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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城市;噪聲污染;防治
中圖分類號:X121 文獻標識碼:A
目前,城市環境噪聲污染問題越來越突出,特別是近年來,隨著城市經濟的不斷增長,汽車人均擁有量不斷提高使得交通噪聲不斷增加,城市建設的不斷加快、建筑噪聲越來越多,社區活動的日益豐富也帶來了很多噪聲,把本應安靜的社區變成了嘈雜的鬧市,嚴重影響了周邊環境和居住人群的居住水平。因此,治理城市噪聲染污已經刻不容緩。本文主要針對交通噪聲、工業噪聲、社會生活噪聲、建筑施工噪聲等幾個方面提出防治建議。
1 道路交通噪聲的防治措施
1.1 道路交通噪聲監管中存在的問題
現階段,道路交通噪聲監管中存在幾個問題:
1.1.1 管理部門不統一,存在多頭管理的問題
《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賦予了環保、公安、交通、文化、工商等部門環境噪聲監管職責,各部門的部分管理職能移交給了城管局,出現管理交叉、執法主體不明確的情況。
1.1.2 環境監察、監測能力建設滯后
環境監察、監測能力建設滯后,也未能建成城市噪聲自動監測點,市級環境監察、監測部門很難兼顧鎮、鄉、村社等地的聲環境管理。建議進一步加強基層環保部門的噪聲污染監察監測能力建設,基層環境監察和環境監測機構應配置相應的人員、設備。
1.1.3 機動車數量增速加快
機動車數量增速加快,交通噪聲的影響范圍和強度逐年加大。噪聲污染調查取證難,反復性大,給現場執法帶來困難。
1.1.4 噪聲標準體系、城市噪聲環境監測網絡需進一步完善
目前我國已建立了基本的噪聲標準體系,隨著社會的快速發展,噪聲污染的種類也發生了新的變化,許多新領域的噪聲問題越來越突出,聲源控制標準較發達國家尚有很大差距,特別是一些重要環境噪聲源控制標準的協調性、可行性尚有明顯不足。一些聲源如何定義、歸類等都需要做出新的調整。城市噪聲監測網絡尚未完全建立,噪聲自動監測系統建設進展較慢。
1.2 加強道路交通噪聲監管的對策
1.2.1 合理規劃布局
加強對新建道路建設的規劃管理,合理規劃道路和敏感建筑物集中區之間的防護距離。控制噪聲污染措施投資納入工程預算,在道路建設的同時同步實施噪聲治理。合理規劃道路兩側用地功能,提高道路兩側噪聲敏感建筑物建筑外窗隔聲性能,使道路兩側新建居住區室內聲環境質量達到國家相關標準,開發商在售房前公布有關部門認定的建筑物所在地的聲環境狀況及建筑隔聲情況。
1.2.2 加強噪聲源的控制
加強機動車輛噪聲排放控制和交通組織管理。實施汽車定置噪聲檢測,嚴格控制并逐步降低機動車特別是大、重型車輛的噪聲排放水平。對處于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的道路,合理劃定重型、大型貨運車輛行駛路段或時間,實施限速、禁鳴等措施,對公交車、重型載貨車等高噪聲車輛的排氣、剎車等部位進行降噪治理。行駛的機動車輛,應當裝有消聲器和符合規定的喇叭,并保持性能良好。整車噪聲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機動車噪聲排放標準。對違反前款規定的車輛,不得發給行車執照,不準通過年檢。特種車輛安裝、使用警報器,必須符合公安部門的規定,在執行非緊急任務時或者在禁止使用警報器的地段,不得使用警報器。
1.2.3 加強交通噪聲管理
為防治交通噪聲污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規定禁止機動車輛、船舶行駛及禁止鳴笛(喇叭)的地段和時間。拖拉機進入市區,必須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并在規定的路線和時間內行駛。禁止機動車在有禁止鳴號標志的地段和地區鳴放喇叭。
2 工業噪聲、社會生活噪聲及建筑施工噪聲的防治措施
2.1 工業噪聲的防治
嚴格按照城市環境噪聲功能區管理各類企業廠界環境噪聲,城市建成區內的各類企業廠界噪聲全部達標排放。對于城市建成區內有固定邊界的其他單位,其邊界噪聲也應按照相應環境噪聲功能區的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達標排放。
2.2 社會生活噪聲處理
結合“和諧社區”建設和管理重心轉移,鼓勵社區業主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物業管理者配合政府部門加強對居民裝修和居民區內秧歌、跳舞、健身等群眾性文體活動的管理,有效降低社會生活噪聲影響。加大對商業、餐飲娛樂等噪聲擾民的整治,嚴格控制一、二類聲環境功能區內的商業噪聲擾民現象,開展居民住宅公用配套設施低頻噪聲、固體聲的治理。對汽車防盜報警器進行規范管理,加強對居住區內居民室內裝修的管理,防止居住區內噪聲擾民。
2.3 建筑施工噪聲防治
嚴格管理施工工地噪聲。推廣應用低噪聲混凝土振搗棒、低噪聲空壓機與動力機組、低噪聲裝卸工藝、建筑工地隔聲和建筑聲屏障等施工工藝和機械設備,隔聲降噪有關費用納入工程預算。在中、高考等特殊時段,限制或禁止特定區域內的施工行為。進一步規范夜間施工許可證的發放程序和條件,嚴格控制夜間施工,加大夜間無證施工違法行為的查處。在保證市政重點工程進度情況下,嚴格控制建成區范圍內夜間施工。
2.4 加強城市環境噪聲監管的建議
環境噪聲監督管理涉及部門多,協調難度大。環境噪聲污染涉及的領域非常廣泛,包括交通、工業、各種商業、飲食業和娛樂業等。按照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的規定,環保、公安、交通等部門都具有各自不同的監督管理職責,相關部門各管一片,難以形成合力。對此,提出以下建議:
2.4.1 適時修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進一步明確部門分工,完善噪聲綜合管理體系。對環境噪聲污染的分類管理及內容進行明確界定,解決管理部門協調難度大問題。按照城市行政管理處罰權相對集中的現狀,將建筑施工夜間噪聲擾民違規處罰、社會娛樂噪聲擾民處理、住宅裝修噪聲擾民處理等權力分配到相關部門,明確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各盡其責。
2.4.2 進一步完善噪聲標準體系
建議進一步完善噪聲標準體系,推動城市噪聲監測網絡建設。已經出臺的《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推動完善了我國環境噪聲標準體系建設。下一步可擴大標準適用范圍,進一步解決低頻噪聲和城市以外區域噪聲控制要求缺失等問題,明確標準適用對象。出臺如室外施工機械、低頻噪聲等專門的噪聲標準。對于城市噪聲監測網絡建設予以政策和資金支持。
2.4.3 大力倡導和支持各類噪聲控制技術的研究與投入
建議大力倡導和支持各類噪聲控制技術的研究與投入,出臺扶持和優惠政策,推動噪聲治理企業形成規模化。通過集中建設一批技術先進、效果可行的噪聲污染控制治理示范工程、項目,帶動相關科研和產業發展,形成較好的環境效益及推廣示范效應。
3 需要加強工作力度的幾個方面
3.1 加強規劃引導,嚴格聲環境準入
各級環保部門將聲環境質量改善作為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任務之一,在業務辦理、審核等各個環節中嚴格聲環境準入,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要設立噪聲污染防治章節,建設項目環評要明確改善聲污染防治的措施要求,嚴格項目環境噪聲“三同時”驗收管理,未通過驗收的噪聲排放項目,一律不得投入運行。
3.2 加強重點源監管,健全污染源管理制度
督促各級環保部門對于本轄區內確定的交通、建筑施工、社會生活和工業等領域的重點噪聲排放源,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嚴格實施噪聲污染期限治理,確保實現重點噪聲污染源排放達標。同時,要將鄉村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納入日常環境管理工作,嚴格貫徹執行《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查處工業企業噪聲排放超標擾民行為。
3.3 加強宣傳教育,提高噪聲污染防治認識
廣泛開展噪聲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教育活動,進一步提高各級環保部門和人民群眾對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的認識,按照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建設生態文明的要求,切實采取有效措施,突出解決城鄉環境噪聲污染問題,建立環境信息通報制度,加大噪聲違法的輿論監督和曝光力度,多方面、多途徑的加強噪聲污染防治工作,努力建設安靜舒適的城鄉環境。
參考文獻
[1] 羅勇,滕春芝.論道路交通噪聲污染及防治對策[J].廣東科技,2009(07).
關鍵詞:噪聲污染防治法;修改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2)04-0217-01
1《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修改的必要性分析
1.1噪聲污染的危害及現狀
根據環保部公布的2010年《中國環境狀況公報》得到以下數據:全國73.7%的城市區域聲環境質量處于好和較好水平,環境保護重點城市區域聲環境質量處于好和較好水平的占72.5%。全國97.3%的城市道路交通聲環境質量為好和較好,環境保護重點城市道路交通聲環境質量處于好和較好水平的占97.3%。全國城市各類功能區噪聲晝間達標率為88.4%,夜間達標率為72.8%。
1.2修改《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是生態文明建設的必然要求
2010年12月15日,環境保護部等11個部門聯合《關于加強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城鄉聲環境質量的指導意見》,提出了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的目標、任務和舉措。主要目標為:到2015年,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能力得到進一步加強,工業、交通、建筑施工和社會生活噪聲污染排放全面達標,居民噪聲污染投訴、和糾紛下降;聲環境質量管理體系不斷完善,城市聲環境功能區達標率明顯提高,國家環境保護重點城市聲環境質量符合國家標準要求,農村地區聲環境進一步改善。
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說,上述目標的實現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是否有效可行。
1.3現行《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存在的缺陷
(1)對噪聲污染的界定不清。
我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環境噪聲,是指所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了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并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所以我國環境污染的概念采用“超標+擾民”的定義模式,這種模式受到了廣大專家學者的質疑。一些企業為了逃避噪聲污染的治理和懲罰而遷移到郊區甚至是廣大偏遠農村地區,盡管噪聲達到超標標準但是并沒有干擾他人的正常生活、學習和工作,這是不是屬于噪聲污染范疇?相反的,還有一些低頻噪聲,完全符合噪聲排放標準,卻嚴重影響了周圍公眾的日常生活、工作和學習,這屬不屬于噪聲污染?
(2)公民安靜權的缺位。
環境噪聲污染的法理基礎來自于環境權中的安靜權。從法律的視角看,安靜權是指保障公民享有的、不被環境噪聲污染的安靜生活的權利。因此,在立法中有必要對安靜權設立明確可行的權利義務。只有在立法中確立安靜權,公民才能在權利受到不法侵害時理直氣壯的提訟,其損害賠償請求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只有確立安靜權,才能使公眾的環保觀念得以強化,有效確保公眾的聲環境質量。美國等西方發達國家在其環境基本法中已明確規定了公民安靜權,而我國《環境保護法》、《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對此沒有規定。
(3)管理體制不順。
我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6條規定了統一監督管理和分部門管理相結合的管理體制。從理論上看,這種有統有分的管理體制似乎結合了噪聲污染的特點以及我國當前的行政管理的實際,是一種多頭監管的理想模式。但在實際管理中,這種有統有分、多龍治水的模式,沒有一個統一的協調管理部門,導致發生噪聲污染事件時,幾個部門同時過問,交叉管理,缺乏有效的協調;或者相關部門推諉扯皮,推卸責任。不能統一協調的對噪聲污染進行防治,致使“噪聲依舊”。比如,目前公眾普遍反映強烈頻頻投訴的KTV、夜店等娛樂場所噪音擾民事件,KTV等娛樂場所的經營許可證是工商管理部門頒發的,其文化經營許可證是由文化部門頒發的,其經營管理可能有工商部門、文化部門和公安部門聯合執法管理,其噪聲污染有公安部門和環保部門共同管理。這樣以來,看似合理的法律規定在實際中漏洞百出。
(4)噪聲污染防治基本制度不完善。
噪音防控法律制度是噪音控制的關鍵,一部法律是否能夠起到保護環境和污染防治的效果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相關制度是否先進可行及有效。縱觀我國現行《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僅規定了噪聲排放申報制度而未規定許可證制度;限期治理的適用對象不全面以及對期限、權限、事后跟蹤檢測等問題未作出規定;排污收費制度的征收對象不全面;排放標準混亂,許多新型噪聲不知適用哪種排放標準,沒有規定地方排放標準;檢測制度太籠統,不具有可操作性。
2對我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修改的建議
2.1對噪聲污染概念的修改建議
噪聲污染概念的界定是《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的邏輯起點,它決定了噪聲污染防治法的方向,所以修改《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必須先要解決這個問題。我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規定的“超標+擾民”的定義模式確實存在著巨大的邏輯缺陷,導致在現實實際中存在不可彌補的法律漏洞。筆者認為,噪聲污染的概念應該是指所產生的噪聲超過了國家規定的噪聲排放標準或者造成聲環境質量下降,或者干擾他人正常的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
2.2對管理體制的修改建議
我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沒有詳細劃分對各部門之間的職權和分工,只是規定了似乎很理想的多頭監管模式,這種多頭監管模式在實際執法中不能統一協調的對噪聲污染進行防治,漏洞百出。不過這一問題似乎正在得到有效解決,因為在我國各個地方制定的地方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中逐漸探索出了一種有效的方式:將不同類型、不同行業的噪聲排放歸到不同行業的管理機關進行管理。比如:《天津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辦法》第三條規定:“市和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所轄區域內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各級公安、交通、鐵路、民航管理部門和海事行政管理部門、漁政漁港監督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下列分工,對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1)各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對道路交通噪聲及由機動車輛產生的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2)各級公安治安管理部門負責對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2.3對法律制度的修改建議
本人建議作出以下修改:第一,增加許可證制度的規定,與《排污許可證管理條例》中的相關規定遙相呼應,形成科學有效的體系。第二,詳細規定申請許可證的條件、程序及變更申報的內容、程序等等。第三,應特別說明一下關于噪聲排放許可證的發放問題。建議由環保部門核發許可證,而不是向《大氣污染防治法》規定的由政府部門核發許可證。因為核發審批部門要隨時對企業的排污情況進行檢查,檢查工作讓政府直接操作不太合適,同時環保部門的專業性和技術也勝于政府。第四,對申報的內容以及頒發許可證的情況進行信息公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審查和頒發排污許可證的情況予以公告,并定期將嚴重排污者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情況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2.4對農村噪聲污染防治的補充
現行《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以城市噪聲污染防治為主線,而忽視了農村與小城鎮的噪聲污染防治。在內容方面,現行《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主要針對建筑施工噪聲、城市工業噪聲、交通運輸噪聲以及城市生活噪聲污染,忽視了對農業、養殖業、畜牧業和農副產品加工業的噪聲污染。所以建議把農村與小城鎮的噪聲污染防治以及農業、養殖業、畜牧業和農副產品加工業的噪聲污染的內容在修改后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有所體現。進一步改善鄉村聲環境質量。嚴格控制城鎮化過程中噪聲污染,防止噪聲污染從城市向鄉村的轉移。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等地聲環境管理,應列為噪聲敏感區加以保護。各地應將加強鄉村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納入日常環境管理工作。
參考文獻
(新疆阜康市環境監測站 新疆 阜康 831500)
【摘 要】根據阜康市城市噪聲的現狀,分析城市噪音的危害的幾個方面,及防治的對策。?
關鍵詞 阜康市城市噪聲;現狀;危害;問題;對策
Urban noise pollution prevention surveys and studies
Wang Shu-hua
(Fukang City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Station Fukang Xinjiang 831500)
【Abstract】According to the status of Fukang city noise, the analysis of several aspects, prevention and countermeasures of urban noise hazards.
【Key words】Fukang city noise;Status quo;Hazards;Problem;Countermeasures
1. 前言
(1)治理環境噪聲污染,是現代化城市建設的重要內容,是衡量一個城市文明水平高低的重要標志。我市在噪聲污染控制、環境保護方面,做了大量行之有效的工作,實施了不少受到百姓歡迎的“民心”工程,如嚴格控制城區建筑施工的噪聲,監管城區的工業噪聲、社會生活噪聲等,取得了一定的實效。?
(2)在噪聲污染防治取得的成績面前,我們也應清醒地看到,噪聲污染防治工作任重而道遠。已有的噪聲污染源根除了,新的污染源又出現了,而且有的噪聲污染源,監管稍有不力,就會反彈,甚至變本加厲。由于大規模城建出現的建筑施工噪聲有增無減,商業活動迸發的社會生活噪聲遍地開花,由于規劃不合理使原本安靜的社區變得越來越喧鬧,加上我們日常生活中的好熱鬧,大聲喧嘩,以及對聲音的失控,對聲音的過分追求,使我們這個美好的社會變得越來越不適合正常人的生活。
2. 阜康市城市噪聲的構成和現狀
(1)噪聲分為交通噪聲、工業噪聲、建筑噪聲、社會噪聲等。
交通噪聲:包括機動車輛、船舶、地鐵、火車、飛機等發出的噪聲。由于機動車輛數目的迅速增加,使得交通噪聲成為城市的主要噪聲來源。?
(2)工業噪聲:工廠的各種設備產生的噪聲。工業噪聲的聲級一般較高,對工人及周圍居民帶來較大的影響。?
(3)建筑噪聲:主要來源于建筑機械發出的噪聲。建筑噪聲的特點是強度較大,且多發生在人口密集地區,因此嚴重影響居民的休息與生活。?
(4)社會噪聲: 包括人們的社會活動和家用電器、音響設備發出的噪聲。這些設備的噪聲級雖然不高,但由于和人們的日常生活聯系密切,使人們在休息時得不到安靜,尤為讓人煩惱,極易引起鄰里糾紛。?
(5)隨著經濟的發展,人們環境維權意識的提高,對噪聲污染的投訴越來越多。烏奇公路橫穿市區,建筑工地較多,由于趕工期和業主環保意識淡薄,夜間違法施工案件頻發,娛樂場所分布不合理,采取隔音消聲設備的比較少,從而導致夏季人們對噪聲的投訴比較集中。?
(6)2013年阜康市環境監測站對我市16個建筑工地進行的監測,夜間建筑施工噪聲超標率100%,對全市24家娛樂場所的噪聲進行監測,超標率98%。噪聲污染的形勢依然嚴峻。
3. 噪聲污染的危害
據我國對城市噪聲與居民健康的調查表明,噪聲每上升1分貝,該地區的高血壓發病率就增加3%。據不完全統計,由車輛噪聲間接引發的交通事故已占所有交通事故的60%。城市噪聲的危害,主要表現在以下4個方面:?
(1)對睡眠的干擾。聲強在30分貝左右時,人們的休息不會受到影響;當聲強達到50分貝以上時,就會影響睡眠。如果睡眠長期受到噪聲的干擾就會造成失眠、疲勞無力、記憶力衰退,以至產生神經衰弱癥。?
(2)噪聲對語言交流的干擾。30分貝以下屬于非常安靜的環境;40分貝是正常的環境;50~60分貝則屬于較吵的環境;噪聲達65分貝則對話有困難;在80分貝時,則聽不清除。?
(3)噪聲損傷聽覺。85分貝以下的噪聲不至于危害聽覺;而85分貝以上則可能發生危險;長期工作在90分貝以上的噪聲環境中,耳聾發病率明顯增加。?
(4)噪聲可引起多種疾病。長時間接觸噪聲,會引起頭痛、頭暈、失眠、記憶力減退,反應遲鈍,精神壓抑等一系列癥狀。當環境中的噪聲持續在70~80分貝時,會引發冠心病、腦血管破裂等多種疾病。
4. 城市噪聲治理存在的問題
(1)環保部門作為有限。環保部門作為有限,在治理交通噪聲問題時尤其突出。交通噪聲,是困擾城市聲環境質量的重要因素,但是,環境保護部門對其治理能力有限,原因是降低汽車行駛時發動機和車體部件產生的噪聲,輪胎與路面之間磨擦產生的噪聲,是設計和生產部門的工作。拓寬和改善路面也可以降低交通噪聲,但這是規劃和城建部門的工作。汽車禁鳴是公安部門的工作。因此,環保部門對治理城市交通噪聲作為有限。?
(2)缺乏長期監控機制。環保執法部門對施工單位的監督只能是抽查式的,或者有投訴才關注,而有些施工單位則抓住主管部門這一“弱點”大打“游擊戰”,檢查人員來了就停掉機器,而檢查人員一走馬上機器轟鳴,因此,要建立長期監控機制。?
(3)管理部門不統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規定,環保部門是工業噪聲、建筑噪聲的歸口管理部門;而公安部門則應對社會生活噪聲進行管理,如家庭娛樂所發出的(比如打麻將)噪聲等,就是對施工噪音的管理也存在問題,因為施工單位的準入是由建設部門管理,環保部門除了按規定罰款外別無他法。?
(4)規劃失誤。住宅區必須與交通主干道保持一定距離,這是降低住宅區交通噪聲騷擾的有效方法,但實際上很多住宅小區與交通干道就近在咫尺,住宅小區與交通干線距離過近是許多居民為交通噪聲所困的主要因素。 ?
(5)環境保護法律意識淡薄。一些企業和個人法律意識淡薄,只顧個人私利,不顧他人利益得失,違章制造超標噪聲,影響他人正常的生活和休息環境。另外,有些市民環保意識差,受到噪聲困擾也不申訴,不懂得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利益。
5. 噪聲控制的原理
充分的噪音控制,必須考慮噪音源、傳音途徑、受音者所組成的整體系統。控制噪音的措施可以針對上述三個部分或其中任何一個部分。噪音控制的內容包括: ?
(1)降低聲源噪音,工業、交通運輸業可以選用低噪音的生產設備和改進生產工藝,或者改變噪音源的運動方式(如用阻尼、隔振等措施降低固體發聲體的振動)。 ?
(2)在傳音途徑上降低噪音,控制噪音的傳播,改變聲源已經發出的噪音傳播途徑,如采用吸音、隔音、音屏障、隔振等措施,以及合理規劃城市和建筑布局等。 ?
(3)受音者或受音器官的噪音防護,在聲源和傳播途徑上無法采取措施,或采取的聲學措施仍不能達到預期效果時,就需要對受音者或受音器官采取防護措施,如長期職業性噪音暴露的工人可以戴耳塞 、耳罩或頭盔等護耳器。
6. 城市噪聲防治的對策和建議
6.1 將聲環境保護列入城鎮總體規劃。
在制定城市建設規劃時,應當充分考慮到建設項目和區域開發、改造所產生的噪聲,對周圍生活、生產環境帶來的影響,統籌兼顧,區分功能,合理安排,最大限度地防止和減輕噪聲對環境的污染,將聲環境保護列入城市總體規劃,成為評估城市建設不可缺少的重要指標。應當依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和民用建筑隔音設計規范,合理劃定建筑物與交通干線的噪聲距離。 ?
6.2 在城市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建設交通道路或工商企業,應設置聲屏障。
噪聲是無法避免的,但噪聲是可以控制的。西方發達國家的經驗,是在建設經過已有的城市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的高速公路、鐵路、城市高架、輕軌道路,有可能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設置相應的聲屏障,以減輕、避免噪聲對周圍環境的影響。我市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建設道路很少采用聲屏障,產生了大量的噪聲污染。同時,建筑工程中,應大力推廣和使用隔音好的建筑材料。 ?
6.3 明確噪聲污染防治的管理體制。
所謂管理體制是指有關政府機關在噪聲污染防治方面權責的配置與劃分。管理體制是否合理與健全,一定程度上是決定立法最終能否取得實效的關鍵。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涉及的領域廣、部門多。建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督促、指導、協調其他依法行使環境噪聲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機構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具體負責工業噪聲、建筑施工噪聲以及餐飲、娛樂等服務行業噪聲的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按照城市總體規劃,對城市區域聲環境質量標準適用區劃、民用建筑隔聲設計質量、噪聲敏感建筑物與可能產生噪聲污染的企事業單位和市政基礎設施的防噪聲距離,提出相應的規劃設計要求,并對建筑隔聲設計質量的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加強監督。公安部門負責對社會生活噪聲和機動車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道路、城市軌道交通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工商、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行政許可、領取營業執照的加工、維修、餐飲、娛樂、健身等可能產生噪聲污染的建設項目,應當在批準行政許可或核發營業執照前,要求其提供批準同意的環境影響評價批復文件。?
6.4 加強對社會生活噪聲的規制。
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各類社會生活噪聲逐漸成為影響城鎮居民生活的主要污染源,也成為居民投訴的熱點問題。因此,加強對社會生活噪聲的控制,應當成為控制噪聲污染的重點之一,特別是對容易引起糾紛和和矛盾的住宅樓內開餐館以及底商經營餐飲、娛樂等服務可能對居民產生的噪聲進行特別控制。建議借鑒其它省市的經驗,將住宅改變為餐飲、娛樂等商業用房的,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全體同意、新建居住組團和住宅樓內不得建設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設施或者設備。在城市居住區、居住小區內新建按照規劃設計要求配套的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生活、消費、娛樂等公共服務設施,與相鄰最近的居民住宅邊界的直線距離不得低于三十米。在城市居住區、居住小區內已建的公共服務設施以及臨街、臨路的房屋已經用作經營場所的,產生的環境噪聲應當符合所在區域的環境噪聲標準。不符合規定標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
6.5 嚴格防治交通運輸噪聲污染。?
(1)近年來,城市道路建設不斷加快、機動車數量不斷增加,由此引發的交通運輸噪聲污染有加劇的趨勢,特別是臨路居民反映十分強烈。借鑒江蘇、天津、北京等省、市的經驗,建議:建設城市道路、城市高架橋、高速公路、輕軌道路等交通工程項目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確需經過已有的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有可能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建設單位應當采取設置隔聲屏、立體綠化等生態隔離帶以及安裝隔聲門窗等控制環境噪聲污染的措施。在已有的城市道路、城市高架橋、高速公路、輕軌道路等交通干線兩側新建住宅的,住宅距離交通干線不得低于國家和省規定的最小距離。?
(2)房地產開發經營者應當在銷售房產前向購房者公布住宅區內可能發生的環境噪聲污染情況,并對可能造成環境噪聲污染影響嚴重的住宅,采取安裝隔聲門窗等減輕交通噪聲影響的措施。這樣規定,一方面有利于保障購房者的知情權,促使其慎重購房,另一方面也可以促使房地產開發經營者慎重選址開發。?
6.6 強化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防治。
隨著城市基礎設施建設不斷加快,建筑施工成為影響居民生活的重要噪聲源,尤其是夜間建筑施工噪聲對居民生活的影響很大。借鑒江蘇、北京等省市的經驗,進一步將限制施工的時段和程序。建議: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除搶修和搶險作業外,禁止在二十四時至次日七時期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因澆灌混凝土不宜留施工縫的作業和為保證工程質量需要的沖孔、鉆孔樁成型及其他特殊情況,確需在夜間連續施工作業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日期三日前向工程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作出批復后。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將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同意的允許環境噪聲值、限制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作業范圍、連續作業的具體時間、審批文號以及施工作業情況向附近居民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