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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價中公眾的參與目的由于我國環境工程開展的資金來源于公眾交納的稅款,所以公眾有權利了解環境工程開展的情況。公眾需要了解每個環境工程開展的目的、過程、結果等。公眾是環境工程的使用者,他們很了解自己需要怎樣的環境工程,如果相關部門在開展環境工程時能聽取公眾的意見,那么環境工程開展的結果將更能滿足公眾的需求。由于種種原因,部分部門的環境工程工作存在偷工減料的現象、的現象等現象,如果公眾參與評價環境工程,公眾就能從各個角度監督環境工程開展的情況。相關的部門在開展環境工程的時候,如果能讓公眾參與評價,公眾將能理解到環境工程開展的情況是與自己的利益息息相關的,他們會愿意主動的配合環境工程開展的情況。
二、我國環境工程影響評價中公眾的參與現狀
1.參與的范圍狹窄公眾原本是環境工程體驗的主體,環境部門應當讓公眾廣泛的參與到環境工程影響評估中來,然而目前公眾參與的范圍極為狹窄,這體現在:部分部門認為自己是環境工程的主體,他們在開展環境工程時以自己的意見為重,拒絕公眾參與發表意見,或者即使允許公眾發表意見,也僅僅在公眾中選擇一些與自己意見相若的群體,讓他們做公眾的代表,這使公眾根本不能參與評價;部分部門的公眾意見統計缺乏科學性,這使他們選取的公眾參與影響評估統計全面。
2.參與的效果甚微相關的部門讓公眾參與評價的方法一般為調查問卷的方式,這種方式存在很多問題,比如相關的部門在建設工程以前未做好宣傳工作,公眾對環境工程一無所知,且部分公眾受到文化程度的限制,他們不了解調查問卷里的專有名詞,所以根本無法有效的參與的問題。
3.參與的內容片面相關的部門用調查問卷的方式讓公眾參與影響評價,然而這些問卷的內容是被相關的部門預設的,公眾能表達自己意見的渠道不多。相關的部門了解公眾的意見時,往往也僅僅將調查問卷的數據統計一下,看看數據的結果。
4.參與的結果滯后部分相關的部門在開展環境工程的時候,沒有事先的做好工程宣傳,沒有在工程開始以前詢問公眾的意見;在工程開展的過程中,相關的部門沒有向公眾詳細的說明工程開展的情況,也沒有做好與公眾的溝通;只有在工程完成以后,相關的部門才形式化的發放一下調查問卷,形式化的讓公眾參與影響評價。這種方法使公眾即使參與影響評價,環境工程的開展情況也幾乎成定局。
三、我國環境工程影響評價中公眾的參與措施
1.吸收國外的經驗,擴大公眾參與的范圍國外先進的國家做環境工程時,非常重視公眾的意見,他們調查公眾的意見時,會根據公處居住住的范圍、公眾的年齡、公眾的性別、公眾受教育的程度等情況做科學的模型評估,然后選取一個最能代表公眾意見的范圍人群讓公眾參與影響評價。他們相關的部門有時還會以座談會等方式與各類社會群體近距離的溝通。國內要做好公眾參與影響評價,就要吸收國外的經驗,用科學的方法選取參與影響評價的人群。
2.利用網絡的渠道,擴大環境工程的宣傳目前的社會正在向信息化的方向發展,未來公眾將能從計算機、移動設備中接受各種信息。相關的部門要建設專門的環境工程網站,然后定期的公布與環境工程相關的信息。比如相關的部門要在工程開展以前要公布環境工程的意向、在環境工程開展的過程中要做好財務、技術方面的公布工作;在環境工程完成以后要公布與質量相關的信息、相關的部門只有做好環境工程的宣傳,才能打好環境工程公眾參與評價的基礎。
3.開辟參與的平臺,廣泛收集公眾的意見相關的部門要用多種方法收集公眾的意見。以網絡的渠道來說,相關的部門可用發放網絡調查問卷的方式收集公眾的意見、用開設專門論壇的方式收集公眾的意見、用開設微博的方式收集公眾的意見。以實體的方式來說,相關的部門要定期用座談會、新聞訪談節目等方式收集公眾的意見。
根據土的顆粒組成情況,土料可分粗粒和細粒土兩大類。粗粒土類包括卵石、礫石、礫質土、砂等,細粒土類包括粉砂、粉土、砂壤土、壤土、粘土、重粘土以及由上述某些土類派生的粉質砂壤土、粉質壤土等土類。在堤防工程填筑中,有些工程的支撐棱體部分是用粗粒土做的,但是起防滲作用的斜墻或心墻基本上仍需用細粒土填筑,而大部分堤防工程原則上都采用細粒土類填筑。在一般情況下,細土類中的中粉質壤土以及粘粒含量≤40%的粉質粘土更為適宜作為筑堤土料,因為粘粒含量過低的土壤不易壓實,土體也易失水開裂。相反粘粒含量過低的土的碾壓含水率很難掌握,當含水率小時,經壓實后的填土仍很松散,達不到規定的質量要求;當含水率稍大一些碾壓時會發生“彈簧土”現象。且粉性土的抗滲透變形的能力較低,汛期高水位時,背水坡較易發生滑坡或流土破壞;干旱季節如果堤防表面植物防護做得不好,則會塵土飛揚,影響交通和環境。總之,應根據當地可供采用的土質,選取適宜的施工方法。
2碾壓式堤防填筑施工時土料的壓實問題
2.1土料的最大干密度和最優含水率
采用碾壓施工法對細粒類土進行壓實時,有2個土工指標很重要,即土料的最優含水率及其相應的最大干密度。這2個土工指標是從對土料的室內擊實試驗求得的。指標的物理意義是:當土的含水率最適宜時,由于土中所含水分使土顆粒表面都裹有1層薄膜水,而眾多土顆粒的接觸面上因為薄膜水的作用,在擊實試驗做功的擠壓下,能使小尺寸的土團粒滑移并楔入大土團粒的孔隙中,從而使土的空隙率變小,土的干密度變大,致使壓實土變得更加密實,而所含水分無多大改變,因而導致飽和度增加。如果土中含水率大于這個最適宜的值,則土顆粒表面的薄膜水增厚,引起土體膨脹,使干密度降低,所以擊實的效果是不好的,水分繼續增加時還會出現“彈簧土”現象;反之,土中含水率減小,則土團強度高不易發生畸變,同時土顆粒間作用不夠,要使小的土團粒滑移并擠入大的土團顆粒間的孔隙阻力很大,故擊實效果也很差,土料無法變得更密實。一般來說,某種土質最適宜的含水率在壓實功能的作用下只有一個數值,稱為最優含水率,它對應的土的干密度將會最大,稱為最大干密度。土的壓實一般能使其抗剪強度增加、壓縮性降低、滲透性減少,即其力學性能得到提高,這就是土料壓實的目的。作為設計要求提出的壓實干密度或壓實度,施工中必須做到,才能保證工程的質量和安全。現行的《土工試驗規程》中,對擊實實驗中采用輕型擊實試驗的擊實次數標準為25擊。25擊標準適用于采用羊足碾、氣胎碾、重型鏟運機等碾壓機具施工的大中型堤防工程。對25擊的標準實驗所得的干密度要通過輕型壓實工具是難以達到的,因為壓實功能不夠,即使多壓幾遍也無濟于事,所以壓實機具的選型要與擊實標準相匹配。
2.2土料的現場碾壓試驗
根據設計部門提出的填筑干密度或壓實度的要求,施工單位在開工之前要用規定的土料和壓實機具進行1次工地現場碾壓試驗。大中型特別是Ⅰ級堤防工程一般質量控制要求甚嚴,必須使上堤土料含水率控制在最優含水率,否則要作處理。而通常的中小型堤防工程要達到土料含水率嚴格按最優含水率控制是做不到的,所以有時也可按實際料場土的自然含水率(穩定值)進行控制,再通過現場碾壓試驗對設計施工參數進行適當修正,如果差別很大則在設計階段就要擬定有效的技術措施。2.3填筑鋪土厚度
每種碾壓機具都有一定的影響深度,如果鋪土厚度太厚,即使增加碾壓遍數也是徒勞的,因為除了表層一定深度內能滿足要求外,向下仍是疏松層,此時只有將超厚的土層挖去后再進行碾壓才能奏效。
3堤防工程施工中常見問題及處理
3.1架空層
施工作業面要加強統一管理,應做到統一鋪土和碾壓,并配備平土機具參與整平作業,作業段與段之間出現高差時應以斜坡相接,斜坡的坡度一般不陡于1∶3,上堤土料的塊狀粒徑應嚴格控制,對塊狀粒徑超過10cm的土塊必須進行破碎,避免出現大的塊狀土堆積而形成的架空層現象。
3.2界溝、界墻
施工過程中作業段之間未進行認真處理或層面未過界碾壓時,作業段處會形成虛土、塊狀土堆積現象,從而出現界溝、界墻等隱患部位。施工中應將界溝、界墻一定范圍內的填土挖開后重新分層鋪土填筑,與兩側填土以斜坡相結合,斜坡的坡度在1∶3~5之間,并適當地增加碾壓遍數。
3.3新、老堤連接處
新、老堤連接處應先將結合處老堤坡上的雜物、樹根、植物根莖清理干凈,并將老堤坡削成1∶3~5的緩坡;根據填土的進度進行逐層清理,以保證接頭處填土很好地結合,高差比較大時可適當放緩坡度。對于老堤坡上堅硬的粘土,在采用削緩堤坡的同時,可以沿緩堤坡上開挖一條結合槽,使新、老堤更好地連接。
3.4剛性建筑物結合處
建筑物兩側回填土的施工宜在建筑物的混凝土強度達到設計強度的50%~70%的情況下進行。應將建筑物表面的乳皮、粉塵等清除,對表面外露的鐵件割除后,應用水泥砂漿覆蓋保護,填筑時須將建筑物表面濕潤,邊涂泥漿邊土、夯實,涂泥漿高度應與鋪土厚度一致,嚴禁泥漿干涸后再鋪土、夯實,避免結合處產生接觸滲透和沖刷。
(1)因設計變更或工程規模變化而引起的工程量增減
(2)因設計變更而使得某些工程內容被取消
(3)因設計變更或技術規范改變而導致的工程質量、性質或類型的改變
(4)因設計變更而導致的工程任何部分的標高、基結、位置、尺寸的改變
(5)為使工程竣工而必需實施的任何種類的附加工作
(6)因規范變更而使得工程任何部分規定的施工順序或時間安排的改變
從以上類型可以看出,FIDIC條款中的工程變更范圍很廣,這些變更均涉及到設計圖紙或技術規范的改變、修改或補充,只要有監理工程師的工程變更令,承包商參必須進行工程變更,而沒有監理工程師的工程工程變更令,承包商就不能進行工程變更。值得注意的是,當工程變更超出上述范圍時,隨之也超出了監理工程師的權力范圍,此時的變更應由業主和承包商平等協商,簽署變更協議,之后方可由監理工程師按變更協議執行。另外,為便于合同管理和造價管理,對工程質量、性質或類型改變引起的工程變更在實踐中是有限制的,即通常要求變更后所出現的新的工程類型應是原承包合向中本己存在的工程類型。例如,將當合同中本已存在橋梁工程時,則將高路堤改成高架橋的工程變更才是可以考慮的,反之,這種變更是要限制甚至是不允許的。這是因為
第一,這種變更會使得質量控制難度加大,甚至會出現重大質量責任問題。因為當原合同中無橋梁工程項目時,意味著招標或資格預審時,并未對承包商的橋梁工程施工業績和施工能力進行審查,承包商不一定能勝任橋梁工程的施工
第二,這種變更會引發大量施工索賠。因為,在這種變更下意味著承包商要重新更換已進場的人員和施工機械設備,甚至要為此添置新的施工機械設備,承包商的施工隊伍調遣費、施工機械使用費為此增加,索賠因而不可避免。
第三,這種變更會增大工程結算和投資控制的難度。因為,在這種情況下,工程量清單中不可能有相應的計價項目和計價依據,變更工程的單價被迫要重新協商,原有的招標成果無法有效地發揮作用。
2工程變更的審查和管理
工程變更是監理工程師的一種權力,但監理工程師只有在滿足獨立、公正的前提下才能享有和行使這種權力。因此,FIDIC條款規定,當監理工程師的業務素質或道德素質無法滿足這種要求或監理模式改變時,可以通過專用條款對監理工程師的上述權力進行進一步限制或通過業主的監督和審查來進行進一步的管理。在變更工程的審查過程中應本著控制投資、保證質量、加快進度、提高效益的原則來確定工程變更的必要性與可行性。當上述原則在實施中存在著不一致甚至相互矛盾的現象時,應加強變更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和評審,并貫徹分級審批和互相監督的審查原則,避免濫用權力的現象發生(文2)。監理工程師在變更工程的造價管理中應貫徹合理定價和有效控制的基本原則,即變更工程的結算一方面要有合同依據,另一方面又要公平合理,即客觀地反映施工成本以及競爭、供求等因素對價格的影響,且總造價原則上應控制在概算或投資估算的范圍之內。
3變更工程的定價方法
3.1合同中有相應計價項目時的變更工程定價
3.1.1定價原則
l、以合同單價為計價依據
根據FIDIC條款第52條的規定,當合同中有相應的計價項目時,原則上應按其相應項目的合同單價作為變更工程的計價依據。此時,可將變更工程分解成若干項與合同規定相對應的計價項目,然后根據其完成的工程量及相應的單價辦理變更工程的計量支付。
實踐中工程任何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尺寸的改變引起的工程變更以及設計變更或工程規模變化而引起的工程量增減均可按上述原則來定價。這樣能保持合同履行的嚴肅性,有效地發揮通過招標而產生的合同價格的作用,同時能有效地避免雙方協商單價時的爭議以及對合同正常履行帶來的影響,且只要合同單價公平合理,則這一原則也是公平合理的。但當合同單價不合理時,則按上述原則計價時可能給業主或承包商帶來不利影響(單價偏高時對業主不利、單價偏低時對承包商不利)。但只要不損害公平原則或出現顯失公平的現象,則上述計價原則是仍應堅持的。
造成單價不合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承包商有意采用不平衡報價,將開工早的工程細目報價高一些,而將開工晚的工程細目報價低一些;或者將工程量可能增大的工程細目報價高一些,而將工程量可能減小的工程細目報價低一些等等,詳見文3。除此之外,還因為現行的招標文件中各工程細目的工作內容或單價構成并不十分明確,因而使得承包商無法將某些工作費用準確地進行分攤。例如,路面施工中要進行拌和場地的建設工作,當合同中對該工作的費用分攤方式有明確規定時,承包商在報價時可以明確地按規定分攤,但如果合同規定不明確,則承包商可以采用多種不同的分攤方式,他可能將其均攤到路面工程的報價中,也可能將其放入開辦項目的報價中等等,由此,也會相應地產生單價偏高或偏低的現象。為避免單價不平衡現象,在招標時,一方面應進一步完善現行招標文件的計量支付規定,對每一個工程細目的單價構成(包括計價內容和費用構成)應進行全面詳細的規定;另一方面,在評標時應對承包商的不平衡報價現象進行限制。
2、合同單價的變更原則
當變更引起的工程量變化較大或工作性質有重大改變使得繼續沿用原有不合理合同單價計價會損害公平原則或出現顯失公平的現象時,原有的合同單價應進行變更。FIDIC條款規定了變更合同單價的雙控條件。其表述是:“合同內所含項目的費率或價格不應考慮變動,除非該項目涉及的款額超過合同價格的20%,以及在該項目下實施的實際工程量超出或少于工程量表中規定之工程量的25%以上”(見文1)。但由于該條件過于原則,缺乏可操作性以及翻譯的原因,因而導致出現各種不同的理解,以及執行中出現各種不同的做法。如規定中的“項目”一詞,有的理解為被變更的項目,有的理解為變更后出現的項目(文6)。實際上這些理解均不符合FIDIC條款原文之精神,見文4。在這里,由于討論的是合同單價,即工程細目的單價,因此,規定中的“項目”一詞指的應是工程細目(Item),文5對此作了更清楚地規定。即當工程變更使得工程量的變化超出工程量清單中所列工程細目的工程量的25%以及該細目的合同金額超出合同總價的2%時,應對超出部分的工程量按新的合理單價辦理結算。新的合理單價的確定原則是:原單價偏高,應相應降低,反之,應予以提高。
3.1.2單價變更方法
變更單價的確定方法是較復雜的,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以下以一示例予以說明。某合同中有一“挖方”工程細目,按其工作內容以及當前的市場價格(考慮成本、供求及競爭因素),其合理的價格組成應為:
(1)直接成本:6.5元/M”;
(2)間接成本:1.5元/M3
(3)利潤:0.5/M3
所以其合理的價格應為8.5元/M3。(假定該價格為標底價)。但在報價過程中,由于多種原因,可能會出現以下三種報價:
第一種報價:8.5元/M3以上,即報價與標底相當甚至更高。
第二種報價:8.0元/M3,即報價中采取了讓利策略,利潤為0。
第三種報價:6.5元/M3,甚至更低,即在第二種報價的基礎上采用了不平衡報價法或將管理費分攤到了其它工程細目的報價中,此時的單價為一虧損價。
現假定因工程變更而使得挖方工程量有較大的增加,且超過了合同規定的“雙控”標準。此時單價的變更方法會因以上三種不同的報價方法而不同。
對于第一種報價。由于工程量的增加,承包商增大規模效益,其增加的工程量部分的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均會降低,因此,原有合同單價應予以降低,當單價因不平衡報價而超出8.5元/M3時更應如此。
對于第二種報價。盡管承包商并未承諾對變更工程繼續向業主讓利,但由于規模效益的增加會使得承包商獲利,因此其單價可維持不變。
對于第三種報價。由于其單價為一虧損價,因此繼續使用原單價對超出“雙控”的工程量計價是不公平的,此時應對超出部分的工程量宜采用8.5元/M3或8.0元/M3的價格來計價。
3.2合同中無相應計價項目的變更工程定價
3.2.1定價原則
l、以計日工為依據定價這種方式僅適用于,一些小型的變更工作。此時可將這些小型變更工作進行分解,并分別估算出人工、材料、以及機械臺班消耗的數量,然后由監理工程師發出指示,最后按計日工形式并根據工程量清單中計日工的有關單價計價。對大型變更工作而言,這種計價方式是不適用的。因為一方面他不利于施工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發生的計日工數量的準確確定會有一定難度。
2、協商確定新的單價這是合同中無相應計價依據時的常見做法,協商確定單價的方法通常有兩種,一種是以合同單價為基礎的單價確定法,另一種是以概預算方法為基礎的單價確定方法。
3.2.2定價方法.
1、以合同單價為基礎定價例:設某合同中瀝青路面原設計為厚4cm,其單價為80元/M3。現進行設計變更為厚5cm。則按上述原則可求出變更后路面的單價為:5/4×80=100(元/M3)該方法的特點是簡單且有合同依據。但如果原單價偏低,則得出的新單價也會偏低,反之,原單價偏高,則得出的新單價也會偏高。所以其確定的單價只有在原單價是合理的情況下才會相對合理,當原單價不合理(有不平衡報價)時,該方法對增加的工程量部分的定價是不合理的。
2、以概預算方法為基礎定價仍以上例說明之。先確定瀝青路面的施工方案和施工方法,進行資源價格的預算,之后按《公路工程預算定額》及相應的編制辦法,確定其預算單價。該方法的優點是有法律依據,產生的價格相對合理,能真實的反映完成該變更工程的成本和利潤。其缺點是不同的施工方案,施工方法會有不同的單價,另外該方法無法反映競爭的作用以及原有招標成果的作用,特別是當承包商有不平衡報價時,該方法會加劇總造價的不合理性。例如:假定本項變更發生后瀝青路面(5cm)的預算單價為120元/M2即比前述方法確定的單價(100元/M2)高出20元/M2,它表明原合同中瀝青路面(4cm)的單價80/M2偏低。其偏低的原因可能是承包商的報價普遍較低(即合同總價也偏低),也有可能是承包商在該單價上采用了不平衡報價法(即合同總價不低,但單價偏低)。對于前一種情況,采用預算單價后會使投標競爭所產生的積極成果不能有效地發揮作用,使合同的結算價回復到預算價。對于后一種情況則不僅不能使投標競爭所產生的積極成果發揮作用,反而提高了合同的結算價格,使合同的總結算價超過預算總價。下面以示例說明。
設某項目有挖方、填方以及路面三項工程,其工程量和標底價格如下表。當承包商采用平衡報價或不平衡報價時,其報價結果有所不同(承包商采用不平衡報價是基于路基工程開工早,適當報高有利于資金周轉及提前受益)。現假定路面在施工中由4cm變更為5cm;則采用不同的定價方法時會有不同的結算結果。從表中可以看出,如果未采用不平衡報價,則采用第一種方法定價時其結算總價為3965萬元。該價格的不合理之處在于,對增加的路面(1cm)工程量同樣要求承包商向業主讓利(10%),而承包商在投標及簽約時并末作此承諾。而采用第二種方法結算時,其結算總價為4420萬元。該價格的不合理之處在于,由于采用路面的預算單價作結算價,使得承包商在投標及簽約時作出的讓利l0%的承諾沒有真實執行(承包商的路面報價是90元/M2,標底100元/M2,故讓利10%)。
如果合同單價是一種不平衡報價,則采用第一種方法結算時其結算總價為4300萬元。其不合理之處在于,對增加的路面(1cm)工程量同樣要求承包商以低于標底20%的水平結算,而承包商在投標時并未作此承諾。而采用第二種方法結算時,其結算總價為4820萬元,其結算總價已大大高于預算(標底)總價(4520萬元)。其不合理之處在于原合同路面(4cm)的降價和不平衡報價因素使得其單價偏低的現象被新確定的單價完全消除,而挖方和填方報價偏高的現象仍在繼續執行價。
變更工程造價分析表
工程細單位數量(萬)標底平衡報價不平衡報價備注
單價金額(萬元)單價金額(萬元)單價金額(萬元)
挖方31008.58508.080010.01000
填方M31005.55505.05007.0700
路面(4cm)M226100.0260090.0234080.02080
合計400036403780
變更路面(5cm)M2261203120112.52925100.02600以第一種方法定價時
合計452039654300
變更路面(5cm)M226120312012031201203120以第二種方法定價時
合計452044204820
變更路面(5cm)M226120312011429641042704以加權定價法定價時
452042644404
3、加權定價法以上兩種方法均存在不足。合理的定價方法是在考慮路面(5cm)的單價時,在保持原有報價不受實質影響的前提下,對新增工程部分按概預算方法定價以此加權確定路面的單價。就上例而言,其合理的單價應為80+120/5=104(元/M2)該方法的不足之處是未考慮規模效益對成本和價格的影響。
4、定價方法的適用范圍上述方法中第二種方法適用于新增工程的定價,而第三種方法適用于原有合同工程作設計修改(尺寸修改)時的定價。在造價管理實踐中遇到的問題會比上述示例要復雜得多,但不管如何復雜,價格公平是造價管理的基本原則。
4工程總價的管理和控制
工程變更為承包商擺脫合同價偏低困境,擴大自身利潤提供了機會,也為監理工程師進行管理和控制帶來了很大的難度。監理工程師要搞好工程變更的造價管理和控制,首先應具備豐富的經濟知識和造價管理知識,其次,在進行造價管理之前,應對承包商的合同造價進行深入的分析和評估,確定該項目的成本以及承包商可能獲得的預期利潤,并且加強單價分析,對因不平衡報價產生的單價偏高或偏低的工程細目及與此有關的工程變更,更應加強跟蹤和控制。以下是一些在造價管理中應加強控制的工程變更:
(1)工程規模擴大的工程變更;
(2)單價偏高的工程細目其工程量會增大的工程變更;
(3)單價偏低(虧損價)的工程細目其工程量會減小的工程變更。
在變更工程造價管理過程中,除應加強變更工程的定價及單價合理性分析外,還應加強工程總造價的管理和控制,注意由此引起的其它索賠和反索賠的可能性,并保證工程總造價的公平性和合理性。FIDIC條款52.3款規定,如果在工程交工結算時,由于工程變更以及工程量的估計誤差使得工程結算款額的增加或減少合計起來超過“有效合同價”(有效合同價是指合同總價中剔除計日工和暫定金額報價)的15%,則對超出部分給總價公平性帶來的不利影響進行調整。這一條款實際上是對工程總價的公平性進行有效控制的一個有力規定。如何準確地執行這一規定則是在實踐中難度較大的問題。關鍵是監理工程師首先應通過造價分析確定合理的總造價,然后比較二者之間的差別,再對超過15%的部分按造價公平原則予以調整。
現仍以前面的示例為基礎進行說明。設該項目在實施中除路面(4cm)變更為5cm外,其工程量清單中的挖方和填方的工程量有估計誤差(或變更),其實測數量均為120萬M3,而不是100萬M3,則此時,如按前述的單價確定原則結算,項目的結算價格分別為4524萬元或4744萬元(見下表)。
總價合理性分析一覽表
工程細目單位數量(萬)實測數量(萬)平衡報價不平衡報價備注
單價金額(萬元)單價金額(萬元)
挖方M31001208.096010.01200
填方M31001205.06007.0840
路面(5cm)M2262611429641042704采用加權法確定單價
總額45244744
有效合同價36403780
超出比率24%26%
可以看出,不管承包商采用何種報價,其結算款的增加額均將超出有效合同價的15%。其中,當承包商采用不平衡價時,其結算款的增加額更大,說明如按原合同價(或工程變更的單價確定原則確定的單價)結算,其結算價的不合理性加劇,因而有必要對結算總價進一步進行調整。
當承包商采用平衡報價時,承包商會從土方的增加中獲得規模效益,但本例中承包商報價時已向業主讓利(挖方、填方單價均比標底單價低),因此,兩者相抵后,其結算款額4524萬元仍是相對合理的,即總價可不作調整。.當承包商采用不平衡報價時,承包商除獲得規模效益外,還會從土方的超高報價中獲得不合理利潤,其結算款額達到4744萬元,為有效合同價的26%,超過有效合同價的15%,因此其合同款額有必要調低。如考慮15%內的變化不作調整,而只調整超過15%的部分,且將挖方、填方的價格下調到8元/M3及5元/M3,,則調整后的結算情況是:
挖方:10×100(1十15%)十8×(120-100(1十15%))=1190萬元;
填方:7×100(1十15%)十5×(120—100(1十15%))=830萬元;
路面:26×104=2704萬元;
合計:4724萬元。
因此,通過該方法,下調了20萬元,總價的不合理性相對受到控制。總價調整問題也是造價管理和控制中十分復雜的問題,它取決于監理工程師對合理總造價的正確估計。上述示例中已作了許多簡化,實際情況要復雜得多,如工程量的變化意味著開辦費用也要發生相應的變化,但該例中沒考慮。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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