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我們精心挑選了數篇優質電子商務論文文章,供您閱讀參考。期待這些文章能為您帶來啟發,助您在寫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層樓。
1.因特網促進交易成本降低使用Internet來進行電子商務,最大的好處就是能降低交易成本。
Internet上有充足的信息,而你只要坐在計算機前,便可以到世界各地的網站搜索信息,因此Internet可以大幅降低交易成本中的搜索成本;由于Internet可以讓生產者直接面對消費者,省掉常規多層次的經銷體系,因此交易過程中的協商成本和契約成本可以大幅降低。由于消費者在互聯網上獲得信息的成本很低,它可以很容易比較各家公司所提供的產品和服務,因此Internet可以降低交易過程中,需求方和供應方信息不對稱的程度,甚至它可以扭轉信息不對稱的情況。在傳統的常規商業環境中,相對消費者,提品或服務的商家擁有較多的信息,因此它可以利用消費者的無知,對他們索取較高的費用,獲取超額的報酬,這就是所謂的生產者剩余(supplier’ssurplus)。
而在互聯網上,消費者獲取信息非常容易,經與其他供給者比較,他可以知道有關產品和服務的詳細信息,這時候商家就不再具有信息上的優勢,也就無法任意提高價格,交易過程中的價格決定力量由生產者轉移到消費者身上,消費者享有的是對他有利的價格,這種情況就是所謂的消費者剩余(supplier’ssurplus)。
要注意的是上面所討論的信息不對稱都是針對一致化的產品或服務,如果網站是針對不同消費者的需要提供個人化的產品或服務,則上面的討論就需要修正了。如果公司利用Internet一對一個性化服務的能力,提供消費者完全顧客化的服務或信息組合,這時公司需要知道個別消費者的偏好,而消費者也無法將你所提供的服務或信息和別家網站作比較,因此消費者對網站或網站對消費者,同時存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
由此可見,因特網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換個角度看,凡是可以降低交易成本的行為就具有附加價值,也就能在互聯網的商業環境中占有一席之地。如網上信息過于泛濫,而搜索引擎的存在正好可以降低搜索成本;網絡上的商店太多了,素質參差不齊,這時網絡商店就可以擔任中介者的角色,提高質量的保證,降低信息不對稱的情況;而為了降低契約成本、監督成本和違約成本,電子認證中心(CA)就有存在的必要。以降低交易成本的角度去思考,就會發現電子商務的發展規律。
同大多數技術革命一樣,互聯網的最大受益者是消費者,而不是生產者。因為隨著利潤率的減少,經濟的快速增長并不必然意味著生產者利潤的大幅度增加。
互聯網使世界經濟更加透明、更加開放。買方和賣方更易于進行價格比較;企業和消費者之間不必再有中間環節;交易成本和市場準入的門檻大大降低。總之,隨著成本不斷降低,競爭日益激烈和價格機制漸趨完善,市場越來越接近于新古典經濟學的完全競爭模式,即充足的信息、零交易成本、市場準入自由。這一在新古典經濟學中才有的理想經濟模型在互聯網時代并非那么遙不可及。借助于互聯網,買方和賣方之間的信息交流的以更好的實現,市場效率得以提高,從而達到資源的最佳配置。實際上,"新"經濟最重要的作用也許是使"舊"經濟更加富有效率。
同時,我們還應看到,現實距離這種完全競爭的市場模式還存在著一定的差距。在某些行業中,較低的邊際成本(例如,在網上銷售軟件的附加成本接近于零)和網絡效應(例如,操作系統使用的越廣泛,愿意用它的人越多)會帶來巨大的收益,從而導致壟斷的出現。盡管如此,由于互聯網降低了市場準入的門檻,鼓勵市場競爭,它也就可以從總體上提高經濟效率和競爭水平。
雖然我們很難在實踐中對上述觀點進行檢驗,但也的確有一些研究成果得出了相似的結論。一些商品,如書籍和光盤,從網上購買要比在傳統商店里購買的價格(包括稅和運送成本)平均低10%左右,雖然很多網上電子零售商根本無法取得利潤這一事實無疑也使其欠缺說服力;來自網絡公司的競爭也會促使傳統零售商降低產品的價格;對銀行等服務業來說,互聯網帶來的收益更加明顯。據雷曼兄弟(LehmanBrothers)投資銀行的計算,銀行人工轉賬的成本是1.27美元,機器轉賬的成本是27美分,而如果通過互聯網轉賬,其成本則只有1美分。
2.B2B促進交易成本降低
盡管網上零售商或其它企業對消費者(B2C)的公司,例如Amazon或eBay,總是成為媒體追逐的焦點,但互聯網對經濟的最大影響來自于以企業對企業(B2B)形式出現的電子商務活動。根據GartnerGroup的預測,到2003年,美國B2B電子商務的全球營業額將會達到4萬億美元,而網上B2C的零售額還不到4千億美元。
B2B電子商務在三個方面降低了公司的成本:首先,減少了采購成本,企業通過互聯網能夠比較容易的找到價格最低的原材料供應商,從而降低交易成本;其次,有利于較好地實現供應鏈管理;第三,有利于實現精確的存貨控制,企業從而可以減少庫存或消滅庫存。這樣,通過提高效率或擠占供應商的利潤,B2B電子商務可以降低企業的生產成本。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在供求經濟模型中,總供給曲線向右移動。
所有這些會對通貨膨脹和增長產生什么樣的影響呢?如果價格不變的話,低成本會刺激企業的產量增加(也就是說,總供給曲線從圖中的S1移至S2的位置),產出的長期平衡水平會提高,價格總水平會下降。但這并不意味著通貨膨脹水平也一定會下降。除非價格水平在一段時間內持續下跌,而且達到了一個較低的供求平衡點之后,才可能會出現通脹下降的情況。
互聯網也不可能永久性的降低通脹,因為后者只是一種貨幣現象。如果中央銀行仍然堅持以前的通脹目標,那么通脹水平會在短期內保持不變。一旦互聯網帶動的價格下降且通脹降至目標以下,央行就會降低利率,允許經濟以更快的速度增長,從而保持通脹水平不變。雖然有些商品的價格會因為網絡化而下跌,但其他與網絡無關的商品和服務的價格則會以更快的速度上升。
隨著生產率的提高,互聯網能夠實現更快的經濟增長速度而不引起通脹水平的上升。根據目前最全面的高盛公司研究報告估計,對發達國家來說,B2B電子商務會導致這些國家的經濟產出水平平均永久性提高5%,其中2.5%以上將在今后十年中實現。這意味著GDP以每年0.25%的速度增長。如果把這份報告中沒有考慮到的產業也包含進去,互聯網所帶來的經濟效益會更大。
2.B2B促進交易成本降低
盡管網上零售商或其它企業對消費者(B2C)的公司,例如Amazon或eBay,總是成為媒體追逐的焦點,但互聯網對經濟的最大影響來自于以企業對企業(B2B)形式出現的電子商務活動。根據GartnerGroup的預測,到2003年,美國B2B電子商務的全球營業額將會達到4萬億美元,而網上B2C的零售額還不到4千億美元。
B2B電子商務在三個方面降低了公司的成本:首先,減少了采購成本,企業通過互聯網能夠比較容易的找到價格最低的原材料供應商,從而降低交易成本;其次,有利于較好地實現供應鏈管理;第三,有利于實現精確的存貨控制,企業從而可以減少庫存或消滅庫存。這樣,通過提高效率或擠占供應商的利潤,B2B電子商務可以降低企業的生產成本。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在供求經濟模型中,總供給曲線向右移動。
所有這些會對通貨膨脹和增長產生什么樣的影響呢?如果價格不變的話,低成本會刺激企業的產量增加(也就是說,總供給曲線從圖中的S1移至S2的位置),產出的長期平衡水平會提高,價格總水平會下降。但這并不意味著通貨膨脹水平也一定會下降。除非價格水平在一段時間內持續下跌,而且達到了一個較低的供求平衡點之后,才可能會出現通脹下降的情況。
互聯網也不可能永久性的降低通脹,因為后者只是一種貨幣現象。如果中央銀行仍然堅持以前的通脹目標,那么通脹水平會在短期內保持不變。一旦互聯網帶動的價格下降且通脹降至目標以下,央行就會降低利率,允許經濟以更快的速度增長,從而保持通脹水平不變。雖然有些商品的價格會因為網絡化而下跌,但其他與網絡無關的商品和服務的價格則會以更快的速度上升。
隨著生產率的提高,互聯網能夠實現更快的經濟增長速度而不引起通脹水平的上升。根據目前最全面的高盛公司研究報告估計,對發達國家來說,B2B電子商務會導致這些國家的經濟產出水平平均永久性提高5%,其中2.5%以上將在今后十年中實現。這意味著GDP以每年0.25%的速度增長。如果把這份報告中沒有考慮到的產業也包含進去,互聯網所帶來的經濟效益會更大。
3.信息技術促進生產率提高
從歷史上看,年均增長速度達到0.25~0.5%已經是很不錯的成就了。據估計,在19世紀末的幾十年中,鐵路運輸的投入使用使美國的產出增加了10%。即使互聯網本身無法實現這樣的經濟效率,那么信息技術和互聯網共同創造的生產率增長已毫不費力地接近了這一水平。如今,計算機、軟件和電信業已占美國資本存量的12%,這與美國19世紀末鐵路時代的高峰期時鐵路業所占的份額相距不遠。
同歷史上的幾次技術革命相比,信息技術占有一定的優勢。
雖然目前法律沒有給電子合同的做出明確定義,但網易和網民之間存在合同關系,我們可以稱之為"電子合同"。這一點是我們進行討論的前提,也是網易扣取網民信息費的前提。基于以上前提,我想引入"電子錯誤"的法律概念,并對事件的性質以及法律后果展開討論。
美國《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第214條(a)款規定:"電子錯誤指如(商家)沒有提供檢測并糾正或避免錯誤的合理方法,消費者在使用一個信息處理系統時產生的電子訊息中的錯誤"。這里的"信息處理系統"指的是交易的商家提供的交易平臺,而不是指電腦終端用戶自己的信息處理系統。構成"電子錯誤"應同時滿足如下條件:
一、
電子錯誤是由于系統本身的程序缺陷導致消費者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就我自己的親身經歷而言,我沒有選擇"非常男女"這個收費信息服務,但是系統認定我作出了這項選擇,即便我立即取消了這項服務(前后間隔不超過30秒)。在我和系統之間,就產生了錯誤的意思表示,我的意思表示不真實。而產生這種錯誤意思表示的原因不在于我,而是在于系統本身的程序設計。(為什么認定這是系統程序的原因而不是我的原因,下面論述。)
二、消費者出錯的原因在于商家沒有提供檢測并糾正或避免錯誤的合理方法。這是電子商務合同的提供方在程序設計上的兩點要求:
(一)
商家提供的程序必須包括消費者檢測錯誤的合理方法。就我親身經歷而言,即便我由于錯誤選擇了某收費項目,但程序應該提醒我,否則我無法知道我做了選擇以及我的選擇是否正確。說白了,網易應該在決定收取我的信息費之前,不管用什么方式一定要明確地告訴我,我選擇了某項收費項目。而且,網易的通知不應是事先的通知,而是選擇后的通知。對于網易的"你選擇了下一步就視為同意"條款,這一條款姑且不論是否顯失公平,由于該告知是選擇前的告知,而非選擇后的告知,因此不屬于提供了消費者檢測錯誤的方法。
(二)
商家的系統不僅要提供檢測錯誤的方法,而且要提供糾正或避免錯誤的合理方法。就我親身經歷而言,即便我作出了錯誤選擇,我選擇了"非常男女",系統應當提供一次機會允許糾正我作出的錯誤選擇。實際上,系統給了我取消"非常男女"的選擇機會,但是我取消的效力產生在24小時之后。很顯然,這個程序是存在明顯的人為的設計缺陷。合理的設計應該是選擇"非常男女"的效力產生時間一定要比取消該服務的效力產生時間短。正是由于網易這種設計上的缺陷,才產生了我沒有享受任何服務,網易卻收取了費用。
網易很可能抗辯說,你選擇了這項服務,我們就可以提供這項服務,消費者在選擇以后又取消的責任不在網易。這種講法是一種強盜邏輯。網易可以提供這項服務,不等于網易提供了這項服務。任何國家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都不允許"強買強賣"。
網易很可能抗辯說,這種程序本身的缺陷,不是網易的人為錯誤。雖我不精通電腦技術,但網易既然能夠設計出取消的效力產生在24小時后,當然能夠設計出選擇的效力應當在明確提供網民,且征得網民的明確確認以后。這種"你選擇了下一步就視為同意"的條款不應是網易設計能力的原因,只能解釋為"有意為之"。
再舉一例:我在杭州西湖法律書店訂購一本書,在輸入數字時錯誤將"1"本輸入成了"11"本。如果按照網易的做法,那么我只能夠支付11本的錢買同樣一本書。而杭州西湖書店肯定給我一次看購物欄和確認支付的機會。
誠然,對于高科技企業,我們應該扶持她,讓她盡快成長起來。這是我以及中國的網民對于中國互聯網業的態度。但我們同樣不允許"強取豪奪",不允許"坑蒙拐騙",不允許耍"小聰明"。對于電子交易,消費者應該有一次選擇服務項目的機會,還有一次對自己信息確認的機會。這應該成為電子交易的商業習慣。
在網易事件中,消費者由于無意的操作而選擇了相關收費短信服務,并因此遭受了扣除相應費用的損失。雖然消費者在發現自己選擇了本來不愿意選擇的項目后及時刪除了相關服務,但相關費用已經被扣除。這里實際上存在消費者的抗辯權問題。本文試著討論消費者是否有權要求退還相關費用的問題,筆者借用普通法系國家“衡平法”和“普通法”的不同理論基礎進行分析。
普通法認為,“避免錯誤的發生不能成為廢除合同的一項權利或理由”。網民點擊相關收費項目并確認該選擇,在商家沒有欺詐的情況下,確認行為在到達商家的系統以后,在網民和商家之間就建立了電子合同關系,即所謂的“訪問和同”。結合電子合同的相關判例,“訪問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按照商家提供的合同條款,消費者選擇了“下一步”就視為對“上一步”的確認,這樣一來,商家有權通過移動通信公司扣除消費者的信息費。很顯然,消費者在電子交易中的抗辯權無從得以體現。衡平法認為,如果一方當事人的錯誤對另一方還沒有造成損害,且該方當事人還沒有從另一方處獲取利益,從公平的角度應當允許錯誤方改正其錯誤以避免錯誤方遭受不利的后果。
我國合同法規定了三種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由于網易系先收取費用后提供服務,因此消費者無法引用上述規定獲得法律保護。按照電子交易的特點,結合衡平法的理論,法律應當創設消費者的抗辯權。
美國《統一計算機信息交易法》第214條(英文本附后)明確規定了消費者的抗辯權:在自動交易中,對于消費者無意接受且由于電子錯誤產生的電子訊息,消費者有條件地享受抗辯權。消費者享有抗辯權基于如下兩個條件:
一、消費者在發現錯誤的第一時間將錯誤通知另一方,同時采取相應的措施保證自己不使用或者可能使用商家提供的服務。
二、消費者沒有開始使用該信息,且沒有從該信息中獲取任何利益,也沒有讓任何第三方使用或者享受該信息。
“商務”是作為一個成熟的商業名詞存在了100多年。在沒有互聯網的時代,商務信息的流通需要通過書信、電話等流通渠道進行信息交流,利用運載工具實現貨物和金錢的流通。當互聯網這一全新的渠道出現,信息交流渠道的變化導致了商務本身的延伸。電子和商務兩個名詞連接在一起。
在互聯網發展比較早的美國,電子商務成為了一個代表了先進時代的標志。
由于傳統的商業運營和商業環境的成熟,造成了互聯網作為一個信息交流平臺的概念得到了極大的體現。電子商務發展在互聯網的初始概念“第四媒體”被完全的拋棄之后。因為互聯網并不是一個媒體,它實際上是一個工具。就像是人類開始使用工具來發展自己的生產力一樣,全新的工具會改變一個社會的表現和發展。所以,商務在加上了電子之后,應當體現出更大的活躍性。但是,事實并沒有象蒸汽機一樣成為了一個時代的激發因素。由于成熟的龐大的社會體系,各個方面的優勢和劣勢造成了的互相制約,使電子商務成為了概念和預期的代名詞。曾經風光的B2B、B2C、C2C等等模式,讓人們欣喜和悲傷。
轉眼來看中國互聯網的風起。為了在新的時代不至于落后,中國的電子商務市場在無數的勇敢的探險者開拓下出現了。
網上拍賣市場,實際上屬于C2C的范疇,任何人可以將屬于自己的東西賣給別人。在中國先有EACHNET和CLUBCITY從事,而后幾乎所有的網站都可以提供此項服務。復雜的如同完整的拍賣公司,簡單的就是一個BBS。
網站通常會建立一個交易平臺,由用戶在上面進行自由的交易。成熟的賺錢模式是收取每一筆交易的傭金。如果有了巨大的個人物品流通市場,網上的個人物品拍賣還是非常的紅火,網站就可以從這里獲得大量的收入,集少成多。網站同時也需要對每一個用戶進行跟蹤和評估。欺詐是難免的,這也是最讓網民擔心的。一旦欺詐出現,網站的責任就沒有那么的簡單了,建立了平臺,那上面發生的一切就與你有關了。所以,對網民的信用評估浮出水面。利用評估來保證交易的安全系數,用一個簡樸的標準來衡量信用價值。網站其實有點無奈。
在美國,個人物品拍賣市場的成熟和廣泛造成了網上拍賣的紅火,但是中國人還沒有形成進行二手物品的買賣習慣,尤其是剛剛口袋里有了點兒錢的時候。另外,中國的互聯網主要用戶是年輕人,一般的年輕人是沒有什么真正有點兒價值的東西能夠出賣的。
所以,在中國,個人的物品交換好象永遠不是電子商務中的寵兒。
B2C和B2B方式,曾經是最輝煌的亮點。但當它們不能給投資人帶來幾何級的現金增長時,被拋棄了。這種方式中,網站會作為零售商或者是商城管理公司的角色出現。這里出現的商品一般是具有行業統一標準的物品。比如電腦相關產品、圖書等。
網站從商必須有兩點的切入,一是具有商品銷售的豐富經驗,二是具有較高的網站知名度和豐富的網站運作經驗。兩個切入的方式,造成了兩種不同的結果。
在互聯網在中國引入的時期,傳統的商家并不了解網絡,對電子商務沒有形成概念。尤其是進行電子商務運作,需要的投入巨大,使傳統企業并不積極。在1999年和2000年的上半年,對電子商務市場最積極導入的是網站。網站開始自己組織貨源,自己開發配送渠道,自己解決支付的問題。這個時期的網站如8848、新浪、搜狐、E國等等,都開始自己建立網上購物頻道,選擇EMS等物流渠道。網站開始用一個后來者的身份用比商家高幾十倍的成本銷售一罐可樂!可以說,這就是“電子”加上“商務”。同時,一些傳統的商家也意識到了電子商務的商機,利用自身的深厚從業經驗,開始在“商務”上加“電子”。比如北京的電子商城和西單圖書大廈。但是,由于此類公司并不具有網站的職業素質,并不善于將自己的網站發揚光大。所以,網上的銷售成為了傳統商業的附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