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我們精心挑選了數篇優質審美心理論文文章,供您閱讀參考。期待這些文章能為您帶來啟發,助您在寫作的道路上更上一層樓。
春秋時期,是中國古代音樂發展的第一個高峰,處于“百家爭鳴”境況之中的古代藝術,在相對寬松的環境下,形成了中國古代音樂發展的成熟期。以《詩經》為代表的春秋時期的音樂,引領著中國古代音樂的審美趨向,展示著決定民族藝術的民族審美心理世界。
一、民族審美心理流變的歷程
在音樂領域美學所涉及的問題是音樂的價值問題。春秋時期,中國歷史上出現了第一部體系完備的音樂理論著述——《樂記》;進而,樂律理論方面的“三分損益法”問世,加之孔子所編纂的歌辭集《詩經》,標志著古代音樂藝術從自發走向了自覺階段,為此后中國的音樂發展奠定了深厚的理論基石和創作的物質借鑒。中國近現代學界趨向一致地認為:“中國古代最早形成自覺并真正走向成熟的藝術是音樂。”它為華夏藝術的民族化,即民族審美心理的對象化,其中包括欣賞的習慣、口味、評價的標準等勾勒了草蛇灰線。
《詩經》中,以“風”為綱目的庶民百姓音樂,流麗婉轉,多繁音促節,直率地表達了下層勞動人民的思想情感,具有“清水出芙蓉、天然去雕飾”的純真美和濃郁生活氣息的樸實美。以“雅”為綱目的奴隸主階級享用的音樂,其節奏舒緩,旋律平穩,呈現出一派莊嚴、肅穆的氛圍。其樂舞陣容浩大,樂器穿透力強勁,給人以崇高、壯麗、恬靜美的感受,顯示出“治世之音安以樂,其政平也”(《呂氏春秋》)的統治者心目中的社會現實。以“頌”為綱目的宗廟祭祀的樂舞,節奏沉郁,聲調悠長,彰顯了遠古圖騰崇拜的遺風和神秘的宗教象征美的特征。
這是中國古代音樂發展的一個十分重要的時期,既是儒化音樂的確立期,也是俗化音樂的濫觴期。
時至魏晉南北朝時期,佛教開始傳人中國,宮廷樂舞除繼承“頌”的傳統外,又融入了佛教音樂的色彩,社會整體的審美趣味,則向“天人合一”的方向傾斜。以樂琴、相和聲、商清樂為特色,或借景抒情,或寄情山水,或狀物寓意,顯示出人l生和自然的和諧美。
隋唐時期,生產力得到較大發展,社會審美心理要求音樂革新的呼聲日高,音樂藝術順應時代做出了反饋。其時,以歌舞大曲最具特色,有著一種朝氣勃勃的宏闊氣度和兼收并蓄的博懷。它廣泛吸收了國外和異域的音樂所長,其中包括印度音樂和草原民族的馬背音樂以及西域的胡聲音樂,使之更加豐富多彩,富麗堂皇,“異”彩紛呈。繼而,這種融合多元文化的音樂藝術,又重新傳播于周邊國家和地區,沿著絲綢之路遠播海外,顯示出大氣凜然的陽剛之美和中國音樂文化與世界文化相互交融的走向。“千歌百舞不可數,就中最愛《霓裳舞》”。自居易用詩歌所描繪的大唐宮廷樂舞,顯現出盛唐音樂繁榮景象之一隅。
宋元時期的音樂,融入了更多民間審美情趣,并涌現出一批自由度曲的作家。北宋統一中國之后,工農業生產逐步得到恢復,市民階層力量壯大,適合城市人民生活需要的音樂以及新的音樂形式應運而生。藝術歌曲、說唱音樂、歌舞音樂和新的器樂紛紜出現,并涌現出一批以音樂為生的專業藝人,使音樂走向一個新的境界。元代時期,政治黑暗,人分四等,職分十級。知識分子,尤其是漢族知識分子,備受壓抑,其地位序列是“八九儒十丐”。在這種嚴酷的環境和卑微的心理狀態下,迫使廣大藝術家更多地和民間接近,把滿腔的悲憤傾注于音樂創作之中。這一時期的雜劇和說唱藝術在民間迅速發展,更多地表現了下層人民生活的苦難,他們的掙扎和痛苦,具有強烈的人民性和悲劇色彩。席勒說:“悲劇作品使觀眾情感上產生痛苦,可是在理智或者道德上,卻使人產生。”
明清時期,近代資本主義的生產方式,從封建的母體中逐漸顯露出雛形,“兩種文化”(列寧語)尖銳對立。代表封建統治階級的腐朽文化和代表下層人民民主愿望的新文化之間的矛盾開始激化。因此,這一時期底層階級的大眾音樂也趨向多元化和多樣化,以多種風格見長的俗音樂,呈現出在繼承與發展中的錯落美。
二、中國古代音樂審美的內在機制
1.以“中和美”來展示內在體驗的世界
美學這個詞是從希臘文轉化而來的,其原意是領悟,特別是憑著感覺,即察覺、感受這些內在體驗的詞派生出來的。因此,它的內涵涉及的是感官方面的體悟,而不是理性方面的概念。藝術家的美學觀,不僅表現在他們的藝術觀中,也體現在他們對社會和大自然的認識上。中國古代藝術家的美學觀,主要是以倫理學和哲學的辯證統一,藝術哲學和藝術心理學相輔相成的方法去考察和研究藝術現象的。他們尤為重視人的情感,“感人心者莫先乎情”(白居易),把人的情感看做是藝術的特質。中國古人的世界正是建立在情感體驗基礎上的,情感體驗的世界是“天人合一”的世界,中國古代藝術就是在這樣的世界中形成與發展的。所以,古代藝術作品是理智與情感、感性與理性相統一的存在方式,藝術的、社會的理性內容,凝結于審美心理形式之中。
我國古人崇尚美與真、美與善的統一,認為美可以辨別事物的真偽,可以提高道德的修養,怡情養性。他們提倡:“情須合理,聲須有度,欲須有節。”儒家倡導恬靜淡雅的“中和”之美。何為中和?不偏不倚謂之中,不奇不正謂之和。道家宣揚“法天貴真”的自然美,在師法大自然中尋求人與世界和諧共處的真諦。于是,“和為貴”、“天人合一”,不僅成為中華民族性格之特征,心理之追求,也成為藝術家審美之理想。于是,在音樂上就產生了人與動物和諧共處的《平沙落雁》,贊美祖國山河壯麗的《夕陽簫鼓》,謳歌大自然萬物復蘇的《陽春白雪》,以及追求內在和諧和外在自由的《酒狂》等等。正是基于這種認識,李澤厚稱中國文化是“樂感文化”,是審美型的文化。即音樂感受、情感體驗是中華文化的原創力,這就和西方源自猶太教——基督教的“罪感文化”劃開了界線。西方世界重理性,重思維,強調的是藝術對現實的再現及其認識作用。在人與自然的關系中,古希臘藝術強調的是人和命運(自然)的抗爭。人盡管有著健全的理智,強健的體魄,超人的氣度,但最終還是被大自然所征服。他們稱這種宿命為“命運”,古希臘悲劇于是被稱做“命運悲劇”,并產生了三大悲劇家以及弗洛伊德稱之為“里程碑式”的悲劇《俄狄浦斯王》,這種審美情趣遂成為整個西方文化的基調。直到近代西方交響樂中,仍在出現人和命運抗爭的作品,但這種觀念正在悄然發生著變化。
18世紀以來,受東方文化的影響,尤其是老莊文化的影響,以法國為中心掀起了學習中國古代文化的熱潮。伏爾泰改編了中國戲劇《趙氏孤兒);盧梭大聲疾呼“返回自然”,“做自然人”;拜倫創作了一系列“東方敘事詩”;別林斯基說,“美是道德的親姊妹”;高爾基說,“美是未來的倫理學”……一個中國文化世界化,世界文化中國化的新的文藝復興運動正在醞釀之中,其本質是追求“道法自然”的“中和之美”。
2.以獨特的音色美作為音樂品味的價值尺度
一部優秀的的音樂作品,就內容而言,是人化的自然美;就形式而言,則是它的音色美。前者可以通過各種藝術手段加以實現,如繪畫、雕塑等,而后者只能通過音樂來完成。因此,音色美就成了區別其他藝術、衡量音樂作品的最重要價值尺度。音色即音品,它是指一件樂器或一個演唱者的嗓子所固有聲音的獨特色彩、品位。任何一個旋律、和弦,都是在特定聲音中被聽眾所感知的。優美的音樂,給人以如醉如癡的陶冶和精神美的享受。衡量一個藝術作品審美價值的標準,是在審美經驗中所引發出來的樂趣。在現代音樂中,我們常常會沉浸于小提琴那銀鈴般的聲響,癡迷于戲劇男高音金屬般的震顫,顛狂于鋼琴那雄渾的共鳴,陶醉于女高音高亢的歌喉……這是因為某種音色只能屬于某種特定的音樂,特定的音色可以強化特定音樂形式以及音樂所表現的內涵,因而音色具有特定的感彩,塑造特定的音樂形象。里姆斯基·科薩科夫曾經寫道:“為了了解藝術作品,需要崇高的愛,并理解和聲、旋律、節奏、聲部進行、音色和細微色彩的作用”,要把它所有的方面作為藝術整體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在其不可分割的統一中,加以感知。
我國的民族樂器,按其制作的質地,可分為金、石、絲、竹、革、木、匏、土等所謂“八音”,以此造就不同音質的民族樂器。我們有幸感受到笛子音色的甜美,洞簫音色的純厚,二胡音色的細膩,柳琴音色的溫潤加之演奏者嫻熟的技巧,以及作品美不勝收的品格,使各類樂器的音色美展現得淋漓盡致,渾然一體。獨特的音色美,正是華夏民族之音樂區別于西洋音樂的重要分水嶺。
1978年,在湖北出土的曾侯乙編鐘,以精湛的鑄造技藝,超凡的音樂性能,磅礴的氣勢,震驚了全世界。一組64枚編鐘,雖已埋藏2400余年,依然音色優美,音域寬廣,變化音完備。每枚編鐘能發出相隔三度的兩個音,整套編鐘跨越五個半八度的音域,等于一架C大調鋼琴,被國際音樂界譽為“世界第奇跡”。更可貴的是,其內容豐富的樂律銘文,以及細微的音色變化和鐘鼓齊鳴的合奏形式,開啟了20世紀音樂中重音色、重節奏的原則。在日的盛況演出中,譚盾先生創作的大型交響曲《1997·天·地·人》,由編鐘、大提琴、交響樂隊和童聲合唱隊共同完成。這部史詩性的作品,以獨特的音樂方式向全世界莊嚴宣告,中華人民共和國恢復行使在香港的。音色卓絕、氣勢恢宏的編鐘,已成為華夏民族音樂領域的象征。
3.以寧靜致遠的空靈美作為心靈追求的最高境界
先秦思想家認為,音樂的產生是“人心感于物而動”,現代行為心理學派認為,一切心理現象都是“反射”。如果把音樂視為一種心理現象,那么音樂作品就是對外界事物刺激的“反射”,即“感于物而動”,并在這個過程中逐漸形成藝術學的審美經驗。審美經驗是由一種主觀——客觀情境中,對內在價值標準的認識所構成的。在這種情境中,審美經驗所感覺到的特性是由該對象所決定。審美對象是任何能看到或設想出來的東西,不論它是具體的還是抽象的。因此,一個審美對象可能是一種感覺形式,一種概念形式,或是二者的結合。
關鍵詞:新聞媒體;監督;媒體審判;審判獨立
中圖分類號:G21;D912.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854X(2013)08-0119-04
近年來,我國新聞媒體監督與審判獨立的沖突愈加明顯。一方面,新聞媒體抱怨司法信息不公開;另一方面,“媒體審判”現象愈演愈烈,且產生了不良的社會后果。無論是早些年的張金柱案、劉涌案,還是近年來的彭宇案、藥家鑫案,“媒體審判”的影子都非常明顯。凡此種種,無不要求確定新聞媒體行使監督權的邊界。
一、新聞媒體監督權的不當行使及其消極影響
盡管我國法律沒有規定新聞媒體的監督權,但是通常認為新聞媒體監督權是憲法第35條關于公民言論自由權的自然延伸。新聞媒體對司法活動的監督有其必要性,但是該種監督的限度和行使方式,卻沒有任何法律予以明確的規定。“什么是媒體超越監督的合理界限?就是傳媒侵犯了司法的獨立,造成是傳媒而不是法院對案件進行審判的情況。”從現實的角度而言,新聞媒體不當行使監督權的情形主要包括:第一,對案件事實的選擇性報道。正如有學者所指出的,“傳媒對案件的報道并不中立,從最初的案件材料的選擇、采集與整理就帶有明顯的媒介性特質,都包含著記者、評論員的個人立場,而這種立場卻以公共媒介的方式表達與呈現,從而影射給民眾,左右民眾的判斷方向。”第二,新聞媒體對案件的審判結果預先判定。第三,新聞媒體可能侵害當事人的利益。如隱私權等。
新聞媒體監督不當的原因很多。首先是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的不同。法院審判的基礎是由證據證明了的法律事實。但是新聞媒體報道的事實,卻沒有經過嚴格的質證,很多報道都是傳聞或者轉載。其次是新聞媒體的行業特點,決定了其報道文字往往帶有一定的感彩。新聞媒體的創意詞匯勝于法言法語,“躲貓貓”、“臨時性”等詞匯就包含了極濃的情感色彩,帶有明顯的傾向性。第三是新聞報道的快捷性要求,導致新聞媒體即使有能力進行嚴格的事實證明,也沒有足夠的時間去核對事實。第四是一些當事人想借助媒體影響審判結果,“找關系不如找媒體”。如果媒體不能自律,則媒體成為對法院施加不當影響的工具。第五是一些非法律專業的公共人物的參與。微博時代的司法中,任何人在法律限度內都有言論自由,很多非專業人士也對審理中的案件紛紛表態,“人人皆為法官”,而新聞媒體對這些公眾人物的帶有情緒化的言論予以推廣,就造成了新聞媒體的監督不當。第六是我國缺乏新聞法,沒有界定監督的邊界。第七是司法的被動,法院對一些案件未能及時公布信息。
新聞媒體監督不當對法治進步的影響是消極的:第一,新聞媒體不當監督將損害審判獨立。審判獨立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如果“輿論審判”大行其道,則公正將不復存在。第二,新聞媒體的不當監督將嚴重影響司法權威。如果法院的判決因新聞媒體的報道而改判,則司法權威蕩然無存,法院成了媒體的附庸。第三,新聞媒體的不當監督還養成當事人借助社會輿論獲取不當利益的慣性。總之,新聞媒體的不當監督,非但無助于法治的進步,反而會嚴重影響法治的進程。
二、新聞媒體監督的邊界:國外模式分析
盡管我國尚無新聞法或相關法律界定新聞媒體與審判獨立的關系,但是其他國家的立法可以為我國提供一些借鑒。關于媒體與司法的關系,目前國外主要有美國模式、英國模式與歐洲大陸模式三大類型。
(一)保護言論自由:美國模式
由于美國憲法修正案第一條的重要意義,美國學術界與司法界均推崇新聞自由,并認為新聞自由與司法獨立并不沖突,相反,二者存在相互支持的作用。由于對司法的新聞報道有助于提高公眾對法律的信心,增強對不當行為的威懾,因而新聞自由具有極高的價值。新聞自由對民主也是有利的,因為新聞媒體對司法機關進行了外部監督,從而防止了司法權的濫用。美國聯邦最高法院采取的就是這種模式,在言論自由與公正審判之間達成平衡,并對言論自由更加重視。
但是,美國新聞媒體對司法活動的報道并非是沒有邊界的。對新聞媒體的限制主要表現為:第一,法官可以采取程序性措施避免未決案件受到片面報道的影響,例如中止審理或者移送其他地方審理,陪審團成員、證人等須與新聞媒體隔絕,禁止相關人員向新聞媒體作出傾向性的陳述等;第二,對正在進行的庭審活動的新聞報道進行限制:第三,如果法院認為審理中的案件的某些信息的公開會影響公正審理,法院可頒發禁止令,禁止這些信息的公開;第四,片面新聞報道將在事后被追究法律責任。
(二)保護司法:英國模式
這種模式比較關注媒體對司法獨立和公正的損害。英國認為,審判的公正及公眾對法院作為糾紛解決場所的信心,比起不受限制的新聞自由更值得保護。因此,對未決案件的新聞報道,會受到更多的嚴格的限制。
這種模式采用了一些刑罰措施,例如為了抑制新聞媒體對某些事實的披露或者觀點的發表可能導致審理的不公,英國規定了藐視法庭罪。為了防止報道某些具有偏見性的信息,基于法律規定或者法院裁定的限制措施也被采用。這種模式主要被英國及英聯邦國家,如加拿大、澳大利亞及新西蘭等國所采用。其特點是:第一,新聞媒體披露可能妨礙正當司法程序的信息,將受到嚴厲的刑事制裁:第二,為防止某些特定信息被公開,可以采取預先限制措施;第三,對案件當事人適用保護性的命令;第四,其他一些程序上的附屬救濟措施。
(三)保護當事人權益:歐洲大陸模式
歐洲大陸對媒體與司法之間沖突的解決態度及解決辦法與英美均有所不同。英美法傳統上關注新聞自由與審判獨立之間的沖突,但是對新聞媒體的偏見性報道侵害當事人權利的問題卻重視不夠。歐洲大陸相對較少關注新聞與審判之間的關系,更多的是關注保護當事人的隱私、人格尊嚴及無罪推定原則等不被新聞媒體所踐踏。
盡管歐盟部長理事會的建議不具有約束力,但是反映了歐盟國家的一些共識。該建議指出:盡管公眾有權得知司法機關活動的信息,且媒體也可自由提供這些信息,但是須遵守一些重要的規則:第一條規則是無罪推定。對正在進行的刑事程序的新聞報道,媒體不得損害無罪推定的原則。第二條規則是保護訴訟參與人的隱私。特定案件中,證人的身份是不能被披露的。第三條規則是信息的非歧視性給出。當記者合法地從司法機關得到正在審判的案件的信息時,司法機關應確保這些信息沒有歧視地給予所有提出要求的記者。最后一條規則是禁止將這些信息用于商業目的或者與法律執行無關的目的。
(四)幾種模式的共同特征
無論是傾向保護言論自由的美國模式,或是傾向保護司法獨立的英國模式,還是傾向保護當事人權益的歐洲模式,對新聞媒體關于司法活動的報道行為均有明確的限制。這些限制總結起來,有一些共同的特征。
1.限制對正在進行的審判活動的新聞報道。對正在進行的審判的新聞報道,可能不僅僅與審判公正產生沖突,而且可能與其他個人和社會利益產生沖突。早在1862年,奧地利就對未決案件的新聞報道進行了規制:如果刑事審判程序正在進行。任何人以書面方式發表關于證據的價值、審判結果的推測等的言論,能夠影響公眾輿論,從而使法官產生偏見的,應判處1到3個月的監禁。這是典型的新聞犯罪。當時的法律只是限制公開出版的印刷媒體,隨著電子出版物的出現,該條款作了修改,出版物包括了其他類型的出版物。奧地利1981年的媒體法在1992年作了修改,進一步規定禁止新聞媒體對刑事程序施加任何影響:任何人在之后和一審判決之前討論審判的可能結果或者證據的價值,且能夠對審判結果產生影響的,將受到180天監禁或者罰款的處罰。法國1994年的新刑法典第434-16條規定:在最終判決公布之前,禁止任何試圖對證人或者對司法當局決定施加影響的言論的出版。英國和歐洲大陸之間的區別不在于法律的規定。而在于實施的方法。在英國,關于未決案件規則的一系列判例影響巨大,每一個英國記者或新聞媒體人都清楚在報道刑事案件時所面臨的風險。盡管最近以來管制有所放松,但是違背了這些規則依然是有風險的,可能導致嚴重的法律責任。
2.限制新聞媒體對當事人的報道。如果媒體披露了嫌疑人的身份,則言論自由與個人的隱私和匿名權利就產生了沖突。如果涉嫌重大罪行的嫌疑人是公眾人物,則公眾的知情權應優先于個人的匿名權利。但是,無論是公眾人物還是平民百姓,被告的名譽和隱私須予以高度珍視,言論自由在這些價值面前應當受到限制。不公正的媒體報道,不僅僅妨礙司法公正,而且可能侵害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權利。即使犯罪嫌疑人最后被無罪釋放,當初的新聞媒體報道帶來的羞辱也可能會持續很久。另外,如果新聞媒體的自由不受限制,則受害人或者刑事案件的證人的正常生活也將受到影響。因此,很多國家規定了新聞媒體報道案件當事人時需要遵守的一些基本規則。不過,在不同國家,保護的傾向是不同的。例如在美國,嫌疑人的身份通常被認為是公眾所應知曉的,在言論自由與匿名權利之間,美國法律更傾向保護前者。相反地,歐洲大陸國家更注重保護后者,特別是在嫌疑人或者當事人是未成年人的情況下。被告的身份信息是否公開,犯罪的性質、被告的社會地位及證據的價值等,均需考慮。這個問題在奧地利、瑞士及德國等都曾被廣泛地討論過。這些國家的法律大都認為,當事人的身份與公共利益無關。因此在判決之前,其姓名或者照片不能被自由地公開。但是如果能夠證明此類信息對社會具有重大利益關系,則該類信息可以被公布。關于受害人的信息。只有當公眾必要的知情權大于受害人或者原告的個人權利的時候,,才能被披露。證人如果合理地擔心受到報復,其姓名也不能公開。
3.限制新聞媒體對審判秘密信息的報道。當涉及審判秘密信息時,新聞自由也將受到限制。例如歐洲很多國家的法律規定。披露某些特定信息將受到刑事處罰。盡管有法律上的規定,但是法律的落實又是一回事。在意大利,證人證言經常被媒體公之于眾。在最近的一些謀殺案件中,媒體審判成了普遍現象。相同的情形在法國、比利時都有發生。德國的情形要稍好一些。審判的秘密信息,主要是未決案件的一些定罪量刑的信息,例如刑事審判中當事人的有罪供述。審判之前對指紋、測謊或精神健康的檢查、現場或實驗室測試的結果,在調查過程中對搜查到的物證的精確描述等。這些信息在判決之前是不應被公布的。
4.新聞報道須遵守無罪推定原則。不當的新聞報道經常表現為不遵守無罪推定原則。無罪推定是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也應成為新聞報道的基本原則。1993年法國民法典經修正后,加強了對無罪推定的保護。1995年,奧地利駁回了一些出版商的請求。奧地利的新聞出版商請求認定奧地利媒體法第7條B款違憲。該條款規定了對無罪推定的保護:如果一個人涉嫌犯罪但還沒有被終審,任何媒體如果將其描述為有罪或者確定的罪犯,而不是嫌疑人,該人可以要求賠償,賠償金最高為2萬歐元。奧地利認為,無罪推定原則是新聞媒體在新聞報道時應遵守的基本準則。
5.新聞媒體不得商業化利用司法信息。一方面,媒體被認為具有監督的作用。另一方面,媒體也被認為是名利場,可能會利用轟動性司法信息獲取商業利益。一些新聞媒體獲取司法活動的信息是為了商業上的考慮,因此往往會創造吸引眼球的詞匯,挑動受眾的情緒。不過,規制新聞媒體商業化利用司法活動信息是比較難的。原因在于,有時很難區分商業化與非商業化的使用。
三、新聞媒體監督不當的立法與司法對策
我國并無法律規定新聞媒體與審判獨立之間的關系。2009年11月9日修訂的《中國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準則》第6條第4項規定:維護司法尊嚴,做好案件報道,不干預依法進行的司法審判活動,在法庭判決前不作定性、定罪的報道和評論。但是這僅僅是職業道德規范,且其規定過于簡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接受新聞媒體輿論監督的若干規定》第9條,確定了新聞媒體采訪法院工作的規范。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初步確定了新聞媒體行使監督權的邊界。但是,該規定存在一些問題。第一,由法院自行規定新聞媒體與審判獨立的關系,有失公允。第二,該規定均為禁止性規定,缺乏引導性規定。第三,該規定在內容上過于簡單,表述上不夠明確。因此,筆者希望通過新聞基本法的形式,確立新聞媒體對司法活動的監督權的地位及其限制,避免出現“媒體審判”的現象。就此,筆者提出如下建議:
第一,明確新聞媒體報道案件的基本規則。通常,新聞媒體在司法案件報道中,對以下幾個方面須小心謹慎,避免損害審判獨立和當事人的權益:對未審結案件的報道;對當事人身份的報道:對案件事實的定性以及案件結果的評論性報道等。新聞媒體對司法的監督的重點,應是對司法腐敗行為的監督,而非對個案的監督,特別是不能對審理中的案件施加影響,從而損害法官的內心獨立判斷。
第二,建立對影響審判獨立的新聞媒體的懲戒制度。目前,由于沒有一部法律規定新聞媒體應如何正確行使監督權,因此也談不上什么法律責任。即使新聞媒體對一些未決案件進行了不恰當的報道,損害了司法權威,但由于懲戒制度的缺位,司法機關對這些新聞媒體的責任追究也往往是不了了之。因此,須通過立法形式,確定新聞媒體監督權的邊界,以及損害審判獨立的法律責任。
第三,建立司法機關向新聞媒體主動公布信息的制度。法院應依據案件性質與公眾對案件的期待,適時恰當地將一些案件信息公布給新聞媒體。如果公眾對案件信息很渴望,但司法機關又不能及時提供信息,則新聞媒體很可能“捕風捉影”,臆造一些事實并大膽揣測判決結果,從而誤導大眾。因此,要構建司法機關與新聞媒體之間信息互動的良好平臺。新聞媒體應當維護司法權威。促進法治進步,而法院也應信任新聞媒體,做到定期溝通。
第四,健全新聞媒體的自律制度。新聞媒體應承擔起促進社會法治進步的社會責任,但不是充當“媒體法官”,更不能成為一方當事人的“新聞發言人”。
[關鍵詞]時尚消費審美心理價值取向
時尚消費是在消費活動中體現的大眾對某種物質或非物質對象的追隨和模仿,是人們對于消費活動的時尚張揚。它既是一種消費行為,也是一種流行的生活方式,是以物質文化的形式而流通的消費文化,因為,它的載體不僅是物質的,更多的是有深刻的文化內涵的東西。時尚是思想上、精神上的一種享受,它不僅體現了個人的消費愛好,更主要的是體現了一個人的價值觀念和審美心理等內在的東西。在消費活動中追求時尚是社會進步的一種表現。本文擬從審美角度談談時尚消費的審美心理活動。
一、時尚消費流行的原因
時尚消費流行,起因有很多。比如,時尚服裝的流行,崇尚優越的身份和地位、對新奇事物的追求、對方便生活的向往或是出于商業目的的人為創造等等,都是產生流行的原因。但是,最根本的一點是由于人們心理上往往存在著兩種相反的傾向:一是想與眾不同,希望突出自我,不安于現狀,喜新厭舊,不斷追求新奇和變化的求異心理:另一種是不愿出眾,不想隨便改變自己,希望把自己隱藏在大眾之中,安于墨守成規的從眾心理。
綜上所述,歸納起來有以下幾點因素是流行的成因:(1)人類生理及心理上的需求變化,對習慣的突破產生了流行;(2)人類社會性模仿與自我表現的行為動機促進了流行;(3)環境的不斷人工化,廣泛的廣告媒介和信息傳播,促進人們的行動有意無意地趨同化、模式化,形成流行現象;(4)商業、藝術、教育事業的發展,人民知識的日益豐富,多種知識的互相滲透,又促進了新流行現象的產生;(5)科技的發展,新材料新工藝的不斷出現,會誘發新的流行趨勢和走向;(6)社會文明的發展,審美觀念的變化(倫理觀、價值觀的變化)推動了流行的產生和更新;(7)物質豐富、生活水準的提高,提供了流行生存發展的土壤。另外,大眾市場與流行理論中的符號互動學說則認為在社會領域中所發生的某種人際互動,可對時尚的流行產生影響。
無論某個消費時尚現象所體現的是上述哪個或哪幾個決定因素,有一點是可以肯定的,這就是消費時尚是一種選擇,而選擇又基于某個特點鮮明的變化,并且,這個變化在當時看來符合審美的標準。這一方面解釋了為什么消費時尚與審美具有多元化的特點;另一方面,說明了在消費時尚的成因中,審美是一個重要因素。也就是說,正是基于審美的需要,人們才會選擇消費時尚,并且不斷創造新的消費時尚。
二、時尚消費中不同消費者審美心理取向
消費時尚作為一種資訊,不斷地向消費者提供可供參考的“形象模型”,而消費者也十分清楚,倘若自己按照這樣的模型去“包裝”自己,那么他將被人們稱贊為“美”或是“時髦”。然而,在人們得到這些資訊后,首先要選擇自己的生活狀態與某種“形象模型”的結合點,不同的選擇體現出消費者對于時尚文化的敏感程度并反映在他的消費過程之中。根據消費者對消費時尚敏感程度的不同,可以將其劃分為敏感型、主觀型和漠然型。
敏感型消費者對消費時尚有極敏銳的感受力,會習慣性地、自主地尋找第一手的流行資訊,并且在最短的時間內消化吸收,隨之便去尋覓對應的時尚,去體驗那種流行資訊中所描述的感覺,他們會盡量使自己的形象和自我感受傳播中的感覺相一致,也會最大限度地向時尚讓步,讓自己去適應這種新的體驗新的感覺。
從審美判斷上講,敏感型消費者對時尚的需求和寬容性都非常大,具體表現為流行資訊所提供的模型與個人生活狀態之間的結合點很多,結合度也很強。可以說,敏感型消費者愿意將自己的生活“交付于”時尚,對于時尚的捕捉和消費是他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這個階層中的消費者并非都是富有的貴族消費群體,事實上包括任何職業和任何年齡,其共同的特點就是對時尚的訴求。從心理層面上講,敏感型消費者對時尚有一種很強的需求感和依賴感,時尚資訊對于他們來說猶如航標,他們需要這些資訊來引導他們的生活與消費,并從中得到審美價值的體現。敏感型消費者常常對流行時尚的傳播與推廣采取積極與肯定的態度,他們會最大限度的“容忍”各類風格迥異的流行時尚的不斷翻新,并不斷的“翻新”自己,追隨流行。此類消費者生活豐富多彩千變萬化,正反映了其內心的空虛,因為他們對于美沒有一個永恒的定義,但他們卻從內心中十分迫切的需要被別人稱贊為美和時髦,因此總在不斷追求。
如果說時尚敏感型消費者的生活狀態受到時尚資訊“控制”,那么對于主觀型消費者來說,時尚資訊只是一道野餐。這類消費者的生活受時尚消費的影響沒有前一類消費者那么深,可以說時尚資訊對于他們的作用是一種“提醒”和“提示”。他們對自身的生活大多有自己的見解,對時尚也通常如此。但這并不說明他們不需要流行時尚,他們對時尚也并非漠不關心。事實上正相反,他們同樣需要各式各樣的時尚資訊,只是不會“拿來就用”,他們會用自己的觀點對時尚加以評價、修改,從而使用,在他們的身上,通常能看見時尚與個性的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