問題”與“挑戰”。
通常情況下,我們討論某個研究主題時,不一定需要對“問題”和“挑戰”作細致的區分:發展中遇到的種種“問題”,多數也是繼續發展將面對的“挑戰”。這里之所以需要對“問題”和“挑戰”作細致分區,從中識別出德國未來可再生能源發展面對的真實挑戰,是由于向可再生能源轉型這一主題的特殊性使然。
可再生能源是與化石能源截然不同的能源品種,兩者之間差異遠遠大于它們同作為能源的共性。這種差異性,絕不僅僅體現在一個“可再生”,一個“不可再生”這一方面,更重要的是源自特性差異所導致的開發、利用和服務模式的不同。從根本上說,是可再生能源作為“新”的能源與現有能源系統的差異,以及由此產生的沖突和問題。
根德國制定的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規劃,全國總發電中可再生能源發電的比重2020年達到35%,2030年達到50%,2040年達到65%,2050年達到80%以上。根據這四個發展目標,筆者把德國能源轉型分為1.0、2.0、3.0和4.0四個階段(圖1)。2015年,德國可再生能源電力在電力總消費比重為32.6%。因此,目前德國處于能源轉型1.0階段。
在能源轉型的四個階段,會出現不同的問題需要解決。這些問題,有的只存在于1.0或2.0階段,并隨著應對措施的出臺而消失;有的則可能是隨著可再生能源發展規模提升而新出現的。比如,風電和光伏發電成本高在能源轉型1.0階段可能是影響其發展的最大問題之一,但到了能源轉型3.0階段隨著風電和光伏發電成本進一步下降可能就不成問題了。因此,識別德國能源轉型的“真實挑戰”,就是從能源轉型1.0階段出現的各種問題或者問題的背后,找出真正妨礙和影響未來轉型推進的真實因素。
當前德國能源轉型進程中的四大問題
在德國政府已經堅定繼續走可再生能源轉型之路的背景下,有些政府已經出臺相關措施有望解決的問題,不應歸為能源轉型的“問題”。比如德國電網與可再生能源發展不相匹配的問題,政府不僅已經意識到,而且從2011年以來一直采取正確的方式解決。
從這個角度看,當前德國能源轉型帶來的問題主要有四個:轉型成本高,煤電和碳排放量不降反增,可再生能源導致電力批發價格持續下降的負面影響,以及能源轉型所導致的財富不公平轉移和能源貧困問題。
1. 可再生能源轉型成本高且不斷增加
能源轉型的成本高且不斷增加可能是德國當前能源轉型面臨最主要的問題。能源轉型的成本如何度量并無統一標準,但其最直接的成本首先是對可再生能源的補貼成本。德國零售電價包含批發價格、電網并網費、增值稅、碳稅、可再生能源附加費等要素。可再生能源附加費是用來補償可再生能源電力的FIT超過市場批發電價的差額,這一差額主要由德國居民用戶分攤。在2000年前后,德國開始征收附加費,由每千瓦時不足1歐分,到2015年增至6.3歐分/千瓦時。
隨著風電、太陽能發電和生物質等可再生能源規模發電量的增加,以及可再生能源附加費的不斷上漲,兩個因素共同作用導致德國電價持續上漲。據德國聯邦能源和水資源協會(BDEW)的統計數據,2000-2015年,德國平均居民電價從13.64歐分/千瓦時上升到29.46歐分/千瓦時,上漲幅度高達116%;同期企業用電價格從6.04 歐分/千瓦時上漲到13歐分/千瓦時,漲幅為194%。
隨著各類可再生能源電力規模的繼續擴張,未來向可再生能源轉型所累積的這一筆成本相當驚人!德國弗勞恩霍夫太陽能系統研究所(Fraunhofer ISE)2015年的一項研究顯示,為實現2050年德國相比1990年減碳80%的能源轉型目標的累計總成本,在零碳價和化石燃料價格穩定的假定下為5.34萬億歐元,考慮到未來實際碳價不可能為零,則實際成本將更高。
2. 煤電和碳排放隨著可再生能源轉型的推進而增加
2014年,有關德國能源轉型存在問題的焦點話題之一是,隨著可再生能源電力發展壯大,煤炭發電和CO2排放本應減少,但德國近幾年出現了褐煤發電和CO2排放不降反升的情況,只是到了2014年才又比前幾年有所下降。對此,德國專家的解釋是:一是因為2011年德國關閉17座核電站,導致煤電上升以填補核電關閉所缺失的電力供應;二是因為過去幾年溫室氣體增長主要是由于天氣特別冷,供暖需求增大,所以造成了溫室氣體排放的增加,但2014年是歷史上最溫暖的一年,所以排放有所下降。
上述解釋有一定道理,但未必就是事實的全部。考察1990-2015年期間,可再生能源發電、褐煤發電、核能發電和CO2排放變化就可以發現,上述幾個因素在階段變化趨勢上存在一定的相關性,但變化拐點出現的時間結點并不一致(見圖2)。
首先,2011年關閉核電不是褐煤發電增加的重要原因。因為1990年以來,褐煤發電雖然總體呈現下降趨勢(從1990年的171TW?h到2015年的155TW?h),但期間出現過兩次反彈:第一次是1999~2007年,第二次是2009~2013年。而核電是2011年才開始大幅下降的。而且,伴隨著2011年核電的關閉,可再生能源發電量也出現了加速增長,增速遠遠超過褐煤發電。
其次,褐煤發電量的增加,以及伴隨而來的碳排放反彈是現階段德國可再生能源加速發展的一個必然結果,其作用機制源于可再生能源發電,特別是光伏發電的波動性與當前全額上網制度相互作用。德國在夏季白天利用越多的太陽能,則在夜間和冬季需要越多的煤電。
最后,目前看,褐煤發電,從而碳排放不降反增的現象是德國能源轉型的一個階段性特征,還是可再生能源發展所導致的一個難以解決的問題,還需要進一步觀察。
3. 可再生電力大幅降低電力批發價格對傳統電力公司負面影響日益明顯
大量邊際成本為零的可再生能源電力參與德國電力市場競價,使德國電力批發價格一再下降。根據歐洲能源交易所(EEX)的數據,自2008年以來,德國和其他歐洲國家的基荷電力批發價格進入下降通道,從90歐元/兆瓦時左右下降到2014年年中不到40歐元/兆瓦時。然而,可再生能源電力導致的批發價格大幅下降并沒有傳遞到零售價格,因而不僅沒給電力消費者帶來好處,反而產生一些負面影。比如,批發價格下跌直接降低了電力公司的盈利,加大化石燃料電廠的經營壓力;再比如,風電、光伏發電的大規模上網減少煤炭、天然氣等發電廠的運行時間,直接減少其發電收入。
在風能、太陽能發電條件好而用電需求不高的節假日和周末的白天,電力公司不得不根據法律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發電商發出的電,即使已經超出了市場需求;同時可再生能源發電商也愿意發電,因為可以獲得更多的補貼。這種情況下,市場就會出現“負電價”――電力公司給用戶消費電力提供補貼,因為它為避免電網崩潰做出了貢獻。但這些增加的支出最終需要由全體消費者來承擔。2014年,德國的萬圣節當天的電力交易價格為“-20歐元/萬千瓦”。
4. 能源轉型所引發的財富轉移和公平問題
因推動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支持政策所引發的財富在不同主體或階層之間轉移,以及能源貧困也是當前德國能源轉型的一個不可忽視的問題。德國可再生能源支持政策除了投資補貼外,主要采取以可再生能源附加費形式的電價補貼方式。這一機制安排來自德國《可再生能源法》。該法規定各類可再生能源上網的“固定價格”(FIT),并要求電網運營商必須優先收購全部可再生能源發電量。可再生能源發電商通過競價方式產生的上網“市場價格”與“固定價格”之間的價差,由“可再生能源附加費”來彌補。
同時,為了確保德國工業競爭力,德國法律允許工業用戶不承擔分攤可再生能源附加費義務,高耗能大企業也獲得減少繳納可再生能源附加費的“豁免權”。此外,為加快光伏發電發展,自發自用的屋頂光伏也可以免交可再生能源附加費。因此,可再生能源附加費主要由居民用戶來分攤。由于德國能源轉型的大部分成本都是由居民用戶承擔,導致居民用電不斷飆升,由此產生了政策所引發的能源貧困和收入再分配問題。
一方面,可再生能源附加費不斷增加所導致的德國居民電價不斷上漲,使數百萬德國家庭面臨電貧困的威脅;另一方面,政府的養老金和社會福利卻沒有相應調整,這使可再生能源附加費的每次上漲都成為低收入消費者的威脅。
關鍵詞:浙江新農村建設;可再生能源;對策研究
為了更好地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能源的充分、持續地供應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然而,浙江省常規能源匾乏,是典型的“無油、少煤、缺電”的省份。2008年,浙江省96.5%的能源消費依靠外省調入。在這種情況下,不僅要做好節能工作,還要更好地利用可再生能源。
可再生能源是指那些可以再生的,相對于人類歷史而言是“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能源,它具有資源豐富、清潔無污染和可再生性的特點。可再生能源既不存在枯竭問題,又不會對環境構成嚴重的威脅,包括太陽能、生物質能、風能、海洋能和地熱能等。
利用可再生能源不但在一定程度上能解決能源短缺的問題,還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人類賴以生存的生態環境。在農村,要因地制宜的、視經濟情況及可再生能源技術的發展情況,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發展農村經濟、改善農民生活水平及生活質量。
一、浙江農村可再生能源儲量及開發利用現狀
所謂可再生能源的儲量通常是指可再生能源的年可開發利用的資源量。浙江省雖然在常規能源方面非常缺乏,但卻擁有相當豐富的可再生能源資源。其中,太陽能、風能、潮汐能、小水電、生物質能儲量折合標煤分別為10200萬噸、3143萬噸、1136萬噸、143萬噸、3340萬噸,總計17962萬噸,而浙江2008年能源消費總量為1.5億噸。因而,大力開發可再生能源資源對于緩解浙江的能源危機是大有裨益的。
截至2008年底,對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情況如下:第一,風能利用。浙江省已建成投產風力發電總裝機容量14.8萬千瓦,風力發電量12768萬千瓦時。第二,太陽能利用。太陽能光熱利用從民用向工業等領域拓展,累計推廣太陽能熱水器約800萬平方米。第三,垃圾焚燒發電。已有城鎮垃圾及生物質焚燒發電企業21家,日焚燒處理城鎮垃圾總能力12440噸。已建成投產垃圾焚燒發電機組裝機容量28.7萬千瓦。年發電量約13.3億千瓦時。全省垃圾焚燒年供熱能力約597萬吉焦,實際供熱344萬吉焦,城鎮垃圾及生物質焚燒處理利用能力明顯提高。第四,農村生物質能。農村地區生產、生活用能中,秸稈消費折合標準煤81.6萬噸。薪柴消費折合標準煤95.5萬噸。推廣太陽能熱水器折合標準煤43.3萬噸,沼氣用戶13.8萬戶,大中型沼氣工程4438處,總容積68.5萬立方米,年產沼氣12543萬立方米,折合標準煤9萬噸。此外,2008年,在畜禽規模化養殖中,養殖排泄物資源量約1655萬噸,年可產沼氣23.3億立方米,相當于可替代常規能源166萬噸標準煤。浙江省農村清潔能源利用率已達65%。
二、可再生能源在利用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一)初始投資較高
可再生能源利用的初始投資普遍偏高。一位水電方面的專家表示,水電每千瓦裝機容量的投資額可介于5000元與上萬元之間,而燃煤機組的每千瓦投資只需4000元。建一個8立方米的戶用沼氣池,費用需要2000元-3000元,適用于一家一戶使用的氣化爐投資約1000元左右,而農戶買一個一般的煤氣灶只需200元-300元。太陽能熱水器的購買成本也普遍比燃氣熱水器和電熱水器高。節能但不省錢,對于農民來說是一個很重的負擔。對農業灌溉起到很大作用的水錘泵的投資也極大,就浙江的地理及水利條件來說,一臺420型號的水錘泵一般需要投資2000元-3000元,這是其在農村(特別是較落后的山區農村)廣泛推廣的重大障礙。
(二)農村可再生能源建設資金缺乏
目前農村可再生能源建設的資金籌集可以有農民集資、政府投入、金融機構融資以及非政府組織機構贈予等四種方式。顯然,我們不能依靠非政府組織的贈予來徹底解決農村能源建設的問題,只能是作為輔助作用。但是就當前農村情況來看,其可再生能源建設存在嚴重的資金問題。
農民的收入水平普遍偏低,相對于可再生能源的高投資,其資金短缺矛盾則顯得非常的突出。但是,政府并沒有因為如此而增加農村可再生能源建設的相對比重。浙江省雖然從2003年開始每年安排一定的資金用于農村能源項目補助,但僅僅用于部分項目示范補助,多數地方政府還未安排專項資金用于農村能源建設投入。因而,投入不足制約著浙江農村能源事業的進一步發展。
(三)缺乏政策保障
我國于2005年初通過了可再生能源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了國家對可再生能源產業的支持。在可再生能源法中確定了可再生能源電力不參加競價上網的原則,并且要求電網企業無條件全額收購可再生能源電力,因收購其高電價電能帶來的成本增加在全網用戶中分攤。但是可再生能源產品大多缺乏系統的技術標準規范,質量監督和檢測體系尚未建立也是一個比較突出的問題。目前,可再生能源產品品種已發展到100多種,但產品沒有形成系列,質量參差不齊,又由于大多數廠商規模小、資金不足,原材料來源不穩定,使用一些低質的替代性材料,再加上缺少必要的產品質量標準及質量監測系統,使消費者缺乏對產品的信心,產品規范化、系列化的發展受到很大的影響。
三、對策研究
(一)制定符合浙江實際的農村能源規劃
浙江省應立足“經濟大省、資源小省”這個基本省情,“因地制宜、多能互補、綜合利用、講求實效”地制定浙江省農村能源的發展規劃,特別是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階段目標及其開發重點。
根據浙江省地理環境和經濟環境的區域性和多樣性的特點,浙江的農村能源的發展大致可以分為3大類來規劃,即山區、平原半山區和海島。
山區主要包括麗水地區各市縣以及開化、泰順等31個市縣,這些市縣經濟發展相對緩慢,生活用能以薪柴為主,因用能設備落后,熱效率低,資源浪費較大,森林的過度砍伐造成較為嚴重的生態環境問題。對于這些地區,可再生能源的開發重點應為:有條件的發展以沼氣為載體的豬-沼-作物模式;推廣太陽能熱水器;進行戶用秸稈氣化爐的示范及推廣;推廣水錘泵等無動力設施的提水設備改善灌溉條件等。
平原半山區主要是指嘉興市各市縣及蕭山、紹興、諸暨、義烏等33個市縣,這些市縣經濟發達或相對較為發達,城鎮建設發展較快,規模式樣畜牧場較多,農村能源以液化石油氣為主。對于這些地區的農村,其農村可再生能源建設的開發重點應為:推廣大中型沼氣工程;開展秸稈氣化集中供氣系統的示范;推廣太陽能熱水器等。
海島主要是指舟山市各縣及洞頭、嵊泗等5個市縣,這些市縣生物質能并不豐富,且電力不足,但太陽能、風能、潮汐能等資源相對豐富,農村用能主要以液化石油氣、型煤為主。針對這一區的農村可再生能源的重點開發方向應為:積極推廣太陽能熱水器;有條件的建設風力發電站等。
(二)完善并落實經濟激勵政策
經濟激勵政策可以分為強制性經濟激勵政策和優惠性經濟激勵政策兩大類。這里主要強調各種補貼措施、價格政策、優惠性稅收政策、低息貸款政策等優惠性經濟激勵政策。
補貼政策。目前,以生產過程為劃分依據,補貼主要有3種形式:投資補貼、產出補貼和消費者補貼。投資補貼即對投資者進行補貼,這種補貼有利于調動投資者的積極性,但與企業生產經營狀況無關,不能起到刺激更新技術、降低成本的作用。產出補貼即根據可再生能源設備的產品產時進行補貼,有利于增加產量降低成本。消費者補貼是對用戶進行補貼,在推廣太陽能設備、微型風力發電設備、戶用沼氣池以及秸稈氣化等技術試點示范中都得到廣泛的采用,能夠調動廣大農民使用可再生能源技術的積極性,取得較好的效果。
優惠性稅收政策。包括減免關稅、增值稅、所得稅等。目前,許多發達國家都建立了能源環境稅收機制,對于能效低、環境污染大的技術征收能源環境稅,對于能效高環境污染小的技術實行減免稅,而對于可再生能源和沒有污染排放的技術進行補貼。在這一稅制環境下,鼓勵各種技術進行競爭,優勝劣汰,將那些真正有效的節能環保技術發展起來。
價格政策。在不考慮常規能源的環境成本的前提下,可再生能源產品的成本一般高于常規能源產品,所以世界上許多國家都采取了對其價格實行優惠的政策。在美國的《能源政策法》中規定,公用電力公司必須以避免成本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而我國頒布的《可再生能源發電價格和費用分攤管理試行辦法》中規定了較為優惠的各種可再生能源發電的電價制定辦法。國外經驗說明,價格優惠是一項非常有效的激勵措施,各類價格政策只要應用得當,就可以起到促進技術進步、市場發展和降低成本的作用。
低息貸款政策。目前,低息或者貼息貸款等金融政策主要是針對企業的,它可以減輕企業的負擔,有利于降低生產成本,但政府需要籌集一定的資金以支持貼息或減息,貸款數量越大,需要籌集的資金也越多。因此,資金供應狀況是影響這一政策持續進行的關鍵性因素。除了對企業進行信貸扶持,對農戶進行信貸扶持也是必要的。農民的支付能力較低,使用可再生能源技術往往存在資金短缺的問題,因而我省可以對農戶開展小額低息或者貼息貸款,促進農民使用可再生能源技術。
(三)增加研發投入,降低初始投資
迄今為止,我國可再生能源建設項目還沒有規范地納入各級政府財政預算和計劃。由于投入太少,缺乏足夠的資金進行開發和研究。不少關鍵設備依賴進口,導致產業化、商業化程度低,發展緩慢。建議將可再生能源的發展列入各級政府的產業發展和科研攻關計劃,增加投入,并納入財政預算;設立農村可再生能源專項發展基金,由省、市級農村能源辦統一管理,做到專款專用,建立完善的資金使用制度,充分發揮基金的使用效益。
(四)加強國際合作
隨著國際合作的條件得到進一步改善,可再生能源的國際合作空間也會越來越廣闊。浙江省應該制定相關優惠政策,鼓勵外商和國外非政府組織以各種方式參與到浙江省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中來,從資金、技術和人才方
面爭取國際合作和援助,從而推動浙江省農村可再生能源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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