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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案例教學;“診所式”教學;多元化教學方式
民商法學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法學學科,其對案例教學是極其渴望的,如目前的民事借貸和商事借貸如何區分,民事擔保和商事擔保應否區別等等,都需要結合實際案例進行個案分析以分清現狀、理清法理。但從現有案例教學的實際效果來看,其實質價值未能得到充分發揮。所以在民商法學中如何更好地應用案例教學是一個值得深思的問題,我們應在既有經驗的基礎上,探求新的思路和出路。
一、角色定位——案例教學的實質價值
(一)案例教學的引進——對傳統教學的批判
1.傳統課堂教學的弊端
中國學生從踏入學校的那一刻開始至學生生涯結束,其接受的是以老師為主導的講授式教學,即老師在講臺上繪聲繪色地演講,學生坐在下面不停地記筆記,沒有思考,有的只是被灌輸既有的學術觀點、優秀成果;沒有開拓創新,有的只是學生為了順利通過期末考試,死記硬背知識點。這種傳統的教育,教給學生的只是如何更好去接納現成的東西,更好地應付考試,而不能帶給學生一種將理論與實踐、動腦與動手相結合的能力。
2.我國傳統法學教學的不足
我國傳統教學的不足在于其教授的學生多數難以應對千變萬化的社會。特別是在法學教學方面,對于學習民商法學的學生來說,如果只是被動接受知識,沒有實踐和分析能力,那么即使是學校里面的佼佼者,在畢業面對職場公共時,也只能被稱為與社會脫節的法律人。畢竟書本上的東西是有限的,它也只是前人在自己的經驗上總結出來的,不像現實世界內容豐富,不斷變化發展。
3.國外案例教學的價值
案例教學在世界上被廣泛的應用,但是各國的案例教學的具體一些細節情況顯然是不同的。例如,在美國,案例教學又稱蘇格拉底式教學,即由學生總結案情,分析判例中隱含的規則;教授只是不斷的提出問題引導學生層層思考。而在德國,其練習課即相當于案例教學,由高級助教或者教授助手主持,由學生用學到的理論知識對案例進行分析,然后由主持人組織討論并加以系統終結。雖然各國案例教學的細節不同,但是這種教育方法所體現出來的價值顯然是一致的。相對于傳統教學,案例教學這種新型的教學,即從設問引導分析的法學思維方式的訓練,或者說從發現問題分析問題適用法律的針對問題解決的模擬演練,其價值是十分明顯的。傳統教學所缺乏的即為案例教學的價值,亦即問題導向的開放式、發散思維基礎上的總結歸納和問題解決試案的提出。
(二)案例教學的價值——理論與實踐的結合
1.教學目標——理論+實踐
哈佛商學院曾把案例教學界定為“這是一種教師和學生直接參與,共同對工商管理案例或疑難問題進行討論的教學方法,這些案例常以書面形式展現出來,它來源于實際的工商管理情景。學生在進行閱讀、研究、討論的基礎上,通過教師的引導進行全班討論。”《教育大詞典》認為“案例教學是高等學校在社會科學某些科類的專業教學中的一種教學方法。即通過組織學生討論一系列的案例,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案,使學生掌握有關的專業技能、知識和能力”。國內有學者認為,“所謂案例教學是教育者根據一定的教育目的,以案例為基本教學材料,將學習者引入教學實踐情境中,通過師生之間,生生之間的多向互動,平等對話和積極研討等方式,從而提高學習者面對復雜教育情境的決策能力和行動能力的一系列教學方式的總和,它不僅強調教師的教,更強調學生的學,要求教師和學生的角色都要有相當大程度的轉變。”
2.教學開展方式——教師+學生情景互動
法律現實主義者將法律分為“書本上的法律”和“行為上的法律”。真正意義上的案例教學就是讓學生擁有書本上和行為上的法律知識,將理論與實踐結合起來。在案例教學中學生為主導,自己動手去查找大量資料,在資料查找過程中,進行總結,從不同角度分析案例,充分地調動學生的思考能力。而老師則是一個提示評價的角色,在學生進入誤區的時候給予必要的提示,在案例結束時做一個總結,評價學生們的觀點。可見案例教學是能培養將理論與創新,動手與動腦結合的法律職業能力人才的必要武器。案例教學的價值是巨大的,但是前提是要運用的恰到好處,否則案例教學就會出現大量的問題。
二、問題透析——民商法案例教學與現實的沖撞
在我國實際的民商法學案例教學中,案例教學體現出了很多的問題,其價值也并未得到充分發揮。
(一)民商法學案例教學的目標價值問題
在我國,案例教學是對傳統教學批判和對國外教學經驗借鑒的產物。然而我國對引進來的案例教學的定位卻偏離了原有的位置。在現今,我國高校雖然認識到案例教學給法學教育帶來不可估量的作用,但是卻沒有吸取到精華,只是一種表象,其實未能改變傳統的教學方式。只是為了更好地說明所講內容,老師采用中間穿插小案例的形式來闡述問題。這種中間穿插式案例教學的確有利于學生的理解和記憶,但完全錯位了案例教學的價值定位。民商法學案例教學要達到的目的,是使學生動口動手動腦,充分發揮自己的思考力,預期達到一種對話式的教學,以學生為主導,老師是一個中立的評價者。即以卓越法律人才為教學目標,多方位多角度地培養學生,從學術研究、課堂教學、法律實踐三個方面進行深入探索,從知識、思維和實踐三個方面對學生進行有針對性地培養。
(二)案例教學的選材問題
案例教學,其首先考慮的應該是案例。
1.案例的選擇問題。如何選擇一個案例,既可以引發學生的積極性,又能很好地說明課堂所學的理論知識,這在案例教學中是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但在我國,相比于判例法的美國,案例來源選擇受到很大局限。法院判決書顯然是選擇案例的絕佳途徑,但我國并沒有強制規定法院必須公開每一個判決;而法院公開的判決,又都是有選擇性的,因此,案例來源相對有限。
2.案例與知識點的銜接問題。在我國高校的案例教學中,大多數案例來源于教課書,它們大部分是作者根據自己的思考和設計編寫的,并不能很好地涵蓋和深入每一個知識點。而法院的判決書,對學生來說,又是一個固定版本,學生通過判決書在得到真實案情的同時,也注意到了法院的判決結果,這在無形中固定了學生的思路,使學生往往只是從法官判決的角度去理解案例背后的法理,不利于啟發學生思維。
(三)案例教學的教學方法問題
案例教學要求學生在課前做大量的準備,包括根據教師選擇的案例,查找相關資料,分析和總結案例。它一定程度上有助于開拓學生的思維,培養學生的實踐能力,但我們必須清醒地認識到,案例教學仍然是書面式的教學,仍然是象牙塔里的實踐。面對千變萬化的現實社會,復雜多樣的法律關系,層出不窮的糾紛,難以固定的立法、修法以及適用法律等,象牙塔里的學生,在案例教學的課堂上,只是身在情景再現中。例如在模擬法庭這種案例教學中,學生們只是在課下反復地模擬排練進而在課堂上發揮。縱然有些教師很好地應用了案例教學法,但是我們必須承認的一點是,案例教學只是情景創設,紙上談兵對學生來說依然是無實戰的教學方式。
三、出路探尋——多元化教學方式的探思
在我國,案例教學本可期待的價值被有意無意地忽略了。因此在探尋民商法學案例教學的出路時,我們一方面應極大地發揮案例教學的價值,將其作為深化理論知識的工具;另一方面,可以嘗試引入美國的“診所式”教學,作為理論與實踐銜接的橋梁,以求培養出“應用型、復合型、實踐性”的卓越法律人才。
(一)“診所式”教學方法的引入
“診所式”教學方法,顧名思義,就是仿效醫學院利用診所實習培養醫生的形式進行教學,強調教師要創造條件,讓學生在教師的指導下積極參與法律實踐過程,培養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從而縮小法律理論教育與法律職業技能的距離,同時注重培養學生的責任心和提高職業道德水準。筆者預期將“診所式”教學作為理論與實踐銜接的橋梁,即將案例教學歸屬于傳授“書本上的法律”的教學方式,即是通過情景創設讓學生學習理論與實踐知識,而將“診所式”教學作為案例教學的補充,作為傳授“行為上的法律”的教學方式。
在高校中,開設“診所式”教學課程,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
1.與法律援救中心合作,高校可以將經過案例學習的大三大四或者研二的學生,送到合作的法律援救中心。在法律援救中心,學生真正地作為法律人,可以親身接待當事人,參加案例研討和庭審等等。并且在法律援救中心,學生將由法律事務經驗豐富的法律工作者帶領學習。
2.高校自己成立弱者權利保護中心或者義務法律事務所。如武漢大學成立的“武漢大學社會弱者權利保護中心”,在該中心服務的學生,在教師的指導下,依法維護婦女、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和“民告官”等社會弱者的合法權益。學生親身接待咨詢,回復信件和電話,訴訟,并且組織街頭法律宣傳教育等等。
3.與知名公司企業合作開展實習基地如與證券公司、上市公司等合作。在公司企業的法務部門實習中學生可以參與公司章程制定,在一些證券公司更有機會了解實踐中公司如何成功上市等。
這些課程使學生獲得課堂上無法傳遞的知識,并充分鍛煉學生實踐能力,對學生法律道德思想情操也進行了深化和熏陶。卓越法律人才的培養要求學生們具有堅定的社會主義法治信念、社會責任感和良好的法律職業道德。在“診所式”教學中,學生在法律援助中心或者弱者保護中心,自愿無償地幫助社會困難群體,并可能經常看到社會上一些不平等的事情,在這樣的環境的熏陶下,學生們就會在自己的思想中不自覺添上的正義感與社會責任感。
(二)民商法學案例教學的重構
對民商法學案例教學法預期的目標是,訓練學生法律思維方法,教授學生法律內容,更注重教會學生法律推理的方法,即像法律職業人那樣思考。
1.對教師的要求
運用案例教學實施對學生的能力培養, 教師要相應地實現從傳統教學中的“主講人”到“組織引導者”這一角色的轉變。案例教學法對教師的素質要求很高,教師在案例教學中要完成從劃分專題選擇案例提前布置任務層層設問、啟發思維總結歸納等幾項明確的任務,每一項都不容忽視。
(1)對于教授法學課程的教師來說,其可以按照課時,將本學期所開課程分為幾個專題,針對這些專題進行系統的教授。按照相關專題,教師要選擇好與專題知識點相符合的案例,案例形式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視聽資料等,但要注意案例應有針對性、典型性和疑難性。教師將選擇好的案例和資料,提前交給學生預習準備,并應有硬性的要求,如要求每個學生寫案例分析報告,或者就該專題的某個方面寫出自己理解思考的小論文。
(2)在課堂中,教師應將案例作為理論知識深化的工具,研究分析完案例后,學生必定要從該案例中收獲很多。教師在課堂中處于引導作用,可以提前將學生分成小組形式,課上,讓每個小組代表作課前預習思考的匯報發言。然后,老師可以就理論知識背景做個簡短介紹。再針對學生的思考發言提出層層深入的問題,并讓每位學生都參與問題討論。每個問題最后教師都可以做一下有關此問題的前沿觀點介紹。
2.對學生的要求
案例教學其價值最終體現來源學生對其參與的的積極性。因此案例教學對學生的要求很高。
(1)課前預習,學生要閱讀上文中教師交給的相關資料,然而學生卻不是簡單地進行閱讀,要在閱讀材料案例中,不停地思考,發現疑問,然后帶著這種閱讀的成果,在課上與老師同學進行交流探討。那么這樣一個閱讀思考和探討的過程就形成一個理論深化過程。
(2)對于在課堂中,學生的積極表現,是使課堂不至于冷場的前提。提高學生課上發言的積極性,除了從學生興趣入手外,應該制定嚴格的成績評定制度,即將課堂表現作為學生成績的主要評定標準,可以將課堂表現列為70%,考試成績列為30%,甚至不用考試將課堂表現列為80%,平時的案例報告或者小論文列為20%。這樣一來,學生就沒有偷懶的機會,同時也給那些害羞不善表達的同學一定的動力。
(三)構建多元化教學方法的幾點問題
1.引入“診所式”教學出現的問題。
“診所式”教學,是實踐教學的重要來源。但在實行“診所式”教學時不可避免要考慮以下幾個問題。
(1)教育經費問題。在“診所式”教學的基地,學生開展的是義務法律幫助,沒有任何的收入來源,如何維持基地運行,經費來源是個重要問題。現有已開辦“診所式”教學的學校,解決經費的來源除了學校自己撥款,主要是與國際學校開展合作項目,得到國際支援。因此,今后在開辦“診所式”教學時,除了以上兩種方式,國家應當予以支持,這是一種法學教學的改革,旨在培養卓越法律人才,是社會主義法治社會建設的需要,毫無疑問,政府應予以財政上的支持。
(2)師資來源問題。“診所式”教學雖然類似于放羊式的教學但是也不能缺乏老師的指導。但是在高校中,一般從事法律實務工作的教師是很少的,而教師的科研任務很重,加上教學任務,就很難再分身從事“診所式”教學基地的指導任務。所以可以考慮從律師事務所招聘一些兼職實踐導師,主要從事在幕后給予學生指導的工作。甚者高校和公司企業合作開辦實習基地,從而是整個法務部門的工作人員成為學生的實踐導師。
2.實施案例教學存在的問題。
構建案例教學,首先就需要對高校傳統教育制度進行改革,即高校“進門”難,“出門”容易現象的改變。這一現象導致的一個嚴重問題是,進入大學后的學生,出現懈怠迷茫,甚至只想混個文憑,使學生缺乏主動學習的動力。這個問題必將導致,在課堂教學中,經常出現冷場,學生積極性不高的現象。上述案例教學其價值實現,就必須依靠活躍的課堂氣氛。因此高校將“出門”的門檻拉高,將課堂上表現作為成績評定標準,如果學生不積極應對,課前不做大量準備,那么他就會掛科,而將掛科與畢業的標準掛上鉤,掛上一門課學生就畢不了業,這樣就會督促學生努力配合老師搞好學習。再者大班教學問題,要發揮案例教學的實質意義,小班教學是毋庸置疑的,然而這就對高校師資力量提出了考驗,而在中國法學教育出現尷尬境地的今天,相應的縮小法學教育的招生數量,不失為一個良策。
【摘 要】隨著就業形勢的嚴峻,高校和用人單位都開始關注大學生實習環節,尤其是用人單位特別看重大學生的實習工作經驗,使得在校外從事有酬勞動的大學生日益增多。現實生活中,大學生實習權益屢屢遭受侵犯,因此,本文從民商法角度出發,去分析大學生實習權益保障體系的建立和完善,提出了我國民商法框架下構建和完善大學生實習權益保障法律體系的途徑。
【關鍵詞】民商法;大學生兼職;法律保障
一、大學生兼職實習中的法律關系
大學生兼職實習行為涉及三個法律關系主體:學生、學校和實習單位。他們之間存在三個法律關系:學生與學校之間的法律關系、學校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法律關系和學生與實習單位之間的法律關系。
(一)學校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法律關系。學校與用人單位在兼職實習類型中并不直接具有法律上的委托關系。兼職實習不同于學校與用人單位簽定實習協議的教學實習。在兼職實習中,由于實習是大學生自發尋找并提供勞動服務的,簽定實習協議的主體只有大學生與用人單位,學校并不參與。因此,學校與用人單位之間并無合同或協議進行約束。從責任承擔而言,兼職實習中,大學生脫離學校監管自發到校外尋找實習單位并從事勞動,學校的教育、管理職責及安全保障義務等也相應轉為用人單位承擔。
(二)大學生與學校之間的法律關系。大學生與學校之間的法律關系是《教育法》中規定的教育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兼職實習中,雖然學校對大學生一定的教育管理職業和安全保障義務轉由用人單位承擔,但是,學校作為學生的教育管理主體,畢竟對學生負有監管的義務,應當盡可能地保障學生的人身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基于此種監管責任,如果在校生在實習過程中,遭受人身安全損害,學校應該擔補充責任。如果用人單位不能完全支付賠償費用時,由學校承擔補充的賠償義務;在用人單位不能及時支付賠償費用危害到受傷學生的治療或康復時,由學校先行墊付相關費用。
(三)大學生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法律關系。兼職實學生與用人單位之間是一種勞務關系。勞務關系是指勞動者與用工者依約定,由勞動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或特定的勞動服務,用工者依約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的一種有償服務的法律關系。勞務關系與勞動關系的區別:權利義務不同。勞動關系的建立伴隨著一系列義務和責任的產生。用人單位必須依照法律規定承擔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等義務,用人單位侵犯勞動者權益時,需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但對于勞務關系,雇主不承擔被雇傭者的社會保險等義務,當雇主侵犯被雇傭者權益時,雇主一般也只承擔民事責任。主體地位不同。勞動關系是一種不平等的關系,勞動者服從用人單位的管理和指揮;勞務關系則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通過協議或約定來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二、大學生兼職實習權益受到的侵害
(一)習報酬及工時問題現狀。大學生兼職實習過程中,實習報酬工時問題倍受關注。一方面,對于高校學生而言,兼職實習報酬是其賺取生活零用、生活費甚至學費的重要途徑。另一方面,對于用人單位而言,實習報酬普遍低于正式工或臨時工工資水平,部分用人單位也愿意為大學生兼職實習“買單”。然而,用人單位變相利用大學生頂替臨時工,賺取廉價勞動力甚至免費勞動力;用人單位故意克扣或延期支付實習生工資;用人單位并不繳納任何保險費用等。由于我國法律并未明確規定實習期限,現實生活中,不良用人單位無故延長或縮短實習期限,把實習期與試用期相混淆的現象比比皆是。
(二)實習工傷事故性質。大學生兼職實習期間發生的人身傷害并不屬于勞動法規定的“工傷”,應該按照民商法關于人身傷害賠償處理。由于實習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勞動,實習生和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實習生也不是受《勞動法》保護的勞動者,在勞動當中受到了傷害,不能按照《勞動法》或者《工傷保險條例》來進行工傷認定。勞動部1996年8月12日頒布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61條規定:“到參加工傷保險的企業實習的大中專院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學生發生傷亡事故的,可以參照本辦法的有關待遇標準,由當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發給一次性待遇。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不向有關學校和企業收取保險費用。”這一規定對在校生在實習過程中受傷的情況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三、大學生兼職實習權益保障法律體系的完善
(一)實習協議強制制度。目前大學生實習兼職行為處于學校監管的“模糊”地帶,而實習學生在與用人單位構成的關系中處于劣勢地位。實習學生簽訂實習協議的意識不強,用人單位更沒有簽訂實習協議的主動意識。兼職實習行為在現實糾紛處理中,又基本只能依賴于民商法、合同法等法律規定制約和保護。因此,我國應該立法確定實習協議強制制度,要求接受在校實習學生與接受兼職實習的用人單位事先必須就實習事項簽訂實習協議,規范實習期限、實習內容、實習地點、實習報酬、實習保險、實習工作條件、實習期間休息休假、實習保密協議、發生意外傷害事故責任分擔等。在實習協議中明確且量化違約責任。另外,為了保障實習協議的有效性,而不是一紙空文,雙方都應該遵守實習協議的有關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責任。
(二)特殊舉證責任制度。實行舉證責任倒置是當今有效維護兼職實學生合法權益的一種趨勢。我國勞動糾紛解決的一般舉證原則遵循民法的“誰主張,誰舉證”。我國《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了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如第十九條規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我國關于勞動糾紛的舉證原則是區別對待的,特殊侵權如勞動工傷等,是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原則,而其他一般的侵權則是一般舉證責任原則。鑒于處于弱勢群體和尷尬勞動身份的大學生社會經驗少,實習維權意識低,舉證非常困難,發生人身傷害事故時“工傷”性質認定又頗有爭議,故宜采用特殊舉證責任制度。
(三)特殊工傷保險制度。建立一種針對大學生實習的特殊工傷保險制度,賠付的對象僅限于兼職實學生,保險費用由實習單位、實習學生和國家共同承擔。對于國家而言,我國憲法規定:“國家有義務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因此國家支付一定的保險費用是促進社會和諧,保障就業的應有之意,規定實習工傷保險費用由用人單位、國家和實習生共同承擔,減輕了用人單位負擔,節約了成本。而對于實習生而言,其自身只需繳納一小部分的保險費用,一旦發生人身損害,即可獲得全額賠付,這極大保障了他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
(四)特殊薪酬工時制度。由于大學生薪酬與工時并不等同于勞動法規定的企業職工工資和工作時間,法律上并無實學生薪酬工時的規定。各地在制定辦法、意見等行政法規過程,對此也沒有統一標準,在保護實學生薪酬、工時的執行層面上,立法不一,實施難度很大。因此,應該統一規定用人單位招募兼職實學生要遵循最低工資制度和最高工時制度,并將其規范在實習協議中,以條款形式體現。最低工資和最高工時必須在實習協議中體現。這樣做能統一全國各地區關于實習薪酬和工時的法律法規和依據標準,能保證各地區有一定的制定標準和自由裁量的余地,實習薪酬只規定下限,實習工時只規定上限,能保護用人單位接受大學生實習兼職的積極性。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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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利民、楊立新,侵權行為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浙江大學法學專業(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在職研究生
2016年招生簡章
浙江大學是教育部直屬、省部共建的普通高等學校,是首批進入國家“211工程”和“985工程”建設的若干所重點大學之一。浙江大學前身求是書院成立于1897年,為中國人自己最早創辦的新式高等學府之一。1952年,在全國高等院校調整時,曾被分為多所單科性學校,部分系科并入兄弟高校。1998年,同根同源的浙江大學、杭州大學、浙江農業大學、浙江醫科大學合并組建新的浙江大學。經過一百多年的建設與發展,學校已成為一所基礎堅實、實力雄厚,特色鮮明,居于國內一流水平,在國際上有較大影響的研究型、綜合型大學。
為幫助在職人員進一步適應國家經濟與社會發展、法治建設需要,幫助學員掌握更加堅實的法學理論基礎,提高運用法學理論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決定在學院本部開設憲法學與行政法學、民商法學、經濟法學、刑法學、國際法學專業研究生課程班。
一、招生對象與條件
參加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在職研究生班學習的在職人員,需符合下列條件與要求:
1. 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熱愛祖國,遵紀守法,品行端正,身體健康;
2. 具有本科及以上學歷, 欲申請碩士學位者需在取得學士學位滿一年后方可報名。
二、報名方式及時間
1. 報名時間:即日起報名,每班人數為60名;
2. 報名地點: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2號樓112室(杭州市之江路51號),郵編:310008;
3. 報名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1)學歷證書、學士學位證書原件及復印件各1份;(2)1寸免冠照片和2寸免冠照片各2張;(3)報名登記表(需加蓋單位公章)。
4.上課地點:a,、杭州市之江路51號浙江大學之江校區 (杭州班)
b、溫州市浙江工貿學院1號樓(溫州班)
三、錄取事項
1. 錄取審查:由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和浙江大學研究生院共同進行錄取資格審查;
2. 正式錄取及學費收取:凡審查合格者,發入學交費通知。學員依據通知規定,入學前完成交費。
四、學習年限及收費
1. 學習年限兩年。按規定學時面授,充分利用在職人員業余時間;
2. 學費:21000元,資料費1000元。(民商法學方向)
學費:21000元,資料費1000元。(公司與金融法方向)
學費:21000元,資料費1000元。(刑法學方向)
學費:21000元,資料費1000元。(經濟法學方向)
五、主要專業方向及課程
民商法學:法學前沿(含刑事法學)、民法總論、債權法學、商法學(金融法、票據法、公司法、保險法等)、民事訴訟與仲裁法、國際法學、碩士生英語、民商法專題、民事法律與特別法、法律行為專題、刑事法專題、行政法專題、商事案例研習、服務合同專題、侵權案例研習、票據法專題。
公司與金融法:法學前沿、民法總論、債權法學、商法、金融法、票據法、公司法、股權投資法、證券期貨法、保險法、銀行法、碩士生英語、投資基金法、信托法、國際金融法、金融刑法、行政法(金融監管)、房地產法、民事訴訟與仲裁、貨幣金融專題、證券投資專題。
刑法學:法學前沿、碩士生英語、法學方法論、刑法原理、各罪研究、民法總論、國際刑法、證據法學基礎理論、犯罪學專題、刑事訴訟法專題、刑事偵查與司法鑒定專題、行政法專題等。
經濟法學:法學前沿、碩士生英語、法學方法論、經濟法專題、商法專題、行政法專題、民法專題、刑法專題、訴訟法專題、知識產權法研究、金融法研究、國際經濟法、勞動法學、環境法研究、財稅法、企業法等。
六、結業與學位申請
1. 進修學員按專業培養計劃完成課程學習,考核或考試合格,發給浙江大學研究生課程結業證書;
2. 獲得浙江大學研究生課程結業證書,具有學士學位并通過全國以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外語統一考試與法學綜合課考試者,通過浙江大學以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資格審查,進入碩士論文階段,碩士論文答辯通過,授予浙江大學法學碩士學位。
【聯系電話】 010-51656177 010-51651981
【免費直撥】 4000,716,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