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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周禮•天官》對宰夫職能的相關記載:宰夫“掌治——以考百官府群都具鄙之治,乘其財用之出入,凡失財用物辟名者,以官刑詔冢宰而誅之。其足用長財善物者,賞之。”意思是說宰夫按照規定,考核百官府群都具鄙的政績,計算復核他們的財用收支,凡是那些造成財物損失,偽造作假的,應按照法規由冢宰對其嚴格處罰,而對于那些財政充足,善于管理財物者則給予獎賞。這些敘述具有典型的審計意義,表明了宰夫一職是一個具有審計性質的職位。雖然當時審計工作只是宰夫具體職務的一部分,還要監察業務,審計與監察沒有分離開來,那么宰夫其實并不是獨立意義上的國家審計官員,但是這個時期的宰夫是獨立于會計部門的,這是非常偉大的進步,宰夫具有權威性和獨立性,雖然級別地位較低,只是一位下大夫,但是卻可以對中大夫的司會進行審計監督,一旦發現司會存在差錯和舞弊,應上報大宰由大宰加以處理,這就是審計監督行為。因此,我國大多學者認為,宰夫執行的工作是我國國家審計的萌芽狀態,宰夫一職的出現不僅是我國國家審計的起源也影響著后世審計的發展。不可否認的是《周禮》所記載的西周社會,對我們研究西周官制,進而發現國家審計的起源,起了重要作用。但是目前關于國家審計是否起源于西周的爭論也就出在對于《周禮》的相關爭論上。
第一是關于《周禮》的成書年代的爭論,20世紀上半期,多數學者在研究《周禮》的成書時代時,首先依據的就是傳統經學所認為的周公作《周禮》的觀點。按照這種觀點,《周禮》是周公制禮作樂時創作的典籍,因此《周禮》反映的就應該是西周時期的職官與制度。還有就是標題中的“周”字,以及開篇中的“王”,因為周天子是稱王的,所以就認為《周禮》成書年代是周朝。但是,郭沫若先生在《周官質疑》當中指出,從金文中選取了卿事寮,大史寮,諸侯諸監等二十項官職,并與《周官》(即《周禮》)中的官職做了比較,結論是這二十項官職雖然和《周官》中的官職略有相同之處,但是其骨干卻是截然不同的,因此,郭沫若先生否認了《周禮》是由周公所創作的觀點。另外,郭沫若還指出,春秋末期以來才有私人著書之事。這是從另一個角度指出,《周禮》不可能出于春秋以前。因此就不能依據《周禮》所記錄的官職就推斷出國家審計起源于西周。
第二是《周禮》所反映的西周社會情況的可信程度的爭論,《周禮》是在西漢初期被發現,直到王莽時期才公諸于世,這是多數學者認為王莽篡漢改制的主要理論依據,所以歷史上有學者認為《周禮》是王莽為改制而使人編造的。另外,據《史記-孔子世家》記載,孔子在辭官后隱退期間曾整理《尚書》,秦漢期間,流傳于世的《尚書》只有二十幾篇,被稱為《今文尚書》,到漢武帝末期時,魯共王為擴建宮殿,在拆除孔子老宅是在其墻壁中發現古字《尚書》,被稱為《古文尚書》,孔子的后人將其整理后收錄于《十三經注疏》,其中包括《周官》一文,而在《今文尚書》中無《周官》一文,因此,歷史上也就有人將《周官》稱為偽作。再有,《左氏春秋》又名《左傳》是由春秋末期魯國左丘明所著,書中也出現了一些官職的名稱,其中包括宰夫,也就是我們認為的審計的起源。比如在《左傳-宣公二年》中出現的“晉靈公不君:厚斂以雕墻;從臺上彈人,而觀其辟丸也;宰夫腸熊蹯不熟,殺之”意思是宰夫烹飪熊掌不熟,而被晉靈公殺了,此外還有兩次出現“宰夫”,都是表達的類似于一個廚師的職務,而不是我們在《周禮》中認為的類似于審計的官員職務,西周初期與春秋時期相隔大約400年,雖然在歷史上不同時期同一官職稱號的職責與地位等發生變化也是很常見的,但是如果“宰夫”在西周初年為下大夫官職,而到了春秋時期卻變成對下人廚師的稱呼了,這也是很難理解的,《左傳》的可信度較高,那么《周禮》的真實性就要更加受到懷疑了,進而影響到我們對國家審計起源的追溯。
綜上,雖然現有資料不能證明《周禮》就是周朝官制的真實反映,卻對我們追溯審計起源起了重要作用。歷史史實是凝固的、靜止的,而歷史研究卻是波動的、前進的。歷史研究本身就是一件見仁見智的事情,關鍵是要看研究的成果能否貼近歷史的原貌,是否符合歷史發展的客觀規律。在正確認識和把握國家審計起源問題,筆者有這樣幾點認識:(1)要正確把握古代審計和現代審計之間的前后沿襲承繼關系以及古代審計起源與古代會計起源、古代監察起源、古代財政監督起源的關系等。(2)要堅持以歷史唯物主義為指導思想來進行對國家審計起源的分析和研究,必須在充分掌握切實可靠的史料的基礎上來研究,要使用第一手資料來說明史實,不能人云亦云。(3)要注意把握審計的萌芽、雛形和帶有審計性質的活動與完整形態審計產生之間的聯系,形成完整意義上的審計起源研究。
作者:郝莉莉單位:西南財經大學會計學院
1.1國家審計的職能主要是從封閉到開放的發展過程從古代以來,公共受托責任主要體現出專制的性質,以此為基礎,國家審計的職能也相應表現出了專制的色彩。在古代,國家的審計職能是單一性的監督,逐漸發展到了包含評價的監督,但是這時候的監督是最高的統治者為了更好的來執行他的權利,鞏固統治地位的一種工具。評價職能主要是用來評價官吏對于最高統治者意愿的執行情況,從而對他們進行思想上以及行為上的控制。在現代民主的制度下,現代的公共受托責任充分體現了民主的思想,國家的審計職能已經成為了推動法制以及民主的有力工具。從本質上來講,審計的目的就是體現人民的意志,最大程度實現人民的利益。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人民的意志不斷豐富著國家審計職能的內涵,逐漸形成了審計職能的開放系統。
1.2國家審計職能的廣度以及深度在不斷擴展公共受托責任范圍的不斷擴大以及深化,推進了國家審計職能的廣度以及深度的擴展,主要體現在內容和過程兩個方面的擴展。從內容方面來說,主要是指在功能性職能方面的拓展,據我們所知,國家審計職能具有動態性的特點,從古代到現代,基本性的職能是監督,除此之外,國家審計的功能性職能從之前的簡單的查錯糾弊職能直接擴展到了現在的建設性職能、鑒證職能以及評價性職能,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還會顯現出更多的職能。
2.國家審計職能進行演化的總體框架
從歷史唯物主義來講,所有的事物發展都存在著一定的規律性,主要的問題是我發現其存在的問題。第一,國家的審計職能伴隨著時間的不斷變化,有了橫向以及縱向的演變。本文主要來分析國家審計職能的縱向演變。審計職能是審計內在的固有的一些職能,當固有職能向現實職能進行轉變時,需要特定的條件,可能只是一些小的外來因素的刺激。在審計職能中,橫向的差別是相當渺小的。除此之外,從時間不斷變化的角度來研究國家審計職能的演變,這就在一定程度上承認了國家的審計職能是一個動態的過程。國家的本質性職能是固定不變的,但是伴隨著時間的變化會豐富它的內涵,拓展它的外延,來更好的適應社會的各種需求。所以,要站在歷史發展的角度來具體研究審計職能的演變規律。第二,應該對國家的審計職能進行科學的界定。國家審計的規律是比較抽象的,來反映普遍、共性的東西。本文給出了對審計職能進行科學界定的標準:一個是將審計職能和非審計職能進行科學區分;二是確立國家審計職能時,要對所有時期的審計職能進行詳細的解釋。
3.國家審計職能的演變規律
首先,國家審計的本質性職能是固定不變的,換句話說,國家審計的本質性職能--監督職能不會隨著社會的發展而發生變化。其次是國家審計的本質性職能的內涵在逐漸豐富,并且還在不斷擴大職能的外延。雖然基本職能是固定不變的,但不等同于基本職能的內涵以及外延不能有所發展。然后是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還能不斷發現出國家審計隱藏的職能。最后,就國家審計的功能性職能而言,具有一定的發散性以及收斂性。在社會不斷發展的過程中,國家審計的功能性職能會發生很大的變化。研究表明,國家審計功能性職能的發散性以及收斂性具有辯證統一的關系。
4.總結
一、審計報告的撰寫原則
(一)面向用戶,堅持實用性原則
伴隨著全面改革的推進,國家審計在國家治理體系中的作用越發顯著和不可替代,審計報告已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面向用戶趨于多樣化,因此,報告謀篇布局要考慮不同的閱讀對象和使用者。審計報告要發揮切實作用,而不能只存在于形式上,審計人員從審計實踐中得到大量寶貴的成果,經過深度分析和總結,得出閱讀者工作和生活中需要的重要信息和客觀論斷,只有將其體現在報告中,才能在社會經濟發展方面得以充分利用,因此報告撰寫必須考慮實用性。
(二)針對重點,堅持建設性原則
全面深化改革必然要摒棄與改進弊端缺陷,完善體制機制。審計報告要分清重點,抓主要矛盾,深入剖析,事實判斷和整改建議要具有建設性,方能彰顯審計工作的突出價值。尤其在審計全覆蓋的目標下,審計工作更要有所側重,目標明確,呈現給國家和人民建設性的成果。
(三)防范風險,堅持前瞻性原則
審計工作服務于國家治理,要立足國家戰略,發揮免疫系統功能。當前審計機關以減少國家財政資金損失,優化管理為目的,已將審計監督工作關口提前,在審計報告中同樣要關注國有資金管理中的風險,提出具有苗頭性、前瞻性的問題和建議。(四)加速改革,堅持創新性原則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背景下,審計監督對象和審計環境將發生非常大的變化,審計機關要適應這種體制機制的改革,同時還要走在改革的前列,充分發揮審計工作的揭示問題、引領發展、輔助決策等重要職能,審計報告必須在格式、體例、內容等要素方面有所突破和完善,以適應改革背景,服務審計工作和社會發展大局。
二、審計報告撰寫形式分類
本文依據“五個機理”,將審計報告按用戶不同,分為五類:
(一)揭示問題類審計報告
揭示國家經濟社會發展中財政資金運用和管理存在的問題是國家審計的基本職責,同時,通過審計揭示經濟社會中的問題,也是國家審計以問題倒逼改革,發揮自身作用推動全面改革的主要路徑之一。揭示問題旨在確定存在的問題的性質、問題對經濟社會發展造成惡劣影響或損失的程度、問題產生的根源及問題所屬政策制度的范疇,并以此確定懲戒形式和等級。揭示問題類審計報告的主要“用戶”是司法部門或其相關領域的上級主管部門,這類報告宜于交代清楚問題線索、問題量度、法律及政策依據,以期具有足夠法律法規說服力,便于相關權力部門進一步查晰和處理。
(二)公眾應用類審計報告
在全面深化改革中,要科學界定政府與市場的界限,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審計工作要適應新的經濟形態,調整監督領域和監督側重點,在教育、社保等與民生息息相關的公共服務領域審計監督范圍和力度將擴大和加強,這使得國家審計站在民眾立場、服務于公眾的職能更要充分發揮。服務大眾的審計報告專門作為“公眾應用”一類來編寫顯得尤為必要,公眾應用類審計報告單獨撰寫,既要滿足群眾的知情權,使大量社會經濟發展相關信息和數據供創業者和投資者使用,又便于社會對于審計工作和各類國有資金使用的監督。
(三)決策支持類審計報告
“決策支持類”審計報告的面向“用戶”是政府決策部門。審計報告是向決策部門提供重要經濟信息、加強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當前,深化全面改革的新形勢下,審計機關服務于國家治理,要協助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做好相關領域改革的頂層設計工作,審計機關以自身實際工作為基礎,從微觀審計中發現具有苗頭性、傾向性的經濟和社會問題,對審計信息進行深入的分析研究,把握大勢,著眼大局提出宏觀的系統性建議,及時反映,為加強宏觀調控提供決策依據。
(四)實務指導類審計報告
審計機關重于追求問題的實質,經常要進行延伸審計,觸及基層管理的方方面面,可以在微觀審計中總結各地各領域有效的做法和經驗、錯誤案例,為基層實務部門提出可操作性的改革制度設計和良好治理的建議。因此,國家審計有必要單列一類審計報告為“實務指導類”審計報告,面向“用戶”是相關領域的實務部門。這將對于實務部門在干部管理、合規運營、風險管理、經營管理等多方面具有指導作用。此類報告可以在下述“監督整改類”審計報告的基礎上,進行提煉總結,形成具有共性的經驗和典型做法的案例集成,針對不同的行業和領域,每個季度定期。
(五)監督整改類審計報告
“監督整改類”審計報告面向的“用戶”是被審計單位。國家審計要通過具體的審計工作來監督有關部門單位是否有效執行相關改革政策,促進政策落實,以發現政策的效果和缺陷。審計機關撰寫審計報告要擺正審計機關自身監督者的位置,發表意見要客觀,圍繞審計目標進行。監督整改類審計報告要給予被審計單位和個人正確的鑒證和評價,通過交流意見和整改,保證企業和部門規范運作、提高經營或管理水平、防范和化解風險。
三、不同類型審計報告的撰寫特點及完善措施
(一)揭示問題類審計報告:闡述準確深入,篇幅精煉規范
這類審計報告宜于采用標準格式,制定寫作基本要求,編寫審計報告時必須遵循要求,規范引用法律法規。報告必須突出重點,細致篩選反映被審計對象負有經濟責任的事實、性質及嚴重程度等方面的情況,一般性問題不編入報告。報告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不能包含任何夸大和縮小的內容。在行文用語方面,應邏輯嚴謹、詞語簡練、概念準確、措辭適當;在內容表達上應證據確鑿、闡述問題深入、內容完整、評價客觀公正。清晰闡述被審計對象是否存在內控薄弱點,從而取得涉嫌經濟犯罪的線索。要充分挖掘第一手資料背后的問題,采用科學分析方法,做深入剖析,提出說服力強和價值較高的觀點與問題。
(二)公眾應用類審計報告:擴充信息量,弱化專業性,增強易讀性
首先,審計報告要滿足社會公眾的信息需求,將審計成果充分利用。從這一點上來講,我們應該啟動民意調查研究,對社會公眾的需求和理解進行深入調查。根據需求,在合理范圍內,增大審計報告所承載的信息量,豐富審計報告內容。面對社會公眾,增強審計報告的透明度,打破審計過程這個“黑箱”。為滿足信息使用者的期望,不斷完善審計報告的信息內容極其必要。一方面可以增加信息的透明度,增強投資者信心,縮小審計期望差距,滿足社會公眾對決策信息的需求;另一方面進一步提高審計中獲取信息的利用率,實現信息共享、再加工再分析,使審計工作更加深入和全面,在公眾的監督下提高審計質量,降低審計風險。其次,由于報告的閱讀者文化程度、社會閱歷和專業水平等存在差異,在公眾應用類審計報告中,要注意運用數據對比、圖文結合等方法來描述審計內容。晦澀的財務和審計專業術語無法確切地與大眾順利溝通,會降低其可理解性和利用效果;公眾應用類審計報告必須考慮報告使用者的理解能力,并且在報告中要突出重點,反映群眾關心的熱點問題,以及具有宏觀意義的苗頭性問題。此外,還應避免歧義性語言,注意措辭,若扭曲了審計事實,造成煽動不良情緒的后果,將嚴重影響審計機關的公信力。
(三)決策支持類審計報告:立足國家發展戰略,提出宏觀系統性建議
決策支持類審計報告要求客觀、真實地反映被審計者對國家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經營方針、內部管理規定、制度貫徹的情況,經濟決策能力、民主集中制執行、經營實績和廉潔自律的情況。在全面改革的大環境中,政府要承擔責任、提升服務和增長目標,需要建立一個可以度量政策效果和具有透明度貨幣價值的體系,以便更具體清晰地核定各部門成本,承擔公共責任,提高服務質量和經濟增長。對數據產生的影響進行客觀評價,以便專注于更高價值的活動。審計機關應擬定一個簡單的框架來描述數據資源,控制數據披露過程,說明數據的局限性,對數據核查,控制隱私和欺詐等風險,提高數據的客觀準確性。此類審計報告要提供對決策者有價值的信息,針對決策部門關注的事項和問題進行闡述。要對問題定性準確,有前瞻性,評價客觀,反映情況用語恰如其分;內容要提示重大風險和制度缺陷,讓決策層從審計報告中獲取從其他渠道無法知曉的重要事件。因此,審計建議要站在科學發展的前沿,有效發揮審計的“免疫”功能。
(四)實務指導類審計報告:包羅基層事務錯誤與先進的操作性案例,注重細節層面
實務指導類報告宜于打破以往按照基本情況、發現問題、原因分析、審計建議的布置順序進行的“流線型”報告模式,代之以“模塊式”報告體例,即將被審計單位的工作分成多個模塊,每個模塊又分成更細小的工作單元來報告。每個工作單元又包括基本情況、審計發現、改進建議和被審計單位的回應等部分,并制作詳細的索引目錄,既能讓讀者迅速的找到目錄中標注的篇章,又方便讀者就其關心的問題集中閱讀,從而提升讀者的閱讀效果。撰寫者要提煉審計人員實踐獲得的典型性成果,整理關鍵要素,抓住共性特點,總結審計精華,分門別類的加以披露,發表審計意見或評價要原則性強,并點到為止,全面客觀概括問題的利和弊,若只強調一個方面,會給閱讀者帶來誤導,使之產生負面效果。
(五)監督整改類審計報告:審計結論的形成過程要詳細,建議要具體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