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我們精心挑選了數篇優質理性消費的概念文章,供您閱讀參考。期待這些文章能為您帶來啟發,助您在寫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層樓。
這就是概念性消費的魔法。目前這種消費已經成為一種方向。當一個詞匯突然竄紅,圍繞它的一個購買群體也隨即形成。“超級女聲”賽得如火如荼,到書店里轉一圈,李宇春和周筆暢的寫真集已經擺上了柜臺。人們對信息過細求真的追求正在得到最大限度的滿足。我仍記得自己當年四處求購鄭智化貼圖的狂熱,那種求而不得的失落讓人心酸。如果是現在就好了,隱藏在概念之下的商機總會被發現和利用。郭敬明的作品在校園里暢銷,迅速形成了“80后”概念。哦,80后原來是這個樣子啊!一群同樣留長頭發自以為很酷的孩子們趕緊給自己的作文打上標簽:“80后”!“快來買呀,‘80后’揮淚大甩賣啦!來晚了就搶不著了!”
我對概念性消費沒有絲毫偏見,存在即合理嘛。此外還有一個很重要的原因――由概念性消費形成的供給,對概念本身就是一種滋潤和豐滿。概念形成,決不會僅僅是一個概念,環繞其周圍的一定是一個更大的“場”。海選“超級女聲”背后熱捧者如何狂歡,新星如何脫穎而出,如何看待“超女”和傳統明星的氣質區別等等,都是可以深思的。當良莠不齊的圖書、唱片和電視節目在“超女”概念下出場的時候,這個詞匯的“內核”就得到了充分釋放。誠然,這種外延方向不定,比如探討張靚穎是否結過婚,到底和幾個人談過戀愛,李宇春是否同性戀等等,就完全背離了初衷。不過,只要提高警惕,這種背離是完全可以辨別的。隨著概念的名氣越來越大,供給量越來越大,對這個概念的解讀也就越來越多樣化。最后,概念成了一個文本,多樣性的闡釋把概念的“所指”變成“能指”。這種付出是值得的,一種文化之所以流行,就是因為它與現實生活有切入點,不是憑空而來。讓文化下面的概念更豐滿,文化本身也就更完善,從而更強地反作用于人們的生活。所以,概念性消費間接地促成了文化的成長,功不可沒。
然而,概念性消費有其后天的缺陷。這些日子,由網絡寧財神編劇的《武林外傳》正在我們這個偏遠地區升溫,電視臺播出的時候,當年有過的萬人空巷的局面差點重演。我們有理由相信,不久的將來,會有成千上萬個王財神、李財神站出來,用網絡語言撰寫各種各樣的劇本,這就是概念性消費的致命缺陷――創造力匱乏。姑且把《武林外傳》叫做“網絡電視劇”,這個概念可能很快就普及開去,迅速發揚光大。但這種發揚光大是以對現狀的自滿自足為前提的。第一部“網絡電視劇”的成功太突然大炫目了,保守估計也為央視帶來了5000萬元的利潤。而這種寫作方式不是寧財神可以壟斷的,不用費多少腦子,直接克隆就可以了,緊接著必然會有一大批“網絡電視劇”異軍突起,形成一個龐大的供給群和消費群。既然好看,就來一次“網絡大狂歡”嘛。在這場狂歡中,供給者們其實是被一個鋼鐵一樣堅固的圈子套牢了,不敢跨越雷池半步。他們亦步亦趨,謹小慎微,生怕被淘汰出局。但是對于消費者來說,山珍海味吃多了也會反胃,何況這些還算不上山珍海味!這是一個悖論,之前我們說概念性供給會延展“概念”本身,而現在卻是在收縮。其實,概念性的消費和供給不僅會收縮文化概念的內涵,而且有可能毀掉這個概念。
【關鍵詞】消費者 保險相對人 保險消費者
一、“保險消費者”概念的提出
由于次貸危機的爆發,“金融消費者”一詞廣受矚目。具體到保險領域而言,則產生了所謂的“保險消費者”。中國保監會已在各種場合有意無意的使用了“保險消費者”這一概念,如中國保監會于2011年下發的《關于積極做好服務保險消費者有關工作的通知》。然而,“保險消費者”的提法是否合理合法,概念的內涵和外延分別如何確定,“保險消費者”與“投資者”區別的標準又是什么,理論界尚處于爭論之中。
“保險消費者”這一概念的提出,無疑從一個側面說明了有關部門和一些學者要積極維護保險相對人合法利益的決心。但是保險相對人的利益要不要保護和如何保護是兩個必須區分的問題。前者的是立法者的價值取向而后者則是路徑上的選擇。保險相對人的利益當然要保護,但筆者認為如果硬要把保險相對人的保護納入到消費者保護法的范圍內,不僅達不到預想的效果還會擾亂整個現有的法律體系,我們與其舍近求遠、耗時費力的尋求消費者保護法的庇護還不如在現有的保險法制度框架下解決問題。
二、“保險消費者”概念的質疑
(一)法律概念的無法涵蓋
首先,“消費者”這一概念的內涵與“保險相對人”這一概念不同,其次“消費者”無法從外延上涵蓋“保險相對人”。為了確定“保險消費者”的提出是否合理合法,我們需從作為其上位概念“消費者”開始探討。美國權威的《布萊克法律詞典》對消費者的定義為“消費者有別于制造商、批發商和零售商,是指那些購買、使用、持有、維護以及處理和服務的個人或最終產品的使用者。”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條“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其權益受到本法保護”。
我們不難看出各國立法都有一個共同點,那就是以“生活消費”為基本特征。換句話說,“消費者”或是“保險消費者”內涵中必須囊括的一個要素就是生活消費。而“保險相對人”是一個與“承保人”即我們俗稱的保險公司相對的一個概念,其定義中并不必然包含“生活消費”這一要素。
另一方面,保險相對人包括保險相對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等法律主體。具體來說,保險相對人是指與保險人(即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保險合同承擔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被保險人是指其財產或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保險相對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即保險金的最終獲取人。由此可見,保險相對人概念的外延遠比“保險消費者”來的寬泛而復雜,我們不可以用簡單的用“保險消費者”來替代“保險相對人”。
(二)法律的立法精神不吻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條:“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制定本法。”第5條:“國家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國家采取措施,保障消費者依法行使權利,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條:“為了規范保險活動,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強對保險業的監督管理,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顯然,在我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只明確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利,其對消費者的傾斜性保護;而在我國的《保險法》中保護的是保險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即既保護承保人也保護保險相對人。這兩部法律的立法精神不同源于他們的立法背景不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主要針對一般商品與服務,其立法目的在于扼制上世紀90年代初我國市場上假冒偽劣商品盛行的態勢,彌補消費者的單方信息不對稱,為保護我國消費者的基本權利不受侵犯提供法律依據。與此不同的是《保險法》的立法基本宗旨是彌補雙向信息不對稱的缺陷,使雙向失衡的利益趨于平衡。保險關系區別與普通商品買賣關系的最大區別之處在于其信息的不對稱性是雙向的而非單項的。誠然,保險相對人呈現出普通消費者、授信人的弱勢之態,但是保險人在保險標的個體信息上也會呈現出弱勢。具體而言,保險人的弱勢地位是由以下原因造成的:首先,保險人不但在交易前需要了解保險標的物之風險現狀,并在此基礎上進行風險評估,決定能否承保以及承保費用;即使交易后,仍然需要持續關注風險狀況之變動。而這些信息往往都掌控在保險相對人手里,且這些其信息通常具有“私密性”,很有可能就是他人的隱私。所以,保險相對人很難從他處獲得,即使可以,其成本也相當驚人。其次,保險合同為射幸合同,保費與保險給付之間具有“以小搏大”的關系,由此導致現實生活中,騙保事件時有發生。
如果,我們要將保險相對人納入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框架中即采用“保險消費者”這一概念,也就是意味著要對保險相對人實施傾斜性保護,這么做不但難以實現公平正義反而會傷害本就脆弱的保險業,影響保險業的健康有序發展。因此,我們必須在保證保險業健康發展的前提下,對保險相對人的進行保護,而不能以侵犯保險機構的基本利益為代價。
(三)法律關系的顯著不同
消費者與經營者的法律關系和保險相對人與承保人的法律關系不盡相同。有些權利消費者理應享有而保險相對人則并無需要;有些權利是法律必須賦予承保人的而經營者不應享有;有些義務是經營者必須承擔的而承保人卻不適合承擔;有些義務是保險相對人的法定義務而消費者卻不應承擔,以下我們舉例說明:
第一,消費者的安全保障權。消費者安全保障權是消費者最基本的權利,它包括人身安全權和財產安全權。《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發》第7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筆者認為,該項權利的權利主體應該是“消費者”而不應該是“保險相對人”,該條立法主要是針對在現實生活中存在的一些侵害消費者安全權的現象,比如: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質、機電產品等商品缺乏安全保障、服務方式不安全等。但是保險公司提供的保單既不會有毒有害、也不會燃燒爆炸,不會危害到“保險相對人”的人身、財產安全。如若把“保險相對人”納入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領域內,那么“保險相對人”理應也想有安全保障權。筆者認為,這么做無異于畫蛇添足,多此一舉。
第二,承保人的知情權。我國《保險法》第16條:“第一款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保險相對人應當如實告知。第二款保險相對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第四款,保險相對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假設我們可以把“保險相對人”稱為“消費者”的話,那么與“消費者”對應的“經營者”就應該享有知情權。也就是說“消費者”在進行消費時需要向經營者提供一系列的隱私信息。筆者認為,這種做法無疑從很大程度上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利。
第三,經營者的質量保證義務。我國《消費者權利保護法》第22條:“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這條說明了,經營者具有質量保證義務,可是保險領域根本不存在此類問題,保險公司所擬的保險合同都是經過保監會核準的,不會有質量不合格這么一說。如此看來,讓承保人承擔質量保證責任是毫無理由的也是毫無必要的。
第四,保險相對人承擔諸多誠信義務。其實相比與消費者而言,保險相對人承擔的法律義務更為繁多。保險相對人在訂合同前有如實告知義務;在合同中有保證和安全防范、危險增加通知、標的流轉通知、出險通知、搶險施救等一系列附隨義務。舉例來說,我國《保險法》第21條:“保險相對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細想一下,如果我們承認“保險消費者”這一概念的話,就意味著其他普通消費者也應當承擔相應的義務。那么我們去商場買日常生活用品時是否要告知商場我們將要如何使用該產品,給誰使用,能否贈與他人?能否借給他人使用?相關產品損壞時是否也需要履行通知義務呢?答案顯然是否定的,如果這么做將徹底顛覆我們所有的物權理論。
三、保險相對人的利益保護
雖然筆者并不主張把“保險相對人”稱為是“消費者”,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但是,筆者并不否認對“保險相對人”合法權益保護的必要性、急切性。事實上由于,保險產品高度的專業性使得保險單的描述晦澀難懂,一般保險相對人很難完全透徹地理解產品內容。而綜觀保險業的發展實踐,保險公司為了沖業績,而罔顧消費者利益,誤導甚至是欺詐保險相對人的例子比比皆是。面對此情此景,我們并非無可作為,有鑒于保險產品的復雜性,筆者認為有必要將保險產品分為普通保險產品和具有投資性質的保險產品來分開論述。
(一)普通保險產品
其實,在新修訂的《保險法》中已經對承保人的說明義務作了更加明確的規定,其對保險相對人利益的保護意義重大。新《保險法》第17條:“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保險相對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保險相對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做出足以引起保險相對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保險相對人做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此條款在以下幾方面有積極意義:第一方面,“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變更為“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新法框架下,承保人的說明義務不再僅僅局限于“責任免除條款”而是包括一切“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顯然這樣做是加重了承保人的說明義務的。第二方面,具體化了承保人履行說明義務方式。增加了保險人履行“提示”義務的方式、程度及違反義務的后果,并且具體規定了明確說明的“方式”。第三方面,規定承保人未履行說明義務的法律后果。保險人未盡明確說明義務的,即“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發生效力。
(二)具有投資性質的保險產品
近年來,隨著金融衍生品行業的迅猛發展,包括投連險等具有投資功能的保險理財產品開始進入人們的視野。從該項保險產品的名稱即投資聯結保險,我們就可以看出其特色,那就是投資性。眾所周知,投資是一種風險自負行為,投資人已經同意了對該項的損失財產承擔風險,以并以此換取取得超額利潤的可能性。
對于實踐中出現的一些問題,筆者認為我們可以通過提高購買投連險的投資者準入門檻、加強保險公司的舉證責任等方式來解決,但無論如何都不可以通過將投資者認定消費者的方式來保護投資者。一些學者認為因為購買保險,保險相對人存在信息弱勢,所以保險相對人就應當認定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消費者。就普通保險產品而言,保險相對人不適合稱為“保險消費者”的理由,筆者已于前文詳細論述,在此不再重復。就具有投資性質的保險產品的保險相對人而言,其更不可以稱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消費者,甚至就起經濟學意義上的消費者身份也要重新審視。因為消費者存在信息弱勢,并不意味著投資者就不存在信息弱勢了。特別是在委托他人投資時,投資人往往不能及時、準確的得知其財產信息,也不能完全掌控其財產,這時,投資人也處于信息弱勢。投連險從其實質來說,保險部分與普通人壽保險產品并無本質上差異;從其投資部分而言,他是一種委托理財的產品,即委托他人投資理財。基于民法最基本的委托的原理,投資風險仍然由委托人承擔。所以,把購買投連險的保險相對人認定為“保險消費者”是不恰當的。
現實生活中,一些保險相對人由于保險人的誤導、欺詐而購買了投連險等具有投資性質的保險產品。筆者認為,保險相對人委托保險公司理財并非出自于其真實意思表示。我國合同法規定: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表示情況下訂立的合同,除侵害國家和公共利益除外的合同屬于可撤銷合同。因此,保險相對人簽訂的委托合同屬于可撤銷合同,保險相對人完全可以以保險人欺詐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訟。
法律是一門十分嚴謹的學科,我們不能為了適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的規定而草率的說“保險相對人”就是“保險消費者”。如果按照一些學者的觀點把“消費者”這一概念的外延擴大,使其能包括那些為了滿足基本投保需要而購買保險產品或者接受保險服務的保險相對人。這樣一來,將會直接導致法律概念的混亂,進而造成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的混亂,整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混亂。所以,筆者認為即使我們要加強對保險相對人的保護力度,哪怕是真的要適用懲罰性賠償(是否應該適用此處我們暫不討論)也應該在《保險法》中做出相應修改,而不是采用修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消費者”這一法律概念的外延的辦法,當然,就更不能任意使用類推解釋來解釋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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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圖分類號】R322.3+5
【文獻標志碼】
B【文章編號】1005-0019(2018)06-182-01
1臨床資料
選擇2007年4月至2010年10月, 在我院住院療養6個月以上的老年COPD緩解期患者63例。男39例, 女24例;年齡最大85歲, 最小77歲, 平均 (792±46) 歲;病程7~15年;同時患有高血壓病28例, 糖尿病8例, 腦血管疾病12例;體質指數 (BMI) 及血清白蛋白檢測[2]63例中20例營養狀況正常, 28例輕度營養不良, 12例中度營養不良, 3例重度營養不良。所有病例均符合COPD的診斷標準[3]。排除[4]重度肺動脈高壓、影響運動的骨關節病、腫瘤、結核、學習認知能力障礙、精神疾病等。患者均鑒署知情同意書。本組患者在進行綜合康復護理前均采用支氣管舒張藥、祛痰藥等藥物治療和自行鍛煉為主, 未接受過系統的呼吸功能訓練和康復運動訓練。本組患者住院第2天與綜合康復護理6個月后第1周, 進行6min步行試驗 (6MWT) 測定與肺功能檢測。
2康復護理措施
21綜合康復措施(1) 呼吸功能訓練用通俗易懂的語言, 深入淺出, 音量稍大, 語速稍慢, 反復示范, 直到符合要求。具體方法: ①訓練患者有效的呼吸方式教??患者熟練掌握縮唇呼吸、腹式呼吸、膈肌呼吸, 每天訓練2~3次, 每次重復5~8次。 ②指導有效咳嗽:患者坐或立位, 上身軀可略前傾, 緩慢深呼吸, 屏氣3~5s后張口連咳3聲, 咳嗽時收縮腹肌, 腹壁內縮, 或者用自己的手按壓上腹部, 幫助咳嗽。 ③全身性呼吸體操方法[4-5]步驟如下:平靜呼吸;立位吸氣, 前傾呼氣;單舉上臂吸氣, 雙手壓腹呼氣;平舉上肢吸氣, 雙臂下垂呼氣;平伸上肢吸氣, 雙手壓腹呼氣;抱頭吸氣, 轉體呼氣;立位上肢上舉吸氣, 蹲位呼氣, 最后由腹式縮唇呼吸到平靜呼吸結束, 2次/d。在進行指導時, 結合患者的具體情況選用。本組3例85歲的患者只選其中的一些動作運用, 不用蹲位等姿勢。 ④氧療:指導患者堅持每天吸氧>16h, 氧流量1~2L/min, 以夜間睡眠時持續吸氧為主。
(2) 運動指導根據本組患者特點及肺功能代償情況均采用步行、太極拳等有氧運動, 每次運動10~30min, 1次/d。活動以舒緩運動為主, 避免劇烈運動, 確保運動的安全性[5]。方法:①上肢肌肉群訓練:活動前后做放松運動, 如彎腰、伸展等。② 6min步行訓練, 每次10~30min, 1次/d。
(3) 營養指導主管護師針對本組患者體重測算結果, 進行針對性的飲食指導: ①在每日患者點餐時, 將三大供熱營養素比例分配為碳水化合物50%左右, 脂肪占30%~35%, 蛋白質為15%。同時針對每個患者不同的飲食習慣, 指導飲食搭配, 忌生冷、過咸、油膩食物, 鼓勵多吃蔬菜、水果, 蛋白質以魚蛋奶類為主, 宜少食多餐, 避免高碳水化合物和過高熱卡攝入, 以免產生過多CO[6]2。對5例喝水少的患者鼓勵每天飲水1000~1500ml, 增加水果、蔬菜等纖維素, 預防便秘而引起呼吸困難。 ②本組40例輕中度營養不良患者, 采取宣傳教育、營養支持, 增加如牛奶、雞蛋、蛋白粉、營養糊、多種維生素、微量元素等營養食品與改善呼吸功能相結合的辦法。 ③3例重度營養不良者除以上方法外, 遵醫囑增加飲食攝入量和適量靜脈輸注白蛋白、脂肪乳劑或氨基酸等, 使營養狀況得到了盡快改善。
22觀察指標及效果
(1)觀察指標
①6MWT測定[7]:6min內在康復治療師的監測下, 患者在不引起氣短的情況下進行測定。標準:1級450m。 ②肺功能檢測:肺功能檢測儀檢 (美國:森迪斯) 測患者綜合康復干預前后肺功能, 測定患者肺活量 (VC) 、第1秒用力呼氣量 (FEV1) 、第1秒用力呼氣量占用力肺活量比率 (FEV1/FVC) 、最大呼氣中段平均流速 (MMEF) 、呼氣峰值流速 (PEF) 。
(2)效果
63例老年COPD患者綜合康復干預后6min步行距離、全身活動能力和肺功能比干預前明顯改善。
3結論
31有效的綜合康復措施能改善患者的肺功能狀況有報道, 影響慢性COPD患者的生存質量與年齡、肺功能、全身運動能力、營養狀況和社會支持等有關。本組患者進行呼吸訓練, 目的是重新建立呼吸模式, 增加膈肌活動度, 提高肺泡換氣量, 減少呼吸時的能量消耗, 緩解呼吸困難, 改善老年COPD患者的肺功能[9]。研究[7]報道, 采用呼吸體操在COPD緩解期能夠提高呼吸肌肌力, 改善呼吸功能障礙程度, 可作為COPD康復治療的有效手段。本研究結果顯示, 進行綜合康復后, 患者FEV1、VC、FEV1/FVC (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