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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大開發戰略提出于1999年6月,而它真正發展于2000年。西部地區在7年間發生了巨大的變化,取得了可喜的成就。本文以西部大開發以來的中央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簡寫為“轉移支付”為研究對象,探詢轉移支付在西部經濟發展中的作用。
一、西部大開發中轉移支付的必要性
(一)解決各級政府間財力縱向不平衡,是實行轉移支付制度的重要原因
稅收和債務工具劃分給中央政府集中了較大部分收入。在分稅制改革之初的1994年,中央財政自給能力達166%,2000年中央財政經歷改革后最艱難的時期,自給比例降到127%,此后,中央財力得到了穩定增長,2004年的184%是改革以來的最高水平。與之相伴,地方財力自給水平穩定在較底的水平,始終徘徊在50%、60%的水平,2004年地方財政自給能力僅為59%。由此可見,地方財力的收不抵支現象只能依賴于中央較為充裕的財力支持。
(二)解決地方政府間財力橫向不均衡,是轉移支付的另一個原因
地區之間的財政收入依據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表現出了多個層次,支出也存在很大的不同。中央的財政轉移支付在地區之間的分配也存在較大區別。以2004年為例來說明。中央財政對全國31個省、市、自治區的平均補助為724元,在西部的12省市區中,廣西只有621元,四川為619元,貴州恰為724元,可見西部部分地區的補助還處于較低水平。而當年上海市的人均財政補助高達2257元,浙江省也達到了773元。此外,圖1還告訴我們東、中、西省市地區之間在人均財政收入和支出上存在巨大差異,地區之間東多西少的局面明顯。這與西部大開發戰略的實施初衷顯然不符,財政轉移補助支出協調區域經濟發展的政策目標難以實現。
二、西部大開發中轉移支付的現狀
現行的轉移支付制度源于1994年的分稅制改革。當前,中央財政對地方的轉移支付包括稅收返還及原體制補助、專項轉移支付和財力性轉移支付三種形式。隨著中央財力的不斷增強,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不斷增加,并且這一增加的趨勢依舊十分明確。2005年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達到7330億元,相當于1994年497億元的14.7倍年均增長27.7%。西部大開發政策出臺以來,中央逐年加大了對西部地區的轉移支付的規模。依據轉移支付的不同形式可以總結如下:
(一)稅收返還和原體制補助
中央財政對地方的稅收返還數額,以1993年為基期年核定;當年中央財政從地方凈上劃的收入全額返還給地方;1994年以后,稅收返還額在基期年基礎上逐年遞增,遞增率按全國增值稅和消費稅平均增長率的1∶0.3系數確定。2004年中央對地方稅收返還及原體制補助4379.1億元,其中西部地區占20%,中部地區占23%,東部地區占57%。2005年中央對地方的稅收返還和體制性補助也達到4143.71億元。
(二)專項補助
專項轉移支付是財政轉移支付中能夠體現國家政策意愿的一種方式,影響專項轉移支付的基本因素包括直接因素和間接因素:一是人員支出因素;二是經濟發展因素;三是社會發展因素;四是其他政策因素。專項轉移支付能夠解決西部發展過程中的“瓶頸”,諸如交通、通訊等大型基礎設施的興建問題。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具有的規模效應,一定程度上能把財政資金對西部地區的“輸血”變為“造血”。2004年中央專項補助為3423.2億元,其中東、中、西依次所占比例為14%、52%、34%。
(三)財力性轉移支付
財力性轉移支付是均衡地方財政能力的一種最為直接的方式。2005年中央財力性轉移支付達到3812.72億元,比2004年增長46.4%,其中用于中西部地區的比例高達90%以上。它的具體形式多種多樣,此處著重談到兩種形式:
1.一般性轉移支付
1995年中央財政開始對財力薄弱地區實施過渡時期轉移支付辦法,2002年過渡時期轉移支付改名為一般性轉移支付。就全國而言,從1995年的21億元增加到2004年745億元;就西部而言,中央財政對西部地區的一般性轉移支付規模逐年增加,從2000年的53億元增加到2004年的369.94億元。
2.民族地區轉移支付
為配合西部大開發戰略,支持民族地區發展,從2000年起實施民族地區轉移支付。民族地區轉移支付的對象為民族省區和非民族省區的民族自治州。眾所周知,西部地區很多地方本身便是民族地區的聚集地,因此,一直以來西部廣大民族地區得到了中央財政的大力支持。民族地區專項轉移支付資金不斷增加,2000年25.5億元,2001年33億元,2002年39億元,2003年55億元,2004年達76.9億元。
此外,還有“三獎一補”機制、取消農業稅后的轉移支付、調整工資轉移支付等財力性轉移支付形式,也在地區財力均衡上發揮著重要作用。
三、西部大開發中轉移支付的問題
財政轉移支付在西部大開發的實踐中已經起到了積極作用,但在將西部地區開發推向深入的進程中也暴露出了一些問題,由于支付方式不規范等問題的存在,當前對西部地區的轉移支付力度略顯不夠。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一)財權與事權不匹配與財政轉移支付模式單一
分稅制改革以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事權的下移和財權的上移形成了一對矛盾,轉軌時期西部地區龐大的事權和有限的財權之間的矛盾表現十分明顯。隨著地方經濟的發展,地方政府管理經濟活動的職責大大增加了,直接后果就是行政費用的支出增加。但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分稅制改革等一系列政策的實行幾乎把地方政府的財源剝蝕殆盡。地方對中央轉移支付的依賴程度恰好能反映出來這種財權與事權不匹配的狀況。1994-2005年中央對地方轉移支付占地方財政支出總額的比重從12.7%提高到29.3%。其中西部地區更是由12.5%提高到51.1%,2005年以來依賴程度較高的省份是青海、、寧夏、甘肅、新疆,而他們恰好又都是西部的省份。
此外,當前我國均衡財力主要是中央對地方政府轉移支付這一種方式,略顯單一。隨著經濟的發展,均衡地方財力需要中央政府付出越來越大的成本,且這一支出有著較為明顯的剛性特點,這就增加了中央政府的財政風險和支出壓力。其實,西方發達國家在均衡地方之間財力狀況方面,還存在省際政府之間的橫向轉移支付這種形式,某種程度上它的運行狀況相當良好。
(二)稅收返還、原體制補助與專項補助規模過大
稅收返還、體制補助和結算補助是目前財政轉移支付的主要內容。稅收返還違背了公平原則和效率原則。稅收返還以1993年為基期年,制定稅收返還基數的時候,實質上已經默認了東南沿海省市和中西部省市以及老少邊窮地區之間財政實力的差異。因此,采用稅收返還方式進行轉移支付,沒有從根本上觸及因歷史、自然原因而形成的地區間財力差異問題和各地區所能提供的公共服務水平差異問題。
稅收返還和專項補助在中央財政轉移支付中的比重變化,可通過我國1999-2004年中央補助地方的細項分類加以說明。從圖2可知稅收返還比例自1999年以來雖成下降之勢,但最低時還保持在35%之上,仍然處于轉移支付各細項分類之首。專項轉移支付也始終能夠處于30%之上的水平。兩者之和雖說已從1999年87.2%的水平降到2004年的60.4%,可謂降幅巨大,但依舊占據轉移支付中的絕對多數。而有利于地區財力均衡的財力性轉移支付才處于28%的水平,還不到總量的1/3。
(三)財力性轉移支付有待進一步完善
財力性轉移支付在均衡地區財力能發揮積極作用,但長期以來,我們采用基數法確定對不同地區的補助金額,這一方法直接導致了轉移支付制度的失效。1995年我國初次采用因素法這種方式進行財政轉移支付,它被稱為“過渡期轉移支付方法”。主要內容有:核定各省級地區的標準支出數,將其與1994年實有財力進行比較,凡財力不足而出現收支差額者,將其列入轉移支付對象。
這種辦法雖然是我國財政體制改革上的一大突破,為轉移支付制度克服人為因素干擾奠定了基礎,但由于它是兩個不同體制的產物,在確定這一辦法時要充分考慮地方的既得利益,因而這一轉移支付制度也存在許多問題。如采用因素法的轉移支付力度有限,其占中央財政支出比例太小,同時在技術方法、影響因素的選擇和權數的分配上還不是很完善。
(四)轉移支付缺乏法律支撐和監管機制制約
我國現行財政轉移支付法律制度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所得稅收人分享改革方案》為法律基礎的。這兩部規范性文件均不是針對財政轉移支付制定的專門法,充其量是對財政轉移支付的法律確認。實踐中多是以行政規章作為指導依據,與財政轉移支付的實際需要相距甚遠。
同時我們在實施轉移支付的形式、原則,組成轉移支付制度各部分之間的關系、各自的實施目標、資金的分配方法和撥付程序上依舊缺乏有效的監督機制,財政資金使用的監督主體還不十分明確。
四、對完善西部大開發中轉移支付政策的思考
(一)明晰財權與事權的劃分,探索新形勢下的轉移支付模式
財權與事權的不一致是分稅制以后的突出問題。為了使地方政府不會因為缺乏財力而使事權得不到有效落實,需要思考如何豐富地方財源。地方有必要建立健全的稅收體系,可以通過地方主體稅種的構建,適當增加地方政府在稅收立法、執法、司法上的一些權利。西部地區解決這一問題任務更為繁重,可以給予西部地區地方政府更多的政策優惠,如賦予地方政府擴大資源稅的征收范圍和提高其比例的權利等。進一步完善共享的增值稅、所得稅相關事宜,保證地方財力有一個穩定的來源。
探索創新省級之間橫向轉移支付方式。德國政府采用了一種為世人稱道的成熟的橫向轉移支付方式,在國際上有著廣泛的影響,我們可以在立足國情的前提下,學習德國層次清晰、結構合理的橫向轉移支付方式。也許囿于體制的原因或者是地方經濟發展的水平,一時間無法建立起嚴格意義上的橫向轉移支付,至少我們多了一種使各方財政平衡的不同思路,待經濟進一步發展,條件成熟后完全可以嘗試一下這種支付形式。
(二)減少稅收返還、原體制補助與專項補助的比重
降低稅收返還等在轉移支付中的比例有利于地區財力的均衡。稅收返還的數額巨大,每年有3000多億元,建議將其中的一部分拿出按因素法進行分配,而不是按地方基數方法分配。這樣可以減小稅收返還所帶來的擴大地區財力效果的情況,一定程度上平衡東部與中西部之間的財力狀況。
與此同時,借鑒發達國家財政補助中成功的經驗,降低專項補助的規模,當中央提供專項資金時,明確方向,但要減少地方的配套資金提供的比例和范圍,不使專項資金流向富裕的地區造成新的不公平現象。
(三)規范財力性轉移支付的方式
財力性轉移支付規模有待進一步提高,隨著我國體制改革的深化,采用公式法的支付方式應成為主流方式,使它在均衡地區財力上發揮更大的作用。同時,進一步規范“因素法”在轉移支付中的使用。根據美國等西方國家的經驗和我國實際,用于促進地區經濟協調發展的轉移支付,應更多地考慮地區差異因素。這些因素可以大體歸為三類:一是自然因素,包括各地區的面積、人口、種族和氣候等條件;二是經濟發展水平,包括各省區人均GDP,人均財力、投資占GDP比率等變量;三是公共服務水平因素,例如教育、衛生、基礎設施等供給水平。
(四)加強轉移支付的法律支持和監督機制完善
要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這是監督任何資金的基礎。轉移支付資金也不例外。首先,應進一步修訂《預算法》,明確轉移支付在預算中的地位、作用及表現形式;其次,應制定《政府間轉移支付法》,明確實施轉移支付的形式、原則,資金的分配方法和撥付程序,以及違反時進行處罰的標準等;再次,可以考慮在即將出臺的《西部大開發法》中明確中央財政轉移支付對西部地區的優惠和少數民族地區的特別照顧。
同時,要對轉移支付資金進行全過程監督,并提倡多部門的共同監督,構建起由各級人大、審計部門、財政內部監督部門和社會所組成的監督體系。
參考文獻:
[1]李萍.中國政府間財政關系圖解[M].北京: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6:50-94.
[2]馬拴友,于紅霞.轉移支付與地區經濟收斂[J].經濟研究,2003(3):26-33.
[3]霍克,丁偉.我國地方財政收支收斂性檢驗與實證分析[J].財政研究,2005(9):32-34.
[4]黃解宇,常云昆.對西部地區轉移支付的均等化模型分析[J].財經研究,2005(8):111-122.
[5]宋超.發揮西部大開發中轉移支付制度作用的對策分析[J].中國財經信息資料,2006(11):12-16.
[6]羅荊,唐.對我國財政轉移支付立法的思考[J].新疆財經,2006(2):48-52.
上有著廣泛的影響,我們可以在立足國情的前提下,學習德國層次清晰、結構合理的橫向轉移支付方式。也許囿于體制的原因或者是地方經濟發展的水平,一時間無法建立起嚴格意義上的橫向轉移支付,至少我們多了一種使各方財政平衡的不同思路,待經濟進一步發展,條件成熟后完全可以嘗試一下這種支付形式。
(二)減少稅收返還、原體制補助與專項補助的比重
降低稅收返還等在轉移支付中的比例有利于地區財力的均衡。稅收返還的數額巨大,每年有3000多億元,建議將其中的一部分拿出按因素法進行分配,而不是按地方基數方法分配。這樣可以減小稅收返還所帶來的擴大地區財力效果的情況,一定程度上平衡東部與中西部之間的財力狀況。
與此同時,借鑒發達國家財政補助中成功的經驗,降低專項補助的規模,當中央提供專項資金時,明確方向,但要減少地方的配套資金提供的比例和范圍,不使專項資金流向富裕的地區造成新的不公平現象。
(三)規范財力性轉移支付的方式
財力性轉移支付規模有待進一步提高,隨著我國體制改革的深化,采用公式法的支付方式應成為主流方式,使它在均衡地區財力上發揮更大的作用。同時,進一步規范“因素法”在轉移支付中的使用。根據美國等西方國家的經驗和我國實際,用于促進地區經濟協調發展的轉移支付,應更多地考慮地區差異因素。這些因素可以大體歸為三類:一是自然因素,包括各地區的面積、人口、種族和氣候等條件;二是經濟發展水平,包括各省區人均GDP,人均財力、投資占GDP比率等變量;三是公共服務水平因素,例如教育、衛生、基礎設施等供給水平。
(四)加強轉移支付的法律支持和監督機制完善
要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這是監督任何資金的基礎。轉移支付資金也不例外。首先,應進一步修訂《預算法》,明確轉移支付在預算中的地位、作用及表現形式;其次,應制定《政府間轉移支付法》,明確實施轉移支付的形式、原則,資金的分配方法和撥付程序,以及違反時進行處罰的標準等;再次,可以考慮在即將出臺的《西部大開發法》中明確中央財政轉移支付對西部地區的優惠和少數民族地區的特別照顧。
同時,要對轉移支付資金進行全過程監督,并提倡多部門的共同監督,構建起由各級人大、審計部門、財政內部監督部門和社會所組成的監督體系。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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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黃解宇,常云昆.對西部地區轉移支付的均等化模型分析[J].財經研究,2005(8):111-122.
1.1稅收返還。稅收返還是我國財政轉移支付的主要形式,是地方財政收入的重要來源。因此,稅收返還的設計合理與否決定了整個制度的合理程度。但是,我國的稅收返還仍以維護地方既得利益的基數法進行分配,體現了對收入能力較強地區的傾斜原則,維護了較富裕地區的既得利益,與縮小地區間差距的主旨背道而馳。并且,稅收返還雖然在名義上是中央財政收入,但實際上,地方財政對這部分資金具有最終決定權。
1.2財力性轉移支付。財力性轉移支付是為彌補財政實力薄弱地區的財力缺口,由中央財政安排給地方財政的補助支出。財力性轉移支付是縮小地區財政差距的重要手段,應是財政轉移支付的主要組成部分。盡管2006年中央對地方財力性轉移支付提高了,但實際比重仍然較低。這主要是因為我國的財力性轉移支付中有相當一部分具有專項用途,易與專項轉移支付混淆,也與其本身的均等化作用相悖。
1.3專項轉移支付。專項轉移支付是中央財政為實現特定的宏觀政策及事業發展戰略目標而設立的補助資金,重點用于各類事關民生的公共服務領域。地方財政需按規定用途使用資金。在三種轉移支付中,專項轉移支付的問題是最多的。首先最突出的問題是其分配方式的不規范。現行專項轉移支付分配方法沒有按照因素和公式來計算撥款額和配套率,而是憑主觀臆斷或地方配套資金的高低來確定補助地區和撥款額,直接造成款項的分配過程不透明、項目設置交叉重復、資金投入零星分散,多頭申請、重復要錢的狀況時有發生。其次是資金使用效率低下。除了扶貧款、救災款等少數幾項之外,拖延、截留、挪用、擠占資金的現象非常普遍。產生上述問題的最根本原因在于我國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缺乏法律保障和有效的約束、監督機制。法制化是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的重要基礎,健全的法規是規范轉移支付制度的有力保證。世界上許多國家普遍以法律形式、甚至通過憲法對財政轉移支付制度作出明確規定。相較之下,我國現行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的立法層次較低。從1995年財政部制訂了《過渡期財政轉移支付辦法》,直到2002年改為《一般性財政轉移支付辦法》以來,我國現行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依據的主要是政府規章,并沒有專門的或者相關的法律,不僅如此,我國沒有專門機構對轉移支付進行統一安排和管理,人大和審計部門對轉移支付也缺乏有效的監督、審計、績效評價機制,影響了制度的權威性。
2.規范我國財政轉移支付制度
當前,在構建和諧社會的大背景下,必須立足長遠,循序漸進地對我國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進行規范。近期目標應是逐步規范地方政府縱向轉移支付方式,優化轉移支付結構;遠期目標應是在分稅財政體制趨于完善的情況下,平衡各地區間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實現公共服務的均等化。為此,有以下兩方面工作亟待落實:
2.1推進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的法制化進程。我國應積極借鑒別國成功經驗,加快財政轉移支付的立法進程。應進一步制定和完善有關財政轉移支付的法律法規,如《財政法》、《預算法》和《財政監督法》等,對轉移支付制度的原則、內容、形式、依據、用途和監督加以規范。特別是要盡快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增加有關財政轉移支付的條款,賦予轉移支付相應的法律地位。同時,應制定關于財政轉移支付的單行法規,對轉移支付的政策目標、資金來源、分配形式、分配程序和分配公式等作出統一規定。
2.2優化財政轉移支付的結構。進一步優化財政轉移支付結構的基本思路是在進一步擴大財政轉移支付規模的同時,逐步擴大均等化轉移支付和與特定政策目標相聯系的專項轉移支付的規模,消解非規范化的稅收返還等補助形式,將轉移支付的重心由稅收返還和專項轉移支付轉向一般性轉移支付。
2.2.1稅收返還。逐步縮小稅收返還規模,在條件成熟時最終取消稅收返還,是進一步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的必然方向。可以保持現行稅收返還運行方式不變。每年從對各地的稅收返還額中分割一定的比例,結合中央部分資金組成中央對地方的一般性轉移支付;或者保持稅收返還基數不變,不再實行基數法運算的逐年滾動。這樣可以獲得一部分資金并結合中央的增量資金,組成中央對地方的一般性轉移支付。
2.2.2財力性轉移支付。在財力性轉移支付中,調整工資轉移支付、農村稅費改革轉移支付、縣鄉獎補轉移支付、退耕還林轉移支付都是特定改革和政策措施下增加的轉移支付,具有專項用途,將其歸入專項轉移支付中去更為確切;如果不能并入專項轉移支付,可以考慮按因素法計算確定,將其列入一般性轉移支付中。同時,應適度提高一般性轉移支付的規模。可確定一般性轉移支付資金占中央財政收入增量中的比例與增長速度,并制定一個中長期的增長目標和資金來源擴展計劃逐步擴大均等化轉移支付的作用。
2.2.3專項轉移支付。首先,專項轉移支付要投入到教育、農業、環保、救災、社會保障等國家重點支持和必保的項目;其次,要逐步改進專項轉移支付的分配辦法,控制其范圍和規模。要對專項轉移支付進行科學分類,清理、壓縮現有項目,嚴格控制其規模,規范專項轉移付的分配過程;再次,要提高專項轉移支付的管理透明度。每一項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的設立、審批、分配和使用,要做到有合理明確的依據和操作規程,做到堅持公開、公正、透明、效率的原則。
參考文獻
[1]李萬慧、劉夏陽.中國究竟應當實行什么樣的財政轉移支付結構[J].地方財政研究,2009(2)
[2]史麗佳.對我國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的重新審視[J].商業時代,2009(2)
主體功能區的空間管理模式體現了尊重自然規律的可持續發展理念,打破了所有區域都要發展經濟的傳統思維。推進全省主體功能區的形成就是使不同區域承擔不同的主體功能,有些區域承擔發展經濟、聚集人口的主體功能,并適度提高其環境標準;有些區域承擔保護環境的主體功能,對這類區域而言,保護就是發展,它支撐著全省乃至全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實施這一舉措將有效緩解全省生態環境的惡化趨勢。發展水平較高的地區主要集中在武漢市及其周邊地區、荊門市的中心城區、襄陽市的襄城區、宜昌市的猇亭區和點軍區。發展水平較低的地區中人均GDP低于1萬的縣市有57個,占一半以上,主要包括一些山區縣市。構建主體功能區,就是既要支持欠發達地區發展經濟,做大分子;同時,也要逐步促使一些生態環境脆弱、發展經濟條件不好的區域人口逐步轉移,縮小其分母。通過發展經濟、人口轉移、財政轉移支付等多種途徑,逐步實現區域間的協調發展。因此,這種新型管理模式對于改善全省不平衡發展現狀具有重大意義。
主體功能區與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的關聯
1、主體功能區規劃實施的政策導向重點。優化開發區域,是指國土開發密度已經較高、資源環境承載能力開始減弱的區域。這些地區經濟和人口高度密集、環境資源承載能力開始減弱,主要方向是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和轉變經濟增長方式。在政策導向上,首先是制定產業優化和轉移導向目錄,在資源消耗、環境影響等方面實行更加嚴格的產業效能標準,設定高于全國平均標準的產業用地門檻,并先行實施城鎮建設用地與農村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政策。重點開發區域,是指資源環境承載能力較強、經濟和人口集聚條件較好的區域,主要是經濟發展潛力大、基礎設施和創業環境有待改善的地區,未來經濟規模將進一步壯大,而且是產業和人口轉移的重要載體。政策導向上主要加大基礎設施建設的投資支持,有針對性地適當擴大建設用地供給,支持重大產業項目及配套能力建設等。限制開發區域,是指資源環境承載能力較弱、大規模集聚經濟和人口條件不夠好并關系到全國或較大區域范圍生態安全的區域。這類地區包括森林、草原、荒漠化地區、水土流失地區重要的水源補給區、蓄滯洪地區、自然災害頻發地區和水資源嚴重匱乏地區。政策上包括建立生態補償機制和加大財政轉移支付支持、引導生態移民、扶持和培育特色優勢產業等。禁止開發區域,是指依法設立的各類自然保護區域,其范圍比較明確,當前要明確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管護職責分工、實施核心保護區內人口搬遷、對區內居民給予補貼補助等。總之,主體功能區規劃目標能否實現,關鍵要看上述政策導向中的利益共享和補償機制能否建立,對于限制和禁止開發區而言足夠的補償和扶持更為重要,而財政轉移支付則首當其沖。
2、財政轉移支付在主體功能區建設中應發揮的功能。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是財政體制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它是在既定的政府間支出責任和收入劃分框架下,通過財政資金在各級政府之間的無償撥付以彌補財政縱向和橫向失衡,實質上是指財政資金在各級政府之間的一種再分配形式。在分稅制財政體制下,中央政府或省級政府通過財政轉移支付,彌補地方財政收支缺口,保障地方政府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所需的經費,矯正轄區間外溢,能夠促進資源合理流動與經濟結構的優化,實現社會穩定與經濟發展的目的。在主體功能區建設中,財政轉移支付主要應承擔三種功能。
(1)為生態福利買單。對限制開發區、禁止開發區的生態建設與環境保護勢必帶來當地財政的減收,造成財政缺口,需要轉移支付彌補財政收支缺口,這也是對限制開發區域、禁止開發區域生產生態財富行為的鼓勵與補償。另一方面,限制開發區域、禁止開發區域生產的生態財富又產生了正的外部效應,其他地區有義務為享受到的這種外溢的生態財富買單。由此可見,限制開發區域和禁止開發區域因主要從事生態修復、生態環境建設等活動向全省或整個國家提供了生態財富,對這兩類地區進行轉移支付,可以看成是對它們提供的生態財富的買單,是一種政府購買行為,體現了轉移支付的生態經濟功能。
(2)實現公共服務均等化。一個國家的所有公民都有平等的權利享受國家最低標準的基本公共服務,這是一項基本權利,與個人的支付能力和居住位置無關。為了使各地方政府都能達到基本的公共服務水平,要求中央政府或省級財政站在社會大眾的角度,通過提供一套無條件的、基于基本公共服務為目的的政府間轉移支付,協調地區間由于客觀因素差異造成收入能力和支出成本差異而帶來的居民享受公共服務的不平等。對限制和禁止開發區域而言,為保護生態犧牲了當地的經濟發展,造成地方政府財政收支缺口,降低了為當地居民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能力,需要財政轉移支付的支持,以縮小地區間政府基本公共服務的差距,而不是直接改變地區間經濟發展的不平衡,這體現了轉移支付的社會功能。
(3)滿足宏觀調控需要。轉移支付屬于財政再分配,中央政府通過財政轉移支付,對那些市場配置失效的領域進行資源的合理配置,以優化經濟結構,調節地區經濟發展,縮小貧富差別,實現中央政府的宏觀經濟調控目標。主體功能區劃分有助于我國形成經濟發展與人口和資源環境相協調的區域開發格局,是中央政府在區域發展中落實可持續發展觀的重大戰略舉措。財政轉移支付是主體功能區建設中利益協調與補償的核心政策措施,是實現主體功能區規劃的重要制度保障,這體現了轉移支付的政治經濟功能。
湖北推進主體功能區戰略的財政轉移支付新思路
調整和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是推進主體功能區建設的重要手段。為了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推進形成主體功能區的目標,根據目前湖北省以下財政轉移支付的實際情況,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調整和完善湖北省對下一般性轉移支付制度,同時進一步明確專項轉移支付的重點和力度。
1、明確新增均衡性轉移支付補助方向。根據中央、省主體功能區規劃的要求,建議以基本公共服務支出標準因素為核心,修訂現行轉移支付制度中的標準支出項目,在均衡性轉移支付資金分配計算方法中,增設主體功能區因素。并且,以后年度湖北省新增均衡性轉移支付主要用于增加對限制開發和禁止開發縣(市、區)的財政轉移支付,幫助其提高基本公共服務能力。在禁止、限制開發區域試行“省直管縣”財政體制,轉移支付資金直接由省級財政劃撥到縣(市)的運行模式。
2、增加均衡性轉移支付補助規模。目前湖北均衡性轉移支付規模嚴重偏小,其公共服務均等化功能十分微薄,2007年省以下均衡性轉移支付補助額為9.96億元,僅占省對下一般性轉移支付總額的13.4%,因此,按照中央、省主體功能區規劃的要求,我省應加大均衡性轉移支付補助規模,有效地強化其公共服務均等化功能。
3、調整激勵性轉移支付補助結構。按照中央、省主體功能區規劃的要求,省對下財政收入增長激勵性轉移支付將調整按功能區的劃分進行分類測算,將重點開發縣(市、區)、限制開發縣(市、區)、禁止開發縣(市、區)分別放在不同平臺進行考核,向重點開發縣(市、區)傾斜,鼓勵重點開發縣(市、區)加快經濟發展。運用激勵性轉移支付手段關閉淘汰落后產能企業。按照功能區規劃的要求,將激勵性轉移支付向重點開發區域的縣(市、區)傾斜,鼓勵重點開發區域的縣(市、區)加快發展循環經濟和低碳經濟,大力發展資源節約型產業和環境保護型產業,推動企業實施清潔生產,關閉淘汰落后產能企業,實現經濟效益與環境效益的雙贏。
4、激勵基層政府控制行政成本。為了鼓勵限制開發和禁止開發縣(市、區)控制政府規模、減少行政成本,建議湖北省進一步加大對這些縣(市、區)分流財政供養人員的激勵性轉移支付補助力度,提高分流財政供養人員的獎補標準;同時,對現在財政供養人數已超出省測算標準財政供養人數卻仍然不予控制的縣(市、區),省將實施財政供養人員增長負激勵性轉移支付。
5、優化專項轉移支付。在原有民族地區、退耕還林還草還湖、天然林保護工程三大轉移支付的基礎上,設立針對禁止、限制開發區域的專項轉移支付。省財政在一般性轉移支付標準財政支出測算中,增設屬于地方支出責任范圍的生態保護支出項目和自然保護區支出項目。