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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醫理論來源于實踐,受制于傳統觀念,中醫解剖學知識雖然有,但是觀察不深入,描述不準確。中醫對人體生理病理的描述更像是黑箱方法,是根據不完備的解剖學知識和聯想,對臨床經驗的一種創造性地總結。一方面,有人強調“熟讀王叔和,不如臨證多”,認為完全根據中醫理論是很難應付復雜多變的病情的。另一方面,中醫在診療疾病的過程中,又確實在應用著這流傳了幾千年的古老理論的片段,比如看到“汗多”的病人便認為很有可能是“氣虛”,看到“苔膩”的病人便認為是脾胃功能出了問題。而在實際的臨床診療中,又存在著“方證相關”的有效實例,即對于一個病種,確定若干證型,每個證型都有確定的藥方,對從屬于該病的病人,根據癥狀等因素,確定證候,然后按其索驥。劉渡舟的弟子在文中也寫到:“劉渡舟教授擅用苓桂術甘湯治療各種疑難雜病,他根據《傷寒論》、《金匱要略》原文所論述的脈癥,將苓桂術甘湯的適應癥概括為:水舌(舌胖大、淡嫩、苔水滑欲滴)、水脈(沉弦或沉緊)、水色(面黧黑或見水斑)、水氣上沖癥(心悸或動悸、胸滿、眩暈等)。臨床上不論什么病,只要見到上述特征性表現,就徑投苓桂術甘湯,每可取得不可思議的療效。”上述描述體現了中醫現象學的本質特征。把中醫和現象學放在一起,并不是簡單的東西方比附,而是為了說明中醫不能一切以科學主義為自我改造的標準,也不應固步自封而無所作為,應該將中醫回歸到現象學的道路上來,因為其治療疾病的具體語境已經具有了現象學定義的科學本質———“科學就是對事物本身的真理的認識”。
2中醫現象學
現象學是20世紀在西方流行的一種哲學思潮。現象學一詞所標識的應當是一種建立在直接直觀和本質認識基礎上的嚴格的哲學方法。它強調“面向事物本身,摒棄一切自以為是的前提”,它試圖在本體論和認識論之間,在實證主義和形而上學之間找到一條新的道路。現象學強調將一切與“我思”有關的內容全部“懸置”,存而不論。現象學要求擺脫一切先入為主的成見束縛,直接關注所研究的問題和事物,在這種直接關注的“直觀”中獲得對事物的可靠認識,即明見性認識。明見性是胡塞爾現象學的中心概念,是指對實事的直接性明察。他也將這種明見性稱為“自身被給予性”。明見性意味著一種原本的直接的被給予,是現象學中可靠認識的根本標準,胡塞爾稱之為“一切原則的原則”。現象學突破了實證主義對于現象和本質、個別與一般的割裂,是對科學主義的哲學反思。所謂中醫現象學,就是“懸置”一切中醫理論和科學思想,直接關注臨床癥狀、體征、方藥、預后等相關因素的學問。現象學本身并不在意建立概念的體系結構,它強調的是在具體的語境之中,個別和一般是如何貫通的,從而顯示出現象中的本質。要實現中醫自身的明見性,需要進行中醫現象學的還原,第一步就是對一切與中醫理論相關的概念和思想以及科學理念進行懸置,第二步是進行本質還原,就是通過對現象進行“想象力的自由變更”,而直觀到變中的不變,穩定有序的結構。
3中醫現象學還原實例
西歐與中國對事物和他人或社會和國家的觀點差異很大。西歐的人性始于我和你的區別。“我”和“你”在組成我們之前,首先是“我是我”,“你是你”。因此,看待事物的觀點也是以我的眼睛看到的為優先,將你用你的眼睛看到的由我來接受則屬于我在我的自由領域中選擇的事項。進而,為了將我的想法傳達給你,我所能做到的方法就是用嚴謹的論理傳達意思。這又是因為只有論理才能保證客觀性,各自所做的判斷則有可能受到感情主觀偏見影響,即源自相互之間的不信。在希臘智者派時代,畢達哥拉斯的相對主義哲學樹立了自由與平等觀,與其友伯里克利的民主政治制度一起確立了當時既政治又文化的共同價值觀。當然,柏拉圖二元論的形而上學的理念之存在也是為了說明現象界的普遍性而設定,并非將理念看作是實在的世界。在甚至將神也用人類之擴張概念進行思考的希臘傳統中,這些價值相對主義或理念只是為了說明現實問題而引入的認識方法,其本身不應看作是真理。因為,從柏拉圖之弟子———偉大的經驗論者亞里斯多德的哲學突然轉向一元論的目的論形而上學這一事實中,也能看出其也并非將師傅的理念所具有的二元論予以接受。①那么,為何西歐思想整體將價值的存在問題和人類的感性排除在學問之領域,并專注于分明的認識邏輯問題?從旨在認識現象之普遍性而開始作為其認識框架的柏拉圖之理念在基督教時代遇到奧古斯丁后,被理解成與惡魔之國的地上世界所對應的天國,并實在于永久真理之世界。從此,真善美成為具有自我正當化依據的最高先決條件(Postulate),在法哲學世界里當為價值(Sol-len),成為與存在事實(Sein)世界相區別的,具有自我正當化依據的最高實在。雖然基督教信仰體系所沉淀的這些思維結構形成了超越和形而上學的悠久思維傳統,但是,西歐人的現實思維結構則呈現與此相矛盾的側面,因其僅接受非常經驗的,具體的,分明被檢驗的。即,上述的形而上學存在論的傳統是處于學問領域的學者所展現的普遍思維態度,而非大部分西歐人的精神世界。盡管如此,極度的個人主義和自由主義思考確實是西歐人共同的思考形式。由精英來構筑的各種政治、經濟、社會制度等包含了知識階級的這些思考,這與要確定價值基準的法制度之現實問題一道形成了多數困難。例如,雖然正義最重要的內容即為確定正義實質內容的價值基準,但因以對人類之極度不信為根據的相對主義,不得不將其拋棄,轉向可經驗、檢驗的程序正義領域。②在訴訟法與實體法的關系中,重視程序正義,刑事法中的罪刑法定主義原則和憲法中的權力分立原則等都是因對人類和國家權力極度不信任引起的近代產物。除了通過感覺器官所經驗的之外,并不能在精神世界中得以記憶或形象化。因此,西歐二分法的二元論并非是認識邏輯的科學思維方式,而是一種假裝學問的問題。即,在西歐的學問史中,無論存在論還是唯物論,論議都得到多樣化展開,其原因在于以一種觀點統合全體的冒失。是因為要從人類多種側面的一種觀點出發,將人類的全體特性樹立在普遍性之上這一難以實現的目標。隨著科學的迅速發展,人類精神的神秘領域逐一展示真面目,世界的多樣性與統一性處于何種關系也逐漸顯露出來。盡管如此,西歐人文學和社會科學所堅持的之前學問態度并未喪失傳統,因此,隨著科學的發展,西歐人文社會科學將墜入桎梏中。那么,在中國的學問史中為何沒有形成西歐那樣多樣的極端立場?為何在數千年間與同一主題相似的認識態度得以持續?對這些問題的答案可以從與西歐相對比的中國思維態度之特征中找到。那就是要將人類社會的矛盾和糾紛或同化的理想從外部尺度即自然秩序中達到的思維態度。中國人將自然秩序理解成單純的因果律的機械性秩序之上,目的論的和價值性生命現象,要在這里樹立完美的人間秩序之模型。這一點不僅包括對人類的理解,還包括了要確立社會和國家以及人類理想的典型之天下思想。如此,作者要從中國的思維特性查找社會的平衡與均衡,即正義的原理為何,并探索其在現代產業社會中如何發展正適合的規范原理。首先,通過自然哲學的面貌展露無遺的《周易》來審視道德善之認識依據和社會正義如何被理解,之后再審視法家的社會正義觀所包含的“律”的概念。
二、中國的“正”與“義”
《周易》『坤卦之六二爻曰:“六二,直方大,不習無不利。象曰,六二之動,直以方也,‘不習無不利’,地道光也。”《周易》『坤卦文言曰:“‘直’其正也,‘方’其義也。君子敬以直內,義以方外。敬義立而德不孤。‘直方大,不習無不利’,則不疑其所行也。”講述了坤卦順應干卦的大生之德,由此生成的所有萬物便無不端正和方。既然其根本為如此,就算未努力順應干卦之道理,并無大礙。即,坤道只要順應干道即可使得萬物生長繁榮,因此使得坤道更加耀眼。在坤卦《文言傳》中,敬和義已轉移至社會價值的世界。《大象傳》的結構具有一定的思維框架,卦所象征的自然現象或社會現象之結構意思予以分析,接著,君子將其轉化成人類社會的道德價值,從而聯系社會成員的生活,作為反省的契機。即,將陰和陽符號重疊的卦分析稱結構的官階,將其意思予以說明時,比照認識可能的事務現象或人類之生活方式予以描述。此時,將比喻的事物之本質得到較好實現的狀況設定為理想狀態。換言之,《周易》的事物觀不管是自然現象還是事件,多數情況下在價值的觀點里予以評價和記述并登場,從而起到人類生活良好的里程標之作用。這不是給對象賦予價值后又將其作為生活指標的循環論證過程,而是自然現象和許多事物存在的關系結構自身意味著認識到在追求本質實現方面屬于價值和道德的存在這一點。并非由人類賦予價值并成為人類生活指標。坤卦《文言傳》的“直”是毫無歪曲天道而予以遵從,因此只要天理正確,其結果也總會正確。進而,符合存在法則的是正確的生活態度,其結果也總是在與周邊的關系中適宜。如事物因直而方正,人類要反過來不斷使得直,并且始終致力于達到方正。《文言傳》作為這一人類實踐之德目的即為敬和義。“敬”為朱子學學者非常重視的無間斷和注意集中的生活態度,要求保存天理和消滅人欲,并要求時刻反省的生活。“敬”屬于較為個人層次的自覺和實踐的價值,相比較而言,“義”意味著理想的關系生活態度。因此,要通過內心之敬工夫使得顯露在外的行動舉止得以方正,作為社會價值基準的義之尺度得以內面化,從而持續性地糾正自身的行為。只有這樣,才能以義將外部變得方正。《文言傳》所完成的時期,即已開始將自然世界重新理解成道德的價值。③不將事物現象解體,以存在本身予以經驗、觀察并抽象化,從而認識本質,相較將事物解體和分離后經過整理構成新的假想,并把其說成是該事物的本質和普遍性的認識態度相比,是不具可比性的高難度認識方法。因為,前者是在以事物多樣性和個體性為前提的根本基礎上,以共同性的觀點展望該事物的認識態度,其最終目的是要考慮事物本質和個別現象以及時空上與周邊的關系等構成該事物的一體。所以,不僅無法嚴密和正確地認識事物,而且將如此構成的認識予以客觀傳達也并不容易。盡管如此,這種認識所具有的價值是,其與現實和實在處于最接近。中國哲學整體所展現出來的這一特征在正義之問題上也并不例外。“正”為“一”和“止”的意思合二為一的合意字。“一”意味著,所有事物在整個宇宙或社會經營中被均等地賦予各自的位置和功能,所發揮的結果在個體間或個體與整體間達到調和與平衡。“止”代表單純到某一地步的意思,與一結合后,便具有了既不超過也不及于,并不偏向左右任何一側,而處于最中心的意思。“正”是具有走向“一”之意思的“乏”之相對字,構成其目標和“本”。因此,“正”是所有一切的大本,是中庸和中和之狀態,處于與均衡達到調和的最善良狀態,是所有一切之最理想的追求對象,構成最理想之成就內容的最終目標和最高榜樣。“義”曾用于指示人類容貌和行動舉止的儀,后發展成該容貌和行動舉止最適合的宜之當為規范,具有了行動舉止適宜當為規范時予以評價的“善”之概念,具有了當為規范的規制力,從而也具有了調解行為符合規范的“格”之功能。如此看來,“正”與“義”分別具有自我完成和自他共成的一面,且具有了最善與最良的價值。若“正”具有自然內在的意思,“義”則具有較強的人為外在的意思。因此,作為規范基準的義應樹立在自然的、本來的正為基礎之上。④即,意味著伴隨時代和場所引發的正、不正之偏差而言,義、不義的偏差要大些。結果,中國哲學中的社會正義是在各自緣起結構中經營生活的各個生命將其真面目充實發揮的時空里的存在構造。因此,中國哲學中的社會正義觀具有自然主義的、經驗的、歷史的、關系的要素,具有盡可能向往不干涉主義⑤,并意圖將人為操作性最小化的特性。這通過越接近以“大同社會”、“無為而治”、“以政去政”、“以刑去刑”或“止于至善”等來表現的理想社會狀態時禮法制度和國家組織存在意義逐漸減少的反比例關系來看,可得以證實。
三、“律”的意思
“律”作為法的意思得以使用起于秦朝的商鞅。⑥雖然對此有不少爭議,但重要的是律開始使用于戰國時期,固定于秦朝。眾所周知,戰國時期是諸子百家百花齊放從而導致治國策略多樣化的時期。⑦其中,法家大體上通過從事現實政治的政治家或行政家確立理論,在一方面處于能夠將其實質進行驗證的特殊地位。改法為律發生在秦代,這分明是法家的作品。那么法家為何改法為律呢?當時具有法之意思的用語除了律外還有很多。憲、典、模、范、型、刑、命、令等等都部分地具有規范或命令、原則、根本等意思。律原先是音樂用語。⑧在古代,按照用竹或銅制作的管之長短確定音之高低和作為基準音。將長度各不相同的12個管予以排列,其中奇數的管稱為律,偶數的管則稱為呂。六律和六呂合稱為律呂。“律呂不易”意味著這已經是得以確定的基準音,無法予以更換的基準性或根本性。⑨音“樂”是通過各自確定的音予以協調,從而達到整體調和,并給予樂趣。即,從“律呂既和”中可看出“律”本來的目的是達到“和”。⑩如同“禮之用,和為貴”,與在不喪失多樣性和個體性活力的同時整體上達成和諧的根源性原則具有同一的哲學性。瑏瑡從言語始于具體事物的形象和作用,提升為抽象觀念性來看,規范意味的律可稱為是在后續發展中意思得以擴張而成。律被使用于法的意思,也可以同樣的脈絡予以理解。“師出以律”的律即為法的意思。《國語》『周語下“律呂不易,無奸物也,細鈞有鐘無镈,昭其大也。”瑏瑢《說文解字》曰:“律,均布也。段玉裁注律者,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歸于一。故曰均布也。”意味著將參差不齊的分成類,再把相同的聚集后,在各類設定基準,并以此為規范,作出一律的歸一。因此,律的均布性將多樣化的現象分類為“類”,并確立其體系,在各等級內作出一律處理,而不是對全體予以劃一處理的武斷的絕對平等主義。在徹底經驗和現實的中國思想中將實際多樣化的事物現象以劃一的方式予以認識和處理的可能性起初就根本不可能存在。依據既存現實和本質追求最適合關系的智慧便是中國思想的卓越面貌。存在事實和道德善惡之相關問題在近百年來持續于新康德學派的存在和當為價值應予區別之大前提上的現代法學來說是無法冒失討論的難題。雖然,西歐法學所講的道德善之問題是在當為價值領域提出來的,但在判斷對象為依人類行為所展開的存在事實這一點上,存在與價值的關系經常成為問題。現代法學的價值并不能夠在因果上由存在事實予以正當化,僅依據之前的規范判斷。即,依據既存現行法律,在價值領域內予以評價。存在并不能成為指向未來的當為之正當化根據,這一現代法學的確立信念是:道德價值評價的最后根據只不過是另外一個上位價值。就這一點來看,《周易》的存在和價值的關系展示了非常有特征的面貌。瑏瑣
四、正名論與社會正義
針對春秋戰國時期的混亂社會現象,正名思想作為一種分析手段而開始呈現。若對管子一書中闡述的真偽存在疑問,那么春秋初期最早并直接提出正名論的思想家則是孔子與老子。孔子的主張是正名,而老子的主張則是無名。由于當時混亂的社會現象,名稱與實質呈現出不一致。實際上這主要是因為體系的混亂或者封建政治制度的瓦解而導致等級秩序的崩潰以及權力的濫用等。在嚴格的身份體制一直持續的西周時期,隨著各種制度的整合性崩潰,權力關系的行使與名稱上的等級無關,價值體系崩潰,因此日常生活中慣用的言語嚴重地被瓦解,作為表象符號的言語或者名稱而產生,這與實質的關系受到質疑,當時的混亂狀況原樣地被呈現出來,這就是所謂的定命論。孔子直接主張的正名則在對子路問答中,即“子路曰:為君待子而為政,子將奚先?子曰:必也正名乎!子路曰:有是哉,子之迂也!奚其正?子曰:野哉由也!君子于其所不知,蓋闕如也。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事不成則禮樂不興;禮樂不興,則刑罰不中;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故君子名之必可言也,言之必可行也。君子于其言,無所茍而已矣。”最后,孔子的正名則是通過政治行為(為政)而實現。即,他認為政治的中心環節是所有的事物應當按照原樣徹底地體現,而不是根據安排、調整來進行。孔子所謂的“正名”,從語法的構造來看,與把其定位于“名”相比,則應當把其定位于符合名稱的實際。這是由于“名”不是由某個特定人制定,而是根據共同體成員自然而然地形成,并且從很久以前就一直持續。在這里,前提是根據民心事物法則進行正確的理解并命名。“名”是由“夕”與“口”而構成的會意字,這意味著冥冥之中通過言語來說明自身存在而形成的文字。因此,通過發達的語言,形成可以反映事物內在機能本質等含蓄性、象征性的意義。在這樣的前提下,只有人間才接受這一內在價值的象征。在東洋各國中,避諱直接叫他人的名字也是同樣的道理。正名的意義在學界中一直備受爭議,大體上可以分為以下三種意義。正名意味著正確地進行命名。即,具有正文字的意義,鄭玄的主張就相當于此。同時也可以解釋為糾正錯誤的命名。瑏瑤并且,正名也可以解釋為正確地確立名分。尤其是,孔子在其論語中嚴厲地斥責諸侯自封天子的各種形態,要求遵守符合自己身份的禮儀。瑏瑥這種情形下,可以解釋為試圖正確地確立政治性等級的名分。因生活的變化,事物的實質也在變化,名稱不能反映其實質時,正名也會成為問題。這種情形下,雖然孔子以“名”為基準,試圖控制“實”,但是不應只把孔子的思想視為陳舊、保守的思想。實際上孔子的正名思想包含著上述三種立場。孔子的定命論則是通過為政(即,政治行為)而形成的。這在當時的社會構造上,是為了與一切都是通過國家的統治行為而展開的社會經濟環境相銜接。孔子說:“做官就是首先端正自己”。“正”不光是針對所有的人,甚至于連接人與人媒介的事物也應當在其位置上構建所有生命可以共存、最佳的狀態。這不是人為地通過制度可以形成的,而是通過各種生命所具有的自然生命現象,自然地形成并維持其相互間可以共存的最佳關系,這種相互間的協調與均衡構成了社會。孔子把這稱為充滿道德價值的社會,并且沒有任意規制與要求的狀態,即“大同社會”。這意味著是牧歌式的社會,與故意使用立法制度來維持社會秩序的小康社會不同。構成小康社會的統制體制若是王道政治的話,那么構成大同社會的原理就是無為而治的狀態。最后,正名只要可能,人的自然本性即使沒有以上的規制與濫用,也會自然而然地呈現,相互間也可以達到共存的狀態。在《大學》中,這樣的狀態以“至于至善”的形式而呈現。正名中的“名”在悠久的人類歷史文化中自然而然地得以形成,也可以稱為“實”,與之相對應的是言命。孔子的“仁”即是根據人類生命的本性而形成的社會構成原理。而仁政是可以完全實現這一點的政治行為,并且達到所有社會構成人員可以和諧共存的最佳政治狀態。因此,為了實行仁政,必要時可以嚴厲地執行刑罰,相反,也強調用刑慎重不濫。總而言之,仁政不是任何時候都需要以仁愛的方式撫慰百姓的統治。孔子被任命為魯國的大司寇后,最先作出的就是對當時體制的批判,少正卯被處以死刑即證明了這一點。在孔子與子路的問答中,孔子從言、事與政治層面談論了正名,正名最終只有通過為政才可以達到。上述引文中孔子的正名未被達成的社會現象可以通過言、事、禮樂以及刑政來說明,結果禮樂與刑政的不合理正在警示動搖百姓生活基礎狀態的危險性。最后,正名的實現決定了通過政治行為謀求人類社會生活的本來面貌可以自然呈現的狀態。這不是單純地通過法制制度或者社會制度可以達成的,人類只有把世間的存在理解為道德性價值才可以明確地認識。《中庸》把構成人類社會的圣人功德稱為“配天”。即,天地完美存在的法則在人類社會中具體地得以體現。而正名由于是在同樣社會狀態下所呈現的事物名稱,因此這通過所謂仁政的為政而達成。孔子直到最后還堅持的“一以貫之”之道,即,忠恕之道也是仁思想具體化的規范現象之一。因此,對于孔子的正名思想,不能單純地理解,并且也不能以社會中很容易確認的習慣性形態或者階層性等級分工原理等方式狹隘地理解。最后,人類的生活在天地自然界中與其他萬物一樣,根據天道的存在原理應當共存地生活,并且這樣的現象是以充滿崇高道德價值的生活為前提,這一事實是定命論最重要的根據。
五、儒家與法家的社會正義
社會由相互關系構成,關系伴隨組織,組織以規范為手段得以存續,規范強制力的永久性產生制度化。法家明確認識到:人類歷史中,各種社會制度、國家制度經歷這些過程而得以形成之事實。人類生來即有的特性上,生活手段發生分業化,這導致社會的階層分化,相互間的行為模式確立為行為規范。法家以“分”的思想對其進行說明,這又被荀子接受,成為禮的依據。因此,不管是在道德觀點強調禮之身份制社會制度的荀子,還是基于“平如水”的法之平等性強調法治的法家,并未對社會的身份階層分化表露出極度的否定。問題是,分化的社會階層和各身份的社會責任如何才能使得基于社會結構之本來性質的彈力不至于喪失。即,留有如何確保階層間上下移動和使得其變為可能的源泉性根據的問題。這意味著:社會階層分化與由此引發的身份制結構包含有“分配正義”之實質正當化的客觀指標是必要的。儒家認為分配的正義存在的理由是統治階級通過道德修養而達到的人格之開放性瑏瑧,而法家則認為是法律之純粹和大公無私的開放性。瑏瑨因此,接近社會構成原理之真面目的法制度在遇到運用主體之大公無私的滅私奉公人格時才能得以完善。這一點就是在數千年的中國歷史中陽儒陰法之不可分關系持續的理由。不管是儒家還是法家,都在從人類原本的人性出發,刻畫出理想化的人類面貌、社會面貌和國家觀。但,前者將人類和社會以主體之內在道德心的觀點審視,而后者從平均的人類面貌出發,重視制度的功效,在這一部分,兩者存在差異。
六、中國的傳統正義觀與韓國的傳統國家制度
中國的哲學是通過人類普遍的感性與理性的思維經驗而形成的生活智能與原理的沉淀物,而絕不是設定像神一樣的抽象存在試圖判定、評價現實。中國的哲學認為人類的智慧可以被共有,要求任何人都可以實施的行為。中國的哲學由于是通過人類的一般經驗而形成的生活智慧,因此,對于國家制度和各種社會制度,無論誰都可以接受,并具有可以實踐的價值標準。《中庸》云:“道也者,不可須臾離也。可離,非道也。是故君子,戒慎乎其所不睹,恐懼乎其所不聞。莫見乎隱,幕顯乎微,故君子慎其獨也”。事物法則滲透著我們的生活,無論何物、無論何地、無論何時,都離不開這樣的法則。因此,不管什么時候都應當考慮到他人。這正是意味著人間不是絕對的自我與獨立主體性的存在。即,無論任何時候都不要忘記人間的社會存在性。《中庸》云:“子曰舜其大知也與!舜好問而好察邇言,隱惡而揚善。執其兩端。用其中于民。其斯以為舜乎”。基于百姓的國家制度是詳細地審視并把握人類的一般共同生活面貌后,根據中庸而形成的。這意味著國家制度應該在人人可以活動的范圍內形成。如此,融入中庸原理的中國國家制度在以后的過程中廣泛地傳播到東洋各國,由此而形成了普遍的東洋文化圈。韓國自6-7世紀的三國時代以來就開始吸納中央統治機構與律令制度,在10世紀的高麗王朝時代,引進了唐朝的三省六部制度,同時也借鑒了必要的唐律。如此,更進一步認識了在中國已經形成的國家制度的合理性,在把儒教作為國家統治學的朝鮮王朝時代,完全地把明律作為朝鮮王朝的基本刑律而使用。中國的儒教哲學深深地滲透進韓國社會的國民生活中,至今韓國的國民仍具有這樣的意思構造。
七、結論
城市是一個地區政治、經濟和文化的中心,是人口集中的區域,由人口、建筑、街道、交通、空氣、植被、水體、工業區、商業區、辦公區、生活區等人工環境組成。綠色設計又叫生態設計,它是一種設計的理念。其中的“綠色”是指像樹葉一樣綠的顏色,借指無公害、無污染的符合環保要求的食品或能源。目前,與“綠色”一詞相近的生態、環保意識已經滲透到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在綠色設計的概念中,設計只是一種常態的行為,而綠色作為設計的理念,是整個設計的核心。所謂城市的綠色設計,就是城市的規劃和設計要無污染、無公害,達到環保的標準,建設生態和可持續發展的新型城市。
二、實施城市綠色設計的原因
唯物辯證法告訴我們,事物是普遍聯系的,任何事物都不會孤立地存在,事物的這種聯系,又使事物間相互作用和相互影響,使事物從量變到質變,當事物的量變達到一定程度時,就會發生質變,最終推動事物的發展。這其中涉及一個“度”的問題,只有當量達到一定的程度時,事物才會發生質變,控制好事物的量和度,是把握事物本質的關鍵。改革開放30年以來,中國的市場經濟使城市工商業逐漸繁榮發展起來,城市的發展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和資源,由此引發一系列的社會問題。導致城市危機的原因有以下兩個方面。
1.城市人口增長過快,人滿為患
中國是世界第一人口大國,也是農業大國。1978年,中國總人口約有9.6億,其中城鎮人口約為1.7億,占總人口的17.9%,鄉村人口約為7.9億,占總人口的82.1%。改革開放前,我國約有82%的人口生活在農村,從事農業生產。據2010年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結果數據顯示,全國總人口約有13.4億。目前,我國居住在城鎮的人口約為6.6億,占總人口的49.68%,居住在鄉村的人口約為6.7億,占總人口的50.32%,與2000年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相比,城市人口比重上升加快,上升了13.46個百分點。從這組數據中可以看出,改革開放30年以來,我國城市人口增長迅猛,幾乎要與農村人口持平。其原因是大量農村剩余勞動力的出現和農民意識的覺醒,憧憬著新生活的人們,放棄農業,走出農村,走向城市。農村人口通過送孩子進城上學和進城務工兩種方式,融入城市,城市人口的飛速增長給城市帶來了空前的挑戰,城市亟待轉型和升級。
2.城市盲目擴大,資源緊缺,環境惡化
城市人口的增長,首先帶來的直接影響是人口過密、交通擁堵,導致食物、住房、水電等生活資源消耗過快,補給跟不上,城市基礎設施也難以滿足飛速增長的人口。其次,是為了解決新增人口的就業問題,迫使當地政府放松政策限制,以增加企業數量和讓部分企業擴大生產規模,來吸納失業人口,城市的土地被大量地征用,過度的資源消耗導致水土和空氣污染嚴重。人類賴以生存的水土和空氣等生存環境,遭到嚴重的破壞,直接導致城市空氣質量下降,霧霾和沙塵暴天氣增多,氣候反常,旱澇災害頻繁,嚴重地威脅著城市人口的健康和生活。唯物辯證法的因果關系告訴我們,有前因必有后果。我國在城市化的進程中,城市的發展和建設缺乏科學合理的規劃,城市人口的猛增和盲目擴大,導致城市發展過快,不堪重負,達到了承受極限。為緩解城市壓力,城市必須實行科學合理和可持續發展的綠色設計。
三、城市綠色設計中的哲學理念
“天人合一”是中國古典的哲學精髓。道家主張“無為而治”,就是不能做違背客觀規律的事情,要順應自然而達到和諧社會的生活理想,也即“道法自然”,這是一種“返璞歸真”的自然而然。莊子在繼承老子思想精華的基礎上,修正了老子的哲學思維,開創了“天人合一”的哲學理念。在莊子的哲學中,“天”是與“人”相對立的兩個相反的概念。“天”代表著自然,是無拘無束的自然存在。“人”指的就是“人為”的一切活動。“天地萬物人為貴”,“人為”就是為了達到人類的生活理想而有選擇性地對“自然”有所作為,而這種行為又不能是沒有約束的胡作非為,必須要遵循“天道”,也即尊重自然規律。只是因為人作為自然的一部分,所以人的存在和行為必須符合“天意”罷了,正所謂“天意不能違”也。所以莊子極力贊美天地萬物的自然有序,推崇人與自然和諧同構的社會理想,其本質是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生存理念。城市作為可塑的人造環境,其綠色設計中的哲學理念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尊重自然,保護城市環境
人類是萬物的主宰。在自然界中,人類的行為受到自然規律的影響和制約,所以人類不但要適應和順從自然,還要改造自然,通過改造自然,為人類創造更有利的生存條件,杜絕破壞自然。對于人口集中、工商業發達的城市來講,要讓城市變得清新自然,只有切斷城市污染的源頭,才能減少對城市環境的破壞。具體措施是嚴格禁止生活污水、工業有毒液體和氣體的排放,避免造成對河流、湖泊、地下水、土地和空氣的污染。另外還要禁止亂倒工業和生活垃圾,以免造成環境的污染,特別是要減少汽車尾氣的排放對空氣的污染。
2.把握城市發展規律,控制城市發展速度
事物的發展是有規律的,城市的發展不能違背規律,物極必反。城市發展要遵循質量互變原理,尊重城市的發展規律,嚴格把好“質量”關。城市作為人造的自然,要把握好發展的“火候”,控制好發展的速度。不能為了實現城市化而盲目地進行造城運動,也不能為了發展經濟而犧牲城市環境,更不能為了一時的繁榮而進行過度開發,做“殺雞取卵”的蠢事。要在節約資源的前提下,健康有序地推進城市的發展。
3.堅持科學發展,統籌規劃城市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