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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心理語言學自20世紀7O年代末介紹到中國后,經歷了引進消化吸收、起步和快速發展三個主要階段。我國心理語言學學科建設分為理論建設和實際具體研究兩個方面。
心理語言學自20世紀70年代末介紹到中國后,經歷了引進消化吸收、起步和快速發展三個主要階段。我國心理語言學學科建設分為理淪建設和實際具體研究兩個方面。下文將分三個階段分別研究分析。
一、我國心理語言建設理論研究分析
l-吸收階段(20世紀70年代末至80年代末)。最早在公開刊物上正式向國內學界介紹囤外心理語言學研究的是桂詩春教授。他出版了我國第一部心理語言學專著《心理語言學》,全面闡述了這門新興~-:N-的研究方向、研究領域和研究方法。
2.起步階段(8o年代初至90年代中期)。囤內學者們開始展開自己的基礎理論研究,并不斷將取得的研究成果運用到現實教學實踐中。在這些研究中,集中反映國內學究成果的有桂詩春的《中國學生英語學習心理》,《實驗心理語言學綱要》,彭聆齡教授主編的《心理語言學》,朱曼殊教授主編的《心理語言學》和常寶儒教授的《漢語語言心理學》。這幾部著作都概括了世界心理語言學的理論成果,有的是以中國人學習外語的實驗材料,有的是以漢語語言事實來豐富心理語言學的內容,表現出中國心理語言學家對本門學科諸問題的系統的理論見解。
3.發展階段(90年代中期至今)。學者們結合了中國本土的特點,基礎性研究在深度和廣度上進一步加強。
一是心理詞匯的研究。研究者們試圖發現二語學習者的母語詞匯和二語詞匯是如何儲存的,又是如何從大腦中提取的。董燕萍對中國學生的二語詞匯進行研究后得出如下結論,對于翻譯對等詞所共有的概念元素來說,概念表征在大腦中足共享的,但一語詞名和共享概念的聯系要強于二語詞名和共享概念的聯系;xt,于翻譯對等詞所不共有的概念元素來說,這種不共有的差異一;h-面表現出一種被“調和”的趨勢,另一面.TK表現出一種“獨立”的趨勢。該研究提出了“二語詞匯雙語心理詞典的共享(分布式)非對稱模型”。董燕萍、桂詩春對雙語心理詞庫的七個表征模型進行了對t:Ic~)-*r.g-,發現其中存在四對沖突:(1)雙語概念存儲共享與存儲獨立;(2)概念調節與詞匯連接;(3)局部式表征與分布式表征;(4)單編碼系統與x2z.編碼系統,并進一步說明了“共享(分布式)非對稱模型”的合理性。董燕萍、周彩慶則通過實驗證明,對于中高水平的外語學習者來說,集中接觸高頻熟詞的多個義項及其搭配知識,能夠很快提高受試的理解性詞匯知識,而在此基礎上對這些義項進行組織整理,則能提高受試的產出性詞匯知識。張淑靜重點探討了二語心理詞匯和母語心理詞匯的差異,發現二語涮匯和母語詞匯存在系統性差異,導致這些差異的既有語言因素,也有非語言因素。張淑靜還采用聯想實驗的方法,通過比較母語者與二語者的反應類型,探討了二語心理詞匯的性質,發現對于相當一部分詞而言,二語學習者還沒有建立起語義聯系,語音聯系在二語心理詞匯中起主導作用。趙翠蓮的研究通過四個實驗證明了多義詞心理表征的發展模式。
二是句子的研究。李志雪簡要介紹了句子理解中的幾個主要的心理語言學模型及其理論基礎。董燕萍、梁君英考察了動詞和淪元構式在二語句子意義理解中的作用,發現受試的分類隨語言水平的不同而呈現不同的傾向。鄧玉梅總結了近lO年來西方心理語言學關于篇章與句-T-加工兩大領域的研究成果,多仁簡要分折了一B1’-H學研究trl出現的新動向和解決心語學核C.-問題的可能途徑。
三足篇章的研究。索玉柱研究r中囤大學生在英漢語篇解中的邏輯推理特征。他發現,從英漢語的差異方面和英漢語的共性來看,邏輯推理的處理時間也存在著明顯的比較類型。索玉柱在研究了中圍學生的邏輯推理后發現,中國學生在閱瀆英漢語篇時進行連接推理;在理解篇章的過程類型語句(typesofprocess)時,中國學生對漢語的敏感程度明顯要高于x,J-英語的敏感程度。而楊炳鈞則綜述了語篇理解的主要理論(命題理論、式理淪、容量理論),指出了這些理論存在的不足。李紹山在對文本易讀性的研究中發現,關鍵問題是如何對文本的易讀性進行科學準確的測量,這對閱讀理論和閱讀教學具有重要的指導意3Z.。他認為,影響易讀性的因素很多,除文本因素外,也不能忽略讀者和環境這兩個因索。而井世潔、李西君則指出,語篇主Pdi的建構是語篇理解的主要目的,它通過主題推理加工來實現。主題推理存在自動)m2r2~策略性加212兩種方式,主題推理加工能力會隨著年齡的增長不斷發展完善。
二、我國心理語言eleeleN-建設具體應用研究分析
1.九十年代中期以前。在此之前,國內心理語言學界幾乎沒有實證性研究,而在第二階段的研究仍然以介紹國外的研究成果為主,包括了一些心理語言學的研究對于第二語言習得的影響。桂詩春研究了心理詞匯問題,他通過視覺詞匯辨i.k實驗證明,英語學習者的英漢語共享統一的心理詞匯,激活擴散可以在兩種語言中交叉進行。桂詩春和李崴在另一項研究中進一步考察了中國學生詞匯檢索的語音編碼問題,結果表明,中國學生在詞匯檢索中遵循多數實驗所揭示的規律,英語字母或漢字的回述率較高一些;對中國學生而言,兩種語言的詞匯檢索是不同的。桂詩春和李崴還研究了句子的短時記憶功能和特性。他們的實驗表明,漢語句子加漢語詞表的回述率與外國學者在用英語的受試中所獲得的數據大致相同。李紹山使用快速系列視覺顯示和多元線性回歸的方法探討了影響中國學生英語閱讀的主要因素,發現命題和熟悉程度是影響閱讀的最重要變量,難度和頻率的重要性次之;包括命題和難度在一起的語言變量在閱讀中所起的作用大于背景知識所起的作用。李崴利用PDP模型中的交互激活和競爭對記憶的提取和概括進行了模擬,初見成效。
2.發展階段。運用心理語言學理論探討外語教學問題的研究層出不窮,涵蓋了聽力、口語、閱讀、寫作、翻譯等外語教學的各個方面。尤其是在聽力、口語以及閱讀方面有了深入的研究。賈冠杰簡要介紹了心理語言學的主要理論,并討淪了這些理論對外語教學的指導作用。而很多學者研究了閱讀的心理過程及影響心理過程的因素。嚴慧仙也以心理語言學模式為出發點,探討了閱讀技能培養中存在的問題,并提出],_解決這問題的辦法。榮卉討論_『學生在『蒯談中趔到的障礙及眼動與閱讀障礙之間的關系。蔡旭東提出,心理語言學有關閱瀆過程的心理分析及視覺信息與非視覺信息卡lI關理淪對如何提高學生閱讀能力具有指導意義。
三、國內心理語言學研究中存在的問題
1.在研究廣度上存在失衡現象。心理語言學涉及語言理解、語言產生和語言習得三個方面,目前國內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語言理解方面(閱讀理解和聽力理解),而對語言產生(=f5面的和口頭的)和語言習得的研究很少。
2.研究深度不夠。雖然學者們進行了不少基礎研究,也提出了一些理論模型,但這些模型往往是借鑒西方學者的模型,或對原有模型稍做修改,原創性還不夠。:
3、實證性研究所占比例較低。國內學者進行的實證研究大都以重復性實驗為主,或者僅僅停留在個人經驗的思考上,在研究設計上還不夠嚴密,研究結果說服力還不夠強。
法律性質如同其他大陸法系國家一樣,韓國刑法犯罪構成體系也是由構成要件符合性、違法性、有責性三個遞進的部分構成,一個行為依次經過這三個部分的分析判斷,如完全符合就構成犯罪;如果僅僅具備構成要件符合性,卻不具有違法性或有責性則不成立犯罪,整體判斷下來相當于我國四要件的犯罪構成體系。在韓國刑法中,緊急避險是作為違法性阻卻事由規定在刑法典的第22條第1款中的,與我國刑法緊急避險的內涵基本一致,是指為避免自己或他人的法益遭受現實的危難而實施的具有相當理由的行為。其理論依據在于衡量相互沖突的兩個法益或利益,當基于行為人所保護的利益在本質上(明顯的)優越于被侵害的利益時;同時從社會倫理的觀點能夠將避難行為評價為是為正當目的的正當手段的使用時,緊急避難將被正當化。[4]作為與緊急避險在性質上相區別而并列的一個抗辯事由,被脅迫行為作為責任性阻卻事由列于犯罪構成體系判斷的最后關于有責性的判斷部分,其理論依據在于基于期待可能性理論無法期待行為人在自身或其近親屬受到生命或身體安全的脅迫下實施適法行為的特殊情形下而認定為免責的情況。然而,僅僅是阻卻責任而已,對其實施正當防衛是可能的。脅迫者在這種情況下通常是以優越的意思支配被強迫者,因此成立間接正犯。[4]成立條件由于韓國刑法理論認為,被脅迫與緊急避險在成立的理論依據、性質和法律后果等方面都存在本質區別,因此其按脅迫來源及內容和程度的不同將被脅迫行為和緊急避險行為分別作為責任阻卻事由和違法阻卻事由,同時嚴格限定被脅迫成立的條件。1.嚴重的受強制狀態一是無力抵抗的暴力。無力抵抗的暴力是指在當時的客觀情況下,即使被脅迫者試圖進行抵抗,也不可能通過抵抗該暴力而拒絕實施被強迫的違法行為的情形。其中,暴力手段及方式沒有限定,關鍵在于“是否無力抵抗”的判斷,需要對暴力的手段、客觀環境以及暴力行為人和被脅迫者的自身狀況等進行綜合考量后以行為人標準進行衡量。二是對自己或親屬的生命及身體緊急的無法避免的脅迫。所受到的脅迫必須是危及受脅迫人及其近親屬生命或身體安全的重度暴力脅迫,對于危及財產、名譽或隱私等其他法益的不成立此要件。同時,該脅迫的內容必須迫在眉睫且讓受脅迫人無法抵御。同樣,具體判斷“是否無法抵御”的標準也應結合脅迫的手段、方式、內容以及被脅迫者的自身狀況等進行綜合考量。其中親屬的范圍依民法的范圍來確定,韓國刑法學通說認為,事實上的夫妻和私生子也應作為親屬來認定。2.受脅迫者實施了脅迫者要求實施的具有違法性的行為如前所述,在韓國刑法中,受脅迫行為和緊急避險的性質是截然不同的,作為責任阻卻事由的受脅迫行為是具備了構成要件符合性和違法性的侵害法益的行為,只是基于受脅迫人在受到符合立法規定的暴力或脅迫的情形下不具有實施適法行為的期待可能性而導致阻卻責任成立的結果。因此,受脅迫者實施了脅迫者要求實施的具有違法性的行為是立法規定該行為以及最終對其進行法律評價的一個必要條件。3.法律后果被脅迫行為因為不符合犯罪構成的有責性條件不構成犯罪,不予處罰。但是,由于該行為亦屬于不法行為,因此被侵害人可以對之進行正當防衛。同時,脅迫者對被脅迫者實施的侵害法益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構成間接正犯。特點1.通過立法明確界定被脅迫行為韓國刑法對被脅迫行為的界定非常明確,而且無論是在理論基礎上還是在成立條件上,都嚴格與緊急避險相區別。韓國刑法將被脅迫限定在針對行為人或其親屬生命安全或身體重傷的重度脅迫,而被迫實施脅迫者所要求的危害刑法所保護的法益的行為。其與緊急避險的區別主要有三點:第一,被脅迫行為對脅迫內容的限定比較嚴格,必須是針對自己或其親屬生命或身體安全的無法抵抗的暴力脅迫,而不包括損害財產或揭發隱私等嚴重侵害生命和身體以外的其他法益的脅迫。而緊急避險中危險的來源卻十分廣泛,只要是自己或他人的法益處于客觀存在的危險的威脅之中,就可以適用緊急避險,而不局限于自己或親屬的生命及安全。第二,在緊急避險中,被保護和被侵害的法益要進行比較嚴格的利益衡量,只有在所造成的損害不超過所避免的損害的前提下,才能成立免責的緊急避險。而被脅迫行為沒有這一要求。第三,對于被脅迫行為,由于只是責任阻卻事由,不具備合法性,因此受害人可以進行正當防衛。而緊急避險是違法阻卻事由,是有益社會的合法行為,受害人必須接受。2.對被脅迫行為的立法方式趨向于英美法系國家雖然韓國是典型的大陸法系國家,但其刑法將被脅迫與緊急避險分別作為責任阻卻和違法阻卻事由進行明確區分予以立法的做法不同于一般的大陸法系國家,更趨向于英美法系國家。如前所述,在以德日為代表的大陸法系國家中,被脅迫行為一般是作為一種特殊情況規定在緊急避險之中,例如現行的德國刑法。而韓國刑法卻明確區分了被脅迫行為與緊急避險的不同,將被脅迫和緊急避險分別作為責任阻卻和違法阻卻事由予以立法。這一點與英美法系國家將被脅迫行為與緊急避險相區別而明文規定為合法辯護理由的做法比較接近。在英美法系國家,被脅迫行為是與緊急避險作為不同危險來源相區別而明文規定的一種合法辯護理由。在性質上,英美法系國家的合法辯護事由分為兩類,一類是正當性事由,如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另一類是可寬恕性事由,如被脅迫行為。兩類事由的區別在于:“正當化的要求就是表明行為在所有環境中都是被允許的。它不一定是道德上被贊同的行為,但卻必須是法律所許可的。正當化事由不否定受害人有問題,但是表明有抵消性的環境使得行為有正當可能?!硪环矫?,寬恕的要求承認行為是不正當的,但是認為在當時條件下,被告不應當受到有關的刑事責難,行為是可諒解和可寬恕的?!保?]因此,作為可寬恕事由,被脅迫行為的理論依據在于刑法的謙抑性和寬容價值,即“普通法通常并不期待我們中的大部分人成為英雄———也就是說,自愿犧牲或者承受嚴重的身體傷害———假如我們能夠通過其他人要求我們所為的行為來避免這種命運的話,甚至當那意味著如果缺乏這種條件,就可能成為犯罪的事實。只要這種壓力是巨大的并且顯而易見無法逃避,那么受到他人的脅迫下實施這種行為的被告就是無罪的”。[6]由于兩類合法辯護事由體現的社會價值不同,正當化事由是對行為具有不法性的否定,而可寬恕事由是對不法行為應受譴責性的否定,被脅迫行為的限定條件比緊急避險更為嚴格,一般來說,只有在能夠立時發生的無法抵抗的嚴重暴力脅迫(能夠致人死亡或重傷的重度脅迫)下實施的形似犯罪(叛國罪和謀殺罪除外)的行為才可以作為刑法上的被脅迫行為成立合法辯護事由①。因此,從韓國刑法對被脅迫行為的立法方式以及對其構成要件的嚴格限定程度來看,無疑都是與英美法系國家的做法比較接近的。當然,在韓國刑法中,無論是作為違法性阻卻事由還是責任阻卻事由,如果成立都阻卻犯罪的成立,但二者仍然有著本質區別。缺乏違法性和缺乏罪責之間的區別,以及正當化和免責之間的區別在于,一個正當化的舉止行為是被立法者認定為合法的、允許的,并且必須為每一個人所接受的,而一個免責的舉止行為是不被批準的,因此是不允許的和應當禁止的。這個行為僅僅是不受刑事懲罰的,但是,通常不需要那名成為違法的行為舉止的被害人對其加以忍受。[3]因此,緊急避險和被脅迫成立的理論依據、法律性質和法律后果都是不同的。作為阻卻違法的緊急避險來說,由于其是基于“優越利益原則”經過法益衡量而被確認為有益社會的合法行為,每個人包括法益受損的人都必須接受。而被脅迫行為則應一分為二,當構成違法阻卻事由時,其性質與后果與緊急避險相同;當構成責任阻卻事由時,對于被脅迫所損害的法益,被害人完全可以實行正當防衛②。3.不將利益對比程度的考察作為必要的成立條件如前所述,大陸法系國家大多將被脅迫納入緊急避險來處理,因此被脅迫事由在阻卻犯罪成立時通常和緊急避險的成立要件相同,其中不得已原則和優越利益原則是必須考慮的兩個關鍵因素。而韓國刑法嚴格區分被脅迫與緊急避險,認為是否進行法益衡量亦是二者的主要區別之一,因此不將利益對比程度作為必要的考察條件之一。如韓國學者李在祥指出,“在緊急避險下相互沖突的利益之間的均衡成為重要標準,與此相反,受脅迫的行為與有無相當理由沒有關系,而只需要考慮因為強制狀態而沒有適法行為的期待可能性的責任阻卻事由”。
中國刑法中的被脅迫行為
與韓國刑法被脅迫行為的立法規定不同,我國刑法被脅迫行為的立法比較獨特。從刑法的立法規定來看,我國刑法并沒有嚴格地對被脅迫行為的概念及構成進行界定,被脅迫行為主要體現在我國刑法對脅從犯和緊急避險的相關規定中。(一)脅從犯的規定我國《刑法》第28條對脅從犯的規定是“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在刑法中規定脅從犯,是我國“懲辦與寬大相結合”政策中“脅從不問”在刑事立法上的體現和發展,表現了我國刑法關于共同犯罪人分類的特殊性。[7]對于被脅迫犯罪,理論界的通說認為:“是指受到暴力威脅或者精神威脅被迫參加犯罪。詳言之,行為人知道自己參加的是犯罪行為,雖然他主觀上不愿參加犯罪,但為了避免遭受現實的危害或不利而不得不參加犯罪”。[8]“受脅迫參加犯罪是脅從犯的主觀特征。至于他人采用何種方法進行威脅,威脅的程度如何,對脅從犯的成立沒有影響?!保?]可見,在我國無論是受到危及生命的脅迫,還是受到精神或財產的脅迫,不管其程度如何,行為人實施了侵害刑法所保護的法益的行為都構成犯罪,成立脅從犯。原因在于“被脅迫者在被脅迫的情況下還是有自由意志的,他參加犯罪仍然是他自行選擇的結果,這就是脅從犯應負刑事責任的理論依據。例如,郎謀,某鎮商店值班員,一日鄒某手持尖刀、鑿子、錘子等作案工具,竄到該商店,威逼郎某開門,說如不開門,進去將他殺死。郎只好將門打開。鄒進去后,又威脅說,‘我們的人已把商店包圍了,我叫你干啥就干啥,不聽話,就砍掉你的腦袋’。郎即答應。鄒撬不開金柜,就叫郎找鐵錘,郎找出來后交給鄒,鄒又讓郎扶著金柜,鄒用鐵錘把金柜撬開,從中取出1 800元人民幣,給郎100元,又指使郎破壞現場。在本案中,郎某明知自己參加的是犯罪行為,但卻是在鄒某的脅迫下參加的,郎在共同犯罪活動中是被動的,所起作用較小,罪行較輕,因而郎某是脅從犯”。[7]正是由于刑法第28條中“被脅迫參加犯罪的”這一概括性用語的出現,導致在有了法律“明文規定”的情況下,被脅迫這樣一個復雜的刑法學理論問題的研究在我國沒能得到充分展開,大多數情況下被脅迫行為都是直接被簡單地劃入脅從犯中,在定罪的基礎上考慮是否減輕或免除處罰的問題,導致這樣一種在其他國家通常是出罪免責的事由在我國卻只能作為共犯的一種予以入罪,也導致刑法第28條成為一個備受爭議的條款,很多學者甚至建議廢除該條款,對被脅迫行為直接予以明確規定,原因在于被脅迫行為本來在我國刑法中沒有特別規定,如通過刑法解釋將其納入緊急避險是有出罪或免責的可能性的,但正是由于第28條的規定導致只能作為脅從犯處理。(二)緊急避險的規定除脅從犯的規定以外,學界一般認為,《刑法》第21條對緊急避險的規定中也包含被脅迫的內容,有學者甚至提出英美刑法中的被迫行為不應與我國刑法中脅從犯相提并論,脅從犯已將被迫行為排除在外,脅從犯所被迫實施的行為在本質上是一種犯罪行為;其責任應依據所受協迫程度而異。而被迫行為對于英美刑法來說是一種合法辯護事由,從本質上講是一種不負刑事責任的非犯罪行為。脅從犯所實施的行為與被迫行為是性質根本不同的事物,不能相提并論。因此,認為我國刑法中被迫行為屬于脅從犯觀點是一種曲解,顯然是漠視了脅從犯與被迫行為的根本區別,是難以成立的。在我國刑法中,被迫行為已被涵括在緊急避險中,被迫行為是否免責,只能視其是否符合緊急避險的條件。然而,這樣的觀點仍然無法令人信服,且不說我國刑法第28條“被脅迫參加犯罪的”這一泛泛的用語是否阻卻了將被脅迫納入緊急避險的可能性,單從二者的法律性質、理論基礎和法律后果來看,亦是有著根本區別的,完全是我國刑法中互為獨立的兩個范疇。緊急避險是我國刑法明文規定的排除犯罪性的正當行為,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損害另一較小或者同等法益的行為。[11]其理論基礎在于緊急避險行為雖然造成了某種法益的損害,但聯系到具體事態來觀察,從行為的整體來考慮,該行為沒有侵害法益,整體上最終也不符合犯罪的客觀構成要件,因此是刑法明文規定的違法性阻卻事由。[11]因此,在我國,緊急避險是基于法益衡量原則而確立的有益于社會的合法行為,而刑法中的被脅迫行為卻是基于期待可能性理論而確立的違法但可以免責的行為。二者無論在法律性質上還是在理論基礎上都存在本質區別,是無法混為一談的。此外,就法律后果而言,由于被脅迫行為本身并不具有合法性,被脅迫行為的被侵害人完全可以對之實行正當防衛,而緊急避險則不然,作為一種被立法所鼓勵的有益社會的合法行為,受侵害人有對之容忍的義務。從這一點來說,盲目地將被脅迫行為納入到緊急避險,也會損害刑法的公平和正義。從脅從犯和緊急避險的立法規定來看,二者都包含了被脅迫(或不得已)參加犯罪(或損害法益)的內容,都可以將各種被脅迫行為囊括其中,然而兩種被脅迫行為的性質又截然不同,脅從犯是在行為人構成犯罪的前提下對共同犯罪人的一種分類,是典型的犯罪行為,而緊急避險是有益于社會的合法行為,與被脅迫行為迥然有別,加之我國刑法沒有對被脅迫行為的性質和范圍進行明確界定,只是體現在脅從犯和緊急避險的規定中,由此導致出現了被脅迫行為在我國刑法中究竟應如何定位,其具體成立條件應如何限定,以及其與脅從犯和緊急避險二者的關系如何厘清等一系列問題和爭議。同時,這一系列爭論問題的結果又將直接影響到對被脅迫行為人的司法處置結果。
產權制度是企業制度的核心,是公司治理結構形成的制度基礎。明晰的產權結構,可以有效的保護投資人的經濟利益,這成為經濟主體對一個企業投資的前提,這對出口企業吸引投資進而擴大生產規模至關重要。產權制度是經濟運行的基礎,它決定著企業經濟效率的高低,只有投資人真正擁有了對出口企業資產的所有權,才能激勵他們不斷的擴張規模以獲得更多的所有者權益。公司制企業具有現代產權結構,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管理模式,突破了傳統家族式企業規模擴張的局限。第一,對所有權相對獨立的經營權使得人才的選拔任用更加透明,破除了家族式企業任人唯親的管理模式,極大的提高了管理人才的專業化和其管理經營效率。第二,現代公司可以通過在資本市場發行股票等方式,在更廣泛的平臺籌集經營資本,大大拓寬了融資渠道,打破了傳統企業擴張面臨的資金約束。第三,現代企業制度有利于企業之間的并購與資本重組,在傳統的公司產權結構下,并購必須經雙方所有者通過協議共同通過才能進行。并購效率比較低下,而在現代產權制度下的企業并購只需在資本市場上進行操作即可完成,通過購買目標企業的股票,并購企業可以公開、透明、高效的實現規模擴張。良好的企業組織管理制度能夠促進技術創新進而促進出口出口企業通過技術創新能夠降低生產成本、提高出口附加值,在激烈的國際競爭中占據有利位置。以市場為導向的創新機制為企業技術創新指明了方向,在清晰的產權制度保障下,企業需要建立起良好的技術創新激勵機制為技術創新提供動力。同時,創造一個科學的、人性化的管理體制為技術創新提供一個自由、寬松的環境。企業建立科學有效的創新激勵機制為技術創新提供了動力。激勵不足是技術創新的主要障礙之一。無論外部財稅環境怎樣,一個企業內部如果缺乏自主創新的激勵機制,就沒有不斷創新的內驅力??萍既藛T是技術創新的主要承擔者,要最大限度地調動科技人員創新的積極性,就要在企業內部形成一整套人才激勵和評價機制,其中最重要的是把技術創新的效益和技術人員的切身利益結合起來。首先,建立科學的考核評價體系,對科技人員考核要堅持公平、公開、公正和注重實績的原則,明確獎懲規則;其次,要選擇合適的激勵手段,針對不同層次的科技人員給予相應的物質激勵或精神激勵;第三,為科技人員創造培訓升遷的機會,根據馬斯洛需求理論,人最高層次的需要是實現自己價值的需要。通過培訓提高科技人員的技術水平,通過給予其升遷的機會肯定其自身的價值,促使其投身于技術創新。建立一個科學、人性化的管理體制對企業的技術創新十分重要。提供一個相對自由的空間和平臺可以讓勞動者充分發揮人本身所具有的創新能力。注重對人潛能的開發是人性化管理創新的出發點,創新人性化管理理念,實現思維方式從線性到非線性的轉變,從復雜的表面現象中,洞悉事物發展的主線和趨勢以應付變化;創新人性化管理制度,在企業各項活動中充分尊重并發揮人的作用,給予員工充分的物質和精神激勵,注重企業和個人雙贏的戰略,堅持“復限式”的經營原則以打破原有的分工邊界。充分利用各方面信息,采用人性的生產技術和動態的組織結構,以帶動全體員工的創新積極性。宏觀制度安排通過改變貿易環境來影響外貿出口1.制度和制度變遷可以降低交易費用、促進外貿出口國際貿易一般比國內貿易需要更多、更復雜的費用。這是因為前者往往受到空間的限制,國際間的經濟、文化甚至歷史的差異都會給國際貿易帶來影響。面對復雜的國際環境和激烈的國際競爭,一個國家或地區要獲得出口的競爭優勢就必須努力降低交易費用以擴大利潤空間。首先,建立有效的產權制度可以降低交易費用。產權制度是一種基礎性的經濟制度,產權界定不同會帶來不同的資源配置效率。產權的重要作用表現在它可以幫助人們在交易中形成合理的預期,降低信息不對稱和信息不完全的影響,節約交易費用[9]。明晰產權界定和完備產權保護都可以降低交易費用:產權明晰,不僅避免了由于產權不明、公共區域過大帶來的浪費、尋租行為,而且有利于提高決策依據和效率,實現權利責任相對應,降低交易中的談判定價和執行費用;完備產權的保護同樣可以降低交易費用。例如:保護知識產權不僅可以激發企業的自主創新能力、防止跨國公司的知識產權濫用,而且可以減少相關的監督、維權等交易約束費用。其次,良好的信用制度可以降低交易費用,保證貿易活動的長遠利益。在現實中由于交易雙方存在著信息不完全、不對稱,大量的投機行為、尋租行為加大了交易的風險和費用,國際貿易中這種信息不對稱不完全更加突出。為此,需要建立國際間的信用制度規范交易行為,僅憑交易雙方的道德來約束交易是不夠的,擁有信息較多的一方受利益的驅使,可能會采取一些損害對方利益的行為,危及國際貿易的正常進行。信用制度很好地彌補了這一不足,它不僅能夠使關系到雙方利益的交易更加透明,而且以無形契約的形式保證利益受損方能夠得到賠償,加強了對投機、尋租行為的約束,節約了交易費用,為貿易開展提供了一個穩定可靠的環境。2.對外貿易政策對出口的直接引導對外貿易政策,是指一國政府根據本國的政治經濟利益和發展目標而制定的,在一定時期內的進出口貿易活動的準則,是一國在一定時期內對進出口貿易實施的方針、手段和措施的總稱。具體的貿易政策也屬于制度安排。例如:鼓勵出口的制度安排有出口補貼、商品傾銷、外匯傾銷、出口信貸和出口貸款國家擔保等。以最傳統的貿易政策工具關稅為例,它包括進口關稅與出口關稅兩個方面。一個國家實施什么樣的關稅政策,不是由人們主觀愿望任意制定的,而是由客觀因素所決定。制定關稅政策需要符合客觀事物的規律,必須貫徹一個國家總的政治、經濟方針政策,必須要為促進本國經濟發展服務。對于出口關稅,在不違反原則的情況下確定不同商品的關稅水平極其重要。例如:在資源供應日益緊張的時代,一個國家或地區一般會對高污染、高耗能和資源性的產品出口制定較高的關稅以限制其出口;而對高附加值、低能耗的產品出口,制定較低的關稅或出口退稅等措施來鼓勵其出口。對外貿易政策制度安排可以直接作用于對外貿易,對其產生引導作用。
我國外貿出口面臨的挑戰和影響
外貿作為國民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面臨著不斷強化的資源、環境約束,要推動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我國外貿發展方式必須適時進行轉變。同時,人口的老齡化,使得曾經給我國外貿帶來巨大成本優勢的“人口紅利”逐漸消失,我們需要找到新的優勢來支撐我們的對外貿易。國際經貿格局也產生了重大的變革,給我國對外貿易帶來新的外部挑戰。國際金融危機影響深遠,歐洲又陷入債務危機泥潭,世界經濟格局日益復雜。發達國家大力推動制造業回歸的同時,發展中國家勞動密集型產業競爭力不斷增強,國際競爭更加激烈。貿易保護主義明顯抬頭,給尚不明朗的國際經濟形勢蒙上了新的陰影。要適應國際經貿格局調整,我國需要建立起促進外貿出口穩定增長的體制機制。(二)影響我國外貿出口的制度問題外貿作為國民經濟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和國內的財稅、金融、企業制度等方面有著緊密的聯系,新制度經濟學也告訴我們。除了貿易制度本身,經濟體制的其他方面都會對外貿產生一定的影響。財稅方面:缺乏一個穩定、高效、完善的外貿財政支持體制,不能很好地促進外貿相關產業結構調整及轉型升級。出口退稅政策缺乏穩定性和連續性,出口退稅機制不夠完善以至于不能及時、準確的退稅。沒有充分發揮關稅的宏觀調控作用,關稅結構有待于進一步優化以更好的平衡內外宏觀經濟。金融服務方面,缺乏一個與貿易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全方位金融支持體系。商業銀行不能很好的按照風險可控、商業可持續的原則開展進出口信貸業務,服務水平較低下;中國進出口銀行沒能充分發揮對外貿發展的支持作用;對中小企業進出口的信貸支持力度不夠,融資性擔保機構需要進一步擴大中小企業進出口融資擔保業務;此外,人民幣匯率彈性不足和人民幣在跨境貿易和投資中使用過于狹窄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對外貿易。貿易及配套政策不夠完善。許可證管理有待改進,貿易統計監測功能需要加強。對外貿易政策不能很好的協調與銜接,不能促進“引進來”與“走出去”共同發展,利用外資的質量和水平比較低下,外資產業結構和區域布局不夠合理,另一方面,我國沒能建立起良好的境外投資促進體系和服務保障體系,以至于沒有給企業開展境外投資合作創造一個良好的環境。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不夠也成為制約我國開展對外貿易的一個重要因素。外貿企業作為外貿出口的微觀主體,自身存在一些問題。首先,我國外貿企業缺乏自主知識產權產品,在自有品牌產品生產上也十分薄弱,這造成我國出口產品長期以來只能以廉價為賣點,缺乏核心競爭力,利潤空間不夠大。其次,我國出口企業在產品推介和市場推廣上的渠道過于集中和單一,產品同質化比較嚴重,造成部分行業產能過剩,內部競爭過于激烈,而在國際市場上的開拓上面臨困難。第三,在產品定價和貿易方式選擇上缺乏主動權和話語權,這主要是由于我國外貿企業出口的產品可替代性很強。總體上來說,我國外貿的發展需要協調好六大方面:出口與進口協調以促進貿易平衡;貨物貿易與服務貿易協調以提升規模效益;外貿與內貿協調以實現有效互補;外貿與外資、外經協調以增強互動作用;多種所有制主體協調發展以發揮各自優勢;東部與西部協調以實現外貿全方位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