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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資產證券化 特殊目的機構 破產隔離 信用增級 法律與風險
一、資產證券化的起源和發展
資產證券化是發達國家普遍使用的一種金融手段,它是指以一定的存量資產為支持,將這些資產未來的現金流從新包裝組合后,通過一定的制度安排,以發行證券的形式將這些資產轉化成在金融市場上流通的證券的過程,其發行的證券在我國稱之為資產支持證券(ABS證券)。
資產證券化的起源可追溯到20世紀60年代末的美國。1968年,美國最早的抵押貸款債券問世,叫抵押債券,發行人按一定的標準把若干個住房抵押貸款組合在一起,以此為抵押發行債券。目的是面對激烈的市場競爭解決儲蓄機構資產流動性不足的問題,以便創造更多的住房抵押貸款,獲取更大的收益。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世界經濟的快速發展,資產證券化的內涵和外延也在發生變化,其概念按照住宅抵押貸款證券化―銀行信用證券化―資產證券化的順序發展。在美國等發達國家,資產證券化已成為一種主流融資技術,并保持了較高的增長速度。以美國為例,從1983年開始,資產抵押債券發展起來,到1993年,總量達到5000億美元;1985年汽車貸款的抵押債券開始發行,1988年又推出了以信用卡貸款為抵押的證券化;1993年對學生貸款的抵押證券問世。在住宅抵押貸款證券化之后,證券化技術被廣泛第應用到按揭債權以外的非按揭債權資產。目前,資產證券化以遍及企業的應收賬款、租金、版權專利費、信用卡、汽車貸款應收款、消費品分期付款等領域。資產證券化市場已成為美國僅次于聯邦政府債券的第二大市場,是美國資本市場上最重要的融資工具之一。目前美國的資產證券化規模已達到7.1萬億美元,為該國同期國債市場規模的2倍。其中,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和資產支持證券化占債券發行總額的53%,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總額超過4萬億美元、占全國住房抵押貸款75%以上,在固定收益債券市場占據很大份額。
亞洲資產證券化市場的建立是在20世紀90年代,特別是在1997年亞洲金融危機之后,亞洲企業的融資能力被嚴重削弱,區域內評級和企業整體信用評級都下級,使傳統的融資渠道受阻,銀行貸款和債券發行規模嚴重萎縮,企業迫切需要新的融資方式和融資技術。流行于西方金融市場的資產證券化技術就被作為解決亞洲公司融資和流動性問題的主要方法得到推廣。日本、韓國、泰國、中國香港等國家和地區也紛紛調整現有的法律框架以適應資產證券化的需要。資產證券化迅速擴張到銀行、財務公司、貿易公司、服務公司、基礎設施等領域。1998年,亞洲資產證券化市場僅80億美元規模,2004年迅速上升到680億美元,短短六年時間擴張了7.5倍。亞洲金融創新和資產證券化是其金融體系與資本市場發展與深化的重要表現。
二、資產證券化的主要特征
從歐美發達國家資產證券化的發展,可以總結資產證券化的主要特征有:
1.資產證券化的標志性機構――特殊目的機構
資產證券化的主體有發起人、特殊目的機構(SPV)、信用增級與信用評級機構、投資銀行及專門服務機構等。其中,特殊目的機構(SPV)是專門為資產證券化設立的一個特殊實體,它是資產證券化的關鍵性主體和標志性機構。在資產證券化的過程中,特殊目的機構(SPV)起發行人的作用,它從發起人手中購買支持證券化的資產,然后對這些資產進行分組、打包等技術處理,組成資產池,再以資產池中的資產為支持發行證券即ABS證券。
2.資產證券化的理論基礎――大數定理和資產組合理論
發行人在發行資產支持證券前,首先要購買一定數量的資產,這些資產可以來源于一家銀行或企業,但更多的是從多家銀行或企業收購,組成一個資產池。資產池的資產從總體上來屬于同質的資產,具有穩定的現金流,但這些資產的原始債權人來自于不同企業或不同地域,往往又是互不相關的,某筆資產可能出現違約而不能提供穩定的現金流,但根據大數定理和資產組合理論可以知道,這些不同的資產總體上是可以保證未來穩定的現金流的。特殊目的機構(SPV)發行證券是把資產池的資產作為一個整體來對待的,未到期的ABS證券是以資產池的全部資產作為償還保證的,從而可以忽略個別違約風險,使證券化過程順利完成。
3.資產證券化的核心分析技術――現金流量分析
資產證券化就是――資產為支持發行證券的過程。資產之所以能轉化成可以公開買賣的證券,主要依賴于基礎資產所產生的穩定的現金流?;A資產未來可以預期的現金流構成證券化的真實基礎。資產證券化就是以可以預期的現金流為支持發行證券的過程。整個證券化的過程和融資結構安排,都取決于對基礎資產預期現金流的分析和測算,基礎資產的現金流量分析是資產證券化的核心分析技術。
4.資產證券化的主要技術――破產隔離、信用增級與信用評級
資產證券化之所以不同于其他證券融資,得益于兩項獨特的技術支持――即破產隔離和信用增級。證券化資產從原始權益人真實出售給特殊目的機構以實現破產隔離,原始權益人對出售給特殊目的機構的證券化資產沒有追索權。這就大大增強了資產證券的安全性。信用增級通過外部擔保和內部分級(分優先級和次級債券)來實現。信用評級主要考慮證券化融資結構的償債能力。這些安排都降低了投資者的風險,使資產支持證券能更好地滿足投資者的需求。
三、我國資產證券化的實踐歷程
我國于1992年就開始資產證券化的實踐歷程。1992年海南省三亞市以發行地產證券的方式進行資產證券化的嘗試,1996年廣東珠海市以交通工具注冊和高速公路過路費為支持,由摩跟.斯坦利投資銀行安排在美國成功發行2億美元的債券,1997年中國遠洋運輸總公司以其北美的航運收入為支持發行了3億美元的浮息商業票據。1997年重慶市政府與亞洲擔保及豪升公司簽訂了資產證券化合作協議。我國早期的證券化實踐規模小,也沒有引起廣泛的關注。
近兩年,我國資產證券化開始快速發展起來。從1995年12月第一只公開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開元證券發行以來,共有15只資產支持證券公開發行,分別是開元01、開元02、信元、建元、東元、聯通收益、寧建收益、浦建收益、天電收益、莞深收益、網通收益、遠東收益及越秀收益等??偘l行量為387.129031億元人民幣,其中優先級證券為377.950634億元人民幣,次級證券為9.172691億元人民幣。其中, 支持的資產分三大類:
(1)資產收益類:包括東元、聯通收益、寧建收益、浦建收益、天電收益、莞深收益、網通收益、遠東收益等。共304.287206億元人民幣,其中次級證券7.944772億元人民幣。
(2)可疑貸款類:包括信元、東元等。共37億元人民幣,未分優先級與次級。
(3)住宅抵押貸款類:即建元。共29.261825億元人民幣,其中次級證券0.527919億元人民幣。
(4)物業類:即越秀。共16.58億元人民幣,其中次級證券0.7億元人民幣。
四、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特點
1.發展速度較快
近兩年發展較快。從2005年底至今,總融資量為387.129031億元人民幣,其中優先級證券為377.950634億元人民幣(占比97.63%),由于次級證券都由發起人購回,優先級證券融資量才是向社會的實際融資量,次級證券都沒有規定利率。
2.關系結構與發達國家不同
信托公司取代了特殊目的機構(SPV),資產成為信托財產,法律關系主要由《信托法》規范,信托關系結構取代了發達國家成熟的資產證券化關系結構。
3.基礎資產總體較好
支持證券化的資產主要是優質資產,但可疑貸款類資產除外,包括信元、東元等,共37億元人民幣(未分優先級與次級),占實際融資量377.950634億元人民幣的9.79%。
4.信用評級機構單一
信用評級機構多為中誠信公司、大公國際資信公司。其他公司很少,且對資產證券的評級缺乏經驗。
五、我國資產證券化存在的問題
1.法律與風險問題
雖然,我國制定了資產證券化的部分法律,如《資產支持證券信息披露規則》、《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等,但主體法律卻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缺乏規范資產證券化主要內容的專門的法律,法律制度不完善。把資產證券化的法律關系用信托關系來代替,雖然是基于現存法律框架的考慮,但會帶來許多弊端。
弊端一:特殊目的機構(SPV)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信托公司。信托關系與資產的真實出售形成的買賣關系截然不同,信托關系是基于雙方的互信建立的,雙方存在利益關系。這種利益關系削弱了發起人與發行人的獨立性、為雙方合謀提供了可能性,增加了資產證券的風險。
弊端二:資產的真實出售也不存在了,影響到資產的破產隔離。雖然信托也在一定程度上實現資產的破產隔離,但卻是有條件的。資產的真實出售實現的破產隔離卻是無條件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第十七條規定:“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對信托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一)設立信托前債權人已對該信托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并依法行使該權利的;(二)受托人處理信托事務所產生債務,債權人要求清償該債務的;(三)信托財產本身應擔負的稅款;(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這里就為資產的破產隔離設立了四個限制條件。
2.資產選擇規模問題
前述資產證券化的理論基礎――大數定理和資產組合理論要求資產池的具有相當獨立性的資產有較大的數量,而我國現在公開發行的多數資產證券的資產池中的資產數量太少,如:瀾電收益是以漫灣發電廠水電銷售收入為基礎資產、浦建收益是以BT項目未來收益為基礎資產、遠東收益是以31份融資租賃合同所產生收益為基礎資產等。這樣一來,個別資產的違約就會影響資產證券的償付,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流的穩定性就會大大降低。資產證券的違約風險大大增加。
3.擔保問題
由于信托關系結構取代了發達國家成熟的資產證券化關系結構,信托關系取代了發達國家成熟的資產證券化關系,而信托關系是不需要擔保的,所以,信用增級中的重要一環――外部信用增級也就不復存在,只剩下內部信用增級這種效力較弱的信用增級手段。
可以看出,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現行安排與發達國家的資產證券化區別極大,以上三方面的問題都增加了資產證券的違約風險,投資者的風險也相應增大。
六、總結
在我國當前的資產證券化實踐中,由于受現存法律框架的限制(如SPV受《公司法》限制),與發達國家相比,存在許多問題,資產證券化還只能稱之為準資產證券化,是資產證券化的初級階段,可稱之為資產抵押債券。雖然我國資產證券化實踐取得一定成績(已發行近400億元人民幣),但還有很長的路要走,有關的法律制度尚需建立和完善。展望未來,我國資產證券化的前景一片光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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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資產證券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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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袁幼鳴:且慢為資產證券化叫好.人民網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 信用 金融市場 監管策略
資產證券化概述
證券化分為融資證券化和資產證券化。融資證券化是指融資由銀行貸款轉向具有流動性的債務工具,籌資者除向銀行貸款外,更多的是發行各種有價證券、股票以及其他商業票據等方式在證券市場上直接向國際社會籌集資金的方式,資金供應者在購進債券、票據后也可以隨時把擁有的債權出售,轉換為資金或其他資產。此種方式大多為信用融資,只有政府和信譽極高的大公司才能以較低的成本取得資金,屬于增量的證券化,又稱“初級證券化”;資產證券化則是以特定資產組合或特定現金流為支持,發行可交易證券的一種融資形式。傳統的證券發行以企業為基礎,而資產證券化則是以特定的資產池為基礎發行證券。資產證券化后其流動性大為增強,它從已有的信用關系上發展起來,屬于存量的證券化,又稱“二級證券化”。
廣義的資產證券化包括實體資產證券化、信貸資產證券化、證券資產證券化和現金資產證券化,是某一資產或資產組合采取證券資產這一價值形式的資產運營方式;而狹義的資產證券化則指信貸資產證券化。按照資產種類的不同,分為住房抵押貸款支持的證券化(Mortgage-Backed Securitization,簡稱MBS)和資產支持的證券化(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簡稱ABS),某些分類中還包括資產支持商業票據(Asset-Backed Commercial Securitization,簡稱ABCS)。其中ABS是國際資本市場發展最快、最具活力的證券化形式。
在操作流程及機構設置上,資產證券化具有四個主要特征:首先是通過一個特設載體(Special-Purpose Vehicle,簡稱SPV)作為交易中介,由SPV向投資者發行證券,并以發行收入作為購買證券化資產的價款,從而使原始籌資者獲取所需的資金,從這個角度說,資產證券化本質上是一個資本市場滿足社會長期信用需求的直接融資過程。另一個顯著特征是信用增級,在發行前通過設立超額抵押或備付金賬戶進行內部增級,或者通過大型金融機構進行金融擔保進行外部信用增級來提高證券信用等級,從而吸引個人和機構投資者。然后是其規避風險的功能,通過資產組合、轉讓將集中與賣方的信用和流動性風險分散到資本市場,可以降低系統性風險;最后是其廣泛性,凡是可以參數收入現金流的資產都可以證券化。
(一)運作主體
資產證券化的交易結構有一系列的運轉主體構成,主要包括:發動主體、特設主體,即前文提到的SPV,待發行主體、投資者、信用增級主體、資信評級主體、監管機構、證券化產品投資者等。
(二)發展及演化
最早的資產證券化出現于1968年的抵押擔保債券MBS,在美國金融機構在受到投資銀行業務沖擊而業績下滑,Q條例限制利率上限的情況下,為獲取更多流動性,恢復利潤而產生的金融創新。1970年,通過買賣住房抵押貸款創造了可轉讓的證券,經過20多年的發展,到21世紀已經成為重要的證券產品,并擴散到亞洲、歐洲等其他市場。直到2007年,次級貸款數量累積,證券化鏈條越來越長,在此過程中,處于鏈條前端的市場主體的風險得以有效轉移,并獲得流動性好處,使得這些市場主體進行了深度的市場挖掘,擴大信貸規模,降低門檻,以增加收益;而在鏈條中,證券化的次數增加,并且和其他不同的證券,或者是風險不相同的同種證券進行重組再轉向下一投資者,最終導致鏈條內的風險逐漸累積,開始出現還貸者違約行為屢屢發生,風險開始順著復雜的證券化鏈條擴散,證券產品編制,投資者信心下降,并逐漸波及到整個金融市場,向海外市場蔓延,并進入到實體經濟,形成2008年的次貸危機。
另外,資金鏈的延長不僅擴大了系統風險,也使得投資者對于源頭資產信息缺失,投資對象由明朗逐漸變得不透明,這實際上并沒有降低風險,在一定程度上,還增加了風險。
(三)功能及意義的探析
首先,資產證券化有利于改善我國的投融資狀況。證券化在我國最原始的應用應當是政府對于國債的發行和使用。作為一種非常重要的融資手段,政府通過發行國債向民眾籌集資金用于基礎建設或者對企業進行扶持,到規定年限后再予以歸還,是一種直接融資的方式(此處沒有考慮商業銀行等代銷機構)。而資產的證券化則是在已有資產上以資產為依托,發行證券,籌集再生產或者擴張所需的資金,在中介機構進行適當的期限、種類配比后,相當于直接對投資者融資。而引入資產證券化之后,這種方式將從政府專屬擴張到經濟領域,不僅對于我國現在的“二八”現象的改善有利,而且對于金融創新具有重要作用。
其次,資產證券化有利于企業發展、改善民生、促進經濟增長。對于民眾來說,降低籌資門檻可以提前享受到所需的生活設施,最重要的比如房產。而對于實體經濟的企業來說,則可以擴大市場、增加利潤。對于中介的銀行以及投資銀行來說,則可以對本身所有的劣質資產進行恰當的處置,減少風險資產額,保證收益,盤活不良貸款,如果代銷機構得到良好發展,則可以達到充分分散風險的目的。
最后,資產證券化有利于促進經濟發展和產業升級。政府以及大型企業在對資源進行整合的時候,往往因為資金原因而使計劃難以實施,而轉型中的中國需要的是經濟結構的全面性調整和產業優化整合及升級,才能為下一輪的經濟增長奠定基礎。資產證券化則可以為新的經濟項目籌集更多資金,使得經濟持續發展和產業升級的目標得以實現。
資產證券化與金融市場發展及穩定
(一)資產證券化有利于金融市場的發展穩定
本文在對資產證券化進行概述的過程中,陳述了資產證券化所帶來的利弊,以及2008年次貸危機對于金融經濟穩定造成的沖擊。
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金融創新產品,主要通過金融市場對經濟穩定和動蕩產生作用。而金融體系作為一種融資效率提高的工具,對分配資金,實現帕累托最優起主要作用。資產證券化在金融市場中提供了一種全新的資源配置方式,重組了風險收益比,對整個金融體系都產生了重要影響。
資產證券化在對交易機制進行重新設計和創新之后,對傳統的銀行中介金融體系有很大程度的改進,糾正了間接融資方式的缺陷,使金融模式更加合理高效,推動資源有效配置和金融市場效率的提高。
一方面,在證券法、證券監管機構的監督下,證券對于信息的披露更加規范,所披露的信息也更加廣泛,事實上更加系統和真實,資產的重新組合根據不同的風險狀態和收益進行,證券的評估也更加容易。
另一方面,中介機構的進入將對整個資產進行多次評估,投資者可以利用這些中介機構的信用評估報告掌握企業和資產的源頭信息,使得交易效率得以提高;另外,交易模式改變了商業銀行批量貸款加工和搜集信息的核準弊端,分散的、各自獨立的投資者分別進行信用評估,使得信息的流動更加充分,促進了信息的真實化和獨立化,提高了投融資的運作效率。
由此,資產證券化可以減少信息的不對稱,提高投融資效率,優化資本和風險結構,并且有利于金融分工專業化,是有利于金融和經濟穩定的。
(二)資產證券化對金融穩定形成阻礙
資產證券化容易造成過度創造信用。由于投資性銀行和其他中介機構能夠利用證券化進行風險的有效轉移,沖減自身不良資產,由此容易促使此類機構不負責任地進行資產多次證券化,擴大源頭資產,包含很多不良資產或者重復證券化,并且延長了證券化的鏈條。為了追求最高利潤,更多的創新型的衍生金融資產被創造出來,證券化產品的復雜化導致潛在的危機因素浮現,并可能由此造成重大的危機。
對于市場來說,則增加了市場的不確定性,包括其系統風險和非系統風險。如果一種金融工具沒有正確定價,并且不能提供足夠的利潤來彌補和抵御各類市場交易的損失,將給金融機構帶來長期或者短期的損失,而對于市場來說,則會造成投資者破產、市場動蕩,風險通過金融領域傳到實體經濟。
對于政府來說,各類新的金融工具的出現將為其管理帶來更大的困難。資產證券化也不例外。比如在對貨幣存量和流量進行管理和干預時,由于商業銀行可以通過資產證券化創造現金流入,中央銀行對其的控制將由此削弱,宏觀調控的能力受限。要克服這些困難,中央銀行必須重新制定各類政策組合來增強對于金融機構的控制,才能更好地發揮其市場監管和宏觀調控的功能。
資產證券化與次貸危機
美國2008年次貸危機的爆發根本原因在于其虛擬經濟的發展脫離了實體經濟。這樣,虛擬經濟中的資本不受實際資本約束,其自身的膨脹最終造成經濟泡沫并形成經濟危機。
資產證券化產品造成信用膨脹。商業銀行借助資產證券化增加流動性,擴張資金來源渠道,放大信貸投放規模。最終也脫離了解決抵押貸款的流動性風險的初衷,成為接納其不良資產,提高銀行流動性與盈利性,進而提高了其安全性。銀行體系外的資金通過這一紐帶源源不斷地流入銀行。
信貸擴張形成資產價格泡沫。銀行將獲取的資金重新用于支持房地產業的開發,大量的資金涌入刺激了房地產市場的長期繁榮,最終形成房地產市場價格泡沫。房地產在資金充足的情況下,呈現出整個行業發展的良好勢頭,而這種勢頭并非是市場需求所引發的,從而造成房產泡沫。
抵押貸款資金鏈斷裂造成次貸危機。大量低質量抵押貸款不能到期得以償還,累積到一定程度后形成資金斷裂,而這一影響直接順著資產證券化的鏈條向后擴張,并深入以房地產行業為觸發點的實體經濟,造成次貸危機。
我國對于資產證券化的運用與監管
(一)完善證券化相關法律和制度
我國現階段僅有會計制度、稅收制度和基本的監管制度作為基礎,在此之上,對于各類中介機構、操作規范及流程,二級市場的相關規定等都處于真空狀態,這是阻礙我國資產證券化的根本原因。在此基礎上,應當對基本制度進行完備,并制定成體系的政策和規定,特別是稅收作為證券化主要成本的稅收制度。
(二)促進資產證券化市場的完善
證券化產品最終是在二級市場上進行流通的,所以其發展需要完善的證券市場支持,包括股票市場和債券市場。而對于相關的金融衍生品的交易與管理也應當進行相應的完善,使其真正為實體經濟直接、方便的融資服務,而不是脫離實體成為危機的觸發點。此外,中介機構在交易過程中也扮演著重要作用,對于符合條例的中介機構的扶持和引導,建立建設評級機構以及SPV等,學習和積累相關經驗,培養專業方向人才,才能為資產證券化的良好發展構建強有力的框架。
(三)政府監管應當順應市場發展
政府的作用不僅在于初試階段的有力扶持和引導,避免依靠企業自己的信用進行證券化操作處理問題的不恰當手段,也在于其參與,引入外資投資性銀行以及擔保公司等,減小操作性風險,提高資產證券化產品的設計能力,進行市場規范性管理和約束,才能有效促進資產證券化的發展。
綜上,資產證券化作為一種金融創新,為企業直接融資,在市場運行中有其特定的功能和弊端,在其運用和監管不當時可能造成經濟危機。因此,我國在對其進行運用時應當注意對其進行適當的管理和約束,以使其為我國經濟發展服務。
參考文獻: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 現狀 發展對策
一、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現狀
目前,我國資產證券化產品主要分為兩大類型,即以銀監會為主導的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和以證監會主導的工商企業資產證券化。其中,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作為應對流動性緊張的一種重要手段和調整工具,在法律和實踐中都比較成熟,但仍然容易受國內外宏觀經濟形勢的影響,而且由于銀監會對銀行信貸證券化產品的審批手續復雜,導致其發展節奏緩慢;而工商企業資產證券化,由于證監會對企業的會計和法律界定不夠明確,將企業資產證券化完全消化在證券行業內部來運行和管理,造成了與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無法在統一的市場上交易。證監會對工商企業資產證券化產品還處于一事一批的階段,沒有完善的法規系統來對企業資產證券進行規范,隨著2012年我國資本市場的改革創新,將來有望對其轉為常規化管理。
二、我國資產證券化發展面臨的主要問題
1、我國資產證券化法律不健全。盡管我國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制體系已經形成,我國資產證券化方面的法規還極其匱乏,造成資產證券化管理無法可依、無章可循。到目前為止,主要是2005年央行和銀監會頒布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和《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但這兩部管理辦法僅是部門規章,立法層次較低,無法適應資產證券化的發展需要。這不僅表現在資產證券化的核心步驟“真實銷售”無法得到相應的法律保障上,還表現在我國現行的各項法規中與資產證券化業務存在的矛盾上:比如資產證券化產品的重大創新的“特殊目的載體”與我國現行《公司法》中有關公司設立的條件間的矛盾未得到解決;我國《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阻礙了資產證券化過程中債權轉讓的進行等等。
2、監管不到位,束縛資產證券化規范發展。目前,無論是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方面的監管,還是工商企業資產證券化方面的監管,都是一個相當薄弱的環節,監管問題。從監管主體上講,如果是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會涉及到人民銀行和證監會兩個監管主體:如果是工商企業資產證券化, 會涉及到計委、經貿委、財政部等。由于監管主體較多且分散于多個部門,沒有主要的對口監管部門,從而形成了目前這種“多頭監管”的局面?!岸囝^監管”最大的弊端是責任劃分不明確,每個部門都承擔了一定的監管職能,由此造成的碎片化的監管缺乏完整性、統一性和有效性。
3、缺乏多層次的資產證券化市場體系。從目前情況看,由于大多數券商對一級市場一般都有大量的研究儲備,又擁有良好的技術研究支持,加之管理層的積極推動、企業的迫切融資需求和逐步完善的相關環境,使我國資產證券化一級市場表現活躍;而由于很難在二級市場上找到交易對手,使二級交易市場的流動性較低,造成了較為冷清的現狀,而沒有流動性良好的二級市場,就難于實現對標的資產相關風險的有效分散。
4、中介服務機構的質量不高。目前,我國資產證券化涉及到最重要的中介服務機構包括資產評估機構和資信評級機構。但是我國資產評估行業和資信評級行業還遠遠不能滿足資產證券化發展的要求。資產評估行業主要存在資產評估機構過多過亂,評估難以做到獨立、客觀與公正,導致評估尺度不一和行業內的不正當競爭激烈;資信評級行業由于目前仍處于起步階段,主要存在資信評級機構動作不規范、信用評仍標準缺乏、公信力不高,投資商對其認識不夠,往往出現資信評級結果得不到投資商認同的現象。
三、推動我國資產證券化發展的對策
1、健全市場法規,規范市場秩序。由于資產證券化產品涉及主體繁多,資產證券化業務發展迅速,因此必須借鑒資產證券化發展成熟國家的經驗,加快制定專門的資產證券化法律法規,確立統一的發行、上市、交易規則,建立資產證券化統一的法律法規體系,解決資產證券化業務中的貸款擔保、資產池管理等一系列問題,明確資產證券化市場各主體之間的權利、責任和利益,保護投資者權益不受損害。此外,還必須完善、調整與資產證券化法律法規相匹配的相關法律制度,如《公司法》、《信托法》、《合同法》等,建立一整套系統的資產證券化法律體系,使資產證券化業務中的資產的真實銷售、破產隔離、“特殊目的載體”等問題得到妥善解決,從而為資產證券化的可持續發展提供保障。
2、完善監管體系,促進良性發展。目前,資產證券化市場的監督管理尚處于探索階段,尚未形成系統的法規和制度框架,因此,政府主管部門需要調整監管責任,加強各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明確監管部門之間的分工協作,劃分各監管部門的監管權限,履行監管職責時加強協調和溝通,形成發展資產證券化良好的外部環境。這也要求各監管部門要監管到位、措施得力,加強對證券化產品杠桿率的控制和對金融機構資本充足率比率管理,全方位嚴格控制資產證券化市場的經營風險,促進資產證券化市場的健康發展。
3、培育二級市場,形成多層次的資產證券化市場體系。應積極采取加快利率市場化的進程、推廣固定利率貸款、加強信貸資產及其證券化產品的數據庫建設等各種措施,適當地放寬機構投資者的準入范圍,壯大資產支持證券的潛在投資者隊伍,尋找更好的投資品種,發掘出更多的證券化產品,積極培育資產證券化二級市場,提高二級交易市場的流動性和活躍度,使其與一級市場均衡發展、互為補充,從而形成多層次、立體化的資產證券化市場體系。
4、提高中介服務機構服務質量。政府主管部門應當制定行業準入制度和從業人員準入制度,以提高從業人員的專業素質;規范資產評估機構和資信評級機構的行為,建立完善的資產評估標準體系,采用科學的評級方法,提高信息披露的真實性和準確性,增強中介服務機構的權威性和影響力,從而使中介服務機構的服務質量得到提升,為資產證券化市場的發展提供保證。
參考文獻:
[1]趙旭.日韓資產證券化發展的經驗與借鑒[J]/亞太經濟,2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