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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伊斯蘭教認為,唯有勞動創造出來的產品才有價值,而貨幣本身不能創造價值。因而,利息是一種不勞而獲的收入,會鼓勵人們放棄誠實勞動,過著食利的寄生生活,并導致社會貧富分化。因此,禁止利息也成為伊斯蘭銀行的核心經營原則。
1.2風險共擔,利潤共享伊斯蘭銀行禁止利息,但可以賺取利潤。并且在伊斯蘭教法看來,利潤具有不確定性,代表了穆斯林的積極進取精神,是創造社會財富的結果。為了獲取利潤,伊斯蘭銀行作為資金提供者,需要與資金使用方(客戶)共同參與生產經營活動,共擔風險,共享利潤。這與商業銀行收取固定利息的經營模式截然不同。對存款業務,伊斯蘭銀行也不是支付固定利息,而是把自身的經營收益按照一定比例支付給存款人。
1.3以實物資產為基礎,禁止投機伊斯蘭銀行的所有交易必須以實物資產為基礎,且經營活動必須與伊斯蘭教法相符,嚴禁向軍火、煙酒、賭博等行業提供資金。如有不符合伊斯蘭教法的投資利潤,必須將其捐獻給慈善組織或伊斯蘭宗教組織。與此同時,除了與流動性管理、資產負債管理和風險管理相關的資金交易業務外,伊斯蘭銀行嚴禁從事純粹投機性的資金交易行為。
1.4設立伊斯蘭教法委員會為了讓經營活動符合教法,伊斯蘭銀行需要成立伊斯蘭教法委員會,又被稱為“沙里亞委員會“(Shariah)。該委員會由3名以上精通伊斯蘭教法,并有相關經濟金融知識和經驗的學者組成,獨立性很強,職責是對伊斯蘭銀行的經營活動是否符合伊斯蘭教法進行監督和規范。
商業銀行作為一種金融機構,根本目的在于為國家實體經濟提供資金融通服務。商業銀行服務實體經濟的過程中,因為經營機制上的缺陷,存在著明顯的宏觀金融風險。體現在以下三點:
2.1商業銀行制度鼓勵過度消費信用是西方國家金融體系的基礎。在西方國家,個人信用的使用非常普遍,住房、汽車、家電甚至旅游消費都能進行消費貸款,個人信用無處不在。商業銀行基于自身利益的追求,不斷進行信貸產品開發和更新換代,刺激人們進行消費信貸。甚至有些商業銀行還利用消費信貸合同中的隱晦條款,誤導人們的過度消費。由于人們消費行為的非理性,在經濟繁榮時期,往往會對未來的收入過度樂觀,從而進行大量的信用消費。當經濟緊縮,失業率上升且收入顯著下降時,商業銀行所面臨的信用風險就會大幅上升。
2.2普通商業銀行的順周期信貸加劇了經濟風險普通商業銀行為實體經濟提供融資服務,但商業銀行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時,卻通過順周期信貸加劇了經濟風險,對銀行和國民經濟都造成了巨大沖擊。具體來說,當經濟景氣時,企業經營狀況較好,普通商業銀行往往會采取比較寬松的信貸政策,從而通過增加貨幣和信貸推動經濟的過度繁榮。但是當經濟衰退時,企業經營狀況面臨困難,普通商業銀行為了規避風險,往往會采取緊縮的信貸政策,貨幣和信貸的緊縮又進一步加劇了實體經濟的下行風險。對于普通商業銀行體系的順周期信貸,到目前為止,尚沒有有效的機制加以解決。普通商業銀行對經濟的順周期影響,意味著更多非理性繁榮和更深的蕭條,大大增加了銀行和國民經濟的運行風險。
2.3普通商業銀行過度的金融創新有效的金融創新可以分散經營風險,提高稀缺資源的配置效率,從而提升商業銀行的競爭力,但過度的金融創新則會適得其反。自上世紀80年代初里根政府執政以后,世界范圍內的新自由主義日益盛行,也日益注重市場機制對經濟的調節作用。在這種背景下,各種經濟管制,包括金融管制不斷放松。以美國為例,通過制定《加恩-圣杰曼儲蓄機構法》、《1987年公平競爭銀行法》、《1989年金融機構改革、復興和實施方案》和1999年《金融服務現代化法》,商業銀行在經營商所受到的限制不斷被取消或放寬。特別是自上世紀90年代末以來,利率不斷走低,資產證券化和金融衍生產品創新在普通商業銀行經營中得到飛速發展。隨著金融競爭日益加劇,美國華爾街的投機氣氛也日益濃厚。過度的金融創新,以及金融創新復雜程度的日益加深,使得中央銀行都無法清晰把握其走向并進行有效監管,最終給銀行風險管理帶來了極大的沖擊。
3伊斯蘭銀行的宏觀金融風險
相對普通商業銀行而言,伊斯蘭銀行因為在經營理念和方式上存在很大不同,使得其金融風險也比較小。具體而言,體現在以下三方面:
3.1伊斯蘭銀行在風險方面持保守態度伊斯蘭銀行在經營理念和服務方式上遵守伊斯蘭金融法制。伊斯蘭經濟思想提倡節儉、反對鋪張浪費。伊斯蘭銀行在業務經營中也貫徹了這一原則,不鼓勵客戶通過大量借款過度消費。例如,伊斯蘭銀行不允許客戶對存款賬戶透支,只向購買房地產的客戶提供其承受能力內的貸款。如果客戶用不完授信額度,伊斯蘭銀行還將對其進行會費減免。同時,伊斯蘭銀行也禁止投機行為,要求所有的銀行產品和服務都以有形資產為基礎。即使是進行金融創新和衍生金融工具應用時,也必須在合理的范圍內進行,嚴禁單純以承擔風險來追求受益的行為。這樣,在普通商業銀行飽受游資投機之苦、面臨金融市場劇烈波動風險的時候,伊斯蘭銀行卻可以將游資與投機隔離出去。
3.2伊斯蘭銀行很好地解決了順周期信貸問題伊斯蘭銀行強調銀行與企業風險共擔,用長期眼光看待商業活動,采取長期投資策略。按照伊斯蘭教法,不管是工業、農業、服務業,還是在簡單貿易中,伊斯蘭銀行和客戶都必須平等地分擔風險,在共擔風險基礎上共享利潤。這要求銀行與客戶以合作伙伴的關系參與生產經營活動。由于實業投資期限一般較長,伊斯蘭銀行在資金投放時,往往不是只針對當前經濟金融狀況,而是從企業長遠經營角度去進行風險與收益評估。這種跨較長期限的決策方式很好地解決了普通商業銀行順周期信貸問題,保證了經濟和金融的正常平穩運行,也大大降低了經濟和金融非理性大幅波動的風險。
3.3契約執行中的宗教約束機制伊斯蘭銀行在風險管理上可以借助宗教約束機制,大大降低銀行資金投放的風險,這是普通商業銀行難以企及的,是穆斯林必須遵守的宗教義務,其鼓勵穆斯林從個人財富中拿出一部分,用來幫助別人。同時,伊斯蘭教法也鼓勵債權人對窮人或難以償還的債務予以減免。因此伊斯蘭國家的債權人對自身債權的維護一般都采取比較溫和的方式,糾紛和訴訟很少發生。與此同時,伊斯蘭教法也強調契約神圣,要求債務人必須在力所能及的范圍內盡最大努力來保證合同的執行。如若有穆斯林不積極履行自己的契約義務,伊斯蘭銀行可以通過有身份的伊斯蘭教人士,包括宗教咨詢委員會委員、阿訇或教主對其進行勸誡,甚至進行宗教懲罰。因此,除非萬不得已,在宗教約束機制下,穆斯林借款人一般都會盡力履行與伊斯蘭銀行的合約。這種溫和的、有外部宗教約束機制的契約糾紛解決方式,既符合社會道德,又能讓伊斯蘭銀行最大限度地收回資金。傳統商業銀行經常出現的借款人卷款潛逃等惡意逃債行為,在伊斯蘭銀行很少發生。
4結語
(一)非銀行金融機構融資
房地產開發商通過公開市場發行股票和債券進行直接融資一度被暫停,獲得銀行信貸條件苛刻且規模受限,因此非銀行金融機構日益成為房地產開發商融資的重要渠道,信托資金、資產管理公司資金、私募地產基金、民間金融機構對房地產開發商的融資近年來發展迅猛。
(二)海外金融市場融資
鑒于中國大陸融資困難,近年來,一些房地產開發商紛紛到中國香港、新加坡等地通過發行股票或債券的方式獲得融資,不論是股票融資還是債券融資,市場影響力和信用評級都是融資成本和融資成功率的重要影響因素,因此,在海外市場成功融資的主要是國內一些一線房地產開發商。
(三)通過創新方式獲得銀行資金
由于房地產開發商在銀行的直接信貸受限,通過新通道獲取銀行資金成為可行的方法。廣為市場熟悉的操作方式是銀信合作,即銀行通過向客戶發行理財產品,將所籌集資金作為單一資金委托信托公司投向房地產開發商,該方法于2010年7月被銀監會叫停。[1]但很快一些更為復雜的操作方式出現:一種是銀證信合作,即銀行發行理財產品后,將所籌資金交給證券公司,由后者訂立集合資產管理計劃或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再將這一資產管理計劃對接信托公司,最終投向房地產開發商;另一種方法是找一筆過渡性資金,先成立房地產信托計劃,再由銀行拿理財產品籌集到的資金受讓該信托計劃的受益權。③這些方式實質上延續了銀信合作。除了換通道獲得銀行資金外,房地產金融市場主體還充分利用限制規則未覆蓋的方法為房地產開發商融資,比如借用應收賬款質押貸款來為開發商融資。應收賬款質押貸款④的常用操作方法是:首先,由開發商與建筑商或設備供應商簽訂商務合同,提供服務或設備,形成建筑商或設備供應商的應收賬款;其次,由建筑商或設備供應商以對房地產開發商的應收賬款質押給銀行,取得銀行的貸款;最后,貸款到期時,要么由房地產開發商還錢給建筑商或設備供應商,由后者歸還貸款,要么建筑商或設備供應商到期不還,由銀行向開發商主張債權代位求償。這樣,名義上是給建筑商或設備供應商的貸款,實質上是在為開發商融資。
二、宏觀調控背景下購房者融資創新的主要表現
隨著房地產市場宏觀調控向縱深發展,對需求方的調控力度也日漸加大,對購房者的金融限制即限貸政策,成為一種抑制投資需求的有效手段,但目前看來,繞過限貸政策的購房者融資創新日漸成熟。
(一)非銀行借貸機構融資
受限貸政策影響,部分地區二套房商業貸款的首付比例提高,三套房或多套房商業貸款被叫停。⑤如果資金缺口不大,除自籌之外,還可向小貸公司、典當公司等民間借貸機構融入短期小額資金。但向民間借貸機構借款往往需要抵、質押物,而且成本較高,因此這一途徑僅可用于滿足償還資金預期明確、金額較小且期限較短的購房者需求。當然,如果資金缺口非常小,購房者可根據月收入狀況向消費金融公司申請消費貸款。
(二)以變通方式從銀行獲得資金
如果購房者資金缺口較大,難以承擔小貸公司、典當公司的高成本融資,或者短期內無法償還借款,以變通方式從銀行獲得資金也是可行的。一些企業購房者可以動用運營資金購房,然后向銀行申請流動資金貸款甚至是裝修貸款來緩解運營資金壓力。個人購房者也可以其持有的其他房產作為抵押物申請消費貸款用于購房,只是這種操作方法成本高且有與現行法規相違背的嫌疑。但這并不意味著購房者完全無法從銀行獲得資金,如果資金缺口不大,購房者可以通過一張或多張高限額的信用卡分期付款⑥的方式來獲得銀行資金,此外,一些在部分商業銀行有較高綜合授信額度的購房者,可以直接動用這一授信額度購房。
(三)通過房地產銷售公司搭建的融資平臺獲得資金
購房者從民間借貸機構和銀行獲得資金的決策與操作往往是分散進行的,但目前在房地產市場上出現了一個令人警惕的新動向:房地產銷售公司正努力與民間借貸機構或銀行合作,搭建系統性滿足購房者資金需求的融資平臺。在公開宣傳口徑上,一些知名的房地產銷售公司與民間借貸機構或銀行的合作往往強調優勢互補:房地產銷售公司提供優質的客戶資源,與民間借貸機構或銀行的資金資源形成有效互補,大致的合作方式如圖1所示。雖然在各種合作意圖的聲明以及網頁典型推廣案例中,房地產銷售公司與借貸機構合作,對有資金缺口的購房者融資都有意淡化購房色彩,轉而突出家庭消費、經營周轉等功能,⑦但這些需求都是購房者在購房后的資金緊張造成的,這難道不間接構成為購房人融資?購房人完全可以從親朋好友或工作單位短期借款購房,然后申請此類合作金融產品,獲得融資后歸還此前借款。此外,此類合作金融產品中,小貸公司等民間借貸機構提供的家庭消費貸款本身監管寬松,商業銀行提供的綜合授信額度往往采取“一次審批,循環使用”的授信方式,在資金使用過程中并沒有過多監控,這些資金不排除有直接用于購房的可能。⑧民間借貸機構和商業銀行之所以愿意提供此類融資服務并放松監控,至少有以下兩方面原因:其一,在客戶選擇上,可以有意識地向償還能力強的二套房甚至多套房購房者傾斜,這類人群凈資產較高,往往可以提供其他房產作為抵押物,違約風險低;其二,在融資金額和期限上,可以有意識地選擇資金缺口小、借款時間短的客戶,回避風險的同時加速資金周轉。
三、宏觀調控背景下房地產金融創新的理論邏輯
毫無疑問,不論是房地產開發商還是購房者,在繞過房地產金融調控壁壘、通過創新方式取得各類融資的過程中,其融資成本總體上要高于銀行貸款,究竟是什么動力驅使他們承擔高成本去融資?各類資金供給方為什么也愿意貸出資金?
(一)生產者背景下商品房價格上漲的內在機制
“生產者”是一個與“消費者”相對立的概念,是美國制度經濟學家加爾布雷思(JohnKennethGalbraith)提出的。加爾布雷斯認為生產者總是不斷自行研究、設計、開發新的產品,自行安排生產,自行規定價格,然后通過龐大的廣告網、通訊網和推銷機構向消費者進行勸說,讓消費者按照生產者安排的品種、規格、價格來購買商品,這就是“生產者”。在生產者市場中,不是需求創造供給,而是生產創造消費,出現這種市場力量不均衡是由于生產者總是有組織的、集中的機構,可以動用規模性的力量,而消費者則是分散存在的,很難形成集體平等地和生產者議價或維權。有學者認為我國的房地產市場是一個相對典型的生產者市場,唐文進就對這一問題進行過深入討論。[3]在房地產市場上,從買地到設計,從施工到銷售,都是由房地產開發商的專業團隊決策并主導完成的,反觀消費者,除了決定買還是不買以外,對商品房的上述開發過程沒有直接影響力。⑨因此,房地產市場的生產者特征明顯。在一個生產者市場上,價格的確定往往有利于生產者。與社會福利最大化情形相比,生產者剩余多而消費者剩余少,這一點與壟斷非常類似。其實房地產市場的確具備一定的局部壟斷特征,雖然房地產開發商數量龐大,但由于商品房是地上附著物,購房者的工作和生活半徑是有限的,他們往往僅對某一特定區域的商品房才形成有效需求,而在這一特定區域內的商品房新增供給往往僅由為數不多的開發商提供,這就在局部區域內形成了寡頭壟斷甚至是完全壟斷。不論房地產市場是生產者市場還是具有壟斷特征的市場,其價格必定比完全競爭市場上的價格高,房地產開發商存在較高的經濟利潤。靜態來看,即便政府實施金融調控政策,房地產開發商依然有足夠的利潤空間來承擔較高的財務成本;動態來看,由于房地產市場是一個生產者市場,如果此前的利潤空間不足以承擔提高了的財務成本,房地產開發商完全可以通過提高商品房出售價格的方式來轉移成本,以保證其經濟利潤。如圖2所示,初始狀態下,某區域商品房供給為S1,商品房需求為D1,開發商定價為P1,商品房超額供給為AB。⑩房地產金融調控使得開發商的財務成本上升,該區域商品房供給變動到S2,如果此時P1的價格不足以使開發商獲得正常利潤,即經濟利潤為負數,他們就會漲價至P2,此時商品房超額供給為ED,待售商品房積壓嚴重,不利于開發商的資金周轉,于是開發商自己或發動銷售公司加大宣傳力度,千方百計對消費者進行游說,逐漸使得對該區域商品房的需求由D1上升到D2,開發商又成功地賣出了EC的商品房,待售商品房回到較正常水平CD。
(二)房地產金融市場上的尋租機制
既然房地產開發商可以較為自由地將財務成本上升轉移成商品房價格上升,那么理論上,只要還有漲價的空間,繼續上升的財務成本也是可以接受的,除非價格嚴重透支了消費者的購買力,使出全部游說本領也無法提高商品房需求,價格無法繼續上漲,財務成本的上升耗盡了開發商全部的經濟利潤,否則這一尋租過程不會停止。這一機制使得開發商能保持良好的信用記錄,具備較強的財務成本承擔能力,各類型的資金供給方自然有向房地產開發商融資的動力,面對政府的金融調控政策,供給方自然會合作起來,想盡一切可行的路徑,實現對開發商的融資,這不僅有利于解決開發商資金需求,更使資金供給方獲得較調控前更高的利息收入和服務收入。針對二套房甚至多套房的購房者,首先,這部分人資產凈值較高,可以提供其他房產進行抵押或者其他資產權利作為質押,風險保障程度較高;其次,這部分購房者購二套房普遍付較高比例首付或購多套房的全款資金缺口不大,期限較短,償還能力較強。這兩方面原因也使得資金供給方在風險可控下能得到較高的利息收入和服務費。值得說明的是,房地產銷售公司在這一過程中有兩個方面的重要功能:一方面,他們是主要的宣傳策劃者和游說者,只有更多的人被他們打動進而購房,他們才有獲得更大利益的可能;另一方面,如果購房人資金缺口不大,但受制于房地產金融調控政策無法獲得銀行融資,他們作為信息的掌握者,自然會努力尋找銀行和民間借貸機構合作搭建針對購房人的金融平臺,在賣出更多商品房獲取收益的同時,還可分享對購房人融資產生的部分收益。在房地產金融市場上,資金提供方在房地產銷售公司的幫助下大規模尋租,某種程度而言,房地產金融調控反而有助于調動他們的尋租熱情———對難以直接從銀行獲得信貸資金的房地產開發商和購房者而言,這部分資金來源彌足珍貴。
四、宏觀調控背景下房地產金融創新的影響
針對政府的房地產金融調控政策,不論是作為商品房供給方的開發商,還是作為商品房需求方的購房者,都因為各種房地產金融創新而獲得了融資,成功地繞開了調控壁壘,這對房地產市場、房地產金融和房地產宏觀調控產生了重大影響。
(一)商品房供給不斷增加的同時價格不斷上漲
房地產金融創新最直接的影響就是推動商品房在供給不斷增加的同時價格不斷上漲。之所以推動商品房供給不斷增加,是因為房地產開發商的融資并沒有受到調控政策的顯著影響,特別是對那些大的開發商而言,他們不僅融資渠道多,而且融資成本也相對低,這些足以調動他們拿地和建設的熱情,因此商品房供給不斷增加。之所以在供給增加的同時商品房價格也不斷上漲,原因有二:其一,在生產者市場上,供給決定需求,在不斷增加供給的同時,開發商和銷售公司通過報紙、電視、網絡、廣播、電話等各種媒體對消費者展開高強度宣傳和游說,使商品房有效需求也不斷增加;其二,在生產者市場上,市場定價權較大程度上歸于生產者,與傳統的銀行貸款相比,即便通過金融創新取得的融資成本較高,開發商們也能通過漲價消化提升的融資成本。
(二)房地產市場和房地產金融市場風險加速聚集
房地產金融創新的間接影響就是房地產市場和房地產金融市場的風險正在加速聚焦。在各種房地產金融創新的金融支持下,開發商在不斷增加商品房供給的同時不斷推高房價,根本原因在于其能夠通過宣傳和游說拉動需求,但針對二套房和多套房購房者的金融創新類融資恰好說明這種宣傳和游說的力量正在減弱———開發商、房地產銷售公司僅通過宣傳和游說已難以有效拉動需求,還必須解決二套房和多套房購房者的資金缺口才能有效發掘購房需求。而一旦這一部分購房者的需求得到滿足后,有可能不再有足夠的需求來消化增加了的供給,待售商品房大量積壓,不排除房地產開發商們本著先于其他人逃離市場的心理進行恐慌性拋售的可能,屆時房地產市場將受到沉重打擊。房地產市場的風險一旦成為現實,房地產金融市場甚至整個金融體系都會受到震動。一方面,對開發商的各類融資,包括銀行貸款、信托資金、海外債券、房地產私募基金和民間借貸機構資金都將面臨較高的違約風險。受近年來房地產金融調控的影響,銀行貸款在房地產金融中所占比重不斷下降,且銀行主要放貸給一些實力較強的一線開發商和地區龍頭開發商,貸款成本也相對較低,這部分資金出現問題的可能性較小,因此銀行體系相對安全。但其他各類融資由于主要面對的是中小型開發商,成本較高,違約風險非常大。如果這些違約風險集中爆發,風險就會沿著資金的中間供給方到最終供給方的路徑傳播,逐漸演化成系統性的金融風險。值得說明的是,在這部分融資中,雖然銀行系統表面上看起來相對安全,但其他各種融資方式或多或少、或直接或間接都與銀行有某些關聯,比如通過銀行發放的委托貸款,以及實際上來自于銀行表內或表外的資金,因此銀行系統想要獨善其身實際上是不可能的。另一方面,房價如果出現較大幅度下跌,不排除部分首付比例較低的購房者違約,由于這部分資金主要是銀行的按揭貸款,銀行系統可能會在風險暴露的同時被迫處置數量巨大的抵押房產,這又會反過來加劇房地產市場風險。
(三)房地產宏觀調控政策效果不明顯
房地產金融領域諸多創新的實質是繞過調控壁壘,這使得房地產宏觀調控政策效果大打折扣,政府的房地產金融調控政策僅在銀行信貸系統內得到了較好地施行,還不排除有部分銀行打球參與房地產金融創新。這些創新在相當程度上削弱了政策制訂部門的聲譽———他們的調控手段總是漸漸地失效,調控目標總是難以實現。這對房地產市場的影響非常嚴重———人們漸漸習慣了市場的“智慧”,而不大理會政策的規制。近年來,房地產宏觀調控政策效果不明顯,與這種預期的不斷強化不無關系。
五、針對房地產金融創新的優化管理建議
房地產金融創新使得房地產金融調控政策的效果不明顯,增加商品房供給的同時推高房價,加速房地產市場和房地產金融市場的風險聚集。為此必須調整房地產宏觀調控的政策思路,采取果斷措施,加強對房地產金融市場的管理。
(一)調整房地產宏觀調控的政策思路
基于房地產市場是一個生產者市場的判斷,宏觀調控的重點應該是加大供給和管理市場對房地產的預期。雖然近幾年來,政府主管部門加快了保障房建設,增加了居民住房的供給,但是仍然存在兩個突出問題:其一,保障房建設計劃體現出各行政區劃平均分配的特征,這使得一些三、四線城市保障房供給相對充足,少數地區甚至過剩,[4]而一些人口高度集中的一、二線城市保障房供給相對較少,并且往往處地偏遠,相當部分有資格的購房者購不到房,成功購房者工作生活存在諸多不便,生活成本提高不少;其二,保障房在建設、出售過程中存在管理漏洞,出現了一些房屋質量無法保障、購房人資質可疑等違規現象,使得保障房的保障功能打了折扣。針對這兩個問題,政府主管部門一方面應該合理安排保障房建設計劃,加大一、二線城市的保障房供給數量,特別是要在城市相對中心地段多建設一些保障房,可以采取土地出讓配比策略,出讓一塊地給開發商的同時,緊鄰開發一定數量的保障房,既增加中心城區保障房供給,又對普通商品房價格形成壓力;另一方面要嚴格管理保障房的選址、規劃、施工、發售各環節,增加對各種違法違規行為的打擊力度,充分發揮保障房的保障功能。對房地產市場預期的管理是另一個重要的宏觀調控思路,要強化房地產市場供給不斷增加和多樣化的預期,要強化社會房地產投機的風險意識,穩定房價預期,房地產主管部門和宣傳主管部門要定期全國和各地房地產市場發展情況的數據,特別是風險提示性的數據,并多渠道進行分析與宣傳。加強對房地產開發商和銷售機構的宣傳管理,對于夸張不實的宣傳和欺騙性的游說,要加大打擊力度,盡最大可能促使購房人理性決策。
(二)調整銀行業房地產信貸的管理思路
如前所述,在針對房地產金融宏觀調控的各類金融創新中,銀行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從表內來看,現行的房地產信貸調控政策取得了一定的效果———規模和風險皆可控,但如果把各種表外業務考慮進來,可能結果并不樂觀。此外,一些銀行通過其他主體間接給房地產開發商融資,或者通過其他信貸業務對購房者提供融資以彌補后者購房后的資金缺口,實際上還是在為房地產供需雙方融資,并且成本不斷推高,風險卻未降低。雖然管理部門不斷完善其調控措施,如銀監會2010年7月叫停銀證合作,2013年3月又了《關于規范商業銀行理財業務投資運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商業銀行合理控制理財資金投資非標準化債權資產的總額并加強管理,這意味著銀行理財產品通過證券公司成立資產管理計劃再通過信托公司為房地產開發商融資(市場通稱“銀證信合作”)的通路被大幅收窄。但金融市場參與者眾多,業務多樣,由于資本的逐利性,資金從盈余單位向赤字單位的流動很難徹底切斷,嚴格的控制并不一定帶來資金流動減少或停止,反而意味著更高成本的金融創新,因此,必須調整銀行業房地產信貸管理思路。在銀行房地產信貸管理方面,可以嘗試改“風險回避”為“風險轉移”策略,即銀行業適度放松對房地產供需雙方的信貸控制,再通過資產證券化等方式把不同風險等級的信貸資產轉移出去,這樣能降低房地產市場供需雙方的融資成本,在部分削減房價上漲動力的同時降低購房者的信貸風險。
(三)加強對房地產金融領域內非銀行金融機構和民間借貸機構的監管
【摘要】國際上,信貸資產轉讓是獲取“消費者剩余”的逐利行為;但是近期中國的信貸資產轉讓業務在某種程度上卻異化為逃避監管的工具。異化的背后,展現了中國銀行業面臨著與國外完全不同的金融制度環境和市場環境,并揭示了中國金融監管當局需要背負強化監管和促進金融發展的雙重任務。要完成任務,中國金融監管部門必須從更為宏觀的高度審視金融業的發展態勢、金融與經濟的適配程度,聯合和整合有效資源,改善基本金融環境。
【關鍵字】信貸資產轉讓;異化;金融環境
一、引言
一般意義上,自主達成的交易,必須滿易雙方對市場條件變化之后產生的“消費者剩余”的追求和瓜分。從國外金融發展歷程來看,銀行信貸資產轉讓正是基于這樣一種基本邏輯,開始于20世紀70年代,在20世紀90年代頗為流行:在交易量上有了重大發展;在交易對手的范圍上,由銀行同業拓展到了銀行與非金融機構之間展開。最近通過信貸資產證券化,將信貸資產轉讓推進到了新階段。隨著商業化進程的推進,中國銀行業也開始了對信貸資產轉讓中存在的“消費者剩余”的追求與瓜分,并且所有的信貸資產轉讓業務在形式上與西方的信貸資產轉讓并無二致。但是通過一段時間的實踐,我們發現中國的信貸資產轉讓業務出現了與國外明顯不同的景象,甚至異化為逃避監管的工具。基于在規范的基礎上進一步促進中國金融創新的目的,本文思考了以下問題:信貸資產轉讓的基礎是什么?中國的資產轉讓業務呈現與國外不相同的景象,其內在根源是什么?中國監管當局又應該從中獲得何種啟示?
二、信貸資產轉讓的理論分析
銀行同業信貸資產轉讓業務是指銀行與其他金融同業之間買賣一筆或者一組信貸資產的業務;其轉讓對象僅限于同業機構,包括商業銀行、信托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資產管理公司等,可以接受非金融機構為信貸資產轉讓提供擔保;轉讓標的僅限于同業金融機構向非金融機構提供的信貸資產,不包括金融同業的各類權益性資產(張宇哲,2003,《中信銀行搭建信貸資產轉讓二級市場》);轉讓方式包括有一次性買斷和回購。
一般而言,信貸資產轉讓是對金融市場的深度利用。按照現代金融理論,銀行是生產金融產品的機構,銀行開展信貸業務的實質是銀行向社會上的個人和機構通過轉讓資金使用權而生產金融產品并收取服務費的過程。因為信貸業務的實質僅僅是資金使用權的暫時讓渡,所以銀行擁有信貸類金融產品的部分控制權,比如銀行擁有貸款合同,以保證貸款到期時能夠收回資金的使用權。故,銀行開展信貸業務的結果就是:貸款者獲得了資金的暫時使用權,銀行獲得了信貸類金融產品的標志物——保證到時收回資金并獲取服務費的信貸合約。
從經濟學的最新進展看,只要兩個主體對同一種商品在同一時間的主觀評價不同,就存在交易空間,并可能為交易雙方帶來“消費者剩余”。依此看來,只要不同商業銀行對同一筆或者一組信貸產的評價不同,他們也就具有對信貸合約進行轉讓的動力。而對同一信貸合約產生不同主觀評價的原因大致有這樣幾種:一是由于某一時點,不同銀行所面臨的流動性需求約束不同,而流動性需求往往為硬約束,所以部分銀行為了獲取流動性,就會降低對已經發放出去但未到期不能收回的信貸資產的評價,而提高對現金資產的主觀評價。二是在某一時點不同銀行為分散風險而需要調整的信貸合約的區域、行業、企業分布結構的內容不同。對于同一筆或者一組信貸資產,對A銀行而言,也許是需要增加的項目,但對于B銀行而言,也許正好是需要減少的項目。這樣一來,他們之間也會產生對同一筆或者一組信貸資產主觀評價的差異。三是不同銀行所有者和經營者風險偏好發生了相對變化。比如,A銀行因為資本結構變化等原因,風險承受能力降低,他們對于風險較高的信貸資產合約的評價就會降低,相反也就可能存在一家B銀行會提高對于該合約的主觀評價。特別是由于發展戰略的調整以及對國家經濟形勢、行業發展趨勢、企業發展態勢的評價的不同,不同銀行之間對于同一信貸資產合約幾乎不可能存在完全一致的主觀評價。由于主觀評價的不同,就一定存在“消費者剩余”。只要達成交易的成本低于這一“消費者剩余”,我們就可以肯定作為追求利潤最大化的銀行,肯定會進行這一類信貸合約的交易。一個強有力的證據就是,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帶來交易成本的顯著降低,金融衍生產品的交易以于是就以超乎尋常的高速在增長。
三、中國信貸資產轉讓的異化
從上面的理論分析,我們可以發現,在一個完善的金融市場里,銀行參與信貸合約交易的根本目的是獲取不同銀行對同一信貸合約主觀評價不同而產生的“消費者剩余”,是一種明顯的趨利行為。但是如果我們深入考察我國銀行同業信貸資產轉讓業務,我們就會發現一幅完全不同的圖景。
2002下半年,我國央行開始批準銀行同業信貸資產轉讓業務,事實上在2002年上半年,就有銀行已經秘密開展此類業務(張宇哲,2003,《中信銀行搭建信貸資產轉讓二級市場》)。但是就目前的情況來看,我國部分商業銀行的信貸資產轉讓業務呈現以下三個主要特征:一是信貸資產轉讓主要采用回購形式;二是信貸資產轉讓的期限都很短;三是信貸資產轉讓協議達成的時間往往是商業銀行上報非現場監管資料的前幾天甚至當天。其實,正是這三個特征決定了中國商業銀行信貸資產轉讓具有與一般意義上的信貸資產轉讓完全不同的涵義。如果極端一些,甚至可以認為,我國部分商業銀行的信貸資產轉讓業務,不是正常尋利行為,而異化為逃避監管的工具。
第一,具有上述三種特征的信貸資產轉讓業務并不能夠從實質上優化銀行的信貸資產結構。因為信貸資產轉讓采用的是回購方式,相當大一部分轉讓期限在十天之內。這樣一來,賣出行能夠改變信貸資產結構的時間就少于十天。這樣一個相當短期限的信貸資產結構改變,對于銀行業務難以產生實質性的影響。
第二,這種轉讓很難幫助銀行解決流動性問題。因為回購期限短,信貸資產轉讓只會帶來帳面信息的改變,并不一定帶來現金的實際流動。即使有現金流動,除非賣出行面臨特殊的支付困難,否則這種確定的非常短期的現金流對銀行的流動性并沒有多大的幫助。并且,對于如此短期的現金需求,銀行完全可以通過交易成本低得多的同業拆借等方式進行,而不必須進行信貸資產轉讓。因為同業拆借是一個標準化的市場,銀行參與該市場的參與成本很低,合約的談判成本也非常低。相反,在信貸資產轉讓方面,要涉及很多筆業務,要涉及信貸資產的合約條款和資產狀況的確認等等,可以肯定其交易成本很高。
第三,這種轉讓業務可以有效規避監管。我國目前對銀行的監管分為現場監管和非現場監管。對于銀行日常經營狀況信息的獲取主要是通過非現場監管進行。為此,在我國目前的監管框架中,設計了十項指標,來保證監管者比較充分地掌握銀行的經營信息。如果在上報監管信息前夕,銀行進行信貸資產轉讓,只要所轉讓資產組合適當,完全可以輕易的修改這十項指標。又由于這種轉讓業務期限極短,在商業銀行上報監管信息之后的極短時間,商業銀行相關的經營狀況又會還原。這樣,銀行的非現場監管數據事實上就處于嚴重失真狀態。或者說,監管當局掌握的僅僅是銀行上報監管數據時的信息,而不是銀行日常經營中的信息。
如果銀行依據上述非現場監管數據,對相關銀行下監管結論,制定監管策略,那可能就會帶來嚴重問題。幸運的是,目前監管當局一方面有多種信息收集渠道,同時還有強有力的現場監管手段,并且初步建立了持續監管的機制與架構。在一定程度上,能夠對上述信息進行甑別。但是,因為甑別成本相對高昂,而監管當局受限于監管資源和監管成本的約束,并不能夠完全徹底地對此進行清理。所以,商業銀行在某種程度上,是可以通過這種合法方式掩蓋經營信息,逃避監管的。如此一來,我國的信貸資產轉讓業務在某種意義上,就不僅不具備發達金融市場上的信貸資產轉讓的積極功能,相反異化為合法逃避監管的工具。
四、異化的原因
我國目前正面臨加大金融對外開放的緊迫進程中,同時形勢要求監管當局鼓勵中國銀行業加大創新力度,提高競爭能力。所以,面對這種異化,我們不能夠以“一刀切”的方式叫停。但是,也不能夠對此視若無睹。從金融環境進行深入分析,并找出合適的“藥方”才是上上之選。通過分析,我們可以發現一個極為重要的結論:在中國目前的金融制度環境、市場環境之下,在信貸資產轉讓業務中,沒有足夠的“消費者剩余”供商業銀行獲取,而規避監管成為信貸資產轉讓的根本動力。
從金融基本制度環境看,商業銀行的激勵約束機制具有明顯的短期性。因為無論是國有銀行還是股份制商業銀行,銀行經營者一方面要面臨追求短期受益的所有者的壓力,比如國家財政增加收入的壓力和股東每年分紅的壓力;另一方面,政企沒有在根本意義上完全分開,政府干預金融的現象雖然有在最近幾年有明顯好轉,但在一定程度上還存在,銀行經營者在某些情況下,要考慮政府當期的一些特殊要求。但是政府的這些要求并不一定完全與銀行長期經營戰略在時間軌跡上趨同,有時甚至明顯背反。再則,到目前為止,我國沒有標準意義上的銀行家市場,應行經營者面臨的不是市場化的約束,其準入與身價不是由市場確定,相反銀行經營者面臨的只有法律的約束和監管當局的行政約束。特別是在經濟市場化轉軌進程中,金融法規與監管框架都處在不停的劇烈變化之中,銀行經營者難以形成長期的預期,自然其行為就難以長期化。在行為短期化的基本背景時,銀行經營者的行為會發生明顯的變異,突出體現在并不關心銀行未來的長遠發展,而是特別關注銀行當期在同業中和監管標者評判中所處的位置,以及銀行每年的盈利多少。我們可以預測,凡是能夠改善這幾項指標的政策,銀行會充分利用;相反,對于惡化這幾項指標的政策,銀行會盡量規避。從金融市場環境看,目前我國不同商業銀行對同一筆或一組信貸資產主觀評價的差異并不大,自然,通過信貸資產轉讓獲取信貸合約“消費者剩余”的可能性并不大。
第一,我國利率沒有市場化,而利率浮動范圍差別不大。這限制了各個銀行充分發揮各自管理不同資產的比較優勢,進行獲利的能力。于是,我國不同商業銀行對同一筆或一組信貸資產定價的差異很小,各家銀行都沒有為獲利目的進行資產轉讓的交易價值空間。價格管制導致了消費者剩余“租值”的耗散,在此也許獲得了另外的例證。
第二,風險評價粗放,差異不大,各家銀行缺乏對某一類資產進行專業化管理獲利的能力空間。由于種種原因,我國銀行業目前還處在“跑馬圈地”的階段,各家銀行還在以擴張市場份額為核心進行運作。信貸資產管理能力的深度提升,銀行經營的集約化,精細化還沒有提高到應有的議事日程上來。對于風險管理,核心也就僅僅是應對監管當局的監管,消解因風險過高帶來的監管當局對于該銀行發展強加的外部約束。真正為了銀行長遠健康發展,而強化風險管理的內在動力還明顯不足。這樣一來,各個銀行對于風險管理就顯得比較粗放。突出表現在貸款風險分類比較松,沒有專門的獨立的風險管理委員會,而已有的風險管理部門更注重于不良貸款的清收,而不是對于全部信貸資產的全面風險管理。風險管理的粗放,使得銀行之間對于同一筆或一類信貸資產的風險評價沒有太多的本質性差異,自然,他們對于該筆資產的評價差異不會出現太多的差異。當然,不存在他們在承擔這些資產轉讓帶來的交易成本之后還能夠獲益的風險定價空間。從此也可以看出,如果我國銀行業經營的根本態勢不發生改變,即使利率市場化成為現實,我們也不能夠奢望標準意義上的信貸資產轉讓能夠順利出現。
第三,我國的經濟發展階段和經濟格局,促成了銀行經營戰略的同質性,阻礙了銀行對信貸資產實行差別化管理的努力余地。中國銀行發展的多元化,差別化可以說是監管當局夢寐以求的。為此,監管當局也付出了巨大的努力。但是,實際情況并不理想。一個典型的例證就是,地方股份制商業銀行拼命突破區域限制,成為全國性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正全力以赴,要成為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正一心謀求成為城市商業銀行。金融差別化,并沒有成為商業銀行的追求。相反努力擴大勢力范圍,獲取一切可能的客戶資源正成為商業銀行經營管理的一種時尚和目標。這樣就導致了,我國每一家銀行都努力做所有的銀行業務,而所有的銀行都在相同的業務領域進行殘酷的“搏殺”。于是乎,銀行之間的個性化服務,差別化服務都成為服務于該“搏殺”的工具。當然,這種情況并不非不理性。因為,我國目前的人均GDP還在1000美元左右,而在收入差距不斷加大的背景下,能夠為金融服務提供盈利空間的潛在客戶是相對集中的。目前企業征信體系不完備,個人征信體系又相對缺失,更加大了金融服務的風險和成本。所以,各家銀行就努力爭取相同的高端客戶,互挖墻腳,進而業務趨同。遺憾的是,這種合乎個體理性的行為,一方面降低了我國銀行業綜合競爭力,另一方面弱化了銀行真正進行差別化服務的努力。在此,合符邏輯的結論自然就是,銀行不會主動出讓某一類優良信貸資產,也不會在沒有額外補償的前提下受讓某一類高風險不良信貸資產。
總而言之,我國銀行利用資產轉讓業務修改非現場指標,合法逃避監管,正是銀行信貸資產轉讓業務的核心要義之所在。而監管當局批準此項業務時,所希望的銀行優化資產組合、改善銀行流動性、提高銀行專業化經營管理水平等最多只是副產品。
五、對金融監管的啟示
通過上面的分析,我們發現矛盾的兩方面:一方面,監管當局出于良好愿望,自覺的啟動和放開了資產轉讓業務;另一方面,資產轉讓業務“理性”的異化導致非現場監管部分失效。這其實是目前中國監管面臨雙重目標的典型表現。這個雙重目標就是:中國的金融監管不僅僅要負責金融的規范;還要促進金融發展。而在某一個特定的時期內,同時滿足規范和發展的雙重目標,是非常矛盾的。因為規范意味著對己有的監管制度的認同和毫不動搖地執行;而發展意味著商業銀行某一些突破現有規則和制度的行為應該也必須得到認可。
更進一步說,這其實是在考驗金融監管當局的監管藝術和水平。因為我國目前金融發展處于低水平,又立即要面臨殘酷的國際競爭,低速發展都不行,不發展就更行不通。但是,經過10多年的發展,在目前的層次上,不規范很容易導致惡性競爭;再加之,由于各種原因,我國金融業已經承受了較多的金融風險,商業銀行沒有太多的能力承擔試錯成本。所以,規范,尤其是按照市場化方式進行規范,避免銀行發展落入低效率“納什均衡”陷阱是監管當局必須面臨的現實。
這樣看來,我國的金融監管必須堅持雙重發展理念。一方面,要以促進中國金融發展為己任;另一方面,在監管中,對于發展中的新問題,要通過發展監管技術和模式的監管發展理念來解決,要主動的促進中國監管事業的發展,使其適應金融發展的形勢。決不能受限于監管技術和水平而讓金融業“削足適履”。
要促進中國金融發展,必須改變中國金融的制度環境,改善中國金融的市場環境。如果不改變中國金融的制度環境,中國金融的發展可能走上畸形發展的道路,在某種程度上淪為少部分人和地區獲取資源的便捷手段,而對改進中國金融業的水平就不會取得應有的效果。如果不改變中國金融的市場環境,中國金融的發展,將更多的變為低水平的重復建設,業務范圍趨同,金融服務的對象一致,對一部分需求主體金融產品供給過剩,對另外一部分需求主體金融產品供給嚴重不足,進而出現金融業整體面臨“有效需求”不足的發展困境。這就要求金融監管部門必須站在更為宏觀的高度,審視金融業的發展態勢、方向,以及金融與經濟的適配程度,聯合和整合有效的資源,通過有效的監管促進金融的縱深發展。
主要參考文獻:
[1]胡美軍.中國金融監管的困境解讀[J]上海金融研究,20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