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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2006—2011年的統計數據,借助SPSS17.0統計分析軟件,采用因子分析法對寧夏隆德縣的退耕還林(草)后續產業綜合效益進行定量評價與定性分析.
1.1指標體系的建立本文根據隆德縣退耕還林(草)后續產業狀況,借鑒有關研究成果,并考慮到數據的可得性、可操作性、可比性、全面性和合理性等因素,對指標進行篩選,建立隆德縣退耕還林(草)后續產業評價指標體系,包括經濟、社會、生態效益方面的16項指標(表1).
1.2數據獲取表1中除林草產業蓄水量(D14)、林草產業CO2固定量(D15)、農作物CO2固定量(D16)參照以下方法計算外,其他數據均來源于2006—2011年的《寧夏統計年鑒》.
2結果與分析
采用主成分分析法對所選的指標進行處理和運算,發現各指標存在很高的相關性,對它們進行綜合評價,適合于因子分析.對選取的16個指標進行因子分析,經正交旋轉后,前面3個主因子的累計方差貢獻率為91.489%,代表了原始指標的絕大部分信息(表2).通過進一步計算,可得主因子載荷矩陣,進而得到因子得分矩陣(表3).由表3可知,公因子1在其他特色種植業面積和其他人口指標中載荷較大,因此可將公因子1看成是社會結構調整因子;公因子2在林草產業CO2固定量和林草產業蓄水量指標中載荷較大,因此可將公因子2看成是生態環境效益因子;公因子3在農業產值和農業收入指標中載荷較大,因此可將公因子3看成是農業經濟總量因子.根據以上分析,可以從社會結構調整、生態環境效益和農業經濟總量三大因子來簡化計量綜合效益,建立因子得分函數。采用因子加權總和計算隆德縣退耕還林(草)后續產業綜合效益評價值,并以各因子的方差貢獻率確定其權重。
2.1隆德縣后續產業效益顯著且階段性差異明顯由圖1可知,隆德縣在退耕還林(草)工程實施之后,后續產業發展取得了較顯著的綜合效益.隨著時間的延續,綜合效益逐步發揮,而且呈現逐年上升的趨勢.中藥材、沙棘加工、花卉、蔬菜等后續產業在最初的2a里發揮的效益相對較小,甚至其某些方面會出現一些負面的影響,這主要是因為后續產業在開發、組織和管理、資金和技術等方面還存在很多問題.而2010年發揮的效益是2006年的近1.6倍,整體呈顯著增長趨勢.2007—2008年的綜合效益增長最快,增長的分值為1.12,這主要是因為設施農業在2008年初見成效.2008—2010年增加的分值相對于2007—2008年期間降低了1.11.總之,2006—2010年間的增加分值,表明隨著時間的推移,退耕還林(草)后續產業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逐年增加.在不同階段各效益對后續產業綜合效益的貢獻度不同:2006—2007年間,生態效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2007—2009年間,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生態效益;2009—2010年間,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在于:后續產業實施之初,由于資金和技術的缺乏,退耕還林(草)后續產業開發緩慢,發展氛圍不濃,多數農戶從思想上只重視眼前的糧款補助,而未意識到后續長遠發展,經濟效益在短期內無法得以體現;由于退耕還林(草)工程的成功實施,使得生態效益十分顯著;2007年以后,隨著政府對勞務輸出的有效組織,生態移民搬遷與勞務產業相結合,使尚未完全脫離和未脫離土地的農民逐漸擺脫了對土地的依賴;之后,隨著時間的推移和政府的有效組織,特色種植業、設施農業和勞務等產業所產生的經濟效益逐漸顯現出來.
2.2經濟效益后續產業的經濟效益主要反映在后續產業推進后,隨著生態環境的改善和生產條件的提高而增加的已變為經濟形態的那部分效益[6].其中,最突出的方面是對國內生產總值、農業產值、林業產值、牧業產值以及各類經濟收入等方面的影響.
2.2.1后續產業對各類產值的影響從整體上看,各類產值總量都呈上升趨勢,說明退耕還林(草)后續產業對國內生產總值、農業產值、林業產值、牧業產值的增長有一定貢獻,后續產業發展時間越長,貢獻越大.隆德縣退耕還林(草)后續產業主要為中藥材、沙棘加工、花卉、蔬菜等支撐產業,其對國內生產總值和農業產值增長的貢獻要大于對牧業和林業產值的增長貢獻(圖2).
2.2.2后續產業對農民家庭經營收入的影響隆德縣退耕還林后續產業對當地農村居民經濟收益的影響主要體現在農業收入、林業收入和牧業收入三方面.退耕還林(草)后,隆德縣的農民家庭經營總收入年平均增加15.04%,說明退耕還林(草)后續產業的推進確實有利于當地農村經濟總量的增加;農業收入年平均增加13.13%,這主要得益于特色種植業的收入,林業收入年平均增加42.63%,牧業收入年平均增加20.98%.說明退耕還林(草)后續產業有效地促進了當地農村經濟的發展,林業收入得到了顯著提高,根本原因在于出售林產品所得收入增長迅速.
2.2.3后續產業對農民收入的影響對農民個人來說,后續產業對其經濟收入的影響主要體現在外出勞務收入和人均收入兩方面[6].與2006年相比,無論是從各鄉鎮還是從整個隆德縣來看,隨著后續產業推進年數的增加,農民人均純收入顯著增長,人均收入的年均增長率為14.89%.農民外出勞務收入逐年增加,農民外出勞務收入年均變化率為18.60%,說明后續產業促使越來越多的農業勞動力解放出來從事于其他生產活動而創造更多的收益(圖3).
2.3社會效益隆德縣退耕還林(草)后續產業所產生的社會效益最為突出的是對當地人口資源及作物種植結構的分配.
2.3.1人口資源分配的變化人力資源是社會進步的重要推動力.研究對比隆德縣退耕還林(草)后續產業實施前后的農林牧漁業從業人員、非農業從業人員和外出勞務人口的變化來說明后續產業對縣域人口資源分配的影響.從2005年以及2010年數據對比中發現,全縣農業人口減少了17.05%,而外出就業的勞動力人數和其他人口(運輸倉儲郵政、商業、住宿餐飲業等)分別上升了21.21%和3.68%.這說明后續產業對隆德縣人口資源的分布確實產生了明顯影響.隆德縣退耕后續幾年來的農業勞動力變化量隨著后續產業推進年數的增加而減少;外出勞務人口變化量和運輸倉儲郵政、商業、住宿餐飲業等其他人口隨著后續產業推進年數的增加而增加.說明通過后續產業的推進,從事耕作的農村勞動力逐漸減少,有更多的勞動力從耕地上解脫出來外出務工和從事商業、運輸等服務業,就業結構與產業結構都得到一定的調整.退耕還林(草)后續時間越長,外出勞務人口變化越大,就業結構與產業結構調整的效果越明顯.
2.3.2作物種植結構的調整與2005年相比較,2010年隆德縣小麥播種面積減少了43.13%,其他特色種植業面積增加了6356hm2.通過后續產業的推廣,以小麥為主的糧食作物種植面積大幅度減少,而可作為經濟作物的其他作物的播種面積整體呈上升趨勢,土地資源再分配的效果明顯.由圖4可知,隆德縣退耕后幾年來的小麥面積變化率和其他特色種植業面積變化率是隨著退耕后續年數的增加而減少和增加.小麥面積變化率與年數的線性相關性沒有其他特色種植業面積變化率與年數的線性相關性明顯.其他特色種植業面積變化率隨年數的增加而線性增加,表明隆德縣隨著后續產業的不斷深入展開,藥材、馬鈴薯、蔬菜瓜果等特色種植業面積逐漸增大,特色種植業規模逐步增加,當地正在有計劃地對特色種植業進行規劃.而當年造林育苗面積的變化則表明退耕還林(草)后的整體狀況比較穩定,2005年退耕結束后,每年在確保耕地保有量的同時只是對退耕還林死掉的林木的補充,以保持退耕還林對水土保持的效益.
2.4生態效益后續產業在生態方面的效益主要體現在生態環境效益,主要表現為農作物和林草業的CO2固定量及林草業的蓄水量.林草產業CO2固定量年平均增長率為5.66%,林草產業蓄水量年平均增長率為18.68%,生態環境得到改善.但由于技術和資金的限制,部分藥材、草畜和設施農業管理粗放,撫育、管理與保護跟不上,部分花卉生長環境等條件控制不到位,保存率較低;退耕地林藥林草間作發展不均衡,有的地塊雜草叢生,致使幼樹生長緩慢,抑制了間作牧草和藥苗的生長,使得后續產業的生態效益相對不明顯.
3討論
退耕還林(草)后續產業效益包括生態效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3個方面,這是學術界所公認的[10].對比現有的研究成果,本文在對隆德縣退耕還林(草)后續產業效益進行嘗試性評價時,涵蓋了完整的3個部分;選取的綜合評價方法和構建的評價指標體系符合寧夏南部山區退耕還林(草)后續產業效益評價實際;評價結果與實際情況具有一致性,能夠反映隆德縣退耕還林(草)后續產業取得的效益成果.本評價體系是在借鑒相關評價退耕還林(草)工程效益的基礎上進行的,這是因為退耕還林(草)后續產業本身就是對退耕還林(草)工程的鞏固、延續與支撐.雖然評價結果只能反映退耕還林(草)后續產業效益的變化趨勢,但與當地實際情況具有高度的一致性,證明研究結果能夠對現實的退耕還林(草)后續產業產生指導意義.本文只是從宏觀方面籠統地對隆德縣后續產業所取得的成效進行了探討,限于數據獲取的限制而未從具體的后續產業著手分析,且未對后續產業所面臨的開發滯后、牧草與藥材加工貯藏手段落后、部分群眾對間種的藥材管理粗放、產業鏈短、缺少龍頭企業帶動等問題進行全面而深入的探討,這些將成為筆者今后研究類似問題的一個重要研究方向.
4結論
1.1遼寧省自然條件概況遼寧省(38°43''''~43°26''''N,118°53''''~125°46''''E)地處我國東北地區南部,境內東西兩側為低山丘陵區,中部為遼河中下游平原區,南部鄰黃渤二海,海岸線總長度2920km。研究區屬溫帶大陸性季風氣候,四季分明,雨熱同季,東部地區雨量充沛,西部地區干旱少雨。全省位于長白、華北與蒙古植物區系交織地帶,森林植物種類豐富[13]。
1.2遼寧省退耕還林工程資源概況遼寧省自2001年實施國家退耕還林工程以來,工程區由試點階段的3市4縣(彰武縣、北票縣、凌源縣、建昌縣)發展到15市74縣,工程覆蓋1115個鄉縣11517個自然村,涉及659592戶農民。遼寧省林業廳將全省劃分為3個模式類型22個模式組153個模式,同時采用聚類分析法確定了43個優選模式。針對遼西北、遼東山地及半島丘陵區、遼中平原區三大地貌區分別選定了相應的造林模式和管護方法,以保證工程的建設成效。截止2013年末,遼寧省累計完成退耕還林工程建設任務113.57萬hm2,其中退耕地還林面積約占總面積的21.72%,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占到62.66%,封山育林占15.61%;生態林占全部退耕還林工程林種類型面積的72.11%,經濟林占22.81%,灌木林占5.08%[1]。
2研究方法
2.1退耕還林工程生態效益監測及測算評估指標體系遼寧省退耕還林工程各項生態效益監測方法參照包括《退耕還林工程生態效益監測評估技術標準與管理規范》(辦退字[2013]16號)和《森林生態系統服務功能評估規范》(LY/T1721-2008)。測算評估指標體系共包括6個類別11個評估指標,分別為涵養水源(調節水量和凈化水質)、保育土壤(固土和保肥)、固碳釋氧(固碳和釋氧)、積累營養物質(林木積累營養物質)、凈化大氣環境(提供負離子、吸收污染物和滯塵)和生物多樣性保護(物種保育)。
2.2退耕還林工程生態效益分布式測算方法將遼寧省退耕還林工程按照縣區劃分為74個一級測算單元,每個一級測算單元按照不同退耕還林工程植被恢復類型分為退耕地還林、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和封山育林3個二級測算單元,再按照退耕還林林種類型將每個二級測算單元分為生態林、經濟林和灌木林。最后結合不同立地條件的對比觀測,最終確定666個相對均質化的生態效益評估單元。基于生態系統尺度的定位實測數據,運用遙感反演,模型模擬等技術手段,進行由點到面的數據尺度轉換,將點上實測數據轉換至面上測算數據,得到各生態效益評估單元的測算數據,以上均質化的單元數據累加的結果即為遼寧省退耕還林工程生態效益的測算結果。
2.3數據來源數據來源于遼寧省的3個退耕還林工程生態效益專項監測站和中國森林生態系統定位研究網絡(CFERN)所屬4個森林生態站、30多個輔助觀測點以及300多塊樣地的退耕還林工程生態效益指標體系連續觀測與清查數據。還包含遼寧省退耕還林工程中心開展的退耕地還林、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和封山育林3種植被恢復類型中各退耕還林樹種面積、樹齡等資源清查,以及權威機構公布的社會公共資源數據[1]。
3結果與分析
3.1遼寧省地市級退耕還林工程生態效益遼寧省各地市退耕還林工程生態效益物質量評估結果顯示,退耕還林面積較大的朝陽市、大連市、葫蘆島市、沈陽市,生態效益各分項物質量均較高。遼寧省全省退耕還林工程每年生態效益總價值量為491.94億元;朝陽市、大連市、葫蘆島市生態效益總價值量位于全省前3位;遼中平原地區,如遼陽市、營口市、盤錦市生態效益各項價值量均較小。遼寧省退耕還林工程生態效益各分項價值量評估結果表明,涵養水源和生物多樣性保護功能生態效益價值量占總價值量的比例較高,分別為26.84%和26.30%;而林木積累營養物質僅占總價值量的2.96%(圖1)。
3.2遼寧省退耕還林工程不同林種類型生態效益遼寧省退耕還林工程不同林種類型生態效益各分項物質量均為生態林最大,經濟林次之,灌木林最小。遼寧省退耕還林工程不同林種類型生態效益各分項價值量亦均為生態林最大,經濟林次之,灌木林最小(表4)。退耕還林工程生態林每年生態效益總價值量為372.9億元,占生態效益總價值量的75.8%;經濟林為98.1億元,占19.94%;灌木林為20.94億元,占4.26%(表4)。生態林生態效益各分項價值量中,生物多樣性保護價值量占全省總價值量的比例最高,達到30.27%,涵養水源價值量占全省總價值量的19.07%(表4)。經濟林生態效益各分項價值量中,涵養水源價值量占全省總價值量的比例最高,達到52.73%;經濟林生物多樣性較低,生物多樣性保護價值占全省總價值量的13.79%(表4)。灌木林生態效益各分項價值量中,涵養水源價值量占全省總價值量的比例最高,達到43.84%。
4結論與討論
關鍵詞土地資源價值公共品退耕還林政策
1土地資源經濟總值與退耕還林
退耕還林的過程就是資源價值轉化的過程。
古典經濟學認為價值就是凝結在商品中的一般的、無差別的人類勞動。對于自然資源來說,沒有凝結人類勞動,所以沒有勞動價值。但是,自然資源,如土地資源是有效用的,能夠滿足人類的一定的欲望,給人一定的享受,所以具有效用價值。土地資源又是稀缺的,稀缺性使土地資源在使用過程中,具有了經濟價值。因此稀缺的土地資源的經濟價值來源于其使用的效用。廣義的價值是相對于個人的愛好、欲望、利益或志趣而言的。除了效用考慮以外,有些價值來源于資源的本身。比如,有些野生動植物的存在,可能并不能給人們帶來什么效用,但是其存在有其存在的理由,人們從倫理的角度,善意的角度看待它們,愿意支付一定的貨幣來保護它們,也是一種價值。
根據價值的來源以及效用的實現方式等不同,土地資源的經濟總值應包括土地的直接使用價值、間接使用價值、選擇價值和存在價值。
直接使用價值,是指對土地資源直接消費所帶來的價值。它分兩類:一是作為資本品,比如用于農田、工業用地等,是生產要素之一;另一類是作為消費品,這主要指消費土地資源的一部分,如天然的生物資源的消費,不包括勞動產品。這部分價值是靠市場來實現的,是市場價值的大部分或全部。
間接使用價值,指的是對土地資源的資本品和消費品的使用起到維護作用,或著改善周圍生產環境的價值,這部分價值并不是直接用作資本品和消費品的,它是間接的。比如退耕前的土地用來耕種農作物,是把土地當作資本品使用的,退耕后,變成了生態林地,木材不能砍伐,不能給人們帶來經濟收入,所以直接使用價值為零。但是生態林能夠凈化空氣,保持水土,有利于周邊的農業生產、人類的居住,具有很大的間接使用價值。這部分價值是外部性的,不能通過市場來實現。往往需要政府制定稅收和補貼標準,依靠行政和法律途徑來實現。
選擇價值是指人們未來的直接和間接使用帶來的價值。比如林地可以用做耕地。就短期來講,耕地的未來使用,能夠給生產者帶來的收益,就是林地的一種選擇價值。但從長期來看,毀林開荒可能帶來水土流失,以致土地變成荒地,不能再開發利用時,這種土地的直接使用價值就是零。而林地與農田的使用價值就是這種土地的選擇價值。因此,選擇價值是一種未來的潛在的使用價值,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因素。除了宗教、文化、習俗、信息擁有量等影響因素外,還與土地使用的可逆性有關。如果土地使用是可逆的,如耕地可轉化為林地或園地、交通用地,那么其選擇價值可能很小。如果土地使用是不可逆的,如建設用地很難再轉變成農業用地,其選擇的價值就很大。從這點兒上說,選擇價值是一種參考價值,不用于直接的交易。特別是在選擇土地的使用過程中,根據它選擇價值的大小,即其未來使用價值的高低,對比現在的使用價值,判斷何種土地利用方式更好。
綜上所述,土地資源價值由直接使用價值、間接使用價值、選擇價值、存在價值構成。其中前三種價值是效用價值,可以通過市場或模擬市場的方法測算出來。而選擇價值僅作為土地用途選擇時的一種參考價值。存在價值,根據皮爾斯的定義就是對于某一種自然資源的存在人們愿意支付的貨幣數額。一般主要用于對一些野生動植物、或濕地生態保護的人們的意愿衡量,即人們愿意支付多大的數額來維護這類資源的存在。它是特定用途下的一種單獨計算,以問卷調查方式取得。所以,土地資源價值主要還是看前兩項價值。
從以上分析看出,如果僅僅從直接使用價值的大小來判斷土地利用方式是否合理是很不全面的。一般來講,單單從土地的直接使用價值來判斷,存在著商業用地>工業用地>宅基地>農田>森林>牧場>荒地>裸巖>廢棄地的態勢。可是就退耕還林來講,耕地直接的經濟價值大于生態林的直接經濟價值,而生態林的間接使用價值又是大于耕地的間接使用價值的。所以從總的經濟價值來說,可能二者差距不大或生態林的經濟總值更大些。這是因為這些價值之間有著一種互相消長的關系。耕地用途轉為林地用途以后,它的直接使用價值也轉化為了林地的間接使用價值。只不過這部分價值的實現不能通過市場表現出來,它是外溢的,要求國家以稅收的形式,從收益者手中轉移到退耕農戶的手中。
2林地的公共品屬性與退耕還林的補償政策
公共品理論認為,公共品又稱為公用品或共用品,可以同時給一系列使用者共同服務。公共品與私用品一個重要區別就是公共品具有非排它性和非競爭性。按照非競爭性與非排它性的程度,公共品又被劃分為純公共品、準公共品和公共資源。
純公共品既有非競爭性,又有非排它性,或者由于技術上的原因難以排它的公共品。這類公共品如國防、環保等。
準公共品是指不具有競爭性,但具有排它性。這類產品就是布坎南所稱的俱樂部產品。俱樂部產品只針對俱樂部內部人員使用,不是俱樂部成員的不能使用。例如:學校、游泳池、醫院等。但是在一定的規模下它有一個最優的消費者數量。超過了這個規模,就產生擁擠現象,具有了競爭性。
公共資源是具有一定的競爭性,但不具有排它性。如空氣、森林、草原、漁場、牧場等。這些公共資源的使用不具有排它性。但過度地使用,會破壞生態平衡,導致使用品的質量下降。
按照上面的解釋,退耕還林的土地是集體所有,屬于公共資源的范疇;生態林則是環境品屬于純公共品的范疇。公用品的非競爭性意味著它的邊際成本等于零,如果它是有效生產,那么應該滿足邊際收益=邊際成本的條件,所以它的邊際收益也應該等于零。這就是說公共品應該免費提供,這顯然是私人生產辦不到的。公共品的非排它性的含義是不能通過價格制度對消費加以控制,因為一旦公用品被提供,就不能阻止任何家庭對它的消費。因此收費變得很困難,公共品不適宜由私人生產。
如生態林建設改善了人們生產、生活環境,它可以在提高周邊地區農業的生產,促進人們身體健康等上面體現出來。但是生態林建設也需要生產成本,如退耕農戶的退耕的機會成本以及購買種苗、種植、管理樹苗的勞動成本等。這些成本需要給予補償。但是非排它性的特性是消費者涉及到所有社會成員,私人向這些人員收費變得十分困難。那么這就要求國家通過非市場機制給予公共品的生產者如退耕農戶,以成本補償。
我們國家實行退耕還林政策,實質上就是國家提供公共品的政策。但是生產者是退耕農戶。于是國家與農戶之間就形成了一種委托———的關系。雖然國家規定林木的所有權為農戶所有,但是生態林的直接經濟價值幾乎為零,農戶缺乏足夠的激勵來提供這些環境品。盡管從理論上講,生態林的間接使用價值是可以通過一定的方法進行衡量,但是由于信息的不全面性最終導致政府的定價也是偏離實際價值的。比如生態林的生態價值實現具有時間性、潛在性、長期性。消費者對它的評價也就多了一份不確定性。這樣給予農戶的補償如果太低了,或者僅僅補助8年,那么退耕還林的成果就會變的很危險。所以退耕還林的補償從現實上說,數額要夠,從長遠來說國家也應該補足。
3退耕還林補償額的確定
農戶每退耕1畝地,就意味著放棄1畝地的農業收入,這部分收入就是他們種植生態林的機會成本。隨著退耕畝數的增多,機會成本在增大。同時種植生態林也要投入勞動和資金,它和機會成本共同構成了農戶的生產成本。假設C是農戶的生產成本,A是退耕的的數量,把C看作A的增函數,即C=f(A),且f′(A)>0。同時退耕的受益者(環境品的消費者)隨著退耕畝數的增加,環境品供給的增加,效用在增加。但是,如果他們必須為環境品的消費支付一定的代價的話,比如說交稅,那么在一定的收入水平下,他們就得在私用品與公共品的消費組合中作出選擇,理性的消費者將選擇使它們的效用最大。即
MaxU(X,G)(1)
s.t.X+PG=m(2)
式(1)代表消費者的效用最大化,其中X代表家庭私用品的組合,G代表公共品。式(2)中,X的價格假設是1,P是公共品的價格,m代表該家庭的固定收入。用拉格朗日條件法,可求出效用最大化的必要條件是共用品與每一種私用品的邊際轉換率等于所有家庭的的邊際替代率之和。它隱含的一個條件是,消費者對環境品的消費的邊際收益是下降的。通過消費者的邊際收益與農戶的邊際成本的比較可以確定退耕還林的最優補償額,見附圖。
當MC=MR時,在A*、P*處,退耕還林就達到了均衡,這時退耕農戶得到的補償正好等于消費者的意愿支付。同時也等于他的邊際成本。總之,從以上的分析之中,我們看到,由于林地的公共資源的屬性,以及生態林的純公共品、外部性等原因,政府必須始終是退耕還林的參與者,而不可能成為局外人。
所以政府應該制定更加長遠的補償機制,合理確定補償額,使退耕農戶和環境品的消費者都得到好處。
參考文獻
1高映軫,潘家化,顧志明等.土地經濟問題再認識[M].南京:南京出版社,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