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我們精心挑選了數篇優質審計技術和方法文章,供您閱讀參考。期待這些文章能為您帶來啟發,助您在寫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層樓。
審計技術和方法是審計實踐經驗的總結。現代審計技術方法體系是在原始的查賬基礎上從低級到高級,從不完備到較完備逐漸發展起來的。審計技術和方法變革的根本動力是基于評價內容日益復雜的受托經濟責任的客觀要求。歸納起來,審計技術和方法的發展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賬表導向審計(古代至20世紀四十年代末期);系統導向審計(20世紀五十年代初期至八十年代末期);風險導向審計(20世紀八十年代末期至現在)。
(一)賬表導向審計。賬表導向審計是審計人員為了查錯防弊,以審查被審計單位會計事項為主要審計內容和過程的審計思路。在這種思路下,審計基本沒有重點或重點環節。顯然,審計工作的早期,這種思路是行得通的。
隨著審計對象和內容的不斷復雜化,這種思路便越來越顯現出其局限性,主要表現在:1、這種審計技術和方法耗費大量的人力和時間。每一筆交易從原始憑證的記錄到與交易有關的各類會計文件的形成,及其在會計系統內的周轉過程,對此進行詳細檢查是一項繁重復雜的工作。在大型企業中即使進行10%的抽查,也意味著要進行成千上萬次核對、計算等。而這一艱巨的重復性勞動的目標則是為了尋找一個可能根本就不存在的技術性記賬錯誤;2、即使采用有限制的抽查技術,但由于對會計系統的不了解,也容易造成由于抽查原因而遺漏重大有問題項目的事件;3、由于以交易為基礎的審計工作主要都是圍繞著交易開展的,因此不容易發現會計工作中的程序性錯誤,對于會計系統中的缺陷和不合理現象也很難發現,這樣即使查出了技術性錯誤或舞弊的情況,也不能追根溯源、堵塞漏洞、避免重犯。
(二)系統導向審計。系統導向審計是在評審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系統基礎上進行的抽樣審計。該審計模式將審計的重點放在對內部控制制度各個控制環節的審查上,目的是發現內部控制制度的薄弱之處,找出問題發生的根源,然后針對這些環節擴大檢查范圍;對內部控制制度有效之處,則可縮小其檢查范圍或簡化其審計程序。在這種審計模式下,是否檢查憑證與經濟事項、檢查多少憑證與經濟事項都不再是毫無目的的大海撈針,而是建立在對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系統認識基礎上的重點審查。
系統導向審計是審計技術的一大突破,主要表現在:1、通過了解并評價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健全及是否得到有效實施,確定審計的重點,以提高審計效率;2、對內部控制制度的遵循情況進行測試,即實施“控制測試”程序,評價控制風險,對審計風險進行系統規劃和控制;3、對改善企業管理制度和業務處理程序提出建設性的意見,通常的做法是向管理當局提交管理建議書。
由于內部控制系統本身所具有的局限性,系統導向審計方法也不是萬能。如它對無規律的業務就很難發揮作用。在實踐中,審計人員發現,以系統為導向的審計方法存在著一種危險的趨勢,即由于審計人員特別強調對于系統的檢查,因而給管理部門造成錯覺,認為控制方面的缺陷只能用控制來彌補,這就容易形成為了控制系統而加強控制的狀況,其結果是控制系統的確是加強了,但是系統所產生的結果并沒有得到改進,造成這種危險趨勢的根本原因是,在強調控制系統的同時忽略了人的因素。系統導向審計還存在一項更大的無法解決的致命弱點,那就是基于內部控制系統的審計模式沒有與審計風險聯系起來,沒有為有效降低審計風險提供指南和幫助,而影響審計風險的因素要遠遠超出內部控制系統的作用范圍。在當今這個審計風險大爆炸的時代,降低審計風險已成為審計人員考慮的首要因素,因此系統導向審計必然要被更適合現代審計環境的新的審計模式所代替,那就是風險導向審計模式。
(三)風險導向審計。在審計技術和方法從傳統的賬表導向審計向系統導向審計發展的過程中,風險的種子實際上已經埋下了。因為當時大多采用測試和抽查的方式進行審計。也就是說審計人員是用檢查一部分事項取得的證據來對財務報表整體發表意見,這就必然存在意見偏差的可能性,一旦不當的審計意見對財務報表使用者造成損失,審計人員就有可能承擔賠償責任,審計風險也由此產生了。為了將審計風險降低到可接受的低水平,風險導向審計應運而生。
風險導向審計是審計人員以規避、控制和防范審計風險為出發點,確定審計性質、范圍和時間的一種審計思路。它要求審計人員對被審計單位的重大錯報風險進行評價,還要對形成風險的各種因素進行分析。
風險導向審計按審計發展模式可以分兩個階段:傳統風險導向審計和經營風險導向審計。傳統風險導向審計和經營風險導向審計均以風險評估為起點,同時都將風險與控制方法貫穿運用于審計全過程,使審計過程成為一個不斷克服和降低審計風險的過程。因此,傳統風險導向審計和經營風險導向審計兩種審計模式在風險評估策略上存在一定的相同之處,但同時更多地體現出了差異。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1、風險評估導向不同。傳統風險導向審計是以控制風險為導向的,而經營風險導向審計是以戰略經營風險為導向的;2、風險評估范圍不同。在實務中運用傳統風險導向審計時,審計人員往往忽略對固有風險的準確評估,而將固有風險簡單地確定為高水平。因此在傳統風險導向審計下審計人員往往不注重從宏觀層面上了解企業及其環境,而只關注企業的內部控制。因此,在傳統風險導向審計方法下,審計人員實際上只僅僅依賴對控制風險所做的粗放型評估來直接、大致確定檢查風險水平。經營風險導向審計要比傳統風險導向審計站得更高,看得更遠,對企業了解得更透。它將被審計單位置于廣泛的系統中,認為有效的審計需要對企業所處的宏觀經濟環境和行業環境、戰略目標和措施、影響企業目標實現的主要業務活動和關鍵經營環節以及剩余風險進行深入的了解;3、風險評估具體方法不同。風險評估的方法主要有觀察、檢查、函證、詢問、穿行測試、分析性程序等多種審計取證手法。雖然傳統風險導向審計客觀上要求大量使用分析性程序來進行風險評估,但由于實務中審計人員往往忽略對固有風險的準確評估,因此限制了分析性程序的運用范圍。而且傳統風險導向審計對于信息的再加工重視程度不夠,分析性程序主要適用在報表分析上。而在經營風險導向審計下,風險評估以分析性程序為中心,分析性程序成為最重要 的程序。而且隨著分析性程序功能的不斷擴大,分析性程序開始走向多樣化,審計人員不僅對財務數據進行分析,同時也對非財務數據進行分析。
二、我國審計技術和方法的現實選擇與趨勢
在我國現階段,可以考慮選擇以下兩種混合審計模式:一是以系統導向審計為主,結合風險導向審計的混合審計模式。此法一般適用于資產、資本規模較大,經濟業務比較復雜,經營范圍比較廣,組織結構龐大、分散的上市公司、跨國公司、企業集團;二是以賬表導向審計為主,結合風險導向審計的混合審計模式。該法適用于中小型企業,特別是小企業、民營企業,通常其資產、資本和經營規模比較小,業務流程簡單,經營范圍單一,管理層次較少。但采用何種模式,都應該在整個審計過程中結合風險導向審計的理念。
為了適應社會需求和審計目標的變化,引用風險導向審計已是大勢所趨。經營風險導向審計作為一種更先進的審計技術和方法,必然會在審計中成為主流審計技術和方法。在歐美發達國家,風險導向審計已被會計師事務所廣泛采用,取得了顯著的成效。我國社會經濟環境的改變表明我國審計將要經歷西方發達國家審計的發展歷程,所以我國推行風險導向審計是大勢所趨。
主要參考文獻:
[1]鄭子遠.現代風險導向審計產生的背景以及特點分析[J].財會通訊,2011.11.
「關鍵詞 政府環境審計 現狀 發展趨勢 技術
當環境問題真正開始威脅到人類的生存時,學術界和政府部門都做出了反應。在政府方面,不僅越來越重視環境保護,并且環境保護正日益成為各政府部門共同關注的焦點,很多過去被認為與環境保護關系不大的部門正在逐漸承擔起有利于環境保護的職能。在學術界,為了回答人們對環境問題的關心和對經濟增長前景的擔憂而出現了一門經濟學的分支學科———環境經濟學,已產生了廣泛的,其在、審計學上的促進了這些傳統學科對環境問題的考慮。政府部門在環境保護上職能的加強與環境保護領域理論的發展,促成了政府環境審計的產生與發展。
一、政府環境審計的產生和定義
目前,與世界其他國家一樣,環境保護工作在具有廣泛的性:政府在創建經濟增長與環境保護的良性循環中,以可持續發展為基本原則,將環境保護貫穿到社會發展的各個方面以及政府各部門中;大量的生產、生活活動都參與到促進環境質量的改善活動中。
(一)政府環境審計的產生
審計機關作為綜合性經濟監督部門,應該并且能夠參與到環境保護這項社會性很強的工作中去,是因為政府環境審計作用的不可替代性和產生條件的成熟。
1 政府環境審計作用的不可替代性
自審計機關成立以后產生并發展了多項政府專項審計,政府環境審計只有具備了其他專項審計沒有的功能,才有產生的必要;又因為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是促進環境保護的當然部門,政府環境審計還必須發揮這些部門所沒有的作用,才能在環境保護工作中具有獨立地位而不是這些部門工作的重復。
(1)促進環境保護資金的有效使用
隨著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中國環境保護工作日益得到各級政府的重視,用于環境保護方面的資金逐年增加。國家環境保護“十五”計劃預計“十五”期間全國環境保護投資共需7000億元,約占同期國內生產總值的1. 3%,比“八五”、“九五”有較大提高(國家環境保護總局,2002)。盡管環境保護投資的絕對數和占國內生產總值的相對數都在逐年增加,但與嚴峻的環境形勢和艱巨的環保任務相比,環保投資仍然是緊張的。這些環保投資大都用于解決緊迫的環境問題、開發關系國家生態環境安全的項目上,必須保證資金的使用效率和項目運行的有效性。
雖然負責主管環境保護的政府部門,如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國家林業局等,是監督環保資金使用和效率的主要部門,但僅有這一層面的工作還是不夠的。除資金的管理者和使用者外,還應該有獨立的第三方對環保資金的有效使用進行監督。審計監督是經濟社會評價資金使用、促進資金管理者和使用者行為的合規、實現資金效益優化的主要方式,在環保資金方面政府審計能夠發揮這些職能。而由于環境保護主要是由政府承擔的社會公益事業,政府投資占相當大比例,對這些資金的審計主要由政府審計部門承擔。
審計機關對環境保護資金的監督檢查,為實現對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的客觀評價,就必須突出對環境因素的考慮,這正是環境保護資金審計不同于其他資金審計的地方,也正體現了政府環境審計在環境保護資金的監督檢查上的不可替代性。
(2)促進政府環境政策的落實和完善
政府強化環境保護的措施、行動是通過一系列的環境政策、法規體現的。一方面,環境政策、法規的執行情況直接影響著環境保護的效果,首先必須確保環保政策的執行,審計通過對政策執行情況的檢查,能夠及時發現存在的問題,運用審計的監督處理予以糾正,促進環境政策的落實。另一方面,在我國,部分現行的環境管理制度已不能滿足環境保護的需要,改革、完善這些管理制度勢在必行。環境政策,尤其是環境經濟政策的改革需要政策制定和執行部門之外的其他政府部門公允地提供分析資料,尤其是定量分析,政府環境審計可以完成這項工作。此外,目前我國政府的一些環境政策首先是以試點的方式在部分地區實施的,對這些試點政策的進一步完善同樣需要審計機關以獨立的身份提供分析材料及建議。
2 政府環境審計產生條件的成熟
我國的政府環境審計不僅是十分必要的,而且從實踐看,也具備了開展的條件。
(1)初步建成了政府環境審計的依據
關于環境審計的法律依據,有一個認識的過程。一方面,雖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及海洋、大氣等專項環境保護法規中,都規定“政府需要采取必要的措施確保環境保護資金能夠合規使用,不被非環境保護項目擠占、挪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規定“國務院設立審計機關,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的財政收支,對國家的財政機構和企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也規定“審計機關對政府部門管理的和社會團體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但由于這些規定沒有直接將審計與環境保護或環境保護資金聯系起來,所以過去很少也很難理解環境審計的法律依據。隨著國際環境審計的興起與發展,我國審計機關逐漸加深了對上述法律依據的理解,為開展環境審計找到了法律依據。另一方面,政府其他部門也逐漸認識到了環境審計的作用,在一些新近出臺的法規中,對環境審計有了直接的規定,為環境審計提供了更直接的法律依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第三十七條就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對防沙治沙資金使用情況實施監督”。
(2)審計機關內設立環境審計部門使政府環境審計有了組織保障。我國政府對環境保護的重視程度不斷增強的一個表現就是在1998年政府機構改革中,國務院在批準審計署的機構改革方案中強化了環境審計的職能,審計署據此設立了有關環境審計的機構———農業與資源保護審計司,審計署18個駐地方特派員辦事處,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的審計機關也分別設立了從事環境審計的機構。
(二)政府環境審計的定義
環境審計最初是為降低環境風險而自發開展的內部審計,后來一些國家的審計機關逐漸參與其中,直至1992年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成立了環境審計委員會,鼓勵各國最高審計機關“關注環境問題”,政府環境審計得以迅速發展。目前,對環境審計的定義尚未有統一定論,參照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環境審計委員會提出的定義框架,我們將政府環境審計界定為“為促進政府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由審計機關對政府和(或)企事業單位等被審計單位的環境管理以及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性所進行的監督、評價和鑒證等工作”。
上述定義中界定的政府環境審計關注環境管理和有關的經濟活動,實質是國家環境保護工作,所以,在探索環境審計時,首先需明確環境保護的范圍。環境保護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環境保護指污染防治和生態恢復與建設等,廣義的環境保護則在狹義環境保護基礎上涵蓋了資源的可持續開發與利用、人口等與可持續發展有關的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國家環境保護“十五”計劃》提出“全國實行污染防治與生態保護并重方針”,這說明我國目前環境保護的范圍與狹義環境保護的范圍是相符的,其他與資源、人口等可持續發展有關的工作則分屬于其他工作之中。與此相適應,目前我國政府環境審計的范圍是與狹義的環境保護范圍一致的,即設定為污染防治審計和生態建設審計。
定義將政府環境審計目標的界定為“為促進政府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該目標的提出,既考慮到了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對審計機關涉足環境保護領域的鼓勵,又充分考慮了我國環境保護工作的特點和政府環境審計未來的發展。1995年,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在十五屆大會發表的《開羅宣言》中指出“鑒于有關保護和改善環境的問題的重要性,國際審計組織鼓勵各最高審計機關在行使審計職責時,對環境問題進行考慮”,表明政府環境審計的最根本目標是促進各國的環境保護。經過幾年的發展,目前國際政府環境審計越來越強調對可持續發展的考慮,認為最高審計機關應在兩方面促進政府致力于可持續發展,一是促使政府明確其在可持續發展中的承諾,二是促使政府對其承諾負責。雖然我國目前環境保護范圍是偏向狹義的,但環境保護是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并且將我國政府環境審計的目標定義為“為促進政府實施可持續發展的戰略”符合國際政府環境審計的發展趨勢。針對我國目前環境保護的特點,政府環境審計的具體目標應立足于促進政府在環境保護重點領域工作的加強或改善。近幾年審計機關開展的環境審計項目都是圍繞該目標進行的。
二、政府環境審計的現狀與發展
(一)政府環境審計的現狀
總的說來,我國的政府環境審計目前處于探索階段。
自1998年以來,審計署在全國范圍組織實施的環境審計項目主要圍繞當前國家環境保護的重點進行,開展的項目主要有:林業生態建設資金審計調查、46個重點城市排污費審計、天然林資源保護工程資金審計、退耕還林試點工程資金審計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審計機關也針對當地環境保護的特點,開展了一些環境審計或調查。通過幾年的探索,逐步明確了以下一些問題。
1 在審計對象上,以環境保護資金為主。
盡管政府環境審計的對象包括環境保護資金、環境政策、政府部門的有關活動等,我國目前的政府環境審計仍是以環境保護資金審計為主。這是因為,首先,按照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對資金的審計是審計機關的主要職責。而我國環境保護資金的來源,在《國家環境保護“十五”計劃》中,政府投資占投資總需求的56%,而企業投資所占的44%中有相當部分來源于國有企業,因此我國環境保護資金的大部分都在審計機關的審計范圍內。其次,對環境政策、政府部門活動的審計,在憲法和審計法中都沒有明確的規定,審計機關只能通過環境保護資金的審計,反映環境政策、政府部門環境管理方面的問題以促進政府加強環境保護。再次,由于政府部門職責劃分的不同,西方國家審計機關開展環境審計時所擁有的一些職責,在我國是屬于其他政府部門的,例如,環境管理方面的職能,在我國屬于環境保護部門。在目前沒有開展與這些部門聯合審計的情況下,審計機關的工作權限受到一定限制。
2 在審計類型上,以財務收支審計為主。
盡管在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從環境視角進行審計活動的指南》這份指導性文件中提到“政府審計的全部內容———財務審計、合規審計和績效審計也應用于環境審計領域”(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環境審計委員會,2001),但在我國政府環境審計的具體實踐中,目前是以財務收支審計為主的。
這是因為,首先從法律依據看,對被審計單位財務收支的審計監督,是我國法律賦予審計機關的法定職責和權限,政府環境審計也必然要履行這項職責。而雖然法律對審計機關開展績效審計做出了一些規定,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二條就規定“審計是審計機關……監督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真實、合法和效益的行為”,但僅是在資金的效益方面做出了規定,而績效審計所包含的其它很多內容,如,對政策制定的評價、對政府環境管理績效的評價等,沒有在法律上予以直接規定。
其次,從我國環境保護的形勢看,國家投入的環境保護資金大部分用于加強國家生態環境安全和降低生態環境脆弱度方面,政策、項目、甚至政府部門環境管理的績效首先取決于資金使用各環節的真實、合法。而目前在這方面還存在一些問題,這幾年開展的審計都發現在環境保護資金的管理、撥付、使用等環節上,在資金的管理單位、使用單位中,存在違反國家財經規定及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規定的現象,直接影響了有關政策、項目的績效。例如,在2001年審計署組織的對退耕還林試點工程資金審計中,查出違紀違規問題金額2 4億元,占審計資金總額的8 3%.而且,環境保護資金中有很大一部分具有使用的分散性,如退耕還林工程資金中的糧食補助費落實到退耕農戶,天然林保護工程資金中的安置費落實到森工企業職工,如果資金使用、管理上出現問題,最基層的個體因為保護環境而付出的成本就得不到補償,必然影響環境保護事業的發展。所以,必須首先保證環境保護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真實、合法。
再次,從審計資源看,開展績效審計需要運用環境管理、環境經濟評價領域的一些知識。在目前我國的會計核算在這方面缺乏完整的資料和完善的方法的情況下,對審計人員知識結構的要求更高。國外審計機關滿足開展績效審計所需審計資源的做法主要是審計人員知識結構的多樣化和利用外部專家。我國審計機關雖然也努力滿足這項需求,但由于體制、經費、時間等因素的限制,目前只是很有限地在某些單項方面能夠滿足,離全面開展環境績效審計的要求還有一定距離。
3 在審計內容上,受上述審計對象和審計類型的影響,目前我國政府環境審計主要包括對環境保護資金籌集、使用和管理的審計,對環境保護投資項目的審計,對環境保護制度的合理、有效性的審計等內容。其中的后兩項內容,是以環境保護資金為載體展開的。
(二)中國政府環境審計的發展趨勢
政府環境審計今后的發展,是繼續探索環境審計理論和實踐的過程。一方面,國際組織和一些發達國家政府環境審計的發展可以說代表著一定的發展趨勢,我們在對外交流中,也必然受到國際環境審計發展的影響。這促使我們在審計對象、審計方法、審計內容等方面進一步探索擴展,例如,今年在參加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環境審計委員會執行委員會第一次會議時,按照會議的分工,我國要提供有關固體廢棄物審計的案例。而在這之前我國各級審計機關均沒有開展過此類審計,為完成所承擔的任務,審計署實施了對北京市醫療垃圾的審計調查,在組織方法、審計內容、審計方法、技術標準等方面進行了初步的探索。另一方面,政府環境審計的發展還必須充分考慮我國環境保護事業的發展。
1 在審計對象和審計上,將逐步增強對環境政策的關注。
國際上政府環境審計從一開始就將環境政策作為主要關注對象。1993年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向171個國家的最高審計機關發送了第一次環境審計問卷,其中的一個就是各國政府是否已經制定綠色規劃或環境方面的法定政策。在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環境審計委員會用以指導各國最高審計機關的文件《從環境視角進行審計活動的指南》中,甚至提出了“對計劃的環境政策進行評估”。對環境政策的重視是因為在環境管理中,將逐漸增強對環境經濟政策的運用。在1992年我國政府制定的環境與十大對策中,對環境經濟政策做了很充分的闡述:“按照資源有償使用的原則,要逐步開征資源利用補償費,并開展對環境稅的;研究并試行把資源和環境納入國民經濟核算體系,使市場價格準確反映經濟活動造成的環境代價;制定不同行業污染物排放的時限標準,逐步提高排污收費標準,促進污染治理達到國家和地方規定的要求;對環境污染治理、廢物綜合利用和自然保護等公益性明顯的項目,要給予必要的稅收、信貸和價格優惠;在吸收和利用外資時,要把環境保護工作作為同時安排的內容,引進項目時,要切實把住關口,防止污染向我國轉移”(國家環境保護局、國家計劃委員會,1994)。盡管在這之后近十年的發展與改革中,環境經濟政策在我國環境管理中的運用尚沒有完全實現上述規劃的目標,但我國環境管理的趨勢必然是不斷加強對環境經濟政策的運用。而從另一個角度說,環境經濟政策的兩種最基本功能是行為激勵和資金配置,我國環境保護事業資金供給不足的局面在今后一個時間內不會有根本性的改善,政府環境管理將側重于通過發揮環境經濟政策資金配置的功能以實現環境保護各項目標。所以,今后環境經濟政策在我國環境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將不斷增強,并且將突出其資金配置功能。
環境管理的這個特征,對我國政府環境審計的正好與國際政府環境審計關注環境政策的趨勢是相符的。其一、政府環境審計要關注政策環境管理的主要手段,政府運用環境經濟政策的必然性使其進入了審計機關的工作范圍。其二、對環境經濟政策資金配置功能的側重,使得環境經濟政策的目標、操作手段等更強調對資金的考慮,這恰好可以使以環境保護資金為主要審計對象、以財務收支審計為主要審計類型的我國政府環境審計能夠比較容易地增加對環境經濟政策的評價,逐步過渡到績效審計上。
2 在審計類型上,將逐漸增加績效審計。
國際上審計的發展趨勢已經轉向績效審計,環境問題是績效審計關注的內容之一。以荷蘭審計院為例,在其所制定的工作計劃中強調重點關注以下環境問題:生物多樣性的減少、氣候變化、對自然資源的過量開發、對健康的威脅、對外部安全的威脅、物理環境的退化等。
我國的政府審計要跟上國際發展,必須在審計類型上從財務收支審計向績效審計拓展。我國政府環境審計中增加績效審計類型,有以下一些有利的條件。首先,已經積累了一些對單項政策、單項環境保護工程等進行評價的經驗。在近幾年開展的環境專項資金審計中,在審計方案的制定、審計實施和審計報告等環節上都盡可能地將一些績效評價的內容納入考慮范圍。如,對天然林保護資金、退耕還林試點工程資金的審計,通過檢查林木成活率、樹種比例等指標,對工程完成質量進行了檢查;在排污費審計中,通過對排污費征收、管理環節的檢查,提出了完善排污費政策的建議。其次,我們有與專業機構、專業部門合作的條件。即使是在那些對開展環境績效審計有一定經驗的國家,審計人員也承認:對環境方面的效果進行評價是很困難的,尤其是當技術化程度不斷增強時,有時審計人員從所得到的信息中不能得出任何結論。克服這一困難的做法是聘請外部專家,前提是必須得到相關權威部門,如環境部、資源部等的支持。而經過近幾年審計機關的努力,對環境保護資金審計的工作已經引起了國務院及一些部門的注意,在一些新出臺的環境保護或法規中,明確要求審計部門進行監督,盡管這些規定是對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作出的,但有助于審計機關通過對資金的監督檢查,建立與其他部門的工作聯系,進而實現與專業機構、專業部門的合作。
需認識到的是,盡管我們已經開始在環境審計中盡量地嘗試做一些績效方面的評價,并且將來的發展方向也是向績效審計靠近,但與國外環境績效審計相比,還存在一些差距。在內容上,我們對環境經濟政策、環境項目等所做的績效評價都是以環境保護資金為載體的,這使得我們的績效審計內容限制在一定的范圍內。而國外環境績效審計的內容則要廣泛得多,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從環境視角進行審計活動的指南》中列示的績效審計內容包括:對政府監督環境法規合規情況的審計、對政府環境項目的效益進行審計、對其他政府項目的環境影響進行審計、對環境管理系統的審計、對計劃的環境政策和環境項目進行評估等。在現有體制下,我國審計機關如果開展其中的一些審計,有可能造成越權,如對政府環境管理部門的管理績效進行審計。縮小與國外環境績效審計的差距,應盡快加強與環境管理部門的合作,共同開展對績效的評價。
3 就環境問題開展國際聯合審計
隨著人類活動對環境影響的深度和廣度的加強,環境問題超越國界,形成和發展為國際環境問題。全球性的氣候變暖、臭氧層的破壞、生物多樣性銳減、酸雨等環境問題成為世界各國面臨的挑戰。并且隨著經濟活動對環境的潛伏性影響不斷顯露,越來越多的環境問題不再是僅依靠一國的力量就可以解決的,應對國際環境問題的是國際環境保護,即各國政府、國際社會、各國民眾共同對環境問題采取措施或行動。審計機關關注環境問題也應該注意環境問題和環境保護國際化的特點。
事實上,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環境審計委員會充分注意到了環境保護越來越趨于國際化的發展趨勢,“鼓勵各國最高審計機關聯合開展環境審計”的觀點散見于委員會制定的工作計劃及其他文件中。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環境審計委員會制定的2002至2004年工作計劃表明,目前委員會所關注的問題主要有:一是各國最高審計機關聯合起來對跨國環境問題進行審計,二是對環境政策及相關補充規定進行審計,三是對國際環境協定進行審計。從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環境審計委員會已有的指導性工作文件和各區域委員會開展工作的情況看,對國際環境協定的審計是近幾年開展較多的活動。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環境審計委員會的第一部正式文件即是《各國最高審計機關如何在國際環境協定的審計方面開展合作》,在該文件的指導下,一些國家的最高審計機關聯合開展了對一些國際環境協定的審計。以最高審計機關歐洲組織環境審計委員會為例,1998年至2002年,主要組織了對國際海洋環境保護公約的審計。如荷蘭、波蘭、挪威、土耳其等8個國家的最高審計機關聯合開展了對《防止船舶污染海洋公約》(MARPOLConvention)的審計;此外,在歐洲,還聯合開展了對《赫爾辛基公約》(HelsinkiConvention)和《東北太平洋環境公約》(OSPARConvention)的審計。而他們2003年度的工作計劃則將對廢棄物管理方面的國際協議進行審計列上了議事日程。
在對跨國環境問題進行審計方面,我國的地理位置決定了在海域污染、河流污染、土地荒漠化等問題上都需與鄰國共同采取措施治理。這也給我國審計機關與其他國家審計機關聯合進行環境審計提供了條件,而且審計署可以利用其擔任最高審計機關亞洲組織環境審計委員會主席的身份,鼓勵其他亞洲國家最高審計機關開展對跨國環境問題的審計。
在對國際環境保護協議的審計方面,當審計機關對政府執行環境國際公約情況的審計逐漸得到環境保護國際組織的認可時,對國際環境協議的審計就能夠成為評價本國政府所承擔的國際環境責任的一種有效方式。中國政府始終積極參與全球環境問題的解決,先后簽署和批準了《生物多樣性公約》、《蒙特利爾議定書》、《防治荒漠化公約》、《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海洋傾廢公約》等國際環境協定,審計機關對國際環境協定的審計有助于增強世界對我國政府執行協定情況評價的認同性。另一方面,國際環境協議中的一些根本原則是需要締約國制定具體規定來貫徹的,審計機關對政府執行環境國際公約情況的審計,首先要對政府制定具體規定及其實施情況進行審計。我國政府所簽署和批準的國際環境協定,嚴格地限制了我國一些傳統產業或經濟活動的發展,國內需要一個強有力的監督機構來促進各級政府對協議的遵循,我國的審計機關應該借鑒歐洲國家審計機關在這方面的經驗,開展對國際環境保護協議的審計。
上述我國政府環境審計的發展趨勢,是針對環境審計的長期發展而言的,與我國環境審計的現狀相比,還有很大的距離。但這并不妨礙審計機關在環境審計領域一邊探索一邊發展。
三、政府環境審計的技術環境審計要求
在進行審計活動時,必須充分考慮到可持續發展的三個要素,即經濟增長、環境保護和社會進步。這意味著對審計內容、審計方法的進一步拓展。上文所述的環境審計在內容上的拓展表明還必須在審計方法上有所突破。
關鍵詞:會計;會計核算;會計審計
1會計審計與會計核算
1.1會計審計
會計審計工作是指對于企業相關財務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檢查。會計審計工作主要針對會計活動和與之相關的會計資料,是對再生產過程中價值活動計量、記錄與預測的研究。
1.2會計核算
會計核算主要針對已經發生并且實際完成的經濟活動,必須要滿足核算內容的真實可靠性、核算結果的合法性、核算方法的一致性。核算計量尺度為貨幣,主要對會計主體資金運動的反映,總體來說包括對已經發生的經濟活動的記賬、算賬、對賬以及報賬。所以,應該采取有效的方法,保證會計核算工作高效展開。
2會計審計中會計核算的方法
2.1在會計工作中設置會計科目以及采取復式記賬法
在會計工作中分析會計對象的具體內容,并根據內容將其進行合理分類,例如會計中主要存在的會計科目包括資產、負債、利潤等幾大類別。而復式記賬法就是指對于已經發生的會計經濟業務進行記賬,一項業務通常涉及2個或多個會計賬戶里,同等金額,記在2個甚至更多的會計賬戶里。復式記賬法可以全面、完整地記錄各項經濟業務活動所產生的各種要素的變化,從根源上保證會計資料的真實可靠[1]。
2.2采用賬戶分析法
在復式記賬法中,將同一經濟活動的發生額登記在不同的會計賬戶中,這種存在在不同賬戶之間的關系就是所謂的賬戶對應關系。在會計核算中要采用賬戶分析法,結合這種賬戶之間存在的密切相關性去發現沒有對應存在的記錄,發現不合理的問題,并及時解決。比如,針對企業活動有聯系的所有銀行的存款和借款,可以清楚地了解每一筆資金的流入和流出,及時發現不明去向的資金問題,并及時解決問題。通過賬戶分析法的應用甚至還可以發現賬目中存在的作弊問題,找到中飽私囊的事件。
2.3填制與登記會計信息
1)填制憑證。填制原始憑證可以保證會計經濟活動留有書面數據,保證整體會計資料的完整,同時登記會計憑證也可以為會計賬薄的登記提供保證。會計憑證可以詳細記錄經紀業務的發生時間、發生的內容、經辦人等,既清晰明了,又可以明確責任。最重要的是,登記會計憑證方便了會計核算工作的展開,提高了工作效率。2)登記會計賬簿。會計賬薄就是將會計憑證匯總在一起,分門別類地登記在會計賬薄中,有利于會計核算工作的展開。而且完整全面地記錄也保證了企業有效進行經濟管理工作。3)編制財務報表。會計財務報表是在完整的會計賬簿的基礎上進一步整理形成的核算指標,主要采取表格形式,定期進行匯總編制年度、季度、月度報表。在相應的會計資料都編制和登記之后,利用他們之間的勾稽關系進行對比分析,即核對法。通過核對會計總賬、會計分賬、財務報表、會計賬薄、會計憑證,發現不同資料中同一會計經濟業務活動的相關內容、數據信息是否一致,找到存在差異的地方,進而追究責任,分析發生問題的原因,分析問題的性質。4)計算成本。計算成本就是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所產生的所有花銷,進行歸類整理,匯總出各生產要素的成本以及總成本,考核企業生產經營活動所有的物資消耗,分析是否存在不合理的成本費用,為實現低成本、高收益的經營效果提供分析依據。5)財產清查。主要就是指通過對會計賬目的核算,盤點實際物資,達到賬實相符,也可以提高對財產物資的管理。
3提高會計核算效率的措施
3.1加強會計電算化的使用
隨著計算機技術的發展,在會計工作方面也存在相應的計算機應用---會計電算化。會計電算化的應用可以提高處理會計經濟業務活動的效率,減少因為會計人員粗心操作因素產生的問題,保證會計核算的快速、準確。而且會有效減少內部會計人員之間相互包庇以及中飽私囊現象的發生[2]。
3.2建立完善的崗位職責制度
通過完善崗位職責制度,將會計工作細化,落實在相應崗位中。在核算過程中,出現問題,要追究責任,追究問題產生的根源。同時要加強人員對會計資料整理、管理的水平,建立資料借閱制度、檔案管理制度,以充分保證會計資料的完整,作為企業整體財務管理的依據。所以明確各會計崗位的工作內容,明確責任,對會計工作十分有意義。
3.3提高會計監督水平
做好會計工作的監督工作,可以有效保證會計工作的進行。而且會計監督作為會計的兩大職能之一,與會計核算工作相輔相成。會計核算工作是會計監督工作展開的前提條件,而會計監督又會監測和保證會計核算工作的真實可靠性。做好會計監督工作,可以保證會計工作的準確性,可以減少問題的發生。
4結語
通過會計核算,將企業經濟活動轉化為真實可靠的會計資料,得到一個屬于企業真實情況的會計資料,有利于分析企業的實際財務情況。會計審計相關工作人員將企業最真實的資料提供給投資者,有利于其客觀地對企業作出分析。本論文主要闡述了幾種會計核算的方法,以及簡單提出幾點措施來加強會計核算的工作效率,希望本論文的分析可以對會計審計中的會計核算有所作用,提高會計核算工作效率。
參考文獻
[1]劉遠風.淺析會計核算存在的問題及完善對策[J].時代金融,2015(21):123-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