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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現代信息技術為支撐,圍繞“數字城”建設目標,積極創新城市管理體制和管理方法,合理構建“數字城”(數字化城市管理)監督、指揮體系,促進城市管理由滯后到實時、由粗放到精確、由被動到主動的轉變,全面提高城市管理效率和水平,建立起政府監督指揮、部門協調運作、市民廣泛參與,各有關方面各司其職、各盡其責、相互配合的城市管理新格局,切實增強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二、基本原則
(一)以人為本,服務民生。把提高城市現代化管理水平,為廣大市民創造優美、潔凈、舒適、有序的人居環境作為推進“數字城”(數字化城市管理)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主動發現、及時解決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為人民群眾提供快捷、優質的公共服務。
(二)統籌協調,整合資源。相關鄉鎮和職能部門之間要齊抓共管、各司其職、通力協作,充分利用信息資源,實現精確、高效、協同管理的新型城市管理模式。對各部門已建或在建的數字化管理資源進行整合,按照“統一基礎平臺、多項系統應用”的體系架構組織實施,避免重復投資,實現信息共享。
(三)統一標準,全面實施。按照有關行業標準,綜合利用衛星定位系統、地理信息系統、計算機網絡等多種現代信息技術,提高“數字城”(數字化城市管理)系統的兼容性、開放性、可靠性和安全性。同時,系統建設要預留接口,便于升級換代。
(四)實用高效,安全可靠。借鑒其它城市的經驗,在完成省、市規定的基礎子系統之外,結合我縣實際,適當拓展其它子系統,確保其先進、可靠。要突出“數字城”(數字化城市管理)系統的科學性、實用性,完善對各種風險的預防措施,確保系統安全可靠。
三、工作目標
(一)總體目標是圍繞“數字城”建設目標,引入數字化城市管理新模式,建設城數字化城市管理系統,形成運轉高效的“大城管”格局,實現城市精細化管理。
(二)根據州市數字城管項目建設經驗,結合城縣實際情況,項目建設擬分三期。
一期建設目標:2012年4月底,建成覆蓋縣城新老城區的數字化城市管理系統并運行。建成以數字指揮大廳為中心,對全縣原有信息平臺(平安城、治超治載、電子警察、電子卡口及三江口、大坪和熱水三鎮的視頻監控平臺)進行整合,建立以遠程視頻監控為信息抓手、集中呼叫中心為服務核心、移動城管辦公為執法手段的數字化城管系統格局雛形并進行驗收。
二期和三期建設目標:二期和三期的建設主要是圍繞項目一期建設的基礎上完善和拓展數字化城市管理系統的功能和職能,通過拓建視頻監控系統、軟件開發模塊、移動執法終端、新建RFID城市部件管理系統等完善數字化城管系統體系,加強城數字城管與“數字城”乃至“數字州”建設的橫縱向連接體系。
四、組織領導
成立城縣“數字城”(數字化城市管理)系統建設工作領導小組
同時建立相應的“高位”協調機構,對“數字城”(數字化城市管理)進行統籌協調、監督指導、綜合評價。數字化城管所需監督員公開招聘(選調),信息受理員向社會招聘。
五、經費保障
城縣數字化城市管理系統建設項目是城市管理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項目建設所需經費和系統運營費用,由縣財政全額投資和列入每年財政預算。
六、任務分解
(一)城縣數字化城市管理系統建設項目的規劃設計、項目可行性論證。牽頭單位:縣政府辦,責任單位:縣公安局、住建局、財政局、經信局、城管局、公路局、交警大隊、規劃局、人武部后勤科、中國電信城分公司、環衛所、園林所。
(二)城縣數字化城市管理系統建設項目的立項審批和招投標。責任單位:縣發改局。
(三)城縣數字化城市管理系統建設項目投資預算評審、建設資金的籌措。責任單位:縣財政局。
(四)城縣數字化城市管理系統項目建設的組織實施、協調管理和驗收,組建成立城縣“數字城”(數字化城市管理)監督指揮中心。牽頭單位:縣政府辦,責任單位:縣公安局、住建局、城管局、經信局、公路局、財政局、交警大隊、規劃局、人武部后勤科、中國電信城分公司、環衛所、園林所。
(五)城縣數字化城市管理系統相關工作人員的上崗培訓。牽頭單位:縣政府辦,責任單位:縣公安局、城管局、交警大隊、公路局、人武部后勤科。
七、工作要求
(一)密切協調配合。數字化城市管理工作涉及多項技術、多個部門,各相關部門要顧全大局,積極配合。要整合資源,凡政府投資開發建設的信息資源在政府部門之間無償共享,避免重復投資。
關鍵詞:數字化; 武漢模式; 善治要素
中圖分類號:F299.2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49944(2017)8027604
1引言
善治是一個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會管理過程,它的本質是政府與公民對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即國家權力向社會回歸,這是民主化進程的必然結果,同時也與全球化的大背景和處于黃金發展機遇期與社會矛盾凸現期并存的中國現狀相適應。城市善治表明城市治理是一個上下互動的確立共同的目標對城市公共事務的管理過程,政府與市民擁有一種從未有過的新型關系即合作、協商的伙伴關系,合作成功的關鍵為公民參與政治管理的權力,且強調市民的廣泛參與。
為了提高政府實施管理的工作效率,落實以人為本的全局觀,加強市民的管理溝通,以公眾需求為中心的數字化城市管理系統應運而生。數字化城市管理是將現代信息技術運用于城市管理中,集地理信息系統、全球定位系統等技術,采用萬米單元網格管理法和事件管理法相結合,建立“兩個軸心”的管理體制即監督中心和指揮中心,再造城市管理流程,從而實現精確、敏捷、高效、全時段、全方位覆蓋的城市管理模式。
2武漢市數字化城市管理的現狀
2005年7月,武漢市被國家建設部批準為全國首批數字化城市管理試點城市。2010年1月武漢市人民政府批準將武漢市數字化城管項目列入城建計劃,同年5月17日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通過了武漢市信息產業辦組織的專家評審,6月正式啟動漢市城市管理監督指揮系統建設工作。2012年6月數字化城管系統試運行,9月正式運行。
武漢市以街道和社區為基本框架,將中心城區劃分為8430個網格狀的單元,一共可調查206萬多個部件,將各類城市管理對象分類編號,準確掌握城市管理所屬的位置、種類、數量和歸屬,使部件與網格單元進行結合,形成多維的空間信息構架。
2.1數字化城市管理的基本流程
2.1.1信息收集
一是城市管理監督員在其所負責的單元網格內巡視,發現城市管理問題后進行問題信息的采集,并記錄下圖像、位置等問題的基本信息,上報至監督中心。二是較被動的由市民發現問題通過投訴熱線和城管通投訴的方式收集問題信息,城市管理監督員到現場核實情況屬實與否繼而解決問題。
信息收集是數字化城市管理的基礎部分,只有提高主動發現問題的能力,降低被動發現問題進而接洽處理的情況發生,數字化城市管理的系統才算是高效的,兩種信息收集手段比率的增減,是評判數字化城市管理系統使用情況的指標之一。
2.1.2立案派遣
監督中心接收城市管理監督員或市民上報的問題,首先對問題進行立案,然后審核案件情況,若通過則根據案件性質進行分類,轉交至指揮中心。指揮中心接收到案卷后,根據案件的類別和各個職能部門的工作職責派遣相關職能部門去處理案件。
這一部分仍屬于處理案件的前期工作,著重強調分類標準和部門職責的劃分,明晰的工作職能和分類標準能有效解決責任劃分混淆、部門工作推諉的現象。
2.1.3處理反饋
城市管理相關職能部門按照指揮中心派遣的案件指令安排工作人員前往案件現場,工作人員處理案件后進行處理記錄并將將結果信息反饋至指揮中心,指揮中心再將相關信息批轉到監督中心。
此階段有三個重要步驟,即派遣、處理、反饋。派遣的要點是事件人物明確、下達動身及時,處理的要點是修整完善程度和市民滿意程度,反饋的要點是記錄結果的規范性、完整性。
2.1.4核查結案
監督中心在收到相關職能部門的處理結果后,通知相應區域的城市管理監督員到現場進行核查并將核查結果上報監督中心,若現場報送的結果和指揮中心批轉處理結果相一致,則由監督中心進行結案,反之相關職責部T則需再次進行處理,重新反饋核查。
核查結案為城市管理數字化流程的善后部分,也只有循環到開始區域的單元網絡的監督員確認無誤,一個案件才算結束。這階段重要在于其處理監督、結果保障、成果驗收的作用,萬不可虎頭蛇尾。
2.2數字化城市管理的管理模式
武漢市建立“兩級監督,兩級指揮,三級考評,四級聯動”的數字化城市管理模式,再造了閉環管理的流程,極大地提高了城市管理效率。
2.2.1市區兩級監督和指揮中心
市和區上下別治,卻層級制約,均采用雙軸心監管分離模式設立了城市管理監督中心和指揮中心。監督中心主要有投訴受理、案卷建立、核查結案、考核評價、設施監控等工作,指揮中心主要有管理部件、事件任務派遣、處置和結果反饋工作,并要協調指揮城市管理各職能部門和單位處理城市管理中出現的問題。
2.2.2三級考評四級聯動的綜合監督考評體系
即實現績效考評、崗位考核和管理效果考評三者結合,將城市中市、區、街、社區全部細化并接入城市管理系統信息平臺,實現市對區、區對街、街對社區層層聯動、級級制約的城市管理工作績效考核評價體系。
3善治視角下武漢市數字化城市管理存在的問題
3.1責任性
3.1.1主導部門內部職責不分明
責任性要求管理者對自己的行為負責,在其位謀其職。“先解決問題,后分清責任”的處事原則是萬不可提倡的,如格里?斯托克所說,治理主體各方面的責任趨于模糊,易于導致逃避責任或尋找替罪羊。但現實中因為案件責任不確定的情況屢有發生,各部門出現互相推諉責任的現象。這一方面是案件本身具有不確定性,有一些案件具有鮮明的部門職能特征,能毫無疑義下派執行,但一些界限模糊的的案件因牽扯到多個部門難以及時決策、執行,不僅降低了總體效率,也降低了工作人員處理問題的積極性,不利于維持組織內部公平而穩定的氛圍。
造成這一情況的另一原因是部門職責的劃分不明確,在舊的管理模式還沒有被完全取代之前,冗雜的管理機構不可能立刻職責分明、條理清晰,如武漢市城管局的火車站管理部分就與火車站專屬的管理部門有所重疊,部門職能交叉、管理交叉、執法職能交叉的現象依然頑固存在,不但浪費了一定社會資源,更是造成了執法重復、執法沖突、執法糾紛,進而導致執法部門內部的消極怠工和外部公信力下降的不良后果。
3.1.2民眾參與管理的責任劃分
在實行善治理論放權于民的過程中,民眾扮演的角色有遇事尋求解決辦法的投訴者,有看見問題無動于衷的旁觀者,有環境改善后樂于評價的建議者和密切關注并在意的反饋者等。因此群眾其實處于一個隱形監督者的地位上,他可以選擇行使他的這一權力,也可以選擇不行使這種權力。所有人都沒有從根本上把民眾作為推動城市管理運作貢獻的思維定勢扭轉成為民眾是與政府同等地位的協作管理城市的一部分。
一個普通民眾在發現問題后沒有冷眼旁觀,而是積極上報,他此時行使了自己這一方面的權力,就應該成為數字化城市管理監督員中的一員,而不是虛化落入數字化城市管理信息收集中的一環、一個步驟中的不可見因子。因此參與管理的民眾可以接受績效評估和相應酬勞或獎勵,也負有一定責任,不能隨便濫用這一權力,上報者不可有“狼來了”不實的投訴,反饋者也不能誤導輿論導向,需做到客觀有根據,不然須受到一定懲罰。
3.2合法性和法治性
合法性指社會秩序和公共權威被自覺認可和服從的性質和狀態,它是一個與法治沒有關系的概念,但人們常常將二者混淆,將合法和法治看做因果關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一公共政治管理的最高準則具有強制規范的特點,規范人民的行為,但要使群眾真正從心里接受,心悅誠服遵從,自然而然履行,則是合法性所涵蓋的了。從這點看來,武漢市的數字化城市管理并沒有做到合法性和法治性的單個落實和完美結合。
武漢市從數字化城市管理計劃落定以來制定了《城市網格化管理與服務系統管理部件、事件和專業部門分類與編碼》、《武漢市城市網格化管理與服務系統技術規范》、《2008年武漢市中心城區城市網格化管理工作績效指標考評(試行)辦法》和《湖北省數字化城市管理系統建設和運行管理辦法》以確保數字化城市管理順利進行。然而發現它在數字化城市管理運行之前以及運行初期還能起到的良好作用并沒有一直延續下去,工作報告陳舊、信息開放不夠,這一方面是“重建輕管”思想的根深蒂固,另一方面是規章制度的執行力度和追進完善力度不夠。這種政府工作的滯后和懈怠往往易造成組織合法性、公信力降低,給公眾留下不良印象的同時,使民眾降低共建環境的積極性。
3.3回應性
在俞可平的《治理與善治》中,他將回應性定義為“公共管理人員和管理機構必須對公民的要求作出及時和負責的反應”,盡管他后來補充到一點參與性(公民廣泛的政治參與和社會參與),筆者仍認為回應性不僅是官員對群眾的發聲,還應該是公民對政府、對社會的發聲,即一種互動性。
武漢數字化城市管理在相互回應的方面亟需改善。一是服務熱線未整合,來電管理不系統;二是回應反饋不及時,群眾難以迅速得到有效答復;三是宣傳普及方面欠缺,存在群眾三不知:不知道數字化城市管理這一方面信息,不知道如何上報問題,不知道從哪里得到反饋。政府始終要注意的是組織和民眾雙方必須要保持溝通暢通、交流協調,以期良好的運作和發展。
3.4有效性
有效性指管理的效率,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提高為人民服務的效率,是建設數字化城市管理的根本目的。身為一個高效率智能集成體,避免人力工作者流程拖沓、態度懈怠就有必要完善組織的績效問責體制方面的缺陷。
3.4.1績效評價體制不全面
武漢市目前以大量數據為基礎建立考評系統,對于個人基于案件上報率和處理質量,于整體從流程中監督中心、指揮中心、相關職能部門等各部分作出評價。但是評價標準有些片面化,評價主體的確立只有上級結構,存在不了解工作具體流程和正確績效標準評比的情況,缺乏同級互評和公民參與,績效評價體制的不全面易致使內部不公平氛滋生和工作者投機取巧的情況發生。
3.4.2問責機制的不健全
對比政府公布的內部績效好評,市民更樂意尋找組織中的相對值即成員的差距和不足,以滋看到組織的進步、系統的優化,以期對與自身利益相關的社會環境及其公共設施產生更正向、更積極的影響。但外部和內部監督問責機制的虛化使得部門內部積極性的喪失,也使得公民的關注度和期待度一降再降。群眾的上報反映和反饋追加降低,數字化城市管理的重要一環塌陷,相應會導致在外部監督更加岌岌可危的狀況下,管理者和執法者應付工作、應付考勤、追于評比、追于升遷,政府有效性驟減。
2017年4月綠色科技第8期
4完善數字化城市管理的相關對策
4.1重新界定職責
第一條為加強數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統的建設,整合城市管理資源,規范城市管理行為,提高城市管理效能,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杭州市市區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區,均應納入數字化城市管理范圍。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數字化城市管理,是指運用現代信息技術,量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標準,細化管理行為,形成發現、處置和監督城市管理問題的完整閉合系統的方法。
第四條本市數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實行資源整合、信息共享、分工合作以及統一標準、統一監督、分級指揮、按責處置的原則。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市數字化城市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數字化城市管理的規劃建設、組織實施、指揮協調和監督考核工作。
各區人民政府(含杭州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管委會,下同)負責本轄區內數字化城市管理的組織實施工作。
信息化、建設、規劃、公安、城管執法、民防、財政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數字化城市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市數字化城市管理實施機構負責本市數字化城市管理的具體實施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承擔市數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統的建設管理工作;
(二)負責統一受理、確認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等信息,并分類移交;
(三)負責對城市管理部件、事件問題的信息采集和處置情況進行跟蹤、監督;
(四)負責對責任主體問題的處置情況進行分析、評價;
(五)負責城建城管問題的群眾投訴、舉報的受理、協調、跟蹤和督辦。
第七條由相關市級部門和區人民政府派員組成數字化城市管理協同工作平臺(以下簡稱市協同平臺),負責對分類交辦的問題,依據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標準進行派遣、協調和督辦。上城區、下城區、江干區、拱墅區、西湖區人民政府和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管委會設立二級協同指揮機構(以下簡稱區協同平臺),負責本轄區內的派遣、協調和督辦工作。
濱江區、余杭區、蕭山區人民政府和杭州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設立的數字化城市管理實施機構,履行轄區范圍內數字化城市管理問題的受理派遣、處置核查及協同指揮等職責。
第八條對數字化城市管理中發生的問題負有處置責任的市級有關部門、各區人民政府及所屬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設施產權人或管理維護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及時做好處置工作。
數字化城市管理相關單位的信息系統應當與市數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統實現信息、技術、業務等方面的對接。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
第九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數字化城市管理建設發展要求、全市信息化發展總體規劃和城市管理實際,編制本市數字化城市管理規劃,并納入本市信息化建設和城市管理發展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各區人民政府和市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市數字化城市管理規劃,編制本地區、本部門的數字化城市管理實施方案。
第十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有關數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的范圍、分類、立結案、處置期限等標準,向社會公布,并按統一的標準建立數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一條數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統的規劃和建設,應當體現整合資源、降低成本、發揮功能、提高效率的原則,并注重加強管理機制建設,改善技術裝備,提高城市應急處置能力。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與城市管理有關的企事業單位,對已建成的信息化系統和網絡,應當按照全市統一的規劃、技術規范要求實現與數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統的互聯互通和信息資源共享。
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實施數字化城市管理的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信息資源開發利用和交換共享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數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統主要包括:數字化城市管理業務信息系統;數字化城市管理地理信息系統;數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及地下管網數據庫;數字化城市管理評價系統;數字化城市管理協同工作網絡系統;數字化城市管理與相關信息系統的交互平臺;城市管理熱線投訴受理平臺等。
數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統的建設,應當按照數字化城市管理規劃的要求和電子政務建設的有關規定,及時建成投入使用,并逐步擴大范圍、更新功能。
數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統的建設,應當符合信息化法律法規和相關規范、標準要求,并按規定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條本市在上城區、下城區、江干區、拱墅區、西湖區和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范圍內建立統一的市級數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臺,實施統一的信息采集、受理、派遣和核查工作。
濱江區、蕭山區、余杭區和杭州經濟開發區可建立區域性數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臺,獨立實施信息采集、受理、派遣和核查等工作,但應當與市級數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臺實現互聯互通、信息共享,并統一納入市級數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臺的分析、評價范圍。
第三章信息采集
第十四條本辦法所稱信息采集,是指按劃定的網格區域,根據數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標準,通過日常巡查或其他方法發現城市管理中的部件、事件問題,并將信息傳輸到數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臺。
第十五條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委托專業單位(以下簡稱信息采集單位)組織專門人員(以下簡稱信息采集員)實時發現問題、采集信息。
信息采集單位的確定,應當符合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信息采集單位采集信息,應當嚴格按照數字化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標準及信息采集規范要求,及時將采集到的信息傳輸至數字化城市管理信息平臺,減少漏報,不得虛報、瞞報、假報。
對輕微的事件,可由信息采集員現場處理。
信息采集員經培訓合格后,方可從事信息采集工作。
第十七條信息采集員采集信息時,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支持,不得采取威脅、恐嚇等方式阻擾信息采集,不得侮辱信息采集員。發生上述違法行為的,公安機關在接到報告后應當及時趕赴現場處理,制止違法行為。
第十八條信息采集單位采集的信息,對照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標準,經受理、核查后,可作為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的依據之一。
第十九條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設立并公布公眾投訴電話、網上投訴地址等,及時受理有關單位和個人對城市管理中存在問題的舉報、投訴,并納入數字化城市管理信息系統。
有關單位、個人的舉報、投訴經查實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給予獎勵。
第四章受理派遣和處置核查
第二十條市數字化城市管理實施機構依據本辦法和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標準,對采集的信息進行確認,符合條件的應當移交協同平臺派遣。
第二十一條協同平臺對市數字化城市管理實施機構移交的信息,應當根據城市管理部件、事件標準,直接向對應的責任單位派遣。
第二十二條責任單位在接到協同平臺處置派遣信息后,應當組織相應人員按規定時限進行處置,并將處置結果反饋至協同平臺。
第二十三條市數字化城市管理實施機構應當根據協同平臺督辦反饋情況,指令信息采集單位組織人員及時核查。經核查通過的,予以結案;經核查未通過的,市數字化城市管理實施機構應當再次交協同平臺派遣。
第二十四條對城市管理部件、事件責任不清的,由所在區人民政府進行協調,明確相應的處置責任主體。對跨區域、屬于市級相關部門責任以及經所在區人民政府協調后確實無法處理的問題,可由市協同平臺牽頭組織協調。
對經協調達成一致意見的,相關部門和單位必須嚴格執行。
第二十五條經協調仍無法確定處置責任主體的,可由所在區人民政府組織有關單位實施代整改;專業性強的處置問題,可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指定專業單位實施代整改。
第二十六條濱江區、蕭山區、余杭區和杭州經濟開發區數字化城市管理實施機構在履行轄區范圍內數字化城市管理的受理派遣、處置核查及協同指揮職能時,應當按照本章規定的程序進行。
第五章監督和考核
第二十七條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市民舉報、投訴的相關問題,應當及時將處置結果告知舉報人、投訴人。
第二十八條數字化城市管理實施機構應當按照城市管理部件、事件分類及處置期限的規定,對責任單位問題處置情況進行分析和評價,并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各責任單位問題處置情況的分析、評價結果應當納入各類責任考核范圍,包括:
(一)市人民政府對各區人民政府、市級各部門(單位)的考核;
(二)區人民政府對鄉鎮、街道以及區各有關部門(單位)的考核;
(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單位)對所屬單位的考核。
第二十九條在數字化城市管理工作中,相關責任人對交辦的問題推諉、扯皮、拖延處置或因處置不當造成后果的,應當按有關規定進行問責。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數字化城市管理中發現的問題涉及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應當移交有關行政執法機關調查處理。
第三十一條信息采集單位未按合同約定采集信息的,由委托單位按合同約定處理。對違反規定的信息采集員,信息采集單位應當停止其信息采集活動。
第三十二條威脅、恐嚇、侮辱信息采集員,或搶奪、盜竊、毀損采集員的信息采集器,或采取暴力手段致使信息采集員的人身受到傷害、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數字化城市管理部件(含地下管網),是指城市中具有明確產權人或管理維護單位的市政公用、道路交通、市容環衛、園林綠化、房屋土地等納入數字化城市管理的相關設施。
(二)數字化城市管理事件(含公用事業服務事項),是指人為或自然因素導致城市管理部件發生改變或者破壞而引起的城市管理現象。
第三十四條市區實行城市化管理地區以外的其他區域的數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