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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郵政研究論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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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郵政研究論文

      第1篇

      這里碰觸到的根本問題明顯是,西方自由主義民主的政制理想是否具有普遍性?是否是現代政治文化中的普遍“真理”?如果細致辨析,當區分兩個不同性質的反對普遍性的觀點。一種觀點可能是說,自由主義民主的制度理想盡管源于西方的社會和文化脈絡,它基于對公共理性及其所認定的基本爭議價值的肯定,具有普遍性,但并不等于在不同文化傳統的社會或國家演化中只有一種自由主義的現實形式:“應當”具有普遍性的政治的自由秩序,其具體的現實形式仍是未決的,要依不同文化傳統的現代演化的歷史具體性來決定,某一現實的形式(如北美的自由民主制度)不具普遍性意義。這可以名之為反對抽象的政治自由價值的普遍論。自由民主的的基本政治價值(實質)具有普遍性,而具體的侀政制度結構(形式規則)又有歷史演化的差異-因而不具有普遍性。比如,常言說的英美自由主義,在具體制度結構方面就有不同:……

      另一種觀點可能是說,自由主義民主政制由于是西方文化習性的結果(=西方的真理),因而其基本政治價值(實質)不具有普遍性,若主張它具有普遍性,就是西方中心主義或西方文化霸權論。這種觀點既然否定政治的自由價值(實質)具有普遍性,自然就堵死了這種價值具體地獲得實現的一切通道。由于任何社會規程的價值理念都是人類學意義上的文化習性,這種觀點主張,任何文化習性的社會理念應有平等的權利成為其基本的政治價值(實質),其結果就是反對政治的自由價值實質的普遍性。

      既存的自由立憲國家制度是否真的保障了個體自由,的確仍是一個問題。但沒有問題的是,保障個體自由是自由主義立憲的原則。其他“主義”(比如民族社會主義)的立憲原則并不以個體自由,而是以意識形態花的民族共同體的目的和價值為立憲原則。國人如今好講“”,但最好先搞清楚,是什么樣的,以何種價值基礎來立憲(或修憲)?

      自由主義思想持守形式理性,抵制浪漫的民族理性思維。按自由主義價值論的價值自抉及“真理認識論上的平等”-任何一種價值觀都不能認為自己比其他價值觀優越,國家或共同體代表每一個人的價值的觀點根本無法成立。這里可以再次看到,文化民族主義的政治原則與自由主義的政治原則的對立,不是特殊性與普遍性的對立,而是兩種現代政制正當性論證的對立。

      第2篇

      在否定論中,有的學者認為中國古代存在行政法規范,但不存在作為獨立部門法的行政法。有的學者認為兩者都不存在。否定論者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三點:

      第一.行政法是與資產階級三權分立、和法制緊密聯系的。“行政法是近代的產物,它的產生同資產階級的自由主義、法治主義思潮有關,同資產階級革命時期資產階級在經濟上、政治上的需要相聯系。行政法是在資產階級‘三權分立’原則確立以后,隨行政權的獨立而產生的,它的產生是同憲法有密切的聯系的,同依法辦事、法治國家的政治原則相通的,但在資本主義以前不具備這些條件,因而也不可能有行政法。”

      第二.行政法體現著民主、自由、公平等一系列特有的價值理念,古代雖然有許多行政法的法律規范,但它們是為了維護等級、王權、專制,與近代行政法格格不入。

      第三.作為獨立部門法的行政法的存在,以獨立的行政審判或行政訴訟的存在為前提。“一個獨立的基本部門法的存在,往往是以相應的法律設施的完善及有效的司法保護為客觀標志的。國家的形式、法的威信及時代精神,都可以在有效的司法保護中得到體現。如果對一種規則不存在具有國家強制力的司法保護,這種規則最多只能是一種制度而不能說是一種法律。同樣,如果某類規則不具有相應的獨立司法保護,也就不能說這類規則已構成一個獨立的部門”,行政法作為一個獨立的基本部門法的產生,“主要應當看是否存在獨立的行政審判或行政訴訟”;“在《行政訴訟法》頒布以前,行政法規范無論數量再多,由于不存在有效的司法保護機制,畢竟只能算是‘治民’的工具”;“由此看來,行政法的產生是近代以后的事,在近代以前并不存在獨立的行政法這一法律部門”。

      肯定論者認為:“有了國家,就有政府,就必然有管理活動的各種法規,只不過在不同社會、不同性質的國家里,有不同性質的行政法”;“在古代,我國作為一個大一統的專制集權的大國,總有一套法律制度保證國家政令的貫徹執行,保證行政體制規范有序,把國家行政管理納入法制軌道,這是古代行政法應有之義,也是現代意義行政法不可缺少的內容,兩者的本質有不同,內容卻有相似之處”。

      對中國古代有無行政法的爭論,其原因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對行政法的定義的不同理解。否定論者所持的是狹義的理解。他們認為,只有確立資產階級以后,國家劃分出行政權并用專門法律規定行政權的實施和使其接受監督,以期實現資產階級的民主和法治,才有可能出現真正意義上的行政法。肯定論者所持的是廣義的理解。他們認為“行政法就是一切行政管理法規的總稱,是規定國家機關的組織、職責權限、活動原則、管理制度和運作程序的各種行政法規的總和。”

      筆者認為,從狹義的理解出發否定中國古代存在行政法,這種觀點多有商榷之處。否定論者認為,行政法應以行政權的獨立為前提。誠然,資產階級學者將國家權力劃分為三種,使人們對國家權力的認識更加科學化,這是一種歷史的進步。而且,“三權分立”的要義是權力制約,這是人類探索民主保障機制的重大發現。但是,理論上的抽象不是實然存在的依據;古代社會沒有這種權力劃分的學說,并不意味著古代社會不存在這三種權力。行政管理是國家管理的核心,有國家就必然有行政。馬克思在分析古代亞洲國家時曾經說過:“在亞洲,從很古的時候起一般說來只有三個政府部門:財政部門、或對內進行掠奪的部門;軍事部門、或對外進行掠奪的部門;最后是公共工程部門。”④可見行政部門早已存在。而且,古代中國雖然沒有國家職能的明確分類,沒有明確的行政機關的概念,但是大體上還是可以分辨出立法事務、行政事務和司法事務以及掌握這些事務的主要機構。例如在唐代,中書省主出令,門下省主復核,尚書省掌奉行,御史臺、大理寺、刑部(設于尚書省)主司法。

      古代的行政與近現代的行政有許多差異,但它們也有相同的本質特征。馬克思曾經說過:“所有的國家都在行政機關無意地或有意地辦事不力這一點上尋找原因,于是他們就把行政措施看作改正國家缺點的手段。為什么呢?就因為行政是國家的組織活動。”⑤馬克思的這段分析是深刻的。因為行政是一種國家的活動,具有鮮明的國家意志性、執行性和強制性的特征。行政的這種本質特征決定了它必然被納入法制的軌道。行政管理法制化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規律(盡管法制化的程度各不相同),古代存在行政法律規范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如果我們否認古代存在的行政法,或者認為它們只是一些行政法律規范,而不是行政法,那么,這些法律規范究竟應當屬于什么法呢?

      行政法作為一個獨立的基本部門法的產生,必須存在獨立的行政審判或行政訴訟。這種觀點充分肯定了行政審判或行政訴訟在行政法產生發展過程中的重大意義。但是,把獨立的行政審判或行政訴訟作為行政法產生的必要條件,似乎太絕對了。眾所周知,中國古代諸法合體、民刑不分、實體法和訴訟法不分,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也沒有嚴格的區分。如果按照上述邏輯,那么中國古代就不存在民法了。如果真是沒有民法,中國古代幾千年真不知是如何走過來的。在實踐中,某類規則的司法保護形式是多樣的,與其相應的獨立的審判或訴訟是一種很好的、高級的形式。但這種形式不可能一蹴而就,必然有一個萌芽、產生的過程。在它之前,也會有一些低級的不成熟的其它形式。

      從狹義行政法出發否定中國古代存在行政法,這種觀點不僅在形式上、邏輯上很難成立,而且從思想理念上分析,它所奉行的法思想和法觀念也有狹隘之嫌。

      幾十年來,我們習慣于從階級性質上去分析和認識法和法律。這種分析方法有一定的合理之處,它能幫助我們區分不同階級不同法律的不同特征。但是,如果以此作為認識法和法律的唯一方法,那就不可能真正全面、深刻地認識法和法律,必然會產生種種片面的結論。主張行政法是與資產階級聯系在一起的觀點與上述思維模式盡管有很大的區別,但在客觀上卻有某些相似之處。

      我們認為,法是人類文化的有機組成部分,我們應從人類文化的大范疇中來認識法律現象,認識法的價值目標和本質。人類創造文化的目的是為了自身的解放、自由和幸福。與此相應,人類創造法的目的,是為了管理自身(社會)、解放自身、完善自身、協調自身與自然的關系。當然,實際中的法的功能和追求不可能是純潔的、單一的,由于受到各個時期社會管理者的影響,它不可避免地在不同程序上扮演為社會管理者服務的角色。但是宏觀地考察,法的這種功能和角色是次要的、局部的、非本質的。

      法的歷史使命是宏遠博大的。這種歷史使命必然要求其自身不斷地進步、合理與完善,即不斷地文明化。法文明化的標志,就是其科學性的不斷提高。法自身的最大追求就是越來越科學,越來越公正。刑法是這樣,民法是這樣,行政法也是這樣。行政法作為人類文化的一部分,其價值目標是行政管理科學化。行政法的發展史就是行政管理逐步科學化的歷史。我們之所以肯定資產階級行政法,就是因為它提出了許多新的原則和制度,作出了許多珍貴的創造,使行政管理的科學性達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產生了質的飛躍。

      但是,我們不能因此而否定古代存在行政法。如果比較一下古代和近現代的行政法,可以發現它們之間有許多相同或相似的原則、內容和規定。為什么?就是因為它們的調整對象是一致的,就是因為行政管理的科學化是一個逐漸積淀的不可分割的歷史過程,就是因為“科學”的原則和規定適用于古代,也適用于近代和現代。

      譬如,制約行政權力的原則。行政管理的科學化要求科學地行使行政權力,科學地行使行政權力必然要求制約行政權力。近代資產階級提出以權力制約權力,這是人類在探索科學地行使權力的征途中的一大發明和創造,它已成為現代行政法的一項重要原則。中國古代雖然沒有權力制約原則,但是對行政權力的控制是非常嚴格的。這種控制主要來自兩個方面:一方面來自直接規范行政權力的法律、法令。中國古代很早就已經對國家機構的設置、職能、官吏的職責權限以及公務運行等作出了具體明晰的規定。從根本上說,行政法律規范的確立就意味著對行政權力的約束。有些規范看起來是確認了官吏的等級特權,但是換一個角度分析,它們也是限制官吏特權的規范。唐代的《祠令》、《鹵薄令》、《儀制令》、《營繕令》、《衣服令》、《喪葬令》等便可作如是分析。另一方面來自其它機構(尤其是監察機構)的監督(詳見下述)。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許多學者認為,中國古代皇帝高高在上,皇權不受任何約束,與現代行政法的要求格格不入。其實這種觀點并不完全符合事實。誠然,中國古代皇帝享有極大的權力,從根本上說,皇權高于法權。但是我們不應將皇權等同于行政權。皇帝掌握最高的立法、司法、行政等權力,皇權是國家權力的象征。而且,皇權在實踐中也不是不受任何約束的。例如,祭祀祖先要按照禮儀,立皇太子要遵守習慣。在唐代,皇帝的出令都受到明確的規制。制敕由中書省負責,皇帝不能徑自制敕。中書省若認為“詞頭”(即皇帝的紹書要點)不妥,可以封還,要求另發“詞頭”。中書省草擬制敕以后,交門下省復核。門下省如果有異議,可以封還重擬。沒有中書出書、門下復核,皇帝是不能合法紹敕的。所以,當專橫恣意的武則天違背這一立法監督制度時,宰相劉礻韋之竟然可以批評曰:“不經鳳閣鸞臺(按即中書門下),何名為敕?”

      又如,承擔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職能的原則。政府的行政管理必然承擔兩種事務:一是因政府與人民對立而產生的事務,一是因一切社會的性質而產生的公共事務。政府如果只承擔反映其自身利益和意志的前者,拒絕承擔后者,那么社會就會失去基本的調控,社會生產無以正常地進行,社會的最基本秩序無以維持。結果,社會與國家、人民與政府都會遭受災難,國家與政府不僅不能維護它們的特殊利益,而且很可能首先遭到無情的懲罰。所以,行政管理承擔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職能,這是一條不以立法者的意志為轉移的客觀規律。行政法的內容也必然會反映這一客觀規律,只是內容的數量,反映的程度有所差別而已。對于這一部分內容,是不能進行簡單的政府評價的。

      在中國古代行政法中,這一部分的內容是相當豐富的。例如唐代,市場管理制度已相當健全。戶部下屬的金部郎中員外郎總負管理之責:“凡有互市皆為之節制”,制訂有《關市令》等專門法律。集市有一定的固定場所,商店要立標記,寫明店號行名。商品由市場官員按質論價。買賣遵循等價有償原則,不允許使用或威脅手段,嚴禁壟斷投機。大宗商品買賣必須立券。市場交易必須按規定交納稅金,若制造和銷售偽劣產品,不僅給予經濟處罰,還要受到刑事懲罰。法律特別規定官吏和皇家不得經商。關于計量管理,政府規定統一的度量衡標準和互換適用的具體辦法。所有度量衡都必須校勘加印,否則即屬私造。每年秋天對度量衡器進行校驗。關于河防及水利管理,工部的水部司總負其責。河防修理分為兩種,即每年秋后的常修和因暴水突發的特修。官吏由于不修堤防或修理失時,要根據造成后果的情況追究罪責(如因此淹死一人,有關官吏要處一年徒刑)。基層的水利工程設施,都有專人負責,州縣官每年必須檢查一次。因水利流量有限,規定了具體的使用原則。官民用水,采用均工同供原則。

      如果承認中國古代存在行政法,那么其內容和體系又怎樣呢?毋庸置疑,與近現代行政法相比較,中國古代行政法不僅在原則、精神方面存在著不可避免的根本性缺陷,而且其內容和體系也是殘缺不全的。但是,如果仔細分析,我們可以發現中國古代行政法的內容和體系與近現代行政法也有較為明顯的相似之處。那種認為中國古代只有“官制法”(類似于今天的組織法)的觀點,是不符合史實的。

      學術界雖然迄今為至對行政法的概念還是分歧甚大,但是,對行政法的調整對象和內容的認識越來越表現出趨同的態勢。譬如,有的學者在總結國內外學者的認識意見的基礎上提出了如下看法:“行政法即規范行政權的法,是調整國家行政權運行過程中發生和形成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具體來說,它是規范行政權主體、行政權內容、行政權行使以及行政權運行法律后果的各項法律規范的總稱。”其內容主要包括行政管理關系的法律規范和監督行政關系的法律規范。①中國古代行政法的內容大致也是如此。

      關于行政管理關系的法律,中國古代極為豐富,大凡國家政務的各個方面都有規定。從夏朝到清朝,歷代都有相應的立法和制度。從《周官》、《秦律二十九種》、《漢官舊儀》、《唐六典》、《唐令》、《慶元條法事類》、《大明會典》、《大清會典》等立法和文獻來看,有關這方面的法律規范起碼包含:關于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的組織編制、職責權限;關于國家機關的公務運行;關于官吏的選授、考核、品第、待遇、升遷、休致;關于戶籍與婚姻家庭的管理;關于土地管理;關于賦役管理;關于物資管理和財產關系的調整;關于商工與水利的管理;關于教育與醫藥的管理;關于軍防和警衛管理;關于祭祀的管理;關于儀仗、服飾、喪葬的管理;關于宗教寺院的管理以及關于少數民族聚居區的管理。

      關于對行政的監督,中國古代主要是通過兩個方面來實施的。

      第一.出令機構的監督。雖然這方面的制度不為各朝都有,但有關規定仍值得我們注意。唐代,中書門下是制令機關,被稱為“機要之司”。門下省的職權主要是“封駁”。“封”即封還詔書(已見前述),“駁”即駁正百司奏抄。尚書省六部等機構的上奏公文,首先須經門下省給事中的審核,給事中如認為不妥,可以駁回重擬。同時,中書省對百司奏章的擬答批文,給事中如認為不妥,也可駁回修正。給事中的這種職權對尚書省等政務機構的施政行為起到了較好的事前監督作用。

      第二.監察機構的監督。這是中國古代最重要的行政監督制度。中國古代監察制度獨樹一幟,其組織之健全、規范之詳備、制度之嚴密,實為世界所罕見。《周禮·春官》寫道:“御史,掌邦國都鄙及萬民之治令,以贊冢宰,凡治者受法令焉,掌贊書,凡數從政者。”所謂“凡數”,就是監察之意。這說明用御史來監察“從政者”在先秦時期已成為制度。漢朝將中國古代監察制度推向了新的階段。漢代的監察組織主要分為兩個系統,一是行政組織內部的監察系統,由丞相負責;一是行政組織外部的監察系統,由御史組織構成。前者是行政組織內部的監察,后者的監察對象要寬廣得多,但重點也是行政管理。漢朝的這種監察體制,基本為后世所沿用。明朝的行政組織外部的監察系統,除由傳統御史組織演化而來的都察院以外,將唐宋以來的言官給事中變成監察官,專司對中央六部的監察。清朝又將都察院系統和六科給事中系統合二為一。中國古代監察機構的職能是多方面的,但最重要的保障行政管理的正常運作。漢武帝曾親定《刺史察舉六條》(又稱“六條問事”),雖然這一法律根據當時的情況,將監察對象主要定為較高級別的行政長官,但是它所確立的以監察官員是否奉公執法為重點的監察內容,為后世所繼承。顧炎武認為:“刺史六條,為百代不易之良法。”曹魏之《六察》、兩晉之《六條舉淹滯》、唐代之《六察》等法律無不以此為藍本。

      中國古代監察機構監督行政管理的方法是多種多樣的,其中很重要的一條是稽核公文。所謂稽核公文,就是檢查核準公文的執行落實情況。執行公文是行政機關最日常的工作,因而也是行政管理正常運作的基本要求。歷代不法官員往往借公文運作。元朝人胡祗曾對封建官僚政治中的這一痼疾作過專門研究,他將利用公文作弊的手法歸為“稽遲”和“違誤”兩大類。稽遲即故意拖延公文程限;違誤即篡改公文要求,其手法多種多樣,如“倒提月日、補貼虛檢、行移調發、文飾捏合、彌縫完備、應對支吾”等。所以中國古代統治者十分重視稽核公文。唐宋以來,由監察官員稽核公文的制度日益發展,至明代已非常完備,六科給事中負責稽核中央各部的公文,每年上下半年各一次。稽核結果分為三類:已完成的予以注銷,未完成的限期完成,拒不執行或執行發生嚴重差誤的具本糾劾。巡按御史負責稽核地方政府的公文。御史所到之地,當地機構都應將公文底冊呈送備查。御史按不同情況分類批示:已完成的批以“照過”;已進行而未完成的批以“稽遲”;完成而無意有誤的,擬以“失錯”;故意違誤的批以“埋沒”。一季之后,巡按御史對各類違滯公文進行復查,稱為“磨勘卷宗”,如發現仍未改正,則從重處罰。

      除出令機構和監察機構對行政實施監督以外,中國古代還有一些其它特殊監督形式。如中國古代皇以天下萬民之父自居,標榜“為民作主”是神圣的天職,所以當官民發生矛盾沖突時,往往利用民眾的力量對官吏予以鉗制。歷代直訴制度的作用就含有此意。明代朱元璋還設立民拿害民官制度,《明律·戶律》“戶役”條規定,若官吏課征稅糧和攤派差役作弊曲法,被害之民可以拘執該官吏自下而上陳告,若上司不為受理亦要依法論處。《大誥》更明確地規定:“有等貪婪之徒,往往不畏死罪,違旨下鄉,動擾于民。今后敢有如此,許民間高年有德耆民率精壯拿赴京來”。

      總之,我們不應該絕對斷定中國古代不存在行政法,當然,分析和認清中國古代行政法與近現代行政法之間的差別也是完全必要的。

      第3篇

      關鍵詞:旅游產業整合旅游市場旅游產品開發

      旅游產業的發展及特點

      隨著社會的發展,旅游業已成為全球經濟中發展勢頭最強勁和規模最大的產業之一。旅游業在城市經濟發展中的產業地位、經濟作用逐步增強,旅游業對城市經濟的拉動性、社會就業的帶動力、以及對文化與環境的促進作用日益顯現。在這種形勢下,國內的許多旅游城市也重新對旅游產業進行了定位,對旅游產業結構與資源進行了優化配置,以達到產業生產力的最大化。這一過程,即是對城市旅游產業的重新整合。

      旅游產業的特點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正是這些內在因素,決定了在旅游產業發展中有效整合旅游資源的重要意義和作用。

      行業聚集性。旅游資源的開發行業、旅游要素行業(住、行、游、食、購、娛等直接為旅行者提品和服務的行業、部門)以及提供良好的基礎設施、自然環境的相關部門,憑借其彼此間橫向或縱向的聯系,形成了巨大的旅游產業聚群,這些相關的行業和部門雖然分屬于不同的行業,有著各不相同的經營模式、生產特征及產品,但由于共同服務于相同的消費者,因而在同一地理區域內集聚,具有高度的聚群特征。

      效應外部性。經濟學中的外部性是指某一部門或企業的經營質量對另一部門會造成正向或負向的影響。由于旅游環節的環環相扣及旅游者對旅游景點感觀和評價上的總體性特征,使分布于同一區域內的各旅游企業或行業存在著巨大的依賴性和關聯性,這樣某個企業的優質服務將會有效促進其他企業的成功,反之,整個旅游聚群內所有相關的企業都將受損。因而,在旅游產業中,各領域、各部門的平衡發展和相互協調與整合,對提升旅游聚群的正向外部效應就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

      部門專業性。旅游產業在空間地域上表現為各部門、各行業的分工與協作,他們處于整個旅游系統的不同環節,每個部門只從事生產過程中一個環節的專業化生產,特別是隨著旅游市場的日趨完善和旅游者需求的不斷變化,旅游服務的專業化程度必然會繼續提高。這樣,旅游產業的環節會不斷增多,這也對協調和整合不同環節以保證整個旅游產業的有效合作和協調運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旅游產業整合中存在的問題

      根據旅游產業發展的特點以及整合旅游產業的必要性,以下將以桂林為例,對旅游產業整合中所存在的現實問題進行分析,目的在于通過對這一單一區域的研究,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國在旅游產業整合中所存在的普遍問題。

      產業結構不合理

      桂林旅游產業結構不合理主要包含兩方面的內容:一是旅游消費結構的不合理,二是旅游產品結構的不合理。前者是指桂林旅游產業所涉及的“吃、住、游、行、購、娛”結構不合理,這六種要素之間的整合缺乏有效的產業政策指導。旅游娛樂、旅游購物不發達,在旅游營業收入中,商品性收入所占比重很低,而這恰恰是制約旅游業對國民經濟貢獻率的重要因素。后者是指旅游產品開發長期停留在觀光旅游產品的層次上。據統計,傳統的觀光度假產品占整個桂林旅游市場份額的78%,而商務、會展、生態、體育、保健康復等旅游產品所占的市場份額卻不足25%,這說明桂林旅游產品開發的行動還較為遲緩,特別是對新興的針對特殊團體和人群的個性化旅游產品開發更顯落后,對旅游者需求變化的洞察力不夠敏銳。

      旅游企業運行無序

      目前,桂林的旅游企業多以中小企業為主,并且各旅游企業在經營中長期習慣于各自為戰,以自我為中心,缺乏團隊合作的精神和理念,難以形成規模效應,結果往往事倍功半,更為重要的是各企業為了生存,不得不打價格戰,搞惡性競爭,這樣將很難實現桂林旅游業從低水平的價格競爭轉向品質和服務的競爭。另外,部分旅游企業的“小、散、弱、差”的問題仍然存在,許多企業虧損嚴重,內部問題不少,惡性競爭不斷,導致整個旅游市場誠信不足、秩序不穩。

      品牌意識不強

      20多年來,桂林的旅游產品已經發生了巨大的變化,而“三山兩洞一條江”的傳統宣傳格局卻仍然沒有太大的變化。忽視桂林旅游品牌的打造和旅游產品的宣傳,沒有能代表自己形象的旗幟品牌,形象上缺乏清晰度,同時,又缺乏聯合促銷的意識,旅游宣傳和促銷無法形成整體合力。

      社會咨詢服務體系不健全

      桂林市旅游行業管理和旅游企業經營都不同程度的存在信息資源的封閉性,信息傳遞的不對稱性。旅游者對旅游供應商的產品、服務、價格、區位等信息缺乏獲取的途徑,導致旅游產品購買機會的缺失。旅游企業由于缺乏正確的市場信息來源,無法清楚自己的客戶在哪來,不知道客戶需要什么樣的產品,從而使企業的市場定位經常發生偏差。

      旅游產業整合的對策建議

      我們認為,在進行旅游產業整合的過程中,應著重從以下幾方面入手:

      整合旅游產業與產品結構

      加快旅游產品結構調整,提升旅游產品的核心吸引力,以國際國內旅游市場發展趨勢為導向,結合當地旅游產品特色,充分挖掘、整合旅游資源的優勢,實現旅游產品從傳統的、單一的觀光度假型旅游向會展、商務、生態、保健康復等緊密結合的現代綜合性旅游轉變。

      以旅游商品為突破口,提升旅游經濟綜合效益,使行、游、住、吃、購、娛六要素配套發展,強化城市綜合服務功能。加大特色旅游購物品的開發力度,對具有創新意義的特色旅游品開發項目,給予一定的配套支持,協調好政府各有關部門與社會各項資源,突破旅游商品開發的現有機制。

      規范旅游市場

      旅游市場的各企業通過整合進行資產重組,加快培植旅游大企業、大旅游集團公司,以產業化為目標,以資本和品牌為紐帶,積極推進旅游企業網絡化、規模化、集約化經營,規避行業惡性競爭。打造大企業為主體、各小企業和直接為旅游者服務的各行各業為基礎的國際化旅游產業鏈。

      政府應盡可能營建良好市場環境。完善旅游管理體制,嚴格全行業管理;根據旅游業聯動性強,涉及的產業和部門多,需要各部門共同協作配合的特點,應建立一支辦事高效、運轉協調的管理機構,負責全面組織協調和整合旅游產業,制定有利于旅游業發展的政策,全面梳理和評估全市旅游資源、產品、設施、交通、環境等情況,調整產業結構,并建立開放式的產業政策機制。

      聯合促銷打響旅游品牌

      走品牌化聯合促銷發展道路是旅游產業發展的大勢所趨。整合旅游產業,打造旅游品牌就是要充分利用本地區的資源稟賦,提煉出其精髓和亮點,力求達到給目標消費者一個清晰、鮮明、生動的景區形象。由行、游、住、食、購、娛六要素有機聯合而成的現代旅游市場的競爭,早已由傳統的旅游產品競爭演變為旅游品牌整體營銷的競爭,所以旅游企業在對外宣傳促銷方面則必須堅持整體聯合。堅持以市場目標和旅游產品為中心,以企業為主體,以共同利益為紐帶,組織旅游產業各要素、各環節、各相關單位形成旅游促銷聯合體,聯合開發旅游客源市場。

      建立和完善旅游信息咨詢服務體系

      建立和完善旅游信息咨詢服務體系,提高旅游城市服務功能的國際化水平,是旅游產業發展的迫切需要,同時也是維護旅游市場秩序一項重要內容。

      加強旅游咨詢服務基礎設施建設,建立和健全旅游咨詢服務標準體系,建立和完善旅游公共信息傳遞機制,實現旅游資源信息、旅游交通信息、旅游服務接待設施信息等重要旅游資訊的即時。

      大力發展旅游電子商務,加快更新促銷手段。將公共媒體和電腦網絡作為宣傳促銷的重要手段,主動占領旅游促銷的制高點,切實增強網上推銷旅游產品的效果。

      參考資料:

      1.王大悟、魏小安,新編旅游經濟學,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

      2.鄧祝仁、劉春燕,關于培育旅游業為主導產業的研究——對桂林市旅游業發展的個案剖析,學術論壇,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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