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utton id="6ymue"><menu id="6ymue"></menu></button>
    • <s id="6ymue"></s>
    • 美章網 精品范文 法治文化的概念范文

      法治文化的概念范文

      前言:我們精心挑選了數篇優質法治文化的概念文章,供您閱讀參考。期待這些文章能為您帶來啟發,助您在寫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層樓。

      法治文化的概念

      第1篇

      [關鍵詞]國家法治發展;區域法治發展;多樣性統一;個別化的方法論原則

      一、若干概念之涵義與本文的討論范圍

      在對本文的論題展開之前,有必要先行厘清若干概念的內涵,這里主要有區域、法治發展以及區域法治發展等相關概念,以便確定本文的討論范圍,認識論題的時代意義。

      “區域”亦可稱之為“地區”,這是一個含義豐富的多層次的范疇。從全球的角度而言,區域不僅僅意味著以地理因素為基礎的空間結構,而更多地是指通過穩定的經濟的或政治的協議所建立起來的、一定地域范圍內甚至是跨地域的國家之間的經濟的或政治的乃至軍事的區域性國際組織。作為重要法律文件,《聯合國》第八章專門設定了區域體系的法律框架,這樣區域體系就成為介于國際體系與民族國家之間的一種具有全球意義的次級國際體系。“二戰”以來,這種基于經濟的、政治的、地理的、生態的乃至軍事安全的諸種共同聯系的區域性次級國際體系,如雨后春筍般地發展起來,深刻地改變著當代國際關系格局及其發展走向。從民族國家的意義上講,區域一詞則表征著在一個國家的范圍內以特定的行政管轄層級為基礎的地區單元,或者是以一定的地緣關系為紐帶而形成的若干個行政管轄層級所組成的地區單元的集合體。在傳統中國,不同歷史時期的區域形態,既有著相對穩定的構成機理,又有著各具特點的表達形式。比如,郡縣制構成了古代中國行政區劃的一條主軸。秦帝國以來的各個王朝的行政統轄區域,大體上都按照郡縣制的架構,結合一些具體的社會歷史的因素加以劃分,進而形成一幅皇朝統治的疆域版圖。而在不同的皇朝統治年代,郡縣制的外在表現方式又呈現出豐富多樣的歷史特點,藉以裨于皇朝更加有效地轄馭四方、治理天下。在當代中國,區域與行政統轄層級往往交織在一起,因而區域概念有了更加豐富的內涵及其表現形式。誠然,郡縣制這一傳統中國行政轄區的基本主軸并未發生根本性的改變,盡管建國之初曾經一度實行行政大區制度,但是,“省”和“縣”依然成為中央政府實施國家治理的基本行政依托。然而,時下中國的行政統轄層次繁復多樣,在建國之初省級政府分出的行政公署的基礎上,又出現了“大市”或“較大的市”這一介于“省”和“縣”之間獨立的行政管轄層級。加之,在我們這個統一的多民族的東方大國,基于國家統一、民族和諧和有效的邊疆治理等多方面的考慮,確立和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而在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地方,區域以及行政管轄層次亦有著鮮明的特點。不僅如此,隨著國家區域協調發展戰略的逐步實施,區域與行政統轄層級彼此交錯的非均衡格局開始形成,超越現行行政管轄層級的省份與省份之間、“大市”之間的區域性協調發展機制迅速成長起來。中央政府對不同區域的經濟社會發展,設定各有側重的發展目標,作出不同的政策安排,省級政府亦是如此。因之,當代中國的區域概念的內涵與形式確乎發生了歷史性的變化。總的看來,省域以及以特定地緣關系為基礎的若干省域的結合根據我國中央政府的區域發展總體戰略,基本上把全國經濟區域劃分為東部沿海地區、東北地區、中部地區和西部地區等等。當然,這里還有一些更為細致的區分,諸如,長江三角洲地區,環渤海灣地區等等。市域(設區的市)以及同樣一般以相鄰的地緣為紐帶的若干市域的結合,和縣域這樣的基本的地區單元,大體上構成了當下中國的多層面的區域概念。正是在這樣的多層面的區域或地域概念的基礎上,融入特定的經濟的、社會的、政治的、法律的、歷史的、文化的乃至地理環境等等諸多因素,便會相應地形成區域經濟、區域社會、區域政治、區域法律、區域歷史、區域文化和區域地理等等歷史和現實的概念,從而給我們認識國家范圍內(包括當下中國)的區域生活狀況打開了一個廣闊的思想天地。

      區域法治發展是與國家法治發展密切相關的。關于法治發展,這個概念與法制現代化概念具有相通的意蘊。正如我們多年來不斷論及的,法制現代化反映了從傳統的人治型價值一規范體系向現代的法治型價值一規范體系的歷史性轉型與變革過程。時下正在歷史性地展開的中國社會變革,實際上是要完成從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的歷史轉型,正是在這一轉型與變革的過程中,當代中國法制呈現出創新乃至現代化的發展趨勢。因之,當下中國的國家法治發展,就是要致力于從前現代社會法律系統向現代社會法律系統的轉變,實現從傳統法制向現代化法制的歷史性躍進,而這個時代進程的基本目標,乃是堅持和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從本質意義上講,這一國家法治發展趨勢和走向,意味著法律文明價值體系的巨大創新,反映了我們這個民族的從法律思想、法律制度到法律行為的各個領域變化的多方面進程,進而確立與全球法治發展進程相協調而又充滿濃郁的民族意味的制度安排、價值觀念及其生活準則系統。很顯然,作為國家法治發展的有機構成要素的區域法治發展,乃是國家法治發展在國家的特定范圍內的具體實現,它所展示的乃是從前現代社會向現代社會轉變這一特定過程中法律文明及其價值基礎在特定地域中展開的具體生動的法治場景。所以,區域法治發展與國家法治發展在基本性質、主體內容與總體目標諸方面,都是內在一致、并行不悖的,絕不存在一個脫離國家法治發展的歷史進程的孤立的區域法治發展。這是問題的一個方面。另一方面,至于說區域法治發展這一概念的復雜性,主要是指區域法治發展的概念能否成立,這無疑是一個頗具挑戰性的論題。在這方面,學界的認識見仁見智,莫衷一是,但大體上已經或正在形成共識,即:區域法治發展的概念不僅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本文的以下部分將要對這些問題從方法論的角度作進一步的論證與闡釋,這里所要提出的原則性的看法是:盡管區域法治發展與國家法治發展具有內在的一致性,但是,在法治發展的起點、條件、過程、動力機制、實現方式等等諸多方面,區域法治發展與國家法治發展之間無疑存在著明顯的差異性;正是這種差異性或個性特征,恰恰是需要我們認真地加以對待的,在這里我們可以清晰地發現區域法治發展對國家法治發展進程的深刻影響,以及國家法治發展與區域法治發展之間的必要的張力及其互動過程,從而確證區域法治發展的蓬勃生機和強大生命力。

      從方法論角度研究國家層面的區域法治發展問題,這是一個重要的基礎理論工作。而國家層面的區域法治發展研究的方法論,是一個多層次的有機系統。本文擬從法哲學方法論的意義上加以探討,以期為下一步的研究工作提供有益的分析工具。

      二、“多樣性統一”的命題

      在1857-1858年《經濟學手稿》或《政治經濟學批判大綱》導言中,馬克思在闡述政治經濟學的方法時,區分了兩種不同的方法論原則。在他看來,第一種政治經濟學的方法原則,反映在經濟學產生時期所走過的歷史道路之中。比如,“十七世紀的經濟學家總是從生動的整體,從人口、民族、國家、若干國家等等開始;但是他們最后總是從分析中找出一些有決定意義的抽象的一般關系,如分工、貨幣、價值等等。”與此相反,第二種政治經濟學的方法論原則則反映了這樣的思維過程,即:“這些個別要素一旦多少確定下來或抽象出來,從勞動、分工、需要、交換價值等等這些簡單的東西上升到國家、國際交換和世界市場的各種經濟學體系就開始出現了。”這就是說,通過思維的抽象力,抽取一類對象的共同點,把握客觀對象的某個方面、某個片斷的簡單規定,構成思維或敘述的起點,進而從局部的、簡單的規定,上升為全面的、綜合的、深刻的概念系統或普遍的理論概念體系。很顯然,這是兩種迥然相異的方法論原則。按照馬克思的看法,第一種方法以近代早期的重商主義學派和古典政治經濟學的創始人配第等人為代表,他們的論述通常“從實在和具體開始,從現實的前提開始,因而,例如在經濟學上從作為全部社會生產行為的基礎和主體的人口開始,似乎是正確的。但是,更仔細地考察起來,這是錯誤的。如果我們拋開構成人口的階級,人口就是一個抽象。如果我們不知道這些階級所依據的因素,如雇傭勞動、資本等等,階級又是一句空話。而這些因素是以交換、分工、價格等等為前提的。比如資本,如果沒有雇傭勞動、價值、貨幣、價格等等,它就什么也不是。”因此,“在第一條道路上,完整的表象蒸發為抽象的規定”。最初的認識對象,表現為無限豐富的現象,成為認識過程中的直觀和表象,進而“蒸發”出一些抽象的一般關系。而第二種方法在政治經濟學研究中的運用,則是從亞當?斯密、大衛?李嘉圖等英國古典政治經濟學思想家那里開始的。“在第二條道路上,抽象的規定在思維行程中導致具體的再現。”依據這樣的方法論原則,“如果我們從人口著手,那么,這就是一個渾沌的關于整體的表象,經過更切近的規定之后,我就會在分析中達到越來越簡單的概念;從表象中的具體達到越來越稀薄的抽象,直到我達到一些最簡單的規定。于是行程又得從那里回過頭來,直到我最后又回到人口,但是這回人口已不是一個渾混的關于整體的表象,而是一個具有許多規定和關系的豐富的總體了。”這樣,通過理論思維,把作為思維的起點的那些抽象簡單的規定,再現被認識對象的內容,使之不再是一個關于整體的渾沌的表象和感性的直觀,而是一具表現為必然的和綜合起來的許多規定和關系的總合體,從而獲得整體的具體規定。

      由此,馬克思強調,作為政治經濟學研究過程乃至一切科學思維的兩個階段,研究方法和敘述方法或者從具體到抽象和從抽象上升到具體,這二者處于同一思維過程之中,二者彼此依存,相互聯系,不可分割。然而,對于形成和建立一個理論概念體系來說,“后一種方法顯然是科學上正確的方法”,并且是科學思維“所專有的方式”。在這里,馬克思提出了科學研究的一個重要的方法論原則,即:“具體之所以具體,因為它是許多規定的綜合,因而是多樣性的統一。因此它在思維中表現為綜合的過程,表現為結果,而不是表現為起點,雖然它是實際的起點,因而也是直觀和表象的起點。”從抽象上升到具體,這是科學理論思維所特有的、把直觀和表象材料加工改制成概念的方法。也就是說,把在經驗上得到的直觀和表象材料,放在應有的邏輯聯系之中,考察它們之間的客觀必然的相互聯系。經過這一過程,人們就可以在概念運動中反映、再現、復制所考察客體的自我發展的客觀過程,使“整體的表象”成為“多樣性統一”的具體的整體。

      馬克思關于“多樣性統一”的整體的具體規定的方法論原則,為我們研究區域法治發展問題提供了有益的啟示。第一,要使國家法治發展這一概念成為“整體的具體規定”,就必須著力探討構成國家法治發展這個既定的、具體的、生動的整體的若干單方面的、比較簡單的基本單元或要素,即以特定空間形態[省域、市域(設區的市)、縣域及其有機聯結的相關地域]表現出來的法治發展狀況為基礎或出發點,考察這些基本單元的區域法治的一切歷史的與現實的差異性。離開了對特定區域法治發展狀況的深刻把握,國家法治發展的概念就可能流于“整體的表象”。第二,如果說國家法治發展的概念是一個“具體的總體”,亦即許多規定和關系的總合體,那么區域法治發展的概念則是對于這個“具體的總體”的單一性、直接性和形式的普遍性的抽象。也就是說,區域法治發展構成了國家法治發展這個“具體總體”的若干單一的規定性,它不斷地從自身中進一步規定自己,從而愈加豐富起來,最后重新返回到國家法治發展這一普遍性的“具體總體”之中。第三,國家法治發展不應當是若干個區域法治發展的簡單羅列,而是各個區域法治發展之間的必然的有機聯系的嚴密結構。每一個別的區域法治發展,都是國家法治發展這個體系之網上的紐結,因而不是雜亂無章的,而是井然有序的。因此,就必須把每一個別的區域法治發展作為一個有機的系統來看待,揭示各個個別的區域法治發展之間的相互聯系和相互影響,進而把握由若干個“局部的規定性”所表達出來的“整體的具體”或“具體總體”。因此,馬克思關于“多樣性統一”的辯證邏輯命題,構成了我們認識和思考區域法治發展現象的法哲學方法論的基礎。

      馬克思指出:“我的觀點是:社會經濟形態的發展是一種自然歷史過程。不管個人在主觀上怎樣超脫各種關系,他在社會意義上總是這些關系的產物。”因此,如同整個法的現象以及國家法治的運動發展一樣,區域法治發展是一個“自然歷史過程”,它總要受到一定規律的支配,不是區域法治發展決定這些規律,而是這些規律決定區域法治發展。在區域法治的運動發展過程中,存在著社會主體的能動意志和一定社會經濟必然性之間的矛盾。推進區域法治發展的社會主體的能動意志,歸根結底總是受到一定社會經濟條件的制約和統攝。所以,國家范圍內的區域法治發展之所以是一個社會的自然歷史過程,就是要從區域法治發展的現象系統中劃分出支配區域法治發展的社會經濟關系系統,并且把它們當作決定區域法治的運動發展全貌的基本關系,進而把區域法治發展看作是一個受到一定規律支配的活的有機體。從這個意義上,我們可以說區域法治發展具有不可抹煞的客觀性質。但是,同其他社會現象的運動發展一樣,區域法治發展的內在規律性是通過社會主體的能動的自覺活動表現出來的。這是因為,區域法治的運動發展規律在很大程度上是社會主體從事區域法制實踐的規律,是區域法治發展的進程中社會主體活動的產物和條件。因而,區域法治發展運動規律和社會主體的有意志有目的的活動總是處于內在的相互聯系之中。因此,在區域法治發展的過程中,我們常常可以看到,有的社會主體對本區域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及其規律性的認識深刻而準確,從而有意識地把本區域社會經濟關系法權要求轉化為生動的區域法制實踐;反之,有的社會主體對本區域社會經濟生活條件的法權要求無法自覺地加以把握和轉化,從而妨礙或延緩了本區域法治的進步與發展,這充分體現了區域法治發展的歷史進程中社會主體的主觀能動性的差異性。因之,在這個意義上,我們能夠看出區域法治的運動發展亦具有不容忽視的主觀性。

      更進一步地來看,區域法治發展中的客觀性與主觀性的對立統一關系,實際上反映和影響著區域法治發展的多樣性統一的運動樣式。如前所述,由于區域法治的運動發展有著內在的客觀規律,所以區域法治的運動發展呈現出合乎規律的“自然歷史過程”。因之,所謂區域法治發展的多樣性統一,就是指區域法治的運動發展是“一個具有許多規定和關系的豐富的總體”。在這里,區域法治發展的統一性,意味著在一個國家范圍內,不同區域法治的運動發展不可能是處于互不相關、絕對排斥的狀態,因而必定會構成國家法治發展這個“總體”;意味著區域法治發展與國家法治發展乃是一個法治的發展與命運的共同體,國家法治發展這個“具體總體”統攝著區域法治發展這個具有豐富關系的“許多規定”,區域法治發展必須以維護國家法治的統一和權威為基本前提;也意味著在不同的區域法治發展進程中確乎存在著內在的統一性,存在著共同的必然的區域法治發展的運動規律,這就要求我們從不同區域法治的運動發展中,努力探尋區域法治發展的共同的普遍的規律。

      不僅如此,區域法治發展亦具有鮮明的多樣性的品格。從廣泛的法律文化意義上講,人類社會的法律文化是多姿多彩的。不同民族或國度的法律文化,在不同條件的作用下,總是循著特定的路徑發展演化。在同一個社會形態之內,不同國家的經濟、文化和思想發展水平是不一致的,它們的國家形態和政治體制方面也有差異,每個國家又有其特定的歷史發展、習慣和民族傳統特點,況且這些國家所處的地理位置、自然條件、人口狀況等也不盡相同,等等。這些復雜的因素,勢必會使法律文化的運動呈現出五彩繽紛、豐富多彩的歷史特點。對于國家范圍內的區域法治發展來說,它的一個鮮明特性就是具體性。國家法治發展是由一定的國家法律制度、法律體系及其法律實踐、法律思想、法律心理所聯結而成的運動之網。作為這面運動之網上的每一個區域法治的運動發展,都獨具個性,并且這種個性不是僅僅具有相對意義的特殊性,而是一種不可絕對重復的個體。盡管在區域法治的發展進程中,不同區域法治發展之間常常會有“驚人的相似之處”,但也只能是“相似”而已。正因為不同的區域法治的運動發展富有如此鮮明的個性色彩,所以當下中國的區域法治發展才呈現出這般的豐富多姿。誠然,隨著社會經濟文化的發展,特別是國家法治發展的加快推進,區域法治發展的歷史個性有可能逐漸減弱,但是,國家法治或法制現代化的歷史進程表明,區域法治的運動發展并沒有因此而變成呆板劃一的群體的堆積。伴隨著國家法治發展的時代進程,區域法治發展的內容與方式只會愈來愈絢麗多姿。這是毋容置疑的客觀趨勢。因此,我們應當深入研究各種不同的區域法治的特殊的發展進程,進而深刻揭示多樣性的區域法治發展的特殊的本質性特點。

      很顯然,國家范圍內的區域法治發展是一個多樣性與統一性有機結合的過程。一方面,區域法治發展的多樣性是統一性的基礎。離開了區域法治發展的多樣性,就無法科學地解釋歷史上存在的和現實中依然表現出來的千差萬別的區域法治現象,也就無法科學認識區域法治發展的統一性,其結果只能使國家法治與區域法治發展的一般規律成為超越時空的神秘的力量,從而成為捉摸不定的虛幻之物。另一方面,區域法治發展的統一性又是多樣性的必然表現形式。認識和考察區域法治的運動發展,不能簡單地停留在區域法治發展的多樣性層面之上,而應當深入下去,從復雜多樣的區域法治的運動發展的多樣性的表象背后,揭示出制約區域法治發展的一般性規律。否則,我們就只會把區域法治發展的空間展開,看作是一個充滿了一大堆偶然現象的雜亂無章的法治序列。

      區域法治的運動發展之所以會呈現出多樣性統一的特征,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區域法治發展所賴以存在的一定社會生活條件的歷史差異性。這里重要的是,在不同區域的經濟發展水平、社會結構、歷史進程、文化傳統和地理環境條件等關鍵性因素的程度不同的影響和作用下,區域社會及其區域法治形成了經久相沿的空間差別。正因為如此,在不同的歷史發展階段中,區域法治的運動發展呈現出千姿百態、迥然相異的面貌。這也從一個側面映現了經濟社會發展的不平衡規律(尤其在中國這樣的東方大國),從而展示區域法治發展的多樣性的特質。但是,這種多樣性與統一性并不是絕然分立、互不相容的,它們之間乃是“同一個東西的兩極”的關系。一定的區域社會生活條件的諸因素與區域法治現象的運動發展之間的相互作用,“是在歸根到底不斷為自己開辟道路的經濟必然性的基礎上的相互作用”,經濟條件歸根結底還是“唯一能使我們理解這個發展進程的紅線”。這是區域法治發展運動的多樣性統一的最深刻的根據所在。只有在這樣的基礎上,我們才能理解區域法治的運動發展何以會產生那些不同點和相似點,也才能揭示各種特殊的區域法治現象的運動發展的特殊規律,并且從中加深對支配區域法治發展的一般規律的透徹把握。

      三、個別化方法的分析原則(上)

      為了進一步揭示區域法治發展多樣性統一這個命題的價值意義,有必要深入考察構成國家法治發展這個豐富的“具體總體”的基本地域單元的區域法治現象這個生動的“許多規定和關系”。從法哲學意義上講,區域法治發展的多樣性之所以構成統一性基礎,是因為一般只寓于個別之中,并且通過個別來實現。這里的作為“一般”之載體與實現途徑的“個別”,顯然具有特殊重要地位。運用個別化的分析方法研究區域法治發展現象,有助于我們透視區域法治發展運動多樣性的內在奧秘。

      辯證法大師黑格爾曾經對一般、特殊與個別的關系作過精辟的論述。按照他的看法,在人們的心目中,似乎概念只是單純的抽象的普遍性,不是關注概念形成的特殊部分,而是堅持其共同之點,其結果導致人們在情感上覺得這種概念是空疏的,只認為概念是抽象的格式和陰影。其實,概念是豐富的、生動的、具體的東西,它包含普遍性、特殊性、個體性或個別性三個環節,普遍性“是指它在它的規定性里和它自身有自由的等同性”,特殊性亦即規定性,在這里,“普遍性純粹不變地繼續和它自身相等同”,而個體性或個別性則“是指普遍與特殊兩種規定性返回到自身內。這種自身否定的統一性是自在自為的特定的東西,并且同時是自身同一體或普遍的東西。”因此,概念的普遍性并不是一個單純的與獨立自在的特殊事物相對立的共同的東西,而是不斷地自己在特殊化自己,必須把真正的普遍性與單純的共同之點加以區別,而不能混為一談,這一點極其重要。在黑格爾看來,概念的普遍性、特殊性、個體性這三個環節是不可分離的,而在這三個環節中,概念的個體性或個別性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個別就是從區別出發而在絕對否定性中自身反思的概念”。概念之所以是完全具體的東西,就在于概念同它自身的否定的統一,作為自在自為的特殊存在,這就是個體性或個別性。而個體性或個別性作為普遍性與特殊性的統一,構成了概念的自身聯系和普遍性。“當概念的統一把具體物提高到普遍性,而又把普遍的東西僅僅了解為被規定的普遍性時,這就正是個別性,它是作為自身相關的規定性而發生的。因此,抽象是具體物的分離及其規定性的個別化。”概念作為具體的東西,乃是個別內容與抽象普遍性的統一。不僅如此,“出于同一的理由,特殊的東西也是個別的東西,因為它是被規定的普遍的東西,反過來說,個別的東西也同樣是特殊的東西,因為它是被規定的普遍的東西。”所以,普遍和特殊一方面顯現為個別之變的環節,另一方面它的本身又是總體的概念,而“只是在個別中被建立為它們自在自為地所是的東西”。由此,黑格爾提出了如下的重要論斷:“個體的即是普遍的”。“一切事物都是個體的,而個體事物又是具有普遍性或內在本性于其自身的;或者說是,個體化的普遍性。在這種個體化的普遍性中,普遍性與個體性是區別開了的,但同時又是同一的。”

      很顯然,黑格爾關于概念的普遍性、特殊性和個體性(個別性)的辯證關系的論述,無疑被包裹在客觀唯心主義的神秘的外殼之中,在他那里,現實事物不過是概念的普遍、特殊、個體(個別)三個環節思維過程的外部表現而已。因此,“辯證法在黑格爾手中神秘化了,但這決不妨礙他第一個全面地有意識地敘述了辯證法的一般運動形式。”在后來的德國思想演進過程中,黑格爾關于“個體化的普遍性”的學說得到了進一步的發展,這在19世紀后半葉德國的所謂“世俗歷史主義”中又有了新的意義表達。按照有的學者的看法,歷史主義的本質在于它用個體主義的觀察視角取代關于人類歷史發展的普遍主義的觀念,取代了任何試圖尋找人類生活的一般法則和一般類型的企圖。這種試圖把普遍性與特殊性截然分開的方法論原則也受到了批評,以至于有的學者提出“具體的普遍性”的分析原則。實際上,這種“世俗歷史主義”的思潮旨在于同以孔德為代表的社會實證主義歷史觀相抗衡,以便為德國的歷史主義正名。這一思潮在社會學領域,通常被認為是理解社會學的發源地,它由威廉?狄爾泰所開啟,經由威廉?文德爾班和海因里希?李凱爾特到馬克斯?韋伯而集大成。作為“解釋學之父”,狄爾泰把理解的方法視為精神科學或人文科學的一種特殊的方法,認為“一門科學,只有它的對象通過建立其在生活、表達和理解三者關系之間的態度而與我們發生聯系的時候,才屬于人文科學。”狄爾泰極力強調個體或個別對總體或整體的價值意義,指出:“理解總是以個別物為其對象”,“但我們理解個體是借助它們彼此之相似性,它們內部的共同性。這一過程假定了普遍人性與個體化之關聯,個體化在普遍人性基礎上延展于精神生存之多樣性之中,而在這一關聯中我們不斷地在實踐上解決內心仿佛經歷朝向個體化之提升的任務。”㈤正是通過理解,單一的個體性與總體性或普遍法則之間建立了聯系。生命的總體只有在種類的意義被理解之后,才能被把握。“在這里,對個體的理解有助于對總體的理解。所有其他類型都是如此。意義在于對類型的理解,只有通過它,生活本身才能被理解。”由此,狄爾泰對理解過程中的主體與客體之間的關系加以說明,認為客體化僅僅對個體化說來乃是異己的需要加以解釋的他人精神世界的符號和密碼,在理解的主體與對個體的理解之間應當存在某種介質或媒介物,這就是客觀精神,理解的主體正是通過客觀精神來把握個別的客體化,因為在客觀精神中,客觀化已經表現為屬于共同的東西,即屬于某種類型的客體化。通過客觀精神,我們理解了“不同個體在由可感世界的客觀化而構成的共同背景中所形成的各種形式”,“它的范圍從生活方式到經濟形式直至這個社會所形成的最終的整個系統,包括道德、法律、國家、宗教、藝術、科學和哲學。”

      德國新康德主義哲學的弗萊堡學派代表人物威廉?文德爾班和海因里希?李凱爾特在狄爾泰的論述的基礎上,進一步論證了個別化的方法論原則。文德爾班從方法論上區別了自然科學與歷史學,把這種區別看作是法則科學與個體科學,重復性、常規性與個體性、獨特性之間的區別,進而強調自然科學與歷史學的分類,是一種純粹方法論上的分類。“自然科學追求的是規律,歷史研究追求的是形態。在自然科學中,思維總是從確認特殊關系進而掌握一般關系;在歷史研究中,思維則始終是對特殊事物進行親切的摹寫”。在這里,文德爾班反對實證主義的歷史哲學的主張,不贊同所謂的“從歷史中建立一門自然科學”的口號,指出:“與這種觀點相反,我們必須堅持:人類的一切興趣和判斷,所有與價值有關的評價,全部是建立在個別的、一次性的東西之上”。這是作為一門嚴格科學的歷史學的內在價值之所在。作為文德爾班的學生,海因里希?李凱爾特進一步系統地闡述了文化科學與自然科學之間的原則區別。他提出所謂“形式的分類原則”,認為這種分類原則是從科學方法的角度對科學加以分類,據此可以把文化科學概念與自然科學概念截然劃分開來,而二者的區別體現了歷史方法與自然科學方法的形式對立。在這里,李凱爾特闡述了一個他認為對于方法論具有決定性意義的觀點,即:“科學需要一個選擇原則,根據這個原則,科學就能像人們所說的那樣把所有材料中的本質成分和非本質成分區別開來。相對對于現實的內容來說,這個原則具有形式的性質;這樣一來,科學的‘形式’這個概念便清楚明白了。”因之,“科學方法的特點顯然取決如何分開現實之流以及如何把本質成分挑選出來的那種方式”,進而把現實的直觀內容納入概念的形式之中。在這里,重要的是要把握概念形成的原則和方式。李凱爾特強調,普遍化方式是自然科學方法的本質性特征,認識自然就意味著從普遍因素中形成普遍概念,發現自然規律的概念就意味著形成關于現實的絕對普遍的判斷。“如果沒有通過普遍化的方法對世界進行簡化,那就不能對世界進行計算和支配。在個別和特殊之物的無限多樣性沒有通過普遍概念得到克服以前,這種多樣性是使我們感到頭暈目眩的。”而對于文化科學問題來說,則是不能用普遍化方法加以詳盡研究的。文化科學總是力圖從現實的個別性方面說明現實,這種現實決不是普遍的,而始終是個別的。與自然科學的普遍化方法不同,文化科學的個別化方法旨在于從個別性和特殊性的觀點來觀察現實。比如,歷史總是“力求使它的敘述僅僅符合于它所研究的某個與所有其他對象不同的對象,這個對象可能是一個人物,一個世紀、一個社會運動或一個宗教運動,一個民族或其他等等,歷史學借助于這種方法使聽眾或讀者盡可能接近于它所指的個別事件。”當然,文化科學并不排斥普遍概念,但是對于科學的邏輯學的區分來說,文化科學使用的普遍概念,僅僅涉及它用以構成其個別化敘述的那些因素的或大或小的“精確性”。不論文化科學在多大程度上利用了普遍概念,都不可能對文化科學構成奠基性的意義,因此,自然科學的普遍化方法與文化科學的個別化方法這兩種方法所固有的思維目的、思維形式恰恰是相互排斥的,這兩種方法之間的原則性的邏輯區別是不容置疑的。由此,李凱爾特通過對“解釋”與“理解”的涵義的辨析,力圖對自然科學與文化科學的區別作進一步的界定。他指出:“在解釋中,是將不同的部分整合為一個整體,而在理解中,則是沿著相反的方向將整體分解為部分”。對于作為文化科學的歷史學來說,歷史理解通常意味著“既是對真實存在的個體性的‘再創造’,又是對那些存在于個體性之中的非真實意義的‘理解’。”這里所說的“非真實的意義”,乃是所有文化都共同遵循的某些共同的價值基礎。李凱爾特進一步分析說,作為體現個別化方法的文化科學的歷史學,它的歷史概念的形成是受一定的原則指導的,這就是文化價值。文化現象以及那些被我們當作文化萌芽階段或類似之物而與文化現象相聯系的現象,與價值有著十分密切的聯系,必須從與文化價值相聯系的觀點去觀察現實。這一文化價值立場的認識論或方法論的意義就在于,“只要把對象看作整體,那么對象的文化意義就不是依據于它與其他現實的相同之處,而是依據于它與其它現實的相異之處。”這就是說,基于文化價值的認識論或方法論,對特殊的個別之物及其一次性過程感興趣,要求應用歷史的、個別化的方法去認識特殊和個別之物,認識現實與現實之間的相異之處,進而把去觀察的現實看作是特別的和個別的。因此,文化與歷史之間的價值聯系,表明文化概念能夠使歷史成為一門科學,也就是說借助于文化概念來形成“個別化的概念形成的方法”。認識到這一點,是至為關鍵的。這種“個別化概念形成方法”的功能意義就在于,在價值聯系原則的指導下,它能夠從那些純粹的不能加以科學表述的異質性中把可表述的個別性提取出來。“文化概念給歷史概念的形成提供了一條選擇本質成分的原則”,“通過文化所固有的價值以及通過與價值的聯系,可敘述的、歷史的個別性概念才得以形成。”因此,李凱爾特關于選擇性原則的先驗判斷帶有顯明的唯心主義先驗論的色彩。但是,他堅持把文化科學看作是以個別化方法為認識論與方法論特征的客觀而嚴格的科學,突出文化價值對于個別化的概念形成方法的指導性原則地位,并試圖調和普遍性與個別性的關系,強調個體的統一性基礎來自獨特性,證明個性統一性或獨特個性的不可分割性(而這僅僅是和某種價值相關的個體的統一性)。這一思想對馬克斯?韋伯的社會科學方法論產生了很大的影響。

      有的學者把馬克斯?韋伯的社會科學方法論準則稱之為“個體性因果分析”方法,這是有道理的。面對著19世紀末20世紀初德國思想界關于自然科學與人文科學或文化科學的相互關系及其方法論問題的激烈爭論,韋伯堅定地承繼著自狄爾泰以來的理解社會學的學術傳統,捍衛著文化科學的個別化或個體性的方法論準則。但是,韋伯的方法無疑有其獨到之處,因而具有深遂的原創意義,散發著熾烈的理性之光。與以往的思想家把理解與解釋加以彼此對立的看法不同,韋伯強調理解與解釋之間的相互關聯與彼此補充的互動關系,認為理解與“意義”有著密切的聯系,而“意義”有兩種含義,一是指在給定的特殊行動者的具體情形中實際存在的意義;二是指理論上被設想出來的主觀意義的純粹類型,這種主觀意義被歸之于給定的行動類型中假設的活動者,當然,在任何情況下,這種主觀意義都不是指某種客觀上的“正確”意義或者某種形而上學層面上的“真實”意義。而對這種主觀意義的行動即主觀上可理解的行動的解釋,就成為社會學和歷史學這樣的關于行動的經驗科學的基本使命。因之,在韋伯看來,關于“理解”的概念,它有兩個方面的意義,首先,它是對諸如此類的給定活動包括言詞的表達的主觀意義所作的直接觀察理解。其次,它是指解釋性的理解,對于關注行動的主觀意義的經驗科學來說,說明需要被這樣解釋的可理解的有意義的行動的現實途徑。“在所有這些情況下,理解都牽涉到出現在下列情況之一中的意義的解釋性把握:(a)歷史研究中的情形,即對具體的個體行動的實際預期的定義;或(b)社會學的大眾現象,即現實的預期意義的平均值或相似性;或(c)適合于科學闡述的純粹類型(理想類型)的普通現象的意義。”社會科學是一門致力于解釋性地理解社會行動并進而對原因和結果作出因果說明的科學,而這里所說的“行動”是在行動著的個體把主觀意義附著在他的行為之上的意義上加以界定的。因此,探討行動著的個體的行為動機及其后果,進行因果性的解釋,就成為屬于文化科學范疇的社會學的重要任務。“對具體行動途徑做正確的因果解釋,只有在這種明顯的行動和這些動機被正確地理解,且同時它們的關系成為有意義的和可理解的情況下,才能達到。”對于此項工作,自然科學是無法勝任的,因為它只局限于闡述自然過程中的整體與部分的功能關系以及諸客體和事件中的因果統一性;而個體的可理解的主觀意義是社會文化科學或社會學的主題,對作為社會的集體狀態組成部分的個體行動作出主觀的理解,則是社會文化科學或社會學知識的特有性質與任務,這是在自然科學中絕不可能獲得的東西。在這里的因果解釋問題上,韋伯對唯物主義的歷史觀進行了片面的曲解,認為唯物主義歷史觀作為一種對歷史實在作出因果解釋的公式,“只有經濟的原因被說明(或者顯現出)在什么地方或者以什么方式發揮作用時,他們對一個歷史文件作出因果解釋的要求才會得到滿足”,“相信經濟‘因素’是‘真實的’因素,唯一‘真實的’因素,是一種‘最終無所不在的決定性的’因素。”當然,韋伯在評析德國法學家魯道夫?施塔姆勒對歷史唯物主義法律觀的歪曲時,注意到歷史唯物主義概念的首要目的,是要區分“物質”的東西與“意識形態”的東西,并且指出無論對哪個“個別現象”進行因果回溯,都會發現對經濟現象的說明,會牽涉到政治、宗教、倫理、地理及其他條件,同樣地,對政治現象的說明,也會牽涉到經濟條件和其他各種條件。這表明在韋伯那里,經濟因素乃是對行動著的個體行為及其后果的因果解釋鏈條中的一個方面,而不是歸根結底的唯一的決定因素。不僅如此,韋伯對馬克思關于一切特殊規律和發展結構的“理想類型”思想,也給予一定程度的肯定,認為“凡是使用過馬克思的概念和假設的人都知道這些理想類型對評價現實的巨大的、獨特的啟發意義。”

      總的看來,韋伯把旨在于把握個體的可理解的主觀意義的解釋性的理解,看作是個體性因果解釋的一種基本形式,進而區分了致力于抽象規則的自然科學或法則性科學與追求特定具體知識的社會文化科學或現實實在的科學,強調我們感興趣的那種社會科學,是一門關于具體現實的經驗科學,“我們的目的就是理解我們在其中生活著的現實的獨特性質”。正是從上述立場出發,韋伯對作為價值概念的文化給予高度關注,指出只有當我們把經驗現實與價值觀念聯系起來才成為“文化”,進而在賦予現實以意義的價值指導下,對現實的關注以及根據現象的文化意義對受價值影響的現象進行選擇和分類。由此,韋伯建立了一個對作為經驗科學的社會文化科學具有根本性意義的理想類型的概念分析工具系統,并且把關于歷史事件和形式的文化意義的認識看作是這個“概念結構”的獨一無二的終極目的。

      四、個別化方法的分析原則(下)

      通過扼要地回顧個別化的方法論原則的演進過程,我們可以看出,對于包括法學在內的社會科學研究來說,個別化的分析原則之重要意義就在于:探討包括法的現象在內的社會生活現象,固然要注重揭示該現象的變化運動的基本規律,藉以探求社會生活的固有法則,更重要的是要致力于研究社會現實生活中歷史地形成的具體的個別的關系或結構,關于區域法治發展問題的研究,亦應如此。實際上,當下的一些人文社會科學學科的研究日益顯現出這種個別化的方法論取向。比如,在歷史學領域,在重視民族國家總體歷史研究的同時,區域研究日益興盛,對區域社會史的關注慰成大觀。這些年來,在研究近代中國社會轉型進程時,一些學者把區域分析方法應用到以區域、省份或者地方為中心的較小的單位,力圖反映處于轉型過程之中的近代中國社會的區域性與地方性的變異內容和幅度,這一方法論被視為“中國中心取向”的主要理論特征之一。又如,在中國法律史的學術領地,探討特定地區的歷史上的法律問題,已經成為區域法律史研究的新的興奮點,諸如關于近代上海租界法制及其歷史影響的考察,關于中國古代和近代地方司法檔案的系統整理與研究,等等。再如,在法理學研究中,有的學者把地方法制或行業法治作為特定的研究對象,這方面的探討還在不斷深化。如此等等,不一而足。當然,也許個別化的方法論原則與史學領域的區域研究方法并不屬于同一個方法論層面,但是區域社會史、法律史、經濟史等等的研究,確乎體現了重視歷史的具體經驗現實的獨特性分析這一“個別化的方法”的本質性要求。那么,運用個別化的方法論準則分析區域法治發展問題,需注意哪些基本的方面呢?

      第一,按照個別化的方法論原則,應當妥當地處理好整體性與個體性的關系。黑格爾關于“個體性的普遍性”以及馬克思關于“許多規定的總體”的論斷,確證了整體性依存于個體性,個體性體現普遍性且為普遍性之基礎的辯證關系,思想深刻,意味深長。毫無疑問,在區域法治的運動發展過程中,一方面必須貫徹整體性的原則精神,反映國家法治發展的基本走向和根本要求,這是國家法制的統一和權威在各個區域法治發展進程中的必然表現。國家法治發展的準則是體現在區域法治發展中的一般的、相對穩定的、不斷重復的東西,因而是區域法治發展的最強大的基礎和動力,制約和影響著區域法治發展的方向與效果。另一方面,也必須貫徹個體性的原則要求,實際上,國家法治發展通過區域法治發展的具體途徑,以不同的方式和不同的強度表現出來,不能把國家法治發展作為大寫的符號同區域法治發展截然對立起來。因此,一個必然的結論也就會自然得出:不僅要重視國家法治發展,也要看到國家法治發展在實現過程中的區域差異性,進而重視和推進區域法治發展。

      第二,按照個別化的方法論原則,應當注意揭示和概括個體性行動的本質性的關系和屬性。在區域法治的運動發展中,同樣存在著本質性的與非本質性的關系的區分問題。從哲學意義上講,“本質是映現在自身中的存在”,是客觀事物內部存在著的規律性的東西。認識區域法治發展的現象,必須運用反思的觀點,認識區域法治發展的本質性意義。在這里,一是要從邏輯上把握區域法治在區域社會發展中的地位,充分認識到“社會不是以法律為基礎的,那是法學們的幻想。相反地,法律應該以社會為基礎。”因之,區域法治發展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區域社會發展的制約。二是要深入分析區域法治發展與區域社會發展之間的互動關系,充分肯定區域法治發展對于區域社會發展的能動作用。在這里,不僅要考察區域法治發展影響區域社會發展的可能性和必然性,而且要指出區域法治發展作用于區域社會發展過程的復雜情形。三是要深刻把握一定條件下區域法治發展與區域社會發展之間的不平衡規律,認識到區域法治發展并不是同區域社會的一般發展成比例的,它有時會先于或落后于區域社會發展并與其發展要求相矛盾。這是一種值得關注和研究的區域法治發展現象。只有這樣,我們才能真正揭示出蘊藏在區域法治發展的現象內部或背后的本質性關系,進而賦予區域法治發展問題以更加豐富的內涵,使之不至于成為一個簡單的抽象的法學命題。

      第三,按照個別化的方法論原則,應努力探尋個體性行動的因果性聯系。在一定社會條件的作用下,區域法治發展是一個復雜的矛盾運動過程。在這里深入追溯社會主體在推進區域法治發展的過程中,出于什么樣的動機的考慮,在什么樣的條件下,在什么程度上,受到哪些因素的影響而導致特定結果的實際過程,這是個別化的方法論原則所提出的個體性因果分析的基本要求。馬克思的如下論述會給我們以深刻的啟示。在《資本論》第三卷中,馬克思認為,一定社會獨特的政治結構和法的現象,都是建立相應的經濟形式上的。在任何時候,都要從一定的經濟形式中,為整個社會結構、國家形式以及法權現象,找出最深的秘密和隱蔽的基礎。“不過,這并不妨礙相同的經濟基礎――按主要條件來說相同――可以由無數不同的經驗的事實,自然條件,種族關系,各種從外部發生作用的歷史影響等等,而在現象上顯示出無窮無盡的變異和程度差別,這些變異和程度差別只有通過對這些經驗所提供的事實進行分析才可以理解。”因此,對于法哲學來說,要對區域法治發展現象進行因果性分析,就必須清醒地意識到影響社會主體推進區域法治發展進程及其實現結果的原因和因素是多樣復雜的,經濟因素并不是影響區域法治發展及其變革進程的唯一因素,而應當正視,承認和努力揭示各種非經濟因素對區域法治發展進程的深刻影響,把握區域法治現象的運動發展的內在機理。

      第四,按照個別化的方法論原則,要把特定的諸要素中從現實中加以升華而形成思維類型。韋伯的個體性因果分析方法論的一個顯著特點,就是努力找尋個體性行動的因果聯系的理解尺度,進而構造了一個以理想類型為基本表征的理解社學的概念工具系統。按照他的看法,運用這種理想類型概念分析工具,可以使對個體性行動的因果解釋變得更加清晰和可理解。“理想類型的概念將有助于提高我們在研究中的推斷原因的能力:它不是‘假設’,但它為‘假設’的構造提供指導;它不是對現實的描述,但它旨在為這種描述提供明確的表達手段。”所以,韋伯把理想類型概念和結構的盛行,看作是一門學科處于青春期的特有的癥狀,強調就理想類型被認為具有經驗有效性或者是一種類概念來說,“科學的成長總是意味著對理想類型的超越”。隨著時光的流逝,韋伯的理想類型學說對社會科學的創新發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正是在這樣的思想流淌過程中,我們研究區域法治發展問題,有必要從研究者所關心的問題出發,把特定的諸要素從區域法治的運動發展進程的現實中抽取出來,加以概念的升華,形成一定的思維類型或理想類型。進而,運用這一思維類型及其概念工具,考察區域法治發展進程中的各種歷史的和現實的材料,這樣便具有發現的功能。面對著轉型中國的法制現代化的重大歷史的與時代的議題,大約在二十多年前,我曾經嘗試著建立一個理論概念框架,試圖運用馬克思的歷史唯物主義方法論,批判地繼承以韋伯為代表的理解社會學的“理想類型學”方法,提出了由十一對方式變項所組成的概念工具系統,以期形成新的“理想類型學”的分析工具,進而為中國法制現代化問題提供一個基本的分析框架。時至今日,我感到這套概念分析工具的主體內容依然可以用來對于近代以來中國的區域法治發展問題的探討,但需要加入必要的區域性的變量因素和條件。這十一對方式變項運用于區域法治發展的分析過程之核心,即在于把人治的式微、法治的興起作為近代以來中國區域法治轉型發展的基本評估概念工具。而在當下的中國,區域法治發展進程中的二元結構并存的法律狀態,提示我們在運用這套概念工具系統的時候,要更多地考量這一進程及其結構的復雜的歷史性因素。

      第五,按照個別化的方法論原則,應當注重對研究對象的具體的歷史性分析。在19世紀晚期德國思想界的歷史主義與實證主義的尖銳論戰中,個別化方法的理論分析原則得到了突出和強化,進而成為世俗歷史主義思潮所信奉的文化科學或社會文化科學的基本的方法論信條,并且被轉化為由馬克斯?韋伯所建立的理解社會學的個體性的社會行動理論系統。所以,韋伯熱情洋溢地說道,對于歷史學科這一永遠年青的科學中的一員來說,文化之河不斷地向它們提出問題,“它們工作的核心不僅在于超越一切理想類型,同時也在于新的理想類型的必然出現。”因之,個別化方法的分析原則本身有著深厚的歷史感。當我們運用這一方法論原則分析中國的區域法治發展問題,擬應意識到這一理論分析原則及其概念系統乃是歷史關系的產物,它們的規定性是從對區域法治發展的歷史與現實的過程中抽象出來的最一般結果的綜合,從而對因果性地解釋區域法治發展現象的所有材料提供了思維上的方便。換句話說,我們研究中國的區域法治發展問題,應當確立這樣的歷史分析基點,即:“把整個自然的、歷史的和精神的世界描寫為一個過程,即把它描寫為處在不斷的運動、變化、轉變和發展中,并企圖揭示這種運動和發展的內在聯系。”這就是說,要通過深入的歷史性分析,證明區域法治現象的運動發展的內在必然性,證明區域法治現象從一種聯系秩序過渡到另一種聯系秩序的歷史邏輯。要用歷史的眼光和態度去考察不同類型的區域法治現象,在這里首先要占有大量的區域法治現象的材料,闡明這些材料、事實之間的內部聯系及其差異性,分析它們的各種發展形式。當然,反映區域法治發展狀況的材料和事實總是錯綜復雜的,它好比一條鏈條,因而在研究中需要善于把握那些影響區域法治的運動發展基本格局的典型事實材料。只有這樣,才不至于使研究工作受到某些次要的、不典型的事實或材料的影響。此外,在考察區域法治發展現象時,要把它們放到一定的歷史范圍之內加以分析。如果不從特定的歷史形式與范圍來分析區域法治發展現象,就不可能理解它一定歷史時期中或發展階段上特定的區域法治發展形態所處的特殊地位,也就不可能合理地評估它的應有的歷史價值。并且,各個歷史時代區域法治現象所賴以存在和發展的經濟、社會、政治、文化等條件有所差異,因而它們的具體歷史特點亦各不相同。如果不估計到所有這些一般的歷史條件及其具體特點,那就根本無法揭示一定時期區域法治發展現象的內在的文化價值屬性。

      第六,按照個別化的方法論原則,要高度重視價值基礎和價值評價的特殊意義。這個問題至關重要,我們有必要結合李凱爾特、韋伯的相關論述,作更為深入的討論。與實證主義否定價值的觀點相反,李凱爾特把價值看作是一種指導歷史材料的選擇進而指導一切歷史概念形成的東西,把“價值聯系”視為文化科學的個別化方法得以形成的指導原則,認為“價值能夠與主體的活動相聯系,并由此使主體的活動變成評價”,“價值的實質在于它的有效性”,但是歷史學都不需要討論價值的有效性問題,“價值的有效性并不是歷史問題,肯定的或否定的評價也未構成歷史學家的任務”;但是,這絲毫不意味著否認文化價值所應有的有效性,文化概念“不僅在其形式方面是事實上被普遍承認的價值總和,而且就內容而言也是和這些價值的系統相聯系”,“不管對這些文化價值的事實上的評價如何,這種有效性是這些文化價值所應有的。”由此,李凱爾特提出了文化科學客觀性問題,強調文化科學的客觀性是由文化概念的客觀性所決定的,而后者又是由文化價值的客觀性所決定的,因而文化科學的客觀性的最深厚的基礎在于我們大家企圖促進和支持的那種一般的普遍的文化價值。韋伯吸收了李凱爾特關于價值聯系原則和文化科學客觀性的思想(盡管他并不贊成李凱爾特關于文化科學的客觀性來自于普遍文化價值的觀點)。在他看來,價值判斷屬于主觀性的范疇,乃是個人主觀情感作用的產物,它不是經驗科學所能解決的問題。“一門經驗科學不能告訴任何人應該做什么――但能告訴他能夠做什么――以及在特定條件下――他想什么。的確,在我們的科學中,個人的價值判斷試圖影響尚未被明確承認的科學觀點。它們已經引起持續的混亂,甚至在決定各種事實之間簡單的偶然相互聯系的領域,它們也會根據實現個人理想的機會增加了還是減少了,即是否有可能獲得某物,而對科學論點做出各式各樣的解釋。”誠然,科學認識需要了解個體性的社會行動的動機,這就必然涉及到價值問題,但是在這里,價值的本質并不在于真實的事實性,而是其有效性。“不過,判斷這種價值的有效性是一個信仰問題。這個問題也許可以在探討人生和宇宙意義的思辨解釋中得到解決。但是,關于價值有效性的判斷肯定不屬于現在人們所實際從事的經驗科學的范圍。這些終極目標不斷地經受著歷史的變化,因而是不確定的,這一經驗上可證明的事實并不影響科學與價值判斷之間的區分,這與人們經常認為的恰恰相反。”因此,韋伯強調在科學研究中重要的在于研究者要保持價值中立的態度,而不要做出價值判斷。應當看到,針對人們對韋伯命題的誤解(即認為經驗科學不能把主觀的評價作為它分析的論題),韋伯鄭重地說道:“不管我過去說過什么,下述‘異議’是非常嚴肅地提出來的:科學致力于獲得‘有價值的結果’,也就是具有科學意義的在邏輯上和事實上正確的結果;更進一步說,論題的選擇起本身已經包含了‘評估’。”在我們看來,毋容諱言,作為一門經驗科學的法學,固然要解決法和法律實際上是什么的問題,而且要致力于探討法和法律應當是什么的問題,這是法律科學的學術使命之所在。法制現代化的歷史實踐證明:法律不僅建構于非人格的關系之上,法律是無感性的,是以形式上正當合理的程序制定出來的,因而成為每個人行動的一般模式,從而使人的行為及其后果具有可預期性;法律也是對基本原則的闡釋、維護和實現,諸如正義、平等、自由、安全、利益等等。因此,在區域法治發展問題的研究過程中,不僅要關注形式問題,也要研究價值與價值評價問題。這就是說,我們要更為深切地關注作為區域法治發展研究的核心意義的“法治”,盡管這個概念的內涵多樣,眾說紛紜,但從本質意義上講,“法治”乃是指謂一種形式法治基礎上的實質性法治的概念。比之形式法治的概念,實質性法治的概念更加關注國家所確立的個人合法愿望和尊嚴可能得以實現的經濟的、政治的、社會的與文化的條件,重視法律下的自由與秩序的良性互動,因而強調維護法治的核心價值。認識到這一點,對于我們把握區域法治現象的運動發展的時代趨勢,無疑大有裨益。

      五、小結

      在當代中國,社會轉型與變革正在經濟、社會、政治、法律、文化諸領域全方位的深入展開,這是又一場深刻的偉大革命。這一革命性的變化,必然反映到區域法治發展的歷史進程之中,推動著區域法治的運動、變化、發展與轉型。為了給這方面的研究確立更為扎實的基礎,本文著重從法哲學方法論意義上探討區域法治發展的理論分析工具。在進入方法論的討論之前,本文主要界定了區域、法治發展和區域法治發展三個概念的基本規定性。一般來說,區域既有全球意義上的區域概念,又有國家層面上的區域概念,后者主要涵蓋以行政轄域層級為基礎的省域、市域(設區的市)和縣域三個層面的地區單元,以及以地緣關系為紐帶的若干相同行政轄域層級的地區共同體,由此構成了本文的討論范圍。法治發展反映了從傳統法制向現代法制的轉型變革的歷史過程,它與法制現代化的概念有著相通的意蘊。而區域法治發展則是與國家法治發展相對而言的,它是國家的國家法治發展在特定空間范圍內的具體展開和實現,從而構成國家法治發展進程的有機組成部分。

      第2篇

      〔論文摘要〕鄧正來在《中國法學向何處去》一文中,運用“現代化范式”對中國法學進行了總體性批判。鄧正來對中國法學總體性危機的判定是極為妥貼的,但是他在總體性危機與“現代化范式”之間建立起來的因果關系卻是一種虛假的必然性。造成這種虛假必然性的原因是由于中國法學的總體性危機中蘊涵著繁復的問題,鄧正來經由對“現代化范式”批判而達致的對中國法學的批判,是對這一繁復性問題的簡約化處理。

      鄧正來在《中國法學向何處去》一文中,在對蘇力、梁治平、張文顯等人設定的“范式”概念質疑的同時,對“范式”這一概念作了較為寬泛的理解,將之界定為“中國法學中若干不同的理論模式或彼此沖突的理論模式所共同信奉的且未經質疑的一整套或某種規范性信念。”〔1〕鄧正來認為,中國法學由于受這種以西方現代化理論為支撐“現代化范式”支配,從而表現出一種總體性的“現代化范式”危機。在我看來鄧正來對中國法學總體性危機的判定是極為妥貼的,但是,他在總體性危機與“現代化范式”之間建立的因果關系,實際上是一種虛假的必然性,這是因為“現代化范式”批判中蘊涵著極為繁復的問題,而鄧正來對這一繁復性問題進行了簡約化處理。

      一、“法學現代化”概念的歧義

      鄧正來在《中國法學向何處去》一文中明確宣示,“本文對‘現代化范式’的批判,所依憑的主要是西方論者對現代化理論及其預設所做的批判以及世界范圍內反現代化思潮中的種種觀點。”〔2〕具體到對受“現代化范式”支配的中國法學批判時,對法律的普適性、中立性和客觀性的嚴重質疑,運用的主要也是西方批判法學的理論。〔3〕因此,鄧正來對“現代化范式”的批判,主要是經由西方現代化批判理論達致的。

      確實,鄧正來為了獲得對現代化概念的同質性理解,有意或無意地忽略了兩者之間的差異性。“毋庸置疑,那些由西方論者依其視角及其問題而產生出來的各種現代化理論,一俟在心智層面上為中國論者作為潛在的思想“范式”接受下來,就必定會脫離其‘母體’并依其自身的邏輯而發揮自己的作用,或者說,正如福科所謂權力依賴知識的建構又會產生與它相符的那種知識一般,‘現代化范式’既依憑中國論者發現西方的知識之建構而得以確立,同時又致使中國論者在其支配下生產出各種變異的有關中國的現代化知識。”〔4〕在此,我們發現鄧正來并沒有對基于發生學意義上的西方現代化理論與在中國產生變異的現代化知識之間可能具有的巨大差異進行區分,更沒有廓清此種差異的理論意義,而是徑直地用同質性取代或遮蔽了此種差異性。這種做法,表面上在為其論證提供便捷的同時,實際上將導致論證的不足。

      具體而言,鄧正來在對蘇力的“本土資源論”進行批判時,之所以作出“法律多元”的論述進路與“現代法趨向”的論述進路之間存在著高度的緊張或沖突這一判定;〔5〕之所以作出蘇力所認定的中國法治現代化是“西方法律理想圖景”對中國現實問題的“裁減”或“切割”,是與西方法律理想圖景的暗合這一判定;〔6〕之所以作出“本土資源論”與“權利本位論”和“法條主義”之間的共同點比它們之間的差異更為重要,而且也更為根本這一判定。〔7〕實是因為在鄧正來的認識中,現代化這一概念是一個必須加以捍衛的始終保有同質性的概念,而沒有意識到兩者之間的巨大差異性。“而蘇力所關心的,歸根到底,則是如何以‘時間’為代價、更好地‘融合和轉變’傳統的民間法為現代的國家法。顯而易見,作為‘本土資源’的民間法,在蘇力那里只是在移植法律尚未完全有效的情形下而確立起來的一種補充性‘資源’,亦即在政治、經濟和文化結構徹底改變且移植法律日趨完全有效的情形下可以徹底放棄的那種‘過渡性’資源,是一種在根本上已經被前設了在知識上與‘現代國家法’平等而在價值上卻不如‘現代國家法’的資源。”〔8〕顯然,鄧正來之所以要批判蘇力的現代法取向,是他對現代化概念做了同質性的理解。

      同樣,鄧正來在對梁治平的“法律文化論”進行批判時,之所以作出梁治平是在中西“文化類型”的辯異過程中將中西方辯異這一比較意義上的參照轉換成評價意義上的判準這一判定;〔9〕之所以作出梁治平是在中西“文化類型”的辯異以后對中國“文化類型”進行徹底的批判和否定這一判定;〔10〕之所以作出梁治平的“法律文化論”是一種比較典型的受“現代化范式”支配而為中國的法律發展或法律改革提供了一幅“西方法律理想圖景”這一判定,〔11〕究其原因,仍然是因為他捍衛始終保有同質性的現代化概念,而沒有意識到其中存在的巨大差異性。由此也就忽視了梁治平“法律文化論”中“內在視角”的獨特性。“內在視角”的獨特性在于,“首先,它要求我們從一個社會的內部去看問題,要求我們了解這個社會的發展脈絡,尤其是這個社會在其漫長歷史中經常遇到并且感到困擾的種種問題,看這些問題與法治訴求之間有或可能有什么樣的聯系。其次,因為強調社會發展內在脈絡的重要性,我們便不可避免地要重新審視傳統與現代的關系,既不簡單把‘傳統’視為‘現代’的對立物而予以否棄,也不把任何名為現代性的事業都看成是對傳統觀念、制度的全面剔除和取代。為此,我們需要有一種長時段的歷史的眼光,不只是從現在看過去,也學會由過去看現在。最后,但絕不是最不重要的,內在視角還要求我們改變以往所習慣的自上而下看問題的方式,嘗試著自下而上地了解和看待這個世界。”〔12〕“內在視角并不預設任何一種形式的二元對立,無論是東方與西方的對立還是內部與外部的對立,更不會將善與惡,正與邪的意義賦予這類對立。同樣,內在視角并不預設某種認識論上的優勢,按照種族或者文化來劃分觀點或者觀點的正確性。”〔13〕梁治平對他的“法律文化論”所做的這番闡述足以說明,他并不是如鄧正來所認定的那樣,要在中西法律文化類型之間作出優劣的比較后,以西方“文化類型”為判準,從而將西方法律理想圖景簡單地強加于中國。

      二、現代法治基本價值的去存

      鄧正來為了將中國法學“總體性危機”轉換成“現代化范式”危機,采用了并始終捍衛著同質性的現代化概念。由此導致了較為嚴重的后果,這些后果集中體現在這樣兩個方面:一是在對四大理論模式特別是“本土資源論”與“法律文化論”的批判中,由于缺乏對這些理論中所包含的現代化差異性的洞見,從而摒棄了由于這種差異性而體現出來的法治現代化的合理因素;二是在一個更大的層面上,作者在經由對“現代化范式”的批判而達致的對中國法學總體性危機的批判中,盡管對中國現實問題的“問題束”進行問題化表現出很強的訴求,但是由于沒有理清問題化這一知識活動與法治現代化之間的合理關系,從而把法治現代化這一問題懸置起來。

      作者在批判“權利本位論”時指出,“實際上,‘權利本位論’之所以會產生廣泛的影響,歸根結底便是因為‘權利本位論’是一種關于現代法律及其時代精神的法學思考,而這在張文顯那里,乃是因為‘權利本位論’就是‘權利作為現代法哲學之基石范疇的理論表達。’當然,‘權利本位論’者也都認為,現代社會乃是以商品市場經濟、民主政治和理性文化為其構成要素或必備條件的,所以現代社會將呈現出個體性、多元性、合理性和契約性等本質特征。”〔14〕在對“現代化范式”的批判中指出,“在‘現代化范式’的支配下,中國論者所關注的更可能是宏大的、民主和法治,而不太可能是與中國農民乃至于中國人的生活緊密相關的地方政府和司法的品質;”〔15〕在此,我們發現,現代法治精神在中國法治秩序的建構中,究竟應該占據怎樣的位置,作者并沒有給出較為清晰和系統的回答,而只是從否定意義上將西方現代法治理論與中國社會問題和現實問題分離開來。

      “法治社會中的主要價值有‘自由’、‘正義’、‘權利’、‘法律’、‘規則’、‘程序’等。這些價值的基本趨向大致是抽象、非人、外在及懷疑人性的,正是黑格爾和馬克思所說的‘異化’的種種表現(除自由外)。”〔16〕“根據現代法治主義的各種理論,國家權力的行使必須依照通過某種民主程序訂立的憲法(無論是成文的還是不成文的),并且要求所有的社會活動在形式和實質這兩個方面都符合精神,不僅對于個人的違法行為、而且對于任何違憲的政府舉措及法規都可以通過司法救濟等方式方法予以糾正,以保障每一公民的尊嚴、自由、權利、社會正義以及法律體系的安定性。至于哪種具體的制度模型更能有效地實現上述目標,要視不同國家的文化傳統和現實條件而定,不可一刀切。其實現代法治構思本來早就包含了多元化的契機。但是,如果曲解法律秩序的多元性和地域性,連上述最基本的共性目標本身也不予認同的話,何必玩弄概念游戲,侈談什么現代化的法治!”〔17〕這些論述表明,現代法治雖源于西方,但是在一些基本理念、價值方面,卻可以構成所有意圖實現法治的國家的共性目標。可是鄧正來將這些共性的目標切換成了他所認為的大詞,以及不切合中國實際的“西方法律理想圖景

      “要生存在現代世界里,中國就必須現代化。”〔18〕這一前提性命題假使成立的話,那么,鄧正來的對“現代化范式”批判的方法,若不是對這一前提性命題的否定,就是因為應然和實然的混淆,而回避了這一問題。

      三、“知識系統”的開放性及其矛盾境地

      正如鄧正來所言,“《中國法學向何處去》一文并不只是就事論事地對中國法學發展過程中幾個既有的理論模式所做的分析和批判,也不是僅僅對作為總體的中國法學所做的分析和批判。事實上,我旨在揭示和批判的乃是某種特定的‘知識系統’(在本文中乃是指在1978年至今的26年中的中國法學這一知識系統)在當下中國發展進程中的變異結構中所具有的一種為人們所忽略的扭曲性的或固化性的支配力量,亦即我所謂的‘正當性賦予’力量。”〔19〕基于對這種知識引進運動的否棄,鄧正來要求我們從“前反思性”轉向“反思性”立場,“亦即努力使知識重新獲致它本應具有的那種批判性力量,那么一方面我們就必須對與上述問題緊密相關的中國知識生產制度及其賴以為憑的結構進行檢視,而另一方面我們還必須對西方論者就何種人類秩序及其制度更可欲這樣的問題所提出的一些主要的理論解釋進行詳盡的分析和研究,最終在此基礎上形成我們自己有關中國或人類的社會秩序及其制度的‘知識系統’”。〔20〕

      “一切理解都必然包含某種前見。”〔21〕自從西方以暴力打開中國大門始,西方現代化包括法治現代化的經驗和知識就逐步進入到中國知識分子的視野中,構成了中國知識分子理解自身歷史、現實乃至于設計未來的極其重要的知識資源。而這種前見的形成并非如鄧正來所認定的那樣,是中國法學論者集體無意識的結果,相反,帶著“前反思性”的立場思考和建構中國法學有其必然性。這是因為假如在我們的認識里,中國法學論者具有理性判斷和鑒別能力這一前提成立的話,那么,西方法治現代化的知識是以其比較優勢被中國法學論者接受的。“用法治等概念來描述中國的現實甚至設想中國的未來在很大程度上是比較研究的結果。”〔22〕在中國以封閉的狀態存在時,有著自己的以儒學為主的知識系統,但一旦這一知識系統向西方開放后,就意味著中國自己的知識系統與西方現代化知識系統之間的比較和競爭,而這種競爭主要表現為概念系統之間的競爭。

      “概念系統作為文化的最基本的內容是一個相對自主的知識體系;各概念之間存在著互相依賴、互為表里的有機聯系。如果接受某個概念系統中的某個范疇,必然會導致接受該概念系統中相應的概念范疇;儒家如果接受自由主義的權利觀念,則意味著邁出了走向自由主義的第一步,必然會進一步接受諸如法治、合法性、、財產等概念。”〔23〕如此,則中國原本固有的知識系統就存在著認同危機,處于弱勢地位,而西方現代化知識系統就處于強勢地位。所以,中國法學論者接受西方現代化知識,并不是鄧正來所認定的集體無意識的原因,而是因為中國固有的知識比較貧乏。“儒家學說中的一些主要概念,基本上是非常抽象、高度概括的概念。這類概念作為哲學探討的范疇有它自己存在的理由,但是,卻無法把它進一步制度化、具體化。”〔24〕可見,西方現代化法治知識,不但占據著解釋力上的優勢,而且占據著制度設計上的優勢。顯然,鄧正來在對“現代化范式”的批判中,沒有很好地協調甚至沒有意識到知識系統的開放與認同危機這一復雜的問題。

      參考文獻:

      〔1〕鄧正來.中國法學向何處去(上)〔J〕.政法論壇,2005,(1):10.

      〔2〕〔3〕〔4〕〔14〕〔15〕鄧正來.中國法學向何處去(中)〔J〕.政法論壇,2005,(2):32,35-36,34,21,41.

      〔5〕〔6〕〔7〕〔8〕鄧正來.中國法學向何處去(下)〔J〕.政法論壇,2005,(3):63,69-70,55,67.

      〔9〕〔10〕〔11〕〔19〕〔20〕鄧正來.中國法學向何處去(續)〔J〕.政法論壇,2005,(4):59,62,66,69,71

      〔12〕〔13〕梁治平.法治在中國:制度、話語與實踐〔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88,89.

      〔16〕〔22〕〔23〕〔24〕於興中.法治與文明秩序〔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6.9,15,77-78,81.

      〔17〕季衛東.法治中國的可能性———也談對文化傳統的解讀和反思〔J〕.戰略與管理,第48期.

      第3篇

      關鍵詞: 高校 法治文化建設 創新工作

      黨的十七屆六中全會決定:推動社會主義文化的大發展大繁榮。因此,法治文化作為社會主義文化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特別是高校法治文化作為其中重要內容更應大發展大繁榮。高校法治文化建設歷時20多年來,已經取得一定成效,要更好地發揮引領性、塑造性的作用,關鍵在于法治文化建設的創新。

      一、何謂高校法治文化

      高校法治文化這個概念已經提出一些年了,但是并沒有形成一個統一的標準概念,可以確定的是它應該是法制建設法治建設發展和高校文化進步相互融合孕育的派生物,屬于文化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高校法治文化這個概念的內容、主題應是法制,形式、載體應是高校文化。所以,高校法治文化主要是指在高校別是以大學生作為主體的法律思想、觀念、意識、取向等相對抽象的方面和高校相應的法律制度、理論、組織等具體的內容。它應具有寬泛性、教育性、傳承性等特點:廣泛性是因其對象主體是大學生,涉及的內容體系應該是比較寬泛的、淺顯的;教育性是因其與高校文化密切相連、具有較強的教育性;傳承性是因其宣傳和教育必須結合高校文化氛圍,與人文環境相和諧。

      二、為何要創新高校法治文化建設

      1.高校法治文化建設對整個高校文化發展方向起保障性作用,能夠促進大學生身心健康成長。

      高校法治文化包括培養大學生法律品質與法律意識、增強大學生法治觀念。只有健康優良的法治氛圍、法治精神才能確保高校文化的積極健康發展。“它可以保持一個民族的創制精神,而且可以不知不覺地以習慣的力量代替權威的力量……”。[1]大學生正處于生理與心理成長關鍵階段,其辨別是非、自我控制的能力還相對較弱,很容易受到各種消極因素的影響,這就需要對處于困惑中的他們給予正確的引導和教育。適當科學的法治教育,能促使大學生樹立法治意識,提高評判是非曲直的能力。因此,做好高校法治文化建設的創新工作,才能使大學生養成理性思維的習慣,以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面對所遇到的困難,養成遵紀守法的良好習慣,以理治事,依法行事,促使大學生健康快樂成長。

      2.高校法治文化建設的創新迫在眉睫。

      法治文化建設在高校文化發展中處在比較初級的階段,大多停留在法治教育這一層面,而就連法治教育也定位不明。法治教育和思想教育、道德教育放在了一起,同時被安排在最低的那一層,教育定位不明確、學生法律知識缺乏、教學模式單一等成了問題中的問題。在高校中完善法治文化建設,創新成為最主要前提,在繼承優秀法治文化的基礎上,創新理念、推陳出新。不創新,就是原地踏步、蕭規曹隨,不能與時俱進,不能適應新時代、新社會的發展需要。所以,必須創新高校法治文化建設。

      三、怎樣創新高校法治文化建設

      1.高校管理制度創新。

      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發展、完善,高校管理體制必須全面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需求和社會民主體制、管理體制改革的要求越來越強烈。

      (1)管理制度創新必須理念先創新。高等院校若要創新管理體制,必須緊跟時代潮流,不斷調整管理理念,以此適應現代教育發展的要求。比如,樹立市場經營、法治經營的理念:依據市場經濟的運作規律,實施法治化的管理制度,根據市場需求的變化,積極地、適時地調整發展規劃;樹立開放教育、人本教育的理念:積極與社會發展接軌,結合學校科研機構的自身優勢,與社會事業、企業單位建立起穩定的合作關系,積極利用社會有利因素打造學校辦學優勢。學校的管理活動要以人才為中心,尊重個體的創造性。在倡導以人為本的理念時,高校領導要充分考慮教師在精神、物質等方面的各項需求,從而為教師的發展提供必要的條件。

      (2)管理制度創新必須確實創新制度建設。制度建設的創新表現為各種激勵機制和動態管理機制、行政權力和學術權力等的規范化、法治化及系統化。比如:高校有關部門和黨委機構要健全完善政治激勵機制:實施激勵要從縱向、橫向著手,從正反兩方面對高校教師的教學成效和行為水平進行評價;建立合理的聘任、考核機制,從崗位競爭到人員管理,構建公平、法治的用人管理制度。“依法加強管理。學校要依據法律法規制定和完善學校章程,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后,作為學校辦學活動的重要依據。要根據法律和國家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學校教育教學制度,保障國家教育方針的貫徹落實”。[2]

      2.理論研究創新。

      高校法治文化建設中的理論研究創新主要針對的主體是教師隊伍。教師創新法治教育教學理論及法治理論學術才能使得法治文化建設在高校建設中取得新突破。首先法治教育與相應學科教育教學要相結合。在教育中遵循德育的基本規律的同時,對大學生法治觀教育這個系統工程的有機組成部分及發展規律進行創新性探討,而不是僅僅停留對德育的配合。比如:法治教育和校外實踐活動互動,法治教育與專業培訓結合,法治教育和自身理論研究互補;建立高校法治教育與基礎法治教育的銜接機制,高校法治教育與社會法制宣傳的銜接機制,高校自身法治教育與其他教育機制的配套,等等,讓制度創新和建設創新相互促進。其次要實現法治文化建設的學術創新。“一個社會,法學教師的學術水平和教學狀況如何,直接影響著一個社會法律文化的狀況和法律文明的程度,直接影響著一個社會的法制或法治的現狀,以及能否或多大程度上實現法制和法治”。[3]

      在法治的學術創新過程中,要吸收中國傳統優秀的法治文化元素和世界各國先進文化成果,盡量使其接近學生的學習、生活的實際。還要把學術創新和教育教學創新相結合,為高校法治文化建設注入活力。法治理論研究創新與法治教育活動創新,為法治文化建設注入新的活力。此外,要讓教育教學創新和學術創新相互促進,從實踐中總結、把握法治文化建設的新特點、新規律、新辦法,通過感性上升為理性,用以指導解決現實教育教學問題,推陳出新,為我所用。“要想使法治教育真正成為思想政治教育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就必須在教材和教學等各個環節加以切實的落實,從而使大學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體現時代的特色、符合時代的要求”。[4]

      3.法治教育創新。

      思想政治管理工作是高校法治文化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們要將思想政治管理工作做好、落實,必須依循黨的教育指導方針,深入落實科學發展觀,依法治校,依法執教。尤其是在學校管理活動涉及大學生的權利義務時,必須做到實體和程序都合法,既要做到實體正義,又要達到程序正義。

      (1)大學要依法行教。一方面,教師的行為表現在教育教學過程中,對學校規章制度、教育教學法規方面的尊重和遵守,是以身作則的表率,是對法治教育的較好宣傳;教師的意識理念表現在教育教學過程中,其擁有的正確的知識,科學的人生觀、價值觀更是學生無聲的榜樣。當然,對于教師的嚴重背離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行為,學校和相關國家機關應當依法懲戒。另一方面,學校和任課老師必須高度重視“思想道德修養和法律基礎”等課程。“思想道德修養和法律基礎”不僅詳細介紹了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基本內容及基礎的法律知識,而且把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與思想道德、倫理傳統等聯系起來,有助于學生理解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重要性。

      (2)法治教育陣地、途徑和方法要突破陳規,銳意改革。課堂教育是高校法治教育的主陣地,但是通過簡單的幾十個課時《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是無法達到良好效果的。可用包含廣闊的選修課、社團活動等教學和活動呈現,在教育陣地上發揮多元作用,充分利用微博、博客等網絡、刊物、講座等現代化的宣傳手段和傳統教學相結合。而對途徑和方法的突破則需要組織學生積極參與各項實踐活動,積極以志愿服務和法治宣傳活動提升法治教育的實效性,比如:參加校內外普法活動,現場觀看法庭審判,參加聽證會,等等,以此實現法治教育效率的提升,真正實現有效的高校法治文化建設。

      總之,高校法治文化建設要正確處理好法治文化建設的創新工作,改變過去制度老化、機制陳舊等現象,重視管理制度和教育教學的突破,提高高校法治化水平,更好地實現高校法治文化建設的目標。

      參考文獻:

      [1][法]盧梭.社會契約論[M].北京:商務印書館,1980:158.

      [2]教育部網站:教育部關于加強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見(教政法[2003]3號),2003-7-17.

      主站蜘蛛池模板: www深夜视频在线观看高清| 中文字幕人妻色偷偷久久| 久热这里只有精品视频6| 久久精品免费观看国产| 久久久久亚洲AV片无码| 一区二区在线看| 91香蕉在线视频| 四虎免费影院ww4164h| 香蕉视频亚洲一级| 91精品国产综合久久久久| 2021天天干| 韩国午夜理论在线观看| 精品午夜福利1000在线观看| 波多野结衣大战三个黑鬼| 欧美乱妇高清无乱码亚洲欧美| 日本中文在线观看| 99热免费精品| youjizz欧美| 美女扒开裤子让男人桶视频| 热99re久久免费视精品频软件| 最近免费中文字幕大全免费版视频| 日本一区二区三区免费观看| 妇女性内射冈站HDWWWCOM| 国产精品国产三级国产a| 国产乱子伦农村XXXX| 亚洲高清视频免费| 久久香蕉国产线看观看亚洲片| 99久久人妻精品免费一区| 黄色片在线观看网站| 男彩虹用的app小蓝| 最近高清中文在线字幕在线观看| 夜夜爽夜夜叫夜夜高潮漏水| 国产成人精品实拍在线| 免费的涩涩视频在线播放| 五月天婷婷精品视频| 久久波多野结衣| 一二三高清区线路1| 翁房中春意浓王易婉艳 | 永久免费无内鬼放心开车| 日韩乱码人妻无码中文字幕视频| 婷婷色香五月综合激激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