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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民用機場;建設投資;監管
一、投資監管概述
(一)投資監管的內容
投資監督管理是指有關監督機關和職能部門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政府的投資活動和政府管理投資的工作進行的監督管理,其實質是對政府及其工作人員權力的約束和規范,使政府的投資行為和管理投資的行為在法律、法規和制度的范圍內進行。
(二)投資監管的必要性
改革開放以來,國家對原有的投資體制進行了一系列改革,打破了傳統計劃經濟體制下高度集中的投資模式,初步形成了投資主體多元化、資金來源多渠道、投資方式多樣化、項目建設市場化的新格局。但同時,投資體制中還存在企業投資決策權沒有完全落實、政府投資決策和投資管理不夠規范、投資宏觀調控能力有待加強等問題。要解決這些問題,必須盡快建立健全投資制衡體系,不斷強化監督機制,切實加強和改進對投資的監督和管理。
二、我國民用機場建設投資監管的現狀
(一)監管主體方面存在的問題
1.監管主體眾多,監管不全面、不完整。
民用機場建設過程是一個復雜的系統工程,監管主體眾多,大到中央部委,小到地方政府。這種監管機構分散,監管效率不高。目前,對民用機場建設投資的監管機構主要包括國家發改委、民航局和財政審計等部門。一個民用機場建設投資項目要接受多個監管部門的重復監督檢查,既浪費監管資源,又影響監管效率。
雖然民用機場建設投資監管部門和機構眾多,但沒有一個部門或機構對民用機場建設投資實行真正的、全面的和完整的監管。這種分頭監管的局面使得各監管部門之間的相互協調性差,責任落實不到位,從而降低了投資監管的作用。
2.監督的法律依據比較多
民用機場建設過程中,各監管部門監管所依據的主要法律和規章制度比較多,但是這些法律法規都是針對民用機場建設各個階段的,都是比較零散的,沒有一個法律法規涉及到監管的全過程。
(二)民用機場建設中技術與財務方面存在的問題
1.民用機場建設時間跨度長
由于民用機場建設投資大、審批環節多,因此歷時較長。特別是籌建期,要經過國家發改委、國土資源部門、環保部門、地方政府等多部門的審批,如此繁瑣的審批環節為民用機場建設單位帶來沉重的人力和財力負擔,也為以后建設過程中出現設計變更、物價上漲導致工程成本上升等問題埋下了安全隱患。
2.民用機場建設投資前期工作考慮不全面
民用機場建設項目都進行了立項、可行性研究,也履行了報告批復程序,但有些項目僅僅是履行了建設審批程序,沒有深入地從財務、經濟效益及社會影響角度進行預測,對項目的投資價值及如何進行建設的咨詢意見不夠客觀、科學。
3.民用機場設計分別存在設計保守或超前現象
由于對民用機場業務量預測不夠準確,對民用機場規模涉及不夠準確,導致設計目標與實際情況存在差異,出現設計保守或超前現象。
4.預算、概算與實際投資差異較大
在民用機場建設的實踐中,無論是新建或者是改擴建項目,工程造價控制中普遍存在著“預算超概算,決算超預算”的不良現象,其結果不僅影響了國家對民用機場建設投資的宏觀控制,而且給民用機場建設項目投產運營后帶來了較大的財務負擔。
5.機場建設工程結算不規范
在機場建設工程中,由于各種原因,出現一些不規范之處。比如結算資料保存不完整、費用項目重復計算、變更合同沒有補充協議等。結算過程中出現的這些不規范之處至少會產生兩方面不良的后果,一方面可能會助長現象的滋生;另一方面會在某種程度上影響決算的正常和按時進行。
三、完善民用機場建設投資監管的措施
(一)民用機場建設投資監管的保障措施
1.建立投資監管法律法規體系,使政府投資監管沿著法治的軌道發展
全面落實民用機場建設的全過程監督管理體系,除了要健全監管模式,明確監管主體及職責、理順監管流程外,還需要建立、完善相關法規制度。現行的各種法律法規比較分散,尚未對政府投資監管特別是決策責任的追究做出專門的明確界定。因此,要以法律法規體系的完善來推進政府投資的監管,用法管權、法管人、法管事,盡快構筑起政府投資的法律風險防范體系。
2.建立完善的組織保障體系
(1)理順管理部門職權。投資的主管部門,要認真梳理,使投資管理的權力配置職責明確,分工合理,進一步強化程序和責任制度,切實加強行政的層級監督制約。
(2)加強各項法規制度的執行力度,嚴格執行建設資金及財務管理制度。地方財政部門按規定及時審撥民用機場投資建設工程進度款和尾留款,及時審批竣工財務決算報告。地方審計部門可選擇一定規模的項目,依法對項目實施、民用機場投資建設工程概算及預算執行情況和竣工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3)加強項目建設監督檢查。民航局會同地方管理局對項目實施進行檢查和稽查,發現擅自增加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突破設計概算、不按規定招標發包、民用機場投資建設工程質量低劣、建設資金損失、發生嚴重安全事故等、、營私舞弊的行為,對建設單位及相關責任人及時提請有關部門予以處理。
(二)建立完善的民用機場建設投資監管體系
建立一套涵蓋宏觀調控管理、建設決策管理、計劃控制管理、資金撥付管理、建設過程管理、后續審計考核管理等方面的全過程監管體系,需要全面認識“工程”和“資金”之間的關系,正確判斷它們之間作用力的大小,以這兩條鏈為準繩,挖掘控制點,采用恰當的監管方式方法,并將全過程動態跟蹤審計貫穿始終,這樣才能取得最佳的監管效果(見圖1)。
1.工程鏈監管
工程鏈監管是指對于民用機場建設項目流程從工程建設角度監管各階段的合法、合理、合規性。
(1)投資決策階段。該階段主要是對民用機場建設選址、項目建議合理性的審查。審查可分如下幾個階段進行:項目申報及篩選;項目立項審查;簽訂責任書。
(2)前期規劃階段。該階段主要是對民用機場建設可行性研究、總體規劃合理性的審查。建設單位提出民用機場總體規劃,民航局根據地區經濟發展水平、旅游事業發展情況、對外貿易發展水平、鐵路、水運、高速公路等運輸方式的發展水平、鄰近區域民用機場情況、本地區人口統計狀況等因素研究并確定民用機場建設標準。
(3)項目設計階段。該階段主要是對民用機場建設初步設計的合理性、施工圖設計的合規性進行審查。特別注意的是,民用機場投資建設工程設計對造價的影響較大,應確保建設單位在綜合考慮安全、功能、標準及經濟等各方面要素的基礎上,把有限的建設資金用到刀刃上。
(4)建設實施準備及招投標階段。該階段主要是對招投標合同的合法、合規性進行審查。如果建設實施準備及招投標階段的招投標文件、合同文件等不夠嚴密、明確,在今后結算時,容易引起扯皮而影響工期及造價失控的現象。該階段審查主要可通過審查民用機場招投標制度及管理程序作為基本考核點。
(5)民用機場投資建設工程施工階段。該階段主要審查項目建設過程中的變更是否合理。對此進行審查主要是檢查建設部門是否有相應的制度與有效控制措施。比如變更立項制度,凡是與原合同量、價有變化的,都要經過一定的程序進行立項等。6)竣工決算階段。該階段主要審查民用機場建設的質量是否合格,預算執行情況、決算審計等。
2.資金鏈監管
資金鏈監管是指對民用機場建設項目過程中資金撥付的合理性、資金使用的合規性、效率性進行監督管理。
(1)投資決策、前期規劃階段。該階段應盡可能掌握包含土地成本、前期規劃費、資金成本及管理費用(含建設單位管理費、設計費、監理費等)等可能發生的民用機場投資建設工程建設項目全過程費用,為后期做好項目經濟評價提供數據。
(2)設計階段。在設計階段需要組織專業人員盡可能地收集相關資料,對每個設計方案作出經濟估算及評價,審核概算,控制造價,確定民用機場概算總投資和具體建設內容,同時確定民航基金撥付的最佳比例。
(3)民用機場投資建設工程招投標及施工階段。民用機場投資建設工程施工階段可能會出現設計變更偏多、工程驗收不到位、監理單位監管不力等情況。因此,應根據實際發生的變化,充分深入施工現場,制定合理的資金使用計劃,既要保證民用機場投資建設工程有足夠的資金,又要做到盡可能不占用過多的資金,減少利息支出,降低資金籌措的難度。
(4)竣工決算階段。在竣工驗收階段,要檢查工程監督資料的真實性與完整性;要核實建設成本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竣工財務決算的真實性,審定建設項目的資金結余;檢查各類竣工驗收時工程與概算內容的一致性、財務支出的合法性;要關注工程技術資料對執行項目概算、財務決算結果的影響程度。
(5)民用機場交付使用階段。在民用機場交付使用階段,要做好建設項目后評估工作。在竣工決算審核的基礎上,將項目的有關資料及分析結果匯總并建立數據庫,為后續民用機場投資建設工程提供參考。
3.實行全過程動態跟蹤審計
全過程動態跟蹤審計需借助社會專業審計力量,將事后審計環節提前并始終貫穿于項目建設全過程,以充分發揮國家審計、行業部門審計和社會審計的合力。既杜絕違紀違規現象的發生,又規范建設程序,確保建設資金安全完整,節約民用機場投資建設工程投資。
(1)建設項目前期階段審計。民用機場建設項目前期決策工作十分重要,它從根本上影響民用機場建設項目的成本和投資效益,因此應對其進行審計。建設項目前期階段審計的主要內容包括:對投資決策、項目可行性研究、民用機場投資建設工程設計、設計概算、預算的審查;招標文件、投標標底、投標報價審查;建設民用機場投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審查。
(2)建設項目施工階段審計。施工階段的審計是民用機場建設項目跟蹤審計的重點,是堵塞漏洞、降低成本的關鍵環節,審計內容包括對收入、成本、費用、資金撥付金額進行核實,對各項管理工作進行中途定性評價。
(3)建設項目結束階段審計。民用機場建設項目完工后,審計部門要對項目部門實際完成的各項經濟指標情況進行審定,對執行企業財務制度、財經紀律和規定情況進行審計。
此外,實行全過程跟蹤審計要堅持“全面審計、突出重點”的原則,對項目建設程序、招投標制度、合同簽訂、質量管理、造價控制、資金使用管理以及設計、施工、監理履行職責情況等重點環節重點加強審計監督。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審計機構要緊緊抓住資金流程這一主線,重點關注建設資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規范性,緊緊抓住民用機場投資建設工程造價控制審核這一關鍵控制點,及時提出有針對性的合理化建議,糾正并完善建設管理過程中的薄弱環節。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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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信公司作為“首都電子商務工程”的主體建設企業,早在1998年開始,就根據我們對電子商務發展的理解和市場的客觀需求,從支付、ca、信用等關鍵環節,進行了不懈努力和持續創新,形成了公司電子商務業務的重要基礎。今天,我們很高興看到中國電子商務蓬勃發展的態勢,國家對電子商務的發展也給與了高度重視。在實踐中,我們也發現電子商務發展中的一些關鍵環節,仍然不同程度地影響著電子商務的發展進程。借此機會,我想在誠信、支付、認證方面三個方面與大家交流分享。
一、探討電子商務發展中的誠信問題
國務院的《關于加快電子商務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提出誠信建設戰略思路:加快信用體系建設,建立科學、合理、權威、公正的信用服務機構;嚴格信用監督和失信懲戒機制,逐步形成既符合我國國情又與國際接軌的信用服務體系的方針和目標。大家都稱誠信是電子商務的基石。應當看到,電子商務不是空中樓閣,它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傳統經濟方式和交易環境的。因此我認為,誠信,不僅是電子商務的基石,首先也是國家市場經濟發展的基石。我國的信用評價和監管機制不健全,還處在多頭管理的階段,一些信用評價機構本身服務的誠信可能就有問題,甚至出現3a評級也可以隨意買賣的現象,全社會的誠信意識還沒有建立,一些個人和企業沒有為經常性的違約、失信而付出代價。這種“守信卻得不到更大利益”、“失信也不會得到更大懲罰”的現象,給商業交易帶來了很高的交易成本,也制約了傳統商業走向電子商務的步伐。
與傳統商業相比,電子商務通常是買賣雙方不見面的,更加需要參與者誠實守信:
(一)買賣雙方信用狀況信息不對稱甚至缺失,往往憑經驗直覺、網上交流、網下調查等進行綜合判斷,而網下調查的成本很高,有些業務很難調查到,這就很容易出現在交易信息、供貨、付款等方面出現誠信問題,影響用戶對網上交易的信心;
(二)為了促進電子商務行業的健康發展,一方面,我們希望傳統商業模式下的信用模式盡快完善,信用數據盡快共享;同時我們認為需要為電子商務的參與者建立必要、實用的、符合電子商務特征的信用模式和信用數據管理機制;
(三)健全我國的信用管理體系,涉及的因素較多,但與信用有關的立法、執法是重中之重。我們已經有了一部《電子簽名法》,未來可能還需要有電子商務企業信用的管理辦法、網上拍賣交易管理辦法、電子商務稅收及發票等一系列的政策法規。
(四)金融領域的信用管理體系也很重要,他直接影響到電子支付和正常服務的履約,影響電子商務的效率和質量。底層的信用體系,會影響到客戶端對電子商務的信任、信心與效率。
具體在b-c、c-c、b-b電子商務中,誠信狀況還是有差別的。
(一)b-c電子商務:b2c交易趨于成熟,雖然存在個別商家欺詐消費者的情況,但比例不大。消費者通常會選擇自己熟悉的,知名度較高的網站購物。從98、99年至今,我們欣喜地看到,越來越多如卓越、當當這樣在細分領域的品牌不斷涌現,一定程度上對交易誠信起到了積極作用。這些誠信的商務平臺交易額連年放大,保持了健康穩定的發展。第三方支付平臺通過給商戶平臺及其用戶提供在線支付服務,也為電子商務的發展起到了很大作用。
創建于1998年的“首都電子商城”(現在的首信易支付,典型的中立第三方支付平臺),開創性地打造了基于銀行的“信任機制”──整合銀行服務資源,第三方支付平臺的基本賬戶開設在銀行,資金支付通過銀行執行,保證及時準確結算,使銀行的客戶(企業和個人消費者)在信任銀行的前提下,逐漸接受了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服務;第三方支付平臺要求接入的企業必須提供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及年審證明,防止誠信不足的商戶欺詐消費者;第三方支付平臺保持客觀中立,成功地解決商家、消費者、銀行之間的糾紛,保護了各方的利益。這種模式已被同行業廣泛采納。
(二)c-c電子商務:c-c電子商務的難點是,在買賣雙方缺乏信任的前提下,要完成交易,很難找到一個信任的“支點”。在信用評級模式和擔保模式之間,擔保模式似乎更受個人用戶歡迎。第三方中介的這種以擔保為核心的付款的模式,一定程度上促進了c2c業務的發展,但這種模式設計的起點就是互相不信任,由于導致了資金流與物流之間的不同步、甚至較長時間的割裂,因而減緩了電子商務的交易效率,比如說賣家遲遲收不到貨款導致經營成本過高,無法滿足數字化虛擬商品和服務交易的需要。從電子商務的發展趨勢看,這種擔保模式是誠信體系不完備、認證注冊機制不健全情況下的一種臨時過渡模式。c-c電子商務是全社會誠信水平的晴雨表,這種誠信與支付模式,必將隨著社會信用體系的發展而不斷創新。
(三)b-b電子商務:我們都知道,國內的b-b電子商務基本上還停留在供求信息交互的階段,只有為數不多的大型企業成功建立了自身的b-b采購或銷售平臺,90%左右的企業甚至還沒有體驗過b-b電子商務給自身業務帶來的優勢。由于企業之間交易的額度較大,誠信問題更為突出,反過來企業不講誠信的代價
往往也很高。以大企業為核心的b-b電子商務平臺以及垂直性行業平臺,由于各方面的資質背景與行業領導優勢,誠信度相對較高;而其他類的中小企業為中心的平臺與綜合性b2b平臺上,仍然比較多的是在網上獲取信息、談判、下單、網下再商議、再談判等傳統的方式來實現。
針對上述情況,首信易支付在2006年7月份了基于多銀行的第三方b-b支付服務,有幾方面的特點:
1)是基于國內各銀行的信用體系,而不是其他的信用評價體系,對買方交易支付情況實時反饋;
2)二是將資金流與信息流有機結合,款項瞬間到帳,滿足了b-b電子商務平臺中部分業務對實時交易的要求,對交易談判起到很大促進作用;
3)三是能夠為企業在商業談判、下單、支付等方面的管理需求提供定制服務,例如:分期、保證金等付款形式。
4)第三方b-b支付服務要立足于國情,因地制宜。我們的經驗是,在解決支付問題的同時與賣方企業、銀行共同打造了“信任機制”,能很好地解決b2b交易中的支付、誠信、資金安全問題。
我國電子商務在各方面與國際電子商務還存在一定的差距,這種差距主要不是技術上和商業模式上,而是誠信體系、安全認證與支付方面。作為從業者,我們既需要自身誠信,更需要積極配合行業誠信體系建設,進行不斷的創新與突破。
二、探討支付市場與第三方支付發展的問題
國內電子支付市場,主要包括三種業務形態:銀行或銀聯的電子支付平臺,第三方支付服務商的電子支付平臺,企業內部自行建設的電子支付平臺。在行業發展過程中,逐漸暴露出如下一些問題,已經引起行業主管部門的關注:
1.虛擬貨幣作為新的貨幣形式,形成了虛擬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納入央行的監管體系之前,及早防范風險;
2.電子支付服務的風險管理、自律與監管體系需要建立和加強;
3.電子支付營運資格的認定、保護與發展的問題;
4.支付服務客觀上提供著金融外延和金融增值服務,應明確其業務范圍,促進其業務大膽清晰的創新;
5.要警惕支付行業內無序甚至惡性的競爭,損害支付服務,甚至對電子商務業務的發展起到負面沖擊作用。
6.在保護電子交易的同時,國家要考慮從支付認證、支付標準、交易透明度等角度,為工商管理、稅收征管、政府的行業管理業務統一籌劃建立一些標準上的、技術上的和政策上的準備。
7.要高度警惕電子支付行業中的洗錢、國際支付轉移、國際信用卡盜竊、國際交易稅收流失等問題;
可見,放任電子支付行業不加以監管的風險很大,但對第三方支付平臺和其他的支付平臺監管時,我們認為應該給第三方支付更大的發展空間。
第三方支付優勢在于:利益中立,商業模式比較開放,能夠滿足不同企業的商業模式變革,幫助商戶創造更多的價值。第三方支付是以銀行的服務為基礎,與銀行合作,向大大小小的企業提供個性化的電子支付服務,為銀行發展面向用戶的增值服務。很顯然,銀行的個性化服務成本仍然較高,一些銀行操作起來成本高的業務,對第三方支付服務商可能是盈利的業務。
第三方支付在近兩年飛速發展,創新應用不斷涌現,我們來分析一下第三方支付存在的價值和意義:
1、降低社會交易成本
1)銀行加快了處理速度和效率,企業減少了人力和時間成本;
2)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實現企業與多家銀行連接,減少了開發和維護成本;
3)降低了交易取消或延遲、付款失敗、信用欺詐的風險,提高企業的交易成功率。
2、提升企業競爭力
1)企業交易效率和效益提高,促進了許多新型創新服務的出現;
2)企業的業務覆蓋區域擴大,顧客在支付手段上有更多的選擇;
3)第三方支付服務商促進了消費者消除對中小商家交易的疑慮。
3、促進產業發展
1)幫助銀行推廣了電子銀行業務,推動了b-c、c-c業務的發展;
2)銀行、企業能夠根據專注于產品服務設計與市場推廣;
3)第三方支付商客觀中立地處理交易,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可見,第三方支付服務商的專業與專注,確實推動了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但第三方支付服務商的發展環境也逐漸復雜化。
首先,第三方支付服務商的收益模式經受考驗。因為第三方支付服務的直接支付收入逐漸透明,下降幅度較大,加之從交易手續費中付給銀行的成本居高不下,支付服務的直接毛利率相當低。如果再以低于銀行成本、甚至免費進行服務,那么這些服務商的短期盈利可能性就很小。其他業務對支付業務的補貼是普遍現象,但這種用戶互聯網的免費思路來進行對虛擬經濟運行極為關鍵的支付服務,站在行業發展的高度,是十分危險的。所以,希望政府盡快出臺相關政策,從長計議,認定、保護、發展第三方支付服務。
第二,創新不足,同質化競爭嚴重。第三方支付服務商、銀行與銀聯、企業內部的支付平臺之間的支付業務重疊比例越高,惡性競爭就越大,很容易導致支付服務商在穩健經營、高質量服務、誠信方面不出現問題,最終的結果是企業用戶、個人用戶利益受到損害,實力弱、缺乏創新和利潤增長點的支付平臺商被淘汰。
第三,商業
銀行的發展促使支付服務商加快創新。銀行是第三方支付服務商的重要戰略合作伙伴,也拿走了第三方支付服務商的很大比例支付收入中;同時個別銀行使用低于第三方支付服務商的費率,與第三方支付服務商直接展開低端的競爭。銀行在自身信息化制約以及市場不成熟制約下,前幾年與第三方支付的合作是良好的,現在銀行認識到網銀業務的重要性,逐漸基于網銀發展針對用戶的在線服務。這就要求,第三方支付服務商跳出過去的業務局限,這樣才能在新的起點上與銀行達成更深入的合作,實現新的業務創新,做到雙贏。
第四,行業主管部門在監管支付服務的同時,也需要有相應的扶持政策。我們都知道,央行針對電子支付行業的管理規則即將陸續出臺,在加強監管的同時,該如何幫助和扶持第三方支付呢。比較理想的環境是,主管部門減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預,幫助第三方支付服務商爭取稅收方面的優惠政策,統一銀行支付網關的技術規范,統一各銀行的數字證書,給市場一個相對寬松、有利發展的環境。
建立和實現安全、簡單、大眾化的電子支付功能,是國內電子商務發展的要求,這應該是政府、銀行和支付服務商共同的責任。
作為行業的管理者,政府和央行并不是行業創新的主體,應該更多發揮政策支撐的作用;商業銀行承擔著創新的職責,同時也受到自身條件的制約,對企業和個人服務能力有限,發展業務的靈活程度也有不足,應該利用自身的優勢,與支付服務商合作創新;
第三方支付服務商,各自有著網上、網下、全國、地方、行業等不同的性質,采用不同的支付形式,服務于不同的對象,對使用者的需求有更透徹的理解,是電子支付行業創新的主力,是商業銀行的合作者,同時也是商業銀行的客戶,在相當程度上依托商業銀行的業務體系。國內電子支付市場正處在蓬勃發展的時期,卡基支付、網上支付、移動支付同時并存,有著巨大的市場容量,全國性的網上支付服務商和移動支付服務商、地方性的線下支付服務商、綜合多種支付形式的支付服務商都有廣闊的發展空間。
支付服務商中還有不可忽視的一類,即自建支付平臺的企業,可能是電信運營商、公共服務運營商、互聯網業務運營商、電子商務企業等,他們具備深厚的行業基礎或者巨大的客戶數量,也是電子支付行業創新隊伍中不可忽視的力量。
三、安全認證問題
我們知道,電子商務是指采用數字化電子方式進行商務數據交換和開展商務業務活動。各種商務平臺、交易平臺、支付平臺應當認真負責地執行買賣雙方委托的任務,并積極協助雙方當事人成交。其中認證中心扮演著一個買賣雙方簽約、履約的監督管理的角色,買賣雙方有義務接受認證中心的監督管理。在整個電子商務交易過程中,包括電子支付過程中,認證機構都有著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
但據不完全統計,目前雖然還沒有一個對于電子認證的統一規范和標準,但我國各行業、各地區、各部門建立的電子認證機構已多達百余家,部分銀行也開始做自己的認證系統。盡管,ca認證對電子商務買賣雙方的交易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從電子商務產業的未來發展角度看,一方面,需要國家從交易、支付、虛擬貨幣的監管角度,都迫切需要統一各種分散的ca認證體系;第二,需要考慮買賣雙方認證、訂單認證、虛擬貨幣認證的統一注冊問題;第三,ca認證的發展,需要和應用相結合,例如在推行g2b的業務過程中(企業網上納稅等等),推廣ca的應用。第四,電子商務也要重視中小企業市場。
(一)英國監管模式分析。英國是現資基金的發源地,英國在長期的實踐中,逐步形成了一套以基金行業自律為中心的基金管理體制。英國模式以基金行業組織自律管理為主要特征,強調建立和完善帶有自律性的民間管理協會,并由協會制定出相應的規劃進行自我控制、自我約束和自我管理,而政府除適當的宏觀調控外,并不具體干預基金業務。這種模式能夠充分發揮基金行業的自律功能,有利于保持投資基金行業的長期穩定和規范,不易出現大起大落的波動對證券市場及整個金融市場的穩定有積極作用。但該模式不利于形成全國統一的法律規范,法律功能弱化,而且很容易導致行業協會的壟斷,致使基金的開放程度降低,這與現代市場經濟的發展相矛盾,同時,也不利于一國投資基金的國際化發展和外資的引入。
(二)美國監管模式分析。美國對投資基金的監管始于1929年的世界性經濟危機。在美國,投資基金的管理機關是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本世紀30年代,美國先后頒布了有關投資基金發展的各種法律法規,有《1933年聯邦證券法》、《1934年證券交易法》、《1940年投資公司法》、《1940年投資顧問法》等。以法律為準繩來監督、檢查和控制基金的行為,強調基金企業在法律約束下進行自律管理,該模式符合現代市場經濟發展要求,既能為投資基金的有序發展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礎,又能為廣大投資者提供完整的法律保護,使得投資基金的發展充滿了活力,但此模式弱化了政府功能,不利于投資基金的迅速起步和成長壯大,也不利于及時、有效地處理投資基金發展中出現的各種新問題。
(三)日本監管模式分析。日本的投資基金是在政府的積極倡導和支持下成長起來的,因而,日本投資基金監管模式的最大特征在于政府對基金發展的嚴格管制,通過政府職能機構制定強有力的措施來對基金發展的方向、規模及基金的運行和管理進行引導、調節。日本模式的優點在于可以充分發揮政府的功能,迅速推進投資基金的起步和發展,縮短基金發展的成熟期,同時也有利于發揮投資基金在支持國家金融發展和經濟建設方面的積極作用。但是這種模式帶有濃厚的行政和計劃色彩,容易滋生腐敗和官僚作用;且該模式下的基金行業自律性較差,市場競爭亦不充分,不利于基金業的長遠發展。
二、我國投資基金市場動態化綜合監管模式的構建
(一)我國投資基金市場監管體制的理性選擇
1、選擇美國模式難以實現。目前我國處于經濟轉軌時期,市場經濟體制模式尚未完全建立起來,傳統計劃經濟模式的影響仍然存在,無論是企業還是個人對時常經濟的認識和適應能力都是有限的,廣大投資者對市場風險認識不足,市場經濟發育程度較低以及相應的法制基礎弱、市場建設滯后,人們的認識及心理準備不到位等,決定了我國走美國模式很困難。
2、選擇英國模式也不現實。雖然英國能充分發揮基金行業的自律功能,自覺地踏上規范化發展軌道,但行業協會的構建與完善及行業自律功能的發揮均需要一個較長的過程。對于我國這樣一個投資基金剛剛起步且發育程度還很低的國家來講,由于受整個宏觀環境的影響,我國構建行業組織,組建相關協會本身就有較大的困難,即使盡快組建,這些行業組織也需要一個發展完善過程。在這種發育程度低的狀態下,很難達到真正意義上的自律,這對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國投資基金的快速發展不僅不利,反而有可能阻礙其正常發展。
3、選擇日本模式也不適應。雖然日本模式能充分利用政府的強大功能培養和推進投資基金快速起步和成長壯大,但這也同我國社會經濟的發展不相適應。一方面,現在我國處于體制轉軌的關鍵時期,如果再以政府嚴格管制的方式來推動投資基金市場的發展,而削弱市場功能,勢必會對我國的改革和市場經濟進程帶來不利影響。另一方面,政府嚴格管制很容易引發制度上的障礙,從而不利于市場競爭機制的發揮,最終導致投資基金市場發展因缺乏有效的制衡機制而走入誤區。
4、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基金市場監管模式。當前,我國所處的國內外環境與英、美、日等國在基金市場監管模式形式形成時期所處的條件相比,已經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在我國金融和經濟國際化進程加快發展,國際和國內市場競爭加劇的今天,國內外環境給我國投資基金市場的發展提供了良好的機遇,同時又提出了嚴峻的挑戰,這種形式同時也對我國的投資基金市場監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為了達到持續、穩定、快速和有序發展我國投資基金市場的目的,必須要對當前的監管體制作以調整和創新。從我國的現實情況看,采用上述任何一種模式顯然都不完全符合我國目前處于經濟轉軌時期,市場經濟體制尚未完全建立起來和投資基金市場發展處于起步階段的國情,因此,必須通過對國外各種基金市場監管模式的“揚棄”,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基金市場動態化綜合監管模式。
(二)動態化綜合監管模式的內涵
在我國投資基金市場監管體制的構建中,應該綜合考慮和兼顧各種監管主體的監管功能和優勢,發揮多種監管手段的積極作用,既要從現階段的實際情況出發,滿足投資基金市場初期發展的要求,又要考慮長遠發展的戰略要求,構建一種在法律約束下的政府管制與行業自律相結合的監管體制模式-動態化綜合監管體制模式,是較為現實、合理的理性選擇。所謂動態化綜合監管,其含義是指管理中既要注重各種監管主體的有機結合,又要根據監管對象所處的環境和條件,動態地選擇相應的管理手段和方式。這種監管機制是監管主體綜合化與監管手段動態化的有機統一。在某種意義上說,它是一種管理指導思想,其真正意義在于指導我們一切從實際出發,進行有準備地方案管理和策略管理。這種管理模式要求我們根據發展目標,既要進行戰略性管理,又要有戰術管理,既要有優化方案設計的充分準備,又要有應變的策略準備,以便保證管理目標的實現。
(三)構建動態化綜合監管模式的意義和作用
這種模式強調發揮不同監管主體的功能和多種監管手段的積極作用,因而既有利于通過法規規范促進投資基金市場中各類投資基金的良性競爭,又有利于充分發揮政府的特殊功能,對投資基金市場的發展實施有效的培育和引導,促進投資基金市場的迅速成長與壯大。這種模式對我國具有重要意義也正是因為它所具有的靈活監管特點比較適合我國現階段的投資基金市場發展狀況以及未來發展的需要。它能夠有效地兼顧各方面的需要在推動基金市場發展的同時,又能防范諸多弊端的出現。
這種模式有利于基金行業的投資基金市場競爭中加強合作,發揮出基金行業的整體功能效應,避免內部的惡性競爭,并盡可能地以合作同盟的形式參與國際競爭,這對起步較晚的我國投資基金早日趕上國際化發展步伐,加快投資基金市場與國際接軌有著積極的促進作用。構建動態化綜合監管模式,要與我國大眾投資者的心理素質、認識程序相適應,能夠在發展中提高大眾對投資基金的理性認識,強化大眾的投資意識和心理承受能力,從而為投資基金市場的發展打下了廣泛的社會基礎,這對推動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以及投資基金市場的全方位發展有十分重要意義。
三、動態化綜合監管模式的發展思路構建我國投資
基金市場動態化綜合監管模式的總體發展思路可以概括為:以法制建設為基礎和保障,建立全國統一的,權威性的投資基金市場主管機構,對基金市場的發展進程進行宏觀引導和協調管理,同時建立和完善基金行業組織及其相應約束自律機構,以此來保證投資基金市場的持續、穩定和有序發展。這一思路的指導思想就是“三位一體,協同監管”。“三位一體”指的是同時綜合考慮三種監管方式,一是通過制定法律法規來規范市場中基金企業的行為,使企業在法律約束下進行自律監管;二是行政監管,即通過建立權威性的,全國統一的投資基金市場管理機構,代表政府對基金市場發展實施監督、檢查,引導和控制;三是通過建立和完善行業自律機制,使基金行業組織協會進行自律監管。所謂“協同監管”指的是在投資基金市場發展過程中,針對投資基金市場發展目標和具體運行狀況,恰當地處理和劃分政府管理,行業自律和企業自我管理的范圍及重點,避免監管中的錯位或遺漏,同時做到宏觀目標與微觀目標的協調,近期目標與長遠目標的協調。在具體操作上,我國投資基金市場監管體系應該怎么建立呢?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下手:
1、大力發揮政府的監管職能。從世界各國投資基金市場的發展歷程來看,各國基金主管部門一般由中央銀行或財政部逐步移交給證券管理、監督機構。在我國目前投資基金存在多頭管理的形式下,發揮政府監管職能的首要任務就是要順應國際發展趨勢,確定我國的投資基金主管機關。即由國家投資基金管理委員會統一、集中管理。這個委員會由現有管理部門(人民銀行、證券委、證監委等)的有關專家組成,是全國投資基金市場管理的最高權力機構。其主要職責是:制定投資基金管理有關法律和政策;設計投資基金市場的總體發展規劃;監督基金法規的實施依據國家產業政策對基金發行流量及存量的總額或結構進行調整,從而引導投資基金市場合理配置社會資源,有效地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規范機構投資者。成立中國投資基金管理委員會意味著各管理部門權力的移交,這必須考慮有一個“緩沖”的過渡措施。為防止過渡期出現權力真空,導致投資基金市場秩序混亂,可以考慮實行申請發起設立基金和基金上市監督分開管理的辦法。前者由人民銀行審核批準,并按基金規模或基金性質確立總行和大區分行二級審批制度;后者由人民銀行牽頭,會同證券委、證監會,在證券管理機構下設立專門機構,即“中國投資基金管理委員會”,具體監管國內投資基金市場。其職責:一是制定基金上市標準或應具備的條件;二是安排基金交易場所,形成統一的基金交易市場;三是審批基金要求上市的申請,確保上市基金的素質;四是監管行為是否符合有關文件規定,及時公布有關信息;五是對違章行為進行處罰。
2、籌建投資基金行業自律組織。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要選擇那些成功的基金管理公司作為主體力量,籌建“中國投資基金管理公會”,并借鑒香港經驗,在組織形式上實行會員制。正式會員由各地基金管理公司參加,其任務:一是制定中國投資基金執業守則;二是推廣基金業務,擴大國內基金市場;三是監督基金的日常動作,使之規范化;四是出版基金管理專業刊物;五是培訓基金從業人員;六是仲裁有關基金方面的糾紛;七是維護和樹立基金業的良好社會聲譽。
3、成立投資基金的評估機構。隨著投資基金市場規模(市場絕對規模和相對規模)的迅速發展,建立全國統一的基金評估機構也很重要。資產評估有利于明晰企業產權關系,強化投資公司管理,合理補償資產,優化公司資產結構,保護國有資產,維護投資基金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
4、建立各項規章制度。我們可以通過建立信用等級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經理人,托管人考評制度,從不同側面對投資基金市場進行監管。一是建立信用評級制度。根據不同投資基金的風險程度,模仿債券評級的辦法,對投資基金進行信用評級,該信用主級主要依賴基金的經營業績,投資政策與目標。管理人的業務水平及組合投資的效益和風險等幾方面。它不僅為證監會對投資基金市場監管提供客觀的依據,也為投資者的理性投資提供了可靠保證。二是建立規范的信息披露制度。與股票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一樣,基金管理公司必須執行信息披露義務,披露內容包括各類報表、投資規模、投資方向、預期收益及重大事件披露等信息。三是建立經理人、托管人考評制度。由投資者、行業協會和證監部門組成的評審團定期考評并公布于眾,以褒揚先進,強化托管各方的責任心和使命感。
5、完善投資基金市場的社會監督機制。國外經驗證明,完善的投資基金市場社會監督機制是投資基金市場健康發展的必要保證。首先,要利用投資者對基金市場進行外部監督。其次,建立完善的投資基金評價體系。包括建立全國統一的基金評估機構和創辦基金專業刊物兩個方面。再次加強具有公正性、權威性的會計、審計、法律等中介機構的建設。此外,還應建立先進完備的技術監督系統即電子監督系統,對投資基金市場的運行和投資基金的投資運作進行跟蹤和監督,使其理性化、規范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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