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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國會計學博士論文的選題、方法與理論:趨勢與國際比較(2002-2006)
2.美中會計學博士教育現狀及比較
3.中國會計學博士論文研究的趨勢和展望:選題、方法和理論
4.我國第一個會計學博士研究生林志軍在廈門大學通過論文答辯
5.關于會計學博士研究生培養問題的討論——全國會計學研究生導師聯誼會綜述
6.會計學專業研究生學位論文學術規范遵循情況的調查
7.我國第一個會計學博士研究生林志軍在廈門大學通過論文答辯
8.重慶市第一位攻讀會計學博士學位的薛云奎同志獲得博士學位
9.會計學博士湯云為通過論文答辯
10.潛心治學結碩果 修身勤政展才華——記重慶三峽學院院長、會計學教授孫芳城博士
11.一個會計學博士的腳印——訪上海財經大學副校長湯云為教授
12.中國會計學博士點培養方案調查與評價
13.學而有恒 寒梅詠春——記中國最年輕的會計學女博士任詠恒
14.會計博士生培養與會計理論研究
15.我國培養出首位會計學洋博士
16.中國公司財務由誰來管?管什么?——訪北京工商大學會計學教授湯谷良博士
17.安徽財貿學院會計學系領導教授博士風采
18. 會計學本科專業核心課程建設:突圍之路
19.銳意進取 碩果累累——記中國最年輕的會計博士生導師張為國教授
20.從兩篇“百優”論文多維透視我國會計學博士生的培養質量
21.孜孜不倦,上下求索——記廈門大學管理學院曲曉輝教授
22.中美會計學博士生培養比較研究
23.近5年我國會計學研究熱點可視化分析
24.高校會計學專業課程體系改革的思考
25.新建本科院校會計學專業應用型人才培養模式研究
26.論會計學實踐教學體系的再構建
27.會計學專業教學理念的探討
28.應用型本科人才培養模式下非會計專業會計學差異化教學改革探討
29.新形勢下會計學專業本科人才培養模式研究
30.國外本科會計學專業實踐教學模式及啟示
31.高校會計學專業實踐教學改革
32.會計學實驗課程創新的探討
33.管理型會計人才培養的實驗教學探索與實踐——以安徽大學會計學專業為例
34.2001~2010年會計學碩士論文選題內容與方法分析
35.本科會計學專業實踐教學經驗總結
36.會計學碩士培養路在何方——我國會計學碩士培養調查報告
37.工科院校會計學特色專業建設的研究
38.工科院校會計學特色專業建設的研究
39.高校會計學專業校企“無縫”鏈接的應用型人才培養模式的研究
40.從會計學總體層面探討會計學的發展
41.基于通識教育理念的“會計學”課程教學模式創新
42.會計學專業人才培養供需差距的實證研究——以天津市為例
43.會計學的學科屬性:管理學還是經濟學?
44.需求多樣化下非會計專業本科會計學教學改革探索
45.會計學的倫理訴求:方法論視角
46.大學非會計專業會計學課程教學研究
47.本科會計學課程教學改革的對策建議
48.論一般本科院校會計學專業人才的培養目標
49.構建環境會計學的理論框架
50.論會計學與經濟學的關系——兼談會計學科的發展
51.會計學專業學術梯度建設的策略研究
52.關于高級財務會計學教學內容與教學方法的探討
53.非會計學專業會計學課程教學需求分析
54.“價值”是會計學的邏輯起點
55.高校會計學專業課程改革:挑戰與應對
56.基于CDIO理念的會計學專業教育改革探索
57.會計學的發展趨勢以及面對的問題研究
58.會計學專業“稅法”課程教學改革思路
59.經管類非會計專業《會計學》課程建設與改革研究——基于管理學院《會計學》平臺課程的教學實踐
60.會計學專業應用型人才培養的現狀及模式優化
61.會計學國家特色專業實踐教學改革思考——以嘉興學院會計學專業為例
62.會計學專業實踐教學的創新
63.會計學專業人才培養的研究與實踐
64.會計學專業創新人才培養方案和課程體系的構建——基于新建地方應用型本科院校
65.非會計專業會計學教學現狀分析及改革設想——基于華中農業大學的實證研究
66.關于法學與會計學的跨學科人才培養研究——兼論法務會計人才培養模式的構建
67.會計學本科專業建設思考——基于國家標準與國際認證標準導向
68.案例教學在會計學課程中的運用研究
69.結構化研討方式在MBA《會計學》教學中的應用
70.對新形勢下會計學專業碩士研究生培養的思考
71.稅制改革背景下會計學專業稅法教學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72.高等院校非會計專業會計學課程教學改革研究
73.非會計專業會計學課程教學若干問題探討
74.中國會計學博士點培養方案調查與評價
75.財務管理專業特色探討——與會計學、金融學專業的比較
76.會計學研究的方法論比較
77.高校“會計學”課程實驗教學現狀、問題、對策——基于問卷調查的取證
78.論會計學的雙重學科屬性
79.經濟管理類非會計專業《會計學》課程教學探討
80.會計學專業人才培養模式改革研究與實踐
81.會計學專業雙學位人才培養的缺陷與對策研究
82.基于職業能力的會計學專業實踐教學體系完善研究
83.成本會計學和管理會計學的未來展望
84.會計學特色專業建設探討與構想——以九江學院會計學院為例
85.會計學專業應用型人才培養模式的探索
86.論會計市場對會計學發展的影響
87.會計學研究的方法論比較
88.應用型本科院校會計學專業實踐教學體系建設——以遼寧對外經貿學院會計學專業為例
89.我國會計學教材建設的優化問題
90.會計發展的和諧:建立廣義會計學的探索
91.應用型民辦本科院校會計學人才培養模式研究——以安徽省三本院校為例
92.基于多媒體輔助的會計學情境教學法設計
93.《基礎會計學》教學方法探討
94.非會計學專業《會計學》課程教學改革探討
95.會計學專業學生人格特征分析及教學對策研究——以蘇州理工學院為例
96.高校教育成本研究的會計學屬性
97.MBA會計學課程建設探討
98.論會計學兩大部類
99.MBA會計學課程教學面臨的六大矛盾分析
100.對高級會計學研究范疇界定的思考
101.經濟類(非會計學)專業會計與財務知識模塊教學改革研究——基于襄樊經濟學院的實踐
102.產權會計學論綱
103.基于就業能力提升的會計學專業實踐教學模式探索
104.非會計專業“會計學”課程教學的質量優化
105.中外會計學碩士研究生培養模式研究
106.基于核心能力的會計學專業課程體系設計與實踐
107.以就業為導向的會計學專業人才培養問題與對策——以河北農業大學現代科技學院為例
108.工科院校會計學特色專業建設的思考
109.潘序倫會計學教材特點初探
110.基于ERP平臺的會計學實驗設計
111.會計學與財務管理專業特色教學研究與實踐
112.論會計學的職業特色及高職會計學教師知識結構的優化
113.高校非會計專業會計學教材建設思考
114.強化會計學應用性教學的思考
115.地方本科院校會計學特色專業建設探討
116.《會計學》課程教學改革與建設的實證研究
117.會計學本科專業實習實訓課程教學改革研究——以廣西民族大學會計學專業為例
118.會計學創業教育的課程體系設置研究
119.會計學專業創業教育實踐教學研究
120.會計學專業實驗課的“點、線、面”教學法
121.美國會計學教育對我國的啟示——基于布里奇波特大學與銅陵學院的對比
122.會計學本科專業教學內容與課程設置的探討
123.會計學專業本科生畢業論文的現狀、目標與質量控制
124.高校非會計專業會計學課程教學改革和方法研究
125.獨立學院(本科)會計學專業課雙語教學情況分析與對策研究
他迅速精準把握了時代背景下的機遇
李志坤是一個擁有高度熱情的金融業投資家。敏銳的洞察力,總能使他擁有比別人多一點點的市場判斷力。“其實最初我學的是自動控制專業,大學畢業后去了美國留學,在美國生活了八年,并獲得了電子工程的碩士學位及商學院金融學博士學位。跨專業的轉變,對于我影響很大,也可以說給了我另一種發展的機會。記得2000年是美國互聯網及IT業上市的最后瘋狂期,當時的中國其實也是。我意識到,美國是一個資本非常豐富,而且很市場化的國家,純技術性的事業最終還是要跟資本結合一起的,所以我慢慢由高科技技術性行業開始轉入金融行業。實際上,公司一定要有兩次飛躍,實業飛躍和資本飛躍。現在看看無論什么公司,做的好的一定是跟資本市場結合好的。現在想想,也挺感謝學校里的教授,當我拿到電子工程碩士后,本來只想去商學院再讀個MBA學位。但是商學院教授見了我以后,覺得我有進修更高學位的潛質,所以也建議我去試一下直接申請博士學位。于是我聽從了教授的指點,嘗試去申請攻讀博士學位。好在運氣和機會都非常好,當時學校商學院在全球只收了六個學生,我很慶幸地拿到了錄取通知和全額獎學金。不過我也給了他們一個回報:5年金融博士用4年時間讀完了,還拿到一個金融博士論文的獎。回國以后,在清華教了一年書,然后投身業界,先是加入中投證券、而后去了房地產公司,去年進入這家國有基金公司。”
李志坤說,曾經有人幫他分析過他的職業生涯,很有意思,與大家分享一下:2006年證券行業最好的時候,他在證券公司;2008 是地產行業的好時期,他在地產行業;現在基金公司正在慢慢取代部分信托業務及商業銀行和投行業務,又是一個大好時期,他已然投身在了基金行業……”
對于金融投資,他的感受如此具體
投身于金融行業多年,似乎在李志坤身上并沒有留下多少印跡,沒有成功者的霸氣外露,依舊溫文爾雅、書生氣十足。對于金融投資,他的感受如此具體:“做投資是一個很精細的工作,既要有豐富的行業經驗,又要依靠這些經驗來將項目的風險和回報量化,這個從定性到定量的轉化不是件容易的事。做投資每天都會遇到新東西、新想法和新概念,這既是一種挑戰,也是一種機會。好的投資家要能從這些完全不一樣的新事物中找到一些共同的東西,我們把這個能力稱為歸納能力。好的投資家要將商業模式的歸納能力和判斷力相結合。目前有幾個方向還是比較有前景的,例如:釋放一定風險以后的房地產和城市化后的農業。”人生總有坎坷時,每當他從一個工作換到另外一個工作時,中間都會讓自己休息一段時間,他會把它當做“上天賜予的一個悠長假期”,據說這句話出自他太太曾看過的一部日劇里的臺詞,慢慢品味,確實還是蠻有道理。
有收藏愛好、工作家庭兼顧的好男人
“我現在特別懷念回國后的第一個工作。當時在清華教書,有固定的寒假和暑假,平時教書、讀書、做學問。進入業界以來,工作非常忙碌,每年的假期從以往寒暑假幾個月到僅十幾天,不過還算充實。工作和家庭永遠要一個平衡點,少許的閑暇時間里,我最喜歡做的事情就是盡可能多的陪陪家人。花時間陪家人、旅行、聽音樂會,要么就安安靜靜在家看書、把玩自己的收藏品”。很難相信一個金融界資深的投資家能夠把工作和家庭兼顧得如此恰到好處。李志坤,很少喝酒,但會品嘗一些智利的或美國加州的新紅酒;很少抽煙,但會偶爾抽只古巴的雪茄;很少交際,但是不拒絕業內好友一起論道;酷愛收藏,古錢幣、銅鏡、藝術書畫、新舊年代玉器和翡翠。采訪間,李志坤還頗有成就感的翻閱起他拿手機隨意拍的收藏品圖片與我們共同欣賞,有清代的玉器和近現代的一些書畫。他的收藏經驗是:看準一個東西,永遠是有升值機會的,就看你的把握能力了!多么有力量的一句話,這或許也恰巧詮釋了他的人生。
附文
近年來,國際金融形式一直處于較為低迷的狀態,我國中小企業特別是為主要依賴對外貿易為主的沿海地區的企業,融資難的問題也越來越突出,新聞媒體也對中小企業融資狀況而出現的情況進行了廣泛的報道。值得一提的是,近年來,特別是“吳英案”死刑判決作出以來,金融界、法律界都對民間金融活動的相關問題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探討。
現階段,我國金融界和法律界雖未對民間金融的內涵達成共識,但對民間金融是“處于國家監管的正式金融體系之外的金融行為”的這一特征都是認可的。民間金融運行形式主要集中于私人借貸、私人錢莊、合會、企業連結貸款等,這些常見的運行形式也已被學界的專家學者們所認同。
在我國目前的刑法體系中,主要通過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的兩個罪名進行嚴厲的打擊,以維護銀行系統對于金融行為的壟斷地位以及國家的金融管理秩序。所以,本文主要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對民間金融活動的入罪標準與刑事規則體系完善展開論述。
二、目前我國對民間金融活動的立法現狀
(一)我國立法對民間金融活動合法地位確認的缺失
目前,我國所有從事金融業活動的經營主體或組織的設立都要經過我國金融業特許機關—央行或銀監會的批準或審核。因此,除了對具有直接性私人合同關系(如個人借貸)的交易行為提出了法律上的明確合法地位之外,其他凡未經央行或銀監會批準的從事和設立合會、私人錢莊、民間集資或其他形式的民間金融組織和活動均未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而且《中國人民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等也均不涉及民間金融相關法律地位確認內容。在這種情況下,可能會導致一些合理且確有必要存在的民間金融交易形式由于法律地位確認的缺失而被認列入從事類似于非法集資、放高利貸等非法金融活動的非法金融機構之列。
(二)民事法律對民間金融活動的規定過于簡單
以民間借貸為例,在民事法律中只是規定了普通的民間借貸關系,即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自然人與法人之間的借貸、自然人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以及企業內部的集股融資進行了法律規定和確認[1]。所以,處理民間借貸糾紛時,雖然有民法通則、合同法、《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等法律法規與司法解釋做依據,但是仍然缺少一部專門規范民間借貸的法律法規,使得民間借貸和非法集資的邊界依然模糊,判案時易引發分歧。
(三)行政法規對民間金融活動過多的否定
針對目前金融市場出現的各種民間金融組織,我國金融監管機關對其是否合法的判斷依據主要是國務院制定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關于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有關問題的答復》、《關于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等部門規章。其規定指出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中國人民銀行依法批準,不得擅自設立金融機構或者擅自從事金融業務活動。這意味著我國的民間金融組織形式,如合會、私人錢莊等擅自向特定多數人或者不特定多數人從事或者主要從事吸收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等金融活動的機構都被視為非法金融活動和非法金融機構,一概不被法律所認可。[2]
三、民間金融活動入罪標準完善
(一)合理運用前置法認定民間金融活動罪與非罪界限
在實踐中,長期以來一直存在“刑事問題刑法來解決,民事問題民法來解決”這樣的固定思維方式,在犯罪的認定過程中,很少注意運用民法的前置分析。近年來,在刑法界引起廣泛關注的“犯罪的二次性違法”理論,即主張在對不作為故意殺人、婚內、財產犯罪的認定中運用民法理論來分析刑法問題,并指出不能簡單地直接從刑法中尋找依據,而是應當首先從能否構成犯罪的刑法規定賴于建立的其他前置性法律當中去尋找。筆者認為,基于刑法對民法的保障屬性,在刑法與民法交錯問題的處理中,要注重運用民法的前置分析。
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為例,行為人吸收公眾存款用于貨幣、資本經營以外的正當的生產、經營活動的,是否構成犯罪?實踐中存在肯定說和否定說,《非法集資解釋》則采取了折中的態度:“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吸收資金,可以免于刑事處罰;情節輕微的,不作為犯罪處理。”[3]對于上面所述情形運用民法前置處理是否更加妥當?答案是肯定的。對于這類情況,可以賦予被害人自行選擇維權方式的權利。被害人可以選擇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來主張自己的債權,也可以讓自己的“存款”繼續“用于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二)常見民間金融活動入罪標準的確定
目前,我國對于非法集資行為進行認定的法律依據主要是2010年1月最高院出臺的《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正如前文所述,該《解釋》首次對非法集資相關行為從法律要件與實體要件兩個方面進行界定,并首次提出了不以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判定行為,的確較之前的行為界定標準而言,具有較大的進步空間。然而,根據經濟發展的現實狀況與實踐中的行為表現來看,該《解釋》只是解決了部分應急性疑難問題,而且其部分規定也存在的一定的不合理之處。鑒于此,本文認為對非法集資與民間借貸的區分應從籌資本質、籌資影響、籌資基礎三個部分進行界定。
在籌資本質方面認定,應把握非法集資和民間借貸行為的內在本質即行為方式和目的。既然是被視為非法從事金融業務行為,其行為運作特點和運作目的理應體現出與銀行等金融機構相同的金融特征,即吸收資金的用途是投資或轉貸謀利。這在行為表述用的是“存款” 一詞,而非“資金”也得以證明,“存款”在金融學中具有特定含義,是指類似于銀行等金融機構對社會公眾的剩余資金的一種吸收,與之相對應的是貸款。刑法第175條沒有表述為非法吸收公眾資金,而是表述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也是表明成立本罪要求行為人從事金融業務。如果將吸收公眾存款用于貨幣、資本經營之外的生產、經營活動,認定本罪,實際上就意味著否定了部分民間借貸的合法性。[4]換言之,籌資人吸收資金的目的如果是用于自身生活或生產需要,則所吸收的資金不屬于存款性質,應是資金或借款。但當籌資人吸收的資金是用于發放貸款謀利,則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如果不從行為運作特點和目的上嚴格界定去兩者之間的區別,極易將民間借貸的合法籌資行為界定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行為。[5]
在籌資影響方面,我國民間借貸行為范圍相對比較窄,有一定的邊界性,出借人一般是向親戚、朋友等自己比較熟悉的人借款,其范圍的擴展和延伸也具有相對的地域限制,而且其產生的影響相對較小。而非法集資行為多半是無范圍限制和地域限制,大多數是向社會泛的采用散發小廣告、發宣傳單、派人勸說等非法方式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借款范圍非常廣泛,而且產生的影響較大。
在籌資的基礎方面,民間借貸的交易雙方之間是既基于金錢利益又基于人情因素,甚至有時候人情占主要原因。而非法集資的交易雙方之間則純粹是基于金錢利益為基礎,投資者多半是受到非法集資一方的高利率許諾誘惑。
四、民間金融活動刑事規則體系完善
(一)制定法律確認民間借貸合法地位
現行的民間借貸存在監管缺位、法律地位不確定、風險不易監控以及容易滋生非法融資、洗錢犯罪等問題。筆者認為我國應借鑒日本和臺灣做法,制定《民間借貸法》,確認民間借貸合法地位。例如,日本于1915年制定《無盡業法》,對無盡(合會)的會金總額、運轉期限、成員數量都進行嚴格限定,從而規范了無盡的運營。根據臺灣和日本的民間金融經驗:對待民間金融既不能放任自流,也不能過份壓制,而是在充分尊重金融市場運行規律的基礎上,健全法律制度,賦予民間金融合法化地位并加強法律監管。
(二)設置前置處理程序
在實體法方面,對涉及民間借貸的罪名,可增設一個行政處理前置程序。可以參考《刑法修正案七》中對偷稅罪的修改,對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等增加一個行政處理前置程序,可規定:犯集資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經公安機關通知,在限定期限內全額退還被害人本金及合法利息并依法繳納罰款,受過行政處罰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相關行政處罰,可由行政法規來另行規定,比如規定:公安機關接到公眾舉報并查證屬實后,可視情況責令嫌疑人在3至6個月內向被害人償還本息,并要求其向金融主管部門繳納罰款等。
注釋:
①楊興培、朱可人,《論民間融資行為的刑法應對與出入罪標準》,載《東方法學》2012年第4期。
②參見肖瓊,《我國民間金融法律制度研究》,中南大學博士論文,2012年5月,第62頁。
③參見 張明楷,《刑法學》,法律出版社,2011年7月第四版,第687頁。
④張明楷,《刑法學》,法律出版社,2011年7月第四版,第687頁。
⑤參見肖瓊,《我國民間金融法律制度研究》,中南大學博士論文,2012年5月,第62頁。
參考文獻:
[1]肖瓊,《我國民間金融法律制度研究》,中南大學博士論文,2012年5月。
[2]騰昭君,《民間金融法律制度研究》,中央民族大學博士論文,2011年4月。
[3]胡運鋒,《我國民間金融問題研究》,武漢大學碩士論文,2005年5月。
[4]楊興培、劉慧偉,《論刑法介入民間金融活動的原則和界限》,載《海峽法學》,2012年9月第3期。
[5]楊興培、朱可人,《論民間融資行為的刑法應對與出入證標準》,在《東方法學》,2012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