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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險公司對CRM的需求
“電子化保險”是中國商業保險發展的目標,更是現實的需要。網上保險、企業保險、網上支付平臺、BTOB、BTOC等以“保戶為中心”的金融保險服務是CRM的一種特殊形式。而目前CRM產品有很多種、保險公司究竟需要什么樣的CRM呢?不同于一般企業,保險公司使用CRM產品是用來整合自身擁有的保險資源體系、優化市場價值鏈條、打造保險的核心競爭能力,下面具體分析。
首先,CRM應當以現有的管理信息系統(MIS)和商業智能(BI)、決策支持系統(DSS)為基礎,注重組織再造與業務流程重構。通過改革和組織再造,整合內部資源,將傳統的電話保險、網絡保險、自助設備、網點整合成保險服務的前端體系,并滲透到管理、產品設計、財務、人力資源等部門,實現保險業務運營效率的全面提高。建立適應保戶戰略的、職能完整、交流通暢、運行高效的組織機構,以“保戶需求挖掘”和“滿足”為中心,實行業務流程的重構,加強基于保戶互動關系的營銷和產品銷售(服務)工作,統一保戶聯系渠道,針對保戶的需求及時推出創新的保險產品和服務,全面提高MIS應用級別和商業智能、保險業務信息系統、決策管理系統、經濟環境信息系統、保戶信息系統、統計報表系統、賬戶信息系統和決策模型、方法庫、專家系統等的應用效果,集中對業務流程的主信息流進行搜集、整理、挖掘、分析和利用,從而起到對商業保險提高管理效率、效果的重要作用,最終以形成CRM系統支持的商業決策分析智能為目標。
其次,CRM要能夠將原來相互獨立的商場、營銷、服務、管理人員整合成一個統一的、高效的、能夠滿足各種“保戶需要”的強大團隊,同時提供一個各部門共享的信息平臺。并通過這個平臺,為保護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個性化服務。
第三,CRM要能夠為保險系統打造核心競爭力。通過CRM來優化保險的組織體系和職能架構,形成高效運行的管理系統和信息系統,加強開發、創新和營銷金融產品的能力,從而為打造保險的核心競爭能力提供強有力的系統保障。
二、滿足保險業務的三類CRM
在上述目標下,有什么類型的產品可供選擇呢?對保險來說,有分析型、運營型和協作型三類CRM,而這三類CRM也有著很大差別,對于有不同需求的保險需要有不同的選擇。
1.保險分析型CRM
分析型CRM適用于保險分司在建立CRM的初期。隨著保險市場細分,各項新系統的應用,保險業務的各種離散的數據不斷增多,如何將這些龐大的、分散的、冗余的保險業務數據有效地管理和利用起來并發揮作用,是保險公司面臨的最迫切的問題。因此,建立分析型CRM通常是保險分司實施CRM系統的切入點。下面具體分析一下分析型CRM能滿足保險業務的哪些需求。
首先,滿足保險業務對“過程”管理的需求。過程管理是保險管理的主要部分,過去的重結果輕過程的管理模式,無法形成一種管理規范。利用分析型CRM,對整個經營過程進行跟蹤,并根據跟蹤的結果來調整經營方向,過程管理是保險公司提升整體管理水平的客觀要求。
其次,分析型CRM能夠滿足保險公司對保戶狀態、保戶行為分析的需求。利用分析型CRM提供的多維特征分析、保戶行為分析,使保險公司更清晰、深入地了解自己的保戶,并按行業(職業)、地區、消費習慣、年齡及性別等進行多角度的分析、論證,繼而制定和改進相應的市場策略,并利用分析結果指導保險分司的市場行為。
第三、分析型CRM滿足保險分司對保險成本分析的需求。傳統的理念認為“保戶就是上帝”。其實,保戶也并非都是上帝,有相當比例的保戶是會給保險帶來損失的。例如,服務費用過高保戶以及帶來訴訟的保戶等。利用分析型CRM對保戶進行綜合評價,準確判斷它對保險的貢獻度、忠誠度,從而實現按貢獻度、忠誠度對保戶進行分類,對重要保戶提供更加方便、快捷、滿意的服務,對其特殊要求給予更加快速的響應。對那些貢獻度極低,服務成本很高的保戶則降低服務水平直至剔除該用戶。
2.保險運營型CRM
運營型CRM適于保險公司在建立CRM的中期。利用運營型CRM使保險業務流程化,營銷部分自動化,建立前臺和后臺運營之間平滑的相互鏈接和整合,跟蹤、分析、驅動市場導向,為保險公司的運營提供決策支持。
運營型CRM能夠滿足保險公司網點分布決策與效益最大化的需求。它能夠合理調整保險公司網點分布,整合保險公司的核心業務流程,使保險公司與保戶之間具有更親近、更具響應性的關系。它能夠對保戶數據進行在線分析和數據處理,明確網點分布,減少冗余,使保險業務處理的流程更加流程化、自動化和智能化。
運營型CRM滿足保險公司對運行管理、自動銷售管理、時間管理的需求。它能夠連接、調整、整合保險公司的現有系統,并能夠自我修復IT系統,使保險公司以更多的時間管理業務。通過運營型CRM系統可以實現保險公司的運行管理、自動銷售管理、時間管理、工作流的動態配置與管理、業務信息交換等功能。它將保險的市場、銷售、咨詢、服務、支持等全部集成起來,充分利用保險網點柜臺、自助設備和電話保險、手機保險、網上保險等為保戶提供保險信息和咨詢服務,同時采集保戶信息的第一手資料,并與保險公司的管理與運營緊密結合在一起形成一個使保險各業務部門共享信息的自動化工作平臺,將來自保險公司各個柜面業務系統的保戶交易數據和來自于其他有關保戶資料信息和服務信息有機地集成在一起,建立統一的保戶信息中心
3.保險協作型CRM
協作型CRM適于保險公司在實施CRM的中后期。利用協作型CRM集成各種服務渠道,綜合服務平臺,保險公司能將保戶的各種背景數據和動態數據收集整合在一起,同時將運營數據和外來市場數據經過整合、變換裝載進數據倉庫,以便為保戶提供綜合、全面、真實、可靠的信息。
保險協作型CRM能夠滿足保險公司對“交流渠道”的需求。它能夠實現多種保戶交流渠道,如呼叫中心面對面交流,將現有的業務流程放到INTERNET上,并通過INTERNET進行信息交互。通過協作型CRM能夠全方位地為保戶提供交互服務,利用多種交流渠道與保戶進行全方位交流,如現有的各種應用系統,包括保險計算機終端系統、“銀保”、“銀證”銷售點服務系統,電話保險和網絡保險、電子郵件/傳真、保險呼叫中心,保戶服務中心等集成起來,使各種渠道融會貫通,保證各個渠道管理的一致性。不論數據是來自營業網點、互聯網站、呼叫中心,還是傳真、電子郵件,都能保證保險公司和保戶得到完整、準確和一致的保險信息,并將信息和知識轉化為保險公司的戰略和戰術行動,用于提高在所有渠道上同保戶交互的有效性和針對性,把合適的產品和服務,通過合適的渠道,在適當的時候提供給合適的保戶。
【關鍵詞】存款保險制;度困境;可行性;政策建議
長期以來,我國政府對存款類金融機構的個人儲蓄存款提供隱性擔保。這一政策在經濟金融改革和發展過程中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其弊端日益顯現。存款機構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十分突出,問題機構的市場化處置成本較高,政府在金融機構風險處置中的負擔也越來越大。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爆發,存款保險制度在應對銀行業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的過程中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其在危機中的作用進一步表明,構建符合市場經濟發展和金融穩定需要的存款保險制度,有助于保護存款人利益,增強公眾對金融體系的信心,維護金融穩定和安全。但是,在我國存款保險制度推行的過程中仍然面臨著許多不確定因素。對此,本文在分析我國存款保險制度設計中面臨的困境及可行性的基礎上,提出加快存款保險制度發展的政策建議。
一、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發展面臨的困境
1、制度障礙。目前,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仍面臨一系列的制度。首先是缺乏健全的法律支撐。國外存款保險制度的運行表明,完善的法律體系是存款保險制度有效運作的基礎。而我國還沒有以法律或其他形式對存款保險的各項制度作出規定,雖然《商業銀行法》注意到金融機構撤銷后或破產時對存款人的保護,但并沒有涉及到存款保險制度的設計問題。因此,存款保險制度的發展得不到現行銀行法律制度的支持。其次是以國家信用為基礎的隱性存款保險制度的存在。其中包括以國家信用為后盾的銀行救助措施、銀行的存款保證金制度以及央行的最后貸款人制度所提供的存款人利益保護,其不僅壓縮了存款保險制度的生存空間,也影響了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和發展。最后是銀行破產制度不完善。現行的銀行破產法律并未對銀行的破產制定出一套完整的方案,在破產程序和清償程序中,存款保險機構并不能發揮其參與銀行破產應有的作用。
2、道德風險與信用風險。我國實行的隱性存款保險制度使得銀行信用等同于國家信用,國家全額擔保和賠償銀行出現的危機,只要政治穩定,存款就有保障。如果正式建立存款保險制度,隱性存款保險制度過渡為顯性存款保險制度,那么可能會產生道德風險和信用風險問題。一方面,在存款保險制度下,由于風險和收益高度不對稱,銀行有可能選擇風險更大的投資組合,成功的收益歸銀行所有,一旦虧損,其大部分損失則由存款保險機構承擔。因此,存款保險制度在防止恐慌保持穩定的同時,也增加了存款人和銀行的道德風險。另一方面,雖然傳統理論認為,存款保險制度可以有效阻止存款人對銀行的擠兌,穩定儲戶信心。但是,我國正處于經濟轉型時期,金融體系還不夠健全,公眾還沒有形成比較理性和健康的存款保險意識。如果過早建立存款保險制度,人們的意識有可能難以及時接受存款從全額擔保向部分擔保轉變,從而可能造成人們對銀行業誠信度和金融穩定的暫時恐慌,甚至引發信用風險。
3、金融監管協調難題。按照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體系,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專門行使對全國銀行和儲蓄機構的監管職能。因此,存款保險機構是否應具備一定的監管職能是值得認真探討的問題。一方面,如果將一部分銀行監管職能賦予存款保險機構,那么將會產生職能劃分不清和政出多門等問題,這不僅會引發多重監管,造成監管資源的浪費,使被監管單位負擔加重,而且會使銀監會在執法的權威性、嚴肅性和監管力度上受到一定的影響。另一方面,如果存款保險機構沒有一定的監管權利,那么將無法通過對參保機構的定期檢查、專項檢查、非現場檢查、審查投保申請等,及時發現問題,并在適當的時候實施一系列正式或非正式的強制措施,以解決監管中發現的問題,提高銀行進行高風險運行的潛在成本,從而更有針對性的促進金融機構開展業務的安全性和穩健性,降低存款保險機構的賠付成本。雖然銀監會也能完成此過程,但是由于交易成本和監管競爭的存在,其針對性和有效性將大打折扣,而且會產生道德風險或因監管信息不及時或不準確而導致的賠付延誤等問題。因此,如何劃分存款保險機構與現有金融監管部門之間的監管權利,明確職責分工與相互合作,將是我國存款保險制度在建立過程中面臨的重大難題。
二、構建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可行性
1、金融體系保持穩健運行。自2003年以來,針對金融機構改革與發展,中國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推進金融領域重點行業和機構改革的政策措施,夯實了防范金融風險的微觀基礎,有效地維護了金融體系穩定。近年來,我國金融機構改革邁出重大步伐。大型國有銀行股份制改革基本完成,而且成效顯著。農村信用社改革取得階段性成果,產權制度和內部機制改革穩步推進,歷史包袱逐步化解,資產質量不斷改善。一些中小股份制商業銀行順利完成財務重組。高風險證券公司重組和處置取得明顯成效。保險業改革取得新進展,國有保險公司股份制改革穩步推進。通過多年的改革,我國金融業發生了歷史性變化。金融機構實力明顯增強,償債能力和贏利能力呈現良性循環,其內部控制體系、風險控制和市場約束機制正在不斷加強,金融市場信心不斷提升,金融體系穩定性與安全性大幅增強。這使得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有了較為充分的條件,同時也為存款保險制度的有效運行提供了一個較為良好的市場環境。
2、金融法制體系逐步完善。完善的金融法律法規是規范金融機構經營行為、實施金融監管、保障金融安全的法律依據,也是存款保險制度有效運作的基礎。隨著中國金融業的發展,我國金融法制化進程有了較大的發展,一批重要的金融法律法規相繼頒布和修改。隨著《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破產法》、《反洗錢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證券法》、《保險法》、《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監測和考核暫行辦法》、《信托法》和《合同法》等一系列金融法規的頒布實施及進一步修改,使我國金融法制體系漸趨完善,金融監管有了規范的法律保障。目前,我國正進一步細化并完善規范金融業行為的相關法律法規,積極推動重要金融法規早日出臺,這其中包括與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相關的金融危機救助和處置法律制度。不斷健全和完善的金融法律體系為存款保險制度的發展構筑了良好的法律基礎。
3、金融監管水平不斷提升。存款保險制度的可持續運作需要有全方位的、較為完善的金融監管體系。近年來,我國以銀行、證券和保險為分業監管的金融體系逐步得到完善,而監管理念、監管手段的創新則進一步促進了金融監管水平的提高。對于銀行業監管而言,銀監會成立后,學習和借鑒了國際通行的監管制度、標準和技術,并結合我國實際,明確提出了“管法人、管風險、管內控和提高透明度”的監管新理念,積極改進監管方式和手段,確立并始終遵循“準確分類—充足撥備—做實利潤—資本充足率達標”的持續監管思路,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施以風險為本的審慎監管,初步形成了中國特色的銀行業監管框架,銀行業監管有效性建設取得顯著成效。銀行業監管水平的不斷提升為存款保險機構的有效運作提供低成本的可持續發展環境。
4、銀行業會計準則與國際接軌。根據資產風險權重計算風險資產是一切確定評級標準、保費收入等技術性工作的基礎,也是基于風險監管、防范和處置的存款保險制度的內在要求。中國銀行業從2008年起全面實施新會計準則,各銀行類金融機構均按照新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告。新會計準則的實施,使得銀行業更加全面、系統地規范了企業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行為,并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而銀行業會計準則與國際接軌,也使得銀行業金融機構執行的會計制度逐步趨同,從而提高了會計信息的可比性、有用性,這不僅有利于分析和評價金融風險狀況和財務成果,而且有利于開展各項銀行監管工作。銀行業會計準則與國際接軌,可以使得銀行類金融機構會計信息更準確、更規范,信息披露更完全、更透明,從而能更真實地反應其經營狀況和風險程度,這也為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有利的條件。
三、加快存款保險制度發展的政策建議
1、建立存款保險法制體系。建立存款保險制度是一項爭議較大且需要權衡有關方面利益的改革,只有通過制定相關法律,從而在法律中確立有關方面的利益,才能有效約束有關各方的行為。一方面要制定一部《存款保險法》,從而使得存款保險機構的建立有法可依,運作具有清晰的目標和行為準則,也可以使得各監管機構分工明確、職責清楚,有利于相互之間的協調配合。另一方面應在已發展并逐步完善的金融法律基礎上,進一步建立健全銀行業產權法、破產法、最后貸款人規則等一系列必要的金融法規,從而完善存款保險制度的法律基礎。
2、通過制度安排降低道德風險。推行存款保險制度應最大限度的降低道德風險的發生。首先,存款保險機構要充分發揮金融風險的監督防范功能,其應該具有一定的金融檢查權及防范金融機構倒閉的干預機制。其次,對不同風險級別的機構實行風險差別費率。對風險較高的投保機構適用較高的保險費率,反之適用較低費率。制定費率的主要指標包括投保金融機構資產規模、經營和風險狀況。最后,建立信息披露機制和評級機制。配套的信息披露機制應通過存款保險及投保機構向公眾及時、準確、真實地披露相關信息,以有助于監管機構、存款人和股東作出相關決定。此外,要多方面普及存款保險知識,把握好存款保險制度推出的時機。
3、構建與存款保險制度相配套的金融協調處理機制。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將牽涉人民銀行、金融監管機構和地方政府等部門的利益和職責,因而存款保險機構的成功運作離不開這些部門的協調與配合。對此,有必要建立與存款保險制度運作相配套的金融協調處理機制。一是可以考慮設立金融協調聯席委員會,協調各方利益,明確分工方式,制定統一的監管原則、標準和報告的形式。二是建立信息共享平臺,加強有關部門的有效溝通與協調配合,從而減小信息不對稱現象的發生。三是存款保險機構應擁有比金融監管機構更快的危機反應機制,從而有效地減少監管成本、增強金融機構的活力、及時處置危機,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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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指導各國保險監管當局在監管國際保險機構和保險集團的國外業務經營時進行有效合作,以增強保險監管的有效性,使投保人和潛在投保人了解保險機構的財務狀況和償付能力,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曾經專門頒布了國際保險機構和保險集團跨國業務的監管原則。
(一)任何外國保險機構都不得逃避監管
各國保險監管機構之間合作的主要目的是確保沒有任何保險機構逃避監管。在注意避免重復監管的同時,每一個監管機構都有義務確保其轄區內所有的外國保險機構均受到有效監管。對子公司和分支機構的監管是有不同之處的,子公司一般應由東道國轄區監管,并受到東道國對資本充足性和償付能力的規章約束。分支機構通常由東道國轄區實施日常監管,但分支機構的償付能力既可由母國轄區,也可由東道國轄區適用的條款來評估,東道國轄區的監管當局也可以借助母國轄區監管當局的評估結果得出自己的判斷。
(二)所有國際保險集團和國際保險機構都應受到有效監管
在決定是否給轄區內外國保險機構的子公司或分支機構授予許可證或延長許可證時,東道國轄區監管當局需要對國外保險機構在母國轄區被監管的有效性進行仔細評估,必要時須向母國監管當局咨詢。這種評估應考慮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的一般監管原則和標準,以及母國監管當局應用處罰條款限制與有效監管沖突的保險機構的能力。傳統的保險監管方式一般把重點放在對每個保險公司的單獨監管上,因為與銀行等金融機構相比,保險機構不那么容易受到傳染性連鎖風險的危害,它們也不那么容易對大范圍的金融體系造成系統風險。保險監管當局盡量對其轄區內設立的單個保險公司筑起一道“籬笆”,以便把它與同一集團的其它機構隔離開來。然而,當保險機構的母公司對其他保險機構或金融機構有實質性的參股時,在評估母公司和整個集團的財務能力時,把由于集團的存在而可能造成的潛在風險考慮進去就顯得非常重要。
(三)設立跨國界保險機構應由東道國和母國國監管者協商決定
東道國監管當局需要就許可證申請的某些方面向母國監管當局咨詢,它在授予許可證之前應該進行必要的核實工作,以確保申請者的總部或母公司所在國的監管當局沒;有不同意見。這一過程為母國監管當局提供一個機會,使它能夠把不同意其所監管的保險機構跨境設立子公司或分支機構的理由告知東道國監管當局,并可以建議東道國監管當局拒絕頒發許可證。東道國監管當局在沒有得到母國監管當局的肯定答復,或在收到有保留的答復時,應考慮選擇拒絕許可證申請、加大監管力度或對授予許可證提出附加條件等,并且應該將自己所采取的措施通報給母國監管當局。東道國監管當局在對那些償付能力在母國轄區沒有受到謹慎管理的國外保險機構,或者沒有明確的母公司對其負責的合資公司進行許可審查時,應特別謹慎。是否授予許可證的最終決定,應由東道國監管當局根據非歧視性標準作出。同時,母國監管當局也應當掌握它們的保險機構所屬的所有跨境機構的情況。
(四)提供跨境保險服務的國外保險機構應該受到有效監管
是否允許國外保險機構在某一轄區提供跨境保險服務,通常涉及該轄區的法律問題。當消費者能不受任何約束,自愿、尋求國外保險服務時,一般認為他們應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然而,當允許積極推銷跨境保險產品時,東道國監管當局通常需要了解該國外保險機構在其轄區內推銷保險產品的真實動機,并進行核實,以確保該保險機構的償付能力在母國轄區受到了謹慎的監管。另外一種方式是通過專門的許可證審核程序,或采用具體的安全措施,來保護本國投保人的利益。如果允許積極推銷跨境保險產品,母國監。管當局對確保保險機構的償付能力負有主要責任,而東道國監管當局則應非常認真地考慮母國監管當局對保險機構擬開展的跨境經營活動提出的保留或反對意見。母國監管當局如果認為其轄區內的保險機構沒有充足的財務能力、或者沒有對其業務進行有效管理所必需的專業知識,它就應該阻止該保險機構到境外推銷其保險產品。
二、關于跨境保險活動相關國家保險監管當局之間的監管信息交流問題
(一)母國監管當局的信息需求
母國監管當局的主要希望是能夠及時、充分地得到保險機構總部或母公司的有關信息。為此,需要建立一個完善而又可以核實的報告體系,要求任何一個境外的子公司或分支機構都應向其總部或母公司報告,并且還必須有滿足特別信息需求的可行辦法。為此,母國監管當局應要求保險機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設在國外的機構應向總部或母公司定期提交綜合性的報告,以便母國監管當局能夠對該保險機構的總體財務狀況及其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進行比較準確的評估。如果東道國監管當局有理由懷疑某一外國保險機構出現比較嚴重的問題,就應主動通報母國監管當局。因為東道國監管者通常處于發現問題的最佳位置,所以應該主動采取措施。母國監管當局有可能希望對其國外保險機構上報的資料進行獨立核實,當母國監管當局需要跨境檢查時,東道國監管當局應當允許。如果母國監管當局暫時不能進行跨境檢查或者不擬啟動跨境檢查程序,它可以向東道國監管當局提出咨詢,請求東道國監管當局對該保險機構跨境活動的情況進行核實或做出評價。當東道國監管當局決定撤消某國外保險機構的許可證或采取類似行動時,它應在可能的和適當的時候事先向該機構的母國監管當局發出預警。東道國監管當局應該向母國監管當局通報任何由于提供跨境保險業務活動引起的問題。
(二)東道國監管當局的信息需求
如果母國監管當局對母公司或整個集團的審慎監管能力和政策措施有充分了解,那么東道國在對國外保險機構實施監管的效果就會更好。為此,母國監管當局應向東道國監管當局通報對其保險機構跨境經營活動有重大影響的監管措施,讓東道國監管當局根據自己的判斷行事。母國監管當局應積極回復東道國監管當局提出的各種信息要求,如當地機構的業務活動范圍、在集團內的作用和內部控制情況,以及東道國監管當局進行有效監管的其他相關信息要求。當母國監管當局對某一特定轄區的監管標準有疑問,并因此而準備采取可能對該轄區國外保險機構產生重要影響的措施時,它應事先與東道國監管當局溝通和協商。一般來講,母國監管當局應盡可能地讓東道國監管當局對跨境保險機構保持信心。即使在敏感時期,如某一保險機構將發生產權變化或面臨問題時,母國監管當局與東道國監管當局之間的充分溝通也會對雙方都有利。母國監管當局應積極回復東道國監管當局提出的有關在東道國提供跨境保險服務的保險機構的各種信息要求。
(三)信息交流的保密問題
進行監管信息的自由交流可以增強監管者之間的有效合作。當然,這種自由要受到一些旨在保護信息提供者和接收者的條件限制。不同轄區有不同程度的保密規則,這對監管信息的傳遞可能造成一定障礙。如果轄區的保密要求限制了不同保險監管當局之間的信息共享,或者有的監管當局不能對其他監管當局提供的信息予以保密,那么這些轄區的監管當局則應考慮著手審查其保密要求,總的原則是獲得的信息只能用于與監管金融機構有關的目的;應允許信息雙向流動,但不能要求信息的形式和詳細特點嚴格對等;所傳遞信息的秘密性應受到法律保護。當然,所有保險監管當局都應該遵守職業保密制度,對其活動過程中,包括進行現場檢查時所獲得的信息保密。獲得信息的監管當局如果準備根據所獲得的信息采取行動,應在可能的情況下與提供信息的監管當局協商。至于被監管機構的信息被監管當局之間交流以后,是否應把監管當局之間溝通的情況通報給被監管機構,目前仍是討論的問題,實踐中往往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三、關于金融集團模式下對被監管機構高層管理人員和重要股東的資格考察問題
在金融集團模式下,對被監管機構高層管理人員和重要股東的資格考察的目的在于確保金融集團內部有關機構的監管當局能夠有效行使他們的職責,對這些機構是否得到審慎的監督和指導,以及主要股東是否對這些實體構成損害等問題做出評估。同時也可以促進不同監管機構之間的磋商和信息交流,從而實現有效監管。
(一)對金融集團模式下對被監管機構高層管理人員和重要股東的資格考察的目的和主要內容
銀行、證券和保險機構高層管理人員的品行和能力是審慎監管的重要內容之一。確保被監管機構得到審慎穩妥的管理和指導的責任根本上屬于被監管機構自身,監管當局期望這些機構采取必要措施,確保經理、董事以及持股超過一定數額或者對業務有重大影響的股東能夠達到監管當局提出的稱職、適當以及其它要求。對經理、董事和主要股東在這些方面進行考查是監管當局為了確保被監管機構能夠以穩妥和審慎的方式進行經營的常用監管機制。如果經理、董事和主要股東不能達到稱職、適當或其它資格方面的標準,監管當局一般可以動用制裁手段,促使其采取補救措施。金融集團所屬的不同機構,往往要分別接受不同機構的監管,各監管機構分別依據相應的法律和規定對管轄范圍內的機構進行稱職、適當或其它資格方面的考查。在行使職責時,不同監管機構之間應當進行積極的協調與溝通。稱職性考察通常要評估經理和董事的才能以及他們完成崗位職責的能力,而適當性考察則主要是評估他們的品行操守。在確認能力方面,監管機構通常審核其正式的資格證書、以往經歷和一貫表現。在評估品行和操守時,重點是犯罪記錄、經濟狀況、因債務引起的民事訴訟、拒絕加入專業組織或被專業組織開除,其它相似行業監管當局進行的處罰,以及過去的不良商業行為。有關評估主要股東稱職、適當或其它資格的因素包括商譽、財務狀況,以及他們的權益是否會對被監管機構構成負面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